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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融资及其对经济金融的积极作用
民间融资是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等经济主体之间在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采用民间借贷、有价证券、票据贴现、企业股份、企业内部集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以取得高额利息与让渡资金使用权为目的的金融行为。民间融资相比金融机构融资而言具有资源丰富、灵活简便等优点,近几年在我国发展迅速,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1民间融资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
由于内外因素的影响,作为民营经济主体的中小企业一直存在着融资难的问题。民间融资满足了中小企业创业和发展时期的资金需求,激发了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而又推动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使民营经济成为了国民经济的“生力军”,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劳动就业、满足居民需求、增加居民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2民间融资优化了资源配置
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居民的可支配收入逐渐增长,而可供选择的金融工具和投资渠道相对狭窄,出现了较大数量的闲置资金,居民资产保值增值较困难。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等主体因自身的一些特点而较难获得正规金融支持,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民间融资的发展能够调动社会闲置资金,增加资金所有者收益,同时满足中小企业和农民等弱势群体的资金融通需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金融资源供需上的矛盾,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了资源配置。
1.3民间融资促进了金融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金融体制的组织结构、信用制度、金融市场、利率政策、信贷政策等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是也存在以国有金融为主的框架仍未被打破,金融体制的改革未能跟上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等问题。民间融资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出现,为金融体制改革提供了一个新思路,注入了市场和竞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正规金融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自由化进程具有启示意义。
2民间融资存在的金融风险
2.1民间融资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一方面,未办理注册手续的机构、个人的融资活动由于存在隐蔽性,国家税务部门监控较难,往往无法进行税款的征收。另一方面,一些注册的民间融资机构为了追求收益,在经营许可范围之外从事民间融资活动,形成事实上的偷税漏税,引起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
2.2民间融资危害正规金融的效益
民间融资的资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银行利率高3-4倍,易吸引大量的闲置资金进入民间融资市场,这就会分割金融机构的存款份额,加剧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竞争,提高银行吸收存款的难度,影响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积累,不利于金融机构放贷能力和信贷水平的增长,对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其次,民间融资有可能加剧正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风险。如果一个企业既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又有民间融资,其一般是首先归还民间融资,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能拖就拖,能欠就欠,甚至会套取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来归还民间借贷资金。
2.3民间融资引起金融系统风险
企业向民间融资的利率一般都比银行同期利率高,容易造成企业财务费用增加,利润水平降低,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尤其是在经济不景气时期,大量中小企业采用民间融资方式获得发展资金,引起利率“水涨船高”,利润水平持续下降,资金使用形成恶性循环,出现无法偿付高息民间融资而破产倒闭的现象,大量企业的倒闭有可能会引起金融系统风险。另外,由于民间融资缺乏法律法规约束和有效监控管理,在实践操作中借贷手续不规范、不完善和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会造成资金在体制外循环,干扰正规金融的运行,民间融资风险一旦爆发,容易连锁反应引起巨大的金融系统风险。
3民间融资安全与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3.1完善保障民间融资安全的金融法律制度
随着民间融资的蓬勃发展,当务之急是要从国家及地方两方面突出强调金融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先导作用,以坚强有力的法律框架来保障民间融资的安全运行。简言之就是“融资安全,法律先行”。一是国家层面。首先应该对民间融资做出权威性的界定,以使合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非法融资行为进行区分,消除“民间融资就是高利贷”等错误思想及对民间融资活动的歧视。其次修改和完善现有金融法律法规中关于民间融资的融资主体、利率标准、交易方式、契约条件、风险控制、法律责任等重要条款,充分发挥现有法律法规保障民间融资安全的价值,待条件成熟后专门开展民间融资方面的立法,比如出台专门的《民间融资法》、《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等,为我国民间融资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以法律保障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二是地方政府层面。由于各地民间融资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在遵循国家民间融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立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民间融资管理具体实施办法,保障地方民间融资安全。2014年,温州市出台了我国第一部地方性民间融资法规《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在保障温州当地民间融资规范化、阳光化、法制化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同时极大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3.2健全促进民间融资发展的金融运行环境
