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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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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

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范文第1篇

【关键词】法治建设 传统文化 地域经济文化西方法治文化

Abstract: Past 60 years,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has made tremendous achievements, but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to go a long way. Traditional culture, regional economic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imbalances, as well as Western rule of law and cultural localization process, discusses the impact of the long-term natur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Keywords :rule of law ,traditional cultural, regional economic ,cultural Western rule of law culture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码: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开启了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新纪元。从建国初期1954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到 20世纪80年代现行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出台,体现出中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全新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后,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载入宪法,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2004年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党的十七大更是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在此期间,涉及经济、社会、民生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得以完善。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作报告时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间,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中国的法治建设走过了一条不平凡的发展道路,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为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在庆贺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之际。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中国封建社会长达2千多年,传统法治文化和生活习俗的影响巨大,以及一个“大”国地域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和差异等客观因素,制约了中国法治建设快速的发展。与欧美成熟的法治社会相比、距离现代法治建设的目标和要求,中国法治建设还要走较长的一段路。

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是长期的

中国是有着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国家,是个独特的民族,有着悠久的传统文化习俗,进入近现代社会也不过百余年时间。因此传统文化习俗、传统的生活观念扎根于每一个中国人的思想深处,影响无处不在,久远而深刻。

同时,由于中国传统文化根植于自然经济,与以工商文明为基础的西方“私法文化”有着很大的不同,总体上呈现出的是“公法文化”的特征。因此,历史上没多少现成的符合现代法治的资源可以继承,相反某消极成分则成为阻碍现代法治建设快速发展的主要因素。

1.人治传统渊远流长。首先,古代中国政体是君主制,一直倡导“圣贤治国”思想,老百姓也把国家治理寄望于“明君、清官”,认为只要有“明君、清官”国家就会繁荣,老百姓就会过上好日子,相信重“人治”而远离“法治”。其次,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封建集权统治下,人们恪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严格的等级观念,而不是天赋人权的平等思想。儒家“三纲五常”的伦理也将人的思想定位于“忠、孝、礼、仪”, 在国家这个大家里,人们都要效忠于家长-皇帝。帝王成为神的化身,帝王就是法,法是皇权的附庸,而个人毫无权利可言,只有绝对服从。从而形成了长期的个人崇拜和权力崇拜,让中国的法律世界充满了浓厚的人治色彩,影响到当今法治建设就是权大于法、言大于法、官大于法的人治现象。

2、宗法伦常影响根深蒂固。中国法治在集权体制和官僚政治上,经历了几千年的缓慢发展演化,而中国法制文化在这缓慢的演化过程中一直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并把宗法伦常看着是最重要的政治文化传统。宗法意识是儒家伦常的基本内核,至今仍是世俗社会行事的基本准则,是传统文化消解法治精神最重要的因素。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自给自足和血缘关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农业社会,以宗法血缘关系为根基的宗法社会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宗法伦理则通血缘关系以己为中心扩张为成远近亲疏之分的伦理圈子,在这个伦理圈子内人们的交往只凭关系,不需要什么事先约定的规则,血缘关系的远近就是行为依据,人情、风俗、习惯等在调解人们关系中占主导地位,而法律不被接受甚至受到排斥。直到今天,这种宗法伦理的思想仍然影响着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特别是法治领域。如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依然十分淡薄,在须明辨是非法理时,人们首先想到的是用道德和情理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是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在现实生活中,一旦发生纠纷,大多数人一般不愿打官司,而是习惯于托熟人、找关系来调和。社会上流传一句话:“官司一进门,双方都找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人们不相信律师,却下功夫利用人情网到处开后门找关系。以理代法,以情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屡见不鲜,已成为当今司法、执法实践中习以为常的事情了,这种习惯不是一朝一日可以扭转。

3、民间习俗信仰代代相传。民间习俗也是中国重要的传统文化,民间社会长期以来由共同的道德信仰形成的习俗做法,促成乡土秩序的衍生、巩固和强化,成为社会的主要规范,由南到北,自东而西,在广袤的中华大地上深深地扎根,这些土生土长的礼俗秩序一年年、一代代、一朝朝维系着社会运转,它已融入人们极深微极隐秘的潜意识之中,逐渐成为了百姓生活中的“活法律”,而代代流传下来,根深蒂固、极难改变。

