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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如何诉讼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民间借贷如何诉讼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民间借贷如何诉讼

民间借贷如何诉讼范文第1篇

借条的还款期限风险问题一、借条无还款期限有什么风险

向他人借款时,出具借条(借据)是正常的、合理的。但因为私人之间的借款一般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只是口头约定还款的时间,借条(借据)上也常常只注明借款的数额,并不会写明还款的期限。所以借款往往不会一次性偿还,而是在出借人的多次催要下分批偿还。在此过程中,双方往往会因为催要借款而发生不愉快,关系恶化甚至断绝关系、互相仇恨。同时,在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往往会因为出借人没有将借条带在身边,不能立即收回借条,也不能在借条上加注还款的情况。这样在借条(借据)没有销毁或收回的情况下,会给借款人埋下不可预知的隐患和风险,实践中出现过多起出借人在得到还款后,再次拿借条(借据)索要借款的情况。

二、如何防范还款期限风险

在借款时向他人出具了借条(借据)的情况下,还款时一定要及时收回借条(借据),或者让出借人当面销毁借条;不能立即收回、销毁的,必须让出借人出具收条,写明还款情况,作为自己已经偿还借款的证据,以防止日后出具人以借条(借据)为依据重复索要。分次偿还等情况下无法收回、销毁的,应当在借条上注明还款数额、日期等,或者让出借人出具当期还款的收据,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民间借贷还款期限是出借人主张债权的期限,上面我们为大家介绍了借条无还款期限有什么风险以及如何防范还款期限风险,希望对出借人有帮助。还款期限还关系到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民间借贷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债务人不偿还,债权人必须两年以内起诉法院,否则会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院支持。建议出借人在出具借条时,就还款期限问题咨询一下律师,免得发生纠纷无力解决。

延伸阅读

一、打借条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打借条的注意事项:

1、哪天往外借的钱,借条就写哪一天。有些人往外借钱的时候,当时不打借条,而是事后补借条,并且把日期倒签回原来的日期,胡律师不建议这么做,当天往外借钱,现场就写借条是最稳妥的。

2、抬头是借条,而不是欠条或收条,你是往外借钱,是借,而不是因为买卖事由欠你的钱,所以要让别人打借条,更有甚至,别人打的条,连看也不看,只以为关系好,回到家一看,借钱的人打的竟是收条,到底是谁借谁的钱?所以千万不要马虎。

3、如果写明还款日期的钱,建议你到期之日起两年内起诉,或者催要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当然,催要你要有催要过的证据。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钱,法院一般会支持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但这也是一般,并非绝对,所以建议还是要争取两年诉讼时效期内主张权利或催要。

4、如果你们之间约定了利息,最好在借条上说明,因为无约定利息往往视为没有利息。但注意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利息的四倍。

二、借条无还款日期是否有效

民间借贷如何诉讼范文第2篇

一、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一)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

(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4、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二、借条的有效期是多久?

(一)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二)如果超出了借条的诉讼时效该怎么办?

民间借贷如何诉讼范文第3篇

21世纪以后,我国民间借贷的规模逐渐扩大,影响日益深远,在当前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民间借贷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一方面,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在弥补正规金融不足的同时也带动了正规金融的发展。而另一方面,我们必须看到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调控的力度,并且其风险的危害性也大。因此,如何定位我国的民间借贷并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已经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我国实际,分析了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的形式以及法律规制中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民间借贷的规制建议,以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债权和保护债务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一、我国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及规定之间存在的相互冲突(一)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尚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规,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有名的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之中。《合同法》第12章第1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会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很明显,《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民间借贷既然是借贷合同的一种形式,就应该准用金融借贷的有关规定,然而实践中却不是如此。

(二)现有民间借贷法律规定存在相互冲突且协调性较差在现有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之中,存在着规定相互冲突的问题,协调性较差。比如《意见》第8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即由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而根据《合同法》第211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实行无息推定原则,很明显,这两条规定是互相冲突的。《意见》规定是在约定利率不明时按同类贷款计息,而《合同法》规定则是不计息。就涉及到法的效力问题,根据上位法优先的原则,《合同法》应当优先适用;但是《意见》似乎更符合当前市场经济条件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多以《意见》为准。这样的冲突是在法律的实践过程中不得不解决的难题。

