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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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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采购管理的目的和意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学校采购;高效;商业谈判

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41-0144-02

管理是一种对行为过程和行为目标有效控制的方式,是在行为实施中产生价值最大化的手段。高校采购业务作为高校管理过程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根据采购业务的自身特点全面纳人学校统一管理轨道,通过统一规划、统一归口、统一核算等方式强化管理,以确保采购业务的合法、规范和效益。就目前情况看,在健全采购业务管理流程的各个环节时,尤要注意的是:

1.学校采购的管理体制应重视采购规划指导

“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这里的“豫”非常重要,说的就是规划之意。所谓采购规划是指为实现高校建设和发展的既定方针所必需的有关采购目标、政策、程序、规则、任务分配、执行步骤、使用资源以及其他要素的复合体。采购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应着重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采购规划目标的构成。采购规划的目标是指学校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采购效果,通常应包括指导教育资源最合理的分配,充分发挥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潜力,达到教育活动的最佳效果等三个部分。制订目标时应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为依据,考虑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规模、特色建设和教育市场的情况,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保持协调。据此而形成一套完整的采购目标体系,并实行目标管理,这样才有利于对采购活动进行有效控制,避免盲目、重复采购。二是确定采购规划的执行步骤。目前高校包括人、财、物在内的教育资源总体上还是有限的,特别是教育经费的缺口较大,满足不了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加上采购项目本身的建设周期性,安排时应考虑与教育资源的协调,分轻重缓急逐年分步实施。为此,可根据规划年度的教学、科研工作需求计划和财力状况,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首先保证和服务于重点学科与特色项目建设。三是健全采购规划的实施机制。随着学校采购规模的扩大,需要沟通的问题也会增多,从采购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到验收各环节,不同层次和部门间的协调会越来越复杂。因此,规划的统一协调、刚性约束和采购信息沟通等机制显得越来越重要。

2.学校采购的运作方式

学校采购属政府采购范畴,采购方式与政府采购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是按采购标的的大小可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以招标采购和竞争性询价采购为主,分散采购只限于单一来源采购。根据学校物资需求特点,还可以采用协议定点和委托采购。招标采购和竞争性询价采购解决大型、贵重、进口和批量的采购项目,要有规范的操作程序,设立评标专家组和商务谈判组,吸收用户代表参加,根据标的大小还应邀请审计与监察部门派人参加。这样运作不仅是为了增加采购的透明度,更主要是杜绝违规操作,避免给国家和学校造成损 失。

一方面,高校物资供应机构经营化管理,不同于后勤社会化,它不是独立的法人企业,仍是学校职能部门;另一方面,学校供应与管理要按规章制度去操作,并有用户、财务、审计等部门监督、把关。借鉴国外经验,像美国这样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高校仍设置一个职能部门来承担采购供应工作。

3.学校采购的管理机构

学校采购的管理机构是学校法人授权对采购行为,承担组织实施、管理监控的职能部门。它要承担起项目论证、市场调查、招标评标和商务谈判,要办理好进口机电仪器、设备报批,免税,外贸,商检和验收索赔等工作,要制定规章制度,对学校各种采购行为实施管理和监督。这个机构的设置,在高校新一轮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各校处理方法不一样。

改革前采购管理职能与物资供应合在一起,而且和实验室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同在一个部门,它们共同形成了各种信息流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环链。现在有的将原实验室设备处中的供应部门剥离出来,划归学校后勤集团,管理职能仍留原机构中;有的将原来实验室设备处中供应部门减员减负,承包经营,原机构实行一处两制;有的将实验室设备处与教学、科研管理机构合并,个别学校采取一处两名;有的将供应部门“分流”,实验室管理也“剥离”,将采购管理与国资管理职能合并,成立新机构。

4.学校采购的谈判策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为学校物资采购管理人员搭起了一个施展才能的舞台。我们在技术物资的商业谈判中要求厂商给予最优惠的价格或者最大的折扣率,并尽可能在交货期、运杂费、售后服务等诸方面给予优惠条件。那么,我们如何去争取呢?通过多年摸索总结,我们把采购谈判中的策略和方法概括为“四有”,即有理、有据、有节、有义。