其实,法治建设不单纯是法律制度的建设,更主要的是对人们法治思想、法治观念、法治意识的改造,使之适应、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而传统文化所影响的就是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因而传统文化影响的长期存在必然导致中国法治建设的长期性。

吸收、融合西方优秀法治文化需要长期的过程

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范文第2篇

【摘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自成体系、博大精深,时至今日,仍在影响和制约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座巨大的思想宝库,它对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我们应当“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把那些积极向上的因素融入到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中来,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法治建设;影响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界定与内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在古代中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生成和发展起来的”,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形成的法律思想观念价值体系,是数千年一脉相承的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划分时期可以说是从夏商时期到清末,中国典型的农业社会下形成的法律文化。它的出现及形成是在夏商和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在法制起源上长期有着“始于兵”、“师出以律”等说法。这表明最早的法是脱胎于军事活动中的军法,这也是最初的法律。

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的总称。正如孟德斯鸠认为,“他们的风俗代表他们的法律,而他们的礼仪代表他们的风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来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法律,是人类活动的对象性结果,凝结着人们在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主观力量和才能。要正确认识、继承和发扬传统法律文化,必须首先要认清、把握传统法律思想的精神实质所在。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现代化的影响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现代化的积极影响

(1)执法公平、公正的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家的“法治”思想非常引人注目,法家的思想家们认为法具有普适性,应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其最有价值的思想是“法不阿贵”、“刑无等级”、“不别亲疏”的执法公正、公平的思想。

(2)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德治精神为当今法治建设所必需。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调整方式,是紧密联系的。首先,法律和道德互相渗透。“法贯穿着道德精神,即许多法律规范是根据道德规范制定的。道德的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的。”其次,法律和道德相互制约,“道德通过对法的某些规定的公正性和公正程度的评价,促使法的改、废、立,使其符合统治阶级(或人民)的利益保持法的伦理方向。法则通过立法和司法,促使道德规范的完善和道德的发展。”

(3)“无讼息争”与现代社会的调解机制。“无讼”就是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们对于秩序和稳定追求的集中体现,而“秩序意味着在社会生活中存在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意味着人们对自己的行为、自己的生活有着较为确定的预期”。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文化中所追求的秩序价值就有了现实的意义。而“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仍是21世纪国人重要的生活模式。“贵和尚中”的传统仍然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的创举,也是我国古代的调解制度的一种继承和发扬。不仅可以维护当事人原本良好的人际关系,更重要的可以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现代化的消极影响

(1)对公民权利意识的消极影响。现代社会是一个以公民权利为本的社会,公民权利意识是法律意识中的重要内容,在法治化进程中尤为重要。正如梁慧星先生所言:“没有个人,何来社会,故社会观念必自个人观念始,社会利益观念必自个人权利观念始,无个人权利观念之社会观念,不过是奴隶观念之别称。”然而,我国古代法律传统中十分缺少有关权利意识的内容,,并且对现代公民权利意识,包括权利主体观念、权利客体、权利主张方式等方面有很大影响,是造成现代民利意识缺乏的重要原因。

(2)对“法律至上”理念的消极影响。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在人们的心中逐渐形成了皇权至上,权大于法的思想。“法随君出,权力大于法律”在传统法律文化下,法律居于君权的统治之下,一切的决定都是由皇帝一个人决定的。在这种法律体系下,民众只是法律作用的客体而不是主体。法律只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和手段,而权力才是人们争取的真正目的所在。权力就是一切,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少可支配的东西。随之人们开始对于权势进行疯狂的追求和崇拜,进而取代了对于法律的信任和依赖。这样法只是权力的一个外壳,权力却是法的灵魂所在。

三、现代法治理念的建构

法治文化是实行法治的文化土壤和社会基础,是社会成员对法治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及相关问题的价值评价。只有构建相应的法治文化,人们才能形成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和共识,否则,法律实施的基础必然薄弱,法律就会成为人们漠不关心、无足轻重的东西,也就无从谈起建设法治国家。

