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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源资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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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源资产化

农村资源资产化范文第1篇

(一)推行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快发展的必然选择。就__而言,资源是发展最大的资本,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县域经济,必须要重视和发挥资源的经济属性。推行自然资源的资产化管理,就是要把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资源的生产和再生产等方面,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管理,与市场机制有机融合,真正按资产的属性去经营自然资源, 使自然资源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达到优化配置,让自然资源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在市场作用下合理流动。

(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是践行生态文明理念的客观要求。生态文明强调的是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其本质在于处理好发展和环境之间的关系。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全面安排,要求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推行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坚持资源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是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行动。

(三)推行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是履行保护生态和发展经济职责的现实需要。按照国家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必须把__的生态优势放在中省市发展格局中去谋划和定位,自觉跟紧中省市步伐,忠实履行好生态保护的职责。推行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承认资源的经济价值属性,把自然资源环境因素纳入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对自然资源有偿、有限利用的观念基础上,有利于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摒弃“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经济增长模式,促进生态经济发展,实现生态建设与县域经济发展协调同步。

从__目前对自然资源的管理现状来看,仅在建设用地、煤炭资源开发等极少数领域实行了资产化管理,在多数领域是通过审批许可进行管理,如河道取水许可、经济林木采伐手续等,资源管理基本还停留在行政管理层面,同时在具体管理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主体缺位。从县级层面而言,政府各个组成部门分别是各自领域的自然资源管理主体,在实践中存在着管理职能交叉、权责不清、效率不高等问题,表现出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缺位、监管乏力,国家作为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在市场化过程中经济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体现,而是自然资源直接开采方获利丰厚,资源开发利用失当。如水电开发,除在建设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和投产后产生少量税收外,开发者并不需要缴纳其他任何费用,往往形成了开发商“一本万利”,政府职能部门却难以约束其履行生态保护的责任,加之商人的逐利性,部分河道生态基流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水资源过渡使用,从而影响水生态环境。

(二)资源开发使用成本偏离市场经济准价体系。目前,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尚未建立健全,通常是通过征收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来体现资源所有者权利在经济上的实现。按现行政策,土地、水、林木等资源均没有列入资源税征收范围,资源税覆盖面过窄,造成难以发挥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作用,从而使大量自然资源受到野蛮的掠夺和无情的破坏,资源开发中“重利用、轻环境”的现象十分突出。从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上看,应税资源的最终产品价格比非应税资源的最终产品的价格相对较高,不合理的商品比价体系必然导致对非应税资源的掠夺式开采。

(三)开发管理呈无序性状态。一方面,由于资源开发使用几乎没有成本,在招商引资中也未对开发强度、开发和使用期限等方面设置准入标准,导致出现“圈而不建、建而不果”的现象,导致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另一方面,由于自然资源行政监管和资产管理职能没有分离,主管部门既履行自然资源监管责任,又代行自然资源资产运行管理职能,政资不分并缺乏必要的资产监管的体制机制,客观上造成为获取资产收益而忽视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甚至在一些情况下出现行政权力干预正常的资产出让或转让,不仅影响了自然资源资产的运营绩效,还极易诱发腐败问题。

(四)资源要素资产化管理水平低。实践中,对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侧重于对资源使用价值的管理,而忽视了对资源的价值管理,重视资源的物理属性而忽视资源的商品属性,这使得国有资源既不能作为资本进行投资,也不能进行产权的转让与置换,所有者权益在经济上得不到实现,严重地削弱了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严重制约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迫切需要改变资源的廉价和无偿使用体制,提高资源的资产化程度,让价格机制对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产生充分的调节作用,促使资源开发走集约高效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通过对__自然资源的现状的问题分析,笔者认为,在生态文明背景下,实现自然资源的资产化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资源保护优先的循环利用机制。坚持生态功能优先原则,对资源开发范围、利用方式、开发强度进行刚性约束,划定保护和利用红线,有效保障生态保护红线不被逾越,确保自然资源的循环永续利用。一是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制度。在明晰的产权框架下,科学界定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各项功能。通过建立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执行主体功能区和生态环境功能区的定位,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合理用途。二是建立生态、资源和环境风险监测预警和防控机制。基于国土生态安全现状及动态分析评估,预测未来国土生态安全要素发展变化趋势及时空分布,逐渐形成生态保护红线监测与预警、决策与技术支持一体化的,具有充分技术、人力和物力保障的,兼有处理突发事件能力的国土生态安全预警体系。三是完善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的产业环境准入机制。根据不同类型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目标与管理要求,制定差别化产业准入环境标准。按照生态功能恢复和保护原则,引导自然资源合理有序开发。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遏制盲目重复建设。鼓励依托资源发展“一三相融、接二连三”的生态融合性产业,促进经济再生产与生态再生产同步,形成“人养山、山养人”、“人养水、水养人”的良性循环。

