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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居民个人财富的快速增长,进一步开放个人境外投资,拓宽资金出境渠道,有利于满足居民多元化投资意愿,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缓解外汇储备压力。但国际的大海不同于国内的江河,要搏击更大的风浪,个人资本到境外投资要预先做好功课,防范各种投资的风险。以此为背景,设计了我国进一步开放个人境外投资的路径,并就建立完善个人境外投资的配套措施提出了相关建议。
近年来,我国外汇储备增长较快,不仅使经营管理外汇储备面临较大挑战,也给我国的货币政策调控增加了难度。进一步开放个人境外投资,拓宽资金出境渠道,有利于有效缓解资金流入压力,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增大货币政策调控空间,满足居民多元化投资意愿。但是,目前我国个人境外投资还存在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有效性不高、投资渠道不畅等诸多问题。因此,开展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研究,探索个人境外投资进一步放开的路径和风险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放开个人境外投资的必要性
有利于拓宽境外投资渠道,满足境内投资需求。目前,合法合规的个人境外投资渠道主要包括:一是境内个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二是通过QDII投资于境外有价证券;三是境内个人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四是通过个人财产转移,将资金汇到境外后再开展投资。这些渠道要么对资金用途有明确限定,要么投资额度有限,而且审批流程较为复杂,个人投资需求难以有效满足。因此,研究探索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有利于拓宽境外投资渠道,满足境内投资需求。
有利于完善个人境外投资统计监测,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在个人境外投资需求通过正常渠道难以满足的情况下,部分投资者便通过分拆购汇、甚至通过违法手段将资金汇出。在外汇管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形式主要有:利用个人年度5万美元购付汇额度,通过多人次分拆,陆续将资金汇出;将个人资金混同境内外资企业利润、清算资金等汇出;通过地下钱庄跨境流动。这些个人境外投资资金以其他科目名义跨境流动,造成国际收支统计数据、个人结售汇统计数据失真,严重影响监管有效性。
有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缓解我国外汇储备增长压力。截至2014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9932亿美元,同比增长14%。外汇储备增长较快虽然增强了我国的对外偿付能力,有利于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为国内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但外汇储备不断攀升,导致央行以外汇占款形式被动投放基础货币,加剧了流动性过剩压力,对货币调控的自主性和有效性形成一定制约。鉴于目前个人境外投资需求较为迫切,拓宽个人境外投资渠道能够有效缓解外汇储备增长压力。
我国现有的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政策
个人境外投资的主要形式可以分为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以及其他境外投资。根据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机构、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也就是说,境内个人和境内机构一样,在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后,就可以开展境外投资,但事实上,目前居民个人开展境外投资要么无据可依,要么手续繁杂。
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个人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目前境外直接投资主要相关管理部门为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但三部门境外直接投资的管理对象主要为企业。2004年,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适用对象为我国境内各类法人的境外投资项目。2009年,商务部颁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也规定,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目前涉及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文件为2005年印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认可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行为,但仅限于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企业。
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目前个人如需投资于境外有价证券,需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办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即QDII,是指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它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该项制度于2006年4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开始施行。符合条件的银行、基金、券商、保险等金融机构均可申请成为QDII。2013年以来,QDII改革步伐逐渐加快,境外市场也稳步扩大,截至2014年9月26日,我国已累计批准QDII额度846.93亿美元。2013年央行工作会议提出积极做好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QDll2)试点相关准备工作,但目前尚未开展。