因此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推进法律文化现代化进程,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推进法律文化现代化进程,依法行政保证法治现代化进程。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对于现代国家的法治化有重要的影响,因为它沿袭了传统中国的社会生活方式和思维模式,是法治本土化资源。只有那些与民族习惯相联,并且建立在民众普遍的法的观念之上的法律才是真正有效的,法律文化的发展需要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如果我们不能积极主动寻求传统文化的支持与革故鼎新,使法治理念真正成为中国人的精神情感认同,那中国的法制建设就谈不上是真正的成功。总之我们要将这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髓与中国社会和法治建设的现状相结合,充分发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优秀成分的现代价值,推动中国法治不断成熟完善。

参考文献:

[1]公丕祥.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15

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范文第3篇

关键词:婚姻缔结;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传统与现代

一、传统文化的婚姻家庭观念

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文化遗产。特指在历史上积淀并传承至今,具有稳定性中国文化,包括思想,行为,礼仪等不同层面的内容。

家庭伦理是传统文化的核心,由家到族,再到国,体现的便是家国一体的宗法关系。因此,家本思想才会有其存在的基础和价值,也明确了家国的精神向往。

婚姻产生家庭,通过自然的伦理关系得以维系。中华民族历来注重家庭的价值,形成了以和谐为中心的规范的婚姻家庭伦理体系。当代法治社会,婚姻缔结具备了法律色彩,男女两性结成婚姻,其缔结条件需要符合伦理理性。

二、婚姻缔结制度的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

(一)形式要件

在人类社会出现了私有制以后,一夫一妻家庭结构出现。婚姻与传宗接代,繁荣家业密切相关,是一项终身大事。婚礼作为一种典礼形式,是对婚姻的一种确认和宣告,历来十分郑重而又繁琐。

中国传统的婚礼仪式起源于西周,要经过“六礼”,此后相传一千多年,到宋代,朱熹改为“三礼”。在古代社会,不仅要有礼数,还要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严禁男女自由的相亲婚嫁。《诗经》中记载:“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如果未经父母同意自行许配婚姻,被称为“奔”,为礼法教化所不容。同样,如《礼记・坊记》所云:“男女无媒不交”。如果没有媒妁作为中介和桥梁,婚姻是不能成立的。到清末法律馆制订法律时,又明确“婚姻须呈报于户籍吏”这种类似登记的制度。

我国《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由此可见,在中国当代社会,男女能否缔结婚姻,完全是两个当事人的私事,社会或他人都无权干涉,婚姻自由受到法律的保护。“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意味着婚姻关系缔结的基础就是道德承诺,这种发自内心的良心承诺构成了婚姻最深处的伦理基础。《婚姻法》也规定了婚姻登记制度,说明婚姻缔结得形式要件为登记,未登记的事实婚姻应及时补办。这也体现了法律对婚姻的认可与保护。

“父母之命”的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家庭和睦,原因是子女成婚后一般不分家,与父母同住,如果事先得到父母的认可和允许,有利于将来全家上下的共同生活,家庭和睦被认为是祖上积下的荫德,体现了“家本”思想。

(二)实质要件

以清末法律馆《大清民律草案》为例。

1、不得同宗室。“娶妻不娶同姓者,重人伦,防佚,耻与禽兽同也”。在此可窥见古代社会的森严的家族辈分。《唐律・户婚》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各以奸论。买妾而不知姓者,则卜之。”清末法律馆在“同宗”问题上做出了变通,以同宗为主,以同姓为辅,若同为一祖,无论支派远近,籍贯近同,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若同姓而郡望不同,则可以通婚。

2、法定婚龄。男子十八岁,女子十六岁。法律馆的该条规定也是有历史渊源的。朱熹观点:男子年十六至三十,女子年十四至二十乃可成婚。关于成婚年龄在法令中也有阐述。《通典》唐太宗贞观诏曰: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并须申以婚媾。明太祖洪武元年制曰男年满十六女年满十四以上并听婚娶。

3、不得重婚。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停妻再娶。而且一夫多妾,与一妻多夫,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传统的一夫一妻源于儒家观念,一夫一妻制是对于名分来讲的,并非婚配人数。明清法律规定:“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更正”,妻妾名分与尊卑有序是法律的重点保护对象。对重婚的禁止和约束,是法律的进步,亦是社会和文明的进步。

