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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的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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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的主要作用

采购管理的主要作用范文第1篇

中图分类号:F407.6文献标识码: A

随着工程招投标制的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电力施工企业失去了垄断市场,利润空间被压缩。施工企业只有进一步加强成本控制,才能更好地生存和发展。物资采购是施工企业成本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据统计,目前建安工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一般达60%左右,搞好物资采购管理,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意义重大。1电力施工企业物资采购的特点

电力施工企业的物资采购与其它企业相比,有如下特点:物资数量大,品种规格多,型号繁杂;采购物资的专用性强,对质量的要求很高,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将会直接影响到电网的安全运行;需求量不稳定,要求的供货周期短。2电力施工企业采购管理的薄弱环节

2.1管理不规范,多头采购。由于电力施工企业具有点多面广的特点,有的企业将材料费划拨到各个分公司或项目部,由其自行采购,从而形成多级、多头采购,造成管理混乱,成本失控的局面。

2.2成本控制不到位,采购过程监控力度不够。由于电力施工企业物资的规格品种繁多,采购工作量大且具有复杂性,目前许多企业虽然已经意识到加强物资采购成本控制的重要性,但在具体实施中,对采购成本的控制还不到位,对采购过程的监控力度不够。

2.3采购模式落后,流动资金占用量大,缺乏对供应渠道的管理。目前有的企业的物资采购还停留在“为库存采购”这一传统的管理模式上,一方面为了保持一定的库存,占用了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另一方面只重视对采购物资的管理,缺乏对供应渠道的管理,供需双方未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以临时的或短期的合作机制为主,造成了竞争多于合作,进而导致了采购过程的不确定性。

3优化采购管理的措施

3.1规范采购管理,控制采购成本

3.1.1实行归口管理,集中批量订货采购集中批量采购是实现降价节支的前提,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它具备分散采购无法比拟的优势。由于采购批量大,供应厂家便于合理安排生产,降低单位生产成本,供需双方互惠互利。尽管施工企业有点多面广、分散管理的特点,但物资采购归口物资部门进行,才能为实现集中批量打下基础。物资部门对工程物资统一采购、供应管理,使采购批量加大,采购成本降低,实现规模效益。物资部门归口负责采购产品的控制和管理,并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和考核。

3.1.2规范物资招标采购程序

物资招标采购是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产品质量、降低采购产品成本的重要方式。招标采购是通过投标者之间的充分竞争,使招标人能以较低的价格和较高的质量、较好的服务获得设备或材料,可以防止的产生,有利于采购的公平和公正。企业在招标采购中,应按国家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履行国电公司、省级电力公司制定的招标管理制度。并根据相应的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及招标采购流程。对限定金额以上的物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确实不便招标的,则采取议标方式。电力施工企业的物资采购招标主要以邀请招标方式为主,邀请的厂家在每年的合格供方名录中选定。设立招标领导小组及评标专家库,纪检审计部门参与并监督,评标专家根据投标厂家的报价、技术水平、业绩、售后服务等情况评定出合同谈判单位的先后顺序。

4.施工企业物资集中管理的设想

4.1 成立物资管理中心

在公司总部成立采购中心,中心作为实施集中采购的归口部门负责全公司采购工作的管理。施工企业的特点是点多、面广、管理资源紧张,要做集中管理首先就是有归口管理主体。 把物资采购的工作归口于采购中心,这是实现集中采购的基础。 相反,如果制作制度上的集中,采购主体还是由项目执行,那还是多头采购各自为战。这里所说的采购中心由以前的公司采购部(各施工企业都会设立)管理,主要承担的职责主要是集中采购管理。

4.2 制定管理程序

成立采购中心后, 由采购中心负责制定公司的集中采购流程,流程包括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的实施、采购过程监督、采购结算管理等全过程。 采购中心负责采购的招标、谈判、合同签订,项目部负责材料的验收、存储,其中结算工作由项目部收集结算原始资料编制结算书,并通过内部审核后交采购中心审核。

4.3 采购范围的界定

集中采购范围的界定非常重要,施工项目物资采购品种繁多,消耗量差别很大。 如果所有的采购都采用集中采购的方式就回到了计划经济的集中采购,不合理也不适应市场发展。 集中采购最适用的是大宗物资,所谓大宗物资是在施工中消耗量大、价值高、需要成批使用的物资。 工程上经常使用的大宗物资如:建材、钢材、电缆、管材等。

4.4 采购的全流程管理

采购的全流程包括:采购计划的制定、采购招标、采购合同的签订、采购的实施、采购的结算、采购工作审核。采购计划制定要准确、前瞻、统筹,采购计划的制定,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制定采购计划,计划的制定要严谨、准确,既要考虑实际用量和一定富余量,又要严格核算避免浪费,采购要提前策划,在不影响施工组织的情况下,不造成现场仓储费用增加的情况下,及时提出采购需求。 采购招标秉承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采购合同采用经过公司法律顾问审核过的合同,对待不同的供应商,采用同样的合同版本,及时做更改,主要条款不能变,防范合同风险发生。 采购的实施过程中,注重信息沟通,在材料验收时,注意留好原始凭证。采购结算必须制定完备的流程,层层把关,在项目部审核是必须有包括项目经理在内的两人以上参与结算资料的审核。 在项目结束后,对项目部采购成本做分析,审核项目部集中采购的执行情况和采购管理的绩效。

4.5 集中采购供应商的管理

做好供应商的管理是确保集中采购顺利进行、降低采购成本的重要环节。 批量的集中采购形成买方市场,为施工企业降低采购成本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大多数施工企业都有合格供应商名录,应该在众多的供应商中选择信誉好、能力强的供应商作为主要供应商,在与主要供应商加强合作的基础上,发展辅助供应商,主辅相结合,优胜劣汰,不断的充实和更替供应商名录,保持供应商团队的活力。使供应商管理为集中采购保驾护航。 由于施工单位的项目分布区域广,尽量发展销售网点覆盖广的供应商。

5.结语

采购管理是企业的一项很重要的管理职能,采购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如何优化采购管理,降低材料成本已成为电力施工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内容。参考文献:[1]生宝来. 施工企业物资集中采购管理探讨[J]. 经营管理者,2013,02:167.

[2]张明厚. 电力施工企业物资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大众用电,2011,05:15-16.

[3]刘冬颖. 完善电力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的策略[J]. 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11,02:54-55.

