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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设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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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设计原则

股权结构设计原则范文第1篇

一、 来自内部的风险与规避

(一)盈利模式风险与规避

互联网创业最大的风险是没有一定的盈利模式。有些人自认为某种技术可能会成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的时候就会选择创业,而实践的结果可能是无法实现盈利。许多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容易效仿,当一些人看到别人的成功以后,可能就会模仿成功者而选择创业。但是互联网上简单地克隆别人已经成功的模式,其结果可能是创业的失败。

那么,如何规避盈利模式创新的风险呢,通常所采用的方法就是头脑风暴法,它是通过小型会议的组织形式,让所有参加者在自由愉快、畅所欲言的气氛中,自由交换想法或点子,并以此激发与会者的创意及灵感,使各种联想在相互碰撞中激起脑海的创造性“风暴”,帮助创业者集思广益,实现创新。

(二)股权结构风险与规避

来自于创业者内部的另外一个风险就是股权结构的风险。许多创业团队,在条件艰苦的创业初期,创业者们同心同德,一同打拼,不分彼此。但是当创业取得一定的成功,财富有了一定积累的时候,却因为分配不公或权利不等而产生矛盾,甚至分道扬镳,各立门户,合作伙伴成了竞争对手。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在创业初期应该设计股权结构。一种是“一股独大”的不对称结构,另一种是股权相当的对称结构。

(三)企业内部管理风险与规避

1、财务风险与规避

对于初创业可能面临的财务风险有:资金结构不合理,负债资金比例过高,导致企业负担沉重,偿付能力不足;固定资产投资缺乏科学性,在创业初期盲目购置固定资产,占用资金太多,短期内无法产生投资回报;企业赊销比例大,应收账款缺乏控制;企业存货结构不合理,存货周转率不高。为了防范财务风险,互联网企业应建立和不断完善财务管理系统,以适应不断变化的财务管理环境,企业应设置高效的财务管理机构,配备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

2、人力资源风险与规避

人力资源风险主要表现在初创企业在人才结构设计上存在缺陷,在人才的招聘和使用中出现失误,结果导致企业的劳资矛盾、企业的商业机密或资产被剽窃,甚至企业员工集体跳槽等。发生这种情况,对企业而言相当于发生一次地震。有时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是无法挽回的。所以,创业者应该把握以下几点:首先,在人才结构设计上要合理,一般是少量的高端人才,稍多的中间层次的人才,更多的底层操作人员。初创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对少数高端人才应该以薪金和期权的方式进行激励,中间层次的人才以薪金和业绩奖金的方式,而底层的操作人才按岗位设计工资并加以绩效考核。

3、决策风险与规避

是指在关键决策活动中,由于主客体等多种子选手不确定因素存在,而导致决策活动不能达到预期目的的可能性及其后果。为降低决策风险,企业应建立良好有效的决策机制。适当的分权,可以使企业决策者集中精力于企业的重大决策事项,避免因为决策事项过于集中于企业高级决策机构,而导致的决策失效;建立有效的决策监督机制,可以防止企业决策者滥用决策权,或者由于道德风险而产生的决策风险;减少管理层级,可以减少决策信息的损耗和延迟,增加决策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来自外部的风险与规避

互联网创业企业还会面临来自于创业组织外部的风险。

(一)技术发展风险与规避

对于互联网创业来说,虽然盈利模式是最关键的问题,但是也并不是说有了明确的盈利模式,技术就再不重要了。事实上,许多盈利模式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是密不可分的。

当技术发展了,技术的商业化应用会导致市场需求的变化,创业者如果漠视这种变化可能就会由此产生风险。当然也不能盲目迷信技术,如果技术虽然先进,但却不能解决人们的实际问题,那么这种技术就是空中楼阁。所以在互联网创业中,既要关注技术,关注技术发展对市场需求的推动作用,同时又不能迷信技术,不能陷入单纯追求技术的自我陶醉中。

