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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时代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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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时代的特点

网络传播时代的特点范文第1篇

网络传播的主要目的是要实现社会的信息化,这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所呈现出来的必然趋势,信息化的实现能够使人类的一切文明成果以最便捷的方式进行传递,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共同繁荣,这也是人类进入信息化社会的主要标志。与传统大众媒体相比,无论是从形态上还是特性上,网络传播明显克服了传统媒体存在的某种不足,它不仅兼备了新闻传媒的具体特点,也突出了自身的传播优势,这种优势也是网络传播的时代特征。其一,网络不但是传播信息的重要工具,还是存储信息的基本载体,网络传播能够在不同程度上满足受众对新闻信息的多种需求,传统的新闻媒体强调的是“内容为王”,网络上的信息浩如烟海,用户完全可以搜索自己想要的信息,从这一意义上讲,网络传播真正满足了受众的个性化需求;其二,网络传播具有交互性的特征,它将彻底改变传统媒体单一性的传受关系,在网络传播中,用户不再仅仅是信息的接受者,只要他愿意,随时随地又可以成为信息的传播者,受众的主体地位得以显现;其三,网络传播的信息主要是以数字形式存在,它具备了报纸文本传播的优势,广播声音传播的优势,电视图像传播的优势,使用起来更为高效、便捷,其竞争力也不言而喻。

二、网络传播对新闻采编的影响

(一)网络传播对新闻采编的正面影响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息传播方式,网络传播具有传统媒体无可比拟的优势和条件,它成功地弥补了传统新闻传播在某种程度上的不足,其对当前新闻采编产生的正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网络传播实现了新闻采编的多媒体化和立体化,网络传播改变了传统模式下信息传播方式的单一性,它不仅能够将文字、声音、图像结合起来,还可以将传统模式下的多种传播形式同时使用,更有助于受众对所传播信息的全面把握和掌控;其二,网络传播能够将新闻传播的时效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传统的新闻采编非常注重新闻的时效性,但是因时常受到某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新闻的跟进性难度很大,鉴于即时采编与远程传播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一些新闻报道很难在第一时间完成,而网络传播完全可以摆脱这些因素的限制,且能够充分实现即时采编与远程传播的统一;其三,网络传播能够突破原有信息传播载体的容量限制,大幅度提升新闻传播的信息量,例如,报纸就容易受到版面的限制,编辑的信息很难将新闻的全貌呈现给受众,相对而言,网络则可以实现无线连接,确保新闻报道内容的全面性。

(二)网络传播对新闻采编的负面影响网络传播对新闻采编产生了很多正面的影响,但因其自身的随意性、复杂性以及难控性等特点,也给新闻采编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对新闻传播造成了一定的负面效果,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网络传播使新闻采编的严谨性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挑战,与新闻的时效性一样,严谨性也是新闻采编的基本原则,是新闻媒体的生命线,但是,网络时代下信息传播速度非常快,信息容量也要比传统新闻媒体大得多,这就加大了对信息的甄别难度,使新闻报道的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证,与传统的新闻采编相比,无论是文字措辞,还是对信息准确度的掌握,都缺少一定的严谨性,加之网络信息的难控性,虚假信息屡见不鲜,都给新闻传播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其二,网络传播在新闻评论方面过于肤浅,与传统新闻媒体相比,新闻评论深度不够,尤其与纸媒相比,传统纸媒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良好的新闻评价体系,且拥有一大批高素质的新闻采编人员和评论人员,新闻评论深度能够得到充分保证,网络传播由于缺乏深刻性,受众对其信任度也就有所下降。

三、结论

网络传播时代的特点范文第2篇

网络媒体的传播全球化、传者多元化、传播互动化三大优势是其成为跨文化传播的“利器”的关键。但是,在网络时代,中国的跨文化传播也面临着危机。

首先,网络传播的掌控难度较大,超过了任何传统的传播手段。网络传播的传播类型非常复杂,它集中了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与大众传播等几乎所有的传播类型。网络传播的传播方式非常复杂。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传播方式在网络媒体上都可以实现,而且可以组合应用。网络传播的频率非常复杂,可以即时信息,也可以滞后信息,即便是当时得到有效控制的信息,也可以在几天甚至几个月后随机出现。网络传播的主体非常复杂,网络人人可用,中国传统的国家掌控大众传播工具的局面,已经在网络上被完全打破。网络传播的内容非常复杂。传播主体的复杂性导致了传播的内容的复杂性,即便在得到有效掌握的网络传播机构,其传播内容的来源也非常复杂。这些复杂性综合在一起,就是一个网络媒体在跨文化传播中的“不可控性”。我国有关机构的管理经验只在于管理可以简单掌控的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介,还没有处理如此复杂的传播环境的经验。