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但民间借贷的实践己经发生了太多的变化,原来的规定早已经是捉襟见肘,为了能够满足现实的需要对相应的规定进行修改己经是当务之急,从长远来看应该制定《民间借贷法》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

二、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纠纷的主要形式

(一)案例引发的思考

案例1:本色集团是在浙江省东阳市注册的一家大型企业集团,法人代表吴英,在集团下共有本色商贸有限公司、本色车业有限公司、本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本色网络有限公司、本色概念酒店等数十家实业公司,总资产达30余亿之多,26岁的东阳女子创造了这样的本色集团,不能不说是个神话。吴英更是因为短期的富有曾经一度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2007年2月10日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随之本色的神话似乎到了终结的边缘。随着本色,集团的土崩瓦解人们也渐渐开始思考本色后面并不本色的东西。各种媒体在争相报道本色事件的同时,在众多报道中,十分相同的是报道中都提到“非法集资”、“高利贷”、“民间游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字眼。可见人民所关心的己经不仅仅是事件的表面,而是事件背后的思考。

案例2:孙大午,被列为“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的河北大午集团董事长,2003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此案一出,震惊全国。众多学者一致认为:孙大午的融资行为属于正常合理的企业融资行为,该案是个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扩大化的例子。这种扩大化的根源,是民间融资的制度困境,以及金融垄断因为民间融资行为而产生的危机。

以上两个案例都存在同样的焦点,在民间大量闲置资金的背景下,巨额资金的所有者为了自身利益不断尝试为资金寻找出路。除了传统的投资途径外是否还有可以拓展的空间,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之下是否存在更加高额的回报之路,民间借贷长期存在的原因及其与“非法集资”、“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的界限等厂这些都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二)民间借贷合同在现实中的纠纷

1.合同的名称

亲戚朋友之间的借款,应当出具什么样的凭证?生活中最常见的有三种:欠条、收条与借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合同名称虽然不是认定合同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有影响的、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东出资时出具的凭证;后者如卖方收到货款时出具的凭证。在这两种情形中,持有收条的一方是无权要求对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的。持有收条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条的一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就必须证明,其所持有的收条表征的是债权关系;而并非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靠出示一张收条通常是不够的。收条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证据时,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欠条和借条虽然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但它们之间也是存在差别的。借条表明了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即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债权失系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贷只是其中的一种。能否初步认定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对当事人最大的影响是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结果写明是借条衣借贷关系成立的话,则适用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写明是欠条,其应当适用几年的诉讼时效则应当依据欠条形成的原因来确定。

可见民间借贷合同的名称应该是借条,而不是欠条和收条。

2.合同的期限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时间包括两点:还款时间和欠条书写时间。还款时间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应当归还本息的时间。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或未作出明确约定。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一年后”还款。“一年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一年后”还款。尽管法律上对此有着一定的解释规则,但这种书写方式毕竟增大了实现债权的不确定性。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因此,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借条形成时间通常是债务人书写欠条的时间。这一时间的约定也应当具体到年月日。实践中,债务人往往有意或无意地漏写这一日期,或仅仅书写年月日的一部分。如债务人仅写明八月一日。尽管在书写借条时这一时间对债权人债务人都是明确的,但时过境迁,难免会对借条的形成时间产生争议。而借条形成时间的不明确则可能导致诉讼时效难以计算。债权人可能不得不面对借条是否己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问题。尽管文书的形成时间有可能通过物证鉴定来确定,但这样做也并非绝对可靠,而且将增大当事人的费用支出。

3.合同的主体

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身份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直接的后果是,债权人在日后的诉讼中,将不得不面对公司或企业与借款人之何的相互推诿,从而为债权的实现带来麻烦。

三、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建议

民间借贷对于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以缓解银行资金不足的矛盾,以及解决公民之间生活和生产中遇到的临时性的资金困难等都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尽快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一)加快民间借贷立法

针对我国现阶段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过于零散的问题,结合民间借贷的特点,制订一部规范并能适应其发展的《放贷人条例》。在《放贷人条例》中:

1.应当对民间借贷的概念、范围、主体以及利率等方面进行具体的规定,并对民间借贷、借款合同、与民间投资进行严格的区分,使民间借贷的发展能够向着有序、健康的方向发展。

