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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旅游从业者; 旅游环境认知; 典范对应分析方法; 生态旅游
0引言
旅游环境是生态旅游发展的重要载体,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杨桂华,等,2010)。随着旅游环境问题的不断涌现,旅游环境影响、旅游环境承载力等热点问题逐渐吸引了学术界的关注。旅游环境质量的优劣与旅游者、政府、社区居民以及旅游开发者和经营管理者等利益主体密切相关。包括旅游从业者在内的任何一个旅游利益相关者在旅游过程中都可能对旅游环境带来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其中,旅游环境认知是制约旅游行为的基本因素。旅游环境认知是指对旅游环境的认识和感知程度,在本文中仅指对旅游自然环境的认知,具体包括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对旅游环境解说的认识、对旅游环境现状的感知以及对旅游环境管理倾向的态度4方面。旅游从业者作为一类特殊的职业群体,他们往往只单纯地追求旅游经济效益,而忽视旅游的负面影响,他们的旅游环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更多受其自身潜在的环境认知水平的制约。因此探讨旅游从业者对旅游环境的认知水平,对于加强景区从业者的环境管理具有实践意义。
目前国内外关于旅游从业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参与旅游业的程度、旅游收入、流入动因和旅游影响认知等方面。Tosun(2000)分析了限制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因素。Zhang和Lei(2012)从社区居民参与意向、环境知识,对生态旅游的态度和旅游景观的吸引力四方面,构建了一个参与生态旅游的结构模式。Nyaupane等(2006)研究发现,当地人参与旅游业的程度和游客数量或类型对旅游经济漏损、社区控制和社会经济的不公平性都有明显影响。徐建英等(2008)通过对旅游从业者的来源地、收入分布和职业特征的分析,探讨了卧龙自然保护区旅游发展的有效性。对于流入动因,Edith和Michael(1999)构建了旅游从业者流入动因量表,并从微观层面分析了其流入的动因。Edith等(2003)、Nicole和Rick(2007)分别对英国Somerset和Coventry以及加拿大Vancouver Island的旅游从业者流入动因进行了实证研究。杨钊和陆林(2006)以九华山景区为例对旅游劳工职业转换的动力进行了实证分析。对于旅游影响的认知研究,更多的研究是从社区居民的角度来分析旅游的经济影响、社会影响和环境影响(Andereck,Vogt,2000;Ap,1992;Brunt,Courtney,1999;Teye,et al.,2002),很少是从旅游从业者的角度来展开(程占红,等,2008)。目前尚未见关于旅游从业者对旅游环境认知水平的相关研究。
芦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山西省宁武县境内,
主要保护褐马鸡及其栖息的温带森林植被类型,拥有丰富的自然生态旅游资源,其生态环境状况关系着汾河水文变化和山西经济社会的发展。伴随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从业者也愈来愈多。本文以芦芽山自然保护区为例,在使用双向指示种分析方法对旅游从业者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利用典范对应分析方法,研究旅游从业者在旅游环境认知方面的特征差异,研究结果对加强景区环境管理具有指导意义。
1研究方法
1.1问卷调查
2010年8月,项目组在山西省宁武县西马坊村、芦芽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旅游活动集中区域冰口洼一带,采用访谈和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旅游从业者的旅游环境认知状况进行了调查。共发放8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64份,回收率80%。问卷调查的原则是:首先,取样对象仅限当地的旅游从业者;其次,从正在经营的旅游企业或者旅游经营个体户,每家随机抽取1名旅游从业者填写问卷。
因此1份问卷其实代表1个旅游经营实体。调查项目涉及样本的人口统计学特征和旅游环境认知共37项指标,其中,旅游环境认知指标包括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对环境解说的认识、对旅游环境现状的认识以及对旅游环境管理倾向的认识四方面。1项指标代表1个旅游环境观点,分为5个等级,以同意程度来分级。
1.2研究方法
旅游从业者的属性特征指性别(sex,S)、年龄(age,A)、文化程度(the educated degree,ED)、工作性质(work attribute,WA)、工作年限(work time,WT)、月收入(income,I)和收入来源结构(the income framework,IF),其计量方式见表1。对于37项指标表达的观点,回答项有非常不同意、不同意、不确定、同意和非常同意5个等级,分别赋值1、2、3、4、5。
典范对应分析(Canonical Correspondence Analysis,CCA)是一种限定排序方法(张金屯,2004),其排序坐标值的计算不仅依赖于样本对旅游环境认知的数据,而且也依赖于样本的属性特征数据,因而其计算结果能反映各方面的信息,尤其是能同时给出样本和属性特征的坐标值,这样样本和属性特征就可以同时表示在排序图中,结果直观简单,能够更好地表达样本类型与其属性特征之间的关系。本文把64个样本的7个属性特征和对37项指标的调查值分别组成64×7维、64×37维的两组数据矩阵,在使用双向指示种分析方法(TwoWay Indicator Species Analysis,TWINSPAN)对样本类型进行划分的基础上,利用CCA方法,研究旅游从业者对旅游环境的认知水平与其属性特征之间的关系。
2结果与分析
2.1TWINSPAN分类
TWINSPAN作为一种等级分类方法,是以相互平均排序轴作为分类的基础(张金屯,2004),能够同时完成对样本和属性特征的分类。在本研究中,它把所有样本划分为5组(见图1),Ⅰ组包括样本3,4,6,7,8,9,11,12,13,16,17,21,25,27,29,34,42,45,51,54和58;Ⅱ组包括样本18,19,22,23,24,31,33,37,38,39,40,41,46,48,50,55,57和59;Ⅲ组包括样本1,2,5,14,32,35和36;Ⅳ组包括样本26,28,30,43,44,52,56和60;Ⅴ组包括样本10,15,20,47,49,53,61,62,63和64。在TWINSPAN划分中,指示因子对于识别样本特征极为重要。在本研究中,起关键指示作用的指标有1、2、3、6、15、17、18、20、21、23和25(见表2)。
图164个样本的TWINSPAN分类图
结合表2(5组类型样本对37项指标的认知)以及在每次划分中起关键指示作用的各指标的特征,可以总结各类型的相关特征。Ⅴ组属于严格保护型,他们关心自然,否定人类中心论,提倡限制性地旅游开发,担心和忧虑旅游环境发展现状,强调严格管理和自觉投入环保行动。Ⅰ组和Ⅱ组都认为旅游生态影响不严重,能够容忍各种旅游影响因素,积极倡导旅游开发,都属于开发型;但对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认知,Ⅰ组持人类中心论,Ⅱ组持协调论,二者的积极性显然有所不同。因此,Ⅰ组是积极开发型,Ⅱ组是次积极开发型。有趣的是,Ⅱ组在思想上持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论,但是对于旅游环境的管理,却不倡导分区开发和对相关旅游活动进行限制,自觉性也有待提高。由此推知,Ⅱ组所坚持的协调论不彻底,仅停留在表面,是偶尔协调型或者叫消极协调型。Ⅲ组在认知倾向上表现出两方面的矛盾性,其一,他们在人与自然关系上坚持人类中心论,但是在旅游发展上却倡导限制性地进行旅游开发;其二,他们对旅游环境发展现状较为忧虑,但在旅游环境管理上却反对限制旅游活动,不愿自觉投入环保行动中来。由此推知,Ⅲ组一方面坚持旅游环境保护,另一方面又坚持旅游开发,且不愿为环保付诸行动,兼有两面性,属于典型的偶尔保护型。Ⅳ组坚持人与自然协调论的观点,倡导旅游开发,能容忍各种旅游干扰因素,但同时也对旅游环境现状较为忧虑,主张限制相关旅游活动,强调较为严格的管理和自觉的环保行动。由此推知,Ⅳ组为了兼顾旅游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愿意采取各种积极的协调行动,属于积极协调型。
2.2CCA排序
由图2可知,不仅5组类型的样本均集中分布在一定的空间区域,而且7个属性特征因子在排序图中也都有自己的分布态势。其中,每个属性特征因子的箭头连线的长短表示样本类型的分布与该属性特征关系的大小,如文化程度对样本类型的影响明显大于收入水平。箭头连线与排序轴的角度表明与该属性特征与排序轴相关性的大小,比如,工作性质距第一排序轴(以下简称“第一轴”)近,说明它对第一轴的影响远大于对第二排序轴(以下简称“第二轴”)的影响,而文化程度与两个排序轴的角度接近,说明它对两个排序轴的作用近乎相等。箭头所处的象限,表示该属性特征与排序轴的正负相关性。由此可知,CCA排序图可以直观地反映不同类型与其属性特征之间的关系。
对于不同类型与属性特征之间的关系,也可以通过各属性特征与排序轴之间的典范系数和相关系数来表示(见表3)。由表3可知,第一轴与工作属性、收入来源结构和文化程度有较高的负相关性,与年龄有一定的正相关性,从左到右,旅游从业者在工作性质上逐步与旅游行业管理密切相关,即由其他部门管理人员向出售地方特产的当地居民、旅游业经营者和景区行政管理者逐步过渡,在收入来源上趋于与旅游业的关系逐步紧密,在文化程度上则逐渐降低,在年龄上趋于增大。第二轴与文化程度有较大的正相关性,与性别有一定的负相关性,从下到上,旅游从业者的文化程度逐步提高,性别趋于男性化。在各种属性特征的综合作用下,5组类型从右到左由积极开发型向次积极开发型、偶尔保护型、积极协调型和严格保护型逐步过渡。