其次,网络媒体的出现使网上的公众意识逐步减弱。网络传播的不可控性,使我国传播媒介上的主流的声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削弱。网络媒体的特点决定了它是张扬个性的地方,个人获取信息大多获取个性化的信息,个人传播信息也大多传播个性化的信息――网络媒体成为个人意识自由扩张的空间。目前的网络传播缺乏有效的监管,个人在网络传播中几乎不需要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这使得个人意识在网络中得到了极大的放任。个人意识在网络媒体中的放任,意味着公众意识的淡薄。中国大量的有官方背景的网络媒体影响力低,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它传播的主流声音太多。我国有关机构的管理经验主要在于管理“主流声音”、培育“公众意识”,对网络媒体个性化的信息传播和获取,缺乏管理经验,也没有进行非常直接有效的掌控。

再次,西方文化借助网络媒体大肆“入侵”,网络传播西强东弱。这是网络传播不可控性所带来的最大后果,也是网络媒体使我国跨文化传播面临危机的最具体的体现。在网络媒体出现以前,世界传播市场的不平衡状态就非常明显,可以说西方国家在跨文化国际传播中,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全球跨文化传播中,我国处在一个相对被动的地位。我们有必要针对全球网络传播的特点、跨文化传播的特点以及中国的实际,增强网络媒体跨文化传播能力,以赢得网络传播的主动权。

1.强化全球化传播的观念。我国的宣传“内外有别”,分外宣和内宣。网络媒体在中国出现后,有关部门将网络媒体定义为外宣媒体。事实上,在全球化的网络传播中,“内”和“外”的界限已被打通。此外,利用网络媒体进行传播的对象,并不只是具体针对某个国家,而是面向全球。而就我国的网络媒体而言,虽然其主要定位是外宣,但其主要内容来自于国内的各大传统媒体,并不完全适合面向世界的宣传的需要。

2.认识网络媒体的重要性。网络媒体已经将我们带入全球传播时代,文化意识已成为国际竞争的、甚至超过经济和军事的“软力量”。有关部门的确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建设了大量的网站。可一些地区和部门只是形式上重视,许多网站成了单纯的形象工程,实际上是永不更新的死网。

3.做大做强主流网络媒体。2000年,人民网、新华网和东方网等大型综合性新闻网站相继建立,中国真正意义的新闻网站(有官方背景的网络媒体)开始出现。目前,我国各省市区几乎都建成了综合性的新闻网站。作为新兴媒体,在不到3年的时间内,就完成了全国性的战略布局,并出现一批大型综合性新闻网站,这种速度在中国传媒史上绝无仅有。在欣喜的同时,我们还面对着这样的现实,我国主要新闻网站的实际访问量远远低于主要的商业网站,至于和境外的重要网络媒体相比,影响力更低。作为多媒体,网络媒体自身具有非常强烈的跨媒体需求。一个真正的大型综合性网络媒体,需要大量的文字、音频、视频资源。跨媒体整合新闻资源,是网络媒体的特性所决定的,我们有必要以组建跨媒体的网络媒体为切入口,来探索中国跨媒体新闻集团的建设之路。另外,还有必要充分利用市场杠杆发展网络媒体。目前,中国主要的新闻网站大都是通过行政手段催生的,没有市场的锤炼,这些网络媒体将很难发展壮大。尤其是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的合作,不能简单地靠行政命令,而是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促进两者的协同发展。

4.提高跨文化传播的水平。目前,我国网络媒体的从业人员整体新闻传播水平不高。有关部门的统计表明,在我国主要新闻网站的编辑中,缺乏新闻经验的编辑已超过80%。即便是有相关经验的从业人员增加了,我们也需要改变从业人员传统的新闻传播思维定势,使素质提高到适应全球性传播的水平。

从业人员要充分研究传播对象的特点。在国际性传播中,受众对象比较单一,在全球性传播中,受众对象比较广泛。但目前的传播,又出现“窄播”的特点。因此我们要从不同的传播目的出发,来具体研究传播对象的特点,进而提高网络传播的实效。

