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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收益;管理
中图分类号:F4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398-01
房地产开发项目具有投资大、周期长、工序复杂、资金周转慢、风险大等特点,这些特点就决定了房地产开发项目首先是投资不容有失,一旦投资失败,损失动辄几千万甚至上亿,而且开发项目一般都是一次性的。因此必须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前和投资后进行项目收益管理。本文根据自己的经验和体会,要做好房地产项目投资收益管理,应从下四个方面进行。
一、构建适合企业的投资收益测算模型
建立投资收益模型,其目的在于保持项目的收益对比;为项目实施目标和实施效果的评价建立标尺;规范投资收益测算、提高工作效率。投资收益测算模型可以分为销售型、持有型和混合型。
中铁二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是承担旧城、小区开发及土地整理等业务,属于销售型物业投资收益模型。对于销售型物业的经济评价指标很多。归结起来,其核心指标关注两个,静态指标为销售利润率,动态指标为内部收益率。要得出上述指标,将形成项目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金计划表三张主表以及项目核心关键节点表、销售回款进度表、投资估算及投资进度表、成本分配表等若干辅表。另外,为提高投资测算效率,对项目规划指标,应作列表反映,为相关测算提供基础信息。
二、构建项日收益评价体系
项目从征地到建设验收完成都需要项目收益的评价,尤其征地这个环节的项目收益评价最为重要,这个环节用到的评价方法是定量。项目投资收益测量计算的时候,每一个物业都有一些核心经济指标与辅助经济指标,它们用来检测项目是否给企业带来收益。
企业建设成立前会对所有指标设置基准值,企业分析所有指标对于企业的重要性,然后设置每一个指标在整体评价中的相对重要程度之后,会和基准值进行对比,然后依据相关规则,对所有指标打分,从而建设成立项目收益评价体系。
三、项日收益管理要贯穿于项日几个重要阶段
3.1 征地阶段投资收益管理
征地阶段非常重要,关系到项目收益的整个过程。征地阶段投资收益管理,一般情况下要和项目可行性一起研究。因为可行陛与收益管理是相辅相成的,项目收益测量计算得到的数据,是可行性研究需要的对象。而可行性研究的对象,是项目收益测量计算的依据。征地阶段的投资收益管理,需要很多方面共同努力,下面介绍一些相关的内容。
(1)全面理解目标项目的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限高、容积率、覆盖率这三个指标是重点要注意的地方。这三个指标之间既互相联系又互相限制约束。
(2)认识和价格相关的信息。①明确实际交易的价格;②了解价格计算口径;③了解房屋自身配套设置的情况;④了解项目内外所有配置。
注重隐型成本。①开发土地内房屋拆迁需要的成本;②项目建设范围周边环境治理和市政设施建设需要的成本;③地下车库,地下室等建筑需要的成本。
做好风险分析,确定获取项目底价。投资收益管理工作的进行,需要对一些因素进行分析,比如,非土地成本变化、土地拍卖价格变化、销售单价变化等,这些因素都比较敏感,变化频率很快。对这些因素进行分析,得出项目收益和这些因素变化之间的联系,根据它们之间的联系对项目竞买底价进行分析。
3.2 策划阶段投资收益管理
策划阶段是对征地阶段的补充和加深,是对项目的产品、项目、客户进行详细的定位。这一阶段重要作用是对预备方案进行筛选,然后确实最合理的设计方案。项目策划阶段是征地阶段的深化,征地阶段因为某些原因没有确定工作方案,在项目策划阶段会对其进行确定,因为它会对项目收益的方案提供详细的数据,确保决策准确。
此外,还有项目的配套设备的标准,也会在这个阶段确定。在确定的过程中,要结合项目成本效益原则、销售定价、竞争项目实际情况、市场需求,得出可以准确测算项目投资的项目配套设备。
3.3 方案阶段投资收益管理
方案阶段重心是在符合规划指标要求的基础上,依据项目策划确定的方案,尽最大努力增加项目收益。在这个阶段,是对项目规划中的投资收益更深的测算。
3.4 定价阶段投资收益管理
项目进行过程中,项目成本也在不断变化,项目收益也开始明确。现在大多数房地产企业定价的时候运用的方法是竞争导向法与需求导向法,但是项目进行是分批进行定价的,所以仍然需要强制性跟踪收益,依据成本导向推算出开盘时候的价格。这个阶段要注意某种情况下项目收益的情况。
3.5 结案阶段投资收益管理
这个阶段中心工作是对整个项目进行总结,得出经验和教训,对整个项目收益进行最后的评价估量,方便后面的工作扬长补短,最大限度的增加项目收益。进展报告与好的经验都是在这个阶段完成的,进展报告与好的经验的制作过程中要认真的对每一个数据进行统计,并且把每一个数据表明出处,然后计算收益,分析收益降低的原因。同时,还要调查客户的满意程度。为后面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建设成立投资收益管理的组织机制
项目投资收益管理是一个复杂的工作,有很多阶段组成,这些阶段的工作,需要很多部门完成。所以,收益管理要想做好必须建设成立投资收益管理组织机制。这个机制的总体架构,就是打破部门分割办限,建立以项目收益管理专员为中心,统一管理、分头负责的组织机制。