2.应当对放贷人的条件、放贷对象、放贷利率在何种范围波动等做出规定,还应当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利率管制、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从而推动民间借贷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3.明确民间借贷交易方式、契约要件等问题:a.应承认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但更鼓励和倡导民间借贷主体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b.可通过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主体、标的、借贷金额、利率、期限、违约责任等要素的方式对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进行规范和引导;c.应明确的、全面的、严谨的规定利息约定的方式、合法利率的范围、利率的计算方法,还应严厉禁止将利息计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的计息行为;d.进一步详细的规定民间借贷可采取的担保方式,并鼓励对民间融资主体对民间借贷合同进行担保。

4.《放贷人条例》要明确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以明确其诉讼权利。

(二)规范借款合同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不一定采用书面形式。但是鉴于民间借贷随意性的特点,如果在对方翻脸不认账或者因约定不明发生借款纠纷时,法院是无法认定借款关系事实的。例如,在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借款人何时返还借款,实践中有两种情形容易发生纠纷:一种是借款人提前还款,另一种是逾期还款。《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这为当事人提前还款提供了法律依据。再比如对是否支付利息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显然对借款人不利,也容易使借贷双方产生矛盾。总之,为了避免纠纷的出现,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规定借贷双方须签订书面协议,而且协议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住址、借款数额、出借和还款时间、是否支付利息等其他合法内容,并妥善保存好证据,以便纠纷发生时有据可查。

(三)规范借贷用途

合同法中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守法和公序良俗。任何一个合同行为都要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进行赌博、走私、贩毒、诈骗等非法活动而将金钱借给别人的,应明确规定其属于非法借贷。非法借贷的出借人依法不但不能实现自己的债权,反而要受到民事、行政制裁,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范担保合同的内容以及订立程序

民间借贷关系的主要担保形式是保证和抵押。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还债义务,或者要求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抵押物并从中优先受偿。规定当事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担保人须具备主体资格。也就是说担保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不具备以上能力的不能成为担保人。另外,担保法对担保人主体资格也作了限制性规定,如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除外)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2.当事人意思表示须真实。担保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恶意串通,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所以,在农村很多村民被高利贷者强令作担保,有的私人印章被别人拿去作借债担保等,都违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则,担保合同应当无效。

3.担保财产必须合法。

担保人用财产作担保,必须对财产拥有所有权,同时必须是法律不作禁止的财产。如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担保抵押财产(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的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除外)。另外,法律规定,一些财产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如以车抵押的,应到当地车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担保无效。这一方面内容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解释来制定。

(四)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条例》中应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否则债权人一旦怠于行使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便丧失了自己的胜诉权,借出的贷款会石沉大海。实践中还有一种办法是,出借人可以在时效届满以前采取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者催讨证明等措施,这样,就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另外,民间借贷保证担保中,当事人往往会忽略了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必须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免除责任。所以,在民间借贷保证中,债权人如果没约定保证期间的,一定要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就免去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等于虚设,这些都应在《条例》中明确规定。

民间借贷如何诉讼范文第4篇

犯罪行为与犯罪心理的发生机制探讨

检察视野下辩护律师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论国际能源法在国际法体系中的定位

浅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和谐及意义

浅析反垄断法中的宽恕制度

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下之行政纠纷非诉解决机制

运动式选择性执法的正当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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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侦查中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

浅议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本质区别

关于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现状的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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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固体废物处理的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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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是厂务公开中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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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企业管理中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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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职德育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社会保障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调查报告

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下之行政纠纷诉讼解决机制

武术课程与知识产权相结合的教学改革初探

补强证据规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分析

探悉如何完善公证行业信任危机管理

探索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几点新方法

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比较与投资选择

探析对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凭证歧义的理解

略论民事诉讼中的附带上诉制度

信息技术推动下职业院校法律教育理念的更新与实施

检察心理测试质量技术体系建设研究

司法公开下对构建立案调解制度的思考

浅谈体育教学中的法制教育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中国婚姻家庭法中离婚制度的分析研究

社会经济生活中经济法的特殊作用分析

高压线路电网维护中“线树”关系法律适用探析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做好新形势下的驻监检察工作

