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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1日,美国律师协会(ABA)第462号正式意见书。该意见书指出,法官可以使用社交媒体网络,但在建立所有社交关系和联络时必须严格遵守《司法职业道德准则》的相关规定,避免影响法官独立性、司法尊严、造成司法不公或者产生不正当行为。
本期组织刊发美国法官使用社交媒体网络的正式意见书,配发美国各州对法官使用社交媒体网络的官方立场。敬请关注。
——法律文化周刊
在本意见书中,起草委员会对法官使用社交媒体网络的情况进行了讨论。起草委员会使用的“社交媒体网络”一词,是指以网络为载体,要求使用者明确表示加入、接受或拒绝与特定人的联系的社交媒体网站。
一、法官和社交媒体网络
近年来,使用便捷的新科技、新软件广泛出现,人们可以利用这些平台分享信息,以及在他人的社交媒体网络上发表自己的意见。这些科技逐渐成为世界文化的一部分,更新频繁,形式多样。
包括使用社交媒体网络在内的所有社会交流,都可以避免法官被社会孤立,或与现实脱节。本意见书关注的问题是《司法职业道德准则》(下称《准则》)准许的框架内,法官参与社交媒体网络的程度。
在审理案件的同时,法官就承担了“尊重司法机关公信力,努力争取维持和加强对法律制度的信心”的责任。虽然在专业领域的能力无可置疑,但法官应接受被其他人视为沉重负担的公众监督。法官参与的所有社交关系,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进行,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进行,包括社交媒体网络在内,都应遵守《准则》对法官一贯的要求,即提高公众对司法独立、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信心,同时防止出现不当行为或被认为是不当行为。这就要求法官对其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有敏感性认识。
《准则》要求法官始终维持司法机关的尊严,并且在他们的专业领域和个人生活中都避免出现不当行为或被认为是不当行为。因此,法官应非常审慎对待与其他人的交流,特别是使用社交媒体网络时。法官必须假设其发表在社交媒体网站上的评论都将不会局限于流传在法官的社交圈内部。在法官不知道或者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有些评论、图片或者不宜被公众知晓的个人信息可能传播给法官不认识的人,或其他意想不到的人。这样的传播将对法官的司法独立、司法权威、司法公正产生潜在威胁,同时也影响了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面对面交流和网络社交有很多明显的差异。相对网络社交而言,面对面的交谈经常可以维持在参与者之间,而网络社交中信息、视频和图片可能会在当事者不知道的情况下被传播给成千上万人。因为可以被恢复、散播和印刷,这些资料可以被保存很长时间甚至是永久保存。另外,社交媒体网络上的信息之所以难以控制,还因为缺少面对面的视觉和语境,容易被人断章取义、不正确地阐释和错误地传达。
使用社交媒体网络的法官须注意《准则》的相关内容。正如之前讨论过的那样,法官应遵守《准则》1.2关于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心的规定。法官的社交对象必须符合《准则》2.4(C)的规定,否则公众会认为法官受到这些组织或个人的影响。法官必须小心应对,使用社交媒体网络进行评论和交流有可能被认为是与当事人的单方接触,从而违反了《准则》2.9(A)的规定。另外,法官应遵守《准则》2.10,禁止对待决事项或即将到来的事项发表评论。法官应遵守《准则》3.10,不向社交对象提供法律建议。