(二)建立资源性资产台帐。底子清楚是资源资产化管理的前提。一是开展自然资源普查。对县域土地、矿产、水、森林、生物等资源进行普查,把家底子盘清,为资产核算打牢基础。二是实施确权登记。借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工作经验,逐步对县域内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对自然资源在实物量上实施产权登记,明确自然资源的所有者、管理者,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三是建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统计、衡量与核算指标体系,根据自然资源规模、结构、分布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分类建立台账,准确把握自然资源的存量、增量和减量等,为划定生态保护

农村资源资产化范文第2篇

一、现实中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已普遍存在

近几年,随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价值和资产价值越来越显现,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具体表现在:(1)农村集体组织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的方式兴办乡镇企业;(2)乡镇企业间的兼并、合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革而发生使用权人变化;(3)因农业结构调整,致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转移;(4)近郊农民的宅基地以出租、抵押、转让而使得使用权人发生变动。现实证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这种转移已普遍存在并且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现行的土地法律和政策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有较多限制,行政干预也多,但一味的禁止和限制而忽视客观存在的实际要求,不但难收实效,也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日趋成熟的条件下,正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推行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合理、规范的流转途径已迫在眉睫,需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方面予以创新。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法律制度在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力内容的行使上有明显的不完全性。如在集体土地使用权方面,规定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农民宅基地建设、光办乡镇企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而对能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法律明令禁止。在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上,《土地管理法》也做了如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造成实际操作性差。在收益权方面,由于集体土地不能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如房地产开发,使得农村集体组织丧失了这部分土地收益,农村集体经济实力难以壮大。此外,由于国家征地的强制性,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如何处分自己土地时缺乏地位。

高新区处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其外环生态圈以北区域处于城郊,具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区位优势,是高新区乡镇企业主要分布区域,也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产生流转的主要区域。分析高新区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现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产权关系不明晰,使用权“流转”难以规范。表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产权关系不明晰,村民小组与村民委员会法律关系不明确,权力主体行使上较模糊;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分属不同的主体,即农民集体组织将土地租赁给企业使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由企业自建或与本村集体组织联合修建。这就造成在产权关系上由多个法人实体共有,一旦发生经济纠纷或因企业倒闭破产,各方利益难以得到保证。这也是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合理规范流转的重要原因。第二、管理不到位,土地利用率低下。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即高新区是在老区基础建设新区,所以对原有乡镇企业用地难以从源头上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对新增的乡镇企业用地虽然明确规定到规划的乡镇企业工业园中发展,但由于种种利益关系难以完全做到,致使违法占地行为履禁不止。第三、闲置土地处置难。乡镇企业一旦经营不善,停产倒闭后,因债权债务关系使本集体经济组织难以收回出租的土地,或收回后又难以及时出租等,造成建设用地闲置,存量土地不能有效利用。第四、城市化步伐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受到制约。随着高新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致使规划区内农村集体经济和乡镇企业的发展受到限制,被拆迁的乡镇企业难以新“占地”进行发展,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总量的减少。由于受到市场机制的调节和政府征地资金的限制,对农民的就业安置以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补偿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失去土地后的经济来源和基本生活保障。

此外,由于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设定概念模糊,“农民集体”没有明确的法人代表,在行使具体权力时,作为所有权人的农民集体的真实意愿难以得到真正体现,使一些村、组干部利用其地位,充当所有权代言人,为自己牟取利益。在收益分配上,由于没有完善的制度,村务难以真正公开,一些村、组干部利用制度缺陷侵占了大多数农民的利益。上述现象的存在已严重阻碍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的深化改革。