所谓有理,就是我们与厂商讨价还价的理由。

所谓有据,就是要有根据,就是我们在进入谈判之前应该占有,并在谈判中酌情运用的一切有关的信息和资料。比如对同类产品有哪些厂家、生产历史、生产价格、销售价格、经营状况等应有较为详尽的了解;对选定产品的厂家产品说明书、价格表、用户反馈意见,合同执行情况,售后服务措施等应掌握清楚;对当时物价指数、原材料市场情况、产品供求情况等也应尽可能了解,还有商家营销策略、国家税利政策,掌握这些信息要靠平时积累收集,其中有些要靠在谈判中注意探听、分析。不做任何准备,无疑会使自己陷于盲目和被动的地位。

所谓有节,就是谈判要求要适当,谈判方法要有节奏。一方面,我们要求厂商提供优惠条件不可无边无际地开口。这样往往会使谈判陷于无意义的僵持状态中,甚至不欢而散。事实上,在商业谈判中不同性质厂家、不同地区、不同批量、不同产品、不同时期其最终可能谈妥的优惠折扣率和其他优惠条件不一定完全相同。另一方面,谈判要求的尺度,要靠自己对情况的调查,对自己信心、能力的把握和经验积累。

所谓有义,就是我们谈判要有正确的出发点,正确的态度。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供需双方大目标是一致的。双方只有本着建立良好的互惠互利,携手共进的协作关系,才能通过谈判增进了解,培养友谊。总而言之,谈判是一种合作事业,必须追求共同的利益;谈判是一种行为过程,而不是一盘棋赛;在一场成功的谈判中,每一方都是胜者。不能把谈判对方当对手,而要看做朋友。因此,我们谈判态度自始至终应该是不卑不亢、沉稳豁达、热忱大度、彬彬有礼。

作者单位:平顶山工学院

参考文献:

[l]朱少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操作实务全书[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2:65-85.

[2]杨文士,李晓光.管理学原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44-45.

采购管理的目的和意义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我国正面临收购与反收购活动逐步上升的趋势,但是,目前我国对于反收购的立法规制尚不成熟。对美国及英国反收购措施立法规制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对完善我国反收购法律规制的思考。

一、美国对反收购措施的法律规制

(一)立法概况

美国的法律体系历来由联邦和州两套法律系统构成,反收购法体系亦是如此。美国联邦政府对公司收购进行法律干预的立法主要是《威廉姆斯法》。《威廉姆斯法》在收购人和目标公司管理层之间保持中立,要求收购人和目标公司管理层遵守严格的披露要求和一系列的实体要求,从而保证目标公司的股东能够获取充分的信息以进行合理的决策。

《威廉姆斯法》颁布之后,美国的公司收购活动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生了巨大的变化,各州开始兴起了第一代公司收购立法。最先对公司收购立法的是弗吉尼亚州,接着其他各州对公司收购的立法纷纷出台,到了20世纪70年代中期,对公司收购的立法已经遍布各州。这个时期的公司收购立法与《威廉姆斯法》相比,加重了收购者的负担。如规定收购者对收购信息公开的内容,延长收购要约的期间等。这些立法很快就遭到了收购者的反对,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1982年Edgar v. MITE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各州对公司收购的立法违宪川。这一判决宣告了各州对公司收购的第一代立法结束。

但是,各州对敌意收购的看法未变,他们仍在寻找对敌意收购的防范措施,于是兴起了第二代对公司收购的州立法。为了避开MITE案的判决,各州运用了对公司法的立法权,即将对敌意收购的限制规定在公司内部事务中。最高法院认可了各州通过公司法禁止敌意收购的做法。

(二)反收购措施决策权归属

反收购措施决策权归属是指采取反收购措施的权力在目标公司内部分配的问题,其主要争议在于目标公司管理层是否有权采取反收购措施。

在美国,在不违背保护贸易和商业在全美国自由流通的宪法原则下,各州可自行制定其公司法。美国许多州的相关法律都规定,如果董事会认为一项反收购策略符合公司的整体最大利益并且符合董事的信义义务,或者是为了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利益,目标公司董事会就有权决定进行反收购因此,美国法将反收购的决策权赋予目标公司管理层,即董事会决定模式。

