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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重大发展机遇
7月21日,中粮地产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7月16日―18日,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这已经是中粮地产5天内第二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国企改革的消息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中粮集团被纳入首批改革试点企业后,除中粮地产外,中粮生化、中粮屯河等中粮系上市公司都发生了明显的股价波动。
面对这样的情况,7月18日,中粮屯河的一位人士表示:“目前来看,
究竟有哪些利好,我们也不知道啊,我们连个文件都没有看到。”该人士表示,正在给控股股东中粮集团写信,咨询试点是否会对中粮屯河产生重大资产重组等影响。
“中粮集团下属多家上市公司在A股市场进行交易,资本市场融资平台较为完善,实体领域的经营管理涉及多个领域,部分领域有待放开管制、给社会资本以生存空间。改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方式非常适合中粮集团,控股权的牢牢把控能够更好把控中粮未来的发展方向。”中投顾问咨询顾问崔瑜说。
和市场的普遍判断一样,对于此次被纳入改革试点,中粮集团同样自称“面临重大发展机遇”。
据了解,中粮集团近几年一直在进行改革探索,比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展董事会试点,探索投资公司式的管理;业务重组上市;重组中谷、华粮,收购尼德拉和来宝农业等,在资产布局、管理系统、团队建设、资本运营等方面也取得重要进展。
而在资本运作方面,中粮集团大量的并购重组一直备受市场的关注,特别是今年以来收购尼德拉和来宝农业,中粮的全产业链已经延伸至国际重要粮食主产区。据中粮集团提供的数据,2005―2013年,中粮共完成近50起并购项目,投资额146亿元。相比并购当年,2013年底被并购企业总资产增长4.28倍,净利润增长33.6倍。目前,在世界粮食公司中,中粮的资产排名全球第二,营业收入排名全球第三,成为一家能够与ABCD等传统跨国巨头抗衡的大粮商。
中粮集团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过不断的业务逻辑梳理、优化和调整,中粮集团目前已基本形成以粮油食品为核心主业的投资公司型组织架构,具备了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雏形。
“我国经济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改组国有投资公司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这不仅有助于加强国有资本对基础性产业的把控能力、提升国企央企的盈利能力,还可以促进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中粮集团改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后必能带动企业经营管理效率的全面提升,并为其他央企改革提供可借鉴模板。”崔瑜说。
将引入战略投资者
作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企业,中粮集团未来的改革方向是什么?对此,中粮集团的回答是:深耕全产业链战略,打造国际化经营网络,全力服务国家粮食安全。
中粮集团方面介绍了一些初步的改革构想,这包括:以混合所有制作为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在下属企业引入其他所有制的产业资本、社会集合资本、私募股权等战略投资者,加快实现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愿景。
在公司内部,中粮集团希望形成若干专业化经营、独立上市的业务板块,未来主要通过资本手段进行资源配置。围绕核心主业,按产业链不同环节、不同细分行业、不同区域分别组建若干业务板块,力求在各自领域建立行业领先地位。
此外,按照市场化要求,以控股公司架构对下属业务板块进行管理,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充分调动业务板块的积极性。建立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职业经理人制度。通过考核激励机制,最大程度地发挥经理人团队的创造性,增强各业务板块的活力和竞争力。
不过,“试点方案需要在国资委的指导下,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
目前中粮集团的具体方案正在制定中。”中粮集团有关人士称。
“金融 -施工”或称为FC(finance -construction)模式,是指施工企业利用自己的融资资源和融资能力为已获取相关项目的开发权、存在资金需求但缺乏融资渠道的合作方企业,代为向金融机构融资并承担一定的兜底责任,从而获取合作方企业提供的施工总承包机会的创新型业务。
一、金融-施工模式操作流程