采购管理的主要作用范文第2篇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或劳务的行为,又称为政府统一采购或公共采购。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防止舞弊和其他不正常现象发生,西方各国都依据本国的不同情况,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及政府活动的公开性、透明性原则,制定专门用于对政府采购行为中的采购主体、采购范围、采购程序、采购方式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规范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总称为政府采购制度。比较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一般以《政府采购法》的形式体现。

在我国,财政部已正式颁布了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管理规定,明确由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将逐步走向正规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并根据国际惯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

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框架我国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尚未确立之前,应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办法》进行管理。政府采购具体政策的制定应由财政部门负责;工作规划、组织和管理由财政部门牵头;供应商的资格确认、采购预算和项目管理,由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共同协商办理;采购货款,在供应商履约后,由财政部门按合同支付;采购中发生的争议应按现行规定处理,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采购中介组织、采购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应按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别负责,财政部门可以起协调作用。,其管理模式的基本设想如下:

1.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政府采购属于本级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因此,各级政府可在不违反中央政府制订的采购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制定各自的采购管理规则。但是,如果地方政府进行的采购项目,含有中央政府的专项拨款,应与中央政府协商确定采购主体。

2.建立政府采购主管机构。

根据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政府采购中的集中采购项目应由一个专职机构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政府采购中心是由政府组建并根据政府授权负有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和集中采购事务,并直接开展采购业务的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以及其他有关采购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一些招标事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办。

政府采购中心应当组织开展的主要工作是:工程采购。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由财政拨款的公共工程的概、预算进行评估论证,核定建设成本;参与公共工程招投标。服务采购和货物采购。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确定标的底价,开展商务谈判、合同签订;监督合同执行,参与验收等事务。行政保障。主要负责各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中心的财务管理,中心行政事务。采购中心的人员应以专业人员为主,要特别重视吸纳工程设计、工程预决算、工程管理、国际贸易、经济法、质量监管等方面的人才。科学选拔和安排政府采购中心人员,是为了确保采购队伍的专业化,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风险。

采购中心的经费来源于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关于服务收费问题,考虑到政府采购中心既可自行直接组织采购,也可委托招投标中介组织采购,同时采购中心要承担履约、验收工作和采购风险这些特点,可参考国内现行招标机构向委托采购方收取服务费做法。所收费用,主要用于业务开支(包括纳税)、工资、人事培训及补充风险基金等。

3.明确具体的采购模式。

目前,国际通行的采购模式大致有三种:集中采购模式,即由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所有的采购;分散采购模式,即由各单位自行采购;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即财政部门或专职机构直接负责对支出单位大宗、大批量或单项价值较高的商品或服务的采购,其他商品(主要是低价值和特殊商品)或服务则由各支出单位自行采购。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应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

4.加强对招标机构或采购机构的管理。

招投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之一,由于招投标技术性很强,因此应当允许借助招标机构来办理。另外,有的支出单位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或不能自行采购,如果实行分散采购模式,他们就可以委托给采购机构来办理。因此,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后,要鼓励社会上建立招标机构和采购机构。一般来说,这些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主要是帮助采购单位组织招投标等。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机构并制定办法对这些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管理。

5.建立仲裁机构。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必然会产生许多矛盾,需要进行仲裁。仲裁的主要内容是招投标和履约中的疑义和有争议的问题。在招投标和履约的过程中,招投标双方和履约双方在一些程序、协议条款和运作方式上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疑义和争议,当这些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就需进行仲裁,如遇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还涉及到国际仲裁问题。从国际看,政府采购仲裁机构,有由财政部门负责的,如新加坡、韩国等;也有设立独立的采购仲裁机构的,如加拿大国家贸易仲裁法庭、日本政府采购审查委员会等;还有不少国家是由地方法院来进行仲裁的。我国也需要建立或明确政府采购的仲裁机构,以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确保政府采购公正、公平原则的落实,维护政府采购的信誉。

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购的法规体系国家财政部已正式出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事宜,要求各级政府的货物、商品、服务采购主要通过竞争招标方式进行。同时,我国的《招标法》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及控股企业在购买一定规模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时必须实行招标,这样就把部分政府采购纳入招标投标管理,强制性地对招标范围进行规范,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有了招投标法,无需再制定政府采购法。事实上这两个法有着本质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对象是政府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的经济行为;招投标是指招标人发出邀请,要求投标人对所采购物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进行承诺的行为,因此招标投标法调整的对象是订立合同的行为。

2.法的类别不同。按法律的性质分类,政府采购法为行政法范畴,招投标法为民法、经济法范畴。

3.立法目的不同。政府采购法通过对采购的政策性和技术性进行规定,有利于加强支出管理,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并与其他有关政策结合,使政府的有关政策目标得以贯彻。招投标法是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主要是从技术上明确招投标的具体程序及相关要求,保证采购活动能够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地运作。

4.适用对象不同。从适用对象的覆盖面上看,招投标法要比政府采购法宽得多,政府采购法的适用对象是所有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及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招投标法的适用对象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和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如从涉及的业务来看,政府采购法包括适用对象所有采购活动,而招投标法只涉及到适用对象中采购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且又适合于公开招标的采购活动。另一方面,政府采购法只强调买进行为,而招投标法应该包括买进和卖出两种行为。

政府采购法除包含招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之外,还要规范政府采购的主体、政府采购方式及各自的适用条件、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等内容。招投标法主要规定招投标程序和规则或规范企业的招投标行为,但不涉及采购实体、采购政策、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内容。总之,两法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关系是:政府采购法为实体法,招投标法为程序法。我们考虑,政府采购的立法应与政府采购实践的进程相结合,政府采购立法工作应以现行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为基础,在经历大量实践的完善后,最终完成人大立法,形成《政府采购法》。“办法”属行政法规(规章),只是将政府采购行为统一于规范于国内的行政管理范围之内,使这项工作在国际谈判中仍有较大的灵活性;《政府采购法》属于国家法律,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最高形式。这需要一个时间过程,但最终必须以法的形式出现。由于政府采购法涉及国际贸易关系,因此,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应充分尊重相关国际法的有关准则。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立法指南》,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政府采购非约束性原则》,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信贷采购指南》应作为我们重要的参考依据。制定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应把握以下基本原则:政府采购法中的有关政策性条款,要从国情出发,结合国际惯例加以明确;对采购行为的规范和管理,要有利于强化财政的主导地位;国内已有成文法中对采购行为进行规范、但不影响财政对采购工作管理的,仍应维持其有效性。稳健起步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的实践应从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开始,目前,上海、重庆、深圳、河北、安徽、沈阳等地财政部门已经在进行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中央财政也将适时地对一些专项购置按照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我们将力争用3~5年时间完成从试点到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进程。