一是加大民间融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融资主体风险防范意识。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手段及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加强舆论导向与舆情监测,广泛地宣传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和基本政策,提高社会对民间融资认识的同时注重树立融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科学理性地参与融资活动。二是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体系,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必要保障。充分借助政府公共资源服务体系,建立集民间融资的纠纷解决服务、供需信息服务、担保服务、登记服务等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为民间融资活动提供优质便利服务的同时促进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
3.3建立监控民间融资风险的金融监管体系
一是明确监管主体及其职责。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应该首先明确具体管理民间融资的组织部门。由于民间融资的特殊性,建议构建以银监会为主导,人民银行、财政部、地方政府、银行类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通力合作的监管体系,同时明确各个组成部分的具体分工和职能职责,形成有效的监管网络,实现监管的无缝衔接。二是进行监管创新。监管主体及职责明确后,监管机构需要分析民间融资的风险点、监控盲区等一系列难点重点,对监管手段、方式方法进行创新,保障监管的有效运行。同时充分认识人才在监管体系中的作用,建立人才吸收及培养制度,改进薪酬制度,以制度吸引更多优秀金融人才加入监管部门,充实监管力量。对在职监管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以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民间融资行业的健康发展。
3.4建立推动民间融资运行的金融市场机制
一是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监管机构应对民间融资的主体资格、资本标准、业务范围、保证和准备金规则等进行严格限制,准确地评估申请成立的民间融资机构是否具备准入条件,从源头有效防止不合格主体进入,保障民间融资市场秩序稳定。二是建立市场运行制度。民间融资机构进入市场后,监管机构要履行持续监管的职责,依法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及时掌握其运行维持状况,保障民间融资机构在合法合规范围内运行,减少违规行为。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民间融资机构对借贷人资格、借贷协议、借贷风险等重要信息进行清晰、准确、完整的披露。建立危机处理制度,当个别机构发生金融风险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置,将因其破产倒闭而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降至最低程度。民间融资机构需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自身机构的安全运行。三是建立市场退出制度。监管机构在重视市场准入和运行制度的同时,要重视市场退出制度的作用,使民间融资机构的市场退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正常经营的民间融资机构主动要求退出时,首先要向监管部门申报,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组成专门的清算小组对其经营行为和债权债务进行审计清算,公示后允许其退出。对经营不善破产的民间融资机构,应参照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建立起具有民间融资自身特点的破产制度,依法进行破产宣告、清算后退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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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融资,融资风险,规范化管理。
一.文献综述
1.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在1969年出版的《金融结构与发展》一书中,通过对历史资料的实证研究,揭示出金融发展中带有规律性的结论。他认为,虽然各国金融发展呈现出两条不同的轨迹,一条是私有金融形式占主体,一条是国有金融形式占主体,但是它们的发展趋势是相同的,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深化与发达国家的金融发展道路可以实现对接。当前,发展非国有金融将成为中国金融制度变迁的必然选择。
2.Mehnaz Safavian (2007) 对 29 个国家的 3564 家企业调查发现,有 57%的企业需要从企业外部融资,其中有 53%的资金来自正规金融部门,有 42%的资金来自民间融资。
3.林毅夫(2003)基于对我国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的考察,指出我国金融结构改革的方向应是建立以中小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金融体系。要实现我国金融体制与市场经济的接轨,就必须大力培育为广大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民间金融。
二.民间融资的含义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以取得高额利息以及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经济的日渐活跃,私营经济日益发展壮大,民间融资亦以各种形式发展起来。由于民间融资本身固有的隐蔽性特点,人们很难确切地了解它的实际规模。
三.民间融资面临的风险
1.民间融资的内部风险
1.1经营运作上的风险。 民间融资借贷程序简单,经营运作上潦草粗糙,缺少专业人士,这就决定着民间融资组织面临着相比正规融资机构更大的经营风险。特别地,民间融资常常与违法挂钩,存在较大的违法经营的风险。民间融资游离于正规金融监督管理体系之外,受到政府、行业的监管较少,在诸多环节存在着违法违规操作的机会。那些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进入金融系统的非法资金,经过民间融资活动的修饰,再度流通到市场上赚取高额收益。此外,民间融资活动中还混杂着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的违法借贷行为。
1.2信用风险。民间融资多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乡、同事、邻居之间,融资过程大多靠人与人之间的信用(即使有担保措施,不部分是有中间人或是借据)。 民间融资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行为,受种种原因的限制,贷款方在借出款项之前对借款方的信用状况、负债状况、财产状况、借款的流向通常缺乏充分的了解和严谨的监督。这都为借款人过度借款创造了条件,也掩埋下了巨大的信用风险。
1.3资金链断裂风险。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民间融资的立足点主要是满足资金短缺者小额、短期、临时性的资金需求。借款方多是在资金流动性不足时才会采用民间融资方式,由于民间融资随意性强、严谨性差使得借款方往往对后期的资金本息的近期偿还问题考虑不足。与此同时,贷款方借出资金时,对借款的用途、借款者将来的偿还能力考虑较少。借贷双方对融资安排缺乏长期合理的安排且借贷双方资金流有限,资金链条随时都有断裂的可能性。
2.民间金融的外部风险
2.1法律风险。由于民间融资的组织和行为既没有国家信用作为担保,也没有法律保证和法律规范,所以一旦不幸发生违约,往往难以维权,容易造成民事或刑事纠纷。特别是高利借贷风险,根据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 倍。 但自 2010 年底,民间借贷年利率时常超过 24%。如此高额的利息既加重了借款方的融资成本和还款负担,容易诱发借贷违约风险,也超出正常借贷利率水平的利息亦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2欺诈型风险。中金瑞祥(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虚假投资诈骗公司,他们自从2013年3月份成立以来,打着投资的幌子到处诈骗。中金瑞祥(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骗的主要是项目考察费、评估费还有律师尽职调查费。民间融资引发的集资诈骗案一般案值巨大、涉及面广,缺乏证据、维权困难,滋生犯罪、影响社会稳定。在操作手法上,往往以高额利息作为诱饵,吸引参会,组织团体从中牟取他人财产。
四.推动民间融资规范化管理
