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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比赛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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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比赛方案

体育比赛方案范文第1篇

一、活动主题

乒搏向上,省运同行

二、参赛对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广大乒乓球爱好者

三、比赛时间

2021年12月25日—26日

四、比赛地点

光泽县体育活动中心乒乓球室

五、竞赛办法

(一)单打赛:不分男女,采取五局三胜制分组淘汰赛形式进行角逐。

(二)团体赛:各参赛队伍报名,比赛采取五局三胜制,其中第一、二、四、五场为单打赛,第三场为双打赛。(每名队员出场不得超过两场)。

(三)参赛队员举止端装,文明礼貌,统一着装。

六、奖项设置

(一)单打赛:比赛取前六名,其中第一名奖励500元,第二名奖励400元,第三名奖励300元,第四名奖励200元,第五名奖励100元,第六名奖励80元。

(二)团体赛:比赛取前六名,其中第一名奖励1500元,第二名奖励1200元,第三名奖励1000元,第四名奖励800元,第五名奖励500元,第六名奖励300元。

七、赛会组织

(一)主办单位:光泽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二)承办单位:光泽县乒乓球协会

八、注意事项

(一)报名时间:2021年12月10日—2021年12月24日上午下班前。

(二)抽签时间:2021年12月24日20时30分,光泽县体育活动中心乒乓球室。

(三)各代表队填写报名表并加盖公章,于2021年12月23日前扫描或拍照,发送到邮箱:499820708@qq.com。若有疑问,请联系光泽县乒乓球协会。联系人:张宁翔,联系电话:18005097786(微信同号)。

(四)为保障参赛队员的人身安全,请各参赛单位为参赛队员购买比赛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赛事主办方、承办方不承担赛场内外因参赛事宜造成的意外损伤和相关法律责任。

体育比赛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 体育比赛 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 企业权力 赛会组织者

一、传统解决权利归属问题思路

对于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性质的争议,学术界还没有定论,而对于解决体育赛事电视转播的权力化解决思路,不少学者提出了解决思路,其中无非两种,一是将其纳入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之中,二是在现有的权利体系之外创设一种新的权利。对于前者,有学者认为只要符合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就可以将竞技体育活动本身看成是作品,这样自然而然的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之中,运动员作为表演者享有表演权,而电视转播组织则享有广播组织权。但这一思路同竞技体育活动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原则根本冲突,正如前面所述,由于其并非以展现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够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同时,对竞技体育技巧或比赛策略的设计也仅是一种方法或者思想,也不能收到著作权的保护,因此这种将比赛本身视为作品的办法从根本上是行不通的。第二种思路要创设新的权利则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很多更大更突出的问题也会随之而来,例如知识产权同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会在新权利的创设中显得非常突出。因此笔者认为,将比赛本身视为作品和创设新的权利是不可取的解决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中矛盾方式。

