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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是新增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用于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等业务。为了加强会计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的协作,推广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2009年了《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与此同时,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 Council,IVSC)在2011年的第九版《国际评估准则》中也新增了有关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内容,即国际评估准则第233号《IVS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IVS233”)。虽然在建投资性房地产情况比较特殊,但IVS233与我国的指导意见之间不乏可比性。本文期望通过对这两者的比较为今后进一步完善我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提供一些借鉴。
二、国际资产评估准则与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的总体框架比较
第九版《国际评估准则》与早期版本相比,修订后的准则在语言和形式上有了重大的变化,准则内容突出了原则性。《国际评估准则》是由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制定的。2008年,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 Committee)改组为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 Council),简称为IVSC。IVSC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的民间组织,实行会员制。改组后的会员不再局限于专业评估机构的社团组织,还吸纳了包括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使用方和学术界等更为广泛的代表,目前由来自54个国家的74个成员组织组成。第九版《国际评估准则》包括3项通用准则、6项资产准则以及2项评估应用。通用准则适用于所有的资产类型和评估目的。资产准则对具体资产的评估提供指导,包括“准则”和“注释”两个部分。评估应用服务于常见的评估目的,包括“准则”和“指南”两个部分。
《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中的基本准则是由国家财政部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评估具体准则则是由财政部授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并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主要负责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具体准则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同时依法接受财政部和民政部的指导与监督。至2012年,我国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了21项资产评估准则,包括2项基本准则、9项具体准则、4项评估指南、6项指导意见。与国际评估准则相比,我国的评估准则层次更加分明,内容更为充实。另外,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还特别强调了评估师的职业道德以及评估机构的质量控制。
三、《IVS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与《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比较
目前IVS233对投资性房地产制定的准则主要针对在建情况,但仍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一般情况及相关概念进行了描述。抛开IVS233中对在建情况的描述,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将IVS233的相关内容与我国指导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作个比较。
(一)主要相同点
1.主要依据相同
《IVS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在国际评估准则中不属于《IVS230不动产权益》,IVS233主要依据通用准则和不动产权益准则的原则制定。同时,IVS233在注释3中将财务报告作为评估目的,在注释12中将财务报告列为特别注意事项,所以IVS233也必须遵循《IVS300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原则。《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在第一条就明确指出,该指导意见是依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制定的。我国的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了投资性房地产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必须列于财务报告中。因此,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是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
2.评估一般目的相同
在我国的资产评估理论中,资产评估的一般目的是资产的公允价值,而资产的市场价值是公允价值的基本表现形式。IVS233注释4指出,“此准则提供评估在建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时应遵守的原则,市场价值是指在市场中模拟交换的价格”。指导意见第三条指出,“对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第十条指出,“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一般等同于资产评估准则中的市场价值”。由此可见,两者的评估一般目的都是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即市场价值,而我国的指导意见则更加侧重于结合会计准则。
3.评估方法相同
由于投资性房地产自身的特性,成本法不适合用来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IVS233和指导意见都优先考虑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来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IVS233注释6指出,“在缺乏直接可比的销售证据时,评估价值必须使用一个或多个以市场为基础的估值方法”、“关键投入的可比市场数据用以支持贴现现金流量预测或收入资本化的计算”。IVS233不仅赞成使用市场法,而且支持更加广义的市场法——“在不同的地点或在不同的条件下可比房地产的销售证据”、“在不同的经济条件下成交的房地产销售证据”。评估人员依据IVS233运用市场法时可以获取更广泛的信息,但是必须对不同条件下的差异作出合理的解释和适当的调整。运用收益法时,有关参数选择还需结合市场法。指导意见则在《第四章评估方法》中用大量篇幅对市场法和收益法的运用进行了详细阐述。
4.重要参数相同
用市场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价值,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有赖于可比案例的选取。IVS233注释6和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都明确了可比基础的重要性。指导意见采取了更为谨慎的态度,同时对有关比较因素作出明示,包括“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容积率、使用年期、面积、具置、经营业态和所带租约等”。收益法的主要参数有: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IVS233在注释11“租赁”中对租赁收入的解释体现了收益的计算;注释9“现金流可能持续时间”体现了对收益期限的确定原则;注释11“风险”中指出,“折现率是市场中典型的买方所要求的最低回报率”。指导意见则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内容中以“净收益”、“收益期限”、“折现率”这样的字眼明确提出了对收益法三大参数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区别
1.表述不同
IVS233中并没有对“市场法”、“收益法”等类似字眼形成一个专有名词,而是用“现金流量预测”、“收入资本化”等来描述。由于语言的不同和翻译的缺憾,势必约束了对国际评估准则的全面理解。但这些差异尚且停留在局部,未对全局造成重大影响,亦不构成IVS233和指导意见的实质性差异。
2.定义不同
