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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化集团确立了从分散采购向集中采购整合的目标。在“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梯次推进”的实施策略下,通过建立合理的管理架构、明确界定管理职能、清晰划分工作界面、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优化再造业务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协同协调工作等措施,完成了物资采购业务的集中整合。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凸显,并且使得采购过程更加规范,业务流程更加高效。彻底打破了以往分散采购、各自为政的采购管理运作机制,初步建立起了集约化、信息化、规范化的采购工作新格局。
关键词:
物资采购;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海化集团;实施措施;成效
对一家大型企业集团来讲,其物资采购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分散采购,即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拥有自主采购权限,对物资实行自采自用;另一种是集中采购,即集团公司实施物资采购集中管理,对物资进行统一采购后再根据所需分配到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使用。两种采购模式各有特点,具体采用何种模式主要取决于采购物资的种类、规模、采购需求的通用性、采购价格、地理位置、管理需求、客户需求等多种要素。近年来,山东海化集团物资采购管理模式完成了从分散采购到集中采购的转换过程,其中涉及不少管理难点、问题及解决方法,相信会对大型企业集团物资采购管理带来一定的启迪。
1海化集团实施物资采购管理集中整合的背景
1.1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适用条件
集中采购是指组织在核心管理层建立专门的采购机构,统一购买系统内所需物资的采购方式,具有采购量大、采购货物总价值高、采购过程长、手续多、决策层次高、专业性强、责任度高等特点。集中采购的适用条件为:大宗批量、价值高的物品,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或其他战略资源,保密程度高、产权约束多的物品;集中采购的适用范围为:集团范围内实施的采购活动,跨国公司的采购,连锁经营、OEM厂商、特许经营企业的采购等。分散采购是指由组织下属各单位自行实施的满足自身需要的物资采购方式,具有采购量小、采购货物总价值低、采购过程短、手续少、决策层次低、售后问题反馈快、库存空间小等特点。分散采购的适用条件为:小批量、价值低、总支出在产品经营费用中占比小的物品,市场资源有保证、易于送达、物流费用少的物品。分散采购的适用范围为:一是二级法人单位、子公司、分厂、车间等单位的采购,这些单位离主厂区或集团供应基地较远,分散采购的供应成本低于集中采购;二是异国、异地供应单位的采购以及产品研发所需少量试验品或少量变型产品的采购等。
1.2海化集团实施物资采购管理集中整合的背景
海化集团原为一家地方大型国企,2009年加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目前资产总额110亿元,员工1.1万人,旗下有30多家分公司及子公司,是我国重要的海洋化工生产和出口基地。海化集团全年物资采购总额约100亿元,此前实行完全分散的采购模式,所属分公司、子公司自行采购所需物资,各公司大多设有采购部门或实行采购与销售一体化,从事采购业务的人员共有300余名,同时各单位均设有物资仓库,各自独立运行。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张以及管理精细化程度的提高,这种各自为政、分散采购的运行体制越来越显示出问题与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单位各自为政,内部协同严重不足,造成大量资源重复浪费;二是计划不连贯,没有规模优势,无法产生规模效益;三是采购单位多,阵线长,采购控制难度大,造成长期大量隐藏性管理漏洞,集团层面难以实施有效监管和制衡;四是各单位均设有物资仓库并配备保管人员,致使物资无法实现资源调剂共享,库存资金占用大并造成大量的人员浪费。
2海化集团实施物资采购管理集中整合的方法与途径
2.1实施目标与方向
海化集团计划利用3年时间,整合采购业务,形成合力,提高议价能力。通过集中化的统谈统签、统谈分签等灵活采购手段,提高采购工作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同时利用统一的监督手段,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与管理,预防腐败等行为的发生。2012年初,海化集团提出了“加快物资装备服务平台建设,建立高标准的采购、配送、服务一体化业务体系”的工作思路,并制定了“采购管理精细化、采购行为规范化、采购权责明晰化、采购手段信息化、采购人员专业化”的具体工作目标,正式拉开了采购管理集中整合的帷幕。
2.2实施策略与步骤
采购管理集中整合涉及多方面内容,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使工作陷入被动的局面,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为更好地实现业务接续,海化集团确定了“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梯次推进”的实施策略。海化集团将为期3年的采购管理集中整合过程划分为6个时间节点,并确定了各阶段的目标任务:2012年上半年,使较容易实现集中采购的9大类70中类物资完成集中采购;2012年11月底,再增加2大类37中类物资的集中采购;2013年上半年,实现39大类物资的集中采购;2013年底,将大宗原料原油、燃料油、煤炭、焦炭纳入集中采购;2014年2月底,将其他生产用原料纳入集中采购;2014年3月底,将石灰石、原盐纳入集中采购。海化集团的集中采购采取先对容易集中采购的物资进行整合,再逐步过渡到较难物资的原则,为各单位预留了集中采购业务整合和人员配备的时间,保证业务过渡实现无缝衔接。
2.3实施方法与措施
2.3.1建立合理的管理架构
海化集团专门成立了采购专业委员会作为物资集中采购的领导机构;设立专门的物资采购执行机构——物资装备中心及相关处室,赋予其一定的管理职能,建立了分工协作明确又便于制衡和监督的物资集中采购内部管理架构。在人员配备管理上,海化集团多次在全集团范围内组织选拔考试,不断充实物资集中采购队伍。对部门负责人实行竞争上岗,根据素质和能力选拔干部,合理匹配工作岗位。