(二)市场变化风险与规避

前所述及的技术发展风险是由于新技术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市场需求必然随之发生变化,由此带来市场变化的风险。还有一种市场变化的风险是在技术并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人们的需求发生了变化,从而导致市场的变化。现在盛行的博客并不是什么新技术,早在1990年代,就有一些网站在做博客了,但直到现在,博客这一互联网“古老”技术才成为互联网的“新宠”,这完全是人们的需求变化所致。当人们对以信息检索为主要方式的所谓第一代互联网已经习以为常后,当人们在满足了检索信息的需求以后,更渴望被发现,更渴望在互联网上实现自己在传统方式下无法实现的自我价值。于是博客成为人们自主各种信息的“场所”。广告主利用博客投放广告,企业利用博客为企业的产品进行宣传。在人们主张自我、个性张扬的今天,市场的变化更多来自于消费需求的变化。能够预见甚至引导这些变化就意味着抓住了未来的商机。而漠视消费需求的变化可能就会遭遇被市场淘汰的风险。

(三)市场不确定性风险与规避

所谓不确定性风险是事先无法预知的风险。在创业过程中,并不是所有风险都是可以事先预知的。因为,企业运行的外部环境是动态的,无论是政策的变化,供应链的变化以及其他因素导致的外部变化,或者是偶然事件引发的变化,对创业实体都会产生影响,有时这种影响会酿成风险。对于不可预知的风险来临时,要能够将风险化解,或者尽可能减少风险损失。

首先在企业内部建立起风险控制与管理的机制,企业内部对供应商、客户、政府等外部群体形成一套统一的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互联网创业企业尤其要重视网络媒体在信息传播中的作用,并建立对网络信息传播的监测和反馈机制。这样往往能让企业看到一些无法预知的风险苗头,促使管理者寻求适用于企业整体的解决方案。如果执行良好,企业风险控制与管理机制能在危机来临前释放企业的资源和能量,使其有助于风险的规避和化解。

股权结构设计原则范文第2篇

一、发达国家管理层收购融资的经验总结

(一)多元化的融资模式

发达国家的MB0多元化融资模式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融资来源多元化,MBO融资来源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投资银行以及其他贷款机构,养老基金、风险投资等机构投资者。二是,融资结构多元化,即债务融资方式、权益融资方式和准权益融资方式在同一案例中同时使用。

(二)合格的战略机构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在MBO中的主要作用:通过长期投资,促使管理层进行企业中长期发展的战略性重组;通过持有的权益资本,有效参与管理层收购后的重组,并监督、约束、控制管理层的经营行为,促进企业治理结构优化和收购后重组;通过自身专业化投资经验优势,减少中小投资者由于缺乏专业性带来投资的盲目性。此外,机构战略投资者还具有资金量大、分散投资等特点,有利于降低投资风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个人融资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

(三)棘轮机制

对于MBO的资金提供者来说,MBO能否成功取决于目标公司管理层的经营表现。因此,在融资结构设计时,要考虑对管理层的激励机制。国外采取棘轮机制,即投资者用来给经理层以激励机制,经理层的业绩将决定他们股权份额。

二、我国管理层收购融资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方式有限且融资结构单一

一是外部借贷融资比重大;二是我国管理层收购缺乏外部权益融资,并且在权益融资和债务融资之间,缺乏转换工具;三是准权益融资方面的案例没有。

我国管理层收购的债务融资主要以借贷方式为主,缺乏信用贷款、卖方融资、公司债券、次级票据、商业票据等融资方式的混合使用,由于可选择债权人少,无法通过与多个投资者签订长期借贷和短期借贷的多元化债务合约,导致融资风险过于集中,尤其是利率风险。

(二)融资行为不规范

从我国管理层收购的案例来看,很多上市公司并没有按照《证券法》、《公司法》要求披露重大信息的规定,在公告中披露管理层收购的资金来源。主要原因包括:一是合法融资来源少,管理层属于富贵群体,但与巨额的收购资金相比仍然较小,银行贷款又不可行,且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在开展业务中又不能为企业提供直接融资;二是大量资金需求与监管不力导致管理层违规操作。

(三)过多的政府行政干预

由于政府行政干预的存在,在计算并购融资需求量时,不同企业面临的情况也存在差异,造成一部分企业以低价收购目标企业,融资压力较小,另一部分企业面临较重的融资压力,这阻碍了融资市场的公平发展。有些地方政府为鼓励企业积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对于国有中小企业MBO,尤其是非上市公司的收购,给予极大支持。