【关键词】投资收益;风险分散化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区间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回报(或者发生的损失)。投资者对于投资收益占净利润比重较大的公司需要辩证看待。对于中国的上市公司而言,投资收益比主营收入更具有波动性吗?国内多数研究停留在对我国上市公司投资水平效率的分析上,尚未对投资收益对上市公司风险的影响进行系统且深入的研究,本文的贡献在于丰富了该领域的研究。
二、数据与方法
考虑到数据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文选取2003~2010年周期性行业中的能源、金属和矿产行业上市公司。数据的选择期间是考虑到我国股市在2003年~2010年经历了熊市和牛市的周期,时间段的考察较为充分。研究方法是基于资产组合理论,利用两资产组合的方差和协方差理论得出投资收益与营业收入的相关性,进而得出上市公司投资收益对营业利润波动性的影响。然后采用Stiro的研究模型,从周期性行业的整体层面上来研究投资收益的风险分散化情况,并在这个回归模型的选择上根据中国实际进行修正。
三、周期性行业上市公司营业利润的波动性
为了度量投资收益和营业收入对周期行上市公司波动性的贡献度,我们用投资收益和营业净收入增长率替代其对应资产的收益来计算资产组合的波动率。此处取对数增长率。根据投资组合理论,由两项资产构成的投资组合的方差为:
σ2dlnOP=a2σ2dlnNON+(1-a)2σ2dlnNET+2a(1-a)Cov(dlnNON,dlnNET)
其中,a是投资收益占营业利润比重,dlnNON是投资收益的对数增长率,dlnNET是营业净收入对数增长率,a2σ2dlnNON是投资收益对营业利润波动性的贡献度,(1-a)2σ2dlnNET是营业净收入对营业利润的贡献度。根据投资组合理论,这里我们将2003年~2010年分为2004~2006、2006~2008、2008~2010三个阶段。估计结果显示第一到第二阶段银行收入的波动性略微上升,投资收益方差上升幅度最大;后两阶段营业净收入的方差显著增加,营业净收入的与投资收益的协方差进一步下降,表明能源、金属与矿产类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的波动性主要来自于营业净收益、投资收益波动性的上升,及两者协方差的下降。营业净收入与投资收益的协方差的绝对值不断提高,两者之间协方差为负,说明投资收益可以直接降低周期性行业的经营波动性。从三个时间段的考察来看,这种对上市公司经营波动性的影响逐渐加大,投资收益对于公司经营风险的分散能力不断增强,说明周期性行业上市公司不断增加投资收益业务能带来公司波动性的持续降低。
四、投资收益对周期性行业上市公司收益和风险的影响
根据样本期间127家上市公司投资收益占营业利润比重平均值由小到大的顺序进行排序,然后建立计量模型来分析上市公司投资收益增长对营业利润和风险的影响:
Yi=α+β1In(Ai)+β2TZBZi+β3TZRATEi+β3YYRATEi
Yi包括营业利润增长率均值、营业利润增长率标准差、股权收益率均值、股权收益率标准差、夏普比率。A是上市公司是年度总资产增长率,TZBZ是投资收益占营业利润的比重,TZRATE是投资收益年度增长率,YYSRRATE是营业净收入的年度增长率。根据结果我们可以看到投资收益占营业利润比在对营业收入的标准差具有显著影响,但是投资比重变量对营业利润的的收益,也就是均值影响不显著,说明投资收益业务的增加带来了营业利润的波动性,但却不一定伴随着较高的平均收益。从解释净资产收益率的收益和风险效果来看,TZBZ和TZRATE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不显著,投资收益业务的增加并没有用提高净资产收益率的均值,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投资收益增长率变量会对净资产收益率的风险有着正面影响。
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周期性行业投资收益业务的增长对营业利润具有一定的风险分散化效应。但是由于投资收益相比于营业净收益具有较高的波动性和明显的周期性,随着投资收益比重的增加,这种分散化所带来的边际收益在逐步减少,更多地依赖投资收益的增长存在着恶化风险与收益之间权衡关系的可能性。因此,根据业务发展规模保证投资收益业务的最优占比才是合理的选择。
参考文献
2014年1月至7月,财政部陆续了新增或修订的八项企业会计准则,虽然2006年2月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之后,财政部了六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五个年报通知及若干会计处理规定和复函,但如此大规模的准则修订和增补尚属首次。这些新准则基本与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致、保持了持续趋同。其中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很引人瞩目,主要变化和调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收窄。由原来的四部分变为三部分,取消“三无投资”,即原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取消。这类投资可将其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二是增加了权益法下其他综合收益的相关处理。