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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路径;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中国首席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截止到2012年,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小微企业总数已达4000万左右,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但是由于小微企业点多面广、分散、征信困难、风险难测,实力也相对比较弱,一直以来没有作为金融机构融资的重点扶持对象,造成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发展缓慢。
海西小微企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1、贷款难
一方面由于小微企业整体实力薄弱,可抵押质押物缺乏,财务核算不健全,在目前的金融体制下,小微企业根本不具备对金融机构的议价能力,甚至很难进入正规金融机构的“法眼”;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数量有限,而小微企业数量众多,且分布散漫,也很难成为金融机构的贷款服务对象。
2、融资费用高
由于难以享受银行的服务,小微企业要发展,不得不从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利率高,昂贵的借款成本必然影响小微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即便有的小微企业享受到银行的服务,实付利率也不低,这主要是合同外的额外费用导致的,包括账户管理费、融资咨询费、顾问费等。
3、资本逐利取向
资本永远是逐利的,哪里有利润,资本就流向哪里;哪里利润更高,资本就流向哪里,金融机构作为企业,其目标也是股东利润的最大化。为了规避风险,尽可能的减少贷款坏账率,金融机构偏爱于有合作基础、家底厚实以及品牌价值高、有抵押物的大企业。
4、资金链断裂风险比较高
小微企业经营利润“比刀片薄”,由于其融资渠道单一、融资环境差、融资成本高、又参与高利贷的借贷,所以,在背负沉重的债务负担与压力的同时,又聚集着一定的融资风险,往往还得使用担保或质押,压力无疑是巨大的,一旦经营出现问题发生资金链断裂,小微企业的生存就要受到威胁、甚至破产倒闭。
二、目前金融机构创新措施
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福建省各家银行打破传统思维,结合本地产业发展情况,积极研究和不断探索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新路子。
第一、针对小微企业缺乏抵押物问题,各银行结合小微企业的特点和需求,量体裁衣,提供多样化、针对性的创新金融产品:如 “存货滚动质押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林权质押贷款”、“小微设备贷”,“林权、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组合宝”担保贷款等;
第二、银行的小微企业服务创新。如设立小企业金融部,构造独具特色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为小微企业搭建起一条金融服务的“绿色通道”;
第三、从单一贷款扶持到综合金融服务。着眼于当下融资需求的同时,不少银行还开发出现金结算管理、资产投资增值等金融服务,积极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为其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如为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的专业化财富管理服务,在满足企业资金需求的同时还提供公司保险、财务担保、资产评估等资询服务,公司汇款、“全国通”等结算服务。
第四、银行业通过与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等签约合作,组团支持小微企业。如通过同业公会或商会牵头担保,会员企业通过联保方式向银行贷款,然后同业公会或商会以及联保企业并对贷款企业进行监督,减少了银行一定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
采取小微企业金融机构创新后成效显著,如根据统计数据显示,仅民生银行泉州分行,截2011年末新增小微企业贷款13.22亿元,占全年新增贷款总量的117%(当年度压缩其它贷款来投放小微企业),小微客户新增1.3万多户,总数达1.7万户。但是金融机构创新辐射到的小微企业数量比较有限,并且有的条件还是比较苛刻,比如金融产品还只是针对某一类企业、同业公会对会员企业入会有着苛刻要求等等,因此很有必要采取更进一步措施,结合目前海西开发区比较多的特点,通过开发区内企业互助担保的方式来解决海西小微企业融资问题。
三、福建省开发区概况
从1985年1月,国务院批准设立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始,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福建开发区从小到大,从沿海到山区,规模不断壮大,截止到2012年,福建省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共有60多个,其从地域分布看,开发区主要集中在沿海的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及莆田,这些开发区充分发挥了“窗口、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服务外经贸发展,服务海西建设的要求,不断实现产业优化升级,开发区经济继续保持高位增长,也有力地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在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中发挥着重大作用。
四、开发区企业互助担保方式解决海西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思路
1、开发区发起成立企业互助协会,引导会员企业规范融资行为,促进会员企业间互助担保,对个别会员企业出现的临时性还款困难内部互助,通过搭建企业互助平台,组织广大会员企业开展互助、担保业务,促进区内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
2、互助协会对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资金流量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和监督,并会同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定期对会员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定期组织会员举办企业发展战略、金融政策、市场营销等方面座谈会、研讨班等,这样有助于加强开发区内企业间的沟通与协作,对开发区经济的发展也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3、协会也可以以集体信用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融资贷款,协会签约银行可直接为会员企业办理贷款业务,并给予会员企业优惠。
4、协会会员企业分别出资一定额度,共同组建合作平台资金池,以解决成员企业超短期流动资金紧缺,并且无须抵押。
参考文献:
[1]何健聪,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实证分析[J].辽宁经济,2011(9).