IVS233中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土地、建筑或部分建筑。不包括:(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2)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作为存货销售的房地产。我国指导意见中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其中,“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及其附带的各种权益。指导意见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与IVS233的定义略有不同。
3.详略程度不同
IVS233相比指导意见更具原则性,内容较为简洁;指导意见则更加具体,在解释有关概念时更为详细。例如,在运用收益法时,IVS233要求用建造成本、租约条款、经营成本、增长假设、折现率、资本化率和其他关键投入的可比市场数据来支持收益法的计算;指导意见要求评估师应当关注投资性房地产现有租约条款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包括租金及其构成、租期、免租期、续租条件和提前终止租约的条件。指导意见相比IVS233对“租约条款”进行了适当阐述,更加清晰明了。
4.结构不同
《IVS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由准则正文和注释两部分构成。准则正文部分包括准则的适用范围、工作范围、实施、报告和生效日期,注释部分阐释了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及其类型、评估方法、评估输入参数、财务报告特别注意事项、抵押贷款评估注意事项。我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包括“引言”、“基本要求”、“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披露”和“附则”。《IVS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延续了国际评估准则中资产准则的一般结构体例,即采用了准则加注释的模式。其中,除了对在建情况的详细描述和一般要求外,主要涉及术语解释、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参数和特别注意事项等。《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结构体例大体和其他专业准则的结构体例相同,采用了部门规章性质的条款式体例,符合我国的一般阅读习惯。主要内容涉及具体操作要求、评估准则、评估方法和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等。两者在结构与内容上的差异主要来自于不同地区之间行文方式的差异,这些差异并不妨碍阅读者的理解,同样也不构成IVS233和指导意见的实质性差异。
5.关注内容不同
IVS233中除了对在建工程评估一系列注意事项的强调外,还特别明确了财务报告、抵押贷款评估的注意事项。除此之外,IVS233还在评估目的中列举了“收购、兼并和出售企业或部分企业、诉讼”,这些内容尚未体现在我国的指导意见中。指导意见中则提出了“土地使用权”、“区间值”的有关事项。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评估结论通常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第二十三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和收益法无法得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时,可以采用符合会计准则的其他方法。如果仍不能合理得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经委托方同意,还可以采用恰当的方式分析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区间值,得出价值分析结论,并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公允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区别。”指导意见在分类、剩余使用年限和评估结论等方面对土地使用权作出了多条说明。而区间值则是我国评估准则中较为创新的部分,有效解决了我国评估实践中的难题。关注内容上的差异主要是由不同地区之间不同的政治经济政策以及具体评估实践不同引起的,都旨在解决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这些差异是必须关注的实质性差异。
四、比较启示与改进建议
(一)评估准则的制定与会计准则密切相关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中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满足特定条件的,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可以更好地反映资产的市场价值,满足会计信息相关性的要求。在经济增长的情况下,市场价值一般都会高于账面价值。企业资产的增加能够提升企业形象,有助于企业融资决策。专业的评估人员可以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提供专业意见,因此,IVS233和指导意见都在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中体现了会计准则的要求。IVS233在注释12中提出了对财务报告的特别注意事项,要求评估人员关注持续经营假设。指导意见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至第十条的内容中,明确要求评估人员在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必须理解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与委托方及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披露的具体要求与建议。评估机构在执行其他评估业务时,同样会涉及到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关于可收回金额的内容中,对市场法获取公允价值、收益法获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进行了具体的阐述;第二十八条则要求披露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 ——企业合并》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在企业合并或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时,都有可能涉及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评估业务,而目前指导意见未对此作出特别说明,指导意见可就第8号、第20号会计准则以及其他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明确评估特定目的
评估特定目的会影响评估方法的选择进而影响评估结果。评估人员在评估时,必须首先确定评估特定目的。IVS233相比于指导意见明确了4个特定目的:财务报告、抵押贷款、诉讼和收购兼并。指导意见中主要涉及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但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各项经济活动频繁发生,单一的评估目的将无法满足未来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以抵押贷款、诉讼和收购兼并为特定目的的评估业务已经较为普遍,指导意见中也应该加入特定目的的描述。例如,抵押评估是当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依法以提供担保的投资性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买该投资性房地产时,该投资性房地产所能实现的客观合理价格折算到设定抵押权时的价值。在确定抵押价格时,应根据抵押房地产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估价方法。对收益稳定的投资性房地产,可选择收益法评估。对可比实例较多的投资性房地产,可选择市场法评估。
(三)改进评估方法
在运用市场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市场价值时,可借鉴IVS233适当放宽条件。投资性房地产只是不动产中的一部分,可能会缺乏大量的实际交易案例来建立严格的可比基础,放宽在地点、时间和交易情况上的限制,便于实际评估工作。同时,这也要求评估人员要有扎实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经验来调整差异,尽可能排除评估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在对同一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时,由至少3名评估人员共同确定可比实例的最终选择,确保选取的可比实例能较真实地反映待估房地产的价值。
而在抵押评估中,在建的投资性房地产也经常作为抵押标的,评估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选择假设开发法。假设开发法又称剩余法,是成本法与收益法的综合运用,符合房地产估价的最高最佳使用原则,适用于待开发土地、待拆迁改造的再开发地产、旧有房地产重新利用、在建工程等具有开发价值或潜力的房地产的评估。假设开发法考虑了在建投资性房地产未来的收益,评估结果更为合理,指导意见在评估方法一章中可加入假设开发法的应用说明。
【参考文献】
[1] 王志芳,闫建■.试论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及其方法[J].税务研究,2010(4).