法官使用律师和其他有可能成为当事人的人在使用的社交媒体网络,会造成信息披露和审判资格上的风险。这些问题在某些州利用司法伦理咨询意见来解决。起草委员会对此观点各异,当法官与律师或其他有可能成为当事人的人接触,与律师或者在法院有悬而未决的事项或者即将到来的事项的一方当事人有社交关系时,法官必须谨慎评估判断其是否应该在案件开始之前或者在社交对象第一次出现在法庭之后中断这一社交关系。就这一点而言,语境非常重要。社交媒体网络的简单设计并不能显示法官与社交对象的交往程度。
由于社交媒体网络的开放性和随意性,法官并没有主动中断社交关系的明确责任。如果这段社交关系是现时存在的频繁的联系,则法官须非常小心考虑是否应该中断这一关系。如果法官知道出现在法庭上的一方当事人、证人或者律师与自己有社交关系,那么法官应该慎重考虑这样的联系可能引起社会关系的变化或者公众对这一社交关系的看法,此时法官应对此进行信息披露或回避。法官应铭记,对律师或一方当事人产生人为的偏差和偏见将构成《准则》2.11所规定的回避事由。一旦法庭审理事项涉及到在专业领域或私人生活领域与法官有社交关系的人,法官就应进行上述分析。即使法官认为信息记录不构成回避的事由,但当法官认为消息记录有可能使当事人或律师误以为与某项确定申请有关系时,法官应对该信息记录进行披露。例如,法官决定披露其与某一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的人或证人有社交关系,但法官并不认为这一关系会构成回避事由。尽管如此,如果对于从社交媒体网络上升到与某人产生现实关系或者有问题的关系没有具体认识,那么法官没有强制义务去搜索自己所有的社交媒体网络。
二、法官在竞选活动中使用社交媒体网络
《准则》允许具备某些例外条件的法官或司法候选人参加竞选活动。尽管根据《准则》4.1的注释1,《准则》对法官或司法候选人的竞选活动采取了“严格的量身定制”的限制,确保法官或司法候选人在最大程度上不受到政治影响或政治压力。
《准则》4.1A8禁止法官直接索取或接受竞选资金,而应通过《准则》4.4规定的竞选委员会来实施。《准则》并不涉及或限制法官和竞选委员会的交流方式。在法官或司法候选人参与竞选的地区,社交媒体网络成为募集资金和提供候选人信息的重要竞选工具。只要网站不是由法官或司法候选人个人开设或维护,竞选委员会就可以通过建立、维护网站和社交媒体网络用以为法官和司法候选人的竞选做宣传、获取公众支持。
在任的法官和司法候选人都被明令禁止对任何公共职位的候选人表示支持或反对。有些网站允许使用者通过对信息、图片或其他内容“点赞”方式表达支持。法官应该意识到,在别人的竞选网站上点击这一按钮可能导致违反明确禁止法官对任何公共职位的候选人表示支持或反对的司法伦理准则。另一方面,如果竞选网站并不要求浏览者通过接受或拒绝某一请求而让名字显示在竞选网页上,那么当有人为法官“点赞”或者通过法官的竞选网站成为法官的粉丝,并不一定引发司法伦理问题。
法官可以私下表示对某位司法候选人或公共职位候选人的看法,但是应注意适当表达,以确保这些看法不会为公众所知。这就意味着要对法官的社交媒体网络进行隐私设置,以确保所有有权进入法官社交媒体网络的人,限制通过链接看到别人的权利,限制查看通讯录,或者屏蔽一些链接。
在全媒体环境下,传播方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网络成为重要的传播力量,尤其微博等社交媒体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互动性强、影响力大。4月20日雅安芦山发生7.0级地震,这是继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又一次降临在四川大地上的灾难。与五年前不同的是,随着社交媒体的高速发展,有关灾难的讨论瞬间成了最热点话题,人们迅速参与其中。各大新闻机构及商业网站利用微信、微博在地震消息的传播中起了极大的作用,对于无法在电视机前看直播的受众,这无疑是最快掌握资讯的方式。作为新生的文化方式和传播方式,社交媒体将深刻影响社会舆论的形成机制,成为新生的文化产业力量。传统电视一直被赋予“喉舌”功能,由于拥有强大的覆盖受众和权威信息的独家权,在舆论引导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社交媒体等新媒体形态不断出现和发展,极大地满足了受众需求,它们表现形式丰富多样,便捷互动,拥有交互式的传播方式、大众化的传播内容,大大转移了电视观众的注意力。这在一定程度上“稀释”了传统电视的权威性和引导力。传播力决定引导力,如果传统电视抓不住年轻一代的受众,吸引不了新媒体人群,对这些群体的舆论引导力便无从谈起[2]。