在民间金融“阳光化”的讨论中,一些学者主张制定《民间金融法》或《放贷人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以市场准入为依托,以登记制为核心,事前预防、事后行为监督的一体化金融市场规范体系,削弱其政策风险。笔者基于监管的视角,对于降低其经营风险,促进现有民间金融的演进来实现对其治理,即在维持现有监管框架不变的情况下,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中予以规范。
1.利率市场化。
就民间金融而言,在上一轮为压通胀的紧缩过程中,央行不断地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却有限度的加息,导致流动性趋紧而实际利率却是负的,结果把大量资金从正规金融体系赶到了非正规金融体系之中。因此,当务之急是赶紧推进利率市场化,否则即使降低民间资本入股银行的门槛,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降低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门槛,推动民间资本与正规金融融洽运行。
在过去以及现在,在管制异常严厉的中国金融领域,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领域的准入门槛高。 按照银监会的要求,设立村镇银行,必须有至少 1 家境内银行作为发起人。所以,推动民间融资规范化,首先应降低民间资本参与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时在资本金等方面的过高标准,以及要求国有银行控股等不合理要求,允许民营资本作为投资发起人并对银行实施控股。
3.考察借鉴外国的实践经验,与中国实地情况相结合。
相比于中国,欧美国家金融业的发展起步早,发展时间长,积累了更多的实践经验,经历了动荡、整改的过程。目前,在民间融资方面改革创新有着卓越的成就,值得中国取其之长补自之短从而推动中国民间融资的深远发展,健康前行。
4.加快建立针对民间融资的法律体系,使民间融资得到法律有效的保护和合理的规范。
为何民间融资维权难?为何民间融资上不了大台面?为何民间融资容易产生民事、刑事案件?部分原因在于法律法规上。所以,需要法律将进行高利贷、洗钱、诈骗的违法组织和进行合理融资活动的民间金融组织进行清晰的区分,保护合理民间金融组织。
5.在金融领域内不无选择地排斥民间融资,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
民间金融的存在已成为事实,与其一直堵着不然其发展,不如采用疏通的方式为其营造适合发展的空间。有效的建立从地方的初级监控网络到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监控系统。其次,伴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有可能会出现金融机构恶意竞争的现象,酝酿更大的风险。因此,在放开金融管制,利率逐步市场化,更需要加强金融监管,统一放入银行业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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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姜旭朝、邓蕊,民间金融合法化:一个制度视角,学习与探索 2005 年第5期 (总第160 期)
207-209.
3.林毅夫、孙希芳.信息非正规金融和中小企业融资.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内部讨论稿,
关键词:民间融资;金融风险;发展路径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1-0082-04
民间融资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在推动民营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民间融资长期存在合法性缺失及缺乏有效的发展路径,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其蕴含的金融风险也在不断增大,对国民经济整体的健康运行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规范民间融资的发展,防范和化解其风险。
一、我国民间融资发展现状与特点
从我国金融改革实践看,近年来随着正规金融规模的不断扩大,民间融资规模也逐年上升。2011年6月和10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对我国30个省市区(新疆除外)的6700家企业民间融资情况进行了两次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11年5月末,我国民间融资总量约为3.38万亿元,占当时贷款余额的6.7%。我国民间借贷平均利率为15.6%,借贷期限主要集中在一年之内,超过一年期的只有12.6%,80%以上属于快借快还。企业民间融资违约率较低,风险总体可控,78.4%的企业反映民间融资能够全部按期偿还,20.7%反映有过延期,但大多能按期偿还,不能按期偿还的企业仅占0.9%。
我国民间融资发展的区域性特征明显,与当地经济发展程度、经济总量、民营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密切相关。一般而言,金融生态环境较好的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天津等地民间融资比例较低,企业融资主要依赖正规金融,民间借贷相对不太活跃。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如新疆、等地民间融资规模较小。民间融资比较活跃的地区集中于民营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和中部一些省份,如广东、浙江、湖南、江苏、山西等地,这些地区民间借贷规模较大,基本以企业融资为主,利率也较高。
总之,近年来我国民间融资发展呈现如下特点:一是融资规模增长迅速,融资活动趋于公开化和半公开化。二是融资主体多元化,中小企业对民间融资的热情高,参与程度高。三是民间融资用途以投资和经营为主,融资的目的也逐渐由自向营利性转变。四是民间融资期限日益灵活,融资的利率日趋理性。五是投资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注重规避风险。
二、现阶段我国民间融资的主要风险
虽然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促进作用,但随着其规模的不断扩大,会引起国家宏观调控风险、局部金融风险、经营风险及道德风险等。
(一)民间融资的体外循环容易引起国家宏观调控风险
民间融资的资金循环游离于金融体系之外,其流向会出现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不相一致的情况。由于民间融资的趋利性,当资金集中于利润空间较大的行业时,会导致某一行业出现生产过剩,导致经济结构性风险的出现。同时,民间融资对热点行业的过度追逐也会导致行业内部企业竞争加剧,影响企业做大做强,从而导致社会整体投资边际效益下滑,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时,中小企业风险就会进一步扩大化。此外,民间融资的隐匿性,使政府对本地资金供求状况和现金流量难以把握,影响宏观政策的制定。目前,民间融资规模逐渐增大但仍处于体外循环状态,致使央行不能准确把握信用和资金的总量监测与控制,从而可能出现宏观调控风险。
(二)民间融资的利率高、期限短,容易诱发局部金融风险
虽然大量的中小企业依靠民间融资的资金支持,但高息负债容易造成资金使用的恶性循环。目前,我国民间融资的利率高位运行,有的地区已超出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容易诱发资金链断裂的风险。相关资料显示,我国金融改革试验区温州市2011年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水平达24.4%。一方面,利率过高加重了借款者的生产经营成本,其获利空间被压缩,能否按期偿还借款成为未知数。另一方面,从资金的供给方看,虽然高利率能够带来资金收益最大化,但不顾安全的畸高利率增加了按期收回资金的难度。上述违约风险如果得不到有效疏导,将会诱发局部金融风险,影响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民间融资以民营经济为融资主体,易导致经营风险
民间融资的主体是民营经济,而我国民营经济主要集中在医药、农副产品加工业和数量众多的小制造业、小加工业和服务业,因而风险也呈现高度集中状态。由于民营企业自身存在管理水平低、人员素质不高、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缺陷,正规金融机构不愿涉足。民间融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民营企业的融资压力,但也存在因借款企业经营不善造成借贷资金损失的风险。此外,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户的民间融资行为因其对国家政策、市场信息了解极少,资金的风险系数会更高。因此,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张,经营风险也将呈上升趋势。