董事会决定模式的理论基础有:第一,公司管理层对公 司及其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因此,如果公司管理层发现敌意收购将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时,不仅有权,而且有义务采取合理的反收购措施,以免公司股东利益受到侵害。第二,按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一般由管理层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只对公司 根本性事项拥有决定权。在公开收购中,只发生股东之间的 股份转让,这不构成公司的根本性变更。第三,根据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公司利益不仅仅限于股东利益,还包括公司债权人、职工、供货商、客户,乃至当地社会的利益,目标公司管理层应该平衡各方面的利益,根据公司整体的利益和社会利益来行事。

(三)主要反收购措施

1.出价前防御对策

(1)分类董事会,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每年更换的董事的比例以及其他限制董事会成员变动条款;(2)超多数条款,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凡任命或辞退董事、决定公司的合并或分立、出售公司等事项,必须经绝大多数股东投票通过方能付诸实施;(3)公平价格条款,即要求收购者向所有股东支付相同的价格,否则就限制其收购要约;(4)设定等待期,即在完成合并之前,没有经过批准的出价人必须等待一段时间。虽然出价人拥有表决权,但长时间延后其获得控制权能阻止他的收购企图;(5)毒丸计划,该计划起源于美国并购律师马丁·利普顿(Martin Lipton)发明的一种股权摊薄的反收购措施。其原理是,通过大量发行新股来稀释收购方的股权,继而使收购变得代价高昂,从而达到抵制收购的目的;(6)投毒计划,该计划赋予债权人在出现敌意收购的时候要求偿还债务的选择权。这些额外的现金负担会降低潜在并购者对目标公司的兴趣。

2.出价后防御对策

(1)诉讼;(2)资产重组。目标公司可以购买那些有效地调整资产负债表的资产,这些资产往往是收购者所不喜欢的。目标公司也可以出售那些有效地调整资产负债表的资产,而这些资产是收购者想获得的;(3)债务重组。目标公司可以调整资产负债表上的股权结构,如公司向友善的第三方发行新股,使股份更多地集中在友善者的手里;(4)寻找“白衣骑士”。又称为防御性合并,是指目标公司面对敌意收购,寻找一家更友好且条件更为优惠的公司来收购自己,以此阻止敌意收购:(5)直接与股东沟通。目标公司管理层可以告诉股东收购者的不良企图,敦促他们不要帮助收购方;(6)帕克曼防御。即目标公司反过来收购收购人的公司股份,以收购对收购,针锋相对;(7)降落伞计划。该计划是目标公司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一种协议,规定在他们因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而辞职或者被解雇时将得到一定数量的离职金。

(四)反收购中管理层的义务—以注意义务为核心

美国公司法和判例法将目标公司的反收购的决定权授 予董事,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美国有一套完备的董事责任 机制和股东保护机制。其核心即是对董事注意义务的规定。

根据美国判例法,注意义务是指一个一般的谨慎之人在 相同的情况下对他们自己的生意所能尽到的勤勉。美国1970年重修标准公司法将其归结为三方面:(1)善意地;(2)以一个一般谨慎之人在相同的地位相似的情况下应有的注意:(3)以一种他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此外,由于商业风险的存在,很可能董事己经完全尽到了法律 要求的义务,却仍然造成了公司的损失,这时要求董事承担不利后果是不合理的。为此,美国判例法在审判实践中总结出一个董事免责的标准,即“商业判断规则”。商业判断规则首先假定董事符合信义义务标准,除非原告可以举证推翻该假定。美国官方对《美国公司法》中第8节第30条的规定作了以下注释:“在决定是否追究董事责任时,法院认识到,董事会成员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不断在公司利益与风险平衡中做出决策。尽管一些决策后来证明是不明智的甚至是错误的,但用事后的眼光来检讨这些决策是不合理的。”如果董事主观善意地、努力正当地行为,则他们行为的妥当性就不被重新裁定,不管其行为事实上是否真的妥当。