二、社会化媒体与电视媒体的融合
尽管社交媒体已显示了超越电视媒体的前景,但电视媒体完全可以变被动为主动,善用其独具的特点,与社交媒体融合互动,克服其固有的问题实现新发展。一是从人的角度,电视记者和编辑可以通过社交媒体,在选题的搜集、话题的确定、节目的宣传推广、观众的反馈和与之互动等各方面借力而发;二是从技术的角度,可以打造全新的社交电视,这会是电视媒体和社交媒体深度融合的必然结果。
如今,传统新闻媒体的记者、编辑应该养成习惯,每天浏览QQ空间、微博、播客等社交媒体,对没有掌握的独家新闻线索加以利用,对有传播价值的新闻事件进行深度加工。电视编辑以前都是凭自己的职业嗅觉、个人素质来抓取当前热门新闻,但这样难免有时顾此失彼,另外也有闭门造车之嫌,观众到底是怎么想怎么看的,常常无法确知。即使用收视率调查来确定和调整,也只是事后诸葛亮[3]。现在微博有一个自动统计功能,按照大家议论的问题,立即自动形成“热门话题”榜,多少条微博在议论这个话题,全都记录在案,并实时更新。几乎所有的社交媒体都有这样的排行榜,电视记者和编辑在确定当日主打话题或者新闻热点的时候,就可以以此作为参考。
2深度融合,打造全新的社交电视
按照议程设置理论提出者麦库姆斯的看法,客体(objects)是我们的注意力所指向的人物或事件。属性(actributes)是客体所拥有的不同特点、特征或方面。在从微观到宏观的链条上,属性既分布在微观层面,也分布在宏观层面。主导属性是一种宏观的、核心的组织观念,通常采用各种方式来对某个客体进行定性。
客体是我们可能关注的任何对象。大如“伊朗核问题”、“奥巴马医疗改革”、“冰岛火山爆发”等国际时事,小到“犀利哥”、“凤姐”、“流浪猫”等家长里短,都可构成客体。社交网络与微博客以个人或者拟人化的机构为最小的单位,将这些单位串联成各种网络以及网络的网络,并以此为基础来开展对客体的讨论。
从表面上看,他们所讨论的客体无所不包,小社区里每个成员的出差旅行与情绪变化都可能在同社区成员界面上显示。但是,宏观来看,在社交网络与微博客中最受关注的客体跟在传统媒介中最受关注的客体并不存在太大的差异。比如新浪微博关注“北京车展”、“《叶问2》”、“青海地震”、“世博会”等客体。这些主题与传统媒介议程相差无几。在这方面,尚缺乏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些新的平台在提出新议题方面的能力。
也就是说,在决定人们“想什么”方面(客体),在对客体重要性的排序方面,新兴媒介平台跟传统媒介经常拥有相似的选择,当前并没有突破传统媒介的关注范畴。然而,在影响人们“怎么想”方面(属性)社交网络与微博客经常体现出跟传统媒介之间的差异,倾向于选择独到的、有时过于片面的角度来解读某个客体。
例如,对于“波兰总统专机坠毁”事件来说,Twitter网上一些中国网民从“节俭”、“民主”、“亲民”等特殊的角度来进行解读,竟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某种舆论趋势。这些言论不仅仅跟传统媒介迥然不同,甚至跟天涯网等新媒体平台存在极大差异。后者倾向从“灾难”、“安全”等视角进行解读。
正是在这种定性方面,社区网站与微博客体现出自身的独特性。网民按照自身的偏好,选出对某个客体最流行的、最显著的或者最有创意的看法。最终,在定性排行榜上,排名最前的那个属性成为主导属性,也就是在某个网络社区中对某个客体的多数看法。此类平台的潜力是它们能够在更短的时间里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形成更容易解读的不同立场,并且能以数字化形式建立起不同立场的受欢迎程度。
长久以来,这两个词是有些混用的,因为像Facebook这样的网站,它当然是一个社交网络(Social Network),但又通过share和like两个按钮,网络中不断地流动着各种各样的信息,这个网络,事实上已经成为很多人获取信息的首要媒体渠道(Social Media)。更重要的是,这个网站依托的商业收入是来自广告,这样一种靠广告赚收入的商业模式,不是媒体是什么呢?