1.施工企业与外部合作方企业就开展金融-施工事项达成初步意向,施工企业利用自身的信誉和资信寻求意愿合作的信托公司,施工企业、合作方、信托公司三方初步商讨形成融资方案及项目运作模式。2.信托公司按照三方商讨的运作方案面向不特定投资者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募集到的资金以债权(签订《信托贷款合同》)/股权(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债权+股权(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增资扩股协议》)的方式投入到合作方为开展项目设立的投资公司,成为该投资公司的债权人/股东/债权人+股东。受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项目的诸多强制性要求,为避免信托公司为参与房地产项目运作的项目公司直接融资,通常在项目公司之上设立一个投资公司,再由投资公司参与项目公司的设立、融资及项目开发。3.投资公司再以债权/股权/债权+股权的方式投入到合作方为直接运作项目设立的项目公司,成为该项目公司的债权人/股东/债权人+股东。4.合作方就持有的投资公司、项目公司的股权向信托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和保证担保。合作方的关联公司就融资事项向信托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保证)。5.施工企业向信托公司提供兜底的保证担保(也即向信托公司就项目设立的集合信托计划提供增信服务),在合作方未能按照《增资扩股协议》约定按期回购信托公司持有的投资公司股权及投资公司未能按照《信托贷款合同》按期足额偿付信托公司的信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承担回购和偿付义务。6.作为对施工企业代为引进融资的回报,合作方同意尽量协调将开发项目下的施工总承包任务由施工企业承担。
上述就是金融-施工模式的简单操作流程,从流程不难看出施工企业利用自己的金融资源和资信为合作方企业开展项目寻求外部融资渠道,并就融资代合作方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供保证担保。作为交换,合作方企业尽量协调将开发项目下的施工任务交由施工企业完成(特别是在以综合评标法评标的招标中,施工企业良好的资信和融资能力能为投标加分),施工企业从而获取施工利润。
二、金融-施工模式中的法律风险
金融-施工模式在较好的解决为企业融资的同时也为施工企业中标施工总承包权增加了胜算。但这种模式除了对施工企业本身的融资能力和资信存在较高要求外,模式本身和模式运作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也给施工企业开展此类业务带来了全新的挑战。
1.招投标无效的风险。在上述模式中,由于施工企业为合作方企业代为融资并提供担保,作为交换,合作方企业往往承诺以比市场优惠的价格优先考虑将项目中的施工任务交由施工企业承担。为此,双方通常在开展代融资前或同时,签订一个《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事先约定中标后的施工量、合同金额、计价原则、支付条件等实质性内容。届时,如果施工企业中标,双方就必须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签署正式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这时,就可能会出现一个问题,项目按照正常的招投标程序,经过公开公正的评标,施工企业中标。但是因为在确定中标前,施工企业与作为招标人的合作方企业已签署过《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这样的行为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因此,即使施工企业未在评标中享受额外的“待遇”,也会因前述行为被质疑并可能导致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
2.合同无效的风险。如果施工企业中标了,无论该中标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双方在其后签订正式的《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时总会面临一个“黑白合同”的问题。因为之前双方已经签订了一个《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锁定了双方具体协议的实质性内容,而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又可能与框架协议的约定不符。因此,双方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为满足政府备案的需要在签订一个“白合同”的同时,必然还将签署一个“黑合同”以满足施工企业的需要。因此,施工企业也会因黑白合同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
3.未能中标的风险。正常的招投标程序中,是否中标存在或然性,投标失败是每一个市场投标主体都可能面临的商业风险。但在金融-施工模式中,施工企业都将合作方企业保证中标作为换取代为融资并提供担保的核心条件。因此,是否中标在金融-施工模式中对施工企业来说就已不单纯是一个商业风险而是演化成一个法律风险。而能否中标按照正常招投标程序已不是合作方企业能完全把控的,这样对施工企业来说就必然面临提供代融资承担担保责任后而不能获取期待的施工总承包权的法律风险。
