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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的人员(下称生产者、销售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母乳代用品,系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他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干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他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
第四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母乳代用品销售、进口的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国内贸易等部门及轻工总会,根据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等进行管理。
第五条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婴幼儿食品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母乳代用品包装标签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有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警句;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的名词。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孕妇、婴儿家庭实施下列行为:
(一)赠送产品、样品;
(二)减价销售产品;
(三)以推销为目的,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资料。
第八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提供关于婴幼儿喂养方面的资料或宣传材料。资料或宣传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二)母亲营养及如何准备和坚持母乳喂养;
(三)添加辅助食品的适宜时间和方法;
(四)需要时,说明母乳代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未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擅自提供宣传材料或资料。
第九条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
第十条禁止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传播媒介上进行母乳代用品的宣传,包括播放、刊登有关母乳代用品的报道、文章和图片。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积极宣传母乳喂养的优越性,为孕妇、婴儿母亲和婴儿家庭提供母乳喂养的必要帮助与指导。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学术团体不得接受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债赠和赞助。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抵制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本部门、本单位所做的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不得在机构内张贴母乳代用品产品的广告或发放有关资料:不得展示、推销和代售产品。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向孕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母乳代用品,不得将产品提供给孕妇和婴儿母亲。对无法进行母乳喂养的婴儿,应由医生指导其喂养方式。
第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责令停止销售、责令收回所售产品、责令限期改进或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或其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本办法用语定义如下:
辅助食品:指当母乳或婴儿配方食品不能满足营养需要时,适合作为这两者补充的任何食品,包括工厂制造的和家庭配置的。
婴儿配方食品:指按照适用的食品标准法典的标准,经工业配置的能够满足四到六个月以内婴儿正常营养需要并适合其生理特点的母乳代用品。婴儿配方食品也可家庭自制,称之为“家制”婴儿配方食品。
销售:指产品的推销、分发、出售、广告宣传、产品的社会联系和情报服务。
第一条为加强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伐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采伐林木(包括竹子,下同),销售、运输木材(包括竹材,下同)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林业厅主管全省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地、县(市)林业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税务、公安、铁路、交通、城建等部门应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林木采伐
第四条林木实行限额采伐。限额的范围,包括所有林种森林和林木的主伐、抚育伐、卫生伐、林分改造等各种采伐消耗立木蓄积量的总额。
第五条把国营林场、农场、厂矿、铁路、公路、城镇等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县(市)为单位,按照用材林年消耗量低于年生长量的原则,由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经同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由省林业厅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各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提出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农民自留山经划定为自用的薪炭林除外),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经省林业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林业主管部门落实到生产单位和农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上年度超计划采伐的,应当在当年计划中扣除。
第七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和主伐方式,按照《采伐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执行。其它林木的采伐及作业要求,按照《采伐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薪炭林、经济林的采伐技术规程,由省林业厅另行制定。
第八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报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申报时,除持有林木权属证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和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外,应分别提交下列文件:
(一)国营林场和一千五百亩以上的集体林场,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交包括采伐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驻豫部队除提交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师级以上领导机关同意采伐的文件。(四)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责任山林木或承包的集体林木(须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同意),提交包括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九条遇有抢险或其他紧急情况必须就地采伐林木的,可以免除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事后林木所有单位或个人应持组织抢险单位的证明,将采伐情况报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照《森林法》第二十八条、《实行细则》第十九条和《采伐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各大、中型河道、水库的堤岸防护林、黄河故道防护林、宛东防护林的抚育伐、更新伐,由所在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农田林网、农林间作及半亩以下竹林采伐,由所在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严禁无计划、超计划、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一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接到采伐申请后,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有关证件,并核对采伐检查验收档案。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对超过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林木权属有争议以及其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不得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林木审批手续,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株数、树种、采伐方式等实施采伐作业。
所有采伐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按照《采伐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监伐工作,由护林员或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机关确定的人员负责。对不符合规定采伐的,监伐人员有权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收缴《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采伐结束后,监伐人员应注销其《林木采伐许可证》,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采伐、更新造林结果应登记造册,并定期汇总,逐级报告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林木采伐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控制采伐消耗。当年的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应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木材销售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买卖木材,必须在指定的木材交易场所进行。
所有木材交易场所,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林业部门共同管理。
第十六条林业部门所属的国营木材经营单位,可以到林区直接收购或与农村基层木材生产组织联合经营木材。其他确需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的单位,须经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树种、材种、数量收购。
第十七条经营木材及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书面提出包括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和方式、自有资金等内容的申请,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木材经营许可证》,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十八条上市出售木材,须持下列销售证明:
(一)木材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材,应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同时,办理自产材销售证,凭证上市。
(二)木材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本县(市)的木材,持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木材交易发票;经销外县(市)木材或外省计划外的木材,持木材运输证,到当地县(市)林业主管部门领取购进材销售证,凭证上市。
(三)农村居民销售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木材,应由村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凭证明上市。
禁止无证木材上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无证木材。
第十九条木材交易场所应配有检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木材检尺标准进行检尺,并出具检尺码单。
第二十条木材买卖成交后,由木材交易场所管理人员开具木材交易发票,并分别加盖“自产材”或“购进材”印章,同时收回销售证件。
第二十一条国家计划内木材的销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木材运输
第二十二条运输木材或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须持下列运输证件:
(一)运输出县(市)境的,凭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二)运输出省的,凭省林业厅或其委托的起运地的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须加盖“河南省林业厅木材运输管理专用章”)。
(三)运输国家计划内木材,凭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
(四)运输从外省购进或途经我省的木材,凭起运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无运输证件或与运输证件不符的木材。
运输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胶合板免办木材运输证件。
第二十三条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件,应分别持下列证明:
(一)从木材交易场所购买的木材或半成品,应持盖有“自产材”或“购进材”印章的木材交易发票。
(二)木材生产单位和个人自伐的木材,持业经注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农村居民自伐的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木材,持村民委员会证明;
(四)火车运输的木材,到站转运时,持铁路货运单。
第二十四条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认真审查,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
第二十五条山区县、平原多林县、省边缘县需要单独设立木材检查站的,须由市、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省林业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选配木材检查员。
木材检查员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名,经市、地林业主管部门考核签署意见,报省林业厅批准,发给《木材检查员证》和标志。
第二十七条木材检查员负责木材运输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查工作,检查时必须佩戴标志,出示检查证件。
木材承运人应接受木材检查员的检查。但对无标志、无检查证件的,有权拒绝检查。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具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宣传、执行《森林法》、《实施细则》、《采伐办法》及本办法,成效显著的。
(二)保护林木,制止违法采伐、销售、运输,事迹突出的。
(三)检举、揭发破坏森林的违法犯罪行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贡献较大的。