二、体育比赛节目属于作品理由

笔者认为,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并不是一种真正的权利,或者只是体育比赛著作权的权能之一。只要运用著作权的基本理论,其实就可以解决体育赛事中的著作权问题。当然,首先,笔者一直坚持的是竞技体育活动本身并不受著作权保护,但是就电视节目本身则大不相同。体育比赛本身和体育节目是不同的,事实上,我们在电视上看到的只是体育比赛的电视节目而不是体育比赛本身。对于电视体育节目的性质也存在作品和录像制品的争论,笔者认为电视体育节目当然属于作品。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因此只要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即构成作品。电视体育节目的可复制性自然而然。因而其是否构成作品主要汇集于独创性之上。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没有对独创性的定义和判断标准做出明确规定,仅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中使用了“独创性”一词来界定作品,可以看出我国在立法上对独创性的概念和判断标准都是相当模糊的。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加以理解:1.就“独”而言,要求作品完全是由作者独自完成的。这种作品是作者在没有借鉴或没有使用别人作品的基础上自己独自完成的。即使该作品与他人的作品完全一致,只要是独立完成的,就符合独创性中“独”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对于在他人已有作品基础上创作的作品,只要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着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并非过于细致的差异,该差异部分仍符合独创性中“独”的要求。 2.没有留下智力创造空间的活动不符合“创”的要求。如果仅仅是按照事先既定的规则机械的完成一种工作,即使劳动者必须具备某种知识、技能,这种劳动过程也会由于没有给劳动者留下智力创造空间和个性发挥余地而不能称之为“创”,其成果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此外,独创性中的“创”不同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专利法》的创造性强调的是该发明和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其保护的是属于思想的范畴具有先进性的技术方案;而《著作权法》中“创”强调作品的创作要有一定的智力投入,其保护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的内容。 3.唯一表达不具有独创性。唯一表达指某种思想仅有有限的几种表达方式。此时,作者的思想创作空间是有限的,如果对此加以著作权保护,将会给其他创作者增加困难。我国《著作权法》的宗旨是鼓励作品的多样性,在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时也要注重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在思想与表达密不可分的情形下,著作权保护了思想的表达,实质上也就保护了思想本身。这就不仅使著作权与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的立法原则相悖,而且也侵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那么,联系到体育赛事电视转播中,首先,摄像师对整场比赛的摄录,在一定程度上是享有著作权的。尽管对于简单的摄像,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保护力度不同,具体体现在独创性的高地上,曾经使用“额头流汗原则”的英美法系,虽已摒弃了这一原则,但哪怕再简单的摄像现在也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但在大陆法系国家,简单的摄像虽以作品身份受著作权保护,而只作为录像制品受邻接权保护,但体育比萨的摄像绝不是仅仅是录像制品。也许,像100米比赛的摄像机机械的虽运动员移动的独创性很低,但更多的体育比赛如足球、篮球比赛,摄像虽主要是追寻球的运行轨迹,但摄像师们绝不是简简单单的机械追寻,很多时候他们要靠经验和自己的一些创造性来拍摄下更直观更精彩的比赛,这其中难免智力创造,而且绝不过于低微。并且,当我们观看足球、篮球比赛的时候,时不时会有一些看台上的景色映入眼帘,如何取景也是摄影师们的选择。所以,对于摄影师们对整场比赛的摄影应该享有著作权。更为重要的是,观众们在电视机前观看的体育比赛实况绝不是仅来自于一台摄像机的,呈现在银屏上的是多台摄像机的成果,在这之中,导播功不可没,甚至是决定性的。对于不同的比赛摄像,不同水平的导播的“创作”绝不相同,这就类似于电影作品的导演一样,选择性的编排出一整场比赛实况,在这些选择中独创性是必不可少的,比较狭隘点说,我们看到的比赛实况其实是导播的汇编作品,而其原作品就是摄像师们的摄像作品。再加之,体育比赛节目并不是由简单的比赛画面组成的,每种体育赛事在转播中总会有解说对整场比赛进行解说,这些解说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口述作品的范畴,每个解说对整场比赛及每个细节的理解是不同的,尽管其中不乏思想和表达合一的属于混合原则的内容,但他们对整个解说是享有著作权的,正如2006年世界杯,黄健翔的那段激情解说绝对是作品,这也是体育赛事节目的一部分,也属于受保护的行列。有时在比赛间隙或结束后,电视台都会插播广告或赛后采访,这些单独而言都是影视作品和类似以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同样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三、体育比赛节目权利归属