民间借贷如何诉讼范文第5篇

关键词:借贷主体;高利贷;食利者

中图分类号:D922.2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35-0087-02

民间借贷正席卷南北,大有全民借贷之势,民间借贷到底是洪水猛兽,还是草莽英雄?笔者最近几年办理了大量民间借贷案件,有幸接触了其中纷繁复杂的人和事,感觉问题太多,正所谓“民间借贷,乱象丛生”。

一、民间借贷之乱象分析

(一)借贷主体铺天盖地

所谓的民间借贷并不是简单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其主体太乱了。近几年,各种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售行、投资公司如泉涌一般在大小城市里的大街小巷出现,几乎都在从事民间借贷或相关的业务。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大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媒体报道,鄂尔多斯几乎“家家房地产、户户典当行”,都从事民间借贷或相关业务。参与的不光是普通个人和企业,家家户户都在搞,国家公务员在搞,事业在编在搞,甚至少数律师、法官也在搞。现在少数银行也充当着民间拆解“二传手”。领导们暗一点,民众们明一点。为什么这么多人乐于投身民间借贷?主要是民间借贷赚钱来得快!但凡事都物极必反,生意场上更如此,人人都参与的生意就必然崩盘。

(二)拨开借贷的面纱,丑陋不堪

1.欺诈。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凡有民间借贷的地方,就有欺诈。这些欺诈表现在方方面面,亲戚骗亲戚,朋友骗朋友,战友骗战友,同学骗同学,既有出借方的欺诈行为,也有借钱方的欺诈行为,正所谓欺诈与反欺诈。既有借钱时手续上的欺诈,更有借钱后的还钱过程中的欺诈。借钱时候,保证你肯定有能力还,实际上到时能不能还他根本没底;借钱时说肯定按几分利息准时支付,实际上还利息时能赖就赖,到时不但利息不全给,甚至本也不一定能还齐;借钱时说这钱急着用于正规用途,实际上拿到手后怎么用他自己甚至都想不到。专玩民间借贷的人几乎没有一句话能听。他们之间有数重借贷关系,骗来骗去,到最后谁都不知钱借给谁了。他们为了让人相信他们强大的经济实力,通常都开豪车,玩的都是大场面。可以说一切都在欺骗中进行。

2.逼迫。民间借贷过程不但欺诈无处不在,还有很多逼迫手段。逼迫手段之一:借钱时必去斩头息。现在去斩头息的方式颇为隐蔽:先按借条上的数字把钱汇给借钱人,然后立马跟着借钱人一起去银行逼迫他把斩头息取出交给出借方。这样表面上借钱方拿到了借条上完整的数字。逼迫表现之二,借款到期还不上时,出借人按照“约定”的利息逼迫借钱方将计算出来的纯利息重新打借条,同时要求借钱方将卡和密码提供出来,出借方将计算出来的利息打进该卡然后立即自行取出,再将卡立即返还给借钱方。这样表面上借钱方又多了一笔借款。逼迫表现之三:逼债。这个非常之多,手段是五花八门,软硬兼施。出借方常逼迫借钱方将有关产权证件原件交给出借方扣留,甚至办他项权证。还有在讨债过程中逼迫借款方追加担保人。现在的讨债公司也有不少。武力、半武力讨债屡见不鲜。

(三)民间借贷滋生问题众多

民间借贷监管方面一直是真空,使得民间借贷就向高利贷趋势去发展,一旦发展到一定程度资金链必然断裂,这种情况下必然会变成洪水猛兽。现在大多数民间借贷都是处在灰色甚至黑色领域,没有在阳光下运作,出现这些问题也在所难免。高利贷让民众财富被变相疯狂血洗、让百姓陷入人性扭曲。民间借贷案件现在成为法院民事案件的主流了,案件数量多、标的额大、执行难、战线长。到法院诉讼的还只是民间借贷的冰山一角,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诉讼,很多是无法诉讼。有不少大手笔的民间借贷者跑路了,活不见人、死不见尸。一跑路,即引起群发效应,大面积百姓受损。食利者的获利源头来自于实体产业,如若企业因无法消化高企的财务成本而倒闭,那么预期中的高利息回报必然沦为“无本之木”。更何况,前期高利贷的获利示范效应吸引了许多实体资金转道加盟,产业空心化日趋严重,民间借贷越来越像一座空中楼阁。一旦某一环节出现纰漏,其间的风险就犹如多米诺骨牌般扩散开来,给当地经济与社会安定形成重创。