2.3.2管理职能界定明确
采购机构的职能定位是推进采购管理集中整合工作的基础。海化集团对物资装备中心的管理权限进行了详细界定,确立了采购专业委员会和集团公司领导办公会两级业务集体决策机制,明确了两级采购决策的权限和范围:权限内的采购业务由采购专业委员会决策,重大、异常变动等采购业务提交集团公司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时在采购专业委员会下设煤炭定价小组、油品定价小组和大宗原料定价小组,参与原料的招标、评标、商务谈判、定价等工作,价格确定后从线上上报专业委员会审批。
2.3.3工作界面划分清晰
物资装备中心既是一个业务执行单元,又是一个管理部门,分清其与相关单位间的工作界面至关重要。海化集团为物资装备中心划分了物资装备中心与集团公司职能部门之间、物资装备中心与物资使用单位之间以及中心内部各部门之间三个工作界面,为采购工作的协同、衔接、制衡提供了有效保障。
2.3.4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两年来,海化集团从实际工作出发,全面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了包括《山东海化采购管理规定》、《山东海化招标管理办法》、《山东海化竞争性谈判细则》、《山东海化询价采购实施细则》等9项采购管理办法、25项实施细则在内的采购业务制度体系,为采购业务平稳运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证。
2.3.5优化再造业务流程
随着集中采购范围的渐进式扩大,海化集团根据新纳入的物资类别,逐项对其集中采购流程重新进行梳理、优化和再造,建立起了物资类、工程服务类、煤炭焦炭类、油品类、大宗原料类等17个采购业务流程,设置了工作界面清晰、责权明确、节点依次传递的工作程序,为物资采购的规范化、秩序化运作奠定了基础。除此之外,海化集团还重点加强了对供应商库和评委库的“两库”建设,将原来的2092家供应商在集中管理并评审筛选的基础上优化至1000家以内,建立了一批优质的合作供应商群。此外,公司重新组建了评委库,为招评标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2.3.6加强信息化建设
海化集团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为集中采购业务开展提供信息化支撑。集团公司采用了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相对接的采购业务系统流程,并于2013年11月顺利上线运行。通过使用采购业务系统线上运作,一方面使采购过程更加规范透明化,另一方面淘汰了原有的纸质文本,制单、文件及合同全部改为线上电子制作和签批,节省了文档人工传递的环节,同时实现了同类物资的批量招标,使采购周期大大缩短,效率大大提高。
2.3.7加强协同协调工作
海化集团采购物资种类繁多,采购业务涉及方方面面,协同和协调工作随时都在发生。因此,公司根据再造后的采购工作流程,针对不同单位的业务需求以及需要协作的事项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加强反馈,强化责任落实,保证了集中采购业务的顺利开展。
3海化集团实施物资采购管理集中整合的成效
海化集团物资采购业务集中整合完成并运行一段时间后,显现了效率与效益统一的优势,不仅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还使整个采购业务流程更加合理高效,实现了采购过程的规范、透明、高效,圆满地完成了既定目标。
3.1规模效益凸显
物资采购业务集中整合后采购规模的扩大,大大提高了整体议价能力,使采购成本大幅降低。以主要原材料煤炭为例,在实施集中采购前,全集团煤炭年合计采购量约260万吨,供应商达到30多家,煤炭质量很不稳定。自2013年4月实施集中采购后,公司采取与大型矿企直接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的采购模式,打破了原来通过中间商采购煤炭的格局,将供应商压缩至4家以内。特别是与神华集团“联姻”后,海化集团的煤炭采购享受了与五大电力公司相同的优惠价格。通过实施集中采购,煤炭质量大大改善,2014年海化集团共计采购煤炭223万吨,在设备工况、发电量与往年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全年公司因煤质的提高而节省煤炭约37万吨,按照目前的市场价格,实现效益约1.9亿元。同时,各类基础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成本相比实施集中采购前也有较大幅度的降低。截至2014年底,海化集团共计完成采购额91.4亿元,与年初预算相比,实现采购效益5.1亿元,其中煤炭采购成本降低约1.2亿元。
3.2采购过程更加规范
通过将分散于各单位的物资采购业务集中整合到物资装备中心,定期公布采购招标和供应商入库、退库等信息,并设立意见箱及采购业务电子监督举报信箱,在原有集团公司监控和管理的基础上,集中采购工作接受物资使用单位和广大供应商的公开监督,实现了招标采购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3.3业务流程更加高效
通过对全集团的原材物料实施集中采购,海化集团明确了采购部门和使用部门各自的工作界面,实现了采购与使用的独立运作;同时重新实施了采购业务流程再造,去除了以往存在的弊端,建立了更为科学高效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并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支撑,大大提高了采购工作效率。
4思考与启示
4.1实施集中采购要充分考虑过程的艰难性和复杂性
实施物资采购管理集中整合,意味着对固有资源的重置和打破利益格局,阻力重重。海化集团物资采购管理集中整合历时近三年的时间,经历了多方的碰撞、磨合,直至最后的全面推行,其过程异常艰难。可见,实施采购管理集中整合不能一蹴而就,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实施过程的艰难性和复杂性,并预留出必要的缓冲时间。
4.2实施集中采购工作要抓准关键点,把握工作节奏
在物资采购集中管理实施过程中,把握关键契入点和工作节奏至关重要。海化集团抓住了公司与神华集团煤炭业务成功“联姻”的契机,顺利实现了难度大、矛盾集中的原煤物资的集中采购。公司制定的“分步实施、梯次推进”的总体策略,是把握采购集中管理工作节奏的关键。
4.3实施集中采购工作要抓住效益这一关键推手
成效是最不容辩驳的事实和证据。要使采购集中整合顺利推行下去,就要让大家看到通过集中采购取得的实实在在的成效,就要经得起大家的评判和检验。
4.4实施集中采购工作要具备果敢决绝、不畏艰难的决心和恒心
