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企业境外投资办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大家上午好!我们为今天的培训班作了很久的准备工作,培训班的目的新主要是三个:一是认真学习商务部新出台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二是认真总结我省境外投资的经验;三是认真研究和部署下一步更好的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工作。首先请允许我代表省商务厅对大家为*“走出去”发展所付出的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你们再接再历,提振信心,在新的对外投资便利化条件下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一、新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意义重大
今年3月16日,商务部举行新闻会,正式对外《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办法于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此举将进一步扩大中国的对外投资,对调整结构,振兴产业,促进与世界经济一体化意义重大。与现行规定相比,新《办法》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一是下放核准权限。《办法》规定,商务部仅保留对少数重大、敏感的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包括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别的对外投资等。以2008年核准申请件数估算,将有85%左右的境外投资核准事项今后将交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二是简化核准程序。《办法》规定,对于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企业只需递交一张申请表,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三是突出管理重点。《办法》规定,商务主管部门主要对是否影响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是否损害国家经济安全、是否违反国际义务、是否存在恶性竞争等企业的境外投资进行核准。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四是强化引导服务。《办法》规定,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引导、促进和服务工作,《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建设“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驻外经商机构及时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建立和完善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等。利用多双边经贸磋商机制或投资促进工作机制,促进对外投资,与有关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促进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加强政府间沟通交流,创造良好国际环境。
五是提出行为规范。《办法》规定,企业应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依据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二、我省境外投资相关情况
2008年,对于我省的境外投资工作来说,是丰收的一年。2008年我省共核准境外企业机构家,总投资额亿美元,实际发生额亿美元,同比增长62%,在全国排名第四位。
2009年1-4月,全省累计新批境外投资企业41家,累计合同投资额51亿美元,中方投资额为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143倍和36倍。充分显示了我省境外投资企业积极性越来越高,特别是一些有较强实力的企业对境外资源性项目的开发兴趣高,手笔大。此次*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收购集团公司亿股〔占股权〕,总交易价格亿元(约合亿美元),总交易投资额为1元(约合亿美元)每年将收获得吨的铁矿石供应资源。
截至2009年4月,我省共有境外投资企业家,总投资额亿美元,中方投资额亿美元。从境内投资主体所在的地区来看,其中省直家,市45家市48家,市25家,市16家,市10家,市7家,市5家,市4家,市4家市3市1家,1家。
三、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根据商务部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我们下发了《*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并特地举办此次培训班,希望通过这次培训我们的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能更加了解有关境外投资方面的政策,我们的境外投资企业队伍越来越壮大,境外投资的工作开展得越来越顺利。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一、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是境外投资有关外汇事宜的管理机关,负责境外投资的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以及对投资资金的汇出和回收、投资利润和其它外汇收益汇回的监督、管理。
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境内投资者把外汇资金或者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输出到境外,在境外设立各类企业或者购股、参股,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
四、境外投资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境内投资者(以下简称多个投资者)共同举办的,按下列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1.同一辖区内的多个投资者,由出资较多的一方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2.不同辖区内的多个投资者,由投资者协商的一方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投资外汇风险审查,该外汇管理部门应将审查结论抄送其它投资者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及资金汇出等事项由各投资者到其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
五、拟以外汇资金在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在向经贸部及经贸部授权的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提供以下资料和证明,由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1.投资所在国(地区)现行的有关外国投资的法令、法规,如:投资法、公司法、税法等;
2.投资所在国(地区)现行的外汇管制法规,以及有关对境外投资者投资股本、利润及其它合法收益的管制规定;
3.经投资所在国(地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该投资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
4.经投资所在国(地区)律师事务所证明的合资、合作伙伴的资信情况和该投资项目符合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或享受行业优惠的证明书;