关于试点问题,各级政府应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级的采购管理办法,同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政府采购工作的范围,应严格控制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范围之内,不应包括国有企业。按国际惯例,国有企业可以不包括在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之内;如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等于扩大了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将来在国际贸易中会使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2.政府采购工作中,在采购项目和方式上要注意多样性和全面性,既要安排标准产品的采购,也要安排一些非标准产品的采购;既要安排竞争性招标采购,也要安排分阶段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以及集中采购和批量采购。这样做的目的是,可以积累经验,锻炼干部。

3.在采购工作中,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制定采购政策和采购管理方法,监督采购政策、管理办法的落实,处理采购工作中产生的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及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等方面,不应干预(参与)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具体采购事务。各地在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时,对供应商的限制性规定中,不应也不能出现地区垄断和地区保护性条款。

4.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财政部门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政府采购工作不仅与预算编制、支出管理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紧密相关,而且还涉及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及外汇管理等项工作。按现行我国政府的职责分工,这些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因此,财政部门在工作中,应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共同把工作做好。切实搞好配套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是现行财政管理方式的转变和延伸,它的实施需要相应的内部和外部条件。从财政系统来说,它需要改革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虽然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已有相当长的历史,但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各方面能否对建立这一制度的紧迫性、必要性及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作用形成统一、深刻的认识,将从主观上影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因此,需要大力宣传和普及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使社会各方面达成共识。另外,由于预算外资金的大量存在,我国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既有预算内又有预算外,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把各种采购资金纳入统一账户,各部门预算也必须细化,财政对各部门资金使用的监督将大大强化,这必将触动各部门的既得利益。同时,统一、公开的政府采购活动对行业垄断将构成相当威胁,也必然会遇到部门、行业的阻力。就地方政府来看,公开的政府采购将使其采购活动对本地区的保护难以奏效,从而影响地方政府的利益。因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也需要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

第二,加强预算监督。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后,财政监督将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延伸,从而改变目前财政监督乏力,财政支出管理弱化的现状。而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财政部门不仅要制定政府采购政策,而且要参与指导采购管理。这就意味着财政部门的工作领域将得到拓宽,财政干部的知识结构也要做相应的调整和改进,既要懂政策、懂技术,还要懂市场经济,真正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的监督。

第三,改革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一般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种,构成了各级政府会计的核算网络。每年预算一经批准,财政部门即按预算和各单位的用款进度层层下拨经费,年度终了后,又层层上报经费使用情况,汇编决算。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可以不再简单按预算拨款经费,而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货商拨付货款(支出)。由于这部分支出采取了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决算也不需再层层上报,财政总会计可以根据支出数直接编报决算。

采购管理的主要作用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工程材料采购 制度 方案 成本

1、材料采购人员必须正确了解并执行材料方面的法规

在我国,不同的建材采购和使用都有不同的文件规定,作为材料采购负责及管理人员

在了解相关法规及文件的同时,还必须做到认真严格按规定执行。如在目前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就明确对钢材、 商品混凝土、 石材、胶合板、管道、预制混凝土构件、 商品砂浆、混凝土外加剂等等材料实行了备案证明等管理。

2、建立严格的采购制度

规定材料采购的申请、授权人的批准权限、采购的流程、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关系、各种材料采购的规定和方式、报价和价格审批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健全材料采购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完善的材料采购内部控制制度,不仅能规范企业的材料采购活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物资的正常、及时供应,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率、杜绝部门之间扯皮、推诿,而且能从制度上规范采购人员的日常行为,预防在采购过程中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采购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应规定材料采购的预算、请购、授权人的批准权限、材料采购的流程、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关系、各种材料采购的规定和方式、报价和价格审批等。

3、合理制定采购方案

采购阶段材料的成本控制应当首先选择适应的采购方案,做好材料需用计划,加强采购管理,规范采购制度,降低采购费用。对一个施工计划段所需要的材料数量、价格进行列表分析,用ABC分类法分析出主要材料、次要材料和一般材料,进行分类管理,对主要材料要实行重点管理。利用价值工程原理对主要材料进行功能和成本分析,求出降低成本的对象和目标。综合考虑使用计划、采购周期与使用批量,选择最佳采购方式,减少流通环节,减少收发、储运各环节损耗,实现降费节支。其次是正确选择采购时机,尽可能减少材料库存,并加强库存管理,减低库存费用,优先就地取材、使用现场制造的材料、选择本地区建筑材料。

4、选择合适的采购模式

如施工过程中的大宗材料,包括钢筋、水泥等,适宜采用供应链采购模式,由企业进行集中采购。由于这一类材料对施工过程影响较大,必须要保证供应的充足、及时以及质量,传统的采购模式库存过大,资金的占用量大,企业讨价还价的能力偏低,不能获得价格上的优惠,也会产生大量的交易费用,不能达到采购中的规模经济。所以建筑施工企业有必要寻求一种与供应商之间的新型合作模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即供应链采购模式。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的投标过程中,依据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就基本确定了各种建筑材料的需要量。在工程中标后,对项目所需的主要材料、大宗材料,项目经理部应编制材料需要量计划,由企业物资部门统一订货采购。对零星材料,项目部可采用就地自行采购模式,从而实现时间上的控制与材料成本上的控制。

5、拓展料源渠道,降低材料采购成本

企业应根据市场供应和对材料的需求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努力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抓紧管理材料物资的采购-供应渠道,坚决中断与那些质量低价格高、信誉差的供货单位的业务关系,选择信誉好、质量优、价格适宜的生产厂家和供销单位,定点挂钩,建立良好的购销合作关系,就近发展材料物资供应基地和协作网络,形成稳定、有效的采购、供应渠道。对于需要量大、需求期长的主要材料物资施工单位还可以拿出一定的资金,跟有关生产厂家和供销单位进行长期投资,控制其生产经营活动,以便获取优惠价格保证长期供应。其次可发挥集团公司采购的优势,统一进行材料采购,降低材料采购成本;对大型设备、钢材、木材等批量大、金额高的大宗材料实施统一采购,既能保证质量,又能节约采购费用和降低采购价格。

