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销售管理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的人员(下称生产者、销售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母乳代用品,系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他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干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他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
第四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母乳代用品销售、进口的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国内贸易等部门及轻工总会,根据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等进行管理。
第五条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婴幼儿食品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母乳代用品包装标签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有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警句;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的名词。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孕妇、婴儿家庭实施下列行为:
(一)赠送产品、样品;
(二)减价销售产品;
(三)以推销为目的,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资料。
第八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提供关于婴幼儿喂养方面的资料或宣传材料。资料或宣传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二)母亲营养及如何准备和坚持母乳喂养;
(三)添加辅助食品的适宜时间和方法;
(四)需要时,说明母乳代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未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擅自提供宣传材料或资料。
第九条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
第十条禁止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传播媒介上进行母乳代用品的宣传,包括播放、刊登有关母乳代用品的报道、文章和图片。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积极宣传母乳喂养的优越性,为孕妇、婴儿母亲和婴儿家庭提供母乳喂养的必要帮助与指导。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学术团体不得接受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债赠和赞助。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抵制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本部门、本单位所做的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不得在机构内张贴母乳代用品产品的广告或发放有关资料:不得展示、推销和代售产品。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向孕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母乳代用品,不得将产品提供给孕妇和婴儿母亲。对无法进行母乳喂养的婴儿,应由医生指导其喂养方式。
第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责令停止销售、责令收回所售产品、责令限期改进或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或其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本办法用语定义如下:
辅助食品:指当母乳或婴儿配方食品不能满足营养需要时,适合作为这两者补充的任何食品,包括工厂制造的和家庭配置的。
婴儿配方食品:指按照适用的食品标准法典的标准,经工业配置的能够满足四到六个月以内婴儿正常营养需要并适合其生理特点的母乳代用品。婴儿配方食品也可家庭自制,称之为“家制”婴儿配方食品。
销售:指产品的推销、分发、出售、广告宣传、产品的社会联系和情报服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调味品,是指用于人们日常餐饮的酱油、食醋、酱类、料酒、味精、腐乳以及其他具有调味功能的食品。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调味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商务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调味品生产销售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商务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调味品生产销售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和工商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调味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酱油、食醋等调味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厂址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生产设施、设备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标准,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符合规定要求;
(三)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检验机构、人员和检验仪器;
(四)有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贮存、运输容器和包装材料;
(五)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持有健康证明,无从业禁忌疾病;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生产酱油、食醋等调味品的水源、粮食、食盐、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生产的酱油、食醋等调味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七条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发的调味品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生产酱油、食醋等调味品。
第八条从事酱油、食醋等调味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所批发调味品的产品合格证;
(二)贮存、运输和装卸调味品的容器、包装、工具和其他设备安全、无毒、卫生;
(三)有消毒和防鼠、防蝇、防虫、防尘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从事调味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商务行政部门备案,备案事项为:
(一)从业许可情况(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生产销售设备设施情况;
(三)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第十条零售企业销售酱油、食醋等调味品应当从取得调味品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批发企业进货。直接从省外进货的,应当经当地卫生监督行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认定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酱油、食醋等调味品应当实行定型包装销售。
第十二条商务行政部门在调味品检查中的抽样检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禁止单位和个人生产或销售变质、劣质、假冒、超保质期限、感官性状异常、掺杂使假或无厂家名称、地点、生产日期的调味品。