物资采购管理集中整合,需要面对各方面的声音和压力,其实施主体也会成为大多数单位的矛头指向,从而对集中采购推行工作造成种种阻力。在这种情况下,一时的犹豫或者妥协,都可能使集中采购整合工作半途而废,只有做到果敢决绝、不畏艰难,才能将集中采购整合工作顺利推行下去。
作者:汤全荣 王永志 单光明 单位: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许祖军.塔里木油田物资采购管理研究[D].西南石油大学,2005.
[2]徐康.安徽省电力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研究[D].合肥工业大学,2008.
第二条采购单位委托政府采购机构从事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业务以及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经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依法接受采购单位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以及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对已取得认定资格的机构设立信息库,加强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
管理、监督,并将对机构的考核、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记录归档及公示。
第四条采购单位可将采用部门集中采购组织形式进行的采购项目委托机构办理,但不得将法定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采购项目以及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委托机构办理。采购单位与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涉及应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委托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五条采购单位对采用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进行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集中采购机构应当独立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对操作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可以劳务形式邀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机构协助办理一些辅工作,但不得将采购项目再次整体委托机构办理。对集中采购机构不能独立操作、必须由机构办理的,应当由采购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自土选用机构。
第六条采购单位选用机构应当遵循自主选择、客观公正、公平竞争和体现专业优势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单位指定机构。
第七条采购单位依照下列方式选择机构,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一)评选产生。对项目预算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以及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在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中确定候选机构,并组成由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内设机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的评选委员会,由评选委员会对候选机构进行考核,择优确定机构。
(二)自行选择。对项目预算在lOOO万元以下及相对简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对机构服务情况和业绩的了解和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机构的考核结果等,在设立的机构信息库中自主择优选用机构。
(三)随机抽取。对项目预算在lOOO万元以下及相对简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对委托机构没有明确意向的,由其代表在设立的机构信息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八条采购单位确定机构后,应填制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委托机构确认单(附件1),加盖单位公章后,报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
第九条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采购单位确认机构的意见进行审核,验证事项是否与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签发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相符,确认无误后,填制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通知书(附件2),下达机构执行。
第十条机构按照委托通知,与采购单位商定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签订委托协议书。
第十一条采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要求选用机构,以及擅自委托未经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一经查出,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采购单位在选用机构过程中不得向机构索取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机构不得以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等方式取得政府采购业务。违者,一经查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关键词:物资管理;物资采购;集中采购;归口