二、英国对反收购措施的法律规制

(一)立法概况

英国对目标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主要反映在《收购与兼并城市法典》(以下简称《城市法典》)和判例法的一些规定中。《城市法典》在基本原则中明确宣示,“当一项真正的要约已经向受要约公司的董事会传达,或受要约公司董事会有理由相信一项真正的要约可能即将发出,受要约公司董事会不得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就公司事务采取任何行动,从而在效果上使该项真正的要约受到阻挠,或使股东没有机会根据要约利弊作出决定。”

(二)反收购措施决策权归属

与美国不同,英国法将反收购的决定权赋予目标公司股东,即股东会决定模式。目标公司管理层面临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收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能采取任何反收购策略剥夺目标公司股东接受要约的机会。

英国《城市法典》基本原则第7条规定:“无论何时,当一项真正的要约己被通知给目标公司董事会,或目标公司董事会有理由认为一项真正的要约迫在眉睫时,非经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不得采取任何与公司事务有关的行为,其效果可能导致挫败一项真正的要约,或剥夺股东依据该要约的利弊去做决定的机会。”《城市法典》第21条和第37条进一步规定:“在收购要约持续期间,或者甚至在要约发出之前,如果受要约公司董事会有理由相信一项真正的收购要约即将发出时,除了履行更早时期签订的合同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该董事会不可:(1)发行任何已售出但未发行的股份; (2)就任何未发行的股份发行或授予选择权;(3)创设或发行,或者允许发行任何带有转股权或认股权的证券;(4)出售、处分或取得,同意出售、处分或取得具有重大价值的资产;(5)在日常业务规程之外签订合同。”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敌意收购迫在眉睫或己经发生的情况下,反收购决策权归属于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得擅自阻挠敌意收购的进行。

股东会决定模式的理论基础主要在于:第一,公司收购可以增进股东利益,目标公司的股东可以从中获得较高的溢价。目标公司采取反收购措施的结果是保护了管理层的利益却减少了股东的利益。第二,公司管理层是由股东选任的,其义务在于负责公司的业务执行,无权决定由谁来控制公司。第三,在公开收购中,收购人是与目标公司股东进行股份转让交易,因此公司经理层无权阻止股东自行决定以何种条件,以及向谁出售股份。第四,在公开收购中,目标公司管理层不可避免地涉及利益冲突问题。如果收购成功,目标公司管理层可能会丧失其在公司的现有地位以及一切既得利益,有特殊的“抵御癖”,因此应限制公司的管理层采取反收购措施。

(三)主要反收购措施

1.收购前防御对策

(1)设法提高企业经营效益、降低成本,有助于提高每股收益、股价和公司价值;(2)通过重组和资产剥离等手段加强战略重点,有利于提高每股收益、股价,使收购方不易剥离资产;(3)通过杠杆举债、股票回购和毒丸等改变所有权结构,使收购方难以控制,挫败高杠杆收购;(4)改变激励机制,如通过金降落伞协议,以推延出价方的控制,提高其收购成本:(5)培养对抗收购者的有力盟友,以获得养老基金或员工股票所有权计划的股票支持。

2.出价后的防御对策

(1)在向股东提供的信息中,详细陈述在本次收购中公司的利益得失(这此陈述必须真实,这也是目标公司经营者的义务),乞求股东对公司的忠诚或爱国心(如果收购者是外国公司),劝说他们拒绝接受收购者的要约;(2)发布利润报告或盈利预测《伦敦法则》第28条规定,本公司的财务顾问和会计必须对此作出保证,并且收购结束后专责小组仍会长期监督这些预测),使收购方的出价显得太低了;(3)劝说有关部门将该收购提交给垄断与兼并委员会。这种做法可以产生挫败一次收购的效果,因为《城市法典》规定,所有的收购要约必须包含一个条款,即:如果本次收购被提交到垄断和兼并委员会,本次要约自动失效。收购与兼并委员会允许这种行为的理由是,这种做法可能有利于公众利益;(4)重估房地产、无形资产和品牌等资产,以显示收购者的出价太低了;(5)争取自己公司的员工养老基金或ESOP的支持,以阻挠收购者的接管;(6)寻找收购竞争者。寻找一个收购竞争者,不属于《城市法典》基本原则第7条禁止的反收购行为,因为它没有导致股东“失去一次根据其价值作出决定的机会”。《城市法典》的规定也为竞争者的出现提供了可能。如《城市法典》第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公开之前,要约者要首先与目标公司的经营者接触,第31条规定要约期间不得少于21天,据此目标公司的董事至少有一个月时间去寻找竞争者;(7)用反垄断条例发起诉讼,以争取更多的反应时间,或强迫受托者披露真正的股票买主,以判明其收购意图;(8)通过收购和资产剥离,提高收购者的收购成本和扰乱其收购战略。