图3是TWINSPAN分类中起指示作用的、衡量旅游环境认知的11个关键性指标的CCA排序图。可以看出,各关键性指标的空间分布与以其为指示特征的样本类型有高度的吻合性。例如,指标2、3、6位于排序图的右侧,代表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倡导资源开发而漠视环境的观点,这与积极开发型的Ⅰ组、次积极开发型的Ⅱ组和偶尔保护型的Ⅲ组在空间分布上有一定的吻合性。指标15、18、20位于排序图左上侧,代表对自然环境的强烈关注,这与严格保护型的Ⅴ组和积极协调型的Ⅳ组的位置有很强的相似性。由此说明这些反映旅游环境认知水平的关键性指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样本类型的分布格局。
3讨论与结论
3.1讨论
在方法上,CCA作为一种限定的排序方法,其关键在于能把样本对于旅游环境的认知水平与其自身的属性特征紧密结合,因而在其结果图中能直观简单地以箭头连线的方式表达样本类型与其属性特征之间的关系。这一点是除趋势对应分析方法(Detrended Correspondence Analysis,DCA)所不及的。但是CCA分析结果具有显著的“弓形效应”(张金屯,2004),这是因为它的第二排序轴往往是第一排序轴的二次变形,使得样本在第二排序轴上的坐标值受到影响,从而样本的分布就会产生“弓形”扭曲,例如,本研究中的Ⅱ组、Ⅲ组和Ⅳ组的分布就受到这一影响,因而近乎平行地分布于第一轴的两侧。
在案例地选择上,芦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为山西的母亲河汾河的关键水源涵养地和国家级珍稀濒危保护动物褐马鸡的主要栖息地,其生态旅游活动的开展对于自然环境的影响具有潜在的生态风险,本文选择芦芽山作为研究对象,其现实意义不言而喻。同时,由于取样时排除了外来的旅游从业者,并且在每个旅游从业者单位中仅取一个样本,因而问卷调查的数量不是很多。
但是,因为芦芽山自然保护区的旅游发展规模和游客量不及其他传统旅游目的地大,旅游从业者的数量比其他成熟的旅游地要少
很多,取样已经涵盖了大部分本地旅游从业者
。从这一角度讲,本文其实是对一个生态旅游目的地在发展初期时旅游从业者对旅游环境认知水平的详细分析,与其他的研究对象相比,具有一定的独特视角和代表意义。
社区参与旅游发展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机制。本文以当地的旅游从业者为例研究其对旅游环境的认知水平,实际上就是对社区参与旅游环境保护与管理的一个检验,有其研究的代表性。对于旅游从业者的管理,结合研究结果可以从如下三方面展开。
(1) 加强教育培训。Ⅳ组从业者是自然保护区管理者追求的类型;Ⅴ组作为严格保护型,需要对其进行关于生态旅游发展的教育和培训,使其在保护自然环境的同时能够积极支持生态旅游业;对于Ⅰ组、Ⅱ组和Ⅲ组从业者类型,则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环境教育,使其牢固树立维持自然保护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其旅游从业行为的基本前提的观念。
(2) 提升生态旅游发展水平,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切实提高从业者的旅游经济效益。社区居民是保护自然环境的强大动力,而经济利益则是促使其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因,为此,芦芽山自然保护区一方面应采取各种措施,提升生态旅游发展水平,为社区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另一方面,应规范旅游从业者的经营行为,维持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切实提高从业者的旅游经济效益。
(3) 加强环境监管。自然保护区的首要任务是保护自然资源,提倡适度发展生态旅游。因此,对于各种包括旅游从业行为在内的人为活动,都应该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条例。同时,鉴于Ⅰ组、Ⅱ组和Ⅲ组从业者的环境认知水平较低,应加强对从业者从业行为和从业单位的环境监测和相应的环境评估,以便适时调控。
3.2结论
本文的研究主要结论有:(1)TWINSPAN将所有样本分为积极开发型、次积极开发型、偶尔保护型、积极协调型和严格保护型5种类型;(2)CCA排序图能更直观地反映样本类型与其属性特征之间的关系,第一轴主要反映工作属性、收入来源结构和文化程度的变化,第二轴主要反映文化程度和性别的变化;(3)表征旅游环境认知水平的关键性指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样本类型的分布格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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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6-0051-03
一
一般意义上的金融业除了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还包括保险业、证券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我国在1995年以前实行的是准混业经营,商业银行积极参与证券市场的投资,但由于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外部监管机制不健全,逐步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为了规范证券市场,防范金融风险,于1995年实施的《商业银行法》和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明确规定了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与此相对应,金融业也实行分业监管,2003年4月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分业监管模式的最终确立,即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别实施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监管。但是,从世界金融业发展来看,却呈现出由分业向混业转变的趋势。入世后我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方向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
理论上讲,无论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它们都有各自的优缺点。比如,分业经营的主要优点有:培养从事各类金融业务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防止商业银行将过多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其缺点:抑制竞争,银证难以优势互补。与此相反的,混业经营的优点:银证优势互补,全能银行可以充分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其缺点是:形成垄断,内部协调困难。但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新技术革命和金融创新浪潮的影响,英国、日本、美国等相继修改立法,走上了混业经营的道路。英国于1986年10月27日推行了“大爆炸”的金融大改革,国会通过重塑英国金融系统框架的《金融服务法》;日本也于1996年进行了金融改革计划;美国亦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实施长达65年之久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标志着美国金融业分业制的终结。
二
在世界各国金融业纷纷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的背景下,我国是否应该继续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本部分将着重分析分业模式面临的挑战。
(一)分业经营
1.入世后来自于国外金融巨头的挑战
根据入世协议规定,我国于2006年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各种形式进入。而它们大多是“全能型”企业,其业务领域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及信托投资等多个方面,可以说是无所不包,可以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他们可以充分享有混业经营带来的较低的交易成本和范围经济,大大降低了服务成本,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当我国银行、保险、证券以及信托等金融机构在与国际金融集团展开竞争时,姑且不论资本实力,仅就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而言就处于明显的劣势。因此,入世后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受到巨大挑战。
2.来自于金融企业经营创新的挑战
