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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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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采购管理办法

机关采购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采购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一、总则

为了规范公司采购行为,降低公司经营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体制

公司可设立专门的采购部门,具体负责公司采购业务。

公司所有原轼材料、物资、零部件、办公用品、机器设备的采购,均应符合本办法的原则精神和采购工作规程。

公司采购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体制。

三、重要的、大宗的、贵重的或限额以上的采购,由采购部门统一办理;低值、小额或限额以下的采购,由使用的部门各自办理。

公司实行成批和零星采购相结合体制。

四、根据年度经营计划,测算和制定年度原辅材料、物资需求计划,每年进行1~2次的成批采购;

五、年度物资计划难以概括,或市场供求变化导致物资需求计划改变的,可在年度中进行多交的零星采购。

六、贯彻五适方针,即以最适当的价位、在适当的时间、从最适合的地点,购进适当品质及适当数量的物料。

七、采购计划与申请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材料消耗定额、各部门物资需求以及现有库存情况,可以制定年度采购计划预案。

根据年内生产进度安排、资金情况和库存变化,相应制定半年、季度或月度的具体采购计划,该计划按期滚动修订。

公司年度采购计划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实施,半年、季度采购计划须经总经理审批,月度采购计划变化不大的经总经理划主管副总核准。

根据采购计划制作的采购预算表,以一式多联方式提交,分别经采购部经理、主管副总、总经理按权限签批核准。

公司物料库存降低到安全库存量或控制标准时,可即进提出采购申请,并分为定量订购和定时订购两种方法实施采购。

八、采购实施

采购部收到请购单或采购计划被批复后,立刻开展多方询价、比价、议价,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询价人员将三家以上候选供应商的品种、性能指标、报价、批量、运输和付款条件等情况报采购主管选择。对大宗、贵重、批量性的采购可采取公开竞价、招标、产品订货会等方式进行采购。尽量提高每次采购批量,获得批量折扣,降低采购成本。采购询价获准后,采购员即与供应商洽谈买卖合同及合同条款。买卖合同采用国家标准合同和本公司拟订合同格式。合同文本须经采购主管和主管副总经理批准。重大采购合同须经公司律师审核和工商部门鉴证。采购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后,采购员按合同付款进度,向财务部申请借款,及时向供应方支付定金和各期货物。采购员按合同交货进度,及时催促供应方按时发货。收到托运单据或提货凭单后,即前往提货点,按提货程序清点货物品种、质量、数量或重量,相符后签收。如发现货物品种、数量或重量与合同不符,质量经检测与合同约定标准不符,采购购员可拒绝接收或将货物退回供应方。对货物品种、质量、数量与合同不符的,采购员及进告知供应方,并就退货、经济补偿、赔偿和罚款事宜进行谈判。验收合格的货物及时运抵仓库,办理移交入库手续,并持有关发票和提货凭证到财务部销帐。采购员负责对在签字货物和在签字货款明示于图表,分类监控、跟催。采购员对缺货、不明供应商、供货延迟、验收不合格、货款诈骗等问题,应及时上报主管处置,寻找替代品或变更生产计划。

九、其他

1.采购部应采取有效措施,完成公司下达的降低采购成本的指标,或达到采购目标成本。

2.采购员密切关注主要材料、物资市场供求、价格变动情况,趋势预测,提出最有利的采购时机。

3.采购部分分析主要物料的采购成本及构成,掌握出厂价、运输费、采购费用、在途损耗、保险费等在采购成本的比重,对有关费用重监控。

4.采购部选择运输方式,应考虑运输费用、快捷性、途中损耗、安全性、方便性等,多方案比较后选定方式。

5.会同财务部确定贷款分期付款和结算方式,协商使用赊购、商业票据,减少公司采购和库存资金的占用。

十、采购部对采购员的如下工作行为进行考查、评价:

采购目标成本的完成情况;

采购合同履约率和违约程度;

采购成本节约额或损失额;

采购物料质量合格率;

价格波动情况;

供应商稳定性和开拓供应商新情况;

廉法或执着收回扣、受贿情况。

以上工作情况记入采购员业绩档案,作为考绩依据,并作出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十一、附则

本办法由采购部解释执行,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生效。

采购流程

1. 采购经办人在物品申请单或采购定单内需填写所购物品的估算价格、数量和总金额。

2. 各采购经办人在采购之前必须把物品申请单或采购定单交到财务部进行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方能进行采购。