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按持股比例相应地调增或调减,原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包括实现净收益、发生净亏损、向投资者分派现金股利及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2014年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引起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因此,作为投资企业,如持股期间被投资单位相关交易、事项引起其综合收益变动,投资企业也要按持股比例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由此,长期股权投资的明细科目也由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再增加其他综合收益;三是修改并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核算方法的转换。原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因各方面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核算方法的转换不外乎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或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但由于本次长期股权投资分类的变化,衍生出其核算方法的变化也趋向多元化、复杂化。因为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的增加,可能会使核算方法发生三种转换:由金融工具核算模式转为成本法、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由金融工具核算模式转为权益法;因为减少投资导致持股比例减少也可能使核算方法发生三种转换:由权益法转为金融工具核算模式、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由成本法转为金融工具核算模式。核算方法的转换,不仅影响到投资企业的个别报表,假如投资企业有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报表时,也会影响到合并报表。其中,由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复杂性,导致其对报表的调整,尤其是对合并报表的调整较难理解,因此,将重点选择这一转换的相关会计处理作为下文阐述的对象;四是修改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这一变化影响到的相关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就是将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由于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变动而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在处置时,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一并转入处置当期的投资收益;五是增加了合营安排准则。这是对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共同控制所作的新的、进一步的规范。
总之,由于以上的变化,大大提升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关联性,涉及相关准则包括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合营安排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准则、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等。本文选择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后在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中不同的会计处理,深入剖析内在的思路和理由。
二、案例介绍