6、做好采购询价管理,采取议标订货。

所谓议标订货就是需方根据自身需求拟定一个基本的选标条件和价格文件,向具有一定供货能力的供货厂家发出标书,供货厂家依照需方提出的条件向需方投标。在议标会上由需方组织的招标委员会公开唱标。这种订货方式能比较客观地反映资源分布、生产及价格构成情况,有利于需方选择供货厂家,确定切实可行的供需关系。做好采购询价管理,现在需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借助网络优势,快速地浏览和获取需要的信息,从而保障采购询价管理、得到询价结果的高效率。

7、做好供应商确认和采购合同签定

供应商的选择依靠采购询价环节的评价结果,也要参照其他标准,如供应能力、历史信誉等。确定了供应商后,要签署采购合同,签定前,需要对合同类型进行选择,确保把最大的实施风险放在供应商。合同可分为三种:成本加奖励费合同:主要用于长期的、硬件开发和试验要求多的合同;固定价格加奖励费用合同:长期的高价值合同;固定总价合同:项目易于控制总成本,风险最小;供应商风险最大而潜在利润可能最大,因而最常用。

8、加强采购组织与人员建设

为达到以上功能目标,建立明确的授权机制,将整个系统按使用人员角色进行具体的功能模块划分。(1)业务经理。主要完成审批员管理、一般查询用户管理和有关建筑材料采购统计与分析工作。(2)审批员。主要完成材料基础库信息维护、片区材料采购审批与指导、价格分析、合同审核、报价员审核、供应商管理等具体工作。(3)报价员。主要完成材料采购计划制定、招标公告、自由竞价组织、采购计划申报、招标议标谈判、片区材料价格管理等具体工作。(4)材料供方。主要完成自身经营材料价格、查询招标信息、参与材料招标竞价具体事务。(5)项目材料员。主要完成项目各种材料在不同时间需用计划制定与上报工作,分项目进行。(6)查询用户。主要是工程投标人员与项目成本控制人员、公司领导层等,定期查询材料市场信息价、内部参考价等具体信息。(7)系统管理员。主要完成数据的安全备份及保密防护工作。

9、结束语

材料成本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研究建筑企业供应链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建筑材料的采购成本在整个工程造价中占40%-60%甚至更大,因此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减少建筑材料采购的成本,有效地减少施工企业的整体成本,从而增强施工企业的竞争力。目前,由于市场体系还不完备,法治还不够健全,管理也还不到位,在物资采购供应上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值得我们足够重视并在不断地工作实践中加以解决,要不断地完善材料采购和管理费用的控制体系,加强和提高材料管理人员的成本意识,探索和寻找降低材料采购成本的最佳方法,正确处理材料的批量采购与建筑成本的匹配关系,最终达到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采购管理的主要作用范文第4篇

(一)我国政府采购的立法模式选择

政府采购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1)通过专门立法规范政府采购。西方发达国家普遍较早通过专门立法规范政府采购,美国是其中的代表。美国在建国之初就开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迄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1]1861年,美国就通过了一项联邦法案,规定超过一定金额的联邦政府采购必须使用公开招标的方式。1949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为联邦服务总署提供了统一的采购政策和方法。[2]尤其突出的是美国1933年开始实行的并于1954年和1962年两次修改的《购买美国货法》,影响更是深远。[3](2)在相关部门法中确立政府采购准则。如日本就是通过其1947年的《财会法》确立政府采购的基本规则。[4]西班牙也是在其《国营契约法》、《国营承包工程通则》中规定政府采购使用的方法、招标程序和争议的解决等内容。[5]澳门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澳门行政程序法典》;1984年12月第122/84/M号关于公共合同的法令;1985年7月第63/85/M号关于货物和劳物采购的法令;1992年6月第28号法令(28/92/M)《有关社会房屋建筑内从事商业活动间的批给制度》;1990年5月第3号法律(3/90/M)《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务特许制度的基础》;1993年4月第13号法令(13/93/M)《有关房屋发展合同的制度》;等等。

韩国是政府采购制度变革较快的国家。自1949年建立局部集中采购制度以来,历经了多次改革。以前其政府采购立法是分散的,主要在《预算会计法》、《公共预算和帐户法》等法规中作出相应的规定。1995年,该国财政经济院国库局先后制定了《政府合同法》、《政府合同法实施细则》、《政府合同法实施准则特别条例》、《政府合同法特殊采购特别实施条例》等法规。为了使其国内政府采购法律符合WTO的规定,韩国将按《协议》的要求,进一步改革合同法。[6]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应当采用专门立法与配套立法相结合的模式。(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政府采购法》,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法;(2)由国务院制定《政府采购条例》,集中和综合规定政府采购的各种主要制度,具体体现政府采购制度公共行政性;(3)由财政部制定能使法规和条例得以具体实施的《政府采购操作指南》,翔实地对采购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程序、方法、监督等作出规定,对各种不同的方法,比如招标、门槛价、议定价、寻定价等有细致的指导;(4)在与政府采购相关的立法中,还需要作出与政府采购专门立法相配套的规定,解决诸如竞争、招标、合同、会计等问题。对此,有的论著指出,“在确定公共采购规章、准则以及采购合同条件时不应忽略对采购人员产生影响的法律,包括: ① 外汇管制和关税,影响采购机构自由地选择供应方。 ② 控制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 ③ 关于工资和工作时间法规。 ④ 国家工业安全和保健条例。 ⑤ 国家环境保护规章。 ⑥ 价格指数化,为中、长期合同在通货膨胀情况下谈判提供基础。”[7]

(二)我国政府采购法的框架

作为现代化的后发国家,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必须遵循三项原则:政策性条款,要从国情出发,结合国际惯例来确定;技术性条款,应以可以操作为前提,借鉴国际惯例加以明确;体制性条款要有利于财政在政府采购管理中主导地位的形成。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基本框架大致为:

第一章、总则。它包括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基本原则及有关定义条款,等等。

第二章、采购关系主体。它包括政府采购委员会和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职责界定及其与有关部门的关系;政府采购主体的类型、条件和资格;政府采购中介机构和供应商的资格管理;外国厂商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特殊资格管理;国内厂商的优惠规则;等等。