[2] 王小力.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偏好分析[J].财会月刊,2012(1).
[3] 刘颖.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实务应用——资产评估在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中的应用[J].会计之友,2010(8).
关键词:经济外部性房地产评估效用函数
房地产评估概述
自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我国在土地、住房制度和金融体制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房地产市场已经形成。房地产市场的建立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迫切需要有一套更为科学、合理的房地产估价方法,以满足因为买卖、交换、入股、抵押、典当、保险、课税、征地拆迁补偿和投资决策、会计成本分析等需要。
房地产评估的概念
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具有专业水平和经验的评估人员根据特定评估目的,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房地产商品的价格(租金)、价值进行科学的评定与估算。
房地产评估是科学、艺术和经验三者的结合。正确的房地产价格的估计、推测或判断应依赖于一套科学严谨的房地产估价的理论和方法,但又不能完全拘泥于现有的理论和方法,还须依赖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经验。因为影响房地产价格形成的因素复杂多变,不是简单的套用某些数学公式就能计算出来的。房地产评估不是对房地产价格的主观给定,而是把房地产的客观存在的价值通过估价活动正确地反映出来。房地产估价是估价人员基于对房地产客观存在的价值的认识以后,运用科学的估价理论、方法和长期积累的估价经验将其表达出来,而不是把某个主观想象的数据强加给估价对象。
评估方法及评价
房地产估价主要有三个基本方法: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收益现值法。此外还有假设开发法、路线价法、长期趋势法、残余法、购买年法、利润法、分配法等。它们都是上述三个基本方法的派生。在房地产投资中,房地产的效用决定着人们的投资决策,因此效用评价在房地产估价中占有重要地位。传统的三个基本估价方法都是对房地产公平市场价值的一种推断,基本上是从房地产本身的特性出发,如房屋的设计、位置、土地价格等,按照房地产本身特征给予消费者的效用进行估价,即从内部效用来估价房地产。不过,在房地产评估中除注意内部效用外,还要重视其经济外部性。房地产经济外部性可为房地产消费者带来效用的增加(或减少),这种效用不是因为房地产本身的特征带来的,故称外部效用。经济外部性在房地产的评估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就需要准确掌握和评估房地产经济中的正的和负的外部性。在实际评估中要考虑其他经济主体的消费或活动对消费者效用的影响,即重视经济外部性对房地产评估的影响。尤其是个人住宅市场,个人效用在估价时往往会起到决定性作用,只考虑房地产给消费者带来的内部效用,而忽视其他经济主体给消费者带来的外部效用,其估价结果对个人消费者来说往往是不够准确的。
经济外部性
经济外部性的概念
外部性最早是由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在其经典著作《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提出的,迄今已有近110多年的时间了。所谓外部性,也称外在效应或溢出效应,是指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活动对其他人或其他企业的外部影响,这种影响并不是在有关各方以价格为基础的交换中发生的,因此,其影响是外在的。更确切地说,外部经济效果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个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很难从货币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经济外部性可用消费者的效用函数表示:
Ui=Ui(Xi1,Xi2,...,Xih,...Xin,Yjk)(2-1)
在式(2-1)中,用Ui表示消费者i的效用函数,Xih表示该消费者i消费的第h种商品量,Yjk表示经济主体j进入消费者i效用函数的第k种经济活动水平,显然有:Ui/Xih>0。假设Yjk表示消费者j消费的第k种商品量,如果Ui/Yjk>0,则表示消费者j对消费者i产生了外部正效应;如果Ui/Yjk=0,则表示消费者j对消费者i没有产生外部效应;Ui/Yjk<0,则表示消费者j对消费者i产生了外部负效应。
从理论上讲,一般认为外部性的存在是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缺陷之一。也就是说,存在外部性时,仅靠市场机制往往不能促使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政府应该适度的干预。从现实上讲,外部性特别是外部不经济仍是一个较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如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
经济外部性的特点
经济外部性有以下特点:外部性是一种人为的活动,非人为事件造成的影响,无论它给人类带来的是损失还是收益,都不能被看作是外部性;外部性应该是在某项活动的主要目的以外派生出来的影响;外部性是不同经济个体之间的一种非市场联系(或影响),这种联系往往并非有关方面自愿协商的结果,或者说非一致同意而产生的一种结果;外部性有正有负或为零;外部性包括对生态环境等与社会福利有关的一切生物与非生物的影响。
经济外部性的影响