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公司法》都明确规定了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但同时也预留了进行金融业经营创新的空间,比如,《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事实上,保险资金依据2004年保监会颁布的《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可以进入股市,同年《保险资产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为保险公司进入信托投资领域铺平了道路。2000年,央行和证监会联合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也为银行资金进入股市提供了合法的渠道。与法律法规相对应的,我国已经出现了一批混业经营模式的金融控股集团,如中信公司、光大集团、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集团等。但是,我国分业经营的基本模式严重制约了金融企业的创新。
3.来自于养老保险投资对金融业发展的需求
从世界经验来看,养老基金对于本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工具的创新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随着个人账户做实、企业年金制度的推进,我国必将会形成规模庞大的养老基金。为了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进入资本市场运营成为必然,而信托投资成为各国较为可行的选择,这就涉及到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等运营主体。我国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都将成为可供选择的运营商,但是分业经营的限制,将严重制约运营商的选择范围,无法形成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激励管理主体采取积极行为的局面;同时,分业经营模式,也将限制投资管理主体的投资组合选择,不利于养老基金风险既定情况下收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二)分业监管
1.监管模式不适应经营模式发展的需要
我国现阶段采取的是分业监管的模式,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各司其职,负责所属行业的监督管理之责,这虽然客观上有利于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技术,但也造成了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壁垒,不利于信息的互补。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出现了金融控股公司等混业经营形式的情况下,分业监管的模式已经远远无法适应形势的需要。
2.不利于信息互补,实现各监管主体的协调
三大监管机构在行政序列上属于同级机构,互不隶属,各自依据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行使职责。问题在于对同一监管对象而言,它的业务范围可能涉及到保险、证券,甚至银行业务,分业监管模式一方面提高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因为不同的监管机构都有各自的监管指标和标准规范,为了达到相应的指标要求,必然要付出许多的“合规成本”,这就加大了运营成本;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在某些指标上存在互通之处,但是由于各自独立的模式,必然要做出重复审查,造成了监管资源的浪费。
3.分业监管易产生监管真空
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各金融机构及其相应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很难区分它们是什么类型机构,更不用说国内的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对此目前国内还没有统一的监管法规。如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营业部为吸收资金,采取证券回购,代客理财等手段高息吸收资金,变相开展银行业务,这种行为本应该受到查处,但由于实行分业监管,银监会和证监会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监管真空。
三
如上所述,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运营模式受到了很大挑战。为了促进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与世界发达国家接轨,保证金融业的安全,必须进行改革。由分业到混业经营成为我们的必然选择,并应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监管体制。
(一)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金融控股公司
1.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混业经营的必然选择
现代意义上的混业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以德国等为代表的全能银行制度,它是统一法人模式,其任何被授权经营银行业务的机构都可以提供范围广泛的金融业务:存款、贷款、保险、经纪、贸易和投资组合管理等;另一种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它是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属于多级法人模式。我国应该采取哪种混业经营模式呢?笔者认为,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更加符合我国实际。这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可以在各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可以有效规避金融风险的连锁反应。金融控股公司制度下的各子公司分别负责相应的金融业务,它们之间独立核算,是独立法人,这样如果某一业务领域出现风险,则不会波及其他业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风险的连锁反应。而全能银行作为独立法人,则不具有这种优势。
(2)与现行法律、监管模式之间具有很好的对接渠道。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明确规定了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则为各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实现混业经营提供了可能;此外,分业监管的模式完全确立是在2003年,这预示着短期内不可能改变这种监管格局,为此,建立各类金融业务相对独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实现与该模式的有效对接,可以实现各监管主体各司其职的功能性监管①。
2.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选择
金融控股公司根据母公司责任不同可分为事业型控股公司和纯粹型控股公司。事业型控股公司是母公司拥有自己的事业领域,除此之外还通过控有其他事业领域的子公司股份,来支配管理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而纯粹型控股公司则是母公司没有自己特有的事业领域,而仅仅是一个公司经营战略的决策部门,母公司把对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作为唯一的事业。美国一般采取纯粹型,而英国则一般采取事业型控股公司。
从我国实际来看,两种类型的控股公司都存在。比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采取的是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而大多数则采取事业型控股公司模式,如平安集团、四大国有银行等。从我国实际出发,笔者认为,发展事业型控股公司符合现阶段国情;但是,从长远来看,应以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为目标。
首先,可以避免母公司利用控股权为其主营业务牟利,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其次,这样的模式可以为养老基金的市场化投资提供良好的环境。因为养老基金的信托投资要求采取外部托管人制度,而如果母公司作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因其控股子公司,这将使信托投资模式自身存在的相互制约机制无法有效发挥作用,不利于维护基金的安全。
(二)监管模式――不完全监管模式
适应我国未来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必然要求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监管体制。
1.监管模式
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受本国经济发展水平、法律环境、金融业经营模式以及传统文化等方面的影响。大致看来,主要有三种模式:
(1)分业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是指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划分为三个领域,每个领域分别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以美国、中国为代表。这种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凸显专业化优势,但如前所述,也有很大的弊端,面临很大挑战。