4、区分近亲界限。该条的主要规定了近亲的界限。在法定亲属范围内,外亲或妻亲中的旁系亲辈分相同者不属于禁止结合的范围。实际上对于禁止血缘近亲结婚,已经有同宗不得结婚的规定,而且不论支派远近,凡属同宗都属于严禁结婚的范围。本条具体而言是指在本法所规定的亲属之外,与因离婚而解除亲属关系的人,仍不许其结为婚姻。“亲属妻妾,即使被出及已改嫁也不得为婚”,说的就是这样一种情况。

5、排除者婚姻。法律馆对于该项规定的说法是:女子通奸后又离婚的,不得再次结婚,是为了警戒女子应当重贞洁,知廉耻,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防止邪之风的滋生。但该条规定并未逃出男女不同的窠臼,仍是对于男性宽宥,对于女性严苛,体现的是对男女同一行为的不同结果和不同的法律责任。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年龄,鼓励晚婚晚育,禁止结婚以及婚姻无效的情形。这些规定是表述了我国当今法律的婚姻缔结实质条件,凸显了更多的理性和人道主义色彩,更加注重人性和自由的解放。

我国人道主义的主要思想是以社会为本,强调整个社会的利益、秩序、尊严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幸福,注重人作为人的特点,强调人道与禽兽之道的区别,因此自我约束重于个人的放纵。人道主义是源远流长而又永远常新的道德原则,在当今社会,乃至整个世界范围依然有其存在的重要意义,婚姻制度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一项制度,当然要遵守人道主义的思想,追求自由和平等。

三、正确看待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

为了保证社会的和谐和统一,儒家的思想家们不断丰富着我们的传统文化,孔孟之道,在汉展成为“三纲五常”,用伦理纲常原则教化百姓,来达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统一。

但传统的婚姻缔结制度也存在其弊端,父母之命的约束,成就了梁祝的凄美故事。类似的,《红楼梦》中前世的“木石前盟”终究抵不过约束下的“金玉良缘”,一个在对方的洞房花烛夜时含泪而逝;一个最终选择了青灯古寺,不再纠缠人世的红尘纷扰。任何原则一旦被绝对化,势必违背他的初衷。在当代法治社会,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和《婚姻法》确认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最大限度地扩大人们按照自己意愿行事的环境制约自由是公正的法律赋予人类真正伟大的善事。马克思说,法律不是与自由相背离的东西,更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诗经》中“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的唯美画面,才应该是婚姻结合最适合最完美的意境。

《后汉书》记:“庞公居岘山之南,未尝入城府,夫妻相敬如宾。”形容夫妻互相尊敬,象对待宾客一样。这便是平等在生活中的体现。只有婚姻缔结是存在平等,婚后的生活中夫妻两人更有可能平等相待,家庭才会和睦,家和万事兴。平等的权利是个人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我国《婚姻法》中的各项具体制度都是以平等原则为立法宗旨的。男方女方在结婚离婚问题上平等,姓名权,社会权,财产权,继承权,扶养义务,教育义务,计划生育义务等,都是平等的。法条中的平等是形式上的,要实现真正的平等是一项长期的工程,离不开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

从民族利益出发,在21世纪重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性工作。“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一直都是我们传承文化所秉承的理念。传统文化是我们民族的精神力量,现代法治是我们民族的重大飞跃,传统文化为现代法治提供了源源不尽的动力和支持,现代法治的实现将会更广的传播我们的优秀传统文化,让每一个国人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能感受到传统文化和现代法治的存在。(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 曹贤信著,《亲属法的伦理性及其限度研究》[M].群众出版社,2012年版;

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 法律文化 培育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由于发展不均衡,农村由管理向治理的转型相对缓慢,加上乡土社会固有的封闭性、保守性和相对独立性,农村社区在某种程度上仍徘徊于国家法律控制的边缘,国家主导推进的社会主义法治在农村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基层治理法治化仍任重而道远。新时期的农村法治发展应以农村法律文化的培育为切入点,通过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创新现代文化,培育农民的法律意识,进而完善农村的法治机制,最终实现乡村的良法善治。

一、法律文化是农村法治建设的基础

农村法律文化是指生活在农村社区的农民对于历史法律传统和当代法律现象的认知,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情感,包括与法律精神内核紧密相连的各种文化现象,如乡村习俗、生活习惯、伦理传统和社会评价标准等。法律文化具有浓郁的传统沿袭性,是乡土农民从事各种社会交往活动的文化心理基础,是调处基层矛盾、推进乡村有序治理、实现农村法治的重要前提。

