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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道路;管理
中图分类号:U41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城市道路布局是否合理、建设质量是否达标、路貌是否整洁、路况是否畅通关系到一个城市的运行效率,精神风貌和基建投入。作为城市基础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城市道路在城市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极其重要。其管理状况是否良好关系到生产、流通和消费这个国民经济三环节中的流通环节是否能够满足生产和消费的需求。
一、城市道路管理的主要内容
1、城市道路规划与建设管理
城市道路大至北京、上海、广州这样的大都市,小至县城城市道路都应当在建设和规划初期都应当在城市的总体发展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城市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施设管线的设计和规划也同样应当在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的框架内进行,以确保城市道路发展计划与年度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互协调。城市跨江跨河桥梁的建设必须符合防洪和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道路建设的资金主要通过政府投资和国外贷款的形式,当然国家也会鼓励民间投资在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的约束下进行道路的建设,小区道路的建设应当本着与小区配套协调的原则。对于承建的施工企业应当严格的筛选其施工资历和技术掌握情况,严格控制城市道路建设的质量。
2、城市道路养护和维修管理
城市道路养护的责任一般是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市道路的等级、数量以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制定年度的养护和维修经费预算,并对全市城市道路的养护和维修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城市道路养护和维修管理主要包括城市道路上各类井盖、箱盖以及道路附属的基础设施,如路灯的检查,城市道路破损、缺失、塌陷的检查和维修;道路路面的清洁、障碍物的清楚;安全设施与醒目标志的养护和维修等。
3、城市道路路政管理
路政的管理主要是防止人为的原因造成城市道路交通受阻,及时的制止各种妨碍城市交通的违法行为,以保障城市道路的畅通。城市路政管理的主要内容主要有严格打击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现象;对履带车、铁轮车、超重严重等对城市道路具有严重破坏作用的车辆设置严禁行驶的限制;对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得到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等。
一、城市道路管理的主要问题
1、规划前瞻性不足,制约城市道路的建设标准
在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合理规划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趋升温,全国范围内大量开展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同时配套建设了很多的城市道路,但是依然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交通需求。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居民的流动性也在增大,对交通的要求也就更高,一些重点线路和区域的交通经常在上下班高峰期和重要节日期间出现拥堵现象,这一方面原因是私家车保有量快速增加,加重了公共交通的压力,但究其主要原因还是因为规划的前瞻性不足,没有充分考虑到经济发展的速度,使城市道路带来的交通问题成为阻碍城市发展的瓶颈。
2、管理不到位,制约城市道路功能的完全发挥
城市的建设,三分在建,七分在管。城市道路在管理过程中,一方面受配套管线建设的影响,需要不断破路及恢复,造成道路质量缺陷;另一方面在使用过程中由于非机动车道设置的不合理,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灯的建设不配套,也易使道路的通行能力大打折扣;此外对道路停车管理的人性化和合理化,同样对交通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3、资源配置不合理,无法有效引导公共交通的使用
当前城市中机动车的数量大量增加,尤其是私家轿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必然会对交通产生较大影响,而我国现有的城市道路由于主干道密度低、距离远,已经不能满足私家轿车对于道路的需求。我国提倡城市居民的绿色出行大都以公交或自行车为主,但是城市中的公交要么是在一些重点路线由于容量不够,无法满足居民的出行需求,要么是是由于路线设置不合理,造成出行的不便,使居民依旧倾向于使用私家车出行。此外,对于选择自行车的出行方式,则易受非机动车道被机动车占用的影响,被迫与机动车混行,大大地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隐患。
二、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
1、加大城市道路建设投资力度,增加城市道路面积
市政工程部门要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规划,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多种渠道筹集城市道路建设资金,拉大城市框架,努力扩大城市道路面积,提高主、次干道及支路的衔接口通行能力,缓解我市城市道路拥挤压力。
2、加大城市道路维修养护力度,增加城市道路有效运行面积
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对主干道人行道进行维修与整治,解决行人长期挤占机动车道的现象。尽可能避免因道路维修养护不到位而引起的交通阻塞,提高城市道路畅通能力;要进一步完善各主要道路和街区的交通标志、标线,对较宽的人行道进行改造后施划停车泊位,以大幅度增加停车面积。
3、加大城市道路监管力度,严厉整治道路破挖和违章占道
要加强对城市道路占用、开挖等行为的管理,保持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区间道路及街巷道路的有序畅通。一是工程项目施工。电信、移动、供电等有关单位的市政工程项目,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协调、计划、组织,按“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先建地下各项工程,后建地面工程。二是违章占道。对车辆乱停乱放、占道洗车、摆摊设点、基建占道等严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整治。启动市中心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权拍卖工作,盘活公共资源;启动城管与公安交警联合对违法占用人行道、广场停放机动车辆进行查处的执法工作机制。
4、抓宣传教育,为预防工作提供思想保证
着力提高市民整体交通法律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形成人人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自觉维护市容市貌的氛围,减少违法通行、违章占道和任意破挖城市道路的行为。一是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在本地新闻媒体开设相关专题、专栏,进行经常性、系列化宣传报道,营造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氛围;二是宣管并重。在实施管理、纠正违章、给予处罚的同时,切实做好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5、抓队伍建设,为预防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要重点抓好城管执法人员的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着力提高管理人员的执法水平、业务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一是组织执法人员学习相关交通法律、法规,提高对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与城市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和“城市管理年”活动为契机,在实际工作中做到既能礼貌待人、热情服务,又能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努力建设好一支依法行政的工作队伍。三是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处罚力度,做到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6、抓制度建设,为预防工作提供制度保证