3. 采购物料定单必须写上公司统一规定PO单号报总经理审批后复印一份交与财务。

采购方式

1. 集中计划采购:凡属日常办公用品必须集中计划购买。

2. 长期报价采购:凡生产用物料须选定供应商议定长期供货价格。

3. 每年第一个月重新审定上年度供应商,与供应商洽谈需两人以上进行,并对供应商评审,且作出相关评审记录。

采购实施

1.物品申请表批准签字且到财务部备案后,办理借支采购金额或通知财务办进汇款手续。

2.采购人员按核准的采购定单或物料申请表向供应商下单并以电话或传真确定交货日期或到市场采购。

3.所有采购物品必需由仓库或使用部门验收合格签字后,才能办理入仓手续。

采购付款方式

机关采购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行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委托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评审质量,根据《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以及《XX市财政局关于印发XX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中介机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财办〔2016〕X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是指经县财政局依法进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的进入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库的具有相应资质条件、为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第三条县财政局负责县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库的组建与管理,具体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财政局对中介机构按“择优进库、公平竞争、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章中介机构库的建立

第五条县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取一批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组建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库。

第六条县财政局每三年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重新择优组建中介机构库。

第七条进入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乙级以上工程造价执业资质,且有从事大中型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的相关业绩。

第三章中介机构库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入库中介机构的评审任务分配方式。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财政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由评审中心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在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下达委托书并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委托评审合同,中介机构核对签收评审中心移交的相关资料。通过抽签产生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同一工程项目,接受评审业务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是该项目预算编制业务委托方;

(二)上一次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未完成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下一次抽签,但评审的项目由于建设方的原因暂时没有走完评审程序,经县财政局同意可参加抽签;

(三)一个中介机构每次原则上只有一轮中签机会,但中签的项目送审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可继续参加抽签;

每一次抽签,中介机构联系人没有参加或没有书面委托代表参加的,视同弃权;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被评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县财政局提出回避。

第九条评审中心对中介机构评审资料实行登记备案制。具体的委托评审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收集整理送审资料并初步审查后报送县财政局资金管理部门与评审中心;

(二)经审核同意的,评审中心按规定接收评审资料并登记备案;

(三)评审中心将项目资料移交确定的评审中介机构;

(四)中介机构接收评审中心移交的资料并核对签收;

(五)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的评审流程和技术规范,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定额标准和项目建设有关资料,对工程预算实施评审并出具评审结论;

(六)评审中心对中介机构的评审结论进行全面复审,提出审核意见,交中介机构调整修改初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

(七)复核后的评审报告由评审中心报送县财政局。

第十条中介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评审资料管理制度,报评审中心备案。

中介机构不得擅自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获取评审资料,不得遗失、篡改、编造评审资料;

(二)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依法进行评审,同一工程项目的编制业务委托和审核业务委托不能为同一中介机构,并确保审核人员与项目无利害关系,遵守廉洁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回避、保密等各项规定;

(三)中介机构应遵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财政部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系统,严格按相关规定、定额、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四)中介机构接收评审资料后应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并制定包括评审内容、方法、时间的评审计划,报评审中心审核。

参加评审的中介机构人员应当具有满足项目评审的专业能力和执业资格,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同时具有类似工作经验及全国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

(五)中介机构应接受评审中心的监督和指导。

评审中心有权指派专人对委托评审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中介机构不得直接联系建设方。如需补充相关资料(现场踏勘、联席会议、对审等)必须在评审中心相关人员主持下进行;

(六)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评审过程中中介机构应对重大不确定事项和重大争议事项进行详尽调查并及时向评审中心报告;

(七)中介机构应根据财政评审中心复核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后出具评审报告,确保出具书面报告的准确性。

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做出书面说明,评审报告内容应详尽,包含工程概况、评审范围、评审依据、工程经济指标、审减(增)情况说明。评审报告必须胶装,并要求盖公司公章、执业印章、负责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及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八)评审中心对评审进度实行时限管理,根据项目大小,应在接收基本完整项目资料之日起按如下规定时间完成项目预算初审,特殊应急项目应服从评审中心计划要求:

序号

工程预算送审金额

评审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收评审资料之日起5天

2

500-2000万元

从接收评审资料之日起10天

3

2000-5000万元

从接收评审资料之日起1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收评审资料之日起20天

(九)中介机构如不能在规定期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评审中心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评审中心将酌情做出答复和处理;

(十)涉及需要现场踏勘的评审项目,应由评审中心负责联系建设单位,与中介机构一并参加;

(十一)各类项目预算评审必须健全评审工作底稿制度。

项目评审人员要对实施的评审方案、程序、获取评审证据及得出的评审结论做好完整的书面记录,其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评审情况、现场勘察情况、工程量确认情况、复审情况、评审结果等。对评审工作底稿不详、不实的不得签发评审报告,评审工作底稿于项目评审报告发出5个工作日后交评审中心存档。

