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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编制目的
为快速、高效、规范、有序地开展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提高我区卫生部门应对地震灾害的反应速度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地震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预防和减少灾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保护灾区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徐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徐州市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试行)》、《徐州市救灾防病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境内,由地震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地震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引发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地震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引发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泄漏以及核和辐射等其它突发事件时,按照我局下发的相关预案执行。
其他地质灾害危及社会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时,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1.4基本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以抢救生命和保护健康为第一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公众伤亡率及致残率,同时尽力减少财产损失和其他社会危害。
1.4.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切实加强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做到常抓不懈。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建立完善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技术规范和各项工作制度,对可能发生的地震灾害做到快速应对,依法、高效、规范地开展卫生应急工作。
1.4.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卫生局在区人民政府或地震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明确职责,按照分级负责、协同应对的要求,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切实履行起卫生部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神圣职责。
1.4.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职责,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和规章制度,通过培训演练进一步检验和修正应急预案。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作为区卫生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将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定期检查,以加强监督管理。
1.4.5整合资源,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卫生应急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责任明确、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卫生应急工作机制。区卫生局与交通、通信、环保、军队等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通过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协同应对,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1.4.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科研工作,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提供科技保障。要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卫生应急指挥人员、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人员、志愿者的素质和能力。要大力普及地震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公众科学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和水平。
2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过度医疗的概念
对过度医疗的研究,国外比国内稍早。1963年,美国社会学家Vincent就从社会学的角度解释过度医疗。他认为,过度医疗是由外部机构和制度所导致的医疗行为,是由于现代社会人们比较依赖医疗保险,就医选择过多的受控于医疗卫生机构,因此认为,过渡的信任和依赖医疗保险和医疗机构会影响我们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正常轨迹。人们的健康就医状况不能得到最为合理,最大化的改善。
我国学者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研究过度医疗,并在当初就将其归属于医学伦理学的范畴。从近几年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广覆盖以及医疗卫生服务的不断增长来看,过度医疗的内涵有了变化。不再仅仅局限于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只是针对医疗服务的对象,即患者,还包括了针对医务人员,因为有些患者会主动向医务人员提出需要某些医疗卫生服务。这也成为了现如今过度医疗的一个新变化,而且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新变化。综合来看,过度医疗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多种原因所引起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超过疾病诊疗实际需要的医疗服务。