(四)融资风险转移问题凸显

金融交易的基本原则是风险与收益的对称性,通过融资获得目标公司股权的管理层也是融资的风险承担者。西方MBO融资的典型案例是:管理层设立一家纸上公司收购目标公司在外发行股份的90%以上,然后再对股权结构进一步集中,将目标公司与纸上公司合并,保证管理层和中介机构对公司私有化。通过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结构调整,使其成为MIBO融资杠杆的最终承担者。我国MBO案例多是目标公司管理层通过SPC(特殊目的公司)从其他机构或个人融资收购目标公司的控股权。由于我国MBO后管理层平均持股比例仅仅25%,不能实现目标公司的私有化。在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不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尽管存在限制性规定,管理层调整目标公司的财务结构,融资风险将会最终向目标公司转移。

三、我国管理层收购融资的对策建议

(一)引进多层次的战略投资者

我国MBO引入战略投资者意义在于:减轻管理层的融资压力与还款压力,解决管理层收购资金来源的合法化和规范化问题;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建立国有资产转让价格发现机制,使国有产权转让定价趋于公平化、合理化,从而得到政府及相关利益方的认可;战略投资者推动企业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避免管理层收购出现“一股独大”的弊端,实现体制转换与机制创新;引入国内外战略投资者的资金,大型企业实现产权多元化,中小企业实现完全收购。因此,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融资方式,将会改变我国现有的MBO融资机制,为我国MBO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来源,有利于融资结构的优化和MBO后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开发并利用新型融资工具

我国管理层收购融资应尝试新型的融资工具,如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

(一)优先股融资方式

优先股可以增加股份的流动性与可选择性,并减少投资者收益的不确定性。优先股融资方式还有利于扩大企业融资途径,丰富投资品种,满足各类风险偏好的投资需求。

(二)可转换债券融资方式

可转换债券方式的优势:一是低成本融资,减轻公司财务负担。二是利用溢价、高价进行股权融资。

(三)减少企业并购中的政府行为

在企业MBO中,政府的支持、引导、监督和服务都是至关重要。在利益驱使下的企业、行业和区域经济主体的行为逐渐以市场为转移,而不是以我国政府最高决策层的意志为转移。所以,政府要及时让出市场空间,从市场的主要角色和商业性竞争中退出,集中各种资源去宏观调控各利益主体的行为。

(四)加强融资多元化的结构设计

从技术上看,MBO方案涉及定价、融资、法律及业务整合四个方面,需要融资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化、高水准的服务和技术支持。融资中介机构指的是策划、安排、参与、整合MBO过程的顾问机构,包括投资银行、律师、会计师、管理顾问、资产评估等。其中,投资银行起到关键作用。专业投资银行机构在MBO收购中具有三重角色:一是财务顾问,MBO期间,财务顾问要对公司财务结构、财务监控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进行管理和控制,以保证企业的正常发展;二是股权所有者,即财务顾问投入自己的资本,成为股东,与参与MBO的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风险;三是股权投资团体的监管人。

股权结构设计原则范文第3篇

一、资本扩张与股份制改造

在市场经济中,银行补充资本既可通过自身经营积累,也可进行资本市场融资。经营积累主要是通过资本公积、资本盈余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方式,但通过这种内部积累来实现资本增量是缓慢的,难以适应银行发展的需要。因此,现代银行主要依靠资本市场融资来扩大资本规模。国外商业银行几百年的历史和国内股份制商业银行案例证明股份制是一种较为理想的产权模式,有着明确规范的产权关系,使商业银行成为法人主体和市场主体。东方银行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机制,必须对现有产权结构进行改革,适当引进外资、民营股份等资本,参与银行的经营与管理,变一元产权为多元产权。在适当的时候,东方银行还可以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进行股本资金的筹集。有了充足的资本金,核销不良资产也就有了坚实的基础,还可以通过收购、兼并、联合、托管等多种方式实现资本的有效运营,将银行拥有的各种形态的存量不良资产激活为有效资产,从而减轻银行负担,迅速改善其经营管理,实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产权清晰和多元化对于东方银行的发展极为有利,不仅可以拓宽资本融资渠道,还可以改变传统银行经营中存在的体制问题。传统银行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往往是一种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委托—关系,经营者不关心银行的经济效益,只关心自身职位的升迁。更有甚者,上级委托者与下级经营者还有共同“合谋”造成银行资产隐形流失的情况。产权制度的改革可以使银行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自我约束,从而加强了银行内部的管理。要想取得股份制改造的成功,关键是要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只有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充分鼓励员工努力工作,才可以创造出更多的效益,同时能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使银行内形成责、权、利结合的良好运行机制。因此,东方银行走股份制商业化的改革道路的目标应十分明确,其着眼点就是要于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通过明晰的产权制度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才是防范金融风险,提高经营效率的根本途径,从而切实解决银行资本金不足的问题,不断提高银行自身的竞争力。