第四章中介机构的考核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对入库中介机构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考核,评审中心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评审中心对入库中介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的内容包括报告准确率、服务时限、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等方面,具体考核办法详见《中介机构年度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表》。根据综合考核结果,连续两年排名处于末位的予以淘汰;年度排名处于前列的,评审中心给予优先安排评审项目。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清除出中介机构库,5年内不得参与县财政投资评审的相关业务:

(一)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真实信息资料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的;

(三)出具的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

(五)取得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合同后,拒绝或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

(六)违反廉洁纪律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对评审过程中的违规问题,评审中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委托、取消入库资格、扣减评审服务费等处理。

评审中心对入库中介机构的评审纪律、评审程序、评审质量、评审效率进行监督管理,对违纪、违法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评审中心应在每一年度末对入库中介机构资质进行审查,如发现资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取消委托资格。

第五章中介机构服务费的管理与支付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评审服务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一般在所评审的项目资金来源中安排,纳入项目建设总投资。

第十七条中介机构评审服务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湘价服〔2009〕81号文件)结合市场行情实行下浮:

(一)基本服务费支付计算:预算评审基本服务费按湘价服〔2009〕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40%计算支付;

(二)核减额收费支付计算:预算评审核减金额500万元(含)以内的项目按标准收费的20%计算支付;预算评审核减金额500—1000万元(含)内的项目按标准收费的15%计算支付;预算评审核减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标准收费的10%计算支付;

(三)非技术因素审减不计算核减额收费;

(四)计费方式按照以上《收费标准》,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五)预算审核服务费总额包含基本服务费和核减额收费,实行保底和封顶,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单个预算项目送审金额5000万元以内,审核服务费总额原则上不高于10万元,单个项目送审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技术性复杂的在上述下浮比例基础上协商约定。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服务费与审核质量及时限挂钩,具体如下:

(一)中介机构预算项目初审结论与评审中心复核审定结论比较,偏差率不高于3%,每增加1个百分点,扣减服务费总额20%,复核偏差率高于5%,该项目不支付服务费,一年内累计两次复核误差高于5%,取消委托资格;

(二)未按期完成工作的,每延期一天,服务费总额扣减5%,此项扣减合计不超过总服务费的30%;

(三)中介机构审核完成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差错或漏项的,财政评审中心将予以追溯或从以后的项目服务费中扣除。

第十九条评审服务费须经过评审中心审核,建设单位收到审核结论后,根据评审中心对服务费审核意见及时向中介机构支付。

第六章附则

机关采购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履行对全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职能。

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且便于获得和查询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采购信息的指定媒体为《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山东政府采购网”、《齐鲁晚报》和“*政府采购网”。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或补充事项等;

(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七条除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特别紧急的采购和因自然灾害、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外,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全部公开,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采购信息更正公告、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内容应当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谈判邀请函、资格预审、成交结果、采购信息更正、投诉处理决定等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其有关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参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信息内容制定。

第九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询价通知书、成交结果、采购信息更正、投诉处理决定等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其有关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参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信息内容制定。

第十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自竞争性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报价人提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15日。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自询价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报价人提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3日。

第十一条*市及各市、区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及其更正事项;谈判邀请函、资格预审、成交结果及其更正补充事项;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采购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必须在“*政府采购网”公告。

*市及各市、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在“*政府采购网”公告。

第十二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第十四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实行统一管理,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

在“*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应当经过委托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并加盖其公章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不予。

第十六条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三)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四)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第十七条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第十八条采购机构有第16条、第17条情形的,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将其列入考核记录;情节严重的,上报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业务资格。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控告和检举。

第二十条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工作,并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机关采购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政府 管理 社会 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实施政府采购制度以来,采购规模逐年扩大,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支撑点之一,在宏观调控经济、节约资金、抑制腐败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从运行的实践来看,政府采购要进一步发挥调整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参与国际竞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作用,还存在亟待规范和完善的问题。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我国实 行政 府采购以来,发展十分迅速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一个支撑点;与此同时,采购行为、采购方式得到进一步规范;专家评审机制、限时办结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等得到进一步落实;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逐步提高。但是在收到良好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规范和完善。

一、政府采购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违规审批现象时有发生。政府采购必须坚持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为主,并且通用类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现实中,有些单位一味强调特殊性,有些采用改变项目名称等手段,想方设法规避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一些部门游离于监管部门的控制而自行采购或变相自行采购,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政策、 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影响了“制度效益”的实现,也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和本应达到的社会经济效果。