法律文化是农村法治发展的基础。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然而,完备的法律并不代表法治的实现,尤其是在农村,法律所预期的理想秩序与当下的农村社会秩序并不一致,干部和农民传统观念中的“官本位”、“权本位”思想并未去除,权力的滥用、误用时有发生,公正文明的行政执法尚有较大的差距,农民对司法的信任和亲近仍未形成,农村居民的重法守约意识仍然淡薄。究其原因,既有国家普法以及执法司法过程中释法的不足,也有农民对伦理传统恋恋不忘的因素。“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如何才能形成农民的法律信仰?在传统观念影响下,农民对法律产生的是畏惧感,认为其只是的工具,而忽视了其保护人权和关注民生的一面。制度层面的建构并不能解决农民的法律信仰问题,而文化层面的理念具有潜移默化的功能。通过农村法律文化的创新,使之与现代主流法治文化相衔接,能使农民认识到法律可以为我所用。李交发先生曾说,法律文化是法治扎根的土壤,是一切法律制度和思想赖以存在、运作的条件。从这个层面来说,法律文化在某种程度上能使农民认可和接受法律,并使之在农村产生亲和力,从而也有利于培养农民的法律信仰,实现农村基层治理的法治化。

二、传统法律文化对农村法治建设的影响

重礼轻法的观念影响到农村纠纷的依法调处。传统法律文化以儒家文化为主导,以“礼”为核心,以宗法为本位,以亲情伦理为基础,礼法相融。受礼的影响,长期以来,农村形成了典型的熟人社会,主要依靠伦理规范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深刻地影响着广大农民的法律心理和行为,制约着人们的法律态度和对法律的认同感。

由于农村环境闭塞,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局限在一个较小的地域范围内,基本上形成了一个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亲疏远近有序的伦理关系圈,即“差序格局”。在这种文化的影响下,由于农民感觉到依靠国家正式制度下的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有经济和时间上的不划算,更容易选择通过家族权威或乡村精英来调解纠纷。当政府部门执法不文明或所依据的法律与当地习俗不相符合时,农民很少去考虑法律的权威性和执法的公益性,围观者往往选择“帮亲不帮理”,最终导致严重抗法事件的发生。当农村出现山林、土地等纠纷时,由于没有完善的登记制度,主要依靠长者的印象才能确认权属,很容易发生偏袒,导致家族之间相互庇护甚至出现群殴的情形。尽管做证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但是村民之间的纠纷很难取证,农民由于害怕得罪纠纷双方的任何一方而拒绝做证或者做伪证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可以发现,尽管法律客观公正,却无法冲破基于血缘联系而存在的伦理关系圈,在法的权威与人际亲情间,情重于法。

重权轻法观念影响了农村民主法治的进程。传统法律文化以权力为本位,尽管有法律,却只是“以法治国”,法律工具主义思想浓厚,是典型的“人治”文化。目前一些农村的基层干部权力意识仍然明显,借助政府的权威在农村基层耀武扬威,尽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有农村管理职能,但从法律角度而言,村级实行的是民主自治,基层政府不能通过简单的“行政命令”交办事项和干预治理。但是,实践中,乡镇干部仍通过各种“手段”左右村民委员会的决策和影响村民的行为。比如说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的行政指导往往就蜕变为行政命令,这与行政指导的非强迫性明显不符。传统伦理化的法律文化以严格的等级思想为基础,片面强调国家、集体的秩序和利益,这种理念指导下的农村法律文化主要体现为对宗族利益的维护和以封建家长为权威的个人崇拜。尽管当前农村村干部权力来源于民主选举,但是仍然有不少村干部受重权轻法思想的影响,搞“一言堂”,践踏民主。比如,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对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征地补偿问题,不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民主决策,而是个人拍胸脯,最终导致村民集体上访。又比如,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搞硬性摊派,缺乏劳动力的家庭苦不堪言,名为服务,实则造成新的不稳定。