要紧紧围绕长效管理的根本要求,抓好三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是制定和完善有关城管工作的规定和管理办法。二是建立工作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市政设施管护工作流程和质量标准,实行城市道路管护工作标准化管理。三是制定考评、考核制度。推行首问责任制、执法责任制,做到定人、定岗、定责、定奖罚,从制度上强化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结束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道路问题受到越来越严峻的考验,一些发达国家也进行了许多有效地改革,我们应该立足国内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的现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同时放眼全球的最新经验,不断创新,不断发展,努力做好城市道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严正.中国城市问题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0.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广场、桥梁、隧道、利用道路设置的停车场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主管城市道路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道桥管理机构根据市政部门的授权,负责城市道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政部门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城市道路发展的政策,鼓励、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装备。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道路的权利和保护城市道路的义务。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建设、市政、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经市建设、计划、财政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和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跨越江河的桥梁或者隧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由市政部门组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部门批准。
住宅小区和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应当预留各种管线的位置。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与公路的结合部。改建、拓宽城市道路与公路结合部的,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不准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城市道路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应当经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核验合格后,由市建设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办理建管交接手续,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措。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国内外企业及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使用国内外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经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收取的费用,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准挪作他用。
第三章养护和维修
第二十一条市政部门应当根据道路类别、技术等级、数量和养护、维修定额,核定年度养护、维修经费,经市建设、计划、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市政道路,由市政部门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养护、维修;
(二)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养护、维修;
(三)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养护、维修;
(四)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钢轨外沿两米以内的铺装部分,由铁路部门养护、维修。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和养护、维修周期进行养护、维修;城市道路损坏影响交通和行车安全时,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维修,保障道路完好。市政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雨水井,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
管线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设施缺损时,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并在自知道缺损时起24个小时内进行补缺或者修复。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竣工,并在作业现场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行人和车辆行驶安全。
第二十六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时间的限制。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政部门执行路政管理的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占用,不准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的原状。
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赔偿。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一)占用主干道和距主干道道路红线10米以内设置除公益设施以外经营性设施的;
(二)占压城市地下管线的;
(三)占用次干道以下道路设置经营性设施超过3平方米的;
(四)临时占道设施高度与周围建筑物门窗间距少于1:1.5比例的;
(五)占道设施距人行道侧石间距少于2.5米的;
(六)改变采光井用途的;
(七)凸出道路红线搭建踏步或者楼梯的;
(八)建设永久性围挡设施的;
(九)搭建门斗、阳台的;
(十)占用医院、学校、大型商场、宾馆和国家机关门前两侧各30米以内路段的;
(十一)损坏绿地、树木或者市政公用设施的;