二、转换股本,走彻底的股份制之路

目前东方银行还是一种由股份合作制向彻底股份制转变的形式,股份合作制本身有着内在不稳定性。股份制要求按股份承担责任享有权利,强调的是资本的结合;而合作制要求合作经营和连带责任,更强调人的结合。随着农村合作银行业务量的增多,银行增资扩股扩大银行规模时,合作制必然会更容易让位于股份制。因为,合作制的股权设置实行投资股和资格股的区分,与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不相符;农村合作银行的资格股持满3年后可以退股,这种资格股的制度安排,容易导致股金不稳定,资本基础不牢靠,难以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不以入股金额多少来确定相应的投票权力,这样的设置违背了商业银行“同股同权"的原则,大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不能体现股东权益之间的公平性。所以,通过彻底股份制实行资本的结合,能实现以个人产权为基础的资本经营,比股份合作制更具有效率。东方银行目前己经成立商业银行,因此要完成二次改制,蜕变为真正的现代金融企业,并达到“利润最大化、客户价值最大化”与“社区和谐发展”的追求目标的统一。

三、增资扩股,扩大控股能力

农村商业银行的出现必将引起一些民营企业的高度关注,容易出现股权集中把持和少数股东联手控制农村商业银行的问题;而强调股权的过于分散,又不利于管理,降低决策的效率;同时,还要处理好内部股与外部股的关系,东方农商银行的股东体系既包括自然人性质的员工股份,也包括单纯的社会自然人和中小企业法人,如果内部职工持股比例太低,将不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如果比例过高,又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使外部的监督流于形式。因此,在考虑东方农商银行股权结构设计上,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法人股、内部员工股、社会自然人股5.5∶1.5∶3.0的股权分配方案。目前,东方银行的股权结构是法人股占67.21%,自然人股占32.79%,其中职工内部股占9.98%。总体看法人股份占主要,自然人占股较少。这一方面说明企业对东方银行的经营有信心,另一方面也会对东方银行的贷款投向产生一些影响,要注意不能形成关联交易。在法人股中东吴和常熟农商银行各占11.67%,占总股本的23.34%,所占比重较高,使股本有所集中。法人股东中外地企业较多,这些都说明外地企业在农商银行的投资意识高于本地企业。但是从另一角度说,本地企业和个人入股较少,对于通过入股来进一步提升东方银行利用本地资源方面是一个缺憾。

四、引进战略投资,实现双赢合作

按照世界著名投资银行摩根士丹利的划分方法,投资者可划分为战略投资者、财务投资者和公司投资者。其中,战略投资者是在金融领域运作的大型金融企业,他们寻求战略合作关系,通过长期持有所进入银行(或企业)的股权,以资本合作为基础,在管理、业务、人员、信息等诸多方面进行深层次的长期合作。战略投资者通常指具有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优势,能够促进企业经营升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拓展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致力于长期投资合作,谋求获得长期利益回报和企业可持续发展并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境内外大企业、大集团,一般委派人有效参与所入股银行的决策,非常注重在银行业务发展战略和风险管理战略决策中发挥作用,目的是通过产业整合的手段,改善产业结构,增强产业的竞争力以获取长期的利益回报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主要着眼于长期利益和财务利益。财务投机者以获得资本回报为目的,所持有的投资份额比较小,对投资对象的上市会有一定支持,特别是价值方面的认可,但是在经营管理、产品创新、市场营销等方面不一定带来特别大的影响,他们只关注投资对象的中短期价值,在投资之前就设定各种退出的机制,一旦达到获利目标或在形势发展不利的情况下,就设法撤出投资。公司投资者一般投资规模很小,投资简单,无特定投资时限,但可能寻求较快结束投资以套利,大多数缺乏相关行业专长和经验,也不要求参加企业管理、治理。根据中国银监会规定: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外部战略投资者,其不仅仅应该在资金上、财务上与银行合作,更重要的是要提供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经验、技术和专才,帮助完善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改革股权结构,优化法人治理结构。目前比较普遍认为:战略投资者是指能够通过注入雄厚资金、带来现代管理方式,促使某个行业或产业的总体运行质量产生质的飞跃的投资者。