随着铁路改革的不断深入,铁路物资管理树立起“大物资”理念,全面推进物资公开采购,加大物资集中采购力度,努力提高整体效益。2015年铁路总公司物资工作会议提出以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为抓手,以管理全面覆盖、行为全面规范为目标,推进铁路物资工作创新发展的要求。根据铁路总公司物资管理新要求,结合铁路局物资采购实际,对铁路局物资采购管理进行分析。
1路局物资采购管理基本情况
1.1物资采购现状
上海铁路局按照铁路总公司“大物资”的理念,坚持物资“归口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采供分离”的原则,结合实际,在物资采购管理方面坚持加大“集采集供、直采直供”力度,着力围绕“管理全面覆盖、行为全面规范、作风全面转变、效率效益全面提升”的工作目标,全力推进物资管理的规范完善。完成建设物资由物资部门管理的职能调整工作,实现全局物资的归口管理。成立了路局物资采购所,承担全局物资集中采购职责,实现了物资管、采、供的合理分离,进一步优化完善了权力制衡、协调高效的物资管理机制。
1.2采购量大采购方式多样化
2015年上半年,全局物资采购55亿元。其中:①运营物资采购总额378238万元,总公司组织采购142000万元,路局自主采购236238万元,公开招标51426万元,占21.77%。②建设甲供物资采购总额139214万元,达到国家规定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铁路总公司组织招标采购94638万元,路局组织招标采购37049万元,其他甲供物资7527万元则由建设单位组织自行采购。③局属非运输企业采购物资总额35041万元,公开招标采购11321万元,占32.31%。
2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随着铁路总公司企业化改革的深入推进,铁路局面临的经营压力越来越大,物资采购管理还存在一些不足,制约采购成本的进一步降低。
2.1物资归口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2.1.1非运输企业物资未完全归口。目前全局物资归口管理尚未完全到位。2015年路局虽已实现运营、建设物资管理职能归口,但对非运输企业物资管理尚未全面到位,还是以非运输企业自我管理为主。2.1.2站段物资管理职能分散。机务、车辆、工务等运输站段虽然设立了物资管理部门,但其物资管理范围没有实现全覆盖,个别单位部分物资采购管理职能由非物资部门承担,如:一些工装设备、劳保用品等。一些车务、客运站段以及非运输企业基本没有设置独立的物资管理部门,物资管理职能较为分散,如:客运段卧具备品一般由后勤车间管理,部分劳保用品由安全路风科管理,对讲机、录音录像、站车交互系统终端等由乘务科管理,办公设备、汽车由办公室管理,列车移动补票机由收入科管理等。
2.2物资采购有待进一步集中
从铁路物资采购执行主体情况看(含建设、非运输企业),2015年上半年全局采购物资55亿元,其中铁路总公司组织采购24亿元,占43%,路局采购24亿元,占43%,路局所属单位(含建设指挥部、非运输企业)采购7.6亿元,占13%。不难看出采购集中度尚有待提高。2.2.1多头采购。目前仍有一些站段采购业务分散多头采购。如:设备采购由技术部门组织采购,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组织采购,部分劳保用品由安全科组织采购。2.2.2多级采购。同一类物资路局本级、所属建设指挥部、站段、非运输企业各自采购。如:信号用安全型继电器采购,铁路局本级根据运营需要组织采购;局属各建设指挥部根据建设需要进行采购;非运输企业所属子公司或分公司自行采购,一些非运输企业承担铁路工程,相应各分公司也组织采购。2.2.3多批次采购。因物资需求计划掌握不准确或受更改、大修计划下达时间不同,存在同一采购主体在一年内多次采购同一类物资,如各类电缆采购。全局物资采购批量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制约了物资采购价格的进一步降低。
2.3采购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2.3.1采购主体的行为有待规范。路局层面虽然都实行了公开采购,但还存在计划准确性不高,技术指标、经济条件等要求不合理的现象;路局所属单位还存在采购信息不公开、越级采购、规避招标采购等不规范问题,如站段擅自采购局管物资或路局招标范围内物资。个别采购存在随意性,采购物资技术标准和办法不够明确,有些通过会议记录等简单形式确定采购结果,采购价格没有经过供应商充分竞争形成,缺乏优势。个别非运输企业采购生产原材料,采购环节多,采购价格偏高,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2.3.2采购方式的选择有待规范。从各种采购方式的节支率来看,招标采购和网上竞价采购是最高的两种。但受各种因素影响,目前全局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采购结果和网上竞价采购总额约为2亿元,仅占全局自主采购总额315855万元的37.38%。总体来看,公开招标和网上竞价采购比重偏低,竞争不够充分。2.3.3采购环节的控制有待规范。从实际看,还存在重采购比价环节、轻采购全过程控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目前铁路物资招标采购坚持低价中标原则,谈判采购、网上竞价采购按照报价最低原则,单一来源采购按照价格合理原则确定供应商。日常采购过程中,重视比价原则的执行,轻视其他环节的控制,突出表现在对采购物资技术指标、验收、售后服务、备品备件供应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完整,供应商采取低价中标,然后通过降低产品质量或增加后期服务价格来弥补损失,最终增加了路局综合成本;采购合同中对物资质量、售后服务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出现问题难以向供应商进行索赔。如在2014年货车轴承检测设备采购中,在合同执行阶段,使用单位擅自通知中标企业更改相关技术标准,导致中标企业延迟交付和设备质量达不到招标要求,影响轴承检测,需外委轴承生产企业进行检测,增加了企业生产成本。这些情况尽管都得到处理,对相关供应商也进行了严厉处罚和追偿索赔,但需要我们进一步进行规范,加强采购供应和使用的全过程把关。
3对加强物资采购管理的思考
3.1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向管理要效益