(四)反收购中管理层的义务—以忠实义务为核心

英国法将反收购措施决定权归属于股东会。但根据《城市法典》的其它条款以及判例法的先例,目标公司的董事仍然有权自主决定采取以下反收购举措:(1)在向股东提供的信息中,详细陈述在本次收购中公司的利害得失,劝说他们拒绝接受收购者的要约;(2)劝说有关部门将该次收购提交给垄断与兼并委员会,如果一次收购被提交到垄断与兼并委员会,本次要约自动失效;(3)寻找收购竞争者。

英国传统公司制定法将股东至上作为基本原则,股东作为所有者有权决定公司的命运。基于这种观点,英国法认为在面临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若允许董事会自作主张采取反收购措施难免危及股东利益。因此,管理层在反收购中所承担的义务以忠实义务为核心展开。

忠实义务是指董事为公司执行其职务时应竭尽忠诚,必须为公司的最佳利益和适当的目的行事,不得将个人利益摆在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位置上。这一理论来源于英国信托法中的一个古老原则,即受托人不得从委托人处牟利,他只能为受益人或代表受益人的利益行事,这一原则在衡平法中被称为“不冲突原则”,如果违反,受托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英国判例法实践,董事忠实义务在反收购案件中具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利益标准,即董事应善意地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如在分析收购中公司的利弊得失时,目标公司的董事必须提供详细、真实的信息;在允许目标公司的董事寻找白衣骑士的同时,《城市法典》要求目标公司的董事在并购竞争者之间保持不偏不倚,对不受欢迎的要约者和其他要约者提供同样的信息。二是正当目的标准,即如果董事主观认为其是在为公司利益行事,但不符合公司章程赋予董事有关职权的正当目的,董事的行为仍将被视为违反诚信义务。正当目的标准经常被用在目标公司采取发行新股抵制并购的案件中。英国公司章程通常不会规定董事为何种目的可以行使其发行新股的决定权。早期判例认为发行新股的唯一正当目的就是为公司融资。

三、英美两国反收购法律规制的比较

英美两国都承认公司收购是公司外部治理很重要的一 种手段,这是对公司收购的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态度,也 是公司收购制度的基本目的。但是在对反收购的规制上,两国仍然存在一些差异。

〔一)对目标公司管理层采取反收购措施的态度不同

从美国联邦法律来看,立法者唯一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其既不鼓励收购也不反对收购,同时既不倾向于保护收购人,也不倾向于保护目标公司管理层。而美国各州制定的反收购法律则是给公司管理层采取反收购措施大开方便之门。而英国法的规定则要严厉得多,这主要是由于英国对待股东权利的态度更加传统和保守,英国主要强调在公司收购中是否出卖股票的权利是属于股东的,管理层不能损害股东的这一权利。

(二)反收购措施决策权归属不同

如前所述,英国采取股东大会决定模式,这一做法主要出于防止董事会滥用权力,保护股东利益的考虑。美国则采用董事会决定模式,这一模式充分肯定并发挥了董事会进行反收购的权力,但其明显弊端是董事极有可能滥用反收购措施而不论出价是否对公司或股东有利,以此维护自身利益。

(三)对管理层义务的规定不同

在收到收购要约之后,英国模式下目标公司董事处于中立地位,主要承担忠实义务,严格限制其实施防御措施。而在美国,目标公司董事受到注意义务的约束,通过不断发展的商业判断规则对其行为进行衡量,以保证董事的行为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标准,在决策中做到合理的谨慎。