关键词:信用担保 风险分散 融资
目前我国注册登记的中小 企业 早已超过1000万家,数量占企业总量的99.3%,创造了GDP的55.6%,提供了全国75%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1]然而,在中小企业占据半壁江山的今天,对其 金融 供给却严重滞后。企业因自身条件不足等原因造成“贷款难,还款更难”的局面,迫切需要担保机构的协助以获得贷款。
一、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可以有效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目前,在我国中小企业所获得的融资与其在国民 经济 中的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称。具体表现为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渠道狭窄,直接融资渠道也不畅通,并且融资方式仍很单一。
首先,从企业自身特点和经营困境来看,中小企业由于资产少,负债能力有限,因此在还款过程中容易受到周边经营环境的影响,而且部分企业信用意识淡薄,有意拖欠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信用担保诚信度低,进一步增加了融资难度。
其次,从政府和金融业的融资态度和困境来看,一方面,政府“抓大放小”的方针政策导致金融业在对大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的不平等。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由于自身经营要求实行谨慎原则,这也不利于风险性较高的中小企业融资。[2]
最后,从中小企业能够利用的融资方式来看,最原始的方式就是企业自筹资金,多为企业所有者自身积累或向亲戚朋友筹集的资金。这部分自筹资金一般金额都比较小,难以满足企业的长远 发展 。比较高级的方式是直接融资,包括债券和股票等方式。这种方式较简便且符合 现代 国际融资理念,但是只有公司制的中小企业才有权使用,而且只有极少符合严格条件的企业才能公开上市或进入“第二板块市场”进行融资,同样难以解决多数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所以目前最为实用,也是被普遍采用的形式还是间接融资(包括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的短、中、长期贷款)。
实践证明,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甚至唯一选择。[3]贷款方式主要分为抵押贷款、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等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要求贷款企业的资产达到一定水平,但我国中小企业多数抵押担保能力不足,缺乏必要的抵押品,导致这种方式利用率不高。第二种信用贷款的方式更是因为中小企业普遍信用度不高导致金融机构心有余悸而很少采用。最后,能被金融机构和企业普遍认同和接受,并为国际金融机构所提倡使用的即为担保贷款方式。
(二)信用担保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普遍采用的方式
由以上分析可见,对于企业来说,担保融资是其较好选择。其实不仅对于企业,而且对于政府和作为资金提供者的金融机构来说,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也是较好的选择。
对于政府部门这只“有形的手”来说,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问题作为一种市场现象,还要求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调节。建立信用担保体系能使融资结构优化,自动调节其中的扭曲现象,减轻政府硬性调节市场以及被动处理逃废贷款行为的压力。
对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可使其规避风险并使潜在的交易成为可能。银行业通过承担其能够承受的风险获取利息收入,担保公司则是通过承担其能够吸收的风险来获取担保收入。由此,贷款的风险被担保机构大大分担。同时,担保机构的出现使信用不足、缺乏资金的企业和希望贷出资金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潜在交易成为可能,从而提高了金融机构的盈利水平。
可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一个对利益各方都有利的选择。但是,虽然我国担保机构在数量上有了较快发展,但由于担保机构是新生事物,在运行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
二、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现状
中国 信用担保制度是于1990年启动的新型经济制度。原国家经贸委制定了“一体双翼”政策,即国家财政投入和民间资金的融入。在 法律 制定方面,2003年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担保机构结束了“试行期”。同年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积极劝说官办、民办的担保机构在“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注册登记。另外,现已针对机构的营运管理制定了具体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使信用担保活动更加有理可依。
(二)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存在总体结构性缺陷。政府的财政性担保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民间资本性担保的比重严重不足。过多的政府干预,一方面加重了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不利于民间资本的进入,不利于机构自身约束和激励机制的建立和运行。
第二,存在经营性缺失。表现在缺乏风险分散机制。一是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没有合理分担风险,有的担保机构甚至被迫独立承担100%的风险。二是缺少专业的再担保机构,担保行业无法形成 网络 体系,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担保行业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思路