(2)统一监管模式
统一监管模式是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对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以英国、日本等为代表。研究表明该模式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节约监管成本,较好地解决了监管的一致性和协调性问题,但也存在很大弊端,其无法突出各金融业务的差异性,而且由于各金融业务的监管权集中于一个机构,容易形成垄断,影响监管效率。
(3)不完全监管模式
不完全监管模式是介于上述两种模式的一种体制安排,按照监管机构不完全统一和监管目标不完全统一来划分,包括牵头监管和双峰监管模式。所谓双峰监管模式是指根据监管目标设立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的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另一类机构是对不同金融业务的经营进行监管,以澳大利亚为代表。而牵头监管是指在多重监管主体之间建立及时磋商和协调机制,特别制定一个牵头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以巴西为主要代表。不完全监管模式既有利于降低多重监管机构的协调成本,又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监管机构在本领域的优势。可以说它最大程度地吸收了上述两种模式的优点,规避了各自的缺点。
2.我国监管模式的选择
通过对上述三种不同监管模式优缺点的分析,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宜采取不完全监管模式,并且牵头监管模式将是最佳选择。为此,建议尽快建立中央金融监管委员会作为保监会、证监会和银监会的牵头机构。它直接受国务院领导,采取理事会制度,成员由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的主要负责人、央行行长、运营机构代表组成,共9名成员,其中,理事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命,4名理事为监管机构代表,4人为运营机构代表(代表由同业协会推举产生),任期与同届政府相同。
之所以提出采取牵头监管模式,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
(1)适应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发展需要。金融控股公司是未来我国金融业运营的主要形式,各金融业务相互独立。为此,由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行使各自业务范围内的监管职责,符合监管要求。同时,在出现监管真空或者职能交叉时,利用更高层次的中央金融监管委员会做出裁决,可以提高监管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
(2)有利于维护养老基金投资监管的有效性。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涉及到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等,为了切实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建立更高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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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Chinese Operation and Supervision Model of Finance in our Country
LIU De-hao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China)
1992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商业银行是中国证券市场最初的重要参与者。从1995开始,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整顿金融市场的混乱,我国开始陆续通过《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规,确立了我国分业经营的道路,一直延续到今。但在国际金融混业经营的背景下,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市场逐步接轨,分业经营已不能适应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需要,中国走入混业经营时代已成为必然。
(一)分业经营不再适合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分业经营是在市场经济信息不健全、信贷需求膨胀、金融秩序混乱等特定历史条件下做出的现实选择。事实证明,它对当时我国稳定金融市场、消除经济泡沫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现阶段,分业经营暴露出来越来越多的弊端,已不符合我国经济以及银行业发展的要求。
1、分业经营的银行业务种类单一,使风险不断集中和扩大。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主要业务仍是存贷款业务,存在大量不良资产及呆账坏账问题,不能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如继续实行分业经营,将面临巨大金融风险。
2、分业经营使银行投资收益和规模效率低下。当前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企业筹资渠道的多样化,造成银行资金分流;并且分业下资源信息不能共享,资金流动性低,导致银行难以形成规模经济,生存和发展空间收窄。
3、分业经营不利于我国银行的发展。加入WTO后,中国银行面临着国外发达国家综合金融集团的严峻挑战。分业体制不仅限制了我国银行业的经营范围,同时也制约其创新能力及新业务的开展,严重削弱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按照入世承诺,明年外资银行将在中国取得平等的“国民待遇”,如果仍然持续分业经营,势必制约我国银行业的发展。
(二)混业经营是国有商业银行未来发展的必然要求。当今,世界金融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证券为主的直接融资业务比重越来越大,而表外业务和中间业务也成为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综合经营证券、保险、信托及衍生金融业务已是银行发展的方向。在分业经营不适合甚至阻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情况下,混业模式以其多方面优势表明它是中国银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1、混业经营是商业银行分散风险,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要求。根据资产组合理论,银行混业经营,业务多元化,可以使盈亏互补,分散银行经营风险,使银行体系更加稳定。同时,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是实现利润最大化,通过混业经营,银行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可使各种金融业务有效整合,实现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收入,从而达到规模经济以降低成本,并形成范围经济,有效地增加利润和提高自身利益。
2、混业经营能够满足客户需求,适应国内旺盛的市场需要。当前,国内居民和企业需要更全面、高效、准确、方便的金融服务,银行通过综合化的服务,能够稳定客户,吸引资源,提高客户对该银行的忠诚度。混业经营的银行体制下,客户可以在一家银行选择不同的金融产品,加快资金流动速度,使客户资源配置达到最大化,同时也拓展了商业银行自身生存发展空间。
3、混业经营是增强商业银行创新能力,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以资本市场为中心的金融衍生品的大量出现,使银行的作用日趋萎缩,这迫使银行进行金融创新以进军资本市场。混业经营为商业银行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可将各种金融业务有效地进行整合,从而大大降低成本,有利于参与整个金融市场的竞争。面对入世后以全能银行为主的外国银行的竞争,以传统业务为主的我国商业银行必然要全方位地开展业务,以混业经营取得有力的竞争优势,迎接国际金融业的挑战。
4、混业经营是当前信息技术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电子信息技术及网络银行的迅猛发展为“金融百货公司”的形成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证,而融合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的综合银行,通过业务上的交叉和创新,能实现金融产品效率最大化,从而比分业经营制度下的专业银行更具竞争力。并且目前银行传统业务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以直接融资为特征的资本市场的发展,必将使银行业的传统业务受到挑战,造成资金分流、经营成本增加、竞争力下降,从而形成商业银行对混业经营的强烈要求。