个人其他境外投资。境内公司员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2007年1月,外汇局印发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境内个人应该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涉外汇业务。2012年2月,外汇局出台了《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由核准管理改为登记管理,但境内公司或机构仍需开立专户用于相关资金存放与支出。目前境内个人参与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无相关规定。境内个人对外财产转移。目前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主要办理依据是《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第14号公告),《办法》对境内个人对外财产转移的主体资格、一次性汇出金额均进行了一定限制,体现了严格管理的思路。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提供对外担保,目前暂无相关规定。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提到,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个人境外投资试点区域。昆山试点个人境外直接投资。2013年初,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并允许在试验区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同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同意试验区内个人以人民币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目前昆山还未有相关业务办理。上海试点开展各类个人境外投资。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规定,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2014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为区内个人进行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清除了障碍。
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的国际经验
总体来说,个人境外投资的管理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个人境外投资与机构境外投资一视同仁,均采取较开放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此类主要为发达国家;另一类是对个人境外投资实施额度管理,此类主要为新兴市场国家。
发达国家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经验。管理整体相对宽松,仅对个别行业、关键项目予以审查。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均对个人境外投资不实行外汇管制,无需经过事前批准。但对于一些金额较大、涉及产业安全的个人境外投资也予以一定监管。如在英国,可能会对英国产业安全或重要工业企业产生影响的投资项目,需接受一定审查和限制。注重对个人投资者的保护和鼓励。一是实施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在美国,投资者原则上需就其来自全世界的投资收入纳税,但是如果居民长期住在国外,则可以申请境外收入税收减免。法国实行地域管辖的税收原则,即只有境内产生的利润在法国纳税。二是注重投资者保护。美国、英国、德国均与多个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此外,美国为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如战争、汇兑限制等提供担保。
新兴市场国家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经验。实施限额管理。南非政府规定,居民个人每年跨境投资限额为四百万兰特,其中对境外居民或暂时在海外的南非居民发放贷款,每年不超过100万兰特。印度金融监管当局规定,居民个人每人每年向境外汇出资金限额为20万美元。泰国政府规定,个人对外直接投资一年内超过1000万美元的,需经中央银行批准。设定投资者门槛。南非政府规定,个人境外投资者必须年满18岁,且信誉良好。允许境内员工参与境外公司股权投资及股权激励。新兴市场国家虽然对个人境外投资普遍采取限额管理,但对境内个人参与境外公司股权投资及股权激励较为宽松。南非、印度均允许个人参与境外公司发起的员工持股计划。
我国进一步开放个人境外投资的路径设计
个人境外投资进一步开放顺序的选择。目前我国境外投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监管手段尚不完善,投资者整体缺乏境外投资经验,贸然全面开放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存在较大风险。建议从风险可控的角度,采取渐进的开放模式,对境外投资的形式、地域、产业划定一定范围,待时机成熟后,再逐步扩大范围。在个人境外投资形式上,可选择先开放和实体经济联系更为紧密,风险也相对较小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然后开放个人境外证券投资,最后开放个人境外放款。在个人境外投资的目标区域选择上,建议先选择港澳特别行政区,再扩大至法规较为健全、市场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最后扩大至所有已与中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在国内试点区域的选择上,可先选择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而后逐步扩大至全国。在货币的选择上,为扩大人民币境外使用范围,可以本外币同时推进。
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模式的选择。投资者资质。个人境外投资者应年满18岁,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管理模式:限额管理,登记为主。建议对单个投资者按年度核定投资额度,额度以内的个人境外投资实施登记备案制,额度以上的个人境外投资实施审批制。管理部门。建议限额以上的个人境外投资由发改委审批,限额以下的个人境外投资到各地商务部门登记备案。鉴于目前外汇管理局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方面具有天然优势,而且过去在机构境外投资监管方面也具有丰富经验,建议由外汇管理局承担起个人境外投资的后续监督管理职责。
个人境外投资风险防范措施。实行专户管理,夯实数据基础。目前上海自贸区的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即是对特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的有益探索,但该账户的资金使用范围更加广泛,不太适合短期内在全国推广。金融机构需定期向外汇局报送账户资金流动信息。加强监测分析。外汇局可在现有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增设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模块,用于接收金融机构报送的个人境外投资信息,并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对非现场筛选出的异常个人境外投资交易进行延伸核查,有效防范资金异常流动。加强部门协调,建立监管体系。外汇局应主动加强与发改委、商务、税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和数据交换,实现对个人境外投资的协同监管。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与机构相比,个人资本流动更灵活,对各种经济变量的反应更加灵敏,这易造成资本流动的大起大落。为避免对合法合规个人投资者的冲击,建议采取隐性税收的形式,即规定所有个人境外放款必须将放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存放在中央银行,如果资金按期返还,即可退还准备金。