外部性的存在,使个人成本和个人收益与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相背离。生产者和消费者在决策时虽然可做到个体最优,但很难达到社会最优,因为经济外部性对其他消费者的效用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就房地产评估而言,经济外部性通过影响消费者的个人效用进而影响房地产估价。它主要是通过其他经济主体的活动、消费者与其他经济主体的相互关系(互补关系或竞争关系)以及环境来影响消费者的个人效用。它对效用的影响分为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直接影响是其他经济主体的行为直接作用于消费者的效用函数,如,住户的邻居喂养了一只狗,每天不停的乱叫,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生活,这样会降低消费者的效用。间接影响是指其他经济主体的行为导致了某种结果,而消费者的效用受到这种结果的影响,如,某企业排放有害气体造成大气污染,影响周围的环境,进而降低消费者使用该房地产的个人效用。
经济外部性的评估
由于经济外部性的存在会影响其他经济主体的效用,进而会出现房地产评估结果与实际不相一致,因此须寻求一种办法来解决房地产评估中的经济外部性问题。
由前可知,效用是联系经济外部性与房地产评估的桥梁。效用是消费者消费物品或劳务时所获得的满足程度。效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房地产估价,而经济外部性又会影响消费者的个人效用,因此可构造一效用函数来解决房地产估价中的经济外部性问题。用U表示各种外部性给某消费者带来的效用总值,用Ui表示某种外部性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值,用xi表示消费者对某种外部性偏好,即某种外部性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在总效用中的权重。一般来说,每种外部性的产生和作用不受其它外部性的影响,所以,每种外部性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是互相独立的,故可得到如下加性效用函数:
U=ΣxiUi(3-1)
因为经济外部性会影响消费者的效用,所以可通过分析经济外部性带来的外部效用来调整估价的结果,使评估更符合实际,即结合考虑内外效用的作用。假设消费者对某种外部性的态度分为非常满意、满意、无所谓、厌恶、非常厌恶五种状态,对应效用可取值为120、110、100、90、80。对于不同的消费者来说,其对某种外部性的感受或态度是不一样的,所以,对不同的消费者对每种外部性的取值可赋予不同的权重,加总就可得出消费者对特定房产的外部性的效用值。假定某人对一种消费品的基数效用为100,那么用这一效用值去除以100可得到相对效用数,再乘以用传统方法估计出来的房价,就得出调整后的房价。
假设有一消费者需购买一套住宅,专业资产评估师勘查房屋后用重置成本法估价40万元,之后评估师又对房屋周围的外部性进行了调查,得出了如下结果:房产周围有一个污染严重的化工企业,每天排放大量的废气,影响房屋周围的空气质量,该消费者非常厌恶,效用取值为80。该消费者欲购房屋的邻居不太文明,垃圾随地丢,只顾自身娱乐而不顾周围邻居,该消费者比较厌恶,效用取值为90。政府打算在此房屋周围兴建大型的购物广场,周围已有学校、医院、公交车站等,基础设施完善,该消费者非常满意,效用取值为120。
可以把以上的三种外部性分别归纳为空气质量,邻居行为,基础设施。资产评估师对以上外部性进行列举和取值后,就要对特定消费者进行询问,以了解该特定消费者对诸外部性的偏好重视程度。如果该消费者认为空气质量比邻居的行为略微重要,基础设施比空气质量略微重要,基础设施比邻居的行为相当重要,则资产评估师可采用1-9标度法得到该消费者的对三个影响因素(外部性)重要性判断矩阵,如表1所示。
根据层次分析法(AHP)可以得出每种外部性在此消费者效用函数中的权重,即x1=0.258,x2=0.105,x3=0.637,最大本征值λmax=3.0328小于3阶矩阵相应的临界本征值3.116,通过一致性检验,即权数有效。然后就可以运用式(3-1)的效用函数计算公式求出该消费者的总效用值:
即U=0.258×80+0.105×80+0.637×120=106.53,
相对效用数=106.53/100=1.0653,
则经调整后的房地产价格P=40×1.0653=42.612万元。
此结果充分考虑了经济外部性,评估结果较为符合实际。
经济外部性的存在,会影响房地产评估师评估房地产价格,为使评估结果更为客观和合理,在运用传统的评估方法的同时,引入经济外部性效用函数,房地产评估师可经过具体分析经济外部性对人们效用值的影响,进而确定经济外部性对待估房地产价格的影响。
参考文献:
1.盛承懋等.房地产经纪人专业基础.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
2.王洪卫等.房地产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
3.黎诣远.西方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自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我国在土地、住房制度和金融体制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房地产市场已经形成。房地产市场的建立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迫切需要有一套更为科学、合理的房地产估价方法,以满足因为买卖、交换、入股、抵押、典当、保险、课税、征地拆迁补偿和投资决策、会计成本分析等需要。
房地产评估的概念
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具有专业水平和经验的评估人员根据特定评估目的,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房地产商品的价格(租金)、价值进行科学的评定与估算。