(四)目标公司经营者采取反收购措施的规制不同

英国法对于目标公司的抵御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城市法典》限制乃至取消目标公司经营者的抵御行为。美国联邦立法对公司收购的抵御或防御行为不作特别规定,但是要受到信息披露制度和商业经营判断规则的约束。美国各州公司法赋予目标公司管理层反收购决策权,公司的管理层几乎可以采取所有的反收购措施,只要符合商业判断原则,法院一般都不会干预。

四、英美两国反收购措施规制之借鉴

通过对英美两国反收购法律规制的比较研究,笔者认为,完善我国反收购法律规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

1.要明确反收购措施决策权的归属

英国法中的股东大会决定模式和美国法中的董事会决定模式不存在绝对的孰优孰劣,各有其理论基础。我国现行立法虽然在部分法条上涉及到了这一问题,但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2.要明确董事在反收购中的义务

当公司收购成功,目标公司管理层董事将丧失对公司的控制和高额的薪金,因此管理层为了维护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以及要职高薪往往极力抵抗收购。美国法与英国法分别以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为核心构建了完整的义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董事在反收购中的滥用权力的行为。我国公司法虽然也对董事义务进行了规定,但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义务体系且针对性不强,无法对董事在反收购中的行为进行很好的规制,因此需要构建董事在反收购中的义务体系。

采购管理的目的和意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项目化教学;课程设计;课程改革

课题项目:本文为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院级课题“基于项目化教学的《采购与库存控制》课程改革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12月6日

长期以来“重生产,轻流通”的理念一直存在于我国的经营观念中,所以作为物流重要环节的采购活动的重要性也一直长期被企业所忽略。但随着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采购的作用日趋突显,逐渐被企业管理者视作重要的利润源。实践证明,伴随着合理的采购行为的计划与实施,企业可以大幅度降低采购成本,从而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作为企业中坚力量的高级技能型专业人才的重要培养单位——高等职业院校,加强采购管理相关课程的研究,对于提升学生采购计划、实施、组织能力,满足社会对高层次采购人才的需求,具有重大意义。

项目化教学方法强调将学生的学习过程引入实际项目的实施过程,使学生可以直接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完成能力训练和自主学习的过程,是一种将项目实施作为载体的新型教学方法。《采购与库存控制》课程作为物流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在培养具有高技能、高素质的物流管理人才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通过对本门课的学习,可以培养学生的采购计划、组织、实施、考核等相关知识与技能,初步具备物流采购助理等岗位的核心能力。将项目化教学方法作为本门课的主要教学方法,将教学与实际采购项目进行无缝对接,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完成具有现实意义的采购项目。同时,在这个过程中更好地培养学生的沟通能力、组织能力、创造能力、团队精神等重要的能力与素质,为学生清晰定位未来的职业规划。所以,《采购与库存管理》的项目化教学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采购与库存管理》课程项目化教学的目标

根据教育部对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的是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专业人才。针对于物流管理专业,其所培养的人才既不是一般的装卸搬运工、物流业务员,也不是高层次的科技研发人员,而是既具有一定实际操作技能与一定管理能力,又拥有良好的个人职业素养的物流基层管理人员。作为物流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采购与库存控制》的项目化教学的基础是在对采购相关工作岗位的充分分析与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展开的,同时借鉴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开发理论,让学生们更好地掌握采购与库存控制的基础理论、采购组织和管理的技术与操作规程、采购计划与预算编制、采购谈判和风险控制、采购过程管理等基本业务知识。重点培养学生分析商品或服务采购环境的能力、分析采购与库存关系的能力、采购计划与预算的运用与编制的能力、采购谈判技巧与风险控制的能力、实施招投标采购的能力,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素养。

二、《采购与库存控制》课程项目化教学设计理念

《采购与库存控制》课程项目化教学的设计理念是彻底打破传统的以教师为主体的、单纯传授知识为目的的教学模式,采用基于采购工作过程的教学模式,用实际的采购管理项目作为对象,让学生通过完成这些采购项目来培养采购职业素养和相关的业务知识。在课程内容的设计上重点突出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与训练,理论知识的学习融合到要完成的采购项目中进行。所选择和设计的采购项目要充分考虑到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物流管理专业对采购理论知识学习的要求。在实施项目化教学实践过程中,可以采用校内外实训基地、网络调研、校企合作等多种方法,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资源,给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与实践环境。