5.由境内投资者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
6.投资回收计划;
7.我驻外使领馆对项目的审查意见或对有关资料的确认意见;
8.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在境外购买公司或企业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该公司或企业近三年的经营情况及有关财务报表。
六、拟以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形式在境外进行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在向经贸部及经贸部授权的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除应提交第五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交投资所用的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的外汇价格的资料。
七、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应在境内投资者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资料和证明后30天之内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1.投资外汇风险审查:
(1)投资所在国(地区)的信誉、投资风险等级;
(2)投资所在国(地区)有关投资项目方面的法律、法规;
(3)投资所在国(地区)外汇管制状况;
(4)投资回收计划的期限是否合理。
2.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限于境内投资者的自有外汇;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使用其它外汇资金。
八、境外投资项目经正式批准后,其境内投资者应持《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外投资企业建立档案,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九、境外投资外汇资金的汇出,应在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之后办理。汇回利润保证金存入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
境内投资者缴存保证金确有实际困难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境外投资企业按期汇回利润或其它外汇收益。
十、以设备、原材料和工业产权等形式进行境外投资的,按下列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1.境外投资以设备、原材料和工业产权等形式进行的,外汇管理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其境内投资者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的数额或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2.以设备、原材料和工业产权以及一部分外汇资金进行投资的,其境内投资者按所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设备、原材料和工业产权部分按前款规定办理。
十一、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外汇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境外。如属特殊需要,必须以个人名义开户的,应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除当地法律规定外,原则上不准以个人名义持有有价证券,如必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则应通过当地律师事务所办妥所持有价证券实际受益人的有关公证,并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十二、境外投资企业在当地注册和开户后,应在30天之内将当地注册证明及企业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有关材料,由其境内投资者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十三、境外投资企业依法宣告停业或解散后,其境内投资者应将清算后的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财产估价等资料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并将中方应得的外汇资产在清算结束后30天内调回境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存放境外。
十四、境外投资企业中方所得利润及其它外汇收益,如需用作补充其原缴资金不足部分,必须报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如批准同意,其境内投资者应按补充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
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如需增资,在报经原国内批准部门批准前,须报经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汇风险审查和资金来源审查,并说明增资的原因和提供该企业历年的经营情况等材料。如批准同意,其境内投资者应按增资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
十五、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投资所分得的利润或者其它外汇收益,必须按期调回并办理结汇手续。结汇后的外汇额度,自该企业在当地注册之日起,5年之内全部留给境内投资者;5年后,20%上缴国家,80%留给境内投资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
以设备、原材料和工业产权等方式进行境外投资所分得的利润或者其它外汇收益,按上述规定办理留成。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留存一定比例的现汇。
十六、境内投资者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的境外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应经当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十七、外汇管理部门有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外汇收支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其境内投资者应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十八、凡境内投资者委托他人进行境外投资的,须报经外汇管理部门和其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委托书,受托者所在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受托人资信证书。资金汇出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者按期报送受托人使用资金情况、经营情况、利润回收状况、财务状况等材料。
十九、未经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项目,其境内投资者不得汇出外汇资金,银行应监督执行。
二十、未按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及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的,外汇管理部门可处以境内投资者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境内投资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外汇管理部门依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未按规定报经外汇管理部门作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