4.承担兜底责任的法律风险。在金融-施工模式中,施工企业承担的主要义务有二,一是代为引进融资,一是承担兜底的还款责任。而后者尤其值得关注和重视。在施工企业代为引进融资后,金融机构要求施工企业提供兜底的增信服务,从法律性质上讲,这就是一个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当按照合作方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的约定,合作方企业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引进的融资本金及利息等费用时,施工企业就必须代合作方企业承担相关的还款义务。尽管承担该义务后,金融机构在将债权转让给施工企业的同时也将附属的担保物权一并转让给了施工企业,但担保物权中的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如何转让抵押给企业面临现实政策禁止的障碍;担保物权中的质押股权的价值也受制于所在项目后期销售的市场盈利状况。因此,接受担保物权也不能完全补足我们承担的担保责任,尤其是在项目市场前景不佳的情况下,接手项目只会给施工企业增加额外的财务负担,带来更多不可预料的法律风险。
三、建议
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政府授权经营集团。如广东省风险投资集团。
2.国有独资公司。如上海市创业投资公司、江苏省高新科技风险投资公司。
3.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这类公司是由国有企业,高新科技开发区企业、上市公司、民营企业等筹组的公司,其特点是共同筹组资金、共担风险。如深圳创新科技投资公司、北京科技风险股份有限公司等。
4.上市公司分立机构。如联想投资公司、红塔创新投资公司、上海申能创业投资公司。
5.大学发起设立公司。如清华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大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
6.民营及外资发起设立公司。如IDG中国投资公司(基金)、时代在线风险集团。
国有风险投资机构的特点与管理构架:
企业特点:
由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全资或控股出资组建;
授权经营、委任企业法人代表或聘任经营管理班子;
通过多种形式的风险投资,促进当地创新科技产业发展;
通过项目投资及资本市场运作,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保值;
根据风险投资行业特点,可用全额资本进行投资;
赋予组建区域性“风险投资行业协会”的功能;
可用国有风险资本,发起设立区域性或专业性的各类“风险投资基金”;
根据发展需要,经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接受委托,管理及运作地方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风险创新项目资金”;
根据发展需要,地方政府可分阶段向风险投资机构增加注入“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壮大其风险资本金。
管理构架:
授权经营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出资者职权;
参股、控股公司设立股东会;
董事会决策机构,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监事会是经营监督机构,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经营班子负责公司资产运营管理及投资事务,对董事会负责;
通常设立项目投资部、财务管理部、战略发展部、基金(资产)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等工作机构,确保风险投资业务运作畅顺;
风险投资机构与独资、控股、参股公司的关系是以产权为纽带的出资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风险投资机构可聘任独立的专家委员会,为进一步改善经营运作及创新发展,定期提供研究咨询。
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运作管理模式及内部治理结构:
以有限责任公司方式设立,对投资项目以股权管理方式运作。
其管理特点有:
选择投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鼓励发展领域的创新科技项目;
投资项目评审——由公司内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董事会,审定投资项目及投资金额;
股权方式投资——以风险资金作股权投入,派出人员进入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
组成项目管理团队——由擅长技术与企业管理、金融财务等3至4名员工,跨越不同的功能管理部门组成,负责投资企业的动态跟踪管理,以及筹划资本增值退出方案;
定期汇报进展——由管理团队定期交流项目管理及进展情况,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动态研究与跟踪,建立共识。避免局部管理不善而且危及整个项目计划失败;
资本运作退出——通过项目股权转让或推荐项目企业上市,作为风险资本退出的主要途径;
激励与约束机制——对管理团队实施“风险投资项目资本增值退出奖励办法”。以及对因跟踪管理不善的项目人员进行调整直至解聘;
风险投资公司必须制定包括“廉洁自律”在内的基本管理规定,建立激发员工创造力的“开拓、求实、严谨、高效”的企业文化。
按培养风险投资家的目标,建立员工队伍的聘任与激励机制
风险投资机构需要高素质的人才,员工大多拥有双学历或多年企管经验