3.1.1完善归口管理。路局层面要修改和完善物资管理部门职责,明确将所有物资管理职能归口,重点是要把建设物资管理职能和非运输企业物资管理职能进一步明确并统一划归物资管理部门,实现全局物资统一归口管理。同时要求非运输企业及时补强物资管理,明确物资管理部门的权限,落实公开采购要求,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施公开采购、集体决策,强化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3.1.2加强控制和考核。建立物资采购各环节控制和考核体系,建立需求计划、技术质量标准及采购、验收、使用后质量反馈等环节相互制约机制,落实各环节责任及考核内容,确保采购活动有序推进。重点推进基于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和物资质量跟踪反馈信息系统的二维码技术和大数据分析处理技术的有效应用,实现重要物资全生命周期、全过程追踪和全成本核算管理。
3.2实施物资集中采购,向规模要效益
按照“大物资”管理理念,贯彻铁路总公司、路局两级集中采购要求,重点做好路局集中采购相关工作,在现有运营物资集中采购的基础上,发挥好路局物资采购所的作用,配齐配强采购人员,更好地承担全局物资集中采购职能。通过整合全局物资需求,实施集中采购,实现规模采购,最大限度地降低物资采购成本。3.2.1进一步压缩站段自行采购范围和规模。对站段自行采购物资进行专题分析,对于具备一定批量且适合进行集中采购的,应纳入路局集中采购目录。对不适应全局集中采购,具有一定区域特点的物资,如钢材、水泥等,探索建立区域集中采购模式。继续优化完善路局网上物资需求计划自动汇总分析功能,利用科技手段,实现站段物资由路局集采集供。3.2.2建设物资全面公开集中采购。凡符合招标采购条件的建设物资均交由地方招标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不符合招标采购条件的建设物资,与运营物资一起纳入路局物资集中公开采购。3.2.3逐步提高非运输企业物资集中采购比例。按照有利于非运输企业经营、有利于规范采购、有利于提高全局效益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物资均纳入路局集中采购范围,提高采购效益,进一步发挥规模采购优势。3.2.4将低值易耗品纳入集中采购。针对原有低值易耗品分散采购的情况,结合2016年铁路运输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相关低值易耗单价上限扩大到5000元,低值易耗品采购规模将明显加大,出台《低值易耗品采购管理办法》,把适合集中采购的低值易耗品纳入全局集中采购目录。
3.3推进物资公开采购,向规范要效益
3.3.1严格限制非公开采购。凡采购品种、批量、金额或供货厂商数量达到国家和铁路总公司、路局规定的招标范围和条件的,均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严禁以各种形式规避招标采购。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严格条件审核,经集体决策后再进行采购。3.3.2严格采购资格限制。在物资采购过程中严禁设置不合理的资质和业绩门槛,排斥供应商参与铁路物资市场竞争,取消对供应商不合理的限制,只要提供的物资满足相应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均可参加铁路物资市场竞争。3.3.3严格信息公开制度。物资需求和采购信息公开,所有物资需求和采购信息都要在上海局物资采购商务平台进行公告,实施公开采购。同时所有物资招标采购信息都必须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公布,实施公开招标采购。3.3.4拓展招标采购范围。要紧盯铁路总公司动车组零部件开放市场、道岔简统化等开放物资市场工作进展情况,第一时间把具备条件的动车组零部件、道岔配件等物资纳入招标范围。
3.4推进网上竞价采购,向“互联网+”要效益
3.4.1要拓展网上竞价物资采购范围和数量。加强对物资消耗规律的研究,掌握常用物资消耗规律,发挥互联网优势,把技术规格简单明确,消耗量相对稳定的物资纳入网上竞价采购范围,不断增加网上竞价物资的范围和频次。对符合网上竞价采购条件的物资设备积极实施网上公开竞价采购,充分利用上海局物资采购商务平台的各项功能,扩大合格供应商的数量与规模,积极引导供应商参与网上竞价采购,不断扩大网上竞价采购比例。3.4.2要稳定网上三定采购规模。针对部分运输设备实施状态修和故障修,相应物资需求量不易确定,供应时限要求相对较高,不宜进行招标采购和网上竞价采购的实际,根据这类物资消耗规律和设备配备情况,通过网上三定采购确定物资名称(规格型号)、采购单价、成交供应商,根据实际需求组织供应,不仅可满足需求,降低价格,而且可以有效减少库存资金占用。
3.5探索采购管理新途径,向创新要效益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系副教授徐焕东建议,对于财政比较困难的县或条件不成熟的地方,按行政区域,采取市县联合采购制度。即,县级只设立政府采购行政管理部门,不单独设立专职的政府采购集中机构;由地级市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统一管理全地区的政府采购工作,设区市的区级政府也不单独成立专职的政府采购机构,区级纳入市级统一的政府采购。在运作上,属于地级市政府采购统一目录之内的或者超过规定数量的采购项目,由县(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编制采购目录和预算计划,并委托市级政府采购机构统一集中采购。这种制度属于委托制,不涉及资金的分配问题,不违背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原则。
湖北省荆门市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2000年,荆门市提出建立县上下连动采购模式,即在荆门市行政区域内,发挥荆门市市场功能和政府采购市场相对健全发达的优势,带动所属的县区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其运作程序为:各县级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当年的采购预算和计划,向荆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提交委托申报表,荆门市根据汇总的各县区的申报数据,确定集中采购的项目,并相应组织公开招标。
荆门市同时对两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职能作了明确区分:市级政府采购办主要管理所属县区的公开招标事宜,如公开招标信息的、开标、评标、定标等一系列工作;县级政府采购机构主要负责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合同签订和货物验收及资金的拨付工作。