三、《采购与库存控制》课程项目化教学设计

《采购与库存控制》课程的项目化设计遵循“以任务为驱动,以项目教学为导向,以培养职业技能为核心”的原则,优化课程设计结构,合理选取教学内容。本文根据采购业务基本流程,将课程分为4个项目、12个任务,,模拟企业采购业务流程,兼顾一般性采购与特殊采购形式,在采购任务的同时,提升学生的职业素养、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表1)

在教学过程中采用过程考核与期末理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既强调实践技能的培养,又不忽略知识理论水平的提高。考核成绩方式如下所示:

(1)考核成绩由12个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小计得分(A)、期末理论考核得分(B)两部分构成;

(2)A=各工作任务得分×权重之和×70%;

(3)B=理论考核成绩×30%;

(4)总成绩=A+B。

具体的考核内容:主要考核以每个项目(或任务)完成的情况作为考核能力目标、知识目标和素质目标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完成项目的态度、完成项目的质量、资料查阅情况、问题的解答、团队协作、表述能力、外语应用等。

同时,为了更准确地考核学生的任务完成情况,设置了不同的考核表,如表2、3、4、5所示。同时,教师和学生进行身份的转化,教师转为采购主管,学生转为采购员,每组的组长同学转为采购小组长,模拟企业真实场景。(表2、3、4、5)

四、《采购与库存控制》课程项目化教学的教学方法

《采购与库存控制》课程主要采用小组讨论法、情景模拟法、案例分析法、课外实践法等多种教学方法。灵活的教学方法合理地使用,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课程的教学效果。

五、总结

在《采购与库存控制》课程中实施的项目化教学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了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提高了采购管理相关操作技能及职业素养,培养了学生的创新精神,有助于学生养成独立思考的能力,完善了学生的未来职业生涯规划,有利于实现学生的“零距离”上岗。实践证明,在《采购与库存控制》课程中实施项目化教学符合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规律,对其他相关课程的教学改革具有借鉴意义,应当逐步加以推广。

主要参考文献:

[1]戴士弘.职业教育课程教学改革[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2]路海萍.课程项目化:高职院校课程改革走向的选择[J].大学(研究与评价),2009.3.

采购管理的目的和意义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采购;供应链;关系分析

著名的经济学家克里斯多夫在其经济学理论中,阐述了这样的观点:市场经济活动中,只有供应链而没有企业。市场经济竞争的实质不是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是供应链之间的竞争,是基于供应链管理人才之间的竞争。在其经济理论中,供应链管理是一种集成式的管理理念和操作方法,其参与因素包括供应商、中间层企业和下游企业三个板块。这三个板块之间有以下四个模块进行连接:原辅料的供应、中间层企业的生产计划、多方向的物流协调、下游企业的需求目标。

一、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采购管理是供应链管理的基本环节

在供应链管理中,采购板块是关系企业生产经营能否顺利执行的关键性因素。在企业供应链管理的理念中,其操作内容有两个方向组成:一是企业内部之间的供应链管理;一是不同企业之间的供应链管理。因此,采购管理是供应链管理模式中的基本环节,是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赖以执行的基础。

在供应链管理模式下,采购管理从单纯的意向性采购向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采购。传统意义中,采购管理体现的是一种职能,而供应链管理中,采购管理体现的是一种企业优化资源配置的战略。

二、基于供应链管理的采购需求是企业优化生产的战略性和战术调整

在现代企业的生产组织行为中,采购管理不等同于传统意义的采购安排,而是企业有目的、有导向的供应链渠道协调。因而,供应链管理中的采购模块要从企业的经营战略出发,并进行战术性的管理方向调整。这样的组织化操作使得供应链管理下的采购管理本身就具有优化企业生产安排的目的。

从采购管理的战术性安排上来讲,供应链管理可以从企业经营全过程的需要进行有效的资源性内容协调。因此,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就成为采购管理最实际的工作需求。在现实中,基于供应链管理的采购管理大多采用招标平台的操作方式。这是典型的战术安排。