二、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思路
中国的分业经营最终走向混业经营,这是大势所趋,但国际上的经验告诉我们,现阶段国有商业银行虽然已初步具备了混业经营的条件,可要全面推行混业经营还为时尚早。我国银行业仍存在产权制度落后、内部监控和外部监督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在如何推进混业经营的道路上,要充分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保证国有商业银行稳步健康发展。
(一)在全面实施混业经营过渡期内,为实行混业经营创造各方面的条件
1、改革产权制度。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仍存在的明显弊端是产权虚置,且产权结构偏倚。这不仅使银行经营效率低下、权责不明,而且也造成了我国向混业经营转变的巨大障碍。因此,在走向混合经营的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一定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来规范,通过产权主体多元化和银行法人产权制度的建立,使商业银行真正从原有机关式管理走向企业性质的法人治理。
2、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和外部监管体系。在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过程中,金融风险是最主要的问题。微观角度,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金融风险意识比较弱,因而,国有商业银行应建立稳健的银行会计制度,满足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健全其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而宏观上,我国金融监管能力也较差,监管仍处于事后监管,缺乏预警性,监管的理念、体系和方法等均不成熟。因此,在我国要尽快建立科学的金融监管模式,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3、加强和完善金融法制法规建设。要实行混业经营,必须法制先行。当前,我国金融立法虽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不能适应加入WTO后我国银行发展的需要。因此,要尽快修改、整理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关于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规定,给商业银行全面开展混业经营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现阶段可利用一些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积累混业经营及管理规则的经验,为我国在境内实行混业经营、实施适合的相关法规做好准备。
(二)在混业经营的模式上,应先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实施综合经营。国际金融业中混业经营主要有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制”(即在银行内部设置不同的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和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即混业经营存在于一个总公司的范围内,其下属的不同金融子公司经营不同的金融业务)两种模式。全能银行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会将证券、保险应承担的风险转嫁给银行,同时其业务往往很难区分,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而金融控股公司综合了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优点,它严格贯彻公司分离、防火墙、监管分离这三大原则,既有利于金融机构在综合经营形势下提高竞争力、发挥混业经营的积极作用,又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防止混业经营的消极影响,兼顾效率与稳定相结合,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快速、稳定、健康发展。从中国的发展阶段和监管水平的现状出发,选择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分步骤、渐进的推行混业经营更适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的现实。
20世纪80年代,不断出现的金融创新模糊了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银行、证券、保险三者的产品日益趋同,随着新的竞争者崛起,商业银行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过去追随美国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逐步放弃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英国在1986年完成了金融“大爆炸”的改革,允许银行兼并证券公司,形成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企业集团。日本于1998年实施“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放宽了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业务限制,废除了银行不能直接经营证券、保险业务的禁令,旨在推进日本商业银行向全能银行过渡。东欧转型国家中的绝大部分也都在转型之时就实行了混业经营。美国在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之前,各金融机构通过金融创新,规避金融法律约束,使分业管制在美国就已名存实亡。1999年11月4日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废除和《金融服务现代法案》的通过,这标志着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潮流已基本完成从发展阶段的分业经营向较发达阶段的混业经营的转变,目前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一大发展趋势。
二、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动因分析
从金融经营体制设计的角度分析,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各有利弊,混业经营具有效率优势,而分业经营具有稳定优势。分业还是混业,其核心或关键的问题是能否在增进效率的同时有效地控制风险,而这又取决于几个重要约束条件的有效性,如产权、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技术所决定的内控系统的有效性,市场竞争的有效性,监管的有效性,信息的有效性等。实践中,重在对现实约束条件进行有效地判断,以此在混业经营所带来的微观利益和制度不健全下实行分业经营所带来的体制性金融安全之间权衡取舍。因此,混业经营目前之所以成为一种趋势,绝不是一种偶然或巧合,而是各个国家在金融全球化竞争博奕中的动态最优选择。本文拟从以下几个不同角度对金融业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动因进行分析。
1.内在动力——商业银行利益驱动与分散风险的需要
商业银行面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挑战,利润率不断下降,迫使其不得不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实行混业经营可将各种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组合,创造利润调节、客户资源共享等优势,有利于优化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并利用多样化经营所形成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效用来降低成本,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从更深层面分析,混业经营体现了金融市场内部相互沟通的基本要求;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的相互融合可以产生优势互补、连动效应,依靠业务交叉而创新的中间业务来实现多渠道获利,以此提高金融体系的整合度。同时,根据资产组合理论,实现金融资产的多元化,可有效地分散风险,使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趋于稳定。
2.竞争环境——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推动