甲公司于20×8年1月1日支付900万元取得乙公司100%的股权,乙公司成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750万元,形成商誉150万元。20×8年1月1日至20×9年12月31日,乙公司净资产增加了80万元,其中30万元是由于其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形成的升值,另50万元是按购买日乙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算所实现的净利润。2×10年1月5日,甲公司以840万元的价格转让乙公司70%的股权,剩余30%的股权当日的公允价值为360万元。转让后甲公司对乙公司不再具有控制权,但具有重大影响权。假定甲、乙公司提取盈余公积的比例均为10%,乙公司未分配现金股利,并不考虑所得税等其他相关因素。经过以上调整,个别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94万元(270+24),而按剩余持股比例30%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金额为750×30%=225万元,294万大于225万,所以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合并报表的会计处理:合并报表中应当确认的投资收益为250万元[(840+360)-(900+80)+30×100%],个别报表中已确认210万元,在合并报表中要进行如下调整,使投资收益确认金额增加40万元。
三、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个别报表的会计处理比较容易理解,一是确认处置70%股权的投资收益;二是由于剩余30%股权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采取追溯调整,视同初始投资时就按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但在合并报表中的调整有些费解。实质上,合并报表中的调整要把握一个核心思路,就是因控制权发生改变(由控制转为重大影响),所以剩余股权在合并报表中要重新计量,即视同将原投资全部出售,其售价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再按出售日的公允价值将剩余部分的股权回购回来。
秉持上述思路,就不难理解合并报表中的会计处理。从合并报表的角度来看,20×8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投资取得控制权时,就应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因此,在2×10年1月5日转让70%股权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非个别报表中按成本法核算的630万元(900×70%),而应是按权益法核算的686万元[(900+80)×70%],确认的投资收益应是175万元[840-(900+80)×70%+30×70%]。另外一部分则是剩余30%的股权按转让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这部分的处理原则如前所述,假定30%的股权也转让,再按当日的公允价值回购,所以确认的投资收益为75万元(360-980×30%+30×30%)。综合以上两部分,合并报表中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250万元(175+75),而个别报表中已确认210万元,对此的调整分三个步骤:
1.按权益法追溯调整转让70%股权部分的投资收益,这是针对个别报表中的分录(1),其投资收益并非21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若按权益法核算,其账面价值应是686万元(980×70%),由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686万元中包含乙公司实现其他综合收益而按持股比例增加的21万元(30×70%),这部分在处置时也应转入投资收益,所以甲公司在个别报表中此项业务多确认的投资收益为35万元[(210-21)-(840-686)]。这35万元应是追溯调整法下,甲公司作为投资方在被投资方乙公司实现净收益时,按持股比例确认的留存收益部分,具体对应的是合并报表中的分录(2),调整结果减少投资收益35万元。
2.将没有结转的30%股权部分对应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具体对应的是合并报表中的分录(3),调整结果增加投资收益9万元。
【关键词】 杜邦分析法;非寿险业;经营绩效评价;股东回报率
杜邦分析法是一种通过分析公司盈利能力和股东权益回报水平,从财务角度评价企业绩效的经典方法。随着财务分析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杜邦财务分析体系被越来越多的财务分析者所采用,并逐渐发展成为较有影响的综合财务分析方法。保险业也在试图将杜邦分析体系应用于保险公司财务分析的实务之中,但由于保险公司财务状况与其它公司相比存在很大区别,杜邦分析体系必须经过修正才能适用于非寿险业,因而,在保险业实务中还未能很广泛地运用杜邦分析体系进行分析决策。本文探讨如何结合非寿险业特点改进杜邦分析体系,并利用改进后的杜邦分析体系对我国非寿险的绩效予以分析评价,以期使其在非寿险公司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一、杜邦财务分析体系的改进
(一)传统的杜邦财务分析体系
杜邦分析法的基本思想是将企业净资产收益率逐级分解为多项财务比率乘积,并通过几种主要的财务比率之间的关系来综合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有助于深入分析、比较企业的经营业绩。传统的杜邦分析体系将企业股本回报率(ROE)指标分解为三部分:
(二)Smith对杜邦分析体系的改进