大如Facebook这样的平台(最近有报告说,这个网站月度活跃用户已经超过7亿,注意,不是注册用户),自然无需太过计较到底是社交网络,还是社会化媒体。但我以为,对于很多规模没有到这样层级的网站来说,还是有必要区分一下。这里面的关键点在于,你这个网站,首要注重的,是人,还是信息?
上个月婚恋网站“世纪佳缘”上市,围绕这个网站,是有些负面消息的,股价的表现也从最高点15美元左右,跌至今天不到11美元。考虑到最近猎杀中概股的势头很强,这点跌幅也不算太过意外。但这个网站的核心要素是值得拷问的,原因在于,它其实是一个社交网络,而非社会化媒体。这就意味着,Facebook之类的大型网络,会轻易地成为它的狙击者。
Facebook上,颇有一些用于婚恋交友的第三方插件(应用),有些第三方应用的收入还能达到上千万美元之巨。做一个第三方应用的成本,相对来说是低的,而Facebook本身就有着足够详细的用户资料以及规模足够大的用户量,故而美国老牌婚恋网站match.com受这个影响,近来增长缓慢。
婚恋网站首要注重的就是“人”,而并非“信息”。这话的意思是,这是个用来找人的平台,而不是用来找信息的平台。对于世纪佳缘这类国内婚恋平台来说,最可怕的竞争对手在于QQ这样一个社交网络。虽然QQ是一个匿名网络,但它庞大的用户基石,会成为QQ朋友之类的社交平台的有力助力。以腾讯现在声势浩大的开放架势,不能说完全可以不在乎。
社交网络是有“垄断化”、“集中化”趋势的,因为人的精力有限,不可能同时在很多个社交网络平台上成为Heavy User(重度使用者)。社交网络一定是呈水平化态势展开的,这个业态呈现的是一种马太效应的法则,强者愈强,弱者愈弱。
但社会化媒体不是。这种平台的主要作用在于“找信息”。其实新浪微博更像是一个社会化媒体,而非社交网络。这也是它能够在腾讯QQ巨大的压力下,影响力依然可以胜出的原因。社会化媒体可以做细分的动作,比如网上有一个名为“i美股”的站点,也推出了微博性质的服务。由于细分到专门是一帮关心美国上市公司的人所聚集的网站,它的热闹程度,我看并不低——但使用i美股的人,恐怕第一需求不是找到同样喜欢炒美股的人,而是想找到有利于更好炒美股的信息。
平台大到足够的份上时,这两者的区别的确并不清晰,但对于很多刚刚起步的网站(startup)来说,到底在人上下工夫还是信息上下工夫,失之毫厘可能就差之千里。就我个人的看法而言,社交网络既然是呈垄断化态势,新公司要么颠覆它,要么就没什么机会。倒是社会化媒体,由于存在细分的可能,部落化便能得以成立。故而,社交网络与社交网络之间,很难展开基于数据共享式的合作,而社交网络和社会化媒体,倒是不妨。
关键词:社交媒体;档案馆;可持续性;社会服务
社交媒体在档案馆中的应用在多国得到实践,但现有档案馆社交媒体持续性应用还存在明显不足。文章分析了档案馆社交媒体持续性应用主要影响因素并给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
1 社交媒体在档案馆中的应用现状
社交媒体建立在Web2.0技术基础上,具有“灵活性、交互性、可视性、广覆盖”[1]等特点,契合了档案馆以保管为核心到以利用为核心、以档案工作者为核心到以用户为核心的转变。2016年全球约23.4亿人经常访问社交网络,年增幅9.2%,占全球总人口的32.0%,占网民的68.3%。[2]面对社交媒体的强势来袭,档案界要如何应对,是被动等待还是主动出击,美国率先给出了答案。早在2010年,美国国家档案与文件署(NARA)通过了《社交媒体战略》,强调了档案部门应用社交媒体的六个核心价值观及三个应用社区,并基于此,通过Twitter、YouTube、Facebook和Flicker等社交媒体开展了20多种创新性档案服务。[3]法国芒什省档案馆是最早采用社交媒体进行其服务工作的欧洲档案馆之一,在过去的几年中,芒什省档案馆的Facebook主页保持着1~2天更新的速度,宣传档案馆近期的文化活动等等。[4]在我国,档案馆已采用的社交媒体主要是微博、微信以及一些论坛等。