金融机构竞争与整合追求乘数效应、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全球竞争中,金融机构规模的大小、业务范围的宽窄等决定其在竞争中所处的地位,以德国为代表的实行混业经营国家的金融机构具有向全球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优势,相对处于有利地位,而以美国为代表的实行分业经营国家的金融机构则处于劣势,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无形中促使这些国家的金融管理部门纷纷放弃原先金融分业管制政策,普遍实行混业经营,以谋求金融业的平均利润和规模化经营效应。同时,由于金融行业具有高风险性,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加强,各国金融业的市场风险急剧加大,金融危机日趋频繁,这使得金融机构需要通过多元化经营、多地区经营来分散各类经营风险,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可见,金融机构选择混业经营也是其风险最小化动机下的理性选择。
3.技术支持——以计算机与互联网为特征的信息技术的发展
以计算机与互联网为特征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为金融机构降低混业经营成本提供了有利的技术支持,其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数据处理成本与金融信息成本,提高了金融机构的业务扩张能力,使金融机构可以进入原先不敢进入或无法进入的非传统领域,扩大了金融工具的交易范围并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毋须质疑,金融业务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最终会突破分业限制,为金融机构业务多元化奠定基础。科技与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也为混业性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与混业平衡能力提供了更好的条件,使金融管理部门能够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实施严格的金融监管。
4.市场导向——客户对金融商品和服务多样化的需求
金融机构同业间的竞争,说到底是争夺客户,其经营水平的优劣更侧重于体现在服务的便利、高效、准确,如果你不能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这种金融机构就不具备竞争力。在分业经营条件下,由于难于提供综合化服务,会失去许多客户和资源,形成不公平竞争,市场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因而分业经营社会成本极大。客户对金融商品和服务的多样化需求,迫使金融机构改变陈旧的经营模式实行混业经营,建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经营理念,注意收集客户信息并进行充分的数据挖掘、调整和创新服务项目,设计出高附加值、个人特色强的金融产品,通过对客户提供一揽子的金融服务,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并与客户建立互信互惠的关系中获得长期利益,以此降低金融交易成本。
5.制度保证——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和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加强
金融监管当局监管水平的提高为混业经营提供了宏观环境。主要体现为:一是金融监管手段的现代化;二是金融监管内容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三是强调金融法规监管与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并重;四是金融监管由外部管制转向更加重视内部控制;五是借助信用评级加强监管以强化市场约束。此外,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加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等一系列制度安排,使得从金融体系内部产生金融危机的概率减少时,混业经营体制就成为必然的选择。不难推测,当金融业的竞争优势来源于制度的变革时,金融业的竞争将转化为制度的竞争,制度竞争将导致各国经济制度向最佳制度模式的收敛,从而导致制度的一体化。因此,制度的竞争无形中促使一国金融业由分业体制向混业体制的转变。
三、我国金融业应对混业经营趋势的路径选择
与世界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相比较,中国金融体制变迁的轨迹明显游离于世界金融发展的主潮流之外。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形成有其特殊的背景,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中国发生了两次经济过热现象,当时金融业极不规范,违规经营严重,金融秩序混乱,商业银行利用其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进行的信贷资金、同业拆借资金转移投机,造成银行的信贷资金大量地流向房地产业和股票市场。在这种形势下,出于安全考虑,国家明确实行分业经营,有效地制止了当时的乱拆借、乱集资、乱竞争等扰乱金融市场的现象。对于稳定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风险起了很大作用。
我国目前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尽管带来一些副作用,但这在经济和金融体制转轨时期却是一种现实和有效的制度安排。实行金融混业经营需要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和较强的风险管理意识;二是金融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能力较强,有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和较高的金融监管效率。在缺乏有效的内控和监管措施的情况下,混业经营不仅不会分散风险,还可能催生更大的风险。因此,我国目前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局面是与
我国目前金融业的经营管理水平、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金融法律制度的健全程度、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等方面均处于较低层次的现状相吻合的,它更多注重的是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和风险的可控性。
然而,随着我国加入wto,按照协议将在5年后实现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届时中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制度与众多wto成员国的金融混业经营制度之间的矛盾冲突将不可避免,从顺应世界金融业发展趋势来看,分业经营制度至多是一种过渡性体制。尽管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混业经营的条件,但至少应当在分业经营的大框架下使混业业务渗透和资金渗透更有规则、更有界限、更加透明。如何使中国金融业稳步实现从分业制向混业制的过渡是必须面对的问题,激进地强求在体制上立即转变是不现实的,对于金融基础比较薄弱的中国而言,选择“分步渐进”的模式更适合中国国情。
第一步,维持分业经营总体格局,允许银行、证券、保险业间浅层次的相互渗透和交叉经营。从国外经验看,从严格分业经营体制向金融混业经营体制转变过程很少搞“一刀切”,如美国在相当长时期是通过在分业经营格局下搞“个案处理”和“特批处理”方式来推进金融混业经营试点的。近两年,我国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在资金和业务上已开始相互渗透,保险基金被允许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入股市,而银行方面也积极推出如“银证转账”、“银证通”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业务,以及券商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股票质押贷款,等等,这些浅层次的银证合作、银保合作等与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不会产生大的冲突。