个人境外投资进一步开放的配套措施
尽快建立个人境外投资法律体系。虽然国家发改委已于2014年8月表示,正在加快制定和出台《境外投资条例》及实施细则,允许个人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但是,境外投资的相关管理部门,如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等都对境外直接投资行使一定的管理权,而且各个部门的权限并没有较为清晰的界限,容易引发矛盾,降低管理效率。建议进一步明确个人境外投资相关管理部门在投资审批和行政服务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各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从而形成完整的境外投资法律体系,建立起职责明确、运转有序的联合监管机制。
随着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企业为发展需要,为节省汇兑损失,缩短国内审批流程,境内投资主体将境外投资收益直接补充境外企业流动资金或转增注册资本。如南非某玻璃公司是秦皇岛市成立最早的境外投资项目,企业成立后,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但由于近年来国内玻璃出口价格下降,导致境外企业玻璃生产受到冲击。为境外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境内主体一直将分配所得利润留存境外企业作为扩大生产的所需。
规避政策监管成为境外投资收益非正常回流的另一因素
目前,对于境外投资收益的汇回,企业需提供相关的财务报告及董事会决议等材料才能在银行办理入账及使用。年检中了解到,企业为规避政策监管,不愿如实反映境外投资盈亏,怕增加税负,存在通过携带外币现钞、贸易项下转移定价等方式转移投资利润的情况。
“假投资、真逃资”,境外投资无收益
年检中发现,有些企业存在境内投资主体办理境外投资登记后,迅速一次性汇出投资款,但境外一直无实际投资的项目。近年来,有些境内投资主体无办公场所、无生产经营项目,此类空壳项目,降低了外汇监管效果。
监管建议
(一)建立境外投资信息政策咨询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部门应尽快设立境外投资国别政策咨询信息网络,按照重点国别、重点领域,建立国外投资贸易政策信息库,增强企业运用法律和政府保护机制保障境外投资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境外投资项目质量。
(二)加强部门联合,完善境外投资政策法规体系
建议各管理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和协调,保证境外投资管理政策的一致性和协调性,改变目前境外投资政出多门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大境外投资改革力度,简化境外投资审批手续,按照境外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层次和类别调整政策和管理办法。
(三)加强境外投资的后续监管和统计监测
一、我国的对外投资政策促进体系
当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促进政策体系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 信息和技术支持
我国政府机构自身或政府出资创办的对外投资信息咨询机构为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服务,方便企业降低对外投资的前期成本。
2004年投入运行的“中国对外经济合作指南网”是商务部设立的服务境外经济合作的专业网络,建有包括政策法规、促进服务、国别环境、统计资料、政策解读、合作信息库、政务公开、“走出去”战略、企业名录在内的信息服务板块和包括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系统、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网上发放系统、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经营资格管理系统、境外矿产资源项目开发备案系统、国别投资障碍报告系统在内的政务服务板块,具有强大的服务功能。
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设立的“中国投资指南”网,作为专为外商来华投资和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服务的网站,提供大量统计数据、研究报告、政策分析等服务。该网站还不定期《中国对外投资促进国别/地区系列报告》、《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和《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提供国别和行业方面的信息。
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作为中国政府驻外的经济代表机构,负责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中国企业进行管理和服务。各国中国商会也不定期举办各类投资洽谈会,组织招商团,提供境外项目信息和投资境外培训课程等服务。
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国家税务总局、各行业协会以及各地方商务部门等也提供有关东道国的宏观经济状况、投资环境、法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和要素成本等信息。
另外,国家还通过财政扶持、人员安排等手段,在不同层面设立了一些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便利。还有一些专业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机构等也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大量的信息服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针对境外项目的特点,为投资者提供免费或有偿的项目级咨询服务,包括国别风险、投资环境、税收政策、法律制度、行业与投资项目信息、合作伙伴资信调查等,还不定期《国家风险分析报告》,对各国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和研究分析。
(二) 直接的财政金融支持
一是政府专项资金支持。为了鼓励和引导企业到国外投资,我国先后推出了多项涉及促进境外投资的专项资金:1995年,外经贸部和财政部设立了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用于在全国范围内调节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2000年10月,外经贸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对中小企业“走出去”到海外投资办企业予以前期费用等资金补助。2003年,商务部、国土资源部针对资源类企业设立了“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资金”。财政部、商务部2004年10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04年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前期费用扶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2005年10月了《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2月,商务部、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决定自2006年起对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给予直接补助或贴息等专项资金支持。