1.让很多企业、经营者不堪重负,直至倒闭。民间借贷就是高利贷,很多中小企业急用钱时不顾一切,被民间借贷手续快速便捷的表象所迷惑。实际上民间借贷手续虽快速便捷,但利息高得吓人,月息五、六分已属正常,还有月息超过一毛的,更要命的是还要去掉斩头息、到期不还计算复利,这样一年下来利息可能超过百分之百。一旦卷入高利贷,本来效益不好的企业雪上加霜,拆东墙补西墙,企业资产被挖空并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企业进一步健康发展,说很多企业就是被高利贷压垮的一点不夸张。

2.极易引发各种犯罪。一是集资诈骗罪。放贷者通过承诺高利息、虚假宣传方等手段,大量吸取公众、经营者的资金,一开始都能兑现,让那些出借者尝到甜头,愿意借钱的人越来越多。集资者随着手头上钱越来越多,胆子越来越多,越来越张扬跋扈、胡作非为,后虽拆东墙补西墙大量的钱还是还不上,问题越来越严重。吴英、曾成杰就是我国近来发生的被法院认定为集资诈骗两个最为典型的案例。二是非法拘禁罪。一些玩高利贷的人往往雇佣一些社会闲杂好斗人员,甚至勾结黑社会,讨债、逼债,在借款人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时,往往会对借款人或担保人强行拘禁,逼迫偿还贷款。还有放款合伙人之间因为资金问题而发生矛盾进而对同伙拘禁。三是绑架罪。一些放款人为追回贷款及巨额利息,有时铤而走险对借款人或他们的家属实行绑架,还有极个别的借款人为了偿还高额利息,绑架他人以获得赎金。四是诈骗罪。一些放款人为了保证“资金链”顺畅,往往利用他人的信任,采用欺骗手段获得资金。还有个别借款人为偿还贷款,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借钱时什么条件都答应,其实内心里借了就是对准不还,钱拿到手后就玩失踪,换手机号码,搬离住处等欺骗手段。五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实,绝大多数放款人自己并无多少资金,一般都是以高息高回报为噱头,吸收社会上不特定对象的存款,因此,往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以上只是民间借贷极易引起犯罪几个主要罪名,有的还引发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其他罪名。

3.影响银行金融秩序。首先,大量民众闲散资金因追逐高利不愿意存入银行,四大银行存款迅速锐减,银行正常业务的开展大大受限。其次,一时间银行内部人员甚至也玩起了高利贷,违规将银行的部分资金投放到高利贷市场。再次,民间借贷中的大量资金通过银行流动,造成银行业务混乱和资金流的虚假表象。第四,民间借贷自定利率,银行都是国家定利率,民间借贷利率远高于银行,使得银行对国家的利率政策无所适从。最后,因高利贷的一些突发事件造成民众到银行疯狂挤兑现象,给银行造成混乱。

4.影响社会稳定。很多地方因民间借贷引发了,位于金字塔底部的民间借贷者上访闹事,相关命案时有发生,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稳定。《白毛女》中,杨白劳因高利贷被逼得家破人亡,喜儿逃进深山成了白毛女,痛恨恶霸地主南霸天太狠毒。那是在旧社会。在提倡和谐社会的当代中国,在人民权利得到充分保护的今天,因高利贷而被逼家破人亡的事实依然活生生存在,不能不说政府在依法治国方面还有很大差距。

二、治理民间借贷乱象之管理措施及立法建议

如何规范民间借贷,让其回归良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既要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也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

(一)民间借贷管理措施建议

1.发展和完善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金融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水平,加强服务创新。各商业银行要按照《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要求,切实改进中小企业的授信管理,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在坚持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下,适度对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产品有市场竞争力,能够还本付息的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利用现代化高科技为民众提供尽可能简便、快捷的存款、贷款服务。各大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在向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倾斜同时,要适度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引导。金融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从而规范企业行为,同时也为投资者正确把握方向提供稳妥的金融条件。