第二步,边规范边放松管制,鼓励金融创新。由于中国金融业历史遗留问题很多,金融体系比较脆弱,必须进一步加大规范经营的力度。但与此同时,对一些原先业务范围过窄的要适度放松,对相对风险较小,绩效明显的业务交叉方式要放松管制,放松金融管制有利于鼓励金融创新,有利于提供多样性的金融服务,有利于增强银行竞争力。根据国际经验,金融创新不仅曾经促使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放弃分业经营模式,而且许多发展中国家在金融业开放过程中通常也会大量引进发达国家已经存在的金融创新产品,促进本国金融经营模式由分业向混业的转变。针对当前银、证、保相互渗透的现状,客观上也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加大联合监管力度,并加强对混业经营的重视和研究,尽快制定规范性的文件,以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步,适度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迂回进行混业经营。从我国国情出发,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通过组建以大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模式实现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兼备了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优点,其最主要的特点是“集团混业,经营分业”,它通过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非金融子公司的股权控制,实现各子公司间在资金、业务和技术上的协同合作,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益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整体竞争力,获得混业经营的正面效应。事实上,美国在推行混业经营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继承和保留了原先金融分业制的一些好的做法,如在金融集团内部建立风险“防火墙”。这种由一个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下的多个子公司来实现对多种金融业务的“混业”经营,在实践中成为一种规避分业管制的变通办法,在中国分业经营的框架下,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不失为我国从分业经营逐步走向混业经营阶段的一个现实选择。
第四步,加大金融改革力度和步伐,最终过渡到混业经营模式。建立混业经营制度是我国金融业整体素质提高和监管能力增强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我国加强金融业对外开放,积极参与金融全球化,提高金融业务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保证。为了与世界金融发展形势相适应,我国银行、证券、保险各业之间的界限最终会被打破,整个金融结构会重新组合,新的跨行业的股份制金融机构会日益增加。当务之急需加大金融改革成效,积极探索如何在银行、保险和证券市场之间建立合规的资金通道;如何协调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共同设立有效的“防火墙”和实施联合监管;如何加强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和自律监管能力;如何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等一系列举措。随着我国金融转向混业经营所需要的基础环境的建立和逐步优化,最终过渡到混业经营模式将会是水到渠成。
总之,面临世界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浪潮的冲击,中国金融业实现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的体制变革是必然的。但受中国目前金融基础环境薄弱的现状的制约,金融实现混业经营不是简单的时间快慢问题,更重要的是金融发展与安全的协调问题,中国应该渐进地逐步推进金融经营体制由分业向混业的转变。
【参考文献】
[1] 蔡浩仪.抉择:金融混业经营与监管[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
关键词:混业经营分业经营金融监管
一、美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历程
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的金融服务也是通过“全能银行”即混业经营来提供的。1929——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发生了一场空前的经济危机,期间美国共有11000多家金融机构宣布破产,信用体系遭到毁灭性的破坏[1]。当时,人们普遍认为,银行、证券的“混业经营”是引发经济危机的主要原因。为了防止危机的进一步发展对金融体系造成更大范围的破坏,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严格分离。规定任何以吸收存款业务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商业银行,不得同时经营证券投资等长期性资产业务;任何经营证券业务的银行即投资银行,不得经营吸收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不准经营证券发行、包销、零售、经纪等业务,不得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分支机构。这一规定迫使绝大多数商业银行退出了股市。接着,美国政府又先后颁布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以及《1968年威廉斯法》等一系列法案,进一步加强了对银行业和证券业“分业经营”的管制。从20世纪30年代初到70年代末,是美国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阶段。
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期,是美国金融业的逐步融合阶段。大型金融机构在推动混业经营上积极性最高,它们推崇“金融超级市场”、“金融百货公司”,认为这种超级复合体既能分散风险,又能增强金融竞争实力,提高市场效率,同时也能给消费者带来实惠。金融专家则认为技术革命和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促进和推动了这种金融混业趋势。至于金融监管当局迫于国际竞争压力,也不断改变对金融管制的态度,或明或暗来鼓励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经营,在严格限制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的同时,已开始允许商业银行可以对美国政府及其他联邦政府机构发行的债券进行投资或买卖,也可以动用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进行股票、证券的投资和买卖,还可以为客户的证券投资进行活动。美国政府在1980年和1982年先后通过了《取消存款机构管制和货币控制法案》和《高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案》等有关法律,放开了存款货币银行的利率上限,从法律上允许银行业和证券业的适当融合。因此,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当时的美国,金融混业经营取向已得到普遍的认同。
经过“80年代金融改革”,美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经济基础逐步消失,“分业经营”的制度也已经不断被现实所突破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美国金融业开始进入完全意义上的“混业经营”时期。1999年底,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至此,在西方世界,由美国创立、而后被许多国家认可并效仿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时代宣告终结,而混业经营则成为共识。
二、金融业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
金融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上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一般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诠释:狭义的概念主要是指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经营关系,即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广义的概念主要是指所有金融行业之间的经营关系,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一般经常使用的概念是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金融混业经营的。而金融分业经营是从机构职能方面理解的,与混业经营是相对的,指的是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各自经营与自身职能相对应的金融业务。这种模式下,法律上禁止银行与证券业务的混合,一个金融机构不能同时经营两种业务。其出发点是维护货币银行休系的稳定,把存款保险及央行最终贷款者的功能限定在银行业内,手段是通过法规隔离来防止证券业的风险传递到银行体系。
金融业经营模式经历过由混业分业再混业的过程,实际上这是随着经济
的发展,金融体系结构打破传统行业分工模式,重新配置金融功能的结果。至于当代金融业经营模式向混业经营演进的动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需求方面的因素:第一、全球竞争的需要。在全球竞争中,金融业规模的大小和业务范围的宽窄等都将影响到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存与发展空间。第二、分散风险的需要。金融行业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其有通过多元化经营分散风险的动力。第三、追求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需要。混业经营使金融行业的平均成本曲线比普通行业平缓,即具有更大规模经济潜力,同时,金融行业资产专用性在降低,因此也具有越来越明显的范围经济效应。