三、采购管理是供应链管理体系建立的网链结构组成

供应链管理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并由相关的目标模块进行连接。对于企业来说,这就是各项功能组织模块的网状式布局和健全的过程。对于中间层企业来说,采购管理是上游企业的产品终结,但却是中间层企业生产的基础。一旦中间层企业的生产进行有序的执行之后,其下游的需求企业才会得到最基本的采购管理。

根据供应链管理的网链结构组成,我们可以发现供应链管理具有某种意义上的康采恩经营模式。随着市场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供应链管理能够更好地协调生产经营企业各种资源的需求,并为下游企业提供必要的产品、服务支持。因此,基于供应链管理的网链结构采购管理是十分必要的,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

四、采购管理在供应链管理中的关联要素分析

在供应链管理中,其关联要素分为供应采购管理、企业计划、物流管理、需求管理和人力资源的运用五个方面。在这几种关联的要素中,人力资源的运用居于核心的主导地位。因为供应链管理效益的实现需要人力资源的支持,需要必要的具有现代化管理操作理念的采购管理应用。也就是说,在经营企业中,采购管理既需要整体的规划协调,也需要局部的细节操作。

在供应链管理中,采购管理是理所应当的龙头部分。其他的供应链关联要素,从策略层次上讲是采购管理的后续协调管理。因此,现代化的信息技术采用和构建双赢的市场目标是采购管理的进阶性操作。

五、结束语

供应链管理理念强调企业之间与企业内部各个环节建立和谐的、战略性的合作关系,并通过各项资源的有效协调与综合配置,达到提升目标企业竞争力的目的。而对于供应链管理来说,采购管理则是协调多级供应链的流通渠道,并进行及时有效的战术性目标安排。

参考文献:

[1]莫丽丽:T公司加强采购管理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策略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06年.

[2]曾美莲:关于战略采购对提升我国企业竞争力的思考[D]上海社会科学院,2007年.

[3]党麦玲 王娟娟:供应链集成下的企业采购管理[J].物流科技,2005年第四期.

采购管理的目的和意义范文第5篇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随后,我国许多省市的建筑工程和公共设施工程普遍开展了招投标活动。我国在其他领域,如科研项目、公共设施所需的机械设备等,也实行了实际意义的政府采购活动。所以客观地说,我国政府采购活动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

然而,如果站在财政的角度分析,我国的政府采购最早是从1995年开始的。这一年,上海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市级卫生医疗单位加强财政专项修购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对已批准立项的项目,预计价格在5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实行非招标采购形式,用非招标的询价采购形式的,供货方不能少于3家; 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政府也要参与立项、价款支付、验收使用、效益评估等管理过程。随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政府采购工作。

1998年,深圳市率先制定了我国政府采购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之后,河北、上海、江苏、辽宁等省、市也先后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明确财政部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从而在我国初步建立起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及执行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相继在财政部门设立或明确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

1999年4月17日,财政部正式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政府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行政规章。之后,财政部又陆续颁布了有关招标投标管理、合同监督、品目分类、信息公告管理、运行规程、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与此同时,全国大部分地区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为规范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政府采购的原则框架已基本形成。在此基础上,九届人大常委会正式成立了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组成的《政府采购法》起草领导小组。此举表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立法正式启动。

自从1998年我国扩大政府采购试点以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蛋糕”急速增大。根据财政部统计,1998年政府采购规模为31亿元,1999年为130亿元,2000年,中国纳入试点的政府采购支出328亿元人民币,占当年财政支出2.07%.2001年全国政府采购预算 731.6亿元,实际采购金额653.2亿元,比预算节约资金78.5亿元,资金节约率为10.7%.我国政府采购的范围也从单纯的货物类逐步扩大到工程类和服务类。

然而,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在全国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还不到3%,而发达国家每年用于政府采购的支出达到财政支出的30%左右。不过,这里的计算还不包括建设工程的支出,因为至今我国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基本上还没有被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当然,未来的发展,我国工程领域的招投标必将为政府采购所规范的范围,这是大势所趋。

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0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表明了我国境内的所有招投标活动将有法可依。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我国《政府采购法》的通过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