社交媒体推动了档案事业的发展,但实践中,仍存在很多问题,阻碍了档案馆社交媒体的可持续性发展。主要表现在:
第一,应用社交媒体种类单一。以我国为例,我国社交媒体有微博、微信、QQ、博客、网站、论坛等等,这些不同社交媒体侧重点不同,各有各的特色,但我国档案馆使用的主要是微博、微信。
第二,盲目追从,缺乏创新性。社交媒体在档案馆中的引入是为更好地满足公众需求,有时可能会导致盲目追从当前公众热门社交媒体,比如“微博热”到“微信热”。档案馆在借鉴相关行业或其他国家档案馆对社交媒体应用时,要考虑本馆实际,而不是当前哪个社交媒体热,档案馆就不假思索集体使用,缺乏对其独特性的把握。
第三,应用社交媒体后续推动力不够。“对59个微信账号调查发现,10个档案馆虽然完成了微信账号的认证,却从未有任何推送内容。还有5个,从开通至今只有一条或两条微信推送内容”。[5]档案馆停留在以我为主的开发方式,开发的档案信息内容少,缺乏用户黏度,交互度低,这反过来影响了档案馆应用社交媒体积极性。
2 影响档案馆社交媒体可持续性发展因素
2.1 国家宏观环境。美国总统奥巴马就职前公开呼吁“行政管理部门和各机构应该能够驾驭新技术,将业务工作与决策上网,随时准备向公众开放。”[6]随后,美国行政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利用互联网等信息通讯技术进行本行业的建设。作为档案信息的保存基地,NARA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在2010年实施了“社交媒体计划”,正式开启了在档案馆中应用社交媒体进行档案的开发及利用。 国家政策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风向标,宏观环境与政策与档案馆社交媒体发展息息相关。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信息化环境,缺乏政策的支持与推动,档案馆对社交媒体的应用只能自下而上的摸索,这种模式也就很难进一步推进。
2.2 档案馆方面。社交媒体是否引入、如何引入、如何发展,最核心的涉及因素即它的应用主体:档案馆。一是思想上,档案馆想不想应用社交媒体;二是能力上,档案馆能不能应用社交媒体。
从思想上看,一方面,历史上档案馆的主要功能为“藏”,档案馆工作人员受此思想影响,不愿意借助社交媒体这种公开化、透明化的渠道进行档案的推广与开发。另一方面,社交媒体的开放性、互动性,方便了档案的利用,但带来的隐私泄密、版权等安全问题是很多档案馆必须考虑的因素。
从能力上看,档案馆能不能持续性使用社交媒体,除了主观意愿,还需要客观实际能力。档案馆社交媒体的使用依赖于档案馆档案信息的数字化、档案管理的网络化以及档案馆技术人员的转化能力。
2.3 利用者方面。“用户协同参与是社会化媒体可持续发展的源动力之一。”[7]利用者的认知度、交互度、感兴趣度等都会影响档案馆社交媒体的可持续性发展。当前档案馆社交媒体用户主要为专业档案工作者、档案研究者等,其他社会主体对档案馆社交媒体多为不了解。社会公众对档案馆社交媒体的认识程度与使用程度还不够,阻碍了档案馆社交媒体的持续性应用。利用者交互度低,档案馆社交媒体缺乏服务对象,也就缺乏持续下去的动力与机制。