(一)针对结构性缺陷确立多层次的担保机构类型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中小 企业 融资信用担保应该是一个以政府担保为主,其他担保形式并存的信贷担保体系。
第一,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信用担保系统。确立从中央、省、地区或市、乡或镇的综合 网络 ,由中央统一投资设立(专家建议投入100亿元[4]),逐级财政划出一定量预算资金,组建信用担保基金。
第二,成立商业性担保体系。以法人、 自然 人为主出资,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组成责任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设立互民间中介担保机构。建议由商会来组织中小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组建,形成会员制度。各会员企业按规定缴纳一定的会费以获得数倍于入会费的担保贷款额度。之所以选择商会做“领头羊”的角色是因为商会比政府更接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能够在政府的利益与企业的要求之间作出平衡。
(二)针对经营性缺失建立担保机构的多层次风险补偿机制
关键词 融资性担保行业;问题;原因分析;建议
Abstract : In recent years,
China'sfinancing guaranteemore
rapid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ineaseSME loans.SME devel-opmenthas playedan importantrole,
butalso exposedmany problems.
This articlefrom theindustry itself,
cooperative financialinstitutions,
industry regulationand other asp-
ectsofthefinancing guarantee
industrydevelopmentin thecause of the problems,and put forward-
policy recommendations
Keywords : Financing Gua-
rantee Industry ; Problems and
Analysis; Suggested
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迅速,为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强,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风险隐患不容忽视,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笔者拟基于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现状,结合近年工作实践,对融资性担保行业产生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进行探究。
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行业现行状况概述
截至2012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共计8590家,从业人员125726人,实收资本共计8282亿元。全行业资产总额10436亿元,负债总额1549亿元,净资产8886亿元,在保余额21704亿元,其中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18955亿元,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为2.1倍,全年担保业务收入392亿元,实现净利润114亿元。融资性担保代偿余额249.5亿元,融资性担保代偿率为1.3%,损失率为0.1%,融资性担保贷款不良率为1.3%;行业担保准备金合计701亿元,担保责任拨备覆盖率为280.3%,担保责任拨备率为3.2%[ 1]。
(二)行业现存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媒体屡屡爆出融资性担保公司违规经营、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法人失踪等问题,涉及金额越来越大,地域越来越多,波及范围也越来越广,如不对这种趋势加以遏制,势必将引起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信用缺失、银行不良贷款升高、小微企业融资更难等一系列连锁反应,不利于我国整体金融行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和发展,尤其是处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关键时期。究其根源,导致融资性担保公司违规或不规范经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与金融机构相比,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特征:一方面,无论是国家的政策导向,还是行业自身的发展定位分析,其担保对象都是以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为主,同时其担保对象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就会减少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使得担保对象整体素质无法得到明显提高,经营风险较大。另一方面,从国家有关部门的扶持政策,以及担保对象的承受能力来看,都不支持过高的担保费率;再加上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普遍不足,2012年底全行业平均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仅为2.1倍,使得收益水平偏低。