(四)林政管理人员(包括护林员、木材检查员),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建议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所在单位领导、当地政府(包括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林政管理人员不阻止,不报告,纵容包庇的。
(二)伪造、倒卖木材销售证件,从中牟利的。
(三)运输木材无运输证件或实物与运输证件不符,责令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阻碍林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围攻殴打林政管理人员的。
(五)冒充林政管理人员,进行违法活动的。
(六)、或,索贿受贿的。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盗伐、滥伐森林、林木,超过年采伐限额或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伪造、倒卖采伐、运输证件,不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分别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采伐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追缴盗伐的林木或其变卖所得及核收的赔偿损失,应返还林木所有者。
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高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收费是指高校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或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高校收费管理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高校收费政策,科学合理地确定高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管理,形成适应*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由政府、社会、学校、受教育者共同合理分摊培养成本的高等教育收费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境内各级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二章收费项目
第四条高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
第五条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3类:
(一)学费是指高校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收取学费的学生范围包括:
1.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
2.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
3.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MBA、MPA学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
4.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
5.自费来华留学生;
6.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
7.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其他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二)住宿费是指高校按照规定标准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所收取的费用。
(三)报名考试费是指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经国家批准的各类考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包括笔试、复试或面试费用。主要考试项目有:
1.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2.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3.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入学考试;
4.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水平考试;
5.网络教育学生入学考试;
6.专升本考试;
7.保送生考试;
8.小语种招生考试;
9.自主招生考试;
10.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
11.高水平运动员及其他特殊类型学生入学测试;
12.来华留学生申请、注册和考试等。高校其他教育考试收费按国家或省价格、财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代提供服务的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所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八条培训收费是指高校或其所属院、系、所、中心等,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培训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和经营性培训收费。
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是指高校受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资质的单位委托举办面向专业人员培训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
经营性培训收费是指高校面向学生和社会举办各类辅导班、进修班、助考班等培训,按规定向受培训人员收取的费用。
第三章收费标准
第九条高校学费标准根据学生标准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高校和不同专业的学费标准可以有所不同。
高校学生标准培养成本由标准教职工人员成本、标准学生支出成本、标准日常教学维持成本、标准土地和固定资产使用成本四部分构成,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和校办产业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高校学生标准培养成本进行监审。
第十条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费标准由省教育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学生标准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省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听证后,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可以按学分收取学费,但按学分收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学年收费的总额。