采用矩阵式聘任体系,按人才的配备要素进入相应的聘用职务系列
公司可按行政管理系列、投资管理系列、财务管理系列、行政辅助系列等聘用划分,每个系列都有近20个档次,并且各系列的档次都有相对应的聘用待遇平衡关系,以体现公司对每位员工的聘任都进入系统全面考虑。公司可在不同类别和不同层次上确定不同员工的任职资格、工作规范、薪酬标准。这样就构筑了一个系统化的全员聘任及工作平台,便于员工对本职工作、岗位、能力的认同,便于公司按投资管理需要实行跨职务系列的“项目团队”优化组合。
加强典型投资案例分析,加速管理层专业化和项目团队职业化建设
中国大陆在20世纪90年代初成立运作的风险(创业)投资公司,大多经历过采用类似信托投资或金融借贷的运作方式。这种运作方式,很难培养出富有创意又有务实操作能力的风险投资队伍。而部分从海外回国参与中国风险投资的专才,对中国国情(含法律、税务、企管等诸因素)要有一个深刻的理解过程,其对在中国的投资风险运作及项目企业的判断控制能力,有待实践中提高。因此,风险投资机构若拥有了较成熟的风险投资人才,拥有了众多的风险投资家团队,就拥有了持续发展的未来。
最近三年间,由于亚洲金融风暴的警示,中国的风险资本才真正以股权的方式进入被投资企业,风险机构的团队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决策及市场运作。因此,真正以市场化运作的风险投资机构,需要在投资经营理念、选择项目指引、企业跟踪管理、资本运作退出、管理团队激励等方面,进行深刻的研究与总结。以典型的风险投资案例,以丰富的投资经历、经验或教训,以内部研讨的方式训练业务管理团队,迅速提升风险投资机构整体的专业化与职业化水平。
一、小城镇污水处理的BOT自建模式
近年来随着污水治理的市场化,国内越来越多的企业愿意投身于城镇污水处理的建设事业中来,其中大部分企业通过自筹或融资的方式筹措资金来进行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然后通过运营收缴水费的方式回收资金并创造利润,这也就是所谓的BOT自建模式。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投资公司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将会无偿移交给政府。最初的BOT模式主要投资人、资金来源和融资形式都是国际化的,而目前国内污水处理厂项目多以准BOT模式为主导,即内资建设为主,投资方基本已经“国产化”。BOT内资投资已经成为基层设施建设特别是环保行业的一种趋势。由投资公司或专营公司自营建设或参与建设的方式称为BOT自建模式。
二、BOT自建模式的特点
1.与国际流行的较大规模引进外资作为BOT融资方式不同,小城镇污水处理项目规模小、投资少,BOT自建模式下的融资渠道主要以企业和个人资金为主,这样可以省去因引进外资带来的繁琐程序,使投资公司直接参与小城镇项目投资、建设、运行过程,使资金到位率、使用效率更高。
2.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解决小城镇基础建设资金缺口。小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BOT模式有效的解决了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缺口。同时采用BOT方式公开招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投资公司从资质和准入制及业绩等进行优选竞争,使得专业的环保企业在技术和管理上更有优势,这就客观上要求投资公司对BOT项目进行科学的论证,合理的工艺设计及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及合理分摊建设和运营费用,使项目总成本最低取得合理利润,这对节省资金、提高效率有很大帮助。
3.小城镇污水项目较为简单,投资公司从设计方案的确定、处理工艺的选择均可根据实际情况来直接确定,所以通常情况小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内容比较具体、直接,投资公司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都可以直接参与甚至独立完成整个项目,减少中间环节,缩短项目建设周期,使项目完成的更快更彻底。
4.项目运营期可以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成本。小城镇污水处理BOT自建模式的投资者主要是公司和个人,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好坏、水费收缴的是否及时直接牵涉到投资人的利益,因此在污水厂运营过程中,投资公司在污水处理厂内部运营管理时必然会采用有效地管理措施,节约挖潜,通过合理调配资源,不断提高员工工作效率,降低成本,为投资公司谋利。
三、BOT自建模式的投资风险分析
BOT运作模式是解决我国城镇污水处理产业资金短缺的有效途径,但是由于污水处理市场化程度不够,地方政府和国内的投资方对BOT项目运作都不同程度存在经验上的欠缺,造成了BOT项目前期运作、建设、运营不同的阶段都面临着很多的风险。BOT自建模式的污水处理项目由于其资金来源、公司人员组成的特殊性,除了与外资BOT项目一样需要面临的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建设风险、运营风险外,还必然会面临其他的风险考验。
1.融资风险。BOT项目需要大量活动资金投入,一般投资方除了自有资金占一小部分外,大多都需要融资,而国内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贷款审查非常严格,目前很多国内公司都是先签BOT协议再想法融资,从而加大了投资方和政府的风险,也使得BOT协议中项目建设的周期缩短,影响后续项目的正常实施。