网络传播时代的特点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 受众 合理使用

随着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我们已经进入网络时代。身处网络社会,作为国家重要公共信息保管与传播的文化事业单位——档案馆(如无特殊说明,本文“档案馆”特指“综合性档案馆”),其特定的社会责任、服务宗旨及档案信息的获取、管理、服务模式决定了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何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权来保障公民获取信息自由,维护自身权益,实现社会信息公平,是网络时代档案馆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现代传播学的受众理论特别强调受众在接受过程中的核心地位,强调受众的主体性。档案馆作为公共文化事业机构,其信息价值的实现应以档案受众的存在为前提。因此笔者认为,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档案馆的合理使用制度需从受众的角度出发进行研究,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网络环境下发挥“利益平衡器”的作用,来充分满足受众获取档案信息的需求,提高档案馆信息利用的效率。

1. 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档案馆中的适用性分析

1.1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规定

2001年10月,我国颁布的新《著作权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为著作权的专有权利,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将网下受保护的作品在网上传播、转载、下载都将视为侵权。为了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范围进一步明确,2006年5月10日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作为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合理延伸,《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规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规。它的出台和实施,为信息网络中引发的诸多著作权问题、受众群体的权益、档案资源的利用、网络档案资源的共享等问题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1.2合理使用规定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著作权人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使用的行为①。档案馆是公益性的信息服务机构,在保护国家档案信息资源和传承历史文化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保证能实现这一使命,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针对档案馆制定了合理使用的条款,然而《著作权法》并没有对档案馆等文化机构在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作出规定。为了适应数字时代信息服务的需要,《条例》对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作了调整②。

《条例》设置的“合理使用”条款,其目的是保护著作权相关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同时,通过版权限制,平衡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和社会公众三方面的利益。《条例》第7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规定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对于作品的合理使用,是公共文化机构合理使用数字信息所奉行的最主要依据。

1.3 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档案信息传播工作的影响

目前,网络传播作为一种新型的档案信息传播方式,大大拓展了档案信息的传播空间,使档案受众享受到网络带来的快捷与便利。档案馆开始改变传统的档案信息服务理念和信息传播方式,越来越多地依赖于网络来开展档案信息服务。从我国大多数档案部门的馆藏特点来看,虽然大部分的档案并不涉及版权问题,但仍有少部分档案涉及。对于这部分档案如不处理好相关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将在一定程度影响网络时代档案馆的建设。总的来讲,信息网络传播权束缚了档案工作的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档案信息传播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档案馆是否有权将馆藏档案信息或者其信息产品传输到网络中。由于部分档案信息是具有版权性质的“档案作品”,因此通过网络进行档案信息服务就必然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也就是说,网络为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提供新的平台,但是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制,使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无法真正实现。因此,为了在网络环境中更好地实现档案馆的社会使命,应当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其影响的问题上给予一定的关注。

2. 受众视角下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档案馆合理使用存在的问题

2.1受众理论的应用

“受众”一词来源于大众传播学,指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接受信息的群体。信息受众的特点是:(1)规模巨大,在人数上超过大部分社会群体。(2)分散性,广泛分布于社会各个阶层。 (3)异质性,即信息受众具有不同的特征。在档案信息网络传播服务中,笔者认为档案受众是通过网络媒介接触到档案信息和使用档案信息的人。在信息时代,以网络为媒介传播档案信息的接受群体更为广泛,“受众”能较好地表达档案信息服务观念的转变。总体上看,《条例》的规定构筑了网络环境下档案馆合理使用的法律空间,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档案馆的合理诉求。但从受众角度而言,却大大挤压了传统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的作用空间,给公众在海量网络信息资源中获取档案信息资源的利用带来诸多不便。

2.2 档案馆合理使用的空间萎缩

所谓的通过信息网络向档案馆的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因为没有得到档案权利人的授权,只能在馆内阅览,这与传统档案馆的信息服务没有区别,档案受众通过信息网络获得的数字档案信息只能在计算机上阅览,不能下载复制,这给受众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带来极大的不便,远远不能实现公益性档案馆传播信息与历史文化知识、实现公众公平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的基本功能。