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高校其他各类学生的学费标准,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高校可在省核定的学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和培养成本、生源状况等因素,确定各专业、各类别学生的具体学费标准,并报省教育、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高校普通宿舍和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综合考虑实际成本、住宿条件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具体标准和收费管理办法由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高校向学生收取的各类报名考试费的收费标准,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区别项目提出意见,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高校代收费坚持“明确项目、学生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代收费项目和管理的具体意见,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高校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具体意见,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高校(含中央部委驻鲁高校)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原则,依据《*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高校经营性培训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省属高校暨中央部委驻鲁高校报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市属高校报同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高校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八条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选修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进行结算。代收费用也应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学生外出实习一学期以上不需要返校住宿的,学校不得收取当学期或当学年的住宿费。
学生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对寒暑假期间不离校的学生,学校不得加收住宿费用。
第十九条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各类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高校教学用教材可以由学校指定,由学生自主购买,也可由学校统一采购,统一发放,教材费用应根据教材的实际采购价格据实向学生收取,不得赢利。
第二十条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培训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账核算。学费、考试费、培训收费统筹用于学校办学支出,住宿费用于学生宿舍管理、维修和设施设备的更新等,代收费用于学生代办项目的支出。
高校服务性收费原则上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高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机构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一条高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培训费,应当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高校学费、住宿费、考试费和培训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高校的各项收费收入按照部门综合预算要求,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和挪用学校的非税收入。
高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收费资金。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须按规定交纳学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高校应酌情减免学费。高校学费减免办法,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高校及其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通过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政府奖学金等方式,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一、在公司
业务员应按时上下班,不能迟到早退(参考考勤制度),保持办公室清洁卫生,积极宣传公司,言行举止注意公司及个人形象。每天早上上班后的前几分钟,做好办公室的卫生,接下来的销售人员开早会,主要是递交拜访记录表并讨论解决昨天在跑业务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向领导汇报今天的工作工作计划。
二、出差
出差前做好出差准备,最好电话预约好,做到有的放矢。出差在外,每天填写拜访记录表(客户报备表),晚上九点钟之前向领导汇报当天工作情况(短信,电话都行)。
三、考勤制度
参照公司坐班人员的考勤办法。另外销售部对无故迟到早退的业务人员,每人每次罚款5元,当天当面交与销售部领导,这些罚款累积到月底作为没有迟到早退的业务人员的奖励。
四、业务积分制
业务人员平均每天都要深入拜访最少一个客户,每拜访一个客户积一分,每个月每个业务人员的最少积30分。该分以真实的拜访记录为准。月累积少三分以上罚做办公室卫生一次。
五、业绩任务
公司给每个业务人员有销售业绩上的要求,销售任务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而定。具体的销售任务写入劳动合同。
六、项目信息公司备案
从网上或从公司及其它渠道获得的项目信息应及时备案,以免业务员之间的业务冲突,未备案的信息谁先备案算谁的。
七、项目信息落实
经过备案的信息,弄清楚详细的客户需求(多大机子及相关配套设备清单)以后向领导汇报,由公司领导决定该项目应该由谁去跑。
一、对销售部进行整体管理;
二、做好市场调查工作,提出改进销售和开发新产品的建议;
三、制定、策划所负责区域的月、季、年的销售计划和促销方案;
四、负责开发新市场,并做好市场的布局、造势工作;
五、负责指导各区域销售人员工作,处理销售主管遇到的疑难问题并有权调整选择区域销售人员;
六、负责与企划部联系,做好销售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有权调整各区域经销商,做好客户原始档案的初步建立工作;
八、负责制定各区域的销售价格,在公司出厂价的基础上有一定的价格浮动权;
九、密切和协调与经销商的关系;
十、负责监督实施公司各种产品销售工作;
十一、掌握客户的货款结算情况,凡由于销售代表原因导致经销商延迟结款或违约不结货款造成的一切损失,销售部经理有权力追究具体销售人员的责任;
十二、销售部经理工作直接由总经理监督,并对总经理负责。
总经理:销售部经理:
20__年8月1日
区域销售经理工作职责
一、搞好所负责区域市场调查工作,了解当地同类产品消费特点,同类产品的销售形式及经销竞争品牌的经销商状况。
二、建立并完善客户基础档案和销售档案工作,密切与经销商的关系,并与绝大多数一级经销商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
三、制定所负责区域年度营销计划,千方百计完成销售目标;
四、在所负责区域内的市场真空区,发展、选择经销商;
五、对销售目标进行地区和品种分解,并与所有经销商签订销售合同,并全力以赴协助经销商完成销售任务;
六、管理经销商,并做好经销商销售代表的培训工作;
七、协助经销商制定适宜的价格、渠道、促销策略;
八、改变以前产品经销的销售模式,实施多品牌分销策略;
九、协助经销商做好产品生动化工作和品牌宣传工作;
十、向市场学习,向合作伙伴学习,向优秀的竞争品牌学习,根据季节和地区的不同,及时提出改进产品质量和开发新产品的建议;
十一、及时反馈本公司产品和竞争品牌的销售动态;
十二、随时检查、了解经销商的库存状况,防止出现产品超期、缺货和冲货现象;
十三、建立以终端客户为基础、以二批为补充的销售网络,学会倒着做渠道,即按照先铺终端网点,再发展二批,最后寻找一级商的步骤开发新市场。
销售人员管理制度
一、业务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销售员管理制度和其他制度;
二、业务人员应注意个人形象,仪表仪容,举止言谈,时刻保持积极乐观的工作心态;
三、公司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所有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融会贯通,切实提高自己;
四、业务人员严格按指定区域和指定时间内出差;充分开发市场,发现潜在客户,尽心、尽力、尽责地开展业务工作,及时推销产品,不得无故推委、怠工;
五、业务人员出差前必须带齐样品、宣传材料,同时要求对商店进行初步包装;
六、与客户要保持联系,密切沟通,把握市场运行趋势和客户需求,即使反馈市场信息;
七、各地业务员必须了解所处区域地址和路线,掌握营销动态和分布情况,有计划地开拓市场,逐步提高时常占有率;
八、各地业务人员每天必须做好工作日记,详细记录好工作落实情况,平均每二天向公司打电话一次,说明所在市场的情况;
九、回公司后认真填写各种报表,及时进行报帐,如实粘贴票据;
十、任何业务人员不允许以个人名头挂帐,赊欠,不得推销非本公司产品及染指客户。
十一、任何业务人员不允许以各种手段贪污公司财产,一经发现,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