二、过度医疗的特征与成因
一般来说,过渡医疗主要是指医务人员在利益驱使下出于某种不良动机,违背医德,违背伦理准则和临床规范,违背医学就诊目的给患者方提供的诊疗行为徒增了患者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同时造成社会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具体表现如:(1)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2)诊疗手段超出疾病的根本诊治需要; (3)医疗费用超出了患者家庭和社会经济承受能力;(4)费用超出部分是与疾病基本诊治需要无关的。
1.对于疾病的诊治要根据疾病的实际需要,本可以简单廉价的甚至于一次就足够的手段,但却采用了复杂的、昂贵的甚至被分成多次重复的手段。此种医疗行为超出了疾病诊疗的实际需要,而且对疾病的治愈、康复没有积极的作用,是不必要的、多余的以及不合理的。例如,对于癌症晚期并且诊治不能逆转死亡甚至是已经出现了死亡征兆的患者,进行挽救生命的治疗可定为无效治疗。
2.诊疗未能符合疾病的特点的和诊疗规范对于疾病的诊疗,未能从疾病的特点出发,未能遵循相关的疾病诊疗规范,采用了超常规的治疗。比如,用药未能遵循“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不多用;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的原则;未能遵循医疗服务的一般原则,包括:先选用无创伤手段,后考虑有创伤手段;先选用常规手段,后考虑高新手段;先选用单一手段,后考虑复合手段;先选用廉价药物及耗材,后考虑高价药物及耗材等。
3.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超出个人、家庭以及社会的经济能力承受范围一般来说,对于某种疾病的诊疗,医学界有相对公认的医药费用区间。如果某一疾病的医药费用超出这个区间,则可以认为该诊疗属于不合理的、过度的医疗(特殊病情除外)。纵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采用了适度的医疗,纵使对疾病的诊疗属于医学界公认的常规,但如果其医药费用超出了个人、家庭以及社会的经济承受范围,那么同样被认为是过度医疗。
4.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无利于患者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甚至造成损害。如果在疾病诊疗的过程中,患者接受了本不应该做的检查,吃了对疾病诊疗效果不大或是没有效果的药,或是接受了不必要的一系列治疗,这样只是徒增患者的疾病痛苦。比如某些诊疗手段所带来的痛苦,还有某些检查的疑似结果可能加重患者的心理负担,甚至可能会诱发了患者新的疾病,对患者的生理和心理造成更大的伤害。这些同样属于过度医疗。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当前的过度医疗跟以往有所不同,更多地是由某些体制和政策所造成的。不单单是医院、医生,还有政府(包括财政、卫生、人社等部门)、企业(包括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等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和患者(包括患者本人及其家属),是多方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简单地将过度医疗问题的矛头指向医院和医生是有失偏颇的。目前,我国过度医疗的问题具有涉及面广、涉及人多、涉及量大以及需要系统性解决等特点。
三、过渡医疗的伦理学弊端
1.过度医疗违背医学伦理学协同一致原则过度医疗使得一部分人置科学的医学原则、诊疗规范于不顾,在观念中形成“最贵的药就是最好的药”、 “最高精尖的检查才是最好的检查”等等误区,促使过度医疗现象愈发严重,在使某些人从中获得额外收益的同时,也形成了与科学、伦理道德相背离的恶果。我国名医孙思邈在《备急千金要方》中的“大医精诚”篇有云:凡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西方名医希波克拉底在其《誓言》中认为,无论至何处,遇男或女,贵人及奴婢,我之惟一目的,为病家谋幸福。显然,过度医疗违背了医学治病救人,不怀有其他个人目的的宗旨,制约着医学目的的实现。大洋彼岸的美国虽然也存在过度医疗的问题,但是他们减少过度医疗、遏止过度医疗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例如,在乳腺癌手术中,哨兵淋巴结活检术替代腋窝淋巴结清扫术;甲状腺癌的手术以甲状腺全切为主,不放置引流,颈部淋巴结的清除指征趋于保守,注重甲状旁腺的保护;外科病人的诊治工作大部分放在门诊,缩短住院时间;大部分化疗在门诊完成,化疗药物使用成为常规,并且需双重签字核对。这种种举措都是在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通过持续改进的模式避免了过度治疗,提高了患者生活质量,同时也减轻了医护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
2.过度医疗违背医学伦理学知情同意原则由于患者通常不具备完备的医学知识,医患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而需要医生充分告知患者病情以及治疗方案的选择、各种风险和注意事项等。过度医疗是医生利用技术和知识上的优势,在没有充分告知患者的情况下诱导需求,严重损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也造成了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不信任,是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
3.过度医疗违背医学伦理学最优化、有利无伤原则按照最优化和有利无伤原则,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为患者提供最合理的治疗方案,包括治疗手段最方便、疗效最佳、费用最经济。过度医疗则违背了这两个原则,使患者遭受额外的风险,增加了医源性疾病,造成了个人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甚至还贻误了疾病的诊疗,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了经济负担和心理负担。
4.过度医疗违背医学伦理学节约医疗资源、公正使用医疗资源的原则我国人口众多,属于发展中国家,医疗资源相对匮乏。过度医疗违背了节约医疗资源的医学伦理原则,在造成医疗资源极大浪费的同时,还助推我国医药费用不断上涨,增加了国家的负担,加重了我国医疗资源匮乏的程度。而且,当过度医疗用在了部分患者身上时,势必导致其他人无法享受到合理的医疗服务,使更多的人失去公正使用医疗资源的权利。