东方银行在制定增资扩股方案时,应打破仅在现有股东中募股的限制,积极吸收外部素质好、实力强的战略投资者入股,形成由战略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内部员工三大类股东共同构成的股东队伍。可以引进当地的优质民营企业,以及有资金实力的国内投资机构、股份制银行。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将优质的外资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引入。通过与战略投资者进行股份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参与改革重组,不仅可以有效地补充农村合作银行的资本金、提高资本充足率、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有效解决农村合作银行增资扩股的难题,而且可以借助战略投资者独特的战略地位,吸取他们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技术以及先进的企业文化,有助于快速提升东方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业务创新能力,从而全面提升银行竞争力。所选择的战略投资者,首先,其本身必须具有较好的资质条件,拥有比较雄厚的资金、核心的技术、先进的管理等,有较好的实业基础和较强的投融资能力,对国际市场有非常深刻的理解,并在业务上与被投资对象具有优势互补;其次,其应当对目标企业持股量较大,并能够长期稳定持股,真正关心被投资对象的价值成长,追求长期战略利益而非短期市场行为,不会因为暂时的获利而变现;最后,其不仅擅长资本运营,更要精通经营管理,能够参与和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提高被投资对象的管理和技术,并与所投资对象结成利益共同体。东方银行吸收了东吴和常熟农商行等作为战略投资者,应该说满足了资本扩张的需要,而且对东方银行的业务也有所助益,帮助东方银行开展了相应业务,在人力资源上也获得了支持。不过,东吴、常熟农商行与东方银行在性质和经营方面基本一致,这些银行的投资更多的可能是解决其自身投资收益和风险分散问题。东方银行要结成的战略伙伴不仅是资本注入,更多的是在管理和技术上的支持,在今后必须继续注意选择优秀的战略投资者来解决银行发展中的迫切问题。

股权结构设计原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分析;完善对策

[中图分类号] F27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10-0136-03

[作者简介] 袁志锋,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高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硕士,研究方向为工商管理、电子商务。

(河南 濮阳 457000)

完善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深化国企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近10年来,我国学术界对国企改革和国有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甚多。本文将从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模式、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和问题、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涵义

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定义,一般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用于保障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有效分离,在股东、董事和经理层及其他利益关联人之间分配权力与职责,说明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用以实现公司目标和监控经营的制度和手段。

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质价值在于通过合理分配公司的权力资源,建立利益制衡机制,确保企业的经济运行效率和可持续发展,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并最终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公司治理结构首先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即公司的出资者、经营者、管理者、监督者之间是一种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财产权利的直接体现。其次,公司治理机构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相互制衡、相互协调。再次,公司治理结构是以一种契约――委托的形式来实现的,股东大会作为纵向授权的起点,以委托人的身份将财产交董事会,并委托监事会进行监督;董事会作为第二层次的者,将公司财产委托给经理层。第四,委托人对者的激励与制衡是公司治理结构中一个内容的两个方面,委托人除用报酬形式对者激励外,还通过一整套制衡关系对者行为进行制约,以尽量避免可能发生的利益损失。因此,要达到公司的目标,就要进行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设计。

公司治理结构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优化公司内部的权利配置,优化公司内部的权力配置是公司治理的首要作用。二是平衡公司的利益矛盾,实现公司内外部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制衡是公司治理的本质。三是强化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公司治理的激励功能是指通过公司治理,使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能够更好地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或目标。

二、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

当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由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政治体制和经济制度的不同,各国的产权模式、融资方式、资本市场结构性的差异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同股权结构,形成了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大体上可以归类为“英美模式”与“德日模式”。

英美模式以证券市场为中心,以股权分散为特征,贯彻契约主义的价值理念,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在英美模式下,证券市场发达,公司股权分散,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有限,证券市场及相关联的公司控制权市场在公司治理问题上的地位十分突出。