但体育比赛节目绝不是简简单单的摄影作品和汇编作品,笔者觉得对于整个体育比赛节目的著作权归属应该借鉴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归属办法。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这里的制片者并非是荧幕上报出的制片个人,而是参与投资创作的电影公司。电影作品之所以要如此规定,就是因为其特殊的性质,一方面因为电影作品属于特殊的演绎作品,另一方面电影作品凝结了导演、摄影师等诸多人员的创造性劳动,从某种意义上属于复杂的合作作品。如果按一般的著作权行使规则,会使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相当复杂,为了便于行使著作权和保护投资,所以做出了特别规定。同样,对于体育比赛节目来说,一方面,导播的选择性编排一般是对摄影师作品的演绎,另一方面,为转播体育比赛摄影师们、导播等得合作是密不可分的,再加之评论员独创性的解说和广告赛后采访等作品的插入,使之整个电视节目一定程度上属于复杂的合作作品,因此其著作权归属借鉴电影作品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这如前文介绍欧美国家多把电视体育转播权的性质的认识发展到了“企业权力说”。电视转播权是一项“企业权利”,因为比赛的组织者或参加者从事的是一项经济活动,承担着经济上风险,第三人不得做出可能减损作为企业的比赛组织者的企业收益。笔者也比较认同这一说法,作为赛会的组织者,例如国际奥委会、国际足联等团体,在这期间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不仅为公众呈现出现场比赛,而且协同转播组织为公众提供了电视转播,理应享有其中的无形财产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整个体育比赛节目的著作权应该归属于组织体育比赛的团体,而对于照片、解说、广告、采访等能单独使用的,摄影师、评论员等可单独享有著作权,而对于被授权转播体育比赛的转播组织则可以作为广播组织享有邻接权。

四、体育比赛本身的权利保护

对于体育比赛本身不受著作权保护毋庸置疑,虽然如此,但这并不影响对其中权利的保护,广播组织只有经过赛会组织者授权才可能转播比赛,因而有可能损害赛会组织者利益的只有个别观众的偷拍然后进行转播的行为了,这种行为在现在的技术上还很难实现,即使可以,赛会组织者也完全有权利禁止观众私自转播,因为观众买组织者门票看比赛属于合同行为,组织者完全可以在合同中设立一个不许私自转播的条款,利用债权来约束观众的行为进而保护自己的利益。

五、结语

总之,笔者认为体育比赛本身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但根据企业权力说,对于体育比赛节目著作权由赛会组织者享有,转播组织享有邻接权,赛会组织可以利用债权对体育比赛本身权利进行更好保护。

注释:

李俊梅,赵是瞻.体育赛事电视转播版权保护[J].

体育比赛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 体育展示 竞赛 传播 共赢

体育传播在大众媒介时代被认知为以电视转播、新闻报道为主流渠道的传播形态,而竞赛展示为体育传播赋予了一个新的注解:“体育即传播”。通过竞赛展示这个“跨界”载体,使体育这一全球性语言实现着传播内容和传播媒介二位一体的深刻变革。竞赛展示主要指在体育竞赛现场通过播报、音乐、视频、表演、互动、灯光等综合传播方式,利用声光电技术营造赛场氛围,将体育竞赛内容、赛事文化、市场效益以整合的平台呈现给现场观众和离场受众,被称作体育赛事的脸面和形象。从传播学的角度界定,竞赛展示是在体育现场内外所有与竞赛和赛场氛围相关的信息、观点、情感的符号传播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整合系统。由此,竞赛展示是一个从体育竞技到体育文化跃升的综合传播体系。

竞赛展示的传播特征

对一个事物特征的判断,遵循注意-兴趣-了解-记忆的认知原理,首先获得体验的是该事物的外在表现,即形式特征,进而深入内部固化印象,提炼事物的内在模式。形式特征是指人们能够通过视觉、听觉、触觉等人体机能直接感知或者运用工具性力量测量的事物的外在性状,它一般包括速度、高度、范围和持久度等衡量指标。

1.传播速度

从速度来看,竞赛展示可以被看作最迅疾的传播形式,它本身就是一种体育现场传播,电视直播也被嵌入成为竞赛展示中最长的视频展示环节。体育竞赛中对于竞赛展示的需求瞬息万变,对于时间充满不确定的赛事而言,或许一分钟前急迫地需要竞赛展示的插入,一分钟后竞赛展示则变得画蛇添足,因为竞赛展示的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往往是以秒为计量单位的。当然竞赛展示也可以是十分冗长的传播手段,因一些竞赛项目比赛时间的不确定性或一些突发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的出现,赛后竞赛展示就有可能被无限期拖延。简言之,竞赛展示的信息传播是准时、及时、适时三要素精当组合的灵活变通。