(四)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监管,容易导致道德风险
民间融资的资金提供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随意性、主观性较强,对借款者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一旦借款者以此来诈骗钱财,将给资金供给方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民间融资具有为追求高赢利而冒险或投机的一面,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且随意性、隐蔽性较强,多数是私人交易行为,手续不规范,担保简单,更无跟踪监控机制,同时受借款人还款能力、经营状况和不可预期因素影响较大,容易引发民间纠纷,影响区域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三、规范我国民间融资发展的路径选择
民间融资的存在和发展是在市场经济广泛渗透情形下对金融组织单一性与经济结构多元化、市场化发展之间强烈反差的一种适应性的民间自发创造,是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供给不足所致的产物。虽然民间融资的存在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其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会给整个经济带来很大风险。为此,应逐步推进民间融资的组织化、阳光化运作,正确引导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融合,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助推器作用,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的稳定。
(一)改制设立多元化正规金融机构
1.设立小额信贷机构。据统计,截至2012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5267家,贷款余额4892.59亿元,可见,小额贷款机构已逐渐成为信贷市场上不可忽视的一支力量。因此,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域或乡域,可通过设立小额信贷机构规范民间融资的发展。发起方式可采用合伙制或股份制,资金来源以民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自有资金为主,也可向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可接受合法组织和个人的信托存款,但不得吸收公众存款。资金用途主要是为中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2.设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积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一条风险相对较低的途径,目前试点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属于此类。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乡镇和行政村农民、农村小企业人股组成,由10名以上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规定要求的社员发起设立,注册资本、营业场所、管理制度等达到监管部门规定要求并批准成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组织。从本质上说,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一种弱势群体“抱团取暖”的组织形式,能够通过内源融资缓解成员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据统计,截至2012年6月末,全国已有4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获得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各地蓬勃兴起。
3.设立社区银行。社区银行的建立需要的资金较少,且便于民间资本进入。社区银行可将本地市场吸收的资金运用于本地市场,填补金融服务的空白,缓解“虹吸现象”及可能导致的负面影响。村镇银行就是社区银行的组织形式之一。据统计,截至2011年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726家,已累计向37.7万户农户发放贷款889亿元,累计向6.9万户小企业发放贷款1570亿元。
(二)积极开展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全方位合作
1.参股正规金融机构。从国家政策层面看,2010年9月银监会出台了《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2012年5月银监会和证监会分别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落实工作要点的通知》,201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制和增资扩股。这些政策措施为民间资本参股当地农信社、城商行、农商行和券商基金等正规金融机构提供了制度保障。从地方看,各地纷纷出台了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机构的政策措施,并在实践中取得了积极效果。以宁波市为例,据统计,截至2011年末,宁波市民间资本参股22家中小法人银行类金融机构,累计持股金额52.58亿元,持股比例71.5l%;27家小额贷款公司全部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合计注册资本44.3亿元。同时,民间资本还广泛入股投资大量的小规模非备案担保公司、调剂商行、投资咨询公司和房产中介等“灰色”融资类机构。随着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市场的资金需求压力得到了有效缓解。
2.尝试与担保机构的融合。担保机构是连接银行和企业、以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业、独立承担担保责任的专业化融资服务金融中介机构。从整个担保行业看,专业担保机构的担保可以集中、系统、按照特定目的承担数倍于其资产的担保责任,引导社会资金和商品的流向和流量,在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发挥调节作用,成为政府实施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有效工具之一。因此,在民间融资活跃并有一定规模的地区,以区域内产业集群或产业链企业为成员单位,组织其自主成立担保合作组织,既能有效解决融资担保难的问题,又能为民间资金提供新的出路。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资产总额9311亿元,净资产总额7858亿元,在保余额19120亿元,其中融资性担保达16547亿元。
3.探索与典当业的合作。典当业在历史上是一个时间跨度很长的融资方式和行业,以其小额、短期、简便、快捷、灵活的特点,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从世界范围看,典当在各国均是对银行、股市等主流融资渠道的一种补充,在缓解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和方便个人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我国,典当行作为银行、信用社以外的新型融资机构,是我国广大地区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民间借贷活动规范化发展的有效途径。因此,民营资本参股或成立典当行可以成为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一个重要选择。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6月末,典当行全行业实现典当总额1480.7亿元,营业收入53.7亿元,利润总额18.3亿元,行业整体发展的势头良好。