2.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私自汇出外汇资金的;
3.境内投资者不按期汇回来源于境外投资的利润或其它外汇收益,或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挪作他用,存放境外的;
4.不按期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
5.未经国内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变更境外投资企业资本的;
6.未经批准,境外投资企业以个人名义将外汇资金存放境外的;
7.境内投资者转让境外投资企业股份,或者境外投资企业破产按当地法律清算后,不按期将外汇收益调回境内的。
二十二、境外投资企业未按期完成投资回收计划的,如无正当理由(政治风险、自然灾害),外汇管理部门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三、国内有关金融机构在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境内投资者的投资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外汇管理部门可对其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本细则适用于境外投资企业的再投资活动。
一、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现状
(一)较法人境外投资而言,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法规不健全,基本处于粗放状态按照目前的外汇管理法规,从主要的审核要素及登记管理环节来看,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在外汇管理环节较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宽松许多。如下表所示:从实际情况来看,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基本上属于粗放管理状态,其投资规模、经营状况、盈利能力等无法进行统计。
(二)政策环节未理顺,现居民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款流出及收益流入,大多以各种变相甚至非法的形式进行由于政策障碍,目前已有的国内居民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款流出及收益流入,往往通过个人分拆结售汇、黑市购汇及现钞携带等变相甚至非法的形式进行。一是个人直接投资管理规定可操作性不强。2006年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按照正常的程序,个人从事境外投资应当经过发改委、商务部门批准后办理外汇登记及备案,之后才能办理资金汇兑手续。但是,目前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制度均是针对机构量身定做的,基本上不适用于个人境外投资。另外,商务部门因程序问题无法核准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局也同样无法办理外汇登记,至于后续的资金汇出核准更是无从谈起。二是特殊目的公司管理规定难以理顺个人直接投资资金汇兑管理环节。《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允许境内居民个人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但“涉及境内购付汇的,应按照《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即同样要求提供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这就意味着个人如果以购汇、支付外汇的形式向境外投资根本无法实现。另一方面,汇发[2005]75号文只对有特殊目的需求的个人境外投资项目有一定约束力,而对大量非特殊目的的个人境外投资项目不能产生任何影响。
二、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监管难点
(一)个人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不规范基于多种原因,绝大多数个人境外投资资金来源五花八门,有自有外汇、民间借贷、现钞携带,更有甚者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其来源与渠道不尽规范。
(二)部门监管责任不明确据了解,由于一直以来没有明确的个人境外投资核准操作规范,发改委或商务部门往往以此拒绝个人投资者提出的境外投资申请,外汇管理部门往往因上游部门不予审批个人境外投资造成后续外汇登记环节存在困难,存在明显的政策盲点,阻碍了个人境外投资的规范发展。
(三)管理监测体系不健全如外汇登记、资金流出入等操作细节不明确,FDI系统尚未开发个人境外投资模块等,个人境外投资尚未纳入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范畴,事后监管和监测体系不健全。
三、政策建议
个人境外投资充分利用了国内外汇资源,有效实现民间资本的保值和增值,满足居民多元化的投资需求,进而可以拉动国内经济增长。因此,为贯彻“走出去”发展战略,同时为了规范管理,建议:
(一)理清思路,消除政策障碍,促进个人直接境外投资的发展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应加强联合,参照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的管理模式,协调研究制定个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建立各部门职责分明,运转有序的联合审批监管机制。发改委和商务部门作为境外投资的主管部门,应审批或登记个人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外汇登记、汇兑、境外资金变动登记、资金调回监测等。从而理顺各部门工作流程,让个人境外投资有法可依,满足个人的境外投资需求,促进个人境外投资的发展。
1.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审计的监管体系现状。目前对我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进行审计的主体有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其中以国家审计为主。国家审计在境外投资审计中存在“多头政策,多头监管”的问题,多个监管部门制定各自的监管标准,增加监管成本,浪费审计资源,同时,多个政府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容易造成某个审计领域被多个部门共同忽视的审计盲区。
2.内部审计在境外投资中的作用。(1)内部审计贴近企业管理,熟悉企业情况,更容易发现管理上的漏洞,内部审计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地判断出高风险领域和重要事项,有针对性地进行审计,以发现管理上的漏洞。(2)内部审计时间、方法、方式灵活,成本较低,可提高审计效果和审计效益。(3)内审人员能随时掌握企业大量内部信息,从而能减少资料收集、审前调查的工作量,项目的实施又可以融合在其他项目中进行,降低了审计成本。(4)内部审计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操作性强,能从根本上改善境外投资的管理。
3.开展境外投资内部审计的法律依据。(1)国资委2004年颁布的《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中规定“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国资委相关工作要求,对境外子企业进行定期内部审计工作”。(2)国资委2005年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中,也再次强调要“认真探索开展境外投资审计。要建立境外企业定期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3)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也多次强调中央企业应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