2.传播高度

从高度来看,竞赛展示传播定位于高深与通俗之间的中间路线。竞赛展示中的信息传播,体现对体育竞赛知识及专业术语的简单介绍,但不涉及高水平运动员才能领悟的技战术意图或组委会内部掌握的竞赛组织方案的解释和说明。通过竞赛展示传播塑造的观众情绪和氛围根据体育现场的类别不同可分为热烈、期待、温情等不同基调,但竞赛展示从根本上代表体育赛事的组织行为,与纯粹的民间群体现场助威行为在展示语言、态势、倾向性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3.传播广度

从延展度来看,竞赛展示无所不在地体现出传播的时空同在、信息共享和情感共鸣。竞赛展示的触发点不完全是体育官方组织有意识的预先安排,有时可能是竞赛过程中竞赛展示团队有备而来而又顺其自然的临场发挥,甚至可能是对体育比赛现场观众气氛的主动顺应和积极回应。也就是说,竞赛展示的传播范围天然包括观众群体在内,它模糊了竞赛展示专业传播者和现场观赛群体传播主体的界限,竞赛展示甚至成为融合赛场内外观众实现情感共享的主要工具。

4.传播深度

从持久度来看,竞赛展示在体育现场的传播控制中作为花絮镶嵌在体育竞赛这条主线的间歇中,但它在现场传播中留下的形象印痕和情感记忆将延绵在观众心间许久。新闻传播有一个客观规律,传播时效与功效成反比。在竞赛展示传播中,往往经典的竞赛展示声画和场景将在人们内心长存,例如庄严神圣的颁奖仪式全程。而形成这种延续性的推动力并不是强制传播手段在发挥作用,而是对激烈的呼唤、对崇高的膜拜、对仪式的向往等软性情感因素的触动和隐现。

竞赛展示传播的发展趋势

创新扩散过程中,增量式发展比存量式改革较少受到传统的束缚和现实的挑战。竞赛展示在赛场是一种增量式传播,是在现有体育竞赛的基础上新派生的传播子系统,竞赛展示在尽可能不侵扰体育赛事其他子系统利益的基础上增量改革是最为平和的前进方向。

体育比赛方案范文第4篇

1.1案例1

黄某某,女,20岁,马来西亚女子羽毛球队主力,当年印度公开赛女单亚军。在苏迪曼杯夜间的比赛中不慎扭挫膝关节致伤。患者当即膝关节肿痛难忍,不能站立,由赛场医疗队迅速行场边检查,考虑为膝关节韧带损伤,马上行局部包扎、冰敷、固定等处理后由救护车急送后方定点医院。在预设的绿色通道安排下,迅速经急诊MR确诊为膝关节前交叉韧带、侧副韧带断裂。后经专家会诊给予了患肢长腿石膏外固定(后转为下肢支具固定)等初步救治工作,妥善地缓解和稳定了患者病情,并为进一步进行前交叉韧带、侧副韧带断裂修复重建手术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2案例2

盖某,男,32岁,丹麦男子羽毛球队主力,时年世界男单排名第二。在世界锦标赛夜间的高强度比赛后突发剧烈头痛,伴严重视物不清、恶心呕吐、偏身活动障碍,在该队队医陪同下由医疗队救护车紧急送后方定点医院诊治。经与其领队及队医协商后采用了保守治疗方案,通过药物治疗、对症处理、休息后患者病情缓解,留院观察1d后出院。