4.积极推动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个人委托贷款是连接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的重要创新形式,它克服了民间借贷双方责任和义务不明、缺乏约束力的弱点,通过银行的介入为民间借贷双方架起桥梁。银行通过中介的方式介入民间借贷活动,可使一些民间借贷活动公开化、规范化,使一些“地下金融活动”变成“地上行为”。
(三)充分利用金融创新工具
1.鼓励更多民间资本以机构投资者的身份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行业。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全球金融市场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民间和金融机构资本丰富,而金融市场却缺乏组合市场各种要素的金融工具,PE的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载体,能够极大提高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2012年以来,基金募资出现大幅下降。因此,拓宽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来源,逐步建立起一个包含政府、金融机构、境外资本、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企业资金、富裕个人及社会闲余资金在内的多元化资金来源体系是我国PE行业健康发展的保证,而庞大的民间资本在其中应扮演重要角色。允许并鼓励更多民间资本以机构投资者的身份进入PE行业,既是民营资本重要的投资渠道,又对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在江浙、珠三角等民间资本充裕的地区,活跃着一批由民营企业出资设立的PE基金,如温州东海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就是由温州乐清8家民营企业和1名自然人联合成立,首期募资规模达到5亿元,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积极推出各类债券产品。民间融资的主体是民营经济,支持民营经济中的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主要是发展金融租赁业务,加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债发行力度,推动更多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小微企业需要的融资规模并不大,所以银行可以把符合条件并且需要融资的小微企业放进一个资金池中,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据统计,截止到2011年底,全国性的股份制银行拟发或已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总计近2800亿元。
【关键词】民间资本 金融领域 风险防范 对策建议
民间资本投资已成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金融业竞争异常激烈,如何以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后出现的风险以及采取相对应政策措施,对规范民间资本投资,提高民间资本投资效应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都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南昌县为例,对民间资本投资金融领域现状及其存在风险进行分析,提出相应风险防范对策。
一、近年来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政策变化及影响
吸引民间资本投资的途径关键是要改善投资融资环境。国家为正确引导和发挥民间资本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近年来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等传统领域。
表1 近年来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政策变化
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有利于畅通民间投资渠道,提升民间资金向金融资本转化能力;有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创新;有利于规范金融秩序,优化地方金融生态环境;有利于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和壮大我国金融市场。
但受政策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等因素影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因此,研究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后出现的风险及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已是刻不容缓。可以有效规避风险,使得相关政策得到更好地落实,促进民间资本金融化更好地发展,有利于完成民间资本与金融领域更好地对接。南昌县作为2014年度排名第52位的全国百强县,民间资本充足,金融机构健全,对研究民间资本具有较好的条件。本文通过调查当前南昌县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现状,分析当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各种途径,分析所产生的风险及如何防范。
二、南昌县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现状
随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相关政策的不断出台,民间资本投资金融领域的渠道变得更加通畅,民间资本加快了进入金融领域的步伐。调查显示,南昌县通过参股银行业、投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投资其他形式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渠道进入金融领域的民间资本量增长十分迅猛。
(一)规模不断扩大
截至2014年末,南昌县有民间投资参股的投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已达到7家,包括1家村镇银行、1家农村商业银行以及5家小额贷款公司。一是民间投资进入金融业资本量增加。截止2014年末,投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的民间资金规模累计175421万元,较2010年增长709.37%。二是民间资本占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总股本比例高。截止2014年末,投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的民间资本占所有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总股本的比例为100%。三是民营企业投资金融领域增势明显。截至2014年末,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资本累计分别为116776万元和58645万元,较2010年分别增长1385.70%和324.56%。
表2 2010年~2014年南昌县民间资本投资规模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
(二)业务发展迅速
调查显示,民间资本进入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发展形势良好。截至2014年末,南昌县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余额1401321万元,较2010年增长173.42%;贷款余额882090万元,较2010年增长173.28%。其中,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存贷款增长相对较快,而小贷公司除新增机构外,由于自身注册资本限制,其贷款基本无明显变化。
表3 2010年~2014年南昌县法人金融机构业务情况
单位:万元
(三)服务对象相对集中
南昌县民间资本进入的地方性法人银行在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也给县域广大居民和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以赣昌农村商业银行为例,截止2014年末,其涉农贷款余额为706199万元,同比增长20.20%,占同期总贷款余额的83.76%;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175850万元,同比增长25.41%,占同期总贷款余额的20.86%。