重刑轻民观念影响了国家法律在农村的亲和力。中国古代法律以刑法为核心,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民法规范只表现为刑事法律中的民事责任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相对轻视,而代之以刑罚制裁,过分地强调法的惩罚功能。这种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泛刑罚主义”和“工具论”, 使农民产生了对法律的畏惧与规避。现代农村社会中,部分村民仍然保留着这种观念,认为法只能被动地遵守,不能为我所用。由此,现代民主法治理念、市场经济观念和契约意识找不到载体,民法所调整的利益和权利得不到重视,公民平等的人身权、财产权被漠视,即使农民偶尔去法院打个官司也只是为了“不输气”或“迫不得已”。重刑轻民意识支配下的农村社会,现代法治理念难以植入,法律保护人权和关注民生的一面被忽视。对农民而言,法只是带强制性的他律性机制,只是被束之高阁的“陈设品”,应疏而远之。

三、培育农村法律文化的几点思考

(一)挖掘传统文化,培育现代法治理念

解决传统与现代法治冲突的重要出路,不仅仅在于嫁接西方法制,还在于更新传统的法律文化观念,通过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解决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的冲突。梁治平先生认为:“归根到底,法的观念是被塑造出来的,它不能够越出它置身其中的文化的界限”。尽管传统法律文化产生于皇权制度之下,以人治为基本特征,以宗法伦理为价值取向,为维护阶级统治服务,但传统也不等于彻底的腐朽,其中仍然不乏合理性因素,我们必须在批判地继承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发展切合于当代农村社会实际的法律文化。由此,农村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应当是对传统的继承、更新和超越。

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许多合理性资源已被运用到现代法律制度中。例如传统中的“孝”即被《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予以确认,当我们宣扬“赡养”、“扶养”、“相互忠诚”这些现代法的观念时,即可通过传统文化的重申来使农民得以了解。“天人合一”观念在被赋予新的内涵后,转化为了现代法律中的“和谐”理念,运用到了《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中。而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道德教化制度,与许多行政法律规范中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相一致。

传统法律文化中仍有合理性资源需要挖掘。笔者以为,在当前的农村治理的现实环境下,“无讼”的观念不应作为现代法治的不和谐因素被批判。表面上看,“无讼”是对通过国家公共权威机构裁决纠纷的一种排斥,实则蕴涵了人们对和谐人际生活的追求。“中国的立法者们主要的目标,是要使他们的人民能够平静地生活。他们要相互尊重,要每个公民在某个方面都依赖其他公民。因此,他们制定了最广泛的‘礼’的规则”。孔子曾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里,“无讼”所追求的是通过非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乡下事乡下了”,这是“私了”观念的源头,与现代法治建设主张的法治化的基本治理方式相比较存在偏差,不利于定纷止争,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受到影响,不利于现代法治的推进。事实上,诉讼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手段,“无讼”理念最核心的价值也不在于抵制诉讼,而在于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无讼”所体现的是一种理想化的追求。即使我们从“无讼”的表面形式来诠释,也应将其理解为通过调解而不是司法裁决解决普通民事纠纷,既能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人际和谐。

(二)扎实普法,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连续六个五年普法教育尽管被人们指责为流于形式,但是如果没有国家主导持续地向农村社会灌输现代法律理念,今天的农民将对法律更为陌生。通过政府组织普法教育,在某种程度上更有利于农民树立公民权利意识,接受现代法治文明。就当前现状而言,应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普法内容的选择上要注意实用性。应注意选择与农民生活和其所参与的经济社会活动紧密相联的内容进行宣传。二是在普法目的的确定上要注意观念性。普法的目的在于促使农民实现法律文化观念的更新,在普法过程中,要把现代法治精神、民主理念、平等观念、权利意识等灌输给农民。正如法学家田成有所说:“我们不一定要每个农民懂得法律的具体规则、规定是什么,但一定要让农民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权利受到侵犯后,救济的办法和保障在哪里,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有多高。”[5]三是要重视用法技能的培训。让农民清楚基本的诉讼规则和胜诉的必要条件。

(三)改善执法司法过程,增进农民对法律的信任

农民法律信仰的形成源于对法律实施效果的认可,执法司法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容易使农民丧失对法律的信心,改善农村执法司法是培育农村现代法律文化的关键一环。一方面,权力部门要彻底摈弃“权大于法”的观念,树立“权源于法”的理念,严格按照法律授权的目的和范围行使职权。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权利运行的监督。要破除基层干部“山高皇帝远”的观念,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滥权行为要严肃查处,让法律的利剑在农村高悬,让农民切身感受到法的公平与正义。在农村执法、司法的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学会运用民间规则、传统伦理、乡村习俗等诠释国家法律的精神,培养农民对国家法律的认同感,同时,要关注乡风民俗,注意法律实施过程中适当的灵活性,使农民在看到法律权威性的同时,也感受其合理性。