2讨论

2.1应当提前制定完善的应急医疗预案

为了做好重大体育赛事,尤其是国际性比赛中优秀运动员、高等级运动员的医疗保障,必须预先设置有应急医疗预案。赛事期间要提前设置特定的绿色通道接诊该类患者,接收患者要有相对独立的区域,要有经预先选定的院内相关专家予以会诊,各相关科室要开通24h值班热线随时待命。患者一旦到院,应尽快开通绿色通道优先接诊,避免因就诊等待时间过长、接治混乱等导致延误诊治等不良情况的发生。

2.2应当做好医疗保密工作

重大比赛期间,对高等级运动员的伤情应做好保密工作。案例1的女患者是所属队伍的单打主力,其伤情一旦公开必然让对手了解其不能继续比赛的秘密,对其队伍的排兵布阵将造成严重影响。故此,重大体育比赛的医疗保障工作中一定要严格遵守赛事期间的医疗保密制度,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条件许可情况下,应建立宣传发言人制度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医疗采访要求。

2.3应当做好与患者所属团队医疗人员的协同沟通工作

重大体育比赛期间各运动队一般会有队医等相关医疗人员随队,在提供医疗保障服务时,应与其进行必要的沟通,取得他们对诊疗处置的知情同意,在不影响患者生命及疾病诊治的非原则性问题上,应尽量满足对方的要求。案例2中的男患者有明确的偏头痛病史,据诉类似的症状、体征出现已经有多次,结合临床表现及相关检查,其诊断较易确立。原拟使用一些相关药物进行系统治疗,但对方队医与其运动队代表团紧急磋商后,明确提出只愿意口服阿司匹林及选择性COX-Ⅱ抑制剂予以对症处理,经院内专家会诊排除严重风险因素并考虑患者经适当休息病情可以缓解后,采纳了对方的治疗建议并迅速提供了相关诊疗安排。

2.4应当严格防范误用违禁物品

案例2中的患者入院后,要求只饮用瓶装矿泉水,只食用某国际知名品牌连锁快餐店制式食品,甚至对其标配的可乐也强调不能加冰,经询问,原来是担心水质不洁净(包括制冰的水)以及担心食物中含兴奋剂等缘故。其自我保护意识极强。近年来,国际奥委会等体育组织在反兴奋剂使用的问题上一直持以严打的态度,对触犯条例的运动员、队医乃至提供药物的相关人员、机构的处罚日益升级。初次使用违禁药物的运动员(不管是有意还是误用)在取消成绩的基础上可被加处停赛2年的判罚,再犯者往往即给予终身停赛,这对于黄金周期一般只有几年而已的职业运动员而言,其打击力度可谓极大。在重大的运动比赛期间,赛会一般都会设置有专门的兴奋剂监测中心,在其严格的检查程序及先进的检测手段下出现漏网之鱼的可能性近乎于零。这些安排一方面能对企图希望通过使用违禁药物来达到非法目的的运动员起到有效的阻遏作用,另一方面也对医疗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医护人员参与的是不同于普通人、普通体育爱好者的重大体育比赛医疗保障;参与的是高等级运动员的医疗保障,尤其是国际性的重大体育赛事医疗保障时,必须要熟悉各种兴奋剂名录,确保不能将违禁药物误用到运动员身上[3]。一些平素用于患者身上安全有效的药物,如胰岛素、各类利尿剂、β2-受体阻滞剂(在部分比赛中)、吗啡类止痛剂、各种含士的宁的中成药如跌打万花油等、各种含麻黄碱的中成药如复方川贝止咳糖浆等,均不能用于运动员诊疗过程中。诸如此类的药物还有很多,都需要医护人员掌握和避免应用[4]。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赛事期间,除非是在手术、医学急救等特殊条件下,静脉注射(即使是给予非违禁药物等)都是属于严格禁止的。在实践中,应小心谨慎地依据上述指引对可能使用的药物及诊疗安排做充分的了解和讲解,使医疗保障工作得以顺利完成。