供给方面因素:第一、新一轮技术革命推动。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特征的新技术革命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数据处理与金融通讯的成本,使金融
管理技术开发与金融信息传播的效率得到很大的提高,从而使金融机构业务扩张能力大为增强,可以进入原先不敢进入或无法进入的其他业务领域。第二、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理念变化及外部监控体系的改进。监管当局的监管理念从原先的安全性优先转向效率优先,加上金融监管经验日趋丰富、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不断扩大,金融监管机制日益健全,从而使管理当局有能力对全能型金融机构的业务实施有效的监管。第三、金融工程技术与金融衍生品为风险控制提供了全新手段。现代金融工程技术的革命性进展,金融衍生品与对冲手段的不断丰富,也使金融机构控制多元化经营风险的能力大幅度地提高。
三、目前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按照国家管理层的初衷,实行分业经营的目的是促使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更加专业化,有利于货币当局的监管,可以从总体上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营质量,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但从近几年的实践看,这种金融体系的运行管理模式存在以下问题:
1、随着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自由化和服务多元化的发展,中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被要求开放金融市场的最后期限越来越近,即将面临与西方国家的金融混业经营制度相接轨的所带的问题,这对中国金融业现行的分业经营制度来讲,将是强烈冲击。中国银行业将面临生存的威胁,国外银行传统的存贷款和间接融资业务比重越来越小,表外业务和中间业务已成为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混业经营证券、保险、信托及衍生金融业务成为国际银行业发展的方向。中国银行业如果不能适应这种变化,及早行动,将在未来开放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2、现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经营、国际竞争力提高及传统金融企业向现代金融企业的转变。现行制度对银行业务、证券业务经营的严格区分和限制,抑制了市场资金供给来源,人为地割裂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融通渠道,不利于资金之间的相互融通。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品种有限而单调,使行业素质及竞争力不断下降。在当今世界金融证券化、电子化、信息化和一体化发展趋势的格局下,完全割裂资本与货币两个市场,只会严重束缚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窒息我国年轻的保险业和证券业,不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积极培育和健康发展。
3、现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限制了金融创新。在分业经营制度下,由于银行参与证券业务受到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由此影响到证券机构的市场运作及策略,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银行业和证券业都缺乏创新机制和创新能力。
四、中国现阶段实行分业经营的权宜性
虽然金融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但在我国,由于相关的法规不健全、金融领域的监管还缺乏力度,银行本身的风险意识不高,内部约束机制还未真正得以建立,所以我国目前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是必要的。我国金融业目前尚未取得混业经营的“资质”,在一种重要的制度选择面前,现实性是重要条件。对于中国金融业而言,分业经营是权宜之计。具体来讲:
1、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首先是市场分割,缺乏流动性。低流动性必然带来高风险性,中国最大的金融风险并不是来自银行体系,而是来自股市和债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全能银行制度,势必将资本市场上的风险转移到银行体系内,再加上银行体系自身的风险,从而使银行体系内的风险大大膨胀。其次是金融工具种类少且发展极不平衡。目前,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国债市场的份额占到60%左右,股票市场为35%,企业债券和基金市场占不到5%[2]。
2、商业银行改革仍需深化。我国虽然于1996年就提出了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的目标,并致力于解决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问题,但时至今日,不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是政企不分、依靠行政约束的国有企业,而且20世纪80年代以来组建的那些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产权制度上有所改革,实现了多元化,但在体制和风险控制上仍趋同于国有商业银行。
3、缺少金融监管的经验。改革开放已经25年了,但自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刚十年的时间,至今尚未形成完善的市场经济,新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形成以中国保监会的成立为标志刚刚不过两年多的时间。而美国自建国时开始实行的就是市场经济,到现在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了。与之相比,我国监管机构的经验就显得十分缺乏了,不具备应付各种复杂的市场行为和违规行为的能力。一般来讲,金融监管是用来对付银行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分业制下的商业银行都有办法饶过金融监管,利用其方便快捷、错综复杂的资金往来渠道和监管当局开展“猫捉老鼠”的游戏。如在“全能制”下,商业银行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更会大行其道,这就对金管当局的监督能力和效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多以强制性措施为主,缺乏科学完善的监管手段,其经验和能力都不足以应付银行的“全能制”趋势。
五、未来中国金融业的经营模式探讨
随着我国金融结构的逐步调整和资本市场的不断深化,2002年下半年开始,管理层逐步推出一系列以市场深化和放松管制为基调的改革措施,其中一些措施已突破了有关严格分业经营的限制,原来的一些政策逐渐被打破。比如保险资金(资产总额的5%)和三类企业可以间接或直接投资股市;证券公司可以从银行同业拆借市场按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拆借资金,可以进行股票质押贷款,还可以直接上市融资。前不久,中国保监会又批准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华泰财产和平安等4家保险公司入市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从上一年末总资产的5%提高到10%[3]。无论是保险资金或其它形式的货币资金进入证券市场,还是券商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货币市场,这些政策上的重大突破都预示着我国金融体制系统化市场变革即将到来,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时代离我们已不再遥远。
但是,从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中国现阶段的金融发展水平确实又使得贸然推进混业经营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因此,在现阶段金融监管水平较薄弱、金融企业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尚待提高的情况下,继续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格局,并积极探索有效的向混合经营模式过渡的渠道和方式,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建议过渡模式一:各类金融企业按一定比例相互参股,在不改变主营业务的基础上,以股本为纽带,相互利用资源,相互进行业务渗透以实现混业经营。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能较好地发挥各金融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利用各自主营业务的特长,实行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其不足之处是当相互参股的各方主营业务发生利益矛盾时,各投资主体势必根据比较经济学的原则做出取舍,从而影响合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