2.银监会应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责。培育和建立合法的民间金融服务体系,改造民间信贷机构性质,引导民间信贷机构规范经营行为,有利于弥补目前我国金融体系服务不足的缺陷,满足多元化的社会金融需求。金融监管部门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给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避免“金融风波”;同时要坚决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在继续改革和完善正规金融的同时,让非正规金融即民间金融步入正轨。

3.政府应切实改善投资环境,同时发挥其一定监管职能。要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建立储蓄投资转化核心机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速度,积极为民间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政府可尝试建立对民间借贷的监测体系,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利率水平、交易对象等变动情况,为有关部门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支持,并相应地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宏观调控体系。

4.强化金融和法律知识宣传,引导民间借贷健康运行。首先,在办理手续上,要引导其按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有凭有据,大额度贷款实行公证,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其次,要引导民间借贷资金用于经济发展上,防止用于非正常消费。提高民众金融素质,对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进行必要提示,增强群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判断能力。

(二)民间借贷立法建议

民间借贷在我国如此普遍的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相关问题愈演愈烈,目前已上升到影响社会稳定的高度,却没有相关立法对此进行规制,不能不说是个缺憾。目前仅有少量的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比如最高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比如大额借款,须提供银行打款凭证等意见。这些意见是指导法院审判的,对如何规制民间借贷的运行一点作用不起,特别是不能有效打击高利贷。所以,笔者以为,当下迫在眉睫的不是民间借贷的民事立法问题,而是要加强刑事立法,出台一个刑法修正案,专门打击民间借贷中涉嫌的各项犯罪。具体有以下两点建议。

1.将赚取高利贷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直接入罪。管理民间借贷重点是遏制高利贷,要把赚取高利贷直接入罪,哪怕是赚取了高利贷但还没有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只要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民间借贷这几年为什么那么疯狂地兴起,就是食利者靠“钱生钱”,疯狂地赚取高利贷,来得那么快,那么容易。疯狂赚钱的背后,必有人严重受损。从美国和我国香港的经验来看,利用刑事手段打击高利贷是其共同的立法选择。我国香港地区《放债人条例》设定了两个高利贷界限,对于不同层次的高利贷规定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违反该条例第24条(年息60%的实际利率)即属犯罪。

如何定罪?目前我国刑法还没有直接打击高利贷的罪名。刑罚中已有的高利转贷罪客体是信贷资金管理制度,非法经营罪的客体是国家许可经营物品或业务以及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管理的市场秩序,该两个罪名尚不能将赚取高利贷入罪。那么笔者建议出台新的刑法修正案的处理方式有二:一是可以直接将上述两个罪名客体扩大,将民间资金的利益保护纳入进去,比如高利转贷罪中的资金不限于金融机构的资金,应包括民间资金,比如非法经营罪中不准金融机构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将吸收来的资金转手外借;二是干脆确定一个全新的罪名就叫“高利放贷罪”,主体是除金融机构外的单位或个人,客体是资金的正当使用权益,客观方面为将自己或他人资金以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外放贷赚取利息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主观方面为故意。

2.降低民间借贷的入罪门槛,加大打击力度。这么多年来,最高院“不准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的规定不但不起作用,反而助长了高利贷的违法犯罪行为,因为放贷者因此胆子更大,私下里随便约定利率,只要借钱人愿意给,可以随便超过这个规定,反正最坏的结果是到打官司时超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如果只要超过四倍、获利较多、情节严重就定罪入刑,那么放贷者还敢随便定超高利率吗?

降低入罪门槛,还要做到: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原来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笔者以为标准偏高。笔者以为要降低一半,个人15户、单位75户足矣。数字越高说明问题越严重,而打击犯罪在初始阶段才更能保护民众利益。二是借款后常有债务人恶意躲避、频繁更换电话号码、搬迁住处的。此类行为,达到一定时间、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定性为诈骗罪。三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不宜有过多的限定,现在好多犯罪对象就是亲朋好友、同学、战友、同事。自家之外的人都可以列为犯罪的对象。

笔者以为我国当下的民间借贷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有关问题亟待解决。其根本路径就是让民间借贷浮出水面,让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实现“疏”与“堵”的辩证统一,最终让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