表4 2010年~2014年4月南昌县法人银行贷款投向情况
单位:万元
(四)盈利水平比较可观
调查显示,民间资本进入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盈利水平较为可观,尤其是法人银行利用其吸存优势,在支持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和增量奖励资金等政策支持,自身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同样也面临着较大的生存压力。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资产循环利用率低,税负过重,综合税率接近利润的40%,加之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出现较高的不良贷款,导致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资本收益率低于10%。
表5 2010年~2014年部分南昌县法人金融机构盈利情况
单位:万元
三、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主要途径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投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民间资本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投资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等主要金融领域,其中银行业是民间资本涉足最多的金融行业。
(一)参股金融机构的间接投资渠道
通过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的改制改组,间接参与金融行业具体业务。由于现有中小金融机构的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已十分成熟,民间资本进入阻碍较少,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以农村商业银行为例,由于农村商业银行是在原有的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日常经营及网点布局等都保持原有体系,民间资本进入不存在太大投资风险。农村信用社通过股份制改革,吸收民间资本参股转变为农村商业银行,并且通过进一步的并购和跨区域发展,能够形成以民间资本为主导的中小型商业银行。
(二)设立新型金融机构的直接投资模式
民间资本通过与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合作的方式新建设立村镇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起或参与小额贷款公司和信用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直接从事相关金融服务业务。其中,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信用担保公司是新型金融机构的典型代表,能够有效补充现有金融体系。以村镇银行为例,2012年的相关政策出台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以大型商业银行为主导的村镇银行领域,参与村镇银行的新建与增值扩股,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减低为15%,给予了民间资本更多的投资空间。2013年的政策中进一步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
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风险因素
(一)金融监管风险
一是后续政策亟待跟进。国家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多次下发文件,但缺少切实可行的具体政策。并且相关监管政策在放开和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受到很多限制,使得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实际操作困难仍然较大,例如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条件过于苛刻。二是监管机构职责模糊。目前,民间资本参与的中小型金融机构涉及央行、银监局、金融办等多家监管机构,各机构监管职能存在交叉和漏洞,为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健康发展埋下隐患。三是监管难度大。民间金融机构分部广泛,机构网点大多位于县级以下区域,机构的种类、业务性质和业务范围等远超大中型商业银行,对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提更高的要求。
(二)区域金融风险
随着民间资本大量进入金融领域,民间资本将会成为地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意味着民间资本经营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地区经济的发展。民间资本参与的中小型金融机构资金实力薄弱,缺乏经验,数目较多,多数集中在县域或农村,服务对象都是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中小企业和农户,抗风险能力弱且缺乏公信力,一遇风吹草动,就有可能受到冲击,其面临破产的风险要比国有商业银行大得多。加上金融业是高杠杆行业,一旦发生风险,将产生较强的外部效应。
(三)机构流动风险
一是资金融资渠道不畅。一方面当前政策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股本控制较严,限制了有资金实力的民间资本扩大对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另一方面由于部分民营金融机构参与银行资金拆借或融资受限,融资平台过窄,导致其流动性管理较为被动。二是变现能力较弱。由于其客户多为中小企业及涉农客户,受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及市场需求等影响,客户的抗风险能力较弱,容易造成贷款违约风险。并且中小民营金融机构资金调剂能力有限,一旦受到冲击,容易引发新的支付风险。
(四)内部控制风险
一是内控控制不完善。民营金融机构成立时间短,缺乏专业性人才,并且其内控制度中对相关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不够完善,容易出现关联贷款和套取信贷资金的风险,容易使金融机构出现不良资产,损害存款人和投资人利益,危及民营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二是抢占市场降低业务质量。刚进入金融领域的中小民营金融机构,可能通过各种变相手段高息揽储,发放高风险贷款,降低存贷业务质量以抢占市场份额。三是存在垒大户现象。以南昌县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小额贷款公司向企业、个人等提供的单笔贷款额度大多是50万元以上,甚至出现了1000万元的大额贷款,触及“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的红线,不符合小额贷款公司“小额、分散”的经营活动原则。
(五)社会认知风险
民营金融机构作为新兴事物,起步较晚,特别是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各项业务发展仍处于探索阶段,社会对其认识程度普遍较低。而金融机构经营的是货币资金这一特殊商品,民间资本经营的金融业务资金规模较小,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资信保证往往不佳,特别是在社会信用缺乏和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与国有或大中型金融机构相比,中小民营金融机构尚处于弱势地位,缺少客户支持。例如村镇银行普遍存在吸储困难,南昌大丰村镇银行2014年末存款余额为38158万元,其中个人存款仅为18098万元,与本地农村商业银行及国有大型银行存款规模相去甚远,甚至远低于一些地方性商业银行存款规模。
五、对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快转变监管模式