第十四条商务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生产、销售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规定条件的,可以建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调味品生产销售企业在法定时限内不备案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零售商未按规定渠道进货的,予以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千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对零售企业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零售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实行定型包装销售的,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生产或销售变质、超保质期限、劣质、假冒、掺杂使假或无厂家名称、地点、生产日期调味品的,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十六条在调味品的生产销售活动中,违反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分别由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和工商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由先立案的部门查处并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高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收费是指高校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或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高校收费管理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高校收费政策,科学合理地确定高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管理,形成适应*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由政府、社会、学校、受教育者共同合理分摊培养成本的高等教育收费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境内各级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二章收费项目
第四条高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
第五条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3类:
(一)学费是指高校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收取学费的学生范围包括:
1.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
2.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
3.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MBA、MPA学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
4.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
5.自费来华留学生;
6.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
7.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其他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二)住宿费是指高校按照规定标准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所收取的费用。
(三)报名考试费是指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经国家批准的各类考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包括笔试、复试或面试费用。主要考试项目有:
1.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2.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3.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入学考试;
4.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水平考试;
5.网络教育学生入学考试;
6.专升本考试;
7.保送生考试;
8.小语种招生考试;
9.自主招生考试;
10.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
11.高水平运动员及其他特殊类型学生入学测试;
12.来华留学生申请、注册和考试等。高校其他教育考试收费按国家或省价格、财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代提供服务的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所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八条培训收费是指高校或其所属院、系、所、中心等,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培训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和经营性培训收费。
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是指高校受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资质的单位委托举办面向专业人员培训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
经营性培训收费是指高校面向学生和社会举办各类辅导班、进修班、助考班等培训,按规定向受培训人员收取的费用。
第三章收费标准
第九条高校学费标准根据学生标准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高校和不同专业的学费标准可以有所不同。
高校学生标准培养成本由标准教职工人员成本、标准学生支出成本、标准日常教学维持成本、标准土地和固定资产使用成本四部分构成,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和校办产业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高校学生标准培养成本进行监审。
第十条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费标准由省教育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学生标准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省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听证后,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可以按学分收取学费,但按学分收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学年收费的总额。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高校其他各类学生的学费标准,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高校可在省核定的学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和培养成本、生源状况等因素,确定各专业、各类别学生的具体学费标准,并报省教育、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高校普通宿舍和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综合考虑实际成本、住宿条件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具体标准和收费管理办法由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高校向学生收取的各类报名考试费的收费标准,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区别项目提出意见,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高校代收费坚持“明确项目、学生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代收费项目和管理的具体意见,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高校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具体意见,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高校(含中央部委驻鲁高校)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原则,依据《*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高校经营性培训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省属高校暨中央部委驻鲁高校报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市属高校报同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高校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八条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选修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进行结算。代收费用也应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学生外出实习一学期以上不需要返校住宿的,学校不得收取当学期或当学年的住宿费。