其次,从合作金融机构方面来看,一是目前金融机构未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将全部风险都转嫁给融资性担保公司,既直接加大了其担保责任,又会导致金融机构放松对贷款对象的资格条件审查和日常风险管理等,客观上降低了贷款对象的贷款条件。二是部分金融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检查不到位,未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未充分关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主要资产、或有负债和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容易导致出现管理漏洞。三是目前各金融机构越来越重视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不断加强业务创新,部分银行推出围绕“一圈(商圈)一链(产业链)”商业模式为小微企业提供弱担保和信用方式的小额信贷,客观上也挤压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客户群体尤其是优质客户群体。
最后,从行业监管方面来看,一是监管主体多元化,专业性略显不足,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并且不同地区确定的监管部门也不统一,考虑到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准金融特性,监管主体的专业性和统一性略显不足。二是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够健全,融资性担保行业除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配套制度和各地方出台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外,在具体担保业务、违规处理处罚方面没有更加具体的规章制度可以遵循。三是日常监管和配套服务不够到位,目前仍有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收账款和对外投资占比过大,存在抽逃出资或拆借资金的嫌疑,同时保前审查和保后管理也不够细致到位。另外,征信管理部门还未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其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及建议
(一)加强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日常监管,防范风险隐患。
监管部门要高度关注融资性担保行业日常经营风险,树立审慎监管理念,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日常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全面动态监管,避免发生系统性、行业性的风险。
一是借助专业化监管力量提升监管水平。融资性担保行业与银行等金融行业紧密相关,其主要风险实质上是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的前置或转移,而在金融行业监管方面,各级银监部门有较为系统的监控手段和丰富的监管经验,同时银监会也是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之一。因此由银监部门进行融资担保行业的日常监管,通过行业专项监管或是与金融机构合并监管的方式,既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又能减少或避免监管的重叠。
二是加大对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处罚力度。在进一步完善违规处理处罚制度的基础上,提高监管执行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应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坚决予以改正并进行处罚,对发现的潜在风险应要求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加以防范,对拒不改正问题或严重违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坚决予以取缔,扶优限劣,促进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三是加快推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监管方式手段。融资性担保公司呈现数量多规模小的特点,单靠传统的手工现场监管模式已难以满足监管需要,加快推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势在必行,通过采集各融资性担保公司具体担保业务的关键信息,利用分析模型或数据挖掘技术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各种分析比对,在时间上不受限制,便于及时揭示风险和纠正偏差,在效果上既便于获得行业性、系统性的信息直接为监管部门决策服务,又可以利用分析比对结果确定现场检查的重点,提高监管的效果和效率。
四是充分发挥合作金融机构的检查作用。作为其授信业务的保证人,金融机构必然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资格、业务合规、风险控制等全方位情况进行授信调查和定期检查,以确定是否达到合作条件和给予的合作额度。监管部门可以利用金融机构的检查来配合监管工作,通过合作金融机构监测、评价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状况,更好掌握其风险水平。
(二)转变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模式。
如前所述,与金融机构相比,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高收益低,纯商业化模式存在一定困难,2012年以来,在广州、深圳、郑州、厦门等地已有不少融资性担保公司退出该行业。以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融资性担保,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点,故有必要对其目前的发展模式做相应的调整:
一是大力发展政策性担保公司。各级政府应通过财政注资或积极引导国有资本设立政策性担保公司,主要为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仅收取少量的担保或手续费用,考核目标主要以担保放大倍数、客户覆盖程度、资金安全性为主,并建立按考核结果定期进行业务量补贴补偿的制度安排,在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同时,有利于减少甚至杜绝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及民间借贷等违规经营风险的发生。