第三章、采购方法。它以规定招标采购方法为主。包括:公开招标、选择性和限制性招标的原则和适用条件;招标文件、公告的内容及其保密原则;招标程序的主要环节和疑议处理方法;押标金和保证金的确定和处理方法;开标、投标、议标、决标的原则、程序和方法;决标公告的内容和资料的汇送方法和时间;询价采购、直接采购和服务采购的原则、适用条件和主要规则;等等。

第四章、采购合同。它包括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同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后果;履约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方法;采购合同的管理,如验收管理(期限、方法、采购商品的品质管理的方式)、档案管理;结算和奖金拨付方式;等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争议解决。异议及申诉的提出方法和程序;申诉处(受)理原则、程序和方法;(处)受理申诉的机构、设置、工作程序和方法;采购机关和厂商在申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等等。它主要包括审查程序、仲裁程序、诉讼程序。

第七章、附则

提出以上框架,具体理由主要是:(1)该框架涵盖了立法宗旨、采购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法律责任以及争议的解决,内容全面,既符合我国一 般立法要求,又与《示范法》的框架大体一致。(2)由于采购合同在采购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且与一般合同在合同主体、履行方式方面有一定差异,兼之如前所述,国外有韩国等将政府采购制度以合同为规范重点[8],我国大陆亦有《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先例,有作专章规定的必要性。(3)对争议解决作专章规定,主要是因为《示范法》中的审查方式有其特别的意义,它有助于采购主体自已改进工作中的不足,我国立法可继受之。当然,《美国政府采购法制第三人代位诉讼之研究》[9]一文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4)《示范法》中规定了多种采购方法,且将服务采购方式单独作了规定。目前的倾向性意见是,招标应为采购的首选方法,另外由于服务采购方法比较独特,因此对这两种采购方法应作特别规定。这一思路与《示范法》也是相吻合的。

(三)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内容

1、政府采购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的范围是货物、工程和服务,其中以货物采购和工程采购为主。由于我国财政收入,尤其是预算内收入占GDP的比重严重偏低,政府采购体系应以货物为主,同时将大型工程纳入采购范围。等财政收入宽裕后,再建立完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体系。就货物采购体系来看,应把石油等战略储备物质和重要的办公设施、办公用品作为主要采购客体。有人认为,国际上通行的表述方式即“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中购买工程不符合汉语习惯,不宜采用。这种看法在我国深圳市、安徽省的政府采购法规中有反映,就连我国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第2条表述为:“本法所称采购,指工程之定作、财物之受买、定制、承租及劳务之委任或雇佣等。”也是闪烁其词。《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充分考虑国际通行的做法,没有拘泥于汉语使用习惯,容忍了这种外来语的搭配方式,规定采购范围为“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值得赞同!

具体货物和工程服务项目目录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批准,各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货物和服务,或由外国供应商承包公共工程。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及最终货物虽在本国生产或组装完成,但本国增加值含量不足其中价值的50%的货物。

对于粮食,由于涉及国计民生,我国采取保护价收购。这种情形虽然也属于政府采购,但情况十分特殊,须另行规定。以下四项尽皆如此:(1)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2)国家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瘟疫,需紧急处理的采购项目;(3)人民的生命或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处理的采购项目;(4)经采购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采购项目。

由于目前政府对厂商的信息掌握太少,招标时可供选择的对象十分有限。厂商对政府需要采购的项目也了解不多,影响积极竞标。建议建立政府采购目录制度,加强供需双方信息交流,促进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其要点有:(1)政府采购目录的编制。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并提交采购委员会审议。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考虑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并根据需要与可能合理地确定政府采购的范围。(2)政府采购目录的批准和公布。政府采购目录由同级政府批准于每年的7月份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10]鉴于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和信息产品的普遍应用,我国政府上网踊跃,应强调通过电子媒体政府采购目录。电子目录的使用能使政府缩短定货周期、减少采购中所需财力物力、更加了解合同中的产品及服务,同时使采购前产品比较成为可能。不过,“工业市场受各种各样的价格差距和行业习惯的影响。工业顾客有差别的采购行为、产品的说明需要以及缔结特殊采购合同的愿望使得有必要制定独立的电子商务计划。”[11]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国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主要是在财政系统进行,《中国财经报》自1998年由财政部创办,并开设政府采购专版以来,在社会上已有一定的影响,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是政府采购信息披露的专业媒介。同时,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信息网络亦可。

2、政府采购组织体系

政府采购组织体系,是指由法律设定、分别承担一定政府采购职能的各种主体在政府采购系统中彼此分工和联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我国的政府采购组织体系主要由管理机构、采购机构和相关机构构成,法律上主要表现为管理体制和采购主体、相关主体的资格管理制度。

(1)管理体制。根据我国现行地方立法,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委员会制,将有关部门吸纳到委员会,共同参与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以协调和化解部门之间的矛盾。如《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和协调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办公室设在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另一种是部门管理制,主要是财政部门,便于对政府采购的管理,也符合国务院机构改革关于“一项行政事务宜由一个主管部门管理”的精神,避免多头管理。如《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我国立法或现实生活中,我们还发现,采购主管部门不仅负责采购政策的制定、采购计划的审批,还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采购活动。有的地方,采购机构相当于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下设机构。

笔者认为,建立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必须以保证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及更为有效地克服旧体制的惯性,将对新制度的阻力和内部的摩擦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建议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借鉴韩国立法,规定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为政府采购委员会(简称“采购委员会”,下同)。采购委员会由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审计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派员组成,主任 由财政部部长兼任。政府采购委员会宜在财政部设立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其职责为:(1)拟定政府采购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监督政府采购法规和政策的执行;(2)管理政府采购市场,如对供应商、中介组织实行市场准入,对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调查和处理,随时抽查用户发现问题,责令采购机关进行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等等;(3)根据支出预算确定集中采购目录;(4)指导中央采购机关的工作;(5)规定并修定适用招标采购方式的金额标准;(6)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行政事务。另外,采购委员会不得参入和干涉采购机关和供应商之间的具体商业行为;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的审计。