房地产评估是科学、艺术和经验三者的结合。正确的房地产价格的估计、推测或判断应依赖于一套科学严谨的房地产估价的理论和方法,但又不能完全拘泥于现有的理论和方法,还须依赖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经验。因为影响房地产价格形成的因素复杂多变,不是简单的套用某些数学公式就能计算出来的。房地产评估不是对房地产价格的主观给定,而是把房地产的客观存在的价值通过估价活动正确地反映出来。房地产估价是估价人员基于对房地产客观存在的价值的认识以后,运用科学的估价理论、方法和长期积累的估价经验将其表达出来,而不是把某个主观想象的数据强加给估价对象。
评估方法及评价
房地产估价主要有三个基本方法: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收益现值法。此外还有假设开发法、路线价法、长期趋势法、残余法、购买年法、利润法、分配法等。它们都是上述三个基本方法的派生。在房地产投资中,房地产的效用决定着人们的投资决策,因此效用评价在房地产估价中占有重要地位。传统的三个基本估价方法都是对房地产公平市场价值的一种推断,基本上是从房地产本身的特性出发,如房屋的设计、位置、土地价格等,按照房地产本身特征给予消费者的效用进行估价,即从内部效用来估价房地产。不过,在房地产评估中除注意内部效用外,还要重视其经济外部性。房地产经济外部性可为房地产消费者带来效用的增加(或减少),这种效用不是因为房地产本身的特征带来的,故称外部效用。经济外部性在房地产的评估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就需要准确掌握和评估房地产经济中的正的和负的外部性。在实际评估中要考虑其他经济主体的消费或活动对消费者效用的影响,即重视经济外部性对房地产评估的影响。尤其是个人住宅市场,个人效用在估价时往往会起到决定性作用,只考虑房地产给消费者带来的内部效用,而忽视其他经济主体给消费者带来的外部效用,其估价结果对个人消费者来说往往是不够准确的。
经济外部性
经济外部性的概念
外部性最早是由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在其经典著作《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提出的,迄今已有近110多年的时间了。所谓外部性,也称外在效应或溢出效应,是指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活动对其他人或其他企业的外部影响,这种影响并不是在有关各方以价格为基础的交换中发生的,因此,其影响是外在的。更确切地说,外部经济效果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个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很难从货币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经济外部性可用消费者的效用函数表示:
Ui=Ui(Xi1,Xi2,……,Xih,……Xin,Yjk)
在式(2-1)中,用Ui表示消费者i的效用函数,Xih表示该消费者i消费的第h种商品量,Yjk表示经济主体j进入消费者i效用函数的第k种经济活动水平,显然有:Ui/Xih>0.假设Yjk表示消费者j消费的第k种商品量,如果Ui/Yjk>0,则表示消费者j对消费者i产生了外部正效应;如果Ui/Yjk=0,则表示消费者j对消费者i没有产生外部效应;Ui/Yjk<0,则表示消费者j对消费者i产生了外部负效应。
从理论上讲,一般认为外部性的存在是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缺陷之一。也就是说,存在外部性时,仅靠市场机制往往不能促使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政府应该适度的干预。从现实上讲,外部性特别是外部不经济仍是一个较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如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
经济外部性的特点
经济外部性有以下特点:外部性是一种人为的活动,非人为事件造成的影响,无论它给人类带来的是损失还是收益,都不能被看作是外部性;外部性应该是在某项活动的主要目的以外派生出来的影响;外部性是不同经济个体之间的一种非市场联系(或影响),这种联系往往并非有关方面自愿协商的结果,或者说非一致同意而产生的一种结果;外部性有正有负或为零;外部性包括对生态环境等与社会福利有关的一切生物与非生物的影响。
经济外部性的影响
外部性的存在,使个人成本和个人收益与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相背离。生产者和消费者在决策时虽然可做到个体最优,但很难达到社会最优,因为经济外部性对其他消费者的效用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就房地产评估而言,经济外部性通过影响消费者的个人效用进而影响房地产估价。它主要是通过其他经济主体的活动、消费者与其他经济主体的相互关系(互补关系或竞争关系)以及环境来影响消费者的个人效用。它对效用的影响分为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直接影响是其他经济主体的行为直接作用于消费者的效用函数,如,住户的邻居喂养了一只狗,每天不停的乱叫,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生活,这样会降低消费者的效用。间接影响是指其他经济主体的行为导致了某种结果,而消费者的效用受到这种结果的影响,如,某企业排放有害气体造成大气污染,影响周围的环境,进而降低消费者使用该房地产的个人效用。
经济外部性的评估
由于经济外部性的存在会影响其他经济主体的效用,进而会出现房地产评估结果与实际不相一致,因此须寻求一种办法来解决房地产评估中的经济外部性问题。