参考文献:

[1] [美]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

[2]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范文第5篇

法治文化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历史性选择,是社会文明、特别是精神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同时先进的法治文化又能促进社会建设进步发展。对于中国法治文化,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如何界定法治文化?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治文化?法治文化发展的基础是什么?这是需要回答的最紧要的问题。对于法治文化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这样一个规律:从硬到软,从外在到内在的发展与转化。即从法治实践到法治文化的转化,而前提和基础在于在法治实践过程中,公民对法律的情感和态度。

一、当前法治文化发展的困惑

法治文化不同于法律,它之所以称为文化是因为通过法治文化教育可以提高群众对于法律的理解能力和态度,理解能力是法律实行程度的技术性因素,而对法律的态度则意味着是否愿意运用法律来分析问题,来寻求法律的保护。目前我国法治文化建设中的阻碍就是人民法律意识的淡薄,这种淡薄不在于知识层面,更多的是思想上的忽视和态度上的淡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群众参与性不高

法律制度作为人们行事的准则、行为的衡量标尺,其最基层的执行过程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按照法律进行的日常行为活动。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执法情况和法治文化社会化建设而言,人们的参与性不高已经成为了这些的短板,严重影响着这些工作的效果。近几年,政府对法治文化建设的投入逐年增大,建设了不少寓教于乐的法治文化场馆,但是群众“买账”的不多,是曲高和寡还是敬而远之,值得深思。

(二)文化红红火火

人民群众从古到今的“包青天”情节推动者工作的蓬勃发展,诚然是中国社会管理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创新探索,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但是绝不是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所应大规模出现并形成文化的一种现象。

(三)时有发生

公共场所发生的个人纠纷和个别冲突,都有可能成为社会戾气的出气孔,越来越容易引发规模不等的“”。显然,出现这样的问题,需要我们透过“小事”引发的所谓,看到大的问题,群众为什么会越来越多地选择采用过激手段来处理问题,难道紧紧是权利意识的苏醒吗?

二、从文化的角度看法治文化的病症

目前存在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或法治文化发展中的重大阻碍就在于人民群众对于法律思想上的忽视和态度上的淡漠。从文化的角度进行分析,究其根源,还在于延续几千年的“人治”思维和文化,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从行政的角度出发——强权意识

传统儒家文化强调等级伦理和国家本位观念。等级伦理产生于也服务于封建专制统治,在等级伦理下,不可能形成追求公平、正义、权利和自由的行为模式,与现代法治精神有着巨大的矛盾。国家本位观念是国家权利膨胀的产物,必然会导致“家长制”、“一言堂”高度集权的人治国家的基础。这种君权至上,皇权神圣的国家主义与等级观念结合在一起,就形成了“强权意识”。“强权意识”使权力绝对化,权力呈现出放纵状态,法律制度毫无约束力。社会力量的软弱进一步使权力恶性膨胀,法律形同虚设,其制约力被消失殆尽,形成一个恶性循环。这也是导致暴力抗法等的根源之一。而老百姓受几千年封建社会行政、司法合一的体制影响,认为司法机关就是衙门,司法人员就是官老爷,所以避之不及,哪能想到去寻求司法救济?

(二)从规则的角度出发——宗法意识

以宗法血缘关系为根基,这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宗法制度的存在与发展,使人们的一切行为模式、心理状态都受到这种社会结构的制约。在宗法意识统治的熟人社会里,游戏规则就是“看谁有人”。人们交往只需凭关系,人情、风俗、习惯、道德、伦理、行政命令等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律不易被接受甚至被排斥。在这种文化的影响下,社会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社会成员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普遍缺乏;第二、人们发生了纠纷多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找熟人通融或说和是常见的处理形式;第三、讲关系、重人情、裙带之风盛行,一个案件即使处理得再公正,输官司的一方都要无奈地感慨“人家上边有人”;第四、执法者的执法权经常成为为亲友解难的工具,因此,“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找人”,“打官司无非打关系”并非虚言。