三、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思考

1、在法律和制度方面进行创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完全性从根本上讲是国家意志在立法上的表现。它体现了国家对土地资源以及土地市场的垄断。但垄断是不宜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因此,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在法律上重新确立集体土地在各项权力上的内容和赋予更完善权力行使能力,在倡导国家在土地市场占主导地位的同时,将集体土地使用权纳入有形的土地市场。这些都有待于在法律规范、政策制度方面进行创新。

2、科学的界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此基础上建立严谨的组织结构和明晰具体的产权形态、完善的收益分配制度,这是推行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化、产业化”政策的前提,是农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合理流转的前提。

3、对农村集体土地推行“资产化、产业化”制度,实行“公司化、企业化”管理模式。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对集体土地实行资产化、企业化,有利于农村经济的总体发展,有利于缓解因征地拆迁带来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使农民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有保障。从而,从根本上给农村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相对稳定的出路。

农村资源资产化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城镇化;异质性需求;农村;金融市场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2)10-0035-04

一、引言

农村城镇化是农村在现有的约束条件下发展的必然结果。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城镇化战略的金融支持是在政府主导、市场辅助的金融服务体系下开展,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缓慢、金融产品和制度创新缺乏严重阻碍了农村城镇化的发展。范立夫(2010)提出我国农村城镇化及其金融支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金融供给总量不足和金融支持城镇化认识不足,金融发展缺乏战略眼光以及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等问题。农村城镇化进程引致了异质性金融需求,与之相适应的金融制度,既不同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以大城市、大工业为导向的信贷资源配置战略所决定的商业金融制度安排,也有别于以传统农户的生产或消费为扶持对象的政策农贷制度安排,因此不可能在现有金融系统内单独依靠对某种金融机构的改造来确立(刘芬华,2010)。吕新发等(2006)认为有必要确立适合于城镇化进程的专设性金融制度安排,其核心机制在于小额信贷的风险甄别功能,其路径可以是民间金融的合法化,突破口应该落在金融约束制度的创新层次,放松地方新型法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制,由市场决定金融机构密度。刘祚祥(2010)从农村城镇化的金融需求出发,认为农村城镇化的关键是农户宅基地的资本化问题,通过相应的产权改革,农户的宅基地只要具备了可交易的功能,既可以为现代农业的集约化与规模化生产腾出空间,而且可以为农村城镇化带来工业与城建用地。宋爱军(2008)在对农村城镇化建设中面临金融困难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民间金融的发展态势及其在农村城镇化的作用,提出了有效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是民间金融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促进社会主义农村城镇化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证。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农村金融供给的改革与创新方面研究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而没有系统地研究和分析城镇化过程中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和供给变化,以及由于需求的改变导致的供给创新方向的改变。了解城镇化进程中农村金融需求的变化,研究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为农村金融产品和制度创新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政策,有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镇化建设的效率,保障和谐社会建设的稳步前进。

二、城镇化与农村金融市场的关系

(一)农村城镇化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

城镇化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供给方面,城镇化使得劳动力从劳动生产率较低的农业部门向劳动生产率较高的非农业部门转移,从而提高全社会的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的增长;需求方面,城镇人口增加、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乡镇企业的兴起会拉动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推动经济增长。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城镇人均固定资产投资保持在农村人均固定资产投资7倍左右的水平(如图1),城镇化对投资的拉动是非常显著的。城镇化极大地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从而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

(二)金融市场为农村城镇化提供资金

资金投入是城镇化建设中要解决的首要问题,金融市场为城镇化发展提供资金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金融市场为农业产业化提供资金支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农业生产必须得到一定的金融支持才能保证农业产业化的顺利进行,现有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金融支持主要有农业产业基金、农机租赁和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等。其次,为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金融支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政策性金融资金、商业性金融资金和合作性金融资金。再者,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贷款。中小企业是推动城镇经济增长的支柱力量,现阶段我国农村中小企业通过金融市场融资的主要途径是民间借贷。

(三)金融市场的发展促进农村社会经济转型

现代金融服务改变了农村社会经济的交易方式,促进了农村社会经济由熟人社会借贷转型为向金融机构借贷的方式转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降低了交易成本,人们通过金融机构的支付结算可以节省大量交易时间和费用,企业通过电子货币进行工资、销售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转账可以减少现金往来,避免人工操作的失误和不必要的损失;二是理财方式多元化,居民拥有资金后不仅可以通过存款来保值,在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下,还可以进行证券、期货和购买理财产品等投资活动,对资产进行增值;三是融资途径多样化,农户贷款难一直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民间借贷在农村非常活跃,但是民间借贷的利率通常比较高,农民融资成本高,现代金融服务为农户提供了多种融资途径,改善了农村的融资环境。