二是产业投资基金支持。为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1998年以来,作为中国政策性银行的国家开发银行与其他国内外机构合资设立了四只产业投资基金,即中瑞合作基金、中国一东盟中小企业投资基金、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和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对到境外开展投资和经贸活动的中国企业和项目进行投资参股,帮助企业解决资本金不足问题,并提供咨询服务。
三是信贷支持。中国为境外直接投资提供直接金融支持的机构主要包括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专业外经贸政策性银行,对各类对外投资合作给予信贷支持,并设立了境外投资专项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则在世界50多个国家设立了工作组,为各类投资项目提供信息咨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主要为境外投资提供投资保险服务、担保服务和各类咨询服务。在国务院1999年《关于鼓励企业利用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基础上,2004年10月,国家发改委、中国进出口银行颁布了《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的通知》,每年安排“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受出口信贷优惠利率。2005年9月,国家发改委、国家开发银行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境外投资重点项目融资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每年安排专项“境外投资股本贷款”,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扩大资本金,提高融资能力。2005年1月,国家发改委、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颁布了《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向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投资咨询、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及投资保险等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服务。2005年8月,为推动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商务部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做出了《关于实行出口信用保险专项优惠措施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通知》。
在中央财政对境外投资给予资金支持的同时,部分有条件的地方财政也给予相应资助。如北京市财政根据《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对北京市企业赴非洲开展资源领域合作的中长期贷款、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险的保险费、境外设立生产性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类项目的中长期贷款和周转金贷款利息等给予补贴,同时对于以推进对外投资为重点工作的北京市中介机构举办的境外投资环境考察活动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
(三) 放松外汇管制
在外汇管理方面,我国逐步放开了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有力地促进了我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
2009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进一步简化了审核程序,改革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事前审查为事后登记,并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核准。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留存
境外利润等多种资产来源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同时,允许境内机构在其境外项目正式成立前的筹建阶段,经外汇局核准汇出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
(四) 投资保险与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
目前中国的海外投资保险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办,主要承保对外直接投资中的汇兑限制、征收、战争及政治暴乱、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及部分商业风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业务。投资保险期限最长可达20年,赔偿比例高达90-95%。为强调对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优惠融资和保险支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于2005年会同国家发改委联合《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于2006年会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加大对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金融保险支持力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是以两国政府为主体做出的关于保护双边投资的承诺。截至2009年,中国已经与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经贸混委会机制,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超过127个,与一些国家正在商签自由贸易区协定,与20多个国家和地区就加强互利合作签订了政府间协定。