开展境外投资内部审计的建议
1.明确境外投资内部审计的对象与内容。(1)境外投资内部审计的对象以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审计为主。(2)境外投资内部审计的内容应分为两部分:一是“管资产和管事”审计,即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投资融资、经营管理和收益管理三个环节的财务审计;二是“管人”审计,即开展对境外企业主要经营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2.境外投资内部审计的重点。(1)审查境外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境外公司成立的有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完整性;审查公司主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包括检查企业的经营范围、重大购销活动和企业的延伸投资项目。(2)审查评价境外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重点审查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以及重大经营决策方面有无严格、健全的监督控制制度,并有效地执行。(3)审核资金来源的正当性、完整性和风险性:重点审计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是否健全、用途是否合规、资金是否完整、有否滥用银行信用透支额为第三方作商业结算贷款等,以防止资金挪用和转移。(4)特别关注资金往来款项::注意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运作,对大额往来款项要一一核实;有无利用往来账为境内企业保存外汇;有无潜在的呆账损失与异常现象。(5)审核“工资差”的情况:重点审核每年的社会工资收入、支出、结余、工资差分配和使用、上交主管部门情况以及期末工资差分布情况。
3.采用境外投资内部审计的正确方式方法。(1)境内内部审计与境外投资内部审计相结合。境外企业一般为境内企业下属投资单位,双方在经营管理、经济业务等方面存在紧密联系,并且境外审计现场审计时间一般较短。因此,要制订针对性较强的审计方案,明确境外现场主攻方向,把握重点,在赴境外现场审计之前广泛收集境内外资料,能在境内完成的工作在境内完成。(2)风险评估与分析性复核相结合。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将审计重心放在事前的风险评估上,而风险评估又以分析性复核为中心。审计人员要在系统评估境外企业面临的战略、财务、市场、运营、法律等方面风险的基础上,采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对财务数据和非财务数据进行分析。(3)审阅资料与走访座谈相结合。审计人员要紧紧围绕审计目的,从财务账簿、会议纪要、统计台账等资料入手进行检查。同时,立足资料但不局限于资料,与境外企业及相关领导、关键岗位员工座谈,拓宽信息收集渠道。(4)查找问题与总结经验相结合。要坚持“一分为二”的原则,辩证地看待境外企业的发展,在查找问题的同时总结经验。经验材料不一定面面俱到,可以从某个专题入手,例如工程管理、国际贸易、人事管理等,提炼出具有推广价值的经验,将境外企业好的管理理念、经营措施尽可能详细、系统地介绍清楚。
境外投资要做到什么?
境外投资,就是要统筹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建立跨国产业链。
就纺织工业来看,我国的耕地、石油资源十分有限。纺织工业的发展视野就不可能只局限在国内,要在全球经济中打造产业链条。
近几年我国棉花产量基本徘徊在700万吨左右,受耕地资源制约等影响,国内面积出现萎缩的趋势,每年进口数百万吨棉花。我国涤纶行业的原料来自原油,而我国原油的对外依存度高达57%,直逼60%。这些资源国际依存度比较高的行业应积极探索跨国产业链的建设,进行全球化的纺织工业布局。
境外投资,就是要转移国内部分过剩的产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十会议都明确提出,化解产能过剩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而且从目前来看,几乎所有的制造业都存在着产能过剩的情况。
通过境外投资转移部分过剩产能,既可以发挥我国纺织工业的比较优势,又可以大幅减少国际贸易摩擦。
目前,我国的棉纺和涤纶,占全球总产量的很大比重,纤维加工量已经严重大于实际需求,在本国本土上进行加工,加工量已经大于国内的内需和实际的需求,包括一些出口。如果所有的企业都在国内挤着,好的企业也不可能很好地成长,所以必须按照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总体方向,积极输出一部分过剩的产能,使我国纺织工业能够保持可持续发展,向高端化发展,形成一个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境外投资,除了要掌控资源、转移过剩产能之外,境外投资更需要根据各种生产要素来考虑未来的发展方向。通过对外投资,技术合作,进一步提高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着力培育一批产业链高端,全球配制资源的跨国企业集团,进一步提高我国纺织工业的国际竞争力,由大向强迈进。在这一点上,纺织工业已经发展到了新的阶段。
政策要全方位支持
为了鼓励国内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价值链的整合,指导企业加强境外投资风险的防控,规范企业的境外经营行为,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指导意见》,同时发改委了《“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同期发改委联合外交部等12个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
有了宏观方面的导向和引导,国家还需要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信息、资金支持。
在提供信息支持方面,近年来,发改委与有关部门整理了各种类型的国际信息和指南,举办了投资论坛和研讨会。发改委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促进作用,努力搭建好境外投资的信息服务平台,为国内各类企业“走出去”提供更加有效的支持和服务。
发改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建立了境外投资信贷机制,进出口银行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在每年的出口信贷计划中安排了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简称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用于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的重点项目。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受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的优惠利率。
此外,发改委也加强了与工行、中行等国有商业银行的沟通协调,鼓励他们及其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对境外投资企业加大支持力度。
发改委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共同建立了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向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投资咨询,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及投资保险等境外投资风险保障业务,并将具体项目情况给予一定的费率优惠。
公共服务要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