随着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不断扩张,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民间金融相关法规体系,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具体范围、途径方式和政策保障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二是构建完整的金融监管体系,在事前、事中和事后都能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监管和防范,强化对其经营活动监管,从而使这些刚刚进入金融领域的民营金融机构逐步规范其金融活动,并进一步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出资、参股情况。三是完善社会信用征信服务体系,积极推动金融、行政、社会、市场、会计等领域信用数据的征集、交换和应用,密切监控和分析民营金融机构信贷情况,加强与各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数据信息的最大利用,把握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发展状况和趋势。
(二)加强制度创新,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尽快制定有关民营机构的各类风险防范政策措施,提高民营资本抵御风险的能力。一是加强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建设。民间资本参与的中小金融机构相对国有大中型银行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较大,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关闭、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的民营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二是制定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关于民营银行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的关联交易是最为关键的内部信息,建议采取严格的措施及时对外公开披露,保证对大股东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三)加大政策倾斜,提高机构抗风险能力
对县域法人银行,进一步优化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相关考核政策,细化达标区间及其对应差别化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再贷款优惠利率,对达标的县域法人银行,根据其实际达标情况,采用增加递进式实行法定存款准备金优惠和再贷款优惠利率政策,一定程度上改善目前县域法人银行吸储难的现状,加大对县域法人银行的资金支持。对小额贷款公司,建议参照村镇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并对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给予一定的定向费用补贴或增量奖励资金,提高其流动资金规模。同时给民营金融机构松绑,降低门槛,尤其是在民间资本投融资方面,鼓励其发展,给予民间资本更大的发展空间。
(四)完善内部控制,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
一是民营金融机构应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和规章流程,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并注重相应的金融业人才、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储备以优化经营。二是民营金融机构应具备长远发展规划,放弃民间资本急功近利的原始冲动,在追求短期利益的同时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确保经营管理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关键词:民间金融 融资渠道 信用困境 风险监控 措施建议
1 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与本质解读
1.1 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与环境 我国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在融资模式上有较大区别,发展初期是以内源融资为主,后期发展所需资金严重不足,而现实是中小企业较难获得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许多中小企业将目光投向风险和利率相对较高而获取相对容易的民间金融。对义南工业园区78家企业的高管人员的问卷显示,63%的中小企业有融资需求,通过银行融资的中小企业占21%,近50%的被调查企业显示主要通过亲友及民间借贷获取资金,约7%的企业通过小额贷款公司或典当行借贷,而22%完全依靠自有资金。小样本调研发现:尽管企业融资出现了多元化、市场化的趋势,但总体上看融资渠道依然比较狭窄,资金“瓶颈”制约了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宏观金融环境上民营经济获得正规金融的支持与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极不相称。中小企业在对金融资源的拥有量方面明显处于劣势,而民间金融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金华地区大半企业都有民间金融涉及。不同行业、不同层级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以及企业经营情况的差别均导致它们在微观融资环境上存在很多差异。
1.2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本质解读 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原因主要有:①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信息网络的缺乏导致其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障碍重重,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担忧借款人可能会做出损害被借款者的利益的行为,使其不得不在信贷配给中优先选择那些可信赖的或便于监控的贷款者。②中小企业素质不高,企业融资有时缺乏信用,并常缺乏信贷担保。信用不足已成为制约正规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的主要原因之一,在缺少有效抵押或担保的情况下,银行信贷风险相对较大。再加上一些中小企业主信用观念淡薄,逃债行为严重,以致正常的信用关系被扭曲,发生在浙江的一些企业主跑路事件,更加剧了这种担忧。③银行给中小企业融资运营成本高、风险大。中小企业的信贷额度一般都较小,而无论多小的贷款它对应的成本却是一个比较固定的数额,这使得银行开展中小企业金融业务无法实现规模效应。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由于其不确定因素较多,跟大型企业开展信贷比较而言存在的风险更大,所以银行在考虑信贷配给时自然优先考虑利润高、风险小的对象。④受国家宏观金融调控,正规金融收紧口袋。⑤存在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制度缺陷。当前市场存在“所有制歧视”,我国还没有发展起一批与中小企业业务需要相适应的非国有银行与资本市场,金融体制也缺少一个与非国有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非国有金融体系,这是中小企业信贷困难重要的体制原因。综上,造成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本质是:从内源上看是信用困境和中小企业素质较差问题,从外部环境看,也存在体制因素和银行惜贷的问题。因而鼓励民间金融从地下到地上走阳光化发展道路,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
2 浙江金华地区民间融资情况调查分析
民间融资情况调查共选取了的企业样本78份和196户中有民间借贷家庭的问卷数据。
2.1 民间融资形式及比重、用途 调查显示:向其他企业和个人借款为主,占52.2%,而企业内部集资集股约占30%,企业内部集资又以向股东集资为主,用途主要是为解决生产经营和购建房产的资金短缺。
2.2 民间融资的还款期限情况 民间借贷以短期融资为主,一年期以内的样本企业占48.8%,样本家庭占54.4%,借款在半年甚至几个月的占20%左右,一般企业或家庭在亲友间的借贷大都要求春节前结清。