四、对过度医疗后果的医学伦理学分析
1.过度医疗违背了医学伦理学的有利无伤原则,损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患者医源性疾病的增加。
有利无伤原则是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在医疗过程中,作为担负救死扶伤、防病治疗、保护和增进人类健康神圣职责的广大医务人员,在作出任何一个医疗行为或医疗决策时,在患者利益与国家和社会利益不相矛盾的情况下,都应当把维护病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避免并尽量减少对病人不必要的伤害。
2.过度医疗违背了医学伦理学的节约医疗资源的原则,增加了国家的负担,造成了医疗费用的上涨。
而过度医疗不仅违背了医学伦理学的节约卫生资源的原则要求,而且增加了医疗费用的支出。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医药卫生资源比较匮乏的国家。据资料显示,我国的卫生财政投入,仅占全世界卫生投入的1%,却服务了占世界总人口22%的人口。因此,节约国家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力争以有限的医疗卫生投入,取得最大最好的医疗卫生效益,以便更好地保护和增进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便成了医学伦理学对医务人员提出一个最基本的行为原则与要求。
3.过度医疗无视或者践踏了患者的医疗自主权与知情同意权。
过度医疗由于是医生基于获取或维护个人或本单位的利益的考虑而作出的使患者在不知情、不情愿的情形下接受的医疗服务,因此,这种医疗服务必然会造成对患者医疗自主权和知情同意权的无视与践踏,不仅进一步引发了医患之间的矛盾冲突,而且增加了医患纠纷,破坏医患关系。医疗自主权、知情同意权是患者在法律与道德上应当享有的权利,医生在对患者疾病的诊断治疗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患者这两个权利。
4.过度医疗违背了医学伦理学的诚信原则,不利于医院与医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
患者对于医生的信任是医患关系和谐建立与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诚信原则就成了医学伦理学的一个重要原则。医学的发展充分表明,正是人们在产生健康危害和疾病发生时由于基于对医务人员的信任,所以才找医务人员为自己防病治病;正是基于对医务人员的信任,患者在就医的时候,才能够坦诚地向医务人员倾吐自己的秘密与隐私。诚信原则是良好人际关系和良好医患关系建立的道德基础,是医患交往必须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更是人际交往必须遵循的重要道德原则。
5.过度医疗违背了医学伦理学的最优化原则,增加患者及其家属的经济负担和心理负担。
过度医疗最直接的后果是患者在不知情、不情愿的情况下为之付出额外的费用,违背了医学伦理学的最优化原则,造成患者个人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增加患者和家属的经济负担与心理负担。
最优化原则作为医学伦理学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指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效果,也是医务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医疗过程中医生要遵照最优化原则,应根据病人的病情和患者本人或家属的实际支付能力和国家医疗卫生保健的实际状况,为患者选择并提供疗效最佳、最安全、耗费最少的医疗方案。
五、过渡医疗问题的社会伦理学分析
过度医疗每个国家都有,只是或多或寡,或轻或重,原因无非就是:一为钱,二无知。为钱大家非常清楚,就是利益最大化。“无知”却是含义“深重”,绝对的无知与医疗技术有关,与患者的无理要求有关;相对的无知就是与专业以外的观念和政策有关,或是把医院当作企业,推行“薄利多销”,或是亵渎医护人员的劳动价值,医生成为了丑恶的医疗制度的替罪羊,或是过度的举证责任倒置,或是在市场上寻求自我发展。
问题:结合以下两个案例,你认为什么是预防?什么是过度诊断?谈谈你对预防和过度诊断两者关系的看法。如何预防才是符合医学伦理的?
随着医改的进一步深入,如何调整复杂的利益格局将成为公立医院改革中亟需突破的重点。2015年,中国公立医院改革将实现由过去的三年试点走向全面推进,其核心有三点。
首先,要在稳固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保障能力的同时,努力提高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即缩小实际报销比例和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之间的差距。同时,控制医保政策范围外的服务和收费。
其次,要强化医疗保险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行为的监控,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将医保的监管作用,从医院逐渐延伸到医务人员。
再次,要努力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实现从传统的后付费,逐步走向按病种、床日和人头等的预付费。同时,必须贯彻落实大病保障工作,缓解患者因病致贫现象。
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是中国医改的基本原则。前三年医改的核心在基层,即在实施基层药品零差率的同时带动一系列综合改革。
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运行的新机制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今年我们明确提出,要在从招标、配送、采购、使用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同时,落实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补偿,并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强化基层服务能力。除此之外,还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乡村医生的基本补偿、收入待遇及养老等问题,以保证医疗服务体系的网底不破。
在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如何实现优质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优化,成为核心问题。中国需要多少医院?需要多少公立医院?其中专科、综合医院各需要多少,如何布局?