机构缺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的政府采购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却无监督人员监标;有的机构把自身经济收益放在第一位,对采购程序等有关规定能松则松、能宽则宽;有的采购机构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和把关意识,对有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现象,放任自流。照顾人情关系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设定特别参数,倾向性十分明显,变相指定中标人,有的采购人与供应商私下通谋,采取种种方式规避法律,帮助陪标、窜标和围标;有的采购人代表在参与综合评审活动中,不讲原则,故意照顾人情关系,导致评标结果不公平。

个别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有的评审专家对项目的技术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不熟悉,无法合理评价投标文件;有的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匆匆完成评标,评标质量不能令人信服;有的专家不能坚持独立评审,过分迁就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意见;有的专家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不熟悉,对评标程序、评标内容、评审规则缺乏了解,根据自己的喜好来裁量;有的专家利用自己的身份,主动与采购人和供应商联系,为采购人“包装”替供应商“代言”,直接影响了公平、公正原则。

对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不当。有的政府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对供应商质疑消极应对,敷衍塞责;有的屡找借口,推托责任;有的置之不理,将矛盾上交。导致这些现象的根源,在于政府采购管理者及参与人在审批、组织和评审政府采购项目时,把关不严、执法不力、利益驱动、责任意识淡漠。

政府采购欠缺节制意识。作为社会 公共 事业,政府采购节制意识的提高,采购行为的公开、公正、透明,只有在尊重社会公众的正当合法权益、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成为一种真实。

二、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与完善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立法,建立有效的异议、申诉和救济机制,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模式。应允许政府采购 合同 的双方当事人通过磋商、仲裁、司法或行政等手段维权,保证采购实体、供货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的正当权益。同时,制定出台有关分散采购管理办法、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办法、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最大限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尽可能地减少权力寻租。重视采购目录和采购方式。拟定政府采购目录时要广泛征求政府采购参与人的意见,凝聚大家的智慧,科学划分通用项目与专用项目的内容,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充分体现出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公平性,最大限度地消除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人为因素。同时,要推行采购方式审批责任追究制,不断规范财政部门的审批行为。

严格对政府采购机构的监管。集中采购机构要依法采购、注重规则,其它采购机构要合法经营、诚信服务。严格对政府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要从工作业绩、制度建设、人员素质等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方面进行量化评价。从现代政府采购团队 文化 建设的角度,结合诚信原则,使服务变成品牌,变成展示政府采购形象的载体,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为加快财政支出改革服务。

强化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加强 人力 资源 建设。一是要把好“入门关”,既要大胆引进品德高尚、有真才实学的专业人才,又要慎之又慎,努力在政府采购专家的引进机制上下功夫,力争做到引进与需求一致, 道德 审查与专业审查并重,破格与资格并举,特别要重视对专家实践经验的审查。二是要把好“监督关”,要制定科学严格的专家评审工作制度、专家评审工作信息反馈制度和诚信制度,把专家的评审行为置于各方的监督之下,不断提高专家清正廉洁和客观公正的思想意识。三是要把好“审验关”,要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充分利用对专家资格核验复审的时机,从职业道德规范、专业水平、执业能力、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建立起评审专家的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体制和机制。

加强采购队伍建设,提高采购从业人员的采购执行能力。实现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化,将政府采购队伍建设纳入制度化轨道,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使政府采购工作真正成为体现效率和效益的阳光工程。所有政府采购管理者和参与人,应注重公正道义素养、专业权威素养、信息吸纳素养和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服务意识、配合意识、自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

重视监督检查。强化职能监督、重视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内外结合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切实发挥有效监督的作用。特别是要注重培育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使纳税人积极监督政府采购行为。来自纳税人的监督针对性强、效率高,能有效节约政府组织监督的制度 成本 ,也是实现政府采购经济目标和效益目标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机关采购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单位疫情防控捐赠物资台账管理不规范。如横山镇捐赠物资台账登记未区分物资类别、计量单位,未折算受捐物资价值等问题。

(二)个别部门采购防疫物资程序不规范,未取得有效票据。抽查发现,区综合执法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在电商平台采购防疫物资,未取得有效票据,用单位自制票据报销防疫物资采购款125,833.80元。

(三)防疫物资闲置未使用。抽查发现,区商务局代购体温枪61支共32,424.80元,因区内商户以价格过高拒绝领用,截至3月25日仍存放在区商务局未发挥效用。

(四)捐赠资金使用率较低。截至3月25日,全区累计收到社会捐赠资金1,291,688.60元,累计使用352,489.60元,使用率仅27.3%,结余资金939,199.00元尚未安排使用。

二、审计建议

(一)各镇(街道)及接受捐赠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防控物资细化管理、统一调度和统筹使用,多措并举强化管理和使用确保全程可追踪,减少防疫物资闲置浪费确保发挥效用,集中资源满足疫情防控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