2.4 社交媒体自身。社交媒体的稳定、安全、受欢迎度与连续性、关联性会影响到它在档案馆中的应用和发展。
社交媒体更新换代速度快,从QQ、人人的流行到微博、微信的火热,新的社交媒体不断涌现。档案馆出于投入与产出比,应用社交媒体首先会顾虑到它本身的持久性、受欢迎性。另外,社交媒体一旦没落或不复存在,档案的完整度、联系性会遭遇很大破坏。
社交媒体的安全性问题也是档案馆应用时会顾虑的重要因素。社交媒体具有可视性、社会性、互动性,在这样一个公开的平台,档案上传、分享、转载都是件轻而易举的事,隐私问题与版权问题难以得到保障。
3 档案馆社交媒体可持续性应用的发展策略
3.1 应用环境:国家层面。技术不是中立的,每一种技术的开发与使用都符合了主体的价值观。社交媒体这种社会化的理念符合了现代化国家政治民主、思想开放的要求。
美国国家档案馆紧随联邦政府提出的“信息公开与社交媒体计划”,开展了“社交媒体战略”。 借鉴美国经验,国家要制定相关政策,建立起一个信息化的社会环境,实现电子化办公,建立政府内部之间及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社交平台,促进民众的参与。同时,档案馆自身要抓住机遇,对社交媒体可持续性发展要有个整体规划,制定社交媒体进档案馆相关政策。
3.2 应用主体:档案馆。作为档案馆社交媒体应用的主体,档案馆必须要有意愿跟能力去做好它。
笔者认为,首先要培养一种积极、开放、超前的组织文化。“档案馆组织文化是档案馆发展的内部驱动力,影响着档案馆工作者的认知,而这种认知又反过来作用于组织文化”[8]。通过对档案工作者的教育,提高档案工作者的认知;不定期开展档案培训,使档案工作者真正掌握社交媒体定位及运营方式。
其次,档案馆要积极鼓励社交媒体的持续性应用,建立激励机制。加强绩效评估,定期检查社交媒体应用状况并给予相关工作人员以奖励,这是对档案馆社交媒体工作的一种肯定,也是持续性应用的动力机制。
3.3 应用工具:要有选择性、动态性、联系性。社交媒体种类多样、功能不一,因此,对社交媒体的应用必须要有选择性、动态性、联系性。
选择性,既要积极引入又要加以选择。档案馆需要研究不同社交媒体的特点及其与自身的相适应性,在多样化与专一化、广度与深度方面找到一个平衡。
动态性,即档案馆社交媒体要不断发展,满足档案馆开发档案信息、服务民众的要求。在不同阶段,档案馆社交媒体会呈现不同的特点,需要根据技术发展、档案馆需要、社会需求等不断进行更新与开发新的功能。
联系性,即不同社交媒体的应用不是孤立的,要具有联系性。不同社交媒体可以通过链接建立联系,用户通过一种社交媒体便可看到完整、详细的档案信息。同时,完善转换机制,一种社交媒体衰落后,其上面的档案信息能成功转换到其他媒介上。
3.4 应用方式:多样化应用。社交媒体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档案馆要积极拓展利用方式,趋利避害,实现社交媒体与档案馆真正融合。
首先,利用社交媒体加大宣传提高用户意识,增加用户注册量。其次,开发内容要以用户为中心,开发他们感兴趣的档案内容,注重反馈,不断改善服务方式,进行个性化、定制化服务。再次,将社交媒体真正纳入档案馆管理中,使其成为档案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建立档案馆与政府之间、馆际馆内之间、档案馆与用户之间的多平台交流。最后,档案馆社交媒体的应用必须遵循安全性应用的原则,从管理与技术双层面去保障社交媒体在档案馆中稳定、安全、持续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