德日模式以银行为中心,以股权集中为特征,贯彻共同体主义的价值理念,追求利害关系人价值。德日的证券市场不如英美市场发达,信息披露和市场透明标准较低,公司控制权市场不活跃,银行在资本市场上占主导地位,公司股权集中并受大股东控制,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以上两种模式各有特点,英美模式以市场为导向,通过资本市场分散股权结构,促使股东积极运用投票权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监督约束,侧重市场机制、竞争机制和破产机制对公司的外部治理,重视股东利益,顺应了公司治理机制的发展趋势。英美模式通过合理的报酬制度或激励机制,使经营者利益与股东利益结合起来。利用股票期权刺激经营者为自己的最大利益也为股东的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已成为英美模式中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德日模式以组织为导向,通过严密的组织结构来制约公司经营者,强调投资者、企业职工及工会组织的平等参与,注重发挥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代表了当今世界公司治理结构发展的另一种潮流。

我国在构建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践中,侧重于借鉴德日模式,在实施和探索的过程中,发现也存在一些问题。

三、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数千年的历史文化传统,充满了浓厚的官本位文化与关系文化,中国公司治理体现着富于中国特色的官本位理念。在国有国营计划经济体制时代,企业不具备完整的法人资格。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企业制度改革,先是放权让利、扩大企业经营自,继而确认企业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后来从法律上明确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促进政企分开,给企业以自。1994年以后,我国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进行了公司化改制。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仍存在一些问题:

(1)股权结构失衡带来诸多问题。控股股东变动频繁,股权结构不稳定;在股东大会上国有股东出席率最高、中小股东参会意愿不强、流通股东“用脚投票”现象严重。

(2)董事会结构不合理,董事会独立、科学决策的功能受到很大限制。主要表现为:内部董事比例过高、独立董事作用有限、董事会决策机制落后等。

(3)处于从属地位的监事会起不到事前监察的作用,独立监事在监事会中的比重过低。

(4)公司经理们权力不受约束,“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

(5)经理层激励机制扭曲,非报酬激励作用大于报酬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与公司经营绩效相关程度不高。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支撑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上寻找根源,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寻找相应的对策。

四、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分析与对策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产生,主要是在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和实践中,在支撑公司治理结构的公司理论、公司目标的价值理念、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制约机制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的制衡机制四个方面存在理论错位和偏差。

(一)公司理论与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理论是公司治理结构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不同的公司理论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设计有着不同的指导思想与制度安排。伴随着西方国家公司的发展史,公司理论从传统的公司拟制论,到公司否认论和公司实在论,发展到当代公司法契约理论。公司拟制论、公司否认论、公司实在论和公司法契约理论建立在各自的理论假设之上,在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应当遵循何种公司理论,需要我们进行探析,也是解决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必须回答的。

当代公司法契约理论的基础是契约自由的市场经济价值理念和其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工具,这两点值得我国借鉴。首先,契约理论的基本思想建立在契约自由的基础上,这点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并不相悖。其次,契约理论作为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分析工具,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公司内部运作关系和准确把握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构造原理,在实证意义和规范意义上均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运用契约理论研究和解决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应首先采用当代公司法契约理论,其次是公司实在论。契约理论观察到公司内部关系与市场关系的共性,从契约自由的价值取向提出减少国家干预和由市场与当事人自行决定的理念;公司实在论主张公司独立于股东、独立于国家的人格地位,二者对于促进政企分开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契约理论解剖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对指导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设计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公司目标的价值理念。确立公司的目标,形成基本的公司治理约束,为公司各参与方提供行为准则,是十分重要的公司治理机制。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趋势,特别是资本的全球性竞争,促使公司向契约主义转移,即以契约主义为确立公司目标、建立公司治理机制的理念基础。现在欧亚大多数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已向坚持股东价值的契约主义转变,公司治理呈现共同体主义向着契约主义发展的趋势。当然,公司以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并不意味着公司不承担社会责任。事实上,由于政治的、法律的、伦理的等各方面因素,公司不能不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对于社会责任的实施途径,不应提倡利害关系人参与公司董事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护应主要通过合同法或者相关法律如消费者保护法、劳动法等来实现,可以授权公司管理者在公司目标以及相关法律规范所许可的范围内实现公司社会责任。

(三)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制约机制。股东参与公司决策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是有效率的制度安排,是实现股东价值的必然选择,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不应参与公司决策,特别是不应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但股东拥有公司的所有权,有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特别是对股东利益影响较大的公司决策,公司股东必须参与。