从宏观层面来看,规划中国医疗机构分布格局,不仅要明确政府职责,还要有利于社会力量办医的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指出,到2015年,中国社会力量办医的床位数与服务量要达到总量的20%。所以,下一步就完善、细化社会力量办医的相关政策措施,仍需要多方研究与探讨。
从微观层面来看,则需要通过刚性和柔性相结合的方式来逐步介入,使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至基层,实现资源在公立医院服务体系中的纵向流动。同时,公立医院还要处理好与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基层医疗机构的关系,并实现联动。
在强调公立医院的体制机制改革的同时,不能忽视对其的监管。要建立完善公立医院、院长、医务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使改革与管理相辅相成,以确保改革的持续性。
我国医药卫生体制迈出重大改革的步伐,以《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为主要内容的新医改方案在我国正式实施。新医改的理论基础和核心理念,就是要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新医改理论基础和核心理念就是要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但目前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认知度尚不高,内容尚不明确,对象尚不确定,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措施尚不完善。
1 公共卫生服务新医改方案
(一)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整体思想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坚持立足国情,建立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体制; 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结合起来。
(二)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思想的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理念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从我国国情实际出发,借鉴国际有益经验,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健全制度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1]。
(三) 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具体目标的实现
①是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四大体系相辅相成,配套建设,协调发展。
②是完善医药卫生的管理、运行、投入、价格、监管体制机制,加强科技与人才、信息、法制建设,保障医药卫生体系有效规范运转。
③是着力抓好五项重点改革,力争近期取得明显成效。为使改革尽快取得成效,落实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着力保障广大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按照让群众得到实惠,让医务人员受到鼓舞,让监管人员易于掌握的要求,确定基本路线图。
2 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措施
2.1整合卫生资源形成基层公共服务的新纪元
①是城镇要形成以专业卫生服务机构为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力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②是在农村的县乡村三级,要形成公共卫生服务网络。乡镇卫生院及其村卫生室要承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基本医疗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乡村卫生管理等四大职能。
2.2 建设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人才队伍
要加强基层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尤其是要加强农村公共卫生人才队伍的培养。可借鉴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模式。开辟免费的医学教育,制定免费医学毕业生到农村从事卫生服务的相关政策和制度。通过医学生到农村基层工作若干年后可以免还助学贷款等办法鼓励非免费生到基层工作
2.3 完善医学专业人才培养体系
人才培育及人才引进是加强基层卫生服务的首要任务,我们把人才分层次培养,满足各个层次的人才需求。⑴是加大医学专业人才教育力度,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公共卫生人才。⑵是发展全科医生队伍。
2.4 继续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逐步建立和形成新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加快推进医疗保险扩面速度。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以及城乡医疗救助为主体,初步建成覆盖全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2.5完善财政投入
新医改方案的提出加大了公共财政的投入。2009 -2011年,我国财政已经共要投入了 8500 亿元来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其中,中央政府投入 3318 亿元,其余由地方政府补贴。这笔资金投入预计将主要分配在提高新农合、城镇居民补助标准导致的投入; 用于基层医疗卫生设施、设备的建设、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 用于公立医院改革带来的对医疗机构的补贴这些方面。财政投入是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基本保障,政府是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
2.5.1是强化政府的公共卫生服务责任,确保公共卫生的福利性质。
政府要真正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必须将卫生财政支出置于公共财政制度框架和公共支出的优先领域与战略重点,满足人民的基本健康需要[1]。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在公共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事权,健全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
2.5.2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财政卫生支出倾斜弱势群体的机制。