1999年,美国学者Barry D. Smith提出对杜邦分析体系进行修改,以使其应用于财产保险业。Smith对传统的ROE指标进行调整,并给每个比率重新定义,推导过程如下 ①:
从公式(4)开始,将指标含义转为保险业特有称谓:
公式(7)中承保净利率是承保净利润与保费收入的比值,它反映保险公司在承保业务的盈利能力;投资收益率是指投资收益与总资产的比值,它反映保险公司投资业务的盈利能力;总资产与保费收入的比率被定义为投资收益系数(investment returns multiplier),它反映企业潜在的投资规模大小,进而决定潜在的投资收益;肯尼系数,它是由保险新闻记者罗杰・肯尼(Roger Kenney)提出的,因此美国保险界称其为“肯尼系数”,也称为承保能力比率。肯尼系数是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指标,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具有放大效应。
从公式(7)看,Smith分析体系增加了投资收益指标,更符合保险业的特点。由于投资业务与承保业务是保险公司利润来源的“两个轮子”,投资业务对于保险公司的利润贡献同样重要,因此,Smith改进后的杜邦分析体系可以更全面地分析、评价非寿险业的经营绩效。
(三)适应中国新会计准则对杜邦分析体系的进一步改进
2007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5项――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项――再保险合同》(以下将这两个准则统简称为“新保险准则”)是与保险业密切相关的。新保险准则不但影响保险业的确认与计量原则,还改变了保险业财务报表的列报格式,尤其是利润表的列报格式和项目,当然,这些改变对我国保险业财务分析的指标也产生了重大影响。重要变化之一就是保险业不仅仅只关注“保费收入”这个指标了,“已赚保费” ② 这一指标也同样受到关注和使用。在新保险准则实施前,我国非寿险业最为关心的是“保费收入”指标,这一指标代表了公司的业务规模,但由于保险业特殊的业务性质,在确认保费之初,非寿险公司并没有对全部保费收入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的承担是随着时间的推进而逐渐承担的,已承担保险责任部分称之为“已赚保费”,保险业新的利润表突出了对“已赚保费”项目的重视。因此,笔者结合“已赚保费”指标,参考Smith对杜邦分析体系改进的思路,对杜邦分析体系作进一步改进。
从公式(6)开始,
进一步修正的杜邦分析体系更适应新保险准则颁布之后我国非寿险业财务分析的习惯,可以令杜邦分析体系更好地在非寿险业得到应用。
二、利用改进的杜邦分析体系对非寿险业经营绩效评价
杜邦分析体系一直是企业综合评价业绩的重要分析评价工具,因此,笔者利用改进后的杜邦分析体系综合评价我国非寿险业的业绩。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及与以往研究结果的可比性 ③,笔者采用Smith改进的杜邦分析体系,即上述公式(7)作为评价模型。
(一)文献回顾
Smith(2001)在扩展了杜邦分析体系并使其适用于非寿险业之后,利用其对美国非寿险业1970年至1999年的业绩进行了评价;桑强(2004)利用史密斯模型对我国非寿险公司2002年一年的业绩进行了评价,其文侧重于对行业中不同公司的业绩进行对比分析。本文拟用该模型对我国非寿险业2002年至2006年的业绩进行动态分析与综合评价。
(二)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1. 承保净利率的计算。
“承保利润”数据取自于保险公司损益表中“承保利润(亏损)”或“营业利润”项目 ④,以承保利润乘以(1-所得税率)得到承保净利润数据。
2.投资收益率和投资收益系数的计算。
投资收益数据取自于保险公司损益表中“投资收益”项目,总资产取自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当年年末“资产总额”项目,保费收入数据取自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中保费收入项目。
3. 肯尼系数的计算。
保费收入数据取自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中保费收入项目,所有者权益数据来自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目。
变量的数据来源于2003-2007《中国保险年鉴》。为了能够考察我国非寿险业的较为稳定的业绩情况,本文选取了于2002年之前就已经成立的21家财产保险公司作为我国非寿险业业绩的代表。整个非寿险业数据来源于这21家公司相关数据的简均数。
(三)实证结果及分析
1. 实证结果。
通过对这21家非寿险公司数据的计算,笔者得到如下实证结果(见下页表1,图1):
2.对我国非寿险业业绩的综合分析。
为综合评价我国非寿险业的业绩,笔者对杜邦分析体系中的各个组成部分逐项进行分析:
(1)承保净利润。承保利润是非寿险业为投保人提供保险保障而获得的主要业务利润。从非寿险业总体业绩看,我国非寿险业承保利润较低,基本为无利润。从世界非寿险市场看,我国非寿险业与国际非寿险业承保利润基本保持相同水平,即,基本无法取得正的承保净利润 ⑤,例如,美国非寿险业2002-2006年综合成本率(见表2)一直是在100%附近,2002、2003和2005年是高于100%的,也就意味着美国非寿险业的承保利润在这几年为负的。从不同年份看,在观察期间,我国非寿险业于2002年取得了最高的承保利润1.01%,于2006年取得了最低的承保利润-1.14%。新保险会计准则的实施应该是我国非寿险业于2006年赚得最低的承保净利润重要原因之一。新保险会计准则要求非寿险公司按照精算结果计提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而此前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 ⑥,以此种方法计提的准备金金额低于按精算要求计提的赔款责任准备金(张伟,2005)。
(2)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非寿险业利润的另一个重要来源。从不同年份看,2006年取得了这5年中的最高投资收益2.59%,2004年最低为0.13%。保险业的投资收益受资本市场影响较大,中国2006年资本市场较好的业绩已经体现在非寿险业的投资收益之中了,使得非寿险业2006年的投资收益在观察期内最好。结合承保利润看,我国非寿险业的投资收益在不同程度上弥补了承保利润较低的现状,这在2006年尤为明显,2006年非寿险业的投资收益完全弥补了行业承保利润的负值。因此,投资收益被誉为保险业利润来源的两个轮子之一一点都不为过。
(3)投资收益系数。我国非寿险业投资收益系数一直稳定在1-2之间,即总资产是保费收入1倍多。这一数字与国外非寿险公司数据相比略为低些,美国非寿险业1997年的投资收益系数为3.15 ⑦,这表明我国非寿险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规模还不是很大,对投资收益的放大作用也还有限。另外,一直比较稳定的投资收益系数说明我国非寿险业总资产与保费收入增长幅度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
(4)肯尼系数。从国际非寿险业的经验看,肯尼系数一般应该在1-3之间。我国非寿险业2003年肯尼系数最低为3.15,2006年最高为4.6,且从2003年开始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我国非寿险业肯尼系数普遍高于国际非寿险业水平,反映了我国非寿险业承保能力已经得到充分的释放,可挖掘的潜力已经有限,因此,如何扩大承保能力其实已经成为我国非寿险业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5)股本回报率(ROE)。2002年,我国非寿险业ROE为4.96%,2003年为6.71%,2004年为0.95%,2005年为8.10%,2006年为11.95%,其中2004年最低,2006年最高。2006年较高的ROE的取得主要是由于非寿险业取得了较好的投资收益,比上年增加了一倍多。另外,2006年较高的肯尼系数也起到了放大经营成果的作用。与国际非寿险业相比较而言,我国非寿险业的ROE水平要低于同期美国非寿险业的ROE水平(见表3)。
需要注意的是,笔者选取的样本是21家成立时间相对较长的公司,相对而言,这些公司经营较稳健,因为新公司在成立之初投入较多,回报可能于几年之后才能见效,因此,笔者计算得到的ROE水平会比采用非寿险业全部公司为样本的数据较高一些。
三、结束语
最近几年,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许多保险公司为扩大承保能力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中公开发行股票融资,但是由于保险业的特殊性,广大投资者对这一行业的了解还不够深刻。而杜邦分析体系通常能够提供许多其他分析方法无法给出的深刻理解,可以更好地综合评价企业或行业经营绩效。因此,我们对杜邦分析体系进行改进,使其更加适应非寿险业的特点,希望这种改进能够促使杜邦分析体系在非寿险业得到进一步运用,也能够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更有力的财务分析工具,帮助更多的投资者了解这一行业。
注:
① 本文在对Smith对杜邦体系扩展过程中,主要是以Smith推导思路,在具体指标称呼时以我国财务分析的习惯予以阐释。
②已赚保费=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③在后面分析过程中,需要运用国外非寿险业的数据做一些对比分析,因此,笔者这里选择了Smith的分析模型。
④保险年鉴中公司之间报表格式及项目名称略有差异,本文选取非寿险公司承保业务产生的利润或亏损。
⑤Smith的研究显示从1970年到1997年间,美国非寿险业连续21年发生承保亏损。
⑥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⑦数据来源于Smith, Barry D (2001) A Financial Analysis of the Property and Casualty Insurance Industry 1970-1999.CPCU Journal, Vol. 54 Issue 3.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2006[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应用指南 [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 桑强.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分析[J].财经界,2004,(11).