2.3 档案馆合理使用权的制度障碍性

《条例》沿袭了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列举式立法模式,对于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而言固然明确且易于操作,但面对不断发展的网络技术和新的合理使用要求,这种封闭式的立法模式显得弹性不足,前瞻性较差③。合理使用判定标准的缺失,也为网络环境下档案馆合理使用权的正当行使和权利扩张制造障碍,这种合理使用立法的“封闭性”如果不作新的调整,档案信息传播力实难有新的拓展,作为档案信息需求活跃主体——档案受众在获取档案信息过程中不免会减弱信息接受度。

2.4 档案馆合理使用法律规则的模糊性

相对于传统著作权,数字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规则显得复杂、不确定。就《条例》第7条来看,档案馆合理使用权利行使的前提是正确理解和把握“馆内服务”、“已出版档案”、“本馆收藏”、"数字档案”、“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等术语,而这些术语在《条例》中并未有准确界定。“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合理复制档案的份数”也尚未可知。在区分“馆内服务与馆外服务”、“已出版档案与未出版档案”、“数字档案与非数字档案”、“数字浏览与数字化复制”、“ 档案收藏权与档案所有权”、“收费与赢利”、“档案隐私权”等界限问题上仍会存有争议④。

3. 重塑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档案馆合理使用的策略

针对受众视角下网络传播权在档案馆中合理使用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重新检讨和合理调整,这取决于法律规范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也有赖于档案馆在现有规则下的积极争取和灵活运用。

3.1以公众需求为基础的档案馆合理使用价值的新定位

公共利益的客观性和社会共享性决定了档案馆应该以追求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信息社会中,保障公众对信息资源的共享是最大的公共利益。相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来说,“公共利益”就是让公众能够通过网络谋取更多的有益于自身和社会的信息资源。因此,“公共利益”是立法者首当考虑的价值目标。合理使用最大特点在于以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无限接近的需求为基点的同时兼顾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基于档案馆的公益性特点,档案馆应当是建立在档案信息开放、扩大交流的基础之上, 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其主要价值取向应以满足公众需求为基准,对档案馆信息资源合理使用进行价值新定位。

3.2以公众知识产权的保护为基础完善档案馆的管理制度

从档案馆层面来看,知识产权作为档案馆馆内的重要的无形资产,在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的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应健全档案馆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律制度,摸清现有档案馆馆藏资源的知识产权状态,对档案馆知识产权人提出的授权条件、档案馆获得的权利种类、行使权利风险以及相应的组织管理进行科学评价,核查依法可进行数字化复制的档案范围、种类和数量,根据档案馆馆藏数字化档案资源建设的整体部署,有计划地进行外购合同谈判或自行复制。在对档案馆馆舍内用户提供网络档案资源服务时,应确保防止不当网络传播的技术措施的有效性⑤。从公众层面看,我国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依然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用户群体性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的发生。因此,档案工作人员利用馆内的传播平台,向广大公众积极普及网络档案资源权利保护的相关知识,不断增强对档案知识产权的认同感,提升档案知识产权意识,同时监督和指导公众的档案信息获取和使用行为,消除侵权隐患。

3.3以公众利益为基础的档案馆信息网络传播豁免权的扩大

在《条例》第七条之前,档案馆完全无法享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豁免。作为《条例》中著作权法的补充法规,《条例》设置了有关豁免条款,其目的在保护著作权相关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同时,平衡著作权人、邻接权人与社会公众三方面的利益。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档案馆信息网络传播权豁免范围仍然有限。相比之下,档案馆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豁免范围在国外立法中有扩大的趋势,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允许非营利性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对馆藏资源进行数字化复制,允许非营利性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馆藏资源规避技术保护措施⑥。欧盟颁布的《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特定方面的指令》设置了在新技术环境下档案馆的豁免条款。档案馆作为政府保障公民获取信息的基本权利而设立的公益设施,扩大其信息网络传播的豁免权,事实上就是给予公众公平接触数字档案信息的机会,作为档案信息传播者和使用者利益的代表,应该积极倡导和推动“合理使用”制度下的公众接受档案信息的能力,实现档案信息传播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3.4以实现受众权利为基础规避《条例》模糊规定的风险