(2)采购主体。在我国渐进改革的背景下,我国现行立法对于政府采购主体规定存在较多不完善的地方: ① 专门采购机构的性质和地位。如《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本市市级政府采购机构,接受采购委员会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二)接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三)建立与本市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7条、《珠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4条也给予了规定。但这些采购机构的地位和性质存在较大差异。一种意见认为,采购机构与财政部门是关系,采购机构财政部门进行采购活动,但实际操作中易演变为行纪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采购机构是政府授权的采购机构,是名副其实的独立法人。笔者认为应折衷两种观点,借鉴澳大利亚的做法,建立两种不同性质的机构,并为它们创造自由、平等的竞争机制。 ② 关于采购机构与使用单位之间的关系,各地立法都没有相关规定。在发生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时,使用单位直接向供应商提出退换产品或者直接要求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必须予以规制。 ③ 对国有企业是否纳入政府采购主体的范围存在分歧。笔者不主张政府采购主体包括国有企业。原因有三:一是我国加入WTO在即,控制政府采购主体范围,就相应控制了政府采购市场,有利于避免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地位。二是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以及社会募集资金,财政性资金所占比例很少。三是随着我国公有制经济实现多样化进程的推进,企业产权必然走向多元混合,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的区分日益困难。 ④ 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作为政府采购主体,没有从财政性资金使用量上作限制。笔者主张借鉴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第4条规定:“法人或财团接受机关补助办理采购,其补助金额占采购半数以上,且补助金额在公告金额以上者,适用本办法之规定,并应受该机关之监督。”

基于以上认识,建议我国政府采购立法规定: ① 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为政府集中采购机关。其职责为:统一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业务;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公共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有关事务;受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承担不具备或被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机关的采购业务;受采购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办由采购委员会委托的其他有关采购事务。 ② 各行政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及国有事业单位、接受财政补助的社会团体为非集中采购主体。非集中采购主体自行组织未纳入采购中心的采购项目。 ③ 超过一定数额以上的采购由中央政府采购机构负责,重大项目的采购过程亦由中央政府采购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地方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范围内从事采购活动,还应受中央财政和政府采购机构的指导监督。 ④ 采购机关可将采购的具体事务委托给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政府采购公司或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政府采购业务。

(3)相关主体的资格管理制度。它主要包括: ① 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管理。如《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招标中介机构具务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申请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一)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二)熟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经济、法律专职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80%以上;(四)具备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五)在申请资格前3年内,未发现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② 政府采购政策咨询机构的资格管理。主要是实行各级政府采购政策制订与绩效测评专家委员会的资格制度。政府采购实质上是政府支出的安排和使用行为,将政府采购政策与其它政策相结合,能够实现政府的各项重大政策目标。因此,应当建立政府采购政策专家委员会,由其制订事关国民经济全局的采购政策,并对政府采购政策实施后的绩效进行测评,以便更好地调整实行的政策。与此相应的还有政府采购专家委员的资格制度。 ③ 供应商的资格制度,即供应商的市场准入程序及资格管理。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它分为国(境)内供应商和国(境)外供应商。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和售后服务问题时,使用单位有权直接要求供应商退换产品、提供售后服务,这是供应商的义务。供应商的高级管理者不能有犯罪记录,三年来必须一直依法纳税。特别指出的是,为了保护民族工业、支持国有企业发展以及进行国内宏观经济调控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我国应在一段时间之内(按目前我国发展速度,以15年左右为宜),将特定产业的供应商限定于国内,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向国外开放。 ④ 政府采购监督委员的资格制度。为确保政府采购监督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下设“政府采购监督委员会”,行使监督权时注意“抓大放小”,注意改进监督的工作方式,既要监督下级政府的采购活动,也要监督同级政府的采购活动。[12]

3、政府采购的形式和方法

我国各地的立法一般选择了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采购形式,但广东省采取了分散采购的形式。建议我国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形式,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分散采购是指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集中采购是指有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采购。它的金 额标准各异,一般适用于:(1)大宗物品的采购,即消耗量大的低值易耗品如纸张等。(2)单位价值较高(如在10万元以上)的物品,如汽车、计算机、空调、复印机等。(3)一定门槛价之上商品或服务。关于门槛价的确定,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刚刚开始,各地区间的财政经济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对此不宜“一刀切”,应允许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采购“门槛价”存在一定的差别。建议中央采取门槛价为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但是当年需要批量购买累计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同类商品或接受等值的服务。(4)鉴于公共工程的资金来源多样性,以及公共工程质量对公共安全的影响,政府应将工程采购列入集中采购之列,以加强对其控制和监督。但工程采购不同于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采购程序较为复杂,建议借鉴《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重大工程采购,采购中心可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经采购委员会审议,采购中心也可以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门、项目法人单位自行组织”。

政府采购的方法,可采用公开(竞争性)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采购卡,等等。[13](1)公开(竞争性)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主体(招标人)在采购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采购信息,吸引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办法。它是政府采购的基本方法,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大、质量不易确定或者采购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采购项目属于高新技术并且复杂、无法提出详细规格的,可以采取技术标和价格标分离的两阶段招标方式采购。(2)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又叫邀请报价、议标采购、定向招标,是指招标人直接邀请一定数量的潜在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办法。一般适用于质量、价格等容易确定的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而且通过公开招标而无合格标的,或需要专门技术制造的,或采取招标程序的费用与采购价值不成比例的。(3)竞争性谈判采购,又叫协商采购,是指直接到市场了解、比较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等情况,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方法。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额较小、质量与价格易于确定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也适用于采购项目因急需而不能进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况。(4)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它适用于采购项目属于特定价格而且已有非授意制造的成品或者已有法定供应商的情况。(5)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没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它适用于通过公开招标而无供应商投标或者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属于专门技术或者出于标准化的考虑,需要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或因急需而不能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情况。

如前所述,我国地域辽阔,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建议我国《政府采购法》充分考虑各地的差异,对政府采购各种方法进行规定,同时严格规定各自适用条件和程序,如电信业实行政府采购,在公共网领域,宜采取定向招标方式;在基本业务领域,宜采取公开招标方式。[14]政府在进行采购时既不能随意变更采购方法,也不得任意改变相关的采购程序。只有这样,才能使各地根据各自行业的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法。