二是成立政策性再担保公司。除了反担保措施外,现阶段融资性担保行业面临的代偿损失风险缺少风险转移或风险分担的措施或手段,一旦出现损失仅能依靠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经营收益或是净资产来弥补,不利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做大做强。可以借鉴保险行业的再保险制度,由政府出资设立政策性再担保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客户群体仅限于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授信再担保(即“担保的担保”),放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倍数,分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减少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三)加大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扶持力度。
融资性担保行业作为准金融行业,目前机构规模偏小,为提高其担保业务能力,更好服务于小微企业经济,除了目前已实施的各项扶持措施外,还需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扶持力度。
一是构建长期稳定的银担合作关系。各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搭建银担合作平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应适当降低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门槛,尤为关键的是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承担一定比例的信贷风险,而不是将全部风险都转嫁给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增强其自身信贷风险防范意识,降低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要加强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交流沟通,积极主动提供信贷客户的征信资料、账户明细等相关信息,在贷(保)前审查和贷(保)后管理阶段实现信息共享,互通有无,更为全面的了解信贷客户的情况,实现银保双方的共赢。
二是适当放宽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投资范围限制。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放大倍数普遍不足,除支付小部分保证金外,会产生大量的闲置货币资金,而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收益水平相对较低,对资本的吸引力不足,建议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安全性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扩大可投资金融产品的范围,例如保本型基金(或理财产品)、上市公司可转债、信托产品等风险较低但有望获取较高收益的金融产品;或是适当提高其他投资的投资比例。这样有利于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盈利能力,减少将公司资金用于民间借贷等违规经营的内在动力。
三是积极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创新。各监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创新,为其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在担保品种方面可以紧跟金融产品的创新,配套推出商圈企业融资担保、供应链企业融资担保、会员制担保以及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担保等,开拓担保的业务范围;在反担保方式方面,除了传统的房产、土地、动产及保证人担保外,还可以推出商标权、专利权、采矿权、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权、农村承包土地承包权等反担保方式,降低担保的风险;在业务合作层面方面,除了传统的银担合作外,在部分地区已推出的政银担企合作机制、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中小企业集合信托担保等,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进行推广。
参考文献
[1] 米文通.金融深化背景下我国担保机构的监管体系研究[J].上海金融,2011.(11)..
在我国,为解决我国融资融券的担保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三种设想:
①让与担保。它是指债务人以担保债权为目的,转移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通过评价结算担保物价值来优先清偿其债权,或终局确定取得担保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因为其制度形式为让与权利,但其规范旨在债权担保,所以称为让与担保。它简化了担保的设定程序,不需采取传统担保方式的登记、占有方式,只需开设专用信用交易账户,将其中的资金和证券之权利通过信托方式,在名义上归于债权人成为担保物即可,客户作为担保人仍可继续动用担保品进行证券交易,而证券公司也可以取得担保的效果。然而,其缺点也很明显,因其违反了大陆法系所坚持的物权法定原则,故让与担保是否应在法律中确立仍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缺失上位法的支持,我们对让与担保进行具体制度的设计,并将它作为融资融券担保模式的基础,始终显得“名不正言不顺”。另外,让与担保缺乏一种行之有效的担保意思公示制度。占有担保物的债务人一旦违反诚信义务,擅自将标的物转让,债权人面临着“脱保”风险。债权人忽视债务人的利益,利用拥有的所有权对担保物进行处分或转让,债务人可能面临着担保物灭失的风险,对于第三人而言,由于其缺乏法定的公示和实现程序,其无从自外在表征确定其担保债权额,且在当事人之间极易就其债权额或担保物之估价造假,从而极易遭受不测之损害。