(十二)与周围景观不协调的;
(十三)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允许占用的。
第三十一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限最长为1年。临时占用期满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满前2个月内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加倍征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结构设置,不准出租、转让、改变用途。
第三十三条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原审批部门可以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作出缩小占道面积、减少占用时间、改变占道位置和停止占用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本条例实施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现有已批准的早晚临时市场,场内不准建任何构筑物。
现有已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有计划地退出。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在城市道路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工商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建筑施工不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业,确需临时占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标准围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占道设施,清除现场物料,修复因施工被损坏的城市道路或者其它市政公用设施,并铺装新建建筑物临街的地面。
第三十七条市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城市道路上设置限制行驶车辆的标志。公交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整行车路线,应当征求市政部门的意见。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经市政部门同意,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在执行任务时,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可不受前款限制,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在有条件停放车辆的城市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应当经市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设立停车场标志,按照规定标准收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停车场。
第三十九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拌和泥浆、打砸硬物、向道路上排放污水或者其它污染腐蚀物;
(二)从事各类生产、维修、冲洗车辆及加工活动;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道路上试刹车;
(四)机动车在未标明允许停放的道路上停放或者在人行道上行驶;
(五)在桥梁上架设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线杆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移动、损坏道路附属设施;
(八)其他损害和侵占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按照批准的范围、面积、时限挖掘道路。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长度在100延长米以上的,挖道单位应当在当年4月15日前向市政部门申报挖道计划。
挖掘城市道路期间需要占用道路堆放土方和物料的,应当在办理挖道审批手续的同时,办理占用道路手续。
第四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准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加收2倍挖道修复费。
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城市道路禁挖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禁挖期内挖掘道路施工的,按两次修复收取挖道修复费。
第四十二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持地下设施主管部门的证明,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属于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只收取一次挖道修复费。
第四十三条挖掘道路应当先割后挖。挖掘道路的沟槽,应当素土回填、机械分层夯实。
不具备素土回填条件的,必须采取水撼沙回填。沟槽回填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回填时,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现场质量监督、检测。
第四十四条挖掘城市道路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横穿路幅宽度在9米以上的道路时,应当采用免挖路面方法施工;因地下障碍物难以避让,必须开挖路面的,应当夜间分半突击挖掘施工,并保证当夜回填。
第四十五条长距离挖掘道路的工程,应当分段开挖,分段回填,分段修复路面。除经批准的特殊情况外,一次开挖的长度不准超过100米。
第四十六条挖道沟槽回填和路面修复,由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负责实施。
第四十七条地下管线完工后,主、次干道横向挖掘的,应当在当日回填修复;主、次干道纵向挖掘和支、巷路横向挖掘的,应当在3日内回填修复;支、巷路纵向挖掘的,应当在5日内回填修复。
第四十八条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挡护设施、安全警示灯和统一监制的公告牌。
挖道施工材料应当按批准的位置单侧堆放,弃土及时外运,日产日清,保证通道畅通。
第四十九条经批准埋设杆、柱等占道构筑物的,占用道路面积按点数计算,每点折合1平方米;设置路牌式广告等占道构筑物的,占用道路面积按长度折算,每1米折合1平方米。
第五十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市政道路的,除设置的公益设施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费外,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市政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经批准占用城市市政道路的,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占用费的50%缴纳占道押金。占用道路期满,未造成道路损坏的,返还占道押金。造成道路损坏的,用占道押金修复,
剩余部分返还占道单位或者个人,不足部分的费用由占道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专款专用,不准减免。
第五十一条市政部门应当实行城市道路巡视检查制度,明确路政管理人员职责和任务,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路政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秉公执法,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巡视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问题,确保道路设施完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城市道路工程未经核验、验收或者经核验、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1%以上2%以下的罚款;