为了解决县级政府采购常规货物多,品种多,数量少,难以形成规模,而且交货时间紧迫等难题,荆门市每年通过公开招标,在各县区行政区域确定一批各类商品的协议供应商,县区可就地就近向协议供应商进行零星采购、直接询价采购,实现了“区域一体,资源共享”。
荆门市政府采购办主任胡端雄说:市所在地区一般是经济、交通发达的中心城市,市场发育健全、物流畅通、信息快捷、供应商多、供应品种齐全、政府采购机构和中介机构多、可选择余地大。“市县上下连动采购模式”弥补了县级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上的缺陷,形成全市一盘棋。解决了县域市场发育不充分、供应商和中介机构相对不足等问题。
湖北省当阳市、福建省南平市、广东省吴川市政府采购部门干部普遍认为,对于一些经济发达县或具有较强财政实力的县,由于其采购规模较大,适宜按照“管”、“办”分离原则,单独设置政府采购机构,独立组织政府采购工作。即同时设立政府采购办公室和政府采购中心,前者主要管资金、政策、管理等工作,采购中心则专司集中采购的执行事宜。
(一)具体管理职责不清
多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都设在财政部门,为了精减机构,许多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与集中采购机构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种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操作模式,缺乏相互制约的机制,难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政府采购行为的执行者往往基础性工作不到位,在不经意间把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转嫁给了采购中心。这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行政不作为或行政错位的现象,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采购体制不顺,许多应该事先解决的问题不能约定俗成,使采购中心工作被动。
监管部门采购资金审核不严,年度或季度、月度采购计划不能准确执行,让许多没有采购资金的项目进入采购法定程序,致使供应商合同款项被无限期拖延,供应商怨声载道,采购人却毫无表情。虽然采购中心没有直接责任,但项目是由其组织开标的,协调即使很困难却也是份内事,采购资金不足的矛盾焦点明显地转嫁到了采购中心。采购监管部门不从源头上遏制采购人的不规范行为,却做起了老好人,赢取当事人好感,获得行风评议选票,而把采购中心推上了风口浪尖。
(二)采购单位意识不强
出现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意识不强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时间不久,宣传力度不够,而原先出台的制度又缺乏刚性,对采购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预算编制滞后,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很难实施。有些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往往是领导说了算,想买什么就买什么,想什么时候买就什么时候买,想花多少钱就花多少钱。一些地方用政府采购计划代替政府采购预算,很难体现集中采购的计划性和规模效应。
政府对采购中心组织的开标活动监督意识不强,考核与现场监督流于形式,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方面是对开标现场监督不得力,走形式走过场。有些监管部门限于人手少,只是象征性地走走场面,不参与全程监督,一味地寻找采购执行机构的问题,现场监督失去了应起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年度工作考核不规范、不科学。由于指导能力匮乏,监管部门对采购机构档案管理、人员考核、进入标准、规章制度建设、纠纷处理措施等等考核内容未作政策上的规定,监管部门考核工作也只能走走形式,是对采购中心工作放任自流与不关心的表现。
(三)双重标准操作执行不便
对涉及采购中心具体事务性问题,采用双重标准,令采购执行机构困惑,理性逻辑混乱。对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甚至超过几倍的项目,监管部门初次就确定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置政府颁布的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于不顾。违背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时限,邀请招标只给3、4天招标定标完成期,故意或变相帮助采购人“愚弄”采购中心,不能及时按规定方式采购完毕的还抓小辫子,而对于一些明显可以采用询价采购的配置型号固定的项目又要搞所谓的邀请招标,采购理念混乱。
采购内容审核阶段也搞双重标准,有时根据采购人行政权力权重大小以及与自己关系密切程度,对涉及采购具体内容(如定品牌与不定品牌)设置双重标准,因人因时因地而随机变幻,叫人摸不着头脑。报账审核把关时,对采购中心出具的付款申请与合同内容有时熟视无睹,如同废纸,根本不尊重采购中心的劳作,大费周折地仔细查询各方数据,让报账者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威严二字的份量;有时根本不看任何证明材料,对采购中心根据工作实际而采用的比价定标形式不予认可,在供应商已供货前提下,拒绝报账;对某些供应商网开一面,约定好的工作机制会随便更改,事先也不沟通,临时突变,影响了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关注影响采购问题不够
由于多数集中采购机构为事业单位,且人员大多从财政部门内部调剂使用,因此,这种并非为机构内部岗位设置而定向招募专业人员组成的采购员队伍,很难达到《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要求。对影响政府采购的重大问题与事务不闻不问,任其发展,不能为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扫除障碍。然而实际情况却是许多监管机构回避主要矛盾,避重就轻,敷衍塞责,借口种种理由,对影响政府采购的原则问题“顾左右而言他”。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的多头执行体制导致采购市场混乱;会计事务所、造价中心、招标机构等抢占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管不分;工程采购未能纳入集中采购范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制定不完善以及准确执行不力;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无工作阵地,机构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熙熙攘攘的大厅中,工作保密性、方便性、发展空间严重受阻;党政领导盲目指示与涉足投诉事件的处理;采购人不与采购中心签订委托采购协议,未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心人员素质结构与业务水平制约机构发展,采购中心成为领导安排富余人员的场所等。