1965年,世界银行董事会通过《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其目的在于提供解决国家和外国私人投资者争议的调节和仲裁的便利,促进相互信任,并鼓励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公约决定在华盛顿成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作为解决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争议和实施公约的常设机构。截至2003年12月3日,该公约签字国已经发展到154个。我国于1990年签署了该项公约,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在遇到争端时,可依据该公约将争端提交ICSID申请调解或仲裁。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又称《汉城公约》)于1985年10月11日在世界银行年会上通过,于1988年4月12日正式生效,中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和主要出资国之一。根据该公约建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属于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但它同时又是独立的国际组织。设立该机构的目的,是鼓励向发展中国家成员国融通生产性投资,为向发展中国家的海外私人投资提供非国际经济合作2011年第3期商业风险(政治风险)担保。除MIGA外,世界银行还向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项目提供部分风险担保和部分信用担保,以帮助投资者减小投资风险,这些也都可以支持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
(五) 税收支持
我国在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支持方面,主要措施有: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所纳税收给予抵免,对承担援助项目的企业实行税收饶让,对在境外遇到不可抗风险而造成损失的企业给予所得税优惠。截至2007年4月,我国已经与89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家税务总局在2007年了《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国内企业和个人到境外从事跨国生产经营的税务处理问题做出了规定。
二、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一) 加强有关对外直接投资促进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近些年来,我国政府根据实际的要求,借鉴国际经验,已经初步形成了适应当前需要的对外直接投资促进体制。但是由于宣传和培训不到位,许多政策还停留在纸面上,无法被企业了解,企业对政府的印象还停留在旧观念上,对政府所能提供的服务和帮助也不甚了解,不知道从哪里找机遇和信息,遇到困难也不愿去找政府寻求帮助。所以,必须要加大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建立专门的宣传机制。形成政府与企业间良性的互动,促进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
特别要加强宣传、培训有关国际公约、双边和多边约定建立的有关投资保护、担保和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各个东道国为吸引外资而设立的投资促进机制,使企业明白如何利用这些国际经济秩序中现成的机制发现投资机会、实现投资目的、保护投资权益。
(二) 建立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专门协调机制
我国目前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和服务,有多个部门参与:商务部是国务院授权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起草对外直接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发改委负责安排国家拨款的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资委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协助管理部门,负责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外汇汇出入、资金投放、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等事务。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委为其境外企业主办单位的政府主管部门,并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综合优势和特点,确定本地区本行业的重点投资方向和领域。同时商务部授权其驻外使领馆商务处对中方在其所在国开办的各类企业进行一线监督管理。多个部门参与管理的好处是有利于对外直接投资促进机制向开放、服务方向的良性演化;缺点是实际操作中会受到短期行为、部门利益的干扰,容易产生矛盾。鉴于现阶段对外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应尽快设立有上述各个部门参加的专门协调机制,在宏观层面上统一规划和组织协调全国的对外投资活动。
(三) 加大对技术开发型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
当前,配合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应将技术开发型对外投资作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战略之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转变政府目前仅把优惠政策集中于边际产业转移和境外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的做法,把更多的资源和优惠政策倾斜于此类投资项目。同时,也要改变政府仅将国有企业作为扶持对象的做法,将扶持范围扩展到其他所有制投资主体,特别是发展潜力巨大的民营企业上来,集中力量支持国内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的技术开发型对外投资,从战略上统筹考虑技术获取方式的转变,促进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技术进步的提速。
我国现阶段应特别注意智力资源的对外直接投资问题,这是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问题。当前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的优势主要建立在两个基础之上,一个就是高新技术,特别是以尖端军事技术为代表的高科技,这是硬实力;另一个就是以美元为本位的世界金融体系,这是软实力,而金融霸权的基础说到底还是军事霸权这一硬实力,没有这个硬实力,这是制定和改变“游戏规则“的决定力量。所以,当务之急,是要发展战略性的新兴产业,立足点当然是自主研发,自主研发活动才是我国企业提升技术水平和增强引进技术吸收能力的基本途径,只用通过自主研发投入的增加和效率的提高,才能改善我国企业海外技术获取的绩效。但是,也要注意获取外部的智力资源,为我所用。
(四) 加大对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和政策支持力度