2.管理风险。自建BOT项目对国内的投资公司来说,无论是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等方面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需要一批专业人员熟悉BOT的运行规则和方法,具备合同谈判、项目建设、运营管理、风险控制等多方面的能力,对于无BOT项目经验和运营经验的投资公司来说风险很大。
3.前期风险。地方政府与投资公司对BOT污水处理项目的前期调查、立项、谈判、磋商时间过长,投资公司用于项目前期谈判等非经营性费用过高,项目前期工作(如投标、商务、技术谈判等)阶段过长,造成项目无法按期开工,可能影响到投资公司的积极性和后续项目的整体进度。
4.政府行为风险。BOT项目运作不规范,BOT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或合同签署的可操作性差、权责不清、地方政府存在信用风险,都有可能造成项目运作困难甚至停顿,其中政府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在政府信用缺失、地方政策不稳定、行政干预多、相关人员变动频繁、上下届负责人思维模式不一、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政府不作为等。
5.法律风险。我国目前没有与BOT配套的法律法规,BOT项目仅受合同法约束,各级地方政府处理BOT融资项目时各自为政,会给项目公司运转造成很大困扰,有时严重制约项目进程。
6.政府部门对整个城镇整体设计规划落后,污水处理配套设施特别是污水管网建设严重滞后制约着小城镇污水项目建设进程,容易造成污水厂建成但无水处理的情况,造成资源上的浪费,也严重影响投资公司的资金回报。
7.运营风险。项目运营过程若实际进水量小于设计规模,项目投资回收期会延长甚至亏本;运行成本因素发生变化或收费政策发生变化都会使投资回报遇到风险;污水处理环境发生变化,导致污水水质的不确定,从而影响污水处理实际运行成本和处理效果达不到预期目标,造成对经济和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运营阶段污水水费收缴困难会严重影响污水处理厂的运营,从而导致投资公司资金回笼困难,造成恶性循环。
四、污水处理项目采用BOT自建模式的建议
1.由于污水处理BOT运作需要大量的资金外,还必须有技术和经验的支持,这就需要政府在审核BOT项目企业时要严格按照建设部2004年颁布的“市政公用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来审查投资公司,确保有能力、有实力的公司进入市场,从而保证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营。
2.建议投资公司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认真考察小城镇当地污水排放和基础建设的实际情况,编制切实详细、可行的建设方案,特别是在山区的小城镇污水项目,要充分考虑到污水管网的建设难度,为后期建设、运营减少风险压力。同时要尽量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合理降低运营成本,增加投资回报。
3.科学、合理的整体规划可以发挥污水处理厂的环境效应和经济效应,从而解决环境基础设施规划滞后,与实际人口、经济发展脱节,不能满足环境改善的要求。因此政府规划部门应提高城市整体规划水平,科学论证、合理布局、安排环境基础设施特别是污水处理配套设施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
4.建议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污水配套管网的建设,减少因城镇污水基础设施的落后、城镇管网的不配套,导致污水收集困难、污水厂无法满负荷运转的现象,从而避免造成资源上的浪费。
5.建议政府加强对所管辖区域内污水排放的监控。
5.1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所管辖区域内排污现状及污水排放量进行的监察力度,并对即将入住企业的生产工艺及产生污水的水量、水质情况进行研究和预测。
关键词 智慧城市 产业链 建设运营模式
中图分类号:f0621 文献标识码:a
一、序言
当前,世界范围内新技术革命日新月异,尤其是新一代智能技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新技术不断涌现,“智慧化”建设已成为当今世界城市发展的趋势和特征。
智慧城市是信息时代的一种全新城市形态,是全面网络化、高度智能化、应用普及化和产业高端化的城市,是城市信息化的高级阶段。其内涵是以信息、知识为核心资源,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支撑手段,以泛在高速光纤网络、无线网络为基础,通过广泛的信息获取和对环境的透彻感知以及科学有效的信息处理,创新城市管理模式,提高城市运行效率,改善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全面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融合发展,提升城市的综合竞争力。
“智慧城市”作为未来城市功能和品质提升的重要载体,是工业化向信息化全面进化的跨越式发展之魂,将全面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等领域的深度融合与应用,并将实现生产、生活方式、交换方式和公共服务的巨大变革,实现政府决策、市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社会民生的革命性进展。