从公司治理机制上看,股东参与公司决策是制约公司管理者行为、确保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重要监督机制。因此,在限定公司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范围、确保公司管理者经营管理权充分实现的同时,对于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必须通过适当的制度设计来保障。可以这样设计:赋予股东和监事会一定的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建立区分股东提案与股东建议的制度,建立不出席股东大会的直接投票制度,确立董事、监事选举的平等机会原则和累积投票制度,建立适当的表决权征集制度,健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等。股东经由行使表决权直接参与公司决策固然重要,在公司管理者与股东之间决策权力划分的法律框架下,股东的决策权力仍然有限,只能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就公司决策权力的中心内容而言,股东大会虽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但实际上远离决策中心。股东表决权制度设计更多地旨在制约公司管理者权力,防止出现问题,而不是解决已经发生的问题。解决已经发生的问题,可以在法律上另设股东诉讼制度。股东诉讼机制包括公司管理者受托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和股东诉权,公司管理者的法律义务、法律责任和股东诉讼具有联动关系,一起发挥公司治理作用。

改进我国现行股东诉讼机制的三点想法:

1.将公司管理者义务明细化,以便在公司实践中遵循。建议去除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规定,明确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以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为限,以便在公司实践中遵循。

2.建立派生诉讼制度,赋予股东法律救济手段。若公司的控制者,包括股东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为不当,侵害了公司的利益,但由于公司在加害人的控制之下而不愿对其,小股东又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时,结果是公司所受到的损害将无法得到恢复。为了解决普通法上的这一危机,应当建立派生诉讼制度,赋予股东法律救济手段。

3.确立公司管理者对抗股东诉讼的适当机制。权的争夺在国内外均有出现。

(四)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的制衡机制。要解决我国公司“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必须对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进行合理设计,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的制衡机制与董事会的组织结构有密切的关系,不同国家的董事会组织结构有不同的特点。

1.董事会的组织结构与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董事会的组织结构,英美模式采用一层结构,设董事会,董事会聘任经理;德国采用二层结构,设监管会与经管会;日本及我国采用三角结构,设董事会,董事会聘任经理层,但同时另设监事会专门负责监督职能。目前,由于各自国家公司治理结构的现实需要,英美一层结构董事会与德国二层结构董事会有融汇的趋势。

2.我国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对策。针对我国公司“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在公司法确定的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三角结构的基本框架内,我国采取了三大改革举措,用以改善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的公司治理作用,一是引进英美模式独立董事制度;二是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实行国务院委派监事的办法;三是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完善和改进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方面加强规范。

在我国公司法框架内,以及上市公司引进独立董事制度追求“双保险”监督的现实条件下,为在制度设计上避免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监督职能的交叉与冲突,建议采取两条措施作为补充:

(1)独立董事的职能重新定位:独立董事兼具监督职能与关系职能,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按照参与决策的同时实施决策监督的原则予以限定,即独立董事监督职能基本上以对公司董事会决策行为以及公司经理某些重大决策行为的监督为限。这与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2)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监事会专门负责监督职能,监督职能不受范围限制。为确保监事会监督职能的落实到位,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强化。首先,可以借鉴意大利、日本的做法,遵循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实践的政策思路,在我国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监事制度。其次,采取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具体措施;赋予监事会以公司费用实施表决权征集的权利,主管机关如证监会应采取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一样的手段与力度来推行独立监事制度和强化监事会在公司实践中的地位与作用,等等。

参考文献:

[1]冯根福.中国大中型公司治理结构模式选择的理性思考[J].新华文摘,1996,(7).

[2]奚晓明.公司治理产生的背景及其主要法律措施[J].中国民商审判,2003,(1).