三、城镇化进程中农村金融市场的供求关系变化

(一)农村金融市场需求变化

异质性金融需求是指城镇化发展所引致的农村有效金融需求,既不同于当前以大城市、大企业为导向的信贷资源配置战略所决定的商业金融体系,也不同于以传统农户生产或消费为扶助对象的政策性农村贷款制度。金融服务的需求主体能够承担的金融制度成本以及所能够给金融制度带来风险的可控程度,既不符合城市商业金融系统的存在逻辑,也不符合传统政策性农贷的存在逻辑,具有明显的异质性特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 自有资本向资本要素转变的金融需求。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业经营的规模化、产业化,中小企业的扩大生产,自有资本已不能满足农户和中小企业主的经营需求。农业经营者需要将自己拥有的土地、林地和宅基地等经营权进行资产化,中小企业主需要将拥有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资本化,以获得流动资金,支持生产的连续进行。

2. 中小企业小额信贷的融资担保金融需求。中小企业经营风险大、抵抗风险能力弱,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抵押贷款时,需要抵押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严重不对称,金融机构为了降低经营风险也需要信贷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服务,从而小额信贷担保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明显。

3. 农业巨灾风险保险的金融需求。随着农户经营规模的增大,巨灾风险也相应的增大,农户经营资本大都是通过借贷取得的,抵抗风险能力弱,农业经营遇到灾害性现象就可能导致家破人亡的悲剧,商业保险是分担风险的有效途径,农户产业化经营中急需拥有抵抗巨大灾害风险的保险产品。

4. 居民对金融服务便利性的金融需求。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城镇人口不断增加,人民收入水平提高,多余的资金增加,支付、转账、汇兑以及证券等业务需求量也不断增多,城镇居民的金融需求不再是在银行进行简单的存贷业务,而需要得到更多的金融产品,更方便的金融服务。

(二)农村金融市场供给总量不足

金融市场对农村城镇化的支持主要是提供金融资金,其主要表现在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资金、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以及为乡镇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乡镇企业贷款和农村贷款的总额占农村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在不断下降,说明我国农村贷款供给落后于我国农村城镇化进程。

(三)农村金融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微观图解

城镇化引致的农村金融市场异质性需求使得农村金融需求曲线发生改变,同时市场供给曲线的位置也发生了变化,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将农村金融市场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的移动总结为以下三种情况。

1. 供给减少,需求不变。大银行机构的资金投放主要集中在风险可控程度高的政府项目和大笔收益高的大项目,由于中小企业需求资金相对较小,风险可控程度低、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开展业务成本高,城市大型项目融资需求大等问题,使得大银行机构很少上甚至不会开展农村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即便是中小企业的资本收益率高于其他政府或者大型项目。在市场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的供给也会减少,如图2(a),供给曲线由S0上移至S1,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增加,导致大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供给曲线与城镇化进程中的小企业金融服务需求曲线之间没有交叉点。

2. 供给不变,需求增加。由于受到法律和政策的限制,对土地经营权、林权、宅基地经营权以及中小企业固定资产等资本要素的抵押贷款融资还只是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发展,资产要素资产化的金融需求快速增长,但市场供给却没有改变,如图2(b),需求曲线由D0上移至D1,需求增加,但是供给量不能满足需求,导致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之间没有交叉点。

3. 供给减少,需求增加。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城镇居民对支付结算、证券期货等现代金融服务的需求增加,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等现有农村金融主体不能满足城镇居民对现代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需要由商业银行提供,但商业银行主要在城市开展业务,对农村市场的投入少、需求增加的同时供给减少,如图2(c),需求曲线由D0上移至D1,供给曲线由S0上移至S1,需求成本增加,现有市场供给不能满足需求,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之间没有交叉点。