值得指出的是,1999年8月3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的企业在购买一定额度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时必须实行招标,对招标程序、招标资格、招标信息公布、招标补偿和未中标者的上诉等作出规定,这样就把政府采购的部分行为纳入招标法范围进行规范。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有了《招标投标法》,无需再制定《政府采购法》。这种看法在我国政府采购现行地方立法中表现十分突出。如在起草《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时,有人就建议将草案名称改为《上海市政府采购招标管理办法》;深圳在起草过程中一直使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招标采购条例》的名称,直到通过才去了“招标”;《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大宗物品招标采购暂行规定》更是直接冠以“招标采购”。这种将政府采购制度与招标制度等同起来的观点,是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误解。这两个法有许多区别:(1)规范对象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对象是政府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的经济行为。《招标投标法》规范的对象是订立合同的行为。(2)立法目的不同。《政府采购法》通过对采购的政策性和技术性规定,有利于加强支出管理,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并与其他有关政策结合使政府的有关政策目标得以贯彻;在我国加入双边或多边政府采购协议后,对外国供应商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及其行为作出规范。《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主要是从技术上明确招投标的具体程序及相关要求,保证买卖金额达到一定数量以上的采购活动能够公开、公正、公平地运作。(3)适用范围不同。《政府采购法》的适用对象是所有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和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如果单从适用对象的覆盖面看,《招标投标法》要比政府采购法宽得多,如从涉及的义务来看,《政府采购法》包括适用对象所有的采购活动,而《招标投标法》只涉及到适用对象中采购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且又适合与公开照办的采购活动。另一方面,《政府采购法》只强调买进(最低价);而《招标投标法》应该包括买进和卖出(最高价)两种行为。从美国政府采购的立法史来看,也是先以立法形式规范政府采购中的招标程序,然后再逐步完善,对整个政府采购市场进行规范。因此,招投标法对我国进行政府采购立法也是及时的。如上所述,该法的有关规定不能满足对整个政府采购市场进行管理的目的。该法规定的招标采购方法,只针对一定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适用,对大量存在的限额以下采购则不能适用。该法也有国内优惠的规定,但不从政府采购市场进行界定和保护的高度认识这一问题,对民族工业的保护则既缺乏理论基础,也不可能完善和充分。另外,不从政府采购高度认识招标问题,也不可能明确确立保护国有资产的目标。因此,在《招标投标法》出台之后,除了要制定一系列的实施条例予以补充之外,还要从管理整个政府采购市场的角度,通过立法对其不断完善,以建立起一个完善的政府采购立法体系。将更多的采购方法纳入政府采购法中;更加严格招标公告的要求;对谈判采购程序作出严密的规定。我国可以同时制定《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界定各自的侧重点。

《政府采购法》除了规定政府采购如何适用《招标投标法》之外,还要规范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方式及各自适用条件、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等内容。两法的关系有两个层次:就政府采购而言,《政府采购法》为实体法,《招标投标法》应为程序法;就招标投标而言,《招标投标法》是一般法,《政府采购法》是特别法。《政府采购法》在规定政府采购如何适用《招标投标法》以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特别规则时,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的下述要点:(1)《招标投标法》确立的强制招标制度。该法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矿,必须进行招标。(2)《招标投标法》确立的招标人自行招标和招标机构招标两种制度。该法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或强制其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3)《招标投标法》确立的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程序。该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从这一原则出发,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各环节应遵循的程序性规则,等等。

参考文献:

[1] 李柏青:《美国政府采购制度概况》,《行政事业财务》1998年第4期。

[2] 郑新立主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理论与实务》,中国 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3] 参见冯大同:《国际贸易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327页;杨荣珍:《WTO政府采购问题初探》,《国际经贸探索》1997年第5期。

[4] 汪暄:《国民待遇与政府购买》,《中国国际法年刊》1993年,第21页。

[5] 范健主编:《关贸总协定的国际规则与适用惯例》,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59页。

[6] 参见楼继伟主编:《政府采购》,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26页。

[7] 参见C·沃瑞洛:《市场导向的公共采购制度》,李志炎译,《国际贸易译丛》第1期。

[9] 参见尹章华、刘家荧:《美国政府采购法制第三人代位诉讼之研究》,(台)《法学丛刊》第171期。该文提出应在台湾政府采购法案增订“政府采购诉讼”专章。

[10] 上海市已决定今后每年7月份提前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可资借鉴。参见:《上海公布明年政府采购目录》,《经济日报》1999年8月1日第1版

[11] 德国《法兰克福汇报》1999年10月11日《虚拟市场:工业采购的未来》,转引自《参考消息》1999年11月15日。

[12] 徐海燕:《论政府采购立法的几个问题》,《法制日报》1999年1月2日第7版。

采购管理的主要作用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 论文分析了在传统的直线职能制组织模式下企业采购业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依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团队组织理论和供应链管理的要求,提出了成立竞争性的采购业务团队等采购组织制度创新措施。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基于企业非核心业务外包的全球供应链发展迅速,极大地推动了技术与经济的快速发展,也暴露了传统的直线职能制组织模式的种种弊端。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花样繁多的销售创新的攻势,多年沿用不变的采购组织制度及管理流程已成了阻碍许多企业发展的桎梏,迫切需要进行企业采购业务的组织制度创新。

一、企业采购业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组织设置不适应供应链管理的要求。大多数企业对采购业务的管理是通过两种模式:一是一般企业模式,以采购部为中心,按物料品类不同下设不同的采购业务组,由采购副总经理或总经理领导,二是集团企业模式,成立集团采购中心,负责集团通用物料的采购和调配,由集团采购副总经理领导,分公司采购部负责公司专用物料及低价值物料的采购业务。这两种模式均属于传统的科层制职能化组织结构模式,其特点是基层的采购部门依照其职能拥有采购业务垄断地位,拥有绝对的市场信息优势,工作中往往从部门利益出发,以完成采购任务为中心,不能从企业总体的角度进行供应链协调与管理,而企业其他部门如财务部等因职责设置不同,只能获得间接的采购业务信息,对采购部门监督考核乏力,因而不利于企业采购业务的优化管理。

采购业务信息不对称。在这种科层制职能化组织机构模式下,信息的传递是自下而上,采购业务信息在基层采购业务人员处集中,在向上级主管传递采购业务信息的过程中,信息数量在逐渐减少,信息质量在降低,而上级主管如总经理的采购审批决策权却在逐渐增大,最后实际的采购业务控制权集中在采购部经理、采购副总及个别采购业务组主管身上。在当前买方市场的大背景下,这些少数的权力集中人物便成了许多供应商销售人员的营销活动重点对象,由此滋生了权钱交易不正当竞争的温床,尽管不少企业不断更换采购主管人员,但这种机制不彻底改变,是无法从根本上打破采购业务的信息不对称,提高采购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