2.5应当做好医疗资料归档、保存工作

重大比赛医疗保障工作期间,如有高等级运动员需要转入医院诊疗,必须对其诊治情况详细记录并进行保护性存档,对某些特殊处置必要时应请对方相关人员签署知情同意授权书。对因比赛需要等原因提前终止治疗的情况应由对方签署相关免责声明确认,但应予以追踪随访、协助进一步系统诊疗。在实践中应严格地遵循上述原则工作,最后将相关文件资料交由体育部门、医疗部门共同留档备用。

3结语

体育比赛方案范文第5篇

二、目的

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让学生有丰富多彩、绚丽灿烂、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让新生快速融入学院之中,开始自己多彩的大学生活。

三、实施内容

1、文化活动

包含演讲比赛、歌咏比赛、文化讲座(礼仪、励志、艺术欣赏等)、书画摄影展、2009年开学典礼文艺晚会、社团活动等,《准空姐的私密生活》演员校园海选活动。

2、体育比赛

篮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拔河等比赛。

3、社会公益活动

积极参加新老学生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4、校园媒介

利用《西航院时报》、《西航院广播站》、《西航电视台》等校园媒介,长期推动校园文化活动,促进校园文化发展。

四、实施方法和步骤

第一阶段(新生军训期间8月8日——8月27日)

1、宣传学院的已有社团,组织有兴趣的新生加入相关社团,创建新的社团,组织有兴趣的新生参加。在学院原有的校园社团基础上,拟组建的社团有:①、国标舞社团;②、西航话剧团;③、摄影社团。

2、组织新生在军训期间举办歌咏比赛。

3、协调有关部门拟在军训期间给新生放1—2场电影。

4、组织新生在军训期间开展各种体育比赛(包含篮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成立新生足球队、篮球队,开学后与老生进行四场(篮球、足球各两场)友谊赛。

5、举办文化讲座(主题拟定为心随梦想,一起飞翔系列讲座之大学——我梦想起飞的地方)。从心理、生活、学习上辅导新生,让他们快速适应大学生活。

6、举办新生军训生活征文比赛(主题拟定为“结缘西航,放飞梦想”之军训生活征文)。征文可通过校园媒介播出、刊发。

7、与相关部门协调,组织新生进行一次社会公益活动,既是对新生进行了一次思想教育,也为日后学院的宣传积累了素材。

8、举办感恩专题讲座,弘扬感恩文化,倡导新生在军训期间,给自己的父母写一封感恩信,以此彰显我院与众不同的校园文化和教育模式。家长收到信后定会有所感动,家长会对学院有更新更高层次的认识,这样更有助于新生的稳定工作。

9、校园广播站每天给新生免费送上祝福歌曲(开学后收费)。

第二阶段(开学阶段8月28日——9月28日)

举办第一届西航院“校园文化月”,活动包含:

1、开学典礼文艺晚会(院长在晚会上宣布“校园文化月”开幕)。

2、新老生体育赛事(篮球、足球等)。

3、演讲比赛(主题拟定为“我的大学”)。

4、开展系列文化讲座(礼仪、励志、艺术欣赏),此项活动可延续至寒假。

5、举办全院学生、教职工合唱歌咏比赛。

6、举办“西航院第一届书画摄影展”。

7、学院各学生社团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院领导深入社团,给予各社团一定的经费支持,掀起社团文化活动的。

8、启动《准空姐的私密生活》电视剧拍摄的前期工作,在校园内海选演员。

9、组织新老学生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10、校园媒介全力跟进,为校园文化活动宣传、造势。

五、实施部门与参与人员

在院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协调学院各个部门,全力配合学院的校园文化建设与活动。院学生处、团委、院办和宣传处牵头,组织实施。

六、相关问题说明

1、校园文化建设与活动需要经费的支持方能实现。

2、校园文化建设与活动需要全院每一位教职工的配合与支持方能实现。

3、部分校园文化建设与活动可延续至寒假前,社团活动为长期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