(五)采购信息公开程度不高
采购信息不公开,暗箱操作严重,对执行机构存有欺骗行为。监管部门把握着政府采购起始与收购阶段具体事务,即采购计划审核和合同款或报账单的最后签字盖章与拨付权,其间将会出现可以预料的腐败与寻租行为。
监管部门根据领导意见,凭借人情关系网权重,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于不顾,肆意让“心仪”的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变相自行采购(如由监管部门参与所谓现场监督的“议标”行为,不走政府采购程序),反正票据的报销权掌握在自己手中,集中采购程序都可以跳开了,实际上集中采购机构已失去了作用,成为了监管者手中被任意玩弄与欺骗的对象。
(六)采购法规制度保障不力
由于各地在尝试政府采购初期的认识不是很深,出发点站得也不高,出台的一些政策制度,难免存在遗漏,甚至与《政府采购法》相左,亟须加紧修改、完善和补充。
比如,原先出台的政府采购暂行办法或制度中,很少提及政府采购如何保护民族工业、经济不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和环保型的企业;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政府采购机构的职责划分不是很明确;对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要求不高;对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缺乏统一规范等等。
现在普遍有一种倾向,监管部门考虑到制定的法规要具有系统性、缜密性、创造性,势必有一定难度,因此不敢为人先,怕承担责任,抱着等待观望态度,一切事关制度建设方面的工作都要等待上面来了文件再照搬照套,根本不愿创新。
(七)监管机构操作权力不当
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购操作缺乏规范。招标文件不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就擅自发出,中标结果不在媒体公布,采购合同不报监管部门备案;该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而擅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代替;不按规定聘请专家或聘请没有专家资格的人员充当评委;评委组成人员的比例不符合规定;随意突破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与供应商擅自改变中标结果等等,让人怀疑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
监管机构越位操作,权力滥用,给采购中心工作制造压力。有些监管机构却以领导者自居,指挥着自己的“下属”———采购中心的工作,涉足太深却浑然不觉,如拥有定点采购招标时的定标权。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在设备配备上没有统一、明确的配备标准,一些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相互攀比,也在一定程度上给腐败行为带来可乘之机,直接影响政府采购所提倡的公开招标方式的采用和组织实施,使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缺乏有效的制度依据。
二、规范采购操作程序的建议
(一)强化意识,更新观念
一是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应把政府采购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关注,专题研究。并利用媒体反映其新情况、新问题,宣传其新办法、新经验,促进其健康发展良性循环。
二是政府采购的根本目标是节约成本、治理腐败、规范管理。目前,有些人认为“节约了多少资金”、“完成了多少政府采购预算”是衡量政府采购工作的唯一标准,考核工作时作为重要指标,总结成效时大力褒奖。众所周知:上述指标仅是政府采购带来的经济效益的具体体现,而非根本目的,治理腐败、规范管理且与国际惯例接轨才是最终目标。
三是政府采购是促进财政支出优化的重要手段。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对改善公共支出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在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依靠道德和相互监督不能杜绝小集团与政府部门采购官员之间的谋私和腐败现象,而公开竞争机制的引入大大降低了合谋的概率。
(二)规范运作,提高效益
一是规范运作是根本。规范运作必须做到“两制定、两公布”:第一是制定并公布《县级政府采购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用专栏、媒体详细公布政府采购的范围、目录、方法、程序和门槛价。第二是制定并公布《县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办法》。凡达到公开招标起点金额的项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行公开招标。对招标投标的程序(市场调查———招标公告———制作标书———评标———决标———签约)以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二是提高效益是关键。第一要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加强廉政建设,教育工作人员不为名所动,不为利所惑,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第二要借助专家智慧提升采购质量。建立采购评审专家库,做到公开征集,严格审核,择优选用,专业齐全,素质权威。在立项源头、采购流程、现场管理、履约验收各个环节上充分发挥专家智慧,全方位提升采购质量。