关键词:股权;纳税;调整
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目的不单只是为获取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更重要的是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或施加影响,因此,投资的时间跨度较长。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投资所得的确认和具体征税政策方面与会计制度之间客观上难以协调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探讨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
1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纳税调整
1.1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长期持有,不准备随时出售,投资企业作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权益并承担责任。会计上的权益法的处理是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被投资企业当年发生净亏损,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分担的份额,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但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1.2税法规定
现行税法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按现行税法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也就是说不包括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企业在会计年度末按应享有的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损失。
1.3会计与纳税差异分析
被投资企业当期实现净利润或发生亏损按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和损失,而税法规定不予确认,因此企业在纳税清算时,应将确认的收益或损失转回。
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时,企业按会计制度规定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税率,投资企业应按规定补税:[分回的利润÷(1-被投资企业税率)]×被投资企业税率;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的税率,因被投资企业已缴纳所得税,税法规定不再纳税。
2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的纳税调整
2.1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应将长期股权投资各明细科目结转,将处置价格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或损失。
2.2税法规定
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即处置收益=投资转让净收入-投资转让成本,准确确定投资的转让成本是计算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关键。
根据税函[2011]390号文件中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2.3会计与纳税差异分析
投资转让成本的确定:会计上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权益法核算时发生以下情况时要进行调整:追加或减少投资;被投资方分配接受投资前的累计盈余;确认的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的权益的增加、减少;提取的跌价或减值准备。
税法上的投资成本确定则是为了准确计算投资所得(损失)、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除追加或减少投资外,其调整初始投资成本的因素,一是投资方分配支付额超过被投资企业的全部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部分;二是持有投资过程中已确认的投资转让所得,投资方分配支付额,超过被投资方企业的全部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超过投资方的计税投资成本的部分。
在年度汇算申报时,若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同,则按照两者的所得税税率差补缴所得税;若两者税率相同则不需要还原计算已纳税额,应确认为免税所得予以扣减。
现结合具体实例说明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的纳税调整问题。
例:2009年A公司对B公司投资70万元,拥有B公司70%的股份,2011年收到B公司分回的红利5000元;2013年1月A公司从B公司的原有股东中以25万元购买B公司25%的股份(假定平价收购);2013年11月A公司收回对在B公司的全部股份,收回银行存款2169516.64元。B公司资料:B公司按国家税法相关规定享有两年的免税期,即2009、2010年免税(2009年实现净利润1009643.21元,2010年净利润同2009年),2011年实现净利润100000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36986.30;2012年12月B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130692.09元,实现净利润16832.95元。2013年10月B公司所有者权益为2122322.45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000元,盈余公积1218392.36元,未分配利润-96069.91元。
注:A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B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2009,2010年免税,2011年27%,2012,2013年33%。
A公司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如下:
(1)2009年初始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700000
贷:银行存款700000
2009年末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1009643.21×70%=706750.25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706750.25
贷:投资收益706750.25
2009年会计上投资收益为706750.25,但税法上不确认为投资所得,故会计上的投资收益706750.25不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2)2010年B公司净利润不变,不做账务处理
(3)2011年A公司收到B公司分红款时:
借:应收股利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5000
2011年末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100000×70%=7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70000
贷:投资收益70000
2011年度A企业会计账面上反映投资收益70000元,税法上不确认投资所得,故会计上的投资收益70000元不纳入应纳税所得额。2011年度汇算申报时,在国税发[2013]56号文件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投资收益”只需填入收到的股利5000元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2011年B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7%,低于A公司所得税税率33%,A公司应按规定补税。
A公司应补税投资收益在B公司已缴所得税额=投资收益÷(1-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5000÷(1-27%)×27%=1849.32元。此项填入“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纳企业所得税”中,填入“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4)2012年末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16832.95×70%=11783.06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178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