由前可知,效用是联系经济外部性与房地产评估的桥梁。效用是消费者消费物品或劳务时所获得的满足程度。效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房地产估价,而经济外部性又会影响消费者的个人效用,因此可构造一效用函数来解决房地产估价中的经济外部性问题。用U表示各种外部性给某消费者带来的效用总值,用Ui表示某种外部性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值,用xi表示消费者对某种外部性偏好,即某种外部性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在总效用中的权重。一般来说,每种外部性的产生和作用不受其它外部性的影响,所以,每种外部性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是互相独立的,故可得到如下加性效用函数:
U=ΣxiUi(3-1)
因为经济外部性会影响消费者的效用,所以可通过分析经济外部性带来的外部效用来调整估价的结果,使评估更符合实际,即结合考虑内外效用的作用。假设消费者对某种外部性的态度分为非常满意、满意、无所谓、厌恶、非常厌恶五种状态,对应效用可取值为120、110、100、90、80.对于不同的消费者来说,其对某种外部性的感受或态度是不一样的,所以,对不同的消费者对每种外部性的取值可赋予不同的权重,加总就可得出消费者对特定房产的外部性的效用值。假定某人对一种消费品的基数效用为100,那么用这一效用值去除以100可得到相对效用数,再乘以用传统方法估计出来的房价,就得出调整后的房价。
假设有一消费者需购买一套住宅,专业资产评估师勘查房屋后用重置成本法估价40万元,之后评估师又对房屋周围的外部性进行了调查,得出了如下结果:房产周围有一个污染严重的化工企业,每天排放大量的废气,影响房屋周围的空气质量,该消费者非常厌恶,效用取值为80.该消费者欲购房屋的邻居不太文明,垃圾随地丢,只顾自身娱乐而不顾周围邻居,该消费者比较厌恶,效用取值为90.政府打算在此房屋周围兴建大型的购物广场,周围已有学校、医院、公交车站等,基础设施完善,该消费者非常满意,效用取值为120.可以把以上的三种外部性分别归纳为空气质量,邻居行为,基础设施。资产评估师对以上外部性进行列举和取值后,就要对特定消费者进行询问,以了解该特定消费者对诸外部性的偏好重视程度。如果该消费者认为空气质量比邻居的行为略微重要,基础设施比空气质量略微重要,基础设施比邻居的行为相当重要,则资产评估师可采用1-9标度法得到该消费者的对三个影响因素(外部性)重要性判断矩阵,如表1所示。
根据层次分析法(AHP)可以得出每种外部性在此消费者效用函数中的权重,即x1=0.258,x2=0.105,x3=0.637,最大本征值λmax=3.0328小于3阶矩阵相应的临界本征值3.116,通过一致性检验,即权数有效。然后就可以运用式(3-1)的效用函数计算公式求出该消费者的总效用值:
即U=0.258×80+0.105×80+0.637×120=106.53,
相对效用数=106.53/100=1.0653,
则经调整后的房地产价格P=40×1.0653=42.612万元。
[关键词] 房地产税收 评估 征收
我国现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已不能适应城镇房地产发展新形势的需要。税收收入增长与相关产业发展极不相称,调控功能未得到有效发挥,财产税在城市政府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较低,尚未成为地方财政的主体税种,亟需改革。而房地产税的改革涉及诸多方面,其中,开展房地产税评估征税活动是房地产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内外税收征管实践表明,按房地产评估值征税。有利于发挥税收调控功能,调节级差收入,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地方政府运用税收政策工具的灵活性。但现阶段,我国推行这一征管措施还需要一定的制度和环境条件。
一、税制改革:整合现有房地产税制,及时开征新的房地产税或物业税
在税制改革方面,除统一内外税制已有广泛共识外,还需要重点突破的有:1.全面提升财产税在城镇地方税体系中的地位。通过对现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进行整合,及时开征新的房地产税或物业税,扩大财产税的征收范围,扩展税基。个人拥有的房产,无论自住还是出租,都应逐步依法纳税。2.取消部分减免税,适当提高房地产税等税率,增加政府收入,合理分配公共服务成本。3.贯彻公平原则,通过减免税、设置不同税率等手段,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差距。4.健全财产税征收网络,在财产购置、持有、交换、继承和赠予等环节及时组织收入,防范收入流失。同时,不断改进征收技术手段,加强税收征管,充分体现主体税种功能。
二、社会条件:开展房地产税评估征税适宜的政治经济环境
房地产是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房地产税收政策不仅关系到政府财政收入,而且涉及经济发展环境和人们的生存条件,特别是对住宅投资。建设、销售、持有和转让等环节的税收政策,涉及成千上万家庭和个人生活,属重要公共事务和服务,政府决策需要兼顾国家、企业和个人等各方利益,力争取得广泛共识。因而开展房地产税评估征税,需要一个较好的政治经济环境。1.评估征税要得到广大纳税人的普遍理解、认可。评估征税不能仅在理论界和税务部门取得共识,关键还在于能否得到城乡居民认可,广大居民的态度是决定因素。如果现阶段城乡居民对评估征税认识有较大的分歧,政府就不宜贸然推行这一征管措施。2.房地产评估征税的对象、范围和评估技术等。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财富的积累程度要相适应。如果错误地估计了城乡居民的富裕程度、财产状况,评估征税的结果就可能事与愿违。3.经济运行状况较为稳定,政府宏观经济监管有力。
三、房地产税收评估征税需要突破的技术问题