②账户质押。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自己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担保的方式向债权人质押,在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或出现双方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以账户中的资金优先受偿。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存放于担保账户(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资券,类似于质押账户下的款项,且都规定在债务人违约后,债权人有权以账户里的资金或款项获得赔偿。这种设想可以有效地解决公示性和担保物确立问题。账户名称中就已经包含有“担保”二字来体现该账户的功能,而且账户是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商业银行这些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开立,方便第三人在交易过程中辨认,同时,将账户本身设定为担保物,而不是以账户中的资金为担保物,则能够消除因担保物的流动性而引发的对外公示障碍。可是,账户质押与让与担保一样并没有得到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的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担保法》的解释中,曾对账户质押这一担保方式有所涉及,但后来最高院已明确废止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这一司法解释。另外,我国相关立法已对账户的流转性进行了明令禁止。
③最高额质押。我国学者提出将最高额质押适用于融资融券担保中,主要是考虑到了其可对连续交易状态下的一定范围内发生的债权产生担保效力。证券公司通过客户提交的保证金以及保证金比例,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这个授信额度即投资人在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担保的最高额限度。在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中适用最高额质押有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可行性:首先,最高额质押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它与让与担保和账户质押之间最大的不同。最高额质押只需结合融资融券交易殊部分进行细节上的处理构造,如此带来的修法成本更低,与现有法律体系耦合性更高,更具有现实操作性。其次,解决了质押制度适用于融资融券交易中质物价值无法固化的问题。投资人和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开展前已确定了授信额度,投资人在一段时间内进行的连续易,无论其交易次数或交易额怎么变动,只要其没有超出授信额度的上限,就仍处于担保范围内,这种方式很好地解决了担保物处于流动状态下价值难以确定的问题。最后,最高额质押只需设立一次质押,即可担保后面一段时间的交易活动,减少了设立重复,简化程序,更好地发挥质押担保的功能。综上所述,融资融券担保实现制度的设计,首要之义为确定其构造路径的选择,金融领域的创新层出不穷,相对的规则也应与时俱进,但是我们应在制度创新与传统理念之间寻找适当的平衡点,尽量合理利用本国的法制资源,在适应本国法制环境的基础上,跟进金融创新,设计新的法律制度。相较而言,信托说虽然可有效利用现有法律资源,但是其与信托基本原理的冲突也显而易见。让与担保和账户质押说更是直接缺乏上位法的明文规定,故与其他学说相比,“最高额质押”的立法修改成本低,更能适应我国的法制环境。以最高额质押来构建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实现制度可谓是适宜的现实选择。
二、融资融券担保实现制度的具体构建
1.质押协议质押协议是我国物权法明文规定的最高额质押设立的必要条件,它确立了担保法律关系,清晰阐释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整个担保过程的约束保障。在明确质押协议重要性的前提下,要以满足担保需要为目的制定一份周密、严谨、合规、符合双方利益的质押协议,内容应该包括:担保双方当事人、担保目的、担保物范围、最高额限度、对交易涉及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主要业务操作环节、强制平仓权、转融通权等方面。可以说,它将最高额质押协议和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合成一份,这既是因为这两份协议内部大部分无矛盾之处可以完整结合,同时也便利了投资者签订协议、简化程序。从投资人和证券公司签订这份协议时,就代表做出了愿意接受合同协议约束的意思表示。
2.担保的成立和公示质押协议订立后,投资人会将担保资券分别存入在登记结算机构和制定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中,在资券入账时,证券公司就取得了这个账户里资券的控制权,此时,可以判定担保权已经成立。原因是:证券质押的法律核心是对证券的控制,在电子化、无纸化的情形下,人们无法以物理的方式占有证券,而电子化簿记式证券依托证券账户存在,取得对账户的控制意味着对证券的占有。在我国的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将转入的担保资券转入信用担保账户,而这些信用担保账户是以证券公司的名义所开立,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方面而言,证券公司名义上持有这些证券。通过二级“看穿式”账户体系,它能够很方便地监控一、二级账户变动的情况,客户交易行为都要委托证券公司进行,且所得证券或资金都要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存管商业划入担保账户,客户未经证券公司同意是无法挪用担保物的,由此可见证券公司能够限制担保人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可以说,从资券进入相关账户时证券公司就取得了相应的控制权。传统质押规则交付或背书转让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担保权人占有证券,而控制本质上就是对证券的占有,只不过是证券无纸化趋势下的形式上的转变。在公示问题上,我国融资融券的账户体系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融资融券中的信用担保帐户本身就有“担保”字样,揭示了其账户性质,所有担保品的种类、数量和金额等信息在登记结算机构都有记录。利害关系人可通过该账户体系来了解和把握资券的现有状况,从而形成对第三人的公示作用。电子簿记式证券以控制权转移为担保设定和公示的条件,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八章就有规定,它满足了融资融券交易的迅捷性以及高效率的要求,实行起来非常方便,只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存管商业银行对相关账户予以“贷记”或“借记”即可,无需履行其他程序,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利于融资融券交易的开展。