采购人员业绩评价难。采购业务业绩评价的标准应当是在保证产品质量和及时供应的前提下实现物料采购成本的最低。但采购业绩状况不仅取决于采购人员的主观努力程度,而且受制于企业采购资金的支付状况、采购物料的市场供求状况及企业与供应商的合作伙伴关系情况等,很难像对待企业营销人员那样主要依靠销售业务量的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厂家的产品质量不同,价格浮动也比较大,如何选择质量适当、价格合理的产品,需要采购人员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检测与评判,相关考核部门缺乏对供应商产品成本及市场供求信息的准确掌握,难以制订出一套标准对采购人员在收集市场信息及合理选择采购物料等方面的努力程度进行评价。

二、企业采购业务管理问题的理论分析

采购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结为采购组织设置及制度设计的不合理,导致采购业务信息不对称,采购业绩评价困难,不能适应供应链管理的需要。

所谓信息不对称即在对策中某些参与人拥有另外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拥有信息的参与人就可以利用自己所拥有的信息谋求私利,损害不拥有信息的参与人或公共的利益。物料市场信息来自企业外部,在传统科层制组织结构中,由基层采购业务人员负责收集,因而采购部业务主管拥有绝对的信息优势,在向决策层逐级传送过程中由于信息处理能力、个人利益驱动等因素可能导致传递的物料市场信息偏离事实真相,偏离程度一般与传递职能部门的层次数成正相关。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关键措施在于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增加信息透明度,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减少信息传递层次,其中一项成功的探索就是团队组织在企业中的运用。

团队组织(Team Organization)始于20世纪60年代,在90年代基于先进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基础上的企业流程再造运动中得到蓬勃发展。团队组织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围绕企业核心业务而形成的比较稳定的工作团队,一种是为了短期开发或解决某一专门问题而建立的流动性工作团队。工作团队的成员来自不同业务部门,按照满足客户需要并实现企业价值增值的原则来运作。工作团队成员通常用共同参与、并行工作的方法来完成过去由不同部门、不同时间分散完成的工作。工作团队实质上是自主性和合作性在更高层次上统一起来的一种组织,它消除了跨部门沟通、分工过细、决策缓慢、灵活性差等传统科层组织的缺点,有效地打破了业务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塑造了一种自主、创新、相互紧密组合的工作气氛,因而成为许多企业推行供应链管理首选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

三、供应链环境下企业采购组织创新策略

以采购业务团队为基础,构建企业供应链管理组织架构打破采购业务信息不对称的关键在于在采购部门内部引入竞争机制,建立采购业务团队。采购业务的特点是以信息管理为重点,不需要专用的设备与生产线,对业务人员专业技能的要求基本类似,符合作业团队管理的基本要求,因此可以采用竞争性作业团队的管理模式。各采购小组均可承办全公司物料的采购业务,而不是过去不同采购小组负责不同物料的采购,这样需求部门在提交物料需求之后,不同的采购小组分别调研和收集相应的市场供求信息,形成各自的采购方案提交公司供应链决策中心,经比较择优选用或择优组合选用。这种方式的好处是改变以往采购业务的单信息渠道为多信息渠道,充分调动采购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去进行市场调研收集相关物料的采购信息,与供应商谈判,增强采购决策的透明度与合理性。采购业务团队可以采购人员为主要成员,可根据项目需要吸收或临时抽调质检部、研究开发部、生产部、销售部参与,完成替代物料开发与鉴定等。 转贴于

成立供应链管理信息中心企业应在企业采购部门以外成立信息中心以加强对供应链管理及营销管理等外部信息的搜集与管理。信息中心应成为一个独立的信息源向企业高层主管提供外部市场信息,也为评价企业有关部门收集外部信息的可靠性提供参照。信息中心下设供应链管理信息中心,主要关注的信息有:各采购业务团队提供的所有相关物料的类别、型号、质量与价格等市场信息,并适当进行抽样调研;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信用记录、产品报价、产品合格率与商品化及时性等信息;公司物料需求计划、采购方案与决策、供应商初评及每年的综合评价情况等的文档资料;销售部门及客户反馈的产品及物料的质量信息等。供应链管理中心还应适当进行市场调研,收集市场及同类产品生产厂家的物料供求及价格信息,与采购业务小组提供的物料信息进行对比,为公司进行供应商管理、采购决策与采购业务小组业绩评价等提供依据。

成立供应链管理中心进行采购业务决策为避免采购主管等少数人员采购权力过于集中而导致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发生,企业应成立供应链管理中心负责采购业务决策与供应链管理与运作,采购部主要负责信息的收集、采购业务的执行与供应商管理。由采购中心或供应链管理中心作为企业的最高采购权力机构做出企业的采购决策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供应链管理中心由物料需求部门、技术研发部门、质检部门、信息中心、采购部及财务部等相关部门的主管人员组成,负责评议审批不同采购业务小组提出的采购方案,进行供应商选择、认定与定期考核,并从战略管理层面进行企业供应链的规划、运作与协调,为供应链整体最优的实现提供组织保障。

优化采购业务管理流程首先是分别不同类别的物料采用不同的管理策略。对单位价值高而品类不多的物料应重点管理,由供应链管理委员会负责调动全公司相关部门,通过与供应商建立战略联盟关系,或者通过集中大批量采购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获得质量稳定价格合理的物料供应,而对单位价值不高而品类繁多的物料主要由采购部门采购业务小组充分依赖市场供应,通过招标或集中竞价的方式签订供货合同。采购业务小组提出采购方案后,由信息中心负责对相关物料的供应商资质信用进行审核,对供货质量或供货时间出现问题的供应商应逐渐淘汰,对初次引入的供应商应进行重点审察,对其提供的样品由质检与技术部门进行质量与规格鉴定以外,还要进行供应商资质与信用考察,最后将相应的文件资料交供应链管理中心集体决定采用何种方案。

加强采购业务考核管理采购业务团队的业务范围是一致的,但其所拟采购方案能否得到实施则要通过竞争赢得,因此可以通过对比一定时期获得批准实施的物料采购业务价值量总和来评价不同采购业务团队的采购工作业绩,结合企业信息中心对已采购物料的质量、供货及时性、合作开发项目进度等指标考核采购业务团队的供应商管理业绩,以这两个指标为基础对业绩突出的采购小组进行提成奖励。为保障采购业务小组的竞争具有有效性,人力资源部门应在一段时期考核的基础上,对业绩差别较大的弱势小组进行淘汰,对强势小组进行拆分重组,并且在全公司范围内对采购小组成员进行选聘,确保建立公平有效的采购业务内部竞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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