档案受众在档案信息网络传播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份量。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档案受众是档案传播活动的参与者、传播效果的反馈者。因此能否实现法律赋予档案受众的权利是衡量一个档案馆是否具有公共性的基本标准。然而《条例》中涉及到档案网络传播中一些模糊不清的条文,对档案受众权利的实现造成很大的影响。针对合理使用的现有规则存在的模糊和不确定性情况,《条例》需要在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档案法修改的大背景下进行相应的完善,应清晰界定“档案馆馆舍内服务对象”、“合法出版”、“本馆收藏”、“数字档案”、“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等关涉档案馆合理使用权利行使的术语,明确档案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合理复制档案资源的数量,建立区分“档案资源收藏权与档案资源所有权”、“收费与赢利”、“公益与有偿服务”等概念的标准⑦。同时面对现实的法律环境,档案馆所能做的不是消极抵触或漠视规则,而是根据档案馆在和谐社会中公益性的定位,认真研究探寻《条例》中模糊规定的风险,谨慎对待、认真处理档案馆馆藏为档案受众服务的各种问题,努力避免档案馆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尽力维持档案馆、档案权利人、档案受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以此证明促进档案信息网络传播是实现法律赋予档案受众权利最佳途径之一。

总之,《条例》的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立法活动的终结,《条例》对档案馆做出的信息网络传播和合理使用的条款基本只是表象的、未触底的、缺乏可操作性的文字规定,还远不能完全解决现代档案馆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障碍。从公众权利的角度出发,我们需要以公正客观的态度看待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有关的争议,同时需坚定信念与决心,在新的一轮立法博弈中为档案馆的公共利益争取更多的信息传播权利。

*本文系江西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面向公众需求的档案信息资源开放存取研究》、江西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教学改革项目、南昌大学教学改革项目《课程的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 》(项目编号:JXJG-11-1-32)、南昌大学社科研究基金项目《面向公众需求的档案信息服务体系构建研究》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44.

②颜祥林,傅长青.档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限制——对 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草案) 的关注[J].档案学通讯,2007(2):25-27.

③管先海,程训方.网络传播的影响与档案信息传播的发展趋向[J].档案管理,2003(6):23-24.

④秦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对图书馆的影响和启示[J].图书情报工作,2007(5):38—40.

⑤王宇红.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与图书馆合理使用——兼论我国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的完善[J].情报杂志,2009(2):175 -178.

⑥曾凡丽.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研究[J].图书馆,2010(4):43.

网络传播时代的特点范文第4篇

音乐作品网络传播励志作用的可行性

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在全球广泛运用的背景下,音乐作品网络传播已经是目前音乐艺术传播的全新手段,并已渗透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一种新的传播模式和文化理念已经悄然形成。作为网络传播子系统之一的音乐作品网络传播,既传播音乐作品,又将音乐作品的创作理念、演奏水准、制作技术一并传播。大学生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收听网络音乐作品,因此借助网络传播的优秀音乐作品对大学生进行励志教育是完全可行的。网络传播的优秀音乐作品在当今时代必然成为进行励志教育的有效途径。音乐作品是大学生励志教育的有效载体,对于大学生来说,网络传播的音乐作品有着强烈的感染力和吸引力,接受相对容易,在对大学生进行励志教育的过程中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是传统的励志教育的有力补充,焕发出新的生机,从方式、形式和方法等多个方面给励志教育的手段增添了新的活力。

网络传播音乐作品可以有效干预大学生网络成瘾

21世纪网络已成为大学生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也在改变着当代大学生的认知、情感、思想与心理。由于使用网络不当和认知偏差,一部分学生沉迷于网络不能自拔,变成了“网络成瘾症”,对他们的生活产生了各种各样破坏性的严重影响,一系列问题由此产生。当代大学生由于受到知识、阅历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面前,其辨别真伪的能力还是欠缺的。通过音乐作品网络传播这个有效媒介,加以适当地进行网络素养教育,帮助大学生合理有效运用网络媒体,提高大学生自我辨识能力,增强分析网络信息的能力,让音乐作品通过网络传播来有效地干预大学生网络成瘾现象。一些学生沉迷网络之后,真善美不清、假恶丑不辨,究其原因最根本的就是知识面不宽、社会阅历相对简单等,造成上述这些原因实际上都是学生的人文精神得不到充分培养的结果。所以像网络传播的音乐作品这样的隐性教育作用就非常明显,音乐本身的特点有着其他教育手段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隐性教育是个体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教育的一种认知方式,主要方式是运用寓教于乐、寓教于文等多种手段。网络传播优秀音乐作品具有间接性、渗透性、隐蔽性与有效性等隐性教育的特点;同时具有感悟性、无意识性与深刻性等隐性教育的特质。