(三)从维权的角度出发——青天意识

“开封府”、“包青天”是深刻在群众脑海中有关古代执法者的最直接的印象或者说是“青天意识”。“青天意识”也是“强权意识”的一种延续,实质上是一个不法的强权官员或势力被另一个更为强权官员或势力所惩治,包拯有铡刀,钦差大臣有尚方宝剑,均代表着皇权。现代社会,当行政或司法权利公正处理某个事件时,百姓或下跪喊“青天”或赠送锦旗的现象比比皆是。更有学者认为“青天意识”是访民不断上访的原动力,一部上访史,或许就是一部血泪史,但许多人趋之若鹜,是真的基层执法不公、无冤可诉还是传统观念使然,已难以分辨,关键还在于百姓的心态与看法。

三、法治文化的前提和基础在于公民对法律的情感和态度

当代法治文化至少包括四种意识:一是崇尚法律的意识,二是遵守法律的意识,三是运用法律的意识,四是维护法律的意识。其中处在首要位置的是崇尚法律的意识,它反映着人们对法律的情感和态度,是法治能否真正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我们应从法治文化的基础即公民对法律的情感和态度出发,着力思考如何培养法治文化,繁荣法治文化。

(一)统一一个思想,从外在到内在

所谓“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人民群众的法治实践现状同样决定着法治文化这一上层建筑的发展方向。有人认为“法治文化是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经过长期历史积淀而成的共识性的法治价值观,以及由这种价值观支配的法律规范和法治实践活动的总和。”也就是说,先有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上广泛而全面的法治实践,经过“长期历史积淀”,到“形成共识”,才有法治文化。所以法治文化是一个建立在实践基础之上、系统而全面的历史性工程。从解决前文所述法治文化发展的困境和传统文化的阻碍出发,也同样需要“从外在到内在”的转化过程,首先是由政府与民众的互信开始,即政府依法行政,做到公正、公开、透明、及时,率先垂范;然后是民众的法治实践推动,引导依法维权,经过“长期历史积淀”及不懈的普法宣传,转变其对法律的情感和态度,最终促进崇尚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法律等四种意识的形成。

(二)抓住一个关键,从政府到民众

培植当代法治文化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坚持“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其中宪法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最基本理念,人民利益至上是法治的最根本目标,党的正确领导为法治的推进指明了方向。基于中国国情与实际,作为党领导之下的政府来讲,法治文化的培育与发展,显然是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人民利益为目标,切实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更为重要的是要使法律通过公平公正的执法和司法过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使得法律真正融入民众的社会生活中,使得民众了解法律,熟悉法律,信任法律最后达至信仰法律。为什么讲法治政府建设或依法行政是法治文化建设的一个关键?中国法治属于政府推进型的道路,对于受几千年传统文化熏陶的普通群众来讲,只有政府率先垂范,忠于法律,信奉法律,严格执行法律,法治才能根深蒂固。政府不依法办事,甚至带头违法,这不仅侵犯了个人和社会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看法和尊重,表率没起好作用,群众对于法律的信心和法治信仰就完全崩溃了。

(三)坚持一个原则,从继承到创新

就是要坚持在继承传统法文化优点和精华的基础之上,不断创新,发展出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中少诉、谦让、崇礼、宽严相济、尊重道德习惯、追求和谐等特点法治文化。宗法意识、熟人社会,同样具有可取之处,熟人社会,情理社会要求做人做事及其判断不单从理性、逻辑的思维和制度的角度考虑,还要从具体情境和个别性考虑,如合情合理、通情达理、酌情处理等是处理问题的常用方法。基于此种理论创新发展而来的现代法治文化“调解文化”,不仅担负着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功能,而且还担负着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任。讲到创新,不仅是对传统的继承和创新,对于承担弘扬法治文化重担的普法工作来讲,同样需要创新。26年的普法经历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的全过程。弘扬法治文化赋予了普法工作新的生命力,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拓展思路,创新机制和手段,灵活运用多种形式和方法,推进法治文化与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道健康发展,使法治精神更加深入人心。

法治的生命力在于法律对群众的价值,在于公民对法律的情感和态度,正是对法治及其法治文化所蕴含的价值的认同,才使社会主体选择和信仰法律和法治,法治文化才能健康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