学生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对寒暑假期间不离校的学生,学校不得加收住宿费用。
第十九条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各类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高校教学用教材可以由学校指定,由学生自主购买,也可由学校统一采购,统一发放,教材费用应根据教材的实际采购价格据实向学生收取,不得赢利。
第二十条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培训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账核算。学费、考试费、培训收费统筹用于学校办学支出,住宿费用于学生宿舍管理、维修和设施设备的更新等,代收费用于学生代办项目的支出。
高校服务性收费原则上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高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机构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一条高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培训费,应当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高校学费、住宿费、考试费和培训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高校的各项收费收入按照部门综合预算要求,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和挪用学校的非税收入。
高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收费资金。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须按规定交纳学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高校应酌情减免学费。高校学费减免办法,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高校及其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通过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政府奖学金等方式,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一、年度销售合同签订
年度销售合同由各市公司根据区域资源掌控和煤炭采购、上年度用户合同执行、承运配送情况,初步同用户衔接,提出需求意见,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年度煤炭产量衔接方案,确定大客户目录,制定煤炭销售谈判价格,通过年度煤炭产需衔接会,按照“统一订货、统一谈判、统一合同、统一计划、统一调运、统一结算”要求与用户签订销售合同。
二、新增销售合同签订
新开发用户和增量用户销售合同,原则上由集团公司与用户统一谈判,也可由集团授权市公司与用户进行谈判,通过集团煤炭物流信息网进行签订。
新增销售合同网上签订时间定为每月下旬集中办理。贸易类企业必须出具终端用户的委托书。
三、销售合同补充协议签订
年度及新增销售合同执行中,合同有关条款、价格需要调整或增加补充协议的,原则上由集团公司与用户统一谈判,通过集团公司煤炭信息网进行网上签订。各市公司与用户基本形成统一意见的,也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实行网上签订后执行。各市、县公司不得私自签订任何形式的补充协议。
四、销售合同签订审批流程
1、合同签订原则。按照先省内、后省外,先终端用户、后贸易用户的要求,按照统一销售配送制合同、提货制合同文本和条款的要求,统一登陆集团公司煤炭物流信息网签订。
2、用户资质审核。合同签订前,直接用煤类的用户必须提供企业相关附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授权代表或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贸易公司类的煤炭经销企业,除出具上述“五证”外,还必须出具“煤炭经营资格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同时持终端用户委托书。
3、用户会员制管理。通过资质审核用户,均需填写《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路煤炭物流信息网会员申请表》,签订入会协议,缴纳会费,取得会员资格,经集团公司确定用户编码后,方可进入集团公司煤炭物流信息网络签订合同,获得相应业务服务。
4、合同录入。由市(县)公司进入网站合同报批系统,按照集团公司煤炭产需衔接方案,对照合同文本及条款录入销售合同。
5、客户确认。合同用户登录集团煤炭物流信息网站,进入客户管理系统,浏览合同内容并予确认。
6、交易费收取。合同报批前,市(县)公司负责按要求代收交易费,逐级汇总,由各市公司按月向集团公司太原煤炭交易市场支付。
7、销售合同审批。进入审批程序的销售合同将在集团公司煤炭物流信息网络系统自动流转,县公司、市公司、集团公司三级审核。集团公司终审后,市县公司根据实际,打印纸质合同、签章、备案留存。
五、销售合同签收、系统导入
出省站微管员是合同签收导入出省站计算机系统的责任人。为了保证合同及时导入出省站系统,微管员收到纸质合同后,及时与网络审批信息对照,半小时内导入出省站计算机系统。凡经集团公司终审的合同,出省站不得借故拒绝签收,特殊情况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一、对销售部进行整体管理;
二、做好市场调查工作,提出改进销售和开发新产品的建议;
三、制定、策划所负责区域的月、季、年的销售计划和促销方案;
四、负责开发新市场,并做好市场的布局、造势工作;
五、负责指导各区域销售人员工作,处理销售主管遇到的疑难问题并有权调整选择区域销售人员;
六、负责与企划部联系,做好销售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有权调整各区域经销商,做好客户原始档案的初步建立工作;
八、负责制定各区域的销售价格,在公司出厂价的基础上有一定的价格浮动权;
九、密切和协调与经销商的关系;
十、负责监督实施公司各种产品销售工作;
十一、掌握客户的货款结算情况,凡由于销售代表原因导致经销商延迟结款或违约不结货款造成的一切损失,销售部经理有权力追究具体销售人员的责任;
十二、销售部经理工作直接由总经理监督,并对总经理负责。
总经理:销售部经理:
20__年8月1日
区域销售经理工作职责
一、搞好所负责区域市场调查工作,了解当地同类产品消费特点,同类产品的销售形式及经销竞争品牌的经销商状况。
二、建立并完善客户基础档案和销售档案工作,密切与经销商的关系,并与绝大多数一级经销商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
三、制定所负责区域年度营销计划,千方百计完成销售目标;
四、在所负责区域内的市场真空区,发展、选择经销商;
五、对销售目标进行地区和品种分解,并与所有经销商签订销售合同,并全力以赴协助经销商完成销售任务;
六、管理经销商,并做好经销商销售代表的培训工作;
七、协助经销商制定适宜的价格、渠道、促销策略;
八、改变以前产品经销的销售模式,实施多品牌分销策略;
九、协助经销商做好产品生动化工作和品牌宣传工作;
十、向市场学习,向合作伙伴学习,向优秀的竞争品牌学习,根据季节和地区的不同,及时提出改进产品质量和开发新产品的建议;
十一、及时反馈本公司产品和竞争品牌的销售动态;
十二、随时检查、了解经销商的库存状况,防止出现产品超期、缺货和冲货现象;
十三、建立以终端客户为基础、以二批为补充的销售网络,学会倒着做渠道,即按照先铺终端网点,再发展二批,最后寻找一级商的步骤开发新市场。
销售人员管理制度
一、业务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销售员管理制度和其他制度;
二、业务人员应注意个人形象,仪表仪容,举止言谈,时刻保持积极乐观的工作心态;
三、公司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所有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融会贯通,切实提高自己;
四、业务人员严格按指定区域和指定时间内出差;充分开发市场,发现潜在客户,尽心、尽力、尽责地开展业务工作,及时推销产品,不得无故推委、怠工;
五、业务人员出差前必须带齐样品、宣传材料,同时要求对商店进行初步包装;
六、与客户要保持联系,密切沟通,把握市场运行趋势和客户需求,即使反馈市场信息;
七、各地业务员必须了解所处区域地址和路线,掌握营销动态和分布情况,有计划地开拓市场,逐步提高时常占有率;
八、各地业务人员每天必须做好工作日记,详细记录好工作落实情况,平均每二天向公司打电话一次,说明所在市场的情况;
九、回公司后认真填写各种报表,及时进行报帐,如实粘贴票据;
十、任何业务人员不允许以个人名头挂帐,赊欠,不得推销非本公司产品及染指客户。
十一、任何业务人员不允许以各种手段贪污公司财产,一经发现,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