智慧城市的建设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具体工程建设完成后的运营又是一件长期复杂的工作。为切实有效的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对于不同的工程项目需要应当根据其独有特性选择不同的建设和运营模式。因此对智慧城市产业链及建设运营模式的分析及选择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智慧城市产业链分析
智慧城市的建设是以开放式创新的理念汇集大众智力资源,并根据社会需求将相关技术打造成一条囊括全球全行业的产业链和产业群的过程。这可能是人类历史上最长的一条产业链整合,现有行业的企业将在这条产业链中一一定位与固化,直到下一次技术革命的到来。从国内外经验来看,目前智慧城市建设和运营中的产业链主体及各自诉求如图1所示。
其中通信运营商和解决方案提供商在智慧城市的建设运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城市基础通信网络的建设者和运营者,通信运营商通过其完备的网络覆盖、成熟的通信技术和丰富多样的信息化增值服务,为智慧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基础支撑条件。解决方案提供商利用丰富的、成熟应用的信息化解决方案,以及特有的信息资源,也将为智慧城市建设规划以及后续的项目落地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政府可以节约资金,通过一定的资源换项目,利用产业链上各主要环节社会主体的资金、技术和运营优势,完成基本的基础型信息化项目的建设。
三、建设运营模式设计的总体原则
对于智慧城市建设运营模式的设计首先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城市的数据、信息资源与物理建成资源、人文经济资源等同样都属于城市的基本资源。城市政府需要掌握和控制最基础核心的数据和信息,逐步建立完善城市资源数据库。
2、为建设和运行服务型政府,城市政府必须逐步建设、运营城市公共服务平台,这个平台同样也应该由政府掌控。
3、涉及维稳安全、市政服务等非盈利性、非商业化的应用系统及其子平台由政府自建自营,而其余各项服务与应用应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源为主建设和运营。
4、所有智慧城市的服务与应用必须与政府建设运营的城市公共服务平台和城市信息资源数据库对接。
5、只有遵循市政府对智慧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在政府许可下参与智慧城市建设的社会单元,其业务系统和才能够与城市管理与服务平台及城市资源数据库进行对接。
四、建设运营模式分析
在实际情况中,可以考虑多种模式结合的建设方法,采用灵活多变的建设运营模式,取长补短,充分考虑政府的职能、其他企业与机构建设运营的运作方式,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智慧城市建设中作用的同时,最大程度地避免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
在现有环境下,智慧城市的建设和运营主要考虑以下几种模式:
(一)政府独营模式。
所谓政府独营模式,是指智慧工程完全由政府进行投资建
设和推动,建设完成后所有权归政府所有,具体的工程建设以及运营工作可由政府直接负责也可外由社会资源承建和代维。本模式主要适用于必须政府投资的,涉及到公共安全、市政服务等领域,前期投资大,涉及政府部门较多,且后期无法带来商业价值的应用系统及其子平台,如城市应急指挥系统等。
在政府独营模式下,智慧工程建设的资金完全来自与政府预算资金,政府预算的资金可以有两种来源:一是部门信息化预算资金;二是政府信息化专项资金(由政府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掌握)。其中,针对政府各部门基础信息化建设、专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一般可以由部门信息化预算资金建设;针对信息互通共享项目(如公共平台)的建设,建成后的系统和数据需要对外开发和共享的,可利用政府信息化专项资金进行集中投资建设,避免重复建设。
(二)市场运作模式。
所谓市场运作模式,是指智慧工程的建设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源共同参与,社会资源通过自己建设或者与政府共同建设并运营维护。此种模式发挥了市场化的效率和服务优势,并可利用社会资源的资金加快智慧工程建设,以满足用户需求,并缓解政府沉重的财政压力。市场运作模式主要是针对有一定增值信息化需求,面向社会的,未来有一定盈利模式,且涉及政府部门较少、易于监管的智慧工程项目。
在市场运作模式下,可以按照以下五种方式开展:
1、政府主导、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公司化运作。
此种模式下,智慧工程的建设虽然对社会进行开放,吸引社会资源的参与,但还是应当由政府为主导来进行项目的推动。具体可由政府进行部分投资,政府为主成立信息化投资公司,投资公司由国资委进行控股(国家股份在51%以上),同时注意要吸引社会相关的信息化企业参股到投资公司中。投资公司成立后按照公司化进行独立运作,进行智慧工程的建设与运营,但是政府的信息化主管部门还需要对投资公司进行监管。
另外投资公司还可根据不同的信息化需求和行业领域投资成立专业的信息化投资子公司,如交通信息化投资公司、市民卡投资公司等。此种模式适合前期投资大,虽然后期有一定的盈利性,但主要还是公共服务为主,且涉及到行政部门较多的智慧工程。