3.证券权的引入我国采取的是直接持有制度,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开立账户并依法登记,即可取得该账户里的资券所有权,然而,我国融资融券中,客户担保资金账户和担保证券账户均登记在证券公司名义下,是否意味着证券公司取得账户里资券所有权?显然,出于对交易便利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设计者更倾向于投资者取得这些账户里资券的所有权:证券公司实为证券账户的名义持有人,无权对存管在其处的证券帐户进行记载,证券帐户的簿记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交易结果进行;对于证券担保账户里证券,证券公司应事先征得投资人意见,按照客户意见以自己名义对证券发行人行使权利,包括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的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并且负责将证券所得的投资利益记录到相应的担保信用账户里,及时对相对应的客户信用账户明细数据进行更新。国外对这个问题已有了较为成熟的规定,尤其是美国,非常创造性地提出了“证券权”的新型概念。证券权是专门为了适应证券间接持有制度而拟制的一个法律词汇,它是指投资人对证券中间人持有的金融财产享有的一揽子权利和利益,即通过中间人持有证券头寸的人对该中间人及其财产所享有的全部权利,投资者又被称为权益持有人。我们可以引入证券权的概念构造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实现机制: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实际采取带有间接持有特征的直接持有制度,证券公司对担保物之资金和证券并不享有所有权,其对信用账户具有控制和管领的作用,保持其不被任何人随便动用的状态,这种状态实际上更接近于对质押物的“占有”。投资者依然可对担保物行使使用、设置担保、处分等方面的权利,如同直接持有模式下投资人对“证券”的处置一样。其核心在于确保证券权人的相关权利通过且只能通过直接中间人来实现,以兼顾投资者的权益和间接持有系统的稳定。该制度的引入,能很好的跳离信托法视角来完善我国的证券法律。
4.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担保的实现不仅是融资融券担保实现制度的重要保障,也是稳定市场保护债权的有力武器。一方面,证券市场处于高效运转连续交易的的状态中,各方市场主体之间已构成完整的资金链或证券链,若不能将一方违约所致的缺口及时补上,则可能导致链条断裂,酿至极其严重的后果。因此必须立即处置担保物进行弥补;另一方面,融资融券本质为信用交易,担保的实现有助于授信方债权的保护,增强市场交易主体的信心,体现证券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了保障融资融券交易的高效运行,担保实现方式也应该灵活、快速、高效。其一,券商可将担保账户中的证券卖出就价金优先受偿。其二,双方在质押协议中事先约定担保实现情形出现时,券商可直接将担保证券转入自身普通账户,对客户债权进行抵销或折抵。这种方式同时需要双方对担保物的估值方式进行事先约定。我国证券估值技术发展较为成熟,当事人双方可依据市场价格、内在价值、公允价值与安全边际等方式进行估值,选择适合且便捷的方式完成担保实现过程。其三,可在借鉴《关于中介化证券的实体法公约》的基础上,增加另一种担保实现的方式———轧抵了结。证券公司在进行转融通业务时,将担保证券作为券源或将其整体打包向银行设质,可能会出现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返还证券全部利益的情形,此时,为了简化程序、便捷交易,将双方的债务予以抵销,若抵消后产生差额,作为差额债权的一方可向负债方追索。
三、结语
[论文摘 要]经过企业在实践中的不断探索和总结,企业融资方式呈现多样化,对企业顺利募集到社会资金有很大帮助。笔者从融资策略的角度入手,总结分析了各种常见的融资方式。
策略一:创新融资租赁
所谓创新融资租赁,是因为它不同于传统的融资租赁。创新融资租赁具有企业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引进设备,扩大生产,快速投产,方式灵活的特点,还可使企业享受税前还款的优惠,企业对固定资产不求拥有,只求使用,用少量的保证金就能使用设备,使资金在流动中增值而不是沉淀到固定资产的投资中。它的操作方法可以是:由上海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牵线,企业与金海岸租赁公司建立设备租赁关系,中投保上海分公司为企业提供85%-90%的履约担保,商业银行为租赁公司提供设备贷款。一般单笔租赁项目标的不超过500万元,期限不超过两年。同时租赁公司还有厂商回购和个人信用担保两个法宝来控制风险。因此调动了财政资源和信用提供高额担保,这是上海在融资租赁上的一大创举。
策略二:无形资产抵质押
目前许多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无形资产比较大,拥有专利权,著作权的中小企业可尝试以此财产权为抵押物,获得银行贷款。一家商业银行以基因产品开发权为贷款质押物,请专家对基因产品知识产权收益权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以此为依据,确定质押物的价值和贷 款额度。通过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的书面合同,并办理相关质押登记,使这家科技型企业及时获得了急需的2000万元流动资金。
策略三:动产托管
对于大量生产型和贸易型企业而言,由于没有合适的不动产作抵押物,有的企业厂房是租来的,土地是租来的,苦于无抵押物而难以融资,对这类企业,现在可请社会资产评估,托管公司托管的办法获取银行贷款。
据悉,上海百业兴资产管理公司可接受企业委托,对企业的季节性库存原料,成品库进行评估,托管,然后以此物价值为基础,再为企业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这样既解决了企业贷款担保难的矛盾,又使企业暂时的"死"资产盘货,加速了资金流动,提高了资产回报率。