网络传播的优秀音乐作品在大学生励志教育中的应用

1.好的音乐作品通过网络传播为人们从另一渠道提供心理解压方式并能起到励志作用。在聆听进而欣赏理解音乐作品的过程中,听众从听觉享受到心理感应,将消极情绪从情感中剔除,从而与优秀的音乐作品达到共鸣并获得情感的升华。音乐作品欣赏的过程既是一个听觉盛宴的享受过程,也是一个精神升华的提升过程,欣赏者受到的励志教育是潜移默化、春风化雨的,在一个个追寻音乐美、接受音乐美的过程中,人格得到塑造与完善。如今生活节奏之快,人们在各个层面总会遇到层出不穷的问题,面对各种各样突如其来的压力,特别是大学生,他们对说教意味偏浓的音乐产生抵触情绪。而音乐作品通过网络传播则是一种新兴的方式,这些优秀的网络传播音乐作品非常容易学唱,大学生们在传唱歌曲的过程中找到了情感情绪的共鸣并得到了励志。优秀的音乐作品通过网络传播既满足了大学生的心理需求又起到了励志作用。

2.同任何优秀的作品一样,网络传播的优秀音乐作品同样包含着创作者的真情实感,势必给听众带来震撼并产生深刻的影响。筷子兄弟的歌曲是网络传播很广的,他们的《父亲》以其朴实无华的歌词和简单明朗的旋律走进了人们的心里,也传递了感恩之情,对大学生的励志教育是很明显的。好的励志歌曲通过网络传播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不仅可以让大学生提高了欣赏能力和艺术品位,最重要的是激励大学生积极面对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挫折,努力提高和完善自身的心理素质和品德情操。

3.网络传播的优秀音乐作品还能够培养团队精神,提升与人合作交流的能力。优秀的音乐作品用一个个音符、一段段旋律构架起人们之间永恒的沟通桥梁,美好的音乐是人类通用的语言,它没有语言限制,没有空间与时间的界限。热爱音乐的人宽容、开朗、热情,与人为善。很多音乐作品是需要互相配合才能完成的。网络传播的优秀音乐作品同样也是,在这些音乐作品中表现出的密切配合、水融的关系正是人们处理、协调人际关系时十分需要的。

音乐作品网络传播励志作用的实现途径

1.利用网络传播音乐作品创设独特的教育情境。利用校园网,充分发挥现代化多媒体的功用,传播优秀的音乐作品,在校园内营造浓厚的音乐氛围,让学生们感受到高雅、优秀的网络传播的音乐作品的存在,达到情绪的宣泄、情感的共鸣;其次,在学校网站的主页、系部主页留一版面介绍音乐作品,邀约音乐艺术家参与大学生励志教育。

2.充分利用网络这个新兴媒介广泛传播音乐基本知识。音乐塑造艺术形象的手段,不外乎要通过旋律、节奏、节拍、音色、调式、和声等形式完成的,所以听众要想完全理解作品的内涵就必须具备一定的音乐基本知识。要使音乐在大学生励志教育中发挥最大限度的作用,就必须充分利用网络这一平台在大学生中广泛宣传、普及基本音乐知识。可以通过在校园网上设置音乐赏析页面,开辟音乐知识普及专栏,充分利用网络广泛宣传优秀网络音乐作品,将优秀网络音乐作品的覆盖面扩大。

网络传播时代的特点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全媒体;议程设置;特点

随着科技的发展进步,网络几乎无处不在,与传统媒介时代信息一定内容、一定时间、一定方式、一定数量,受众定时定量被动接收不同,全媒体时代的传播者借助网络传播信息,受众则以电视、电脑、手机为信息接收终端,得以随时随地随意的接收传播内容,更具有主动性。

以网络为代表的全媒体时代,媒介的力量在削弱,而受众的力量却在加强,无论是组织或个人都可以既为接收者,也为传播者。以微博、论坛为主的Web2.0网络时代,上传加互联成为其主要模式,网络平台的开放性,与信息交流的互动性,使得网民逐渐掌握了“话语权”,传统媒介的受众在网络中摇身一变,成为信息的者或新闻的评论者。

网络的开放及交互性颠覆了就视野与活动范围有限的人而言来自于大众传播使其做认知判断依据的信息源及影响源的传统媒介环境。新的全媒体环境下,“议程设置”理论有其新的特点。