三是运用网络技术提高采购效益。从标准产品入手,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和协议价目录,并上网公示协议商品和价格,查询展示样品,网上定购,网上通知协议供应商送货上门,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益。
(三)健全制度,强化管理
一是建立审批制度,强化资金控制。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年度采购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支付能力,并区分轻重缓急提出意见,上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是建立操作制度,强化规范运作。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县情制定《县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明确采购机构、采购单位、资金管理部门、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并实行相互牵制制度,采购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公开招标———网上定购或合同定购———验收———付款———核算———决算岗位的工作人员明确分工,严禁串岗、,预防采购风险。
三是建立核算制度,强化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应单独核算,实行“三专”,即设立专户,由国库集中支付;安排专人,实行“四分开”:授权人员与批准人员分开,批准人员与执行人员分开,执行人员与会计人员分开,会计记录人员与出纳人员分开,有效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建立专账,统一会计核算。
四是建立保证金制度,强化风险意识。建立投标保证金制度和履约保证金制度,有效防止“串标”、“流标”现象和“豆腐渣”工程。增强投标单位、中标单位的“主人翁”意识、风险意识,把政府采购风险降到最低线。
(四)编制预算,推进改革
现有的预算年度即公历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由于我国的国情,至每年4月份甚至更晚,因此,应改革现有的预算年度,从每年的7月1日到次年的6月30日,作为一个完整的预算年度和会计年度。
另外,从财政下达预算控制数到上报正式预算只有不到1个月的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这么多工作,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可想而知。因此,必须从实际出发,延长预算编制时间为一年,即从每年年初即开始编制下一预算年度的预算,以确保部门预算乃至政府采购预算的真实、准确。
(五)深入研究,积累经验
一是逐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对于实践中探索出的具有创意新颖、操作可行、方法系统、实践有效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善于归纳、总结、推广,逐步完善县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二是健全采购机构内部监督机制。第一是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第二是合理安排工作人员,明确分工,定期轮岗;第三是强化内部稽核,做到相互牵制、相互监督,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三是公布招标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从分散采购到集中采购,人们最担心的问题是会不会出现分散腐败转化为集中腐败,为了消除人们的疑虑,必须将采购机构、采购人员、采购项目、招标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所有供应商和社会的监督,杜绝不良行为的产生。健全法律体系要根据国际经验,政府采购的立法工作不仅仅是制定一部《政府采购法》,而是要建立以“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为核心的制度体系。
(六)完善体系,硬化指标
采购过程耗用的时间也应当作为衡量采购制度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指标,来考核采购机构的采购效率是否更高,是否能够在时间上满足采购人的需求,有无故意推诿,消极怠工现象。
应建立采购质量反馈信息制度,提高采购服务质量,便于对采购结果进行考核。增强“国货”意识,购买国货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在要求,在国际上,政府利用纳税人的钱购买外国产品冲击本国企业,是不符合纳税人利益的。
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因此,有关部门要抓紧时间制订国货的认定标准以及车辆、办公家具等的配备标准。为了尽快将《政府采购法》落到实处,有关部门应当出台原则性的认定标准,以指导实践工作,方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到有章可循,执法有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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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采购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政府采购是经过200多年发展才逐渐形成的复杂而有效的一种财政支出制度,《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从运行的实践来看,尚处在摸索实践阶段,当前存在着一些必须着手规范和完善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本文通过深入细致地分析采购过程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强化意识、完善制度、编制预算、硬化指标等措施,规范政府采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