[3]李维安.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与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4]鲁桐.公司治理改革:我国与世界[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股权结构设计原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信贷风险 内部控制 有效性 制度建设

继2005年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后,我国商业银行纷纷开始了内控制度上的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仍要看到的是,我国商业银行在内控方面仍存在着较大的缺陷,这些缺陷对商业银行乃至整个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都产生了严重的制约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尚未建立或实施有效的信贷责任追究制度

现有的内控制度关于责任追究制度的环节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缺陷:(a)对贷款各个流程所产生风险的职责定位模糊;(b)如何区分应该追究的责任界限模糊;(c)缺乏与信贷责任追究制相配套的信贷业务运营激励机制;(d)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两难困境,人员内外部流动的不可抗拒性,使该制度缺乏现实意义。

2. 信贷风险内部控制缺乏独立性

独立性原则要求信贷风险的检查和监控工作要独立地开展进行。比如信贷风险的稽核,通常是由设在该行的稽核部门进行,而稽核部门是归该行领导,试想一个被领导的业务部门如何去有效披露领导者的信贷风险,所以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控制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相互制约和独立性,从而导致了道德风险的失控。其次,国内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种类或者产品设置部门,划分业务领域的方法,违背了信贷资金经营的内在规律,容易造成信贷风险管理上的分散和内部各个信贷部门的互相扯皮,对信贷风险的管理起到非常消极的影响。

3. 信贷风险内部控制缺乏连续性和细致性

在银行的贷前调查中,对首笔贷款的双人调查制度得不到真正地贯彻落实,此外部分信贷调查人员对担保企业的核保工作留于形式,缺乏细致的实地调查,最终导致第二还款来源有时候形同虚设,造成不具备担保能力的企业进行超过其担保实力的担保以及关联企业的关联担保、相互担保和反担保的出现。相当多的信贷工作人员对企业的虚假财务信息防范不够,很少深入企业将实际运营情况和账务报表反映的情况进行对比调查。

4. 信贷风险控制重制度建设,轻贯彻落实。

我国的商业银行对于信贷风险控制大多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但是有章不循,有规不依的情况很严重,在实际信贷业务运作中存在着唯长官意志、、造假等现象。商业银行的管理层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容易滋生严重的长官意志,且审批和授权的随意性非常大,使得内部控制的规章制度落不到实处,流于形式。

加强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建议

1. 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环境建设

董事会是内部控制的最高决策机构,对高级管理层实行管理、指导和监督,为了更好地履行内部控制职责,银行董事会可以下设常务董事组成的执行委员会,由多数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信贷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以及高层管理人员提名委员会等,通过这些专业委员会发挥集体优势,体现“专家治行”的理念,以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和科学性。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国有商业银行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要欢迎新的投资者加入。通过引入资质较好的战略投资者,尤其是民营资本来实现股权结构的重建,形成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从而形成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在组织结构上,应借鉴花旗银行、渣打银行等知名外资银行引入ISO9000的认证,按照ISO9000的标准撤并亏损和无效益的支行,改变原有的部门重叠、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的状况。应积极培育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内控文化,营造全面的风险管理文化。内部控制归根到底是由人进行的控制。要在银行内部营造出一种尊重人、理解人的良好氛围,使每一个参与内部控制的成员在物质上有强烈的价值归属感,在精神上有崇高的使命感。招商银行企业文化在国内商业银行中独树一帜,其他商业银行可以加以借鉴,结合本行实际进行创新。

2. 加强信贷风险的人力资源控制

以人为本是任何企业经营成功的基本常识,商业银行尤其不能例外。COSO报告、巴塞尔委员会都强调人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认为其是控制环境中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对商业银行信贷从业人员进行人力资源上控制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①信贷人员的从业资格控制;②信贷人员的基本职业操守控制;③信贷人员的责任控制制度的改善;④信贷人员操作风险的制度控制、审查;⑤信贷人员的激励制度控制。

3. 加强信贷风险控制的制度建设

商业银行信贷制度控制是整个信贷风险控制的物质保障,要根据信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原则构建贯穿信贷业务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监控的全程风险制度控制体系。①强化信贷风险的制度控制环境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改变我国商业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授权不清,分级混乱的情况。②加强授信电子化和风险预警系统建设。

4. 加强信贷风险的组织结构控制

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建立信贷风险的严密组织体系,这是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基础。信贷部门组织机构的设置是信贷管理体系的表现形式之一,虽然各个商业银行在其设置上表现出了不同的特点,但是目的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风险,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使银行的利润目标最大化。

信贷部门的组织结构设置必须采取职责分离、相互制约的贷审分离原则。各个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清楚合理,内部的岗位分工也要十分明确,必须形成书面的文件。信贷组织结构设计应该遵循以下原则:①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②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的信贷组织结构;③建立贷、审、放关键职能分离的约束机制。

参考文献:

[1] 史东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J].中国金融,2003,(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