一、“议程设置”主体的变化:由组织到个人

在传统的大众传播过程中,媒介组织以“把关人”的形象,根据媒介的编辑方针或版面容量的大小对信息进行选择取舍,形成一道“关口”,将经过筛选的“议题”提供给受众。由于缺乏反馈渠道,或反馈渠道的不顺畅,使得受众只能被动的在媒介组织提供的“议题”中进行二次选择。

全媒体时代,网络可视为各方信息及意见的集散地,在网络传播中,尤其以博客、Qzone、微博、微信、朋友圈等为代表的自媒体的勃兴,使得“议程设置”功能并不再仅仅为传统媒介的特权,网络的便捷性,信息来源的广泛性使得公众的“自我议程设置”成为可能。

公众可以以手机、电脑、电视为收发终端,随时随地自己所喜好的最新时讯信息、或即时关注跟踪某事件的最新动向并进行转发,与网友分享,引发围观讨论,进行舆论引导,从而完成“自我议程设置”功能。从而打破传统媒介仅以专业化的媒介组织为“议程设置者”,作为公众的个人或团体可以自由的利用网络进行“自我议程设置”,“议程设置者”的主体得以由组织到个人扩展。

二、“议程设置”的即时性

传统媒介进行“议程设置”时往往受到新闻时效性的影响,与此相比,由于全媒体时代网络传播极速化、接收终端多样化的特点,信息即时,又以其超链接文本模式,尤以微博为主,博主一旦信息,其关注者就会以电脑、手机等作为接收终端即时收到信息,并可对其进行评论或转发,使得信息得以快速传播,以“滚雪球”的方式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对此话题的关注与讨论,从而迅速形成“议题”。

全媒体环境下,一条信息的与它进入公众“议题”视野之间的时间所需与传统媒体相比可谓极速,网络交互性的传播模式,更使得拥有接收者与传播者双重角色的网民可以对某类他们关注的信息或话题推波助澜,直接或间接的进行网络传播中的“议程设置”。

三、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议题互设”

传统媒介时期,社会公众的“议题”多来自于传统媒体,如报纸、电视、广播媒介推送的“议题”。如果在网络中,公众进行的自我“议程设置”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即在网络传播中,某一网民通过论坛、微博等设置的“议题”引起微博全民围观,各论坛内进行复制和转载,使该“议题”成为网上的热点问题后,就会引起传统媒介的关注,那么这一“议题”就会进入传统媒介“议程设置”的视野范围。

同样,在网络传播中,个人或组织的“议题”也受到了传统媒介“议程设置”的影响。作为集信息接收者与传播者与一身的网民在传统媒体获得“议题”后,出于满足信息获知或传达己见的需要,对信息进行筛选,以消息或评论方式在网络上进行二次传播,尤以当“议题”所涉及的是有关民众切身利益的焦点问题,网络的开放性及便捷性使其一呼百应,将传统媒介设置的“议题”在网络中得以补充和延伸,而这些“议题”往往填补了传统媒介所留的空白。

如:2012年11月8日十召开,作为国内盛世,传统媒介争相对其进行报道,但由于节目时长或报纸版面的限制,传统媒介只能在众多新闻选题中选取热点问题进行“议程设置”,而此时的网络因其极速化的实时性与内容的海容性成为传统媒介的一个有力补充和延伸。

四、“议程设置”传播效果由认知到态度层面的递进

传播效果一般分为认知、态度和行动三个层面。而传统的“议程设置”理论主要着眼于传播效果形成过程中的最初阶段,即认知层面上。传统媒介通过“议题”设置,来告诉受众想什么,而不是怎么想。它在受众面前更多地扮演“信息源”的角色,起到消息瞭望者的作用。

全媒体时代,由于网络的互动性,反馈渠道的畅通及便利,受众的参与性大为增加,即时的信息接收及反馈,使得受众可以将自己对该“议题”的态度看法及个人观点得以反馈或传播,形成舆论进而影响其他受众对该“议题”的态度,甚有可能引发行动,如“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事件。由此可见,全媒体环境中网络媒介不仅仅扮演了“信息源”的角色,更多的承担着“影响源”的角色。

五、结语

综上所述,“议程设置”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媒体通过有选择的报道新闻,从而吸引受众的注意,进而引导受众的舆论方向,最后引导其行为的媒体导向。探讨全媒体时代下的“议程设置”功能的新特点,可以在全媒体时代的当前,更好的利用网络进行信息的传送与舆论的引导。

参考文献

[1] 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

[2] 聂晶磊,王秋艳.微博议程设置研究[J].中国出版,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