我国的民营企业正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而发展壮大。目前,民营企业在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税收贡献以及竞争力指数等方面,都开始超过国有企业,而且在对外贸易和投资方面出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事实表明,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成功率要高于国有企业。这是因为民营企业的产权清晰、机制灵活,更能满足市场经济的要求,更适合于某些需要高度关切和快速灵活反应的对外直接投资领域。
尽管民营企业逐渐成为对外投资的重要力量,而制度和政策设计上尚未对其有合理的定位,出现了对外直接投资管理的盲区。许多中小型非公企业在没有办理对外投资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就自行对外投资,而且日益普遍。应尽快规范民营企业和自然人的对外投资的政策和制度。2005年8月,商务部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曾了《关于实行出口信用保险专项优惠措施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通知》,这类对民营企业的“走出去”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应该进一步加大。
(五) 注意培育服务于对外直接投资的中介力量
一、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现状
1.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海外投资发展较快。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海外投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较大发展。尤其是90年代后,随着对外开放逐步深入,海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1979-2000年山东省共批准境外企业553家,总投资额3.73亿美元(中方投资额2.73亿美元,占总投资额的 73%)。
2.投资地区不断扩大。过去,国内的境外企业大部分集中在欧美、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和香港地区。它不利于进一步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难以发挥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比较优势。近几年,国内在不断巩固和发展对发达国家投资的同时,加大了对发展中国家投资的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3.投资领域趋向生产型项目。以往国内的境外投资项目大多是贸易公司或代表机构,生产型项目特别是能带动国内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出口的境外带料加工项目很少。近几年,国内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到境外投资兴办生产型项目,取得明显效果。例如,1999年,海尔集团设立境外加工贸易企业9家,其中在美国的电冰箱组装项目投资额达2890万美元,成为山东现有最大的境外投资项目。
4.投资主体不断向大企业集团发展。原来由于受企业的规模、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制约,国内的境外投资主体主要是中小型企业。近几年,针对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特别是由于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的需要,在充分了解企业对外投资的意向、市场、领域、方式的基础上,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推动企业尤其是大企业集团开展跨国经营,从而推动了境外投资主体由中小型企业为主逐步向大企业集团为主转变。
二、中国海外直接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1.海外投资的规模较小。一是对外投资的总体规模较小。无论是境外企业数量,还是投资总额,都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二是对外投资项目的平均规模较小。目前,发达国家对外投资项目的平均规模约为600万美元,发展中国家为450万美元,我国仅为110万美元。许多境外企业难以与具有较强实力的跨国公司竞争。有的甚至只能依靠国内母公司的进出口业务生存。
2.海外投资的质量不高。一是贸易型境外企业过多。这一方面反映了多数企业设立境外企业的目的在于扩大产品出口;另一方面也说明缺乏对境外投资的有效引导,难以适应经济国际化特别是生产国际化的要求。二是对外投资的方式单一。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约50%是通过收购股票、购买股份或兼并等方式实现的。从我国对外投资的情况看,大多数境外企业属于新建企业,通过收购、控股、参股和兼并等方式设立的企业较少。这反映了国内企业尚难以熟练地运用国际上通用的投资方式,造成企业境外投资总体上见效慢。三是对外投资区域过于集中,产业结构不合理。境外投资相对集中于欧美等发达国家,而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则较少,并且对外投资大多为贸易、资源开发项目,能够促进国内经济结构调整的制造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相对较少。
3.境外企业的体制改革滞后。目前境外企业尚未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直接影响其跨国经营活动的开展。第一,境外企业的产权不清晰。突出表现为一些境外企业对已投入的国有资产运作情况及回报收益难以落实责任;境外企业的中方股东均以企业法人形式出现,经营管理者和员工仅仅是企业的雇员;在自然人持股问题上,缺少政策导向和鼓励措施。第二,境外企业的激励机制不健全。境外企业人员的待遇多参照外交机构人员薪金补贴制度标准执行。企业的盈亏同经营管理者和员工自身利益没有直接联系,不符合国际规范。第三,境外企业的约束机制不完善。一些境外企业沿用了国内传统的管理办法和经营模式,特别是在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以及重大经营活动中,缺乏规范有效的制度约束,不利于跨国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4.海外投资的宏观管理不力。第一,缺乏强有力的对外投资管理和协调机构。第二,缺乏统一的对外投资发展规划。由于对外投资管理工作较为松散,因此很难制定和实施对外投资的长远规划,造成了境外投资项目在产业和区域布局等方面的不合理。第三,缺乏科学的对外投资管理手段。对境外投资的管理多为行政手段,且存在重投资、轻管理,特别是忽视指导、协调、服务的现象。相应的经济手段尤其是法律手段运用不够。
5.高素质的跨国经营人才缺乏。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发展和科技革命日新月异的形势下,对外投资的竞争,从根本上说是人才的竞争。企业从事跨国经营活动,既需要精通外语,懂涉外政策,熟悉国际惯例,掌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商法、现代科技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又需要大批高级的金融、财会、科技、管理和法律等专业人才。就目前境外企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看,根本不适应发展对外投资的要求。