综上所述,城镇化引致的异质性金融需求使得农村金融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需求增加的同时,供给不能同步增加,需求曲线与供给曲线没有交点,即现有金融市场的供求不能达到均衡。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农村城镇改变了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金融市场供给要顺应这种变化并进行创新和改革,保证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为城镇化进程的城乡发展提供资金保障。针对这种需求的变化,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 政府主导向市场驱动发展。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农贷已不能满足城镇化发展对金融资金的需求,市场竞争的优势逐步显现出来。建立相关法律法规,使民间金融合法化,创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在严格市场准入的条件下,引导和鼓励民营小额信贷银行的健康发展,推动商业大金融机构在农村开展优势业务,完善市场竞争机制。

2. 金融主体单一向金融主体多样化发展。传统的以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银行为主体的垄断体系开始瓦解,乡镇银行、商业银行以及民间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的业务份额逐渐增加,业务范围也逐步扩大。政府应该鼓励建立民营银行,使民间金融合法化,发挥民间金融在信息不对称方面的优势。

3. 金融服务单一向金融服务多样化发展。金融机构已不仅仅提供存贷服务,抵押贷款、涉农保险、支付结算、证券期货等现代金融服务也开始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政府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信贷监管,控制经营风险。开发适合农村的金融产品,改进金融服务流程,促进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多样化、多元化。

4. 资产要素无抵押权向有抵押权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中小企业固定资产等要素的抵押赋权已经在部分地区试点,而且效果明显。政府应该总结试点地区资产要素抵押贷款的经验和教训,扩大抵押贷款范围,创新担保形式,设专项基金,为农业产业和中小企业经营提供多渠道的融资途径。

参考文献:

[1]范立夫.金融支持农村城镇化问题的思考[J].城市发展研究,2010,(7):63-66.

[2]刘芬华.农村城镇化、异质性金融需求与金融产业结构调整[J].小城镇建设,2010,(7):31-35.

[3]刘祚祥.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金融支持与金融创新[N].金融时报,2011-02-28.

[4]吕新发,周晓娟.解析新农村建设与农村城镇化的关系[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9):193-195.

[5]宋爱军.发展民间金融支持农村城镇化建设[J].发展,2008,(7):119-120.

[6]李茜,谷洪波. 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绩效分析与政策规范[J].经济与管理,2010,(1).

[7]白鹤祥.城市化与三农问题研究——基于金融支持农村城镇化视角[J].广东金融研究,2007,(8):3-9.

[8]成思危.改革与发展:改进中国的农村金融[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7-14.

[9]徐元明,刘远.农村城镇化中农民权益保障缺失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0,(11):44-48.

[10]张玮,曾国平,何勋鲲.农村金融服务促进统筹城乡收入区域差异研究[J].商业研究,2010,(1):141-145.

[11]张元红,李静,张军.农村金融转型与创新——基于合作基金会的思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149.

农村资源资产化范文第4篇

摘 要:我国现行宅基地管理制度一方面严格限制了宅基地的市场化流转,另一方面又缺失宅基地退出机制,导致在城市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城镇用地与农村居民点用地的双增现象,加剧了城市化与工业化进程中建设用地供给紧张与耕地保护的双重压力。为此探索宅基地流转与退出机制对于实现农村宅基地资产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加速城镇化发展、促进村民集中居住、推进城乡统筹具有积极意义。宅基地退出机制的建立应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措施引导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民主动放弃现有的宅基地或宅基地申请要求,从而实现我国城市化推进过程中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目标。

关键词:城乡统筹;宅基地;有偿使用;退出机制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1-0031-02

我国现行的宅基地分配使用是建立在计划经济时代下,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管理制度,对于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无偿的、无期限的使用本村的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获得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物权法》第1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宅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禁止城 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近年来,中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人口向经济发达地区聚集,加大了流动人口和外来人口在大中城市周边郊区的人口密度,使得城郊农宅的流转意愿空前活跃。

我国现行宅基地管理制度一方面严格限制了宅基地的市场化流转,另一方面又缺失宅基地退出机制,使得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利用普通存在规模大、面积超标、一户多宅、闲置低效利用及随着城市化快速推进城镇用地与农村居民点用地的双增现象,加剧了城市化与工业化进程中建设用地供给紧张与耕地保护的双重压力。为此探索宅基地流转与退出机制对于实现农村宅基地资产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加速城镇化发展、促进村民集中居住、推进城乡统筹具有积极意义。