房地产税评税,就是运用一定科学方法,准确评估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反映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波动。一方面,使房地产税收能够体现纳税人的收益与能力,公平税负:另一方面,保证政府财政收入随经济增长而增长,达到税收收入与政府公共服务支出之间的均衡。围绕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确立房地产税评估征税的基本准则。房地产税评估征税,和一般资产评估既有相似、相同之处,也有严格区分,需要建立相应的评估准则。以指导房地产评估征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1.公平准则。公平是世界各国税收制度追求的共同目标,房地产评估征税也不例外。公平准则首先是对评估对象的公平,要求在评估征税中对性能相同或相似、地段相近的房地产采用相同的评估方法评估其价值,作为计征税收的依据。其次是对纳税人的公平,对性能相同或相似、地段相近的房地产价值的评估,如纳税人是自然人,无论其民族、年龄、性别、国籍、文化程度等,都采用同样的方法评估征税:如纳税人是法人,评估征税不因其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技术先进与否等不同而有所区别。
2.合法准则。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在房地产管理、资产评估领域已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注册会计师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是评估征税的依据。合法准则要求税务人员和税收评估机构遵守现行房地产管理、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评税,以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保护政府财政利益,同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3.科学准则。在房地产评税工作中,评估人员所面临的经济社会情况较为复杂。如房地产按其用途可分为居住、商业、办公、旅馆、餐饮。娱乐、工业和仓储、农业和综合房地产等,种类繁多,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受多种因素影响波动较大,房地产价格被认为是观察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运行状况的“晴雨表”。因此,在评税活动中,评估机构和人员采用的评估方法、技术和程序等,要能科学、准确地反映房地产真实市场价值。使房地产税的征收既保证政府税收收入随房地产经济的发展而增长,又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那么评估“养老地产”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养老地产”评估首先要明确估价目的
依据《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1999),按估价目的进行分类,大体可归为12种,与“以房养老”估价目的接近的,主要有以下几类: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房地产保险估价、企业各种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房地产估价、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
1.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这是针对房地产抵押贷款为估价目的的描述,2006年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中第9条明确规定“房地产抵押估价目的,应当表述为‘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这种目的与住宅反向抵押价值评估目的略有不同,应该明确区别两种抵押目的的不同点,因此不宜选择它作为“养老地产”估价目的。
2.房地产保险估价。虽然“以房养老”以保险公司参与为主,但银行等金融机构也涉及该项业务,这个概念也有别于以往关于房地产保险类的估价目的,因此不选用。
3.企业各种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房地产估价。“以房养老”是个人委托业务为主,以企业名义委托估价的很少,不具有代表性,因此不选用。
4. 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不能明确具体的估价目的也不适用“养老地产”评估目的。
通过分析比较可知,“养老地产”评估目的与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接近又有别于房地产保险评估、一般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和其他价值鉴定类评估,此项业务最终是以签订“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合同”为目标的房地产价值评估,其估价目的可以归结为“为确定房地产反向抵押贷款金额提供参考而评估房地产市场价值”。
二、要合理评估“养老地产”更要遵循房地产估价原则
房地产估价基本原则有五项: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合法原则,价值时点原则,最高最佳利用原则,替代原则。其中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对房地产估价师而言既是估价最基本的原则,也是房地产估价的必须奉行的最高行为准则。
评估“养老地产”除了遵循以上五项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两项原则:
1.预期收益原则
一般房地产投资者是在预测未来房地产所能带来的收益或效用后进行投资的,因此房地产价值受预期收益形成因素影响。准确预测房地产现在以至未来能给房地产权利人带来的效用总和(即收益价值)是预期收益原则的具体体现。“养老地产”虽然以供老人居住为主,但也存在潜在的收益,适于预期收益原则。