策略四:互助担保联盟
中小企业互助担保联盟重点解决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担保和反担保问题。它的优点是一次评估信用,较长时间享用。质量和规模相近的企业互保,节约了担保费用,降低了融资成本。目前上海已形成雏形的有两种形式:
其一,民间信用互助协会。譬如以上海众大担保股份公司发起,通过企业互助以及扩大信用融资能力并向社会提供信用咨询服务,为互助协会成员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主要有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开具承兑汇票担保,固定资产贷款担保,国企改制贷款担保,管理者收购贷款担保等。
其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联盟。譬如以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联合德升资信评估公司牵线,为同样有融资需求的两家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互相担保和反担保,以中小企业信用 担保联盟为形式,实现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互保。为控制风险,通过互保形式融资的企业必须是信用优良的企业,并须经资信评估公司评定信用,a级以上企业才有资 格加盟。
策略五:生产用设备按揭贷款
由大众保险公司为主开拓的此项品种,开辟了保险公司介入企业融资的新形式。其主要形式是生产用机械设备按揭,一方面促进生产型设备销售的增长,解决企业新置和更新设备资金不足的矛盾。为新置和更新设备的中小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品档次和竞争力提供了一条融资通道。 操作上一般以不超过500万元为限,时间6-24个月,按揭申请人向设备销售商提出购买设备申请,同时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审查合格后交保险公司审核, 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给银行和申请人,申请人在银行办理设备抵押手续,再由银行加工贷款划交经销商,经销商将设备交给申请人。对借款企业的好处是:找到了贷 款担保人保险公司;买到了最低价设备事先经销商的承诺。
策略六:国家创新基金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专项基金。通过拨款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支持方式主要有: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可不超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的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三)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有较大市场,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成本投入方式。
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获得这类直接融资,申报时可委托市科委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代办申报手续,然后所在区县局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由科委专门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论证,审核,筛选,再报市科技部基金管理中心审查,评估。
策略七: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可申请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它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专项资金。上海市外经贸委和地方财政是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外经贸委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拨付,监管等。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的对象是:1.重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2.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活动;3.支持 外向型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4.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优产品出口;5.支持已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如参加境外展览会,贸易洽谈会,境外投(议)标等。
该资金支持方式采取无偿支持和风险支持两种。凡上年出口总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于每年七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策略八:典当融资
典当是以实物为抵押,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取得临时性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其优势在于: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只注重典当物品是否货真价实。而且 可以动产与不动产质押二者兼为;典当物品的起点低,千元,百元的物品都可以当。典当融资手续简便,大多立等可取,即使是不动产抵押,也比银行要便捷许多; 不问贷款用途,钱使用起来十分自由。周而复始,可大大提高资金使用率。归结起来,比较适合资金需求不很大,但要得又很急的企业融资。上海东方典当行开展融 资典当已有多时。
策略九:风险投资
目前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基金如雨后春笋般进入中国,为许多创业型中小企业提供了强大的资金支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