1 宅基地流转的主要驱动类型

1.1 政府强制征用型

政府强制征用型是指出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利益或者城镇规划发展需要,对所需宅基地实行强制拆迁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安置。这是我国目前宅基主要的合法流转形式之一。

1.2 城镇发展带动型

城镇发展带动型是由于高速的城市化进程带来了城市规模的快速扩张,吸引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和外来人口向城市转移。一方面,城郊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造成了城乡结合部大量农民住宅的空闲。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关于流动人口住房制度的短缺,在城市高房价的压力下,城郊结合部的农民住宅自然成为城市低收入外来务工人员的首选。

1.3 土地综合整治驱动型

随着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广度与深度的扩张,“拆院并院”、城乡土地统筹与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等政策的实施,以及“老宅基地换新住房、换就业、换社保”等做法的推广,极大地推动了宅基地流转与退出。

1.4 乡村旅游发展型

随着各地观光、休闲、体验的都市农业及乡村旅游业的发展,农村优美的自然环境、淳朴的乡情、闲适的生活环境激发了更多的城镇居民到农村投资购房、置业养老。

2 影响宅基地退出的主要因素分析

2.1 管理制度的缺失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与政策主要是对新增宅基地的审批管理,而对闲置宅基地的退出缺乏实施细则;对于宅基地流转的产权主体、流转方式、利益分配等也缺乏系统的制度规范;对于农村宅基地的闲置、一户多宅及超面积宅基地没有强有力的处置方式;目前正大力实施的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的资金筹措、监管等缺乏配套措施。

2.2 农民传统观念严重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传承祖业、保留基业、建新不拆旧的观念严重,大量的宅基地在此观念影响下被闲置。年久失修和无人居住以后便形成空心村,这种旧房未拆,新房又不断涌现的状况,使得农村建设用地规模日益扩张,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不利于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制约和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2.3 宅基地退出市场机制的不健全

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基本社会保障,具有社会福利的性质,长期以来我国对农村宅基地实行无偿无期限使用,这在客观上助长了多占地、占好地的趋势。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宅基地退出奖励和惩罚的市场机制,难以从根本上消除建新不拆旧的现象。

2.4 宅基地建设的监督管理乏力

大量的农村地区长期以来没有编制村镇规划,农民建房选址随意性大,村落布局零乱、分散。此外,对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只重形式要件审查,而轻后后续的管理,加上基层国土所工作人员人手不够、执法手段薄弱,对未批先建、少报多建、私自扩建、随意调换建设地点等违法行为难以做到及时发现和查处。

3 宅基地退出机制的建立

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就是要通过政策引导让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民主动放弃现有的宅基地或宅基地申请要求,从而实现我国城市化推进过程中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目标。宅基地退出的对象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面积超标、违法占用及一户多宅的宅基地退出;二是已在城镇就业并定居的原农户占用的闲置宅基地或农户主动放弃现有合法宅基地退出;三是农户主动放弃宅基地的合法申请。

3.1 面积超标、违法占用及一户多宅的宅基地退出制度

此类宅基地的退出可通过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方式推进。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可增加超面积宅基、违法占用或其他多占宅基地保有环节的税费负担,使得持有宅基地的成本高于收益,促使其主动退出宅基地。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应合理确定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有偿使用费标准过低难以对当事人形成有效的经济压力,有偿使用费标准过高则可能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引起不必要的社会不安定。另外,考虑到宅基地制度的社会福利性质,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应当与补贴制度的建立相配合,分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与补贴标准。

一方面,对于合法取得、面积符合标准并符合宅基地取得主体资格的农户,应当采用比较低的宅基地使用费标准,同时按法定最高面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使用费标准。面积没有达到法定标准的农户可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减少这些农户新申请宅基地的需求。另一方面,对于由于种种原因实际占有非法获得的宅基地(包括合法取得但面积超过法定标准的部分或一户多宅)的农户,采用惩罚性质的高额有偿使用费标准,通过经济压力迫使其主动退出非法占用的宅基地。

3.2 已在城镇就业并定居的原农户占用的闲置宅基地或农户主动放弃现有合法宅基地的退出制度

对于已在城镇就业并定居的原农户,可建立宅基地收回补偿机制,对放弃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者可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无偿换取小城镇中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如果在城镇已有住房的农户,可以按换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按照当地集体土地征拆的征购标准给予补偿。如果宅基地流转能够开放,则可直接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