这种模式不仅可以有效的吸引社会优质资源,同时还有利于将相关信息化产业做大做强,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2、政府提供引导资金和政策支持,与社会资源进行合作,共同建设和运营。
这种模式,称为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即政府与企业合作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企业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从公共事业的需求出发,利用社会资源的产业化优势,通过政府与企业双方合作,共同开发、投资建设,并维护运营公共事业的合作模式。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
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往往先进行少量投资,通过先搭建诱导性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数据库,再将平台出售或租给社会上的专业公司运营,由专业公司进行运营和扩大建设,专业公司可自行在平台中开发应用,吸引相关企业应用进入平台,所产生的收益未来可由政府和企业按照双方事前的约定进行分成。
3、政府牵头,社会资源出资建设,到期移交政府。
这种模式,政府提供提供政策和资源的支持,主要由社会资源来出资建设,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监管。根据社会资源是否参与运营,又可分为两种模式:bot模式和bt模式。
(a)bot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模式。作为委托方的政府会将智慧工程的建设特许权授予作为承包商的企业,由企业在特许期内负责工程的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待特许期结束后再将工程的所有权移交给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
(b)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模式。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社会资金或民间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的智慧工程的建设,建设完工、验收合格后,平台及其设施的有关权利按协议再由政府赎回,政府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通俗地说,bt模式也是一种“交钥匙工程”。
4、社会资源投资建设和运营,政
提供租赁(补贴)费。
在此种模式下,智慧工程完全由政府直接委托给社会资源提供资金并进行建设,或由政府直接租用社会资源成熟的信息化产品,或政府提供一定的补贴。政府需要提供政策和资源的支持,包括运营商在内的社会资源除了需负责融资和工程项目建设,还需要提供无线和有线通信网络的建设支持,以及项目建成后的维护与运营工作。
此种模式主要针对信息化基础设施项目,如城市通信管网建设和升级、无线网络接入服务;或社会资源已经建设完成、运营较为成熟的全国性信息化产品,如城市安全视频监控等;或与手机紧密结合,需要定制终端产品开发的工程,如移动办公、移动执法类和位置服务类业务。
5、政府与多方社会资源共同参与,以示范工程带动产业发展。
这种模式主要针对创新型产业工程,政府与生产企业、物联网、互联网、通信等信息产业企业和科研院所紧密合作,建设智慧应用的示范区。政府给予政策倾斜以及引导资金、研究经费上的扶持,由参与企业出资建设运营,拓展融资渠道。通过整合产业链,传递价值链,创新新业态,拉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以示范效应推进该工程的推广,反过来可以提升示范基地建设规模和层次。
五、结束语
“智慧城市”的价值在于为城市经济注入智慧活力,城市通过智慧手段在生产领域的应用,提高信息化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由劳动密集型向知识、技术密集型转变,使经济发展更具“智慧”,也是城市发展模式转型的重要途径。采用灵活多变的建设运营模式,充分充分考虑政府的职能、社会资源建设运营的运作方式,发挥市场化的效率和服务优势,将成为保障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关键。
(作者:杨天开,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江苏省注册咨询专家,现为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高级咨询师、高级项目经理;徐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江苏省注册咨询专家,现为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高级工程师、高级项目经理;黄春林,华北电力大学硕士,江苏省注册咨询专家,现为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高级咨询师)
参考文献:
[1]沈明欢.“智慧城市”助力我国城市发展模式转型,城市观察,201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