按照各地财政实力和人口数量、事务量协调的原则进行转移支付,通过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区域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供给的均等化。政府卫生支出要倾向于五保老人、特困户、残疾人、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等特殊人群与弱势群体,充分发挥财政二次分配有助于实现公平的作用。
2.5.3三是建立公立医院资金缺口补偿机制。
新医改方案提出,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因此,这里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药品加成取消以后医院资金的缺口补偿机制,省财政转移支付多少,地市和县要出多少,以及各级的补偿资金来源问题,都必须建立固定机制,并有明确的解决办法,这正是目前新医改迫在眉睫的问题。
2.5.4是明晰财政对公立医院的投向与财政补助的范围。
新医改实施方案确定: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离退休人员经费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
2.6 形成制度化的健康教育[1]
①是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健康教育功能。②是开展健康教育知识培训。③三是加强禁烟禁毒等宣教活动。④是做好检查指导和效果评价。
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五大措施之一,对于保证人民群众基本用药公平可及和安全有效,降低人民群众用药负担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本刊记者追访了在2008年“两会”上曾提出《关于加快推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提案》的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高体健。他指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国家有关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供应、使用等各项制度,通过这些制度建设,要切实把好“四个关口”。
第一,把好遴选关口。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参照国际经验,通过开展循证医学和药物经济学评价,科学遴选、合理确定我国基本药物品种和数量。基本药物数量的确定应该是动态的、发展的,随着疾病模式的转变、经济社会发展和医学科技进步需要不断更新、完善。高体健委员建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每2~3年修订一次,选择更有效、更安全、更经济的药物,更换淘汰的品种。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的地域差异性较大,加上中成药和民族医药的特色,在品种的选定上,可以比世界卫生组织的范本目录适当放宽一些。应把疾病治疗必需、疗效确切、价格低廉的有限药物作为核心目录中的基本药物。而各省(区、市)可根据各自经济条件、地方病和用药特点,增设一部分药物列入基本药物补充目录,该部分药物需在专科医生指导、监督下使用。
第二,把好生产关口。基本药物一般应该定点生产,这样可以提高生产规模效益,降低成本;同时可以简化药品包装,规范同种药品的名称和价格,从源头上降低群众基本用药负担。定点企业可以经过国家和省(区、市)两级政府筛选,通过政府组织招标、药企公开竞标,形成竞争机制。定点生产应尽量区域化,避免因增加流通环节而造成基本药物价格上涨。定点企业不是“终身制”,每两年左右应综合评定一次,优胜劣汰,以防止定点生产可能产生的垄断和腐败。基本药物也可以不定点生产,只实行政府采购,向生产企业公开招标,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鼓励已具有生产批准文号的企业竞争。对于生产国家基本药物的企业,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质量管理体系和考核评估机制,确保所生产基本药品的质量安全。对用量小、生产销售成本高的特殊用药和急救用基本药物,可采取政府补贴或税收减免等政策,以保障生产。
第三,把好流通关口。基本药物的流通可以采用政府采购、医药流通企业竞争配送的方式,也可由非营利机构承担统一采购的平台。鼓励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选择具有一定规模和物流能力的商业公司直接配送,以保证药品配送的质量。政府确定具有指导性的采购价和配送价,大型和中型药品流通企业的数量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不同的使用主体可以采用不同方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药品可以考虑由政府统一集中采购,直接配送。基本药物的招标和采购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政府负担。基本药物的流通制度应逐步向“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的方向努力。此外,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共同推进”的机制,建立覆盖面广、体系健全、便民惠农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和监督网络,保证农村基本药物的供应。要严格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储存、配送和问题药品召回制度,探索建立药品经营许可分类、分级管理模式,加大对重点品种的监督抽检和动态监督力度,确保用药安全。
第四,把好使用关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关键在于使用环节。一要健全和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制度与责任,制定统一的常见病诊疗常规,建立基本药物使用和合理用药监测考核评估与激励机制,促使医疗机构和医药卫生人员按照诊疗常规使用这些廉价的基本药物,同时要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作用。二要建立不同级别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具体规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确定使用比例。三要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药物报销目录,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并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在规范和监督临床处方方面的作用,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四要强化政府责任,要尽快改革以药补医机制,落实公立医院政府补助政策,形成合理的政府投入机制并逐步加大投入,保障公益性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为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创造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