建立农村宅基地收回补偿制度是以当事人取得宅基地的合法与否为前提(包括因继承、转让等合法途径取得的多处宅基地),对于取得不合法的,原则上应当无偿收回。补偿制度建立的核心是制定国家、村集体、农户三方均认同的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同时,从激励农户主动退出宅基地及农户长远生计考虑,还需从社会保障、就业等方面出台政策,将置换农户统一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3.3 农户主动放弃宅基地合法申请的宅基地退出制度

凡是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农村居民,如果主动放弃宅基地合法申请,可自愿申请到城镇进行集中安置,其相应的宅基地指标由政府统一审批、收储,村集体组织不再分散审批宅基地,收储后的宅基地指标用于置换城市建设用地指标。选择集中安置的居民在缴纳相应的建设成本和税费后,即可获得小城镇中的一套住宅。对缴纳建房造价款有困难,符合低保条件和危房救助条件的居民户,参照各地危房救助的标准进行补贴。对确实不能缴纳建房造价的特困户,政府将危房救助资金转作廉租住房基金,为其安置廉租住房。

在实施宅基地退出机制的过程中,应与城乡增减挂钩制度相结合,加大农村集体组织和各级地方政府开展村庄整治和宅基地整理复垦的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经济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功能和行政手段予以调节。可以把农村土地综合整理中节约的指标挂钩到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中,从城市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维修、物业管理补助等,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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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源资产化范文第5篇

关键词:村集体经济;发展现状;对策建议;三明市梅列区

中图分类号 F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3)20-11-02

农村集体经济是整个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几年来,三明市梅列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认真制定各项鼓励扶持政策,支持和引导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就目前现状来看,如何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依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为进一步了解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现状,探索城郊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之路,本文以农经统计数据为依据,对梅列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现状进行比较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1 梅列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分析

1.1 村集体经济收入稳步增长,但发展仍不平衡 2012年全区村财总收入4 558.9万元,村均收入198.2万元,比2010年的4 084.6万元增长11.6%,年均增长5.8个百分点。其中:经营收入2 986.5万元,占村财总收入的65.5%;发包及上交收入615.3万元,占13.5%;投资收益209.1万元,占4.6%;补助收入539万元,占11.8%;其他收入209万元,占4.6%。全区23个村,村财收入10万元以下的村1个,10万~30万元的村4个,30万~50万元的村5个,50万~100万元的村5个,100万元以上的村8个。村财收入最高的村为1 042.8万元,最低的村为9.63万元,最高与最低之间相差108.3倍,发展不平衡,相差悬殊。

1.2 资源依赖性强,村集体发展后劲不足 从收入的来源构成看,村财收入主要有以下4种类型:一是房租收入型。以房租收入为主要来源,主要集中于城中村、近郊村,也是位列全区村财收入前几名的村。如位于城中的列东、列西、徐碧3个村村财收入合计2 203万元,其中房租收入1 657万元,占村财收入的75.2%。二是林业收入型。主要以木材采伐、林场山价款等为收入主要来源,村财收入一般在100万元左右。三是资产营运型。通过招标承包、租赁经营村集体果园、竹山、电站等资产等获得一定收入,村集体经济收入基本在30万~50万元。四是上级补助型。主要集中于高海拨山村,村集体资源、资产贫乏,村集体无经营收入和发包及上交收入,主要靠上级补助来维持村级组织运转。

1.3 内控制度不严,非生产性支出比重较高 一是村集体支出增长高于收入增长。2012年全区村财总支出4 999.1万元,比2010年的4 262.4万元增长17.3%,高出同期收入增幅5.7个百分点。二是非生产性支出居高不下。2012年该项支出3 985.7万元,占总支出的80%,比2010年的2 974.7万元增长34%。其中,管理费用762.9万元,其它支出3 222.8万元,分别占总支出的15.3%和64.5%,比2010年增长91.4%和25.1%,主要是村民生活补助费提高和基础设施等公共投入加大。三是部分村财收不抵支。当年无收益的村仍有13个村,大多为远郊村、高山村。