三、中国海外投资的指导原则和重点
加入WTO后,国内有条件的企业将进一步开展跨国经营,拓展新的发展空间。为确保对外投资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主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循序渐进的原则。对外投资是一项创新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风险较大。国内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开展跨国经营,既要积极又要慎重,精心组织,量力而行,不图虚名,务求实效。具体来说,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时,必须充分考虑国际资本市场的需求状况,特别是东道国(地区)的实际需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对外投资的目标、战略和策略,有选择、有步骤、有重点地向外投资。二是贸易先导的原则。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的关系日益密切。国际商品贸易的扩大将会带来新的国际投资机会,进而扩大国际投资;而国际投资的增加又将进一步促进国际商品贸易的发展。在目前国内企业尚不具备大规模投资能力的情况下,要输出适用技术、设备、品牌、零部件等,应当采用贸易方式进入东道国(地区)市场,通过贸易带动投资。一方面,企业可以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络和品牌形象,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从而为投资建厂做好准备;另一方面,可以直接对东道国(地区)市场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了解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投资环境状况以及自己的合作对象,为制定对外投资的总体战略尤其是规避投资风险创造良好条件。例如,海尔集团在进行对外投资,开展跨国经营时,坚持以贸易为先导,走产品输出-技术输出-海外设厂的路子。通过产品的销售,先打开市场,有了市场和需求,再考虑创办生产基地问题。三是讲求效益原则。一切经济活动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以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取尽可能多的效益。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开展跨国经营,也要充分考虑经济效益的好坏。做到一切从实际需要和可能的条件出发,尽量选择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行业进行投资,力求以最小的投资,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海外投资的重点主要包括:
一是资源开发型海外投资。中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十分有限,经济发展与资源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应充分利用加入WTO的有利条件,积极鼓励经济实力较雄厚,有技术人才优势的企业,到资源相对丰富且开发成本较低的国家和地区投资,建立稳固的资源开发基地。其重点是:在拉美地区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在非洲、南太平洋地区进行木材资源开发;在拉美、北非地区进行渔业资源开发;在北美、拉美地区和独联体国家进行种植业开发等。通过与东道国(地区)的合作,获得资源竞争优势,从而为国内经济的发展提供优质资源。
二是出口导向型海外投资。在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的同时,以区域一体化为主要特征和以绿色壁垒、技术壁垒、反倾销等为主要手段的贸易保护主义有进一步抬头的倾向,这给仍以价格为主要竞争手段和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要基础的国内出口贸易构成了很大威胁。应该通过对外投资,在东道国(地区)兴办企业,就地生产,就地销售,可以有效地绕开各种贸易壁垒,减少贸易摩擦,并能利用一些发展中国家低廉的劳动力和土地,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三是产业转移型海外投资。目前,国内经济发展进入了以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为特征的时期。许多行业特别是一般加工业生产能力过剩,而且生产工艺技术较成熟,需要适时向国际市场转移。从全球产业布局看,国内工业化水平已经高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一些支柱产业的成熟技术在许多发展中国家非常适用。因此,应充分利用工业门类齐全、技术力量相对雄厚的有利条件,积极推动优势产业、成熟产业、长线产业,向境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转移,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有分析显示,中国储蓄率远高于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和丹麦等国,较高的储蓄率积聚了大量家庭财富,中国家庭财富总量位居世界第三。随着家庭财富值不断上升,中国成为全球第四大富裕消费群体指日可待。由于当前针对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匮乏,民间积聚的大量闲置资金或被迫储蓄,或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致使中国一度出现大量资本流出的局面。
至此,微观投资主体呼吁:尽快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放行个人境外投资,完善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这是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一方面,投资者手中积累了大量资金,急于实现利益最大化。然而,当前国内可供个人投资的产品有限,投资风险过于集中。之前中国大妈抢购黄金,部分原因就是碍于中国投资渠道狭窄,急于将闲置资金实现利益最大化,对风险置若罔闻,导致盲目投资。如果从资产配置角度出发,放开个人境外投资,促使居民资产能在全球范围内得以配置,那么中国微观投资主体不仅能避免盲目投资,更能有效分散投资国内单一市场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另一方面,民间资本投资生存环境艰难,暗度陈仓成为微观投资主体转移资本的惯用手段。尽管近年来中国出台了一系列利于民间资本投资的政策,但在实践中,政策门槛高、手续繁杂、条款约束较多,致使很多民间资本被挡在政策受益主体,严重打击了民间资本投资的积极性。对此,民间资本持有者不得不借助地下钱庄、虚假贸易和虚假融资的方式间接转移资本,逃至境外寻求高投资回报领域。这不仅严重扰乱了金融投资的正常秩序,更是逃离监管视线,加大政策宏观调控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