2.变动原则
房地产作为商品的价格,是伴随着各构成价格因素的变化而变动的。这些因素经常处于变动之中,所以在估价时必须分析使房地产发生变动的一般因素、区域因素及个别因素。由于这些因素都在变动之中,准确把握各因素之间的变动规律,才能精确测算房地产价值。“养老地产”虽然是小众抵押品,但是更需要细致观察该类房地产的变动因素,更加精细地评估用于反向抵押的房地产。如老人房产一般房龄较老,周边教育资源丰富,但学区房的片区变化较大,甚至每年都在变动。是否学区房能较大影响房地产价值,因此变动原则是适用于“养老地产”评估的重要原则。
“养老地产”适用的原则还有很多,希望更多房地产专业人士参与到“养老地产”评估问题探索活动中,为评估提供技术支持。由于选择“以房养老”的老人一般经济状况不太好,属于经济上的弱势群体,广大房地产估价师更应该坚守房地产估价各项原则,维护老年人和金融机构等权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才能赢得各方信任,为“养老地产”模式在中国的推广做出贡献。
三、估价方法的选用在房地产估价中也极为关键
房地产评估方法选择合理,评估出的价值就会趋于合理。若选择不适用的评估方法,评估出的房地产价值就会与房地产市场价值相背离。
房地产评估的主要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长期趋势法等,每种方法都有其适用的条件和估价对象。市场法适用于房地产市场繁荣,同类型房产数量多且经常发生交易,如住宅、商铺、写字楼、公寓、标准厂房等。成本法适用于新建房地产、在建工程等,还适用于很少交易又没有收益或潜在收益的物业如学校、公园、图书馆、工厂、码头等。收益法适用于住宅、商业用房、公寓、写字楼、仓库等有经济收益或潜在经济收益的房地产。假设开发法适用于土地、在建工程、有改造价值的旧房等具开发或再开发潜力的房地产。长期趋势法适用条件要求高,具备估价对象类似房地产过去和现在较长时间的历史价格且资料丰富、真实,房地产市场无明显波动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针对“养老地产”,不适合选用成本法、假设开发法、长期趋势法等。养老地产为住宅和公寓用途较多,更适用市场法和收益法进行房地产评估测算。当然,在特殊市场条件下,会有房地产租售比率严重失衡的情况,比如房价畸高但房产租金极低,这种情况下采用收益法测算出的收益价值会低于房地产的实际市场价值,在这种租售比率失衡的条件下,也不适宜采用收益法。相对成熟的房地产市场上类似估价对象的房地产交易、出租案例较多,租售价格合理,具有客观可比性,适宜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
此外在运用市场法评估“养老地产”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选取房地产估价案例时应尽量挑选与估价对象同一小区,类似户型、楼层的成交案例,这样可以减因素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使评估结果更为准确。
2.弱化装修因素对评估价值的影响。老年人房屋一般装修较简朴,即使是高档装修也属于高折旧因素,且装修千差万别,可比性差,过多考虑会影响对房地产价值的判断。建议采用市场法评估时适当降低该项目的修正比例。
四、评估“养老地产”应严格执行估价程序
房地产估价是一项关乎房地产所有人和金融机构等各方利益的房地产专业服务,尤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范要求。房地产估价的基本程序是:1.受理房地产估价委托:充分了解估价目的,签订委托估价合同。2.搜集房地产估价所需资料,拟定房地产估价方案。3.现场勘查房地产的室内外状况及周边环境、公共设施等。4.综合分析估价对象及房地产市场状况确定估价方法,测算出估价结果。5.撰写房地产估价报告。6.审核后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7.交付估价报告、资料归档等。
当然这些程序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也有反复和交叉,但完成任何一项房地产评估业务,都不能随意省略估价工作步骤及相关内容。如老人委托评估公司来完成估价报告,房地产估价师是否完全了解了估价目的,是否认真勘察了老人拟抵押的房地产室内外现状、有无拍照记录,是否认真了解了拟抵押房地产的所有权及使用状况等,直接影响房地产估价师对拟抵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的判断。
另外,针对“养老地产”评估程序,除了依据《房地产估价规范》估价师必须到估价对象现场查勘,对估价对象及其周围环境、交通状况等拍照外,笔者建议执行以下补充程序:
1.更加细致地做好纸质查勘记录,并留下影像资料。认真做好纸质记录:估价对象的四至、坐落、现在用途、房屋设备、小区景观、周边环境、交通情况、公共设施等情况,并拍照或摄录估价对象室内外状况。
2.当面与产权人核实房地产基本信息并做好笔录。认真核实并笔录:核实房地产权证上的基本信息、房地产产权所属、使用状况,是否有出租、利益纠纷等。若发现现场与证载信息不符等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应在现场勘查记录中重点披露。
3.房屋所有权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房地产估价师三方在现场勘查记录上签字,拍照或录像,留下三方当事人的影像资料。
现场勘查不细易导致房地产价值评估不准,招致老人对评估价值、房地产评估机构产生不信任感,对“以房养老”产生顾虑,因此评估“养老地产”要执行比一般估价更为严格的现场勘查程序。与产权人当面核实信息并记录,明确房地产基本信息、权利状况、使用状况等,应尽量避免离开现场后再向老人反复核实信息的情况。三方签字可督促估价师认真履行勘查工作,所有权人和金融机构人员共同参与确认也可以减少因勘查引起的纠纷。签字和留下影像资料,也是为了有效规避老人去世后房产处置时发生纠纷的可能。
参考文献:
1.陈支农.对“以房养老”及其相关问题的认识.产权导刊.2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