1.4 公益事业缺口大,村集体负担沉重 2012年村集体负债4 728.2万元,比2010年增长69.2%,其中兴办公益事业负债648万元,当年新增负债334.6万元。主要是农村公益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加大,村集体生产性投入明显不足,甚至一些村本身村级组织就运转困难,还得支付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造成村集体经济欠债严重。

1.5 村主干任期短,村干部队伍不稳定 村两委短期行为严重,缺少长期规划或规划得不到连续实施。村干部整体素质偏差,缺乏系统、全面的经营管理培训,开拓创新精神不够,无法引导村集体经济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2 村集体经济发展与改革的对策建议

2.1 多措并举,积极拓宽村集体经济发展渠道

2.1.1 科学、合理开发经营性资产,增强村集体造血功能 一是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加大市区繁华地段店面、房产等优良资产投资,依托城区及园区等产业载体,积极发展二、三产业,促进村集体经济持续稳定增收;二是鼓励采取资金入股、异地投资、股份合作等形式,加大房产、小水电、龙头企业等投资,增加村集体投资收益。三是发展乡村生态休闲旅游,通过统一规划、提升档次、集资入股、规范服务等方式,打响生态休闲旅游品牌。

2.1.2 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共同发展 一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坚持“输血和造血”并进,设立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对经济薄弱村的扶持力度,积极培育增收来源,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二是加大共建帮扶。深化部门挂村、村企结对帮扶制度,把扶持重点从解决基础设施建设转到促进村集体经济增收上来;三是大力开展“富村帮穷村”活动。利用富裕村的思维理念和有力的资金支持,积极帮助被帮扶村谋划发展思路,选准发展项目,加大产业项目投入和公益基础建设投入,促进村集体经济协调稳定发展。

2.1.3 盘活存量资产,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对闲置房产、学校及农业设备等,要积极整合,以公开招投标形式实行买断、租赁经营,或以投资入股形式参与经营,提高闲置存量资产的利用率。对于村集体“四荒”资源,采取公开招投标形式,发包给经营能手、种养大户进行规模经营,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2.2 强化管理,不断完善村级集体经济运行机制

2.2.1 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提升村集体自我发展能力 一是配好配强村级班子。按照“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拔一批懂经济、会管理、敢创新、负责任的人才进入村班子,使村级班子高效、务实;二是强化培训,提升素质。采取学历教育、定期轮训等形式,集中开展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升村干部经营管理水平;三是完善激励机制,增强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科学制定村干部养老保障机制、村主干报酬统筹机制,把村干部的报酬与集体经济的发展、集体积累的增加有机挂钩,激发村干部内在发展动力,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2.2.2 加强农村“三资”监管,完善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 一是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建立健全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招投标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全面落实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制度,保障村集体资产安全、高效。二是深入开展清产核资,摸清家底。重点加强村集体房产、土地、果园、林木等资产、资源核查,依法界定所有权、经营权,建立“三资”台账,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三是规范经营机制。加强工程招投标、资产处置、资源发包等“三资”管理,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信息平台建设,推动会计核算票据、凭证、相关合同、协议进网络数据库,推广应用“三资”管理电子触摸屏查询终端,不断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努力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

3 创新经营体制,积极推进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按照“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的思路,稳步推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鼓励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以资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等多种形式,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新型经济组织。

3.1 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以村集体净资产存量数额较大、物业载体较多、经营收入较高的城中村为重点,结合实际科学制定集体资产改制实施方案,明确改制目标任务、内容和具体要求,将集体净资产存量全部量化到每个成员,鼓励以征地补偿款、自有资金和集体资产折价入股等形式投资参股,逐步实现“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

3.2 坚持民主决策、公平公正、规范操作、分类指导的原则 强化村务公开,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改革方案要充分进行民主讨论并进行可行性论证,经集体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整个改革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在依法保障弱势群体、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法律政策不明确的问题,积极发扬民主,坚持复杂问题民主化、民主问题程序化、程序问题规范化,凝聚全体社员智慧、体现全体社员意志来破解。

3.3 量化股权,界定成员资格 实行股权量化到人,并不随人口的增减而变动,股权可依法继承,也可在内部流转,但不得退股提现。在界定成员资格时,充分考虑现役军人、在读大中专学生、户籍在本村的农嫁女、计生优待对象等各种对象的利益,稳妥界定成员利益。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建立符合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的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