2.3 民间融资的利率水平情况 样本企业和家庭的民间融资利率一般参考贷款利率波动,主要集中在月息8~12‰间。
2.4 参与民间金融的主体及主要资金来源 参与民间金融的主体主要是私人个体、企业及其他组织,民间金融资金来源中,自有资金占绝对比重,也有借入资金再转借。
3 民间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选择中的优劣态势分析
民间金融在企业融资活动中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其与中小企业融资具有天然的契合性且具有共同的发展愿望。主要表现在:①信用的约束优势。民间金融机构放贷时通常不要求担保或抵押,而主要靠中间人或借款人的个人信用。②借贷双方信息较对称和交易成本低的优势。民间金融大多发生在比较熟悉的小区域范围内,个人之间、企业之间彼此相识,对信息和信用状况互为信任。中小企业面广、额度小、期限短、时间急,多样性等融资特点与民间金融特性刚好匹配,双方信息较对称。③民间金融的市场化融资机制,提高了资金配置效率。民间借贷的资金会流向那些真正有需要的企业,大多民间借贷都是因使用方急需而发生,可以说民间借贷资金的使用效率是最高的。民间金融更贴近市场,存在利率市场化方面的机制优势。
不可否认由于民间金融的逐利本性,其高息偿贷、风险集聚、监管失控、缺乏法制保障等因素是制约其发展的天然缺陷,加上一些被扩大化的民间金融交易的新闻负面效应,加大了民间金融阳光化交易运作的阻力。尽管如此,随着金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民间金融的“重生”问题将越发显得重要,其恐怕会与金融资源的短缺。
4 民间金融阳光化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4.1 中小企业利用民间金融融资的效率依然相对低下的原因分析
4.1.1 受国家金融政策的影响,民间金融急需阳光化发展。国家政策性要求正规金融向中小企业融资倾斜,就间接削弱了民间金融在中小企业的作为。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助产品,中小企业在能获得正规金融支持时断不情愿考虑民间借贷。如温州民间借贷规模比去年8月份缩水30%左右,其中个人借给个人及个人借给企业的融资规模缩水均在50%以上。另外,民间金融长期处于地下交易状态,为民间金融长久发展和风险控制考虑急需探寻阳光化发展路径。
4.1.2 民间金融的高利率使许多中小企业望洋兴叹。在企业生产投资利润水平低下而信贷利率高昂的情况下,许多中小企业选择压缩生产规模也不愿冒险,这也导致了民间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选择中的主要顾虑,许多企业只有到了万不得已,短期急需用钱而银行不能取得信贷时才考虑到民间金融,必然使得民间金融的利率偏高,影响了其资金供给成功率。高利率一方面过滤了强势群体在民间信贷市场的作为,另一方面弱势群体也需付出高额的成本代价,使得这种方式虽可作为中小企业的很好选择方案,但对于利润水平不高的中小企业面对高额的利率只能望洋兴叹。
4.1.3 民间金融对中小企业实体发展有时缺乏信心。中小企业在信息显示上的缺陷依然十分严重,财务造假,偷税漏税现象时有发生,尽管被借贷者对借款人相对有一定的了解,但一些中小企业主的不诚信行为,一些无良资本家借着企业发展为名搞非法集资,有的用集资所得搞风险投资,在投资失败无力偿还巨额欠款时选择极端方法处理,导致了民间金融对企业发展的信心缺乏。在借款选择时增加了许多顾虑,导致了资金供给成功率下降。
4.1.4 民间金融缺乏监管,风险隐患相当严重。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是由于区域范围的资金供需决定的,当前体制下,由于民间金融的随意性和粗放性等特点使得其风险监管相对较难,一些交易缺乏必备的法律保护,风险隐患相当严重,易转化为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事件,急需探寻风险监控机制建设。
4.2 中小企业向民间金融融资提升融资效率的对策 要较好地解决中小企业利用民间金融融资效率相对低下的问题,需重点关注:
4.2.1 民间金融阳光化进程的前提:民间金融风险监控研究。民间金融的主要风险有:民间金融机构内在制度的缺陷导致的风险、利率风险、信贷条件过于简单导致的风险、法制不健全及政策刻意打压造成风险隐患等。针对主要风险产生机理,提出外部控制模型建设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并重的风险监控手段。在内部制度缺陷问题上,需加强内部监督与管理的约束机制,完善契约实施机制,监控不完全契约引发的风险,完善契约的第三方实施机制。在克服信贷条件过于简单的问题上可以考虑适当向正规金融的信贷筛选条件约束机制学习,并适时考虑将一部分民间金融纳入正规金融的监管范畴。针对法制建设不健全和政策影响因素导致的风险问题,可结合信贷市场制度及现行法规,健全信贷市场后评价制度,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机制。外部控制模型的建设可考虑建立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监管与制裁机制、化解与救助机制,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风险指标体系,将风险监管纳入日常管理,倡导风险监控新技术的应用。以浙江为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将尝试解决造成诸多信誉和资金安全的问题,一些经验和做法还是值得推广的。
4.2.2 民间金融阳光化发展途径探索。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为民间金融正名并为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带来曙光,有四大取向:一是引导民间金融从“地下”走向“地上”;二从“野蛮成长”到“理性发展”的合法化发展过程;三是放权地方管理民间金融,进行监管体制改革,让其从“场外”走向“场内”;四是发展草根金融支持草根经济,构建与中小企业构成的经济结构相匹配的多层次金融体系。另外,以下几点供探讨: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民间金融监管的机构化改革;规范民间金融发展的法制建设;建立民间借贷利率信息公布机制和信息登记平台;拓展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规模,规范其发展;促进民营资本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4.2.3 加强中小企业硬性信息显示及信用机制建设。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2000年8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决定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制度与自律制度,在体制上给予确保决定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近几年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快步前进,尤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市场广泛,发挥了重要作用。②企业信用风险监测建设:企业信用风险监测具有明显的地区性差异,有的地区产业结构市场化程度较高,风险程度相对较低。地区信用风险的差异是决定银行贷款质量的重要因素,企业信用风险监测同样适用于民间金融借贷,做好企业信用风险监测对于缓解企业融资和民间借贷资金进入企业的风险顾虑有很大益处,是提高融资成功率的有效措施之一。③中小企业信用文化建设:加强信用的法律保障;建立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和政府信用的评价和惩处机制,鼓励创办和发展社会信用中介机构,推行“征信服务系统”,成立系统的民间信用协会,引导民间投资和企业信用文化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保证企业在失信成本核算上达到不敢失信的程度;加强信用教育,养成浓郁的诚信氛围。④加强企业财务管理。
5 结束语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方法只能通过深化金融改革,即政府要放弃对金融业过多的干预,允许非国有化、非银行的金融机构进入,引导并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培养一个竞争性的金融体系,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制定民间金融的相关制度和准入标准,在规范民间金融的融资活动和组织形式、设立民间金融监督机构等方面引导民间金融阳光化发展,有利于这种有效融资渠道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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