(五)城市道路上各类管线的检查井、雨水井缺损未按规定时间更换或者修复的,处以管线养护、维修责任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拒绝接受市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道桥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设施的,予以现场查封,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或者堆放物料、设置摊点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强制清除或者扣押占道物品,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时限占用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批准的结构、用途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出租、转让占道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建筑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规定清理现场、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铺装新建建筑物临街地面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城市道路上冲洗车辆、拌和泥浆、打砸硬物、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腐蚀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城市道路上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在桥梁上架设10千伏以上高压电力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超高、超长车未按照规定在道路上行驶或者机动车在桥梁、非指定道路上试刹车,在未标明允许停放的城市道路上停放或者在人行道上行驶的,可强行清除,并处以50元的罚款;
(九)擅自在桥梁上设置广告牌及其他挂浮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移动、损坏道路附属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挖道面积每平方米挖道修复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强制回填道路;
(十二)未按批准的范围、面积、时限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未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建筑施工未按规定围挡,挖掘城市道路现场未设挡护设施、安全警示灯和公告牌,挖道施工材料未按批准位置单侧堆放,弃土清运未日产日清,影响通道畅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发生、清除、回填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或者后果的,由违法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对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挖道修复费、占道押金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未补缴的,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市政部门管理人员、、越权审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关键词:城市道路;低碳;生态;以人为本
Abstract: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basic concept of city road green design, around the city road green design "section, water conservation, material saving, energy saving", protect environment and people-oriented principle, in the study of city road green design is mainly based on the connotation of proposed measures, city road green design, provides a feasible technology support the low carbon ecological into city road.
Key words: City Road; low carbon; ecology; people-oriented
中图分类号: P61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在过去的城市道路建设设计中产生了许多优秀的作品,但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如道路网规划不合理,不重视交通分析,道路设计参数追求高指标,对生态敏感区、古树名木、历史古迹缺乏保护意识,道路设计“以车为本”而缺少“以人为本”的人性化设计理念等[1,2]。现在城市发展面临着土地资源紧缺,交通拥堵问题突出,生态环境保护等更为严峻问题。因此,我们需在城市道路设计和建设中倡导绿色设计,对城市道路设计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这在提高通行效率、节省建设投资、改善交通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符合城市“科学开发、从容建设”的核心理念[3]。
1 城市道路设计的绿色理念
城市道路绿色设计主要理念是在设计过程中减少浪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体现以人为本。目前,国内已经有一些地区在城市道路绿色设计方面进行一些尝试,如窄车道设计,低冲击开发技术应用,新技术(如排水路面、风光互补路灯)的应用等,这些都是城市道路绿色设计的实施手段之一。因此本文认为城市道路绿色设计,就是在绿色理念指导下,以科学、可行的工程手段和合理的工程措施确保其落到实处,力求做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2 城市道路绿色设计原则
城市道路绿色设计的核心思想和原则是“节地、节水、节材、节能”,保护环境和以人为本。
2.1节地、节水、节材、节能
城市道路设计应转变思想,不能只是追求高标准的道路设计,建设线形好、车道宽的快速路、环城路的选择应慎重,采用合适的技术设计指标来节约土地资源,避免盲目追求高标准。城市道路的给排水设计要注重雨水的回收利用。雨水工程设计尽量采取低冲击开发模式,采用下凹绿地、植生滞留槽、过滤草沟及渗透洼地等措施达到初期雨水处理和回灌绿化的目的。
城市道路建设材料优先考虑推广绿色材料和可再生、可循环利用材料的应用,节省建设投资。在道路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该尽量实现土方平衡,利用建筑渣土作为道路的路基填筑材料,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城市道路绿色设计应利用新技术进行照明节能设计,建设成既符合环保节能指标、又能充分发挥交通功能城市道路。
2.2保护环境
城市道路绿色设计应注重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对于古物、名树等要考虑保留,当遇到敏感生态区时,如无法避免应设置生物通道以尽可能减少道路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同时,道路施工过程中还应减少废弃物的排放,保护环境。
2.3 以人为本
转变传统 “以车为本”的城市道路设计理念,现在这种“以车为本”的设计理念已不能适应时代要求,而应遵循“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充分考虑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舒适度,重视城市道路的人文设计[6]。
3 城市道路绿色设计内容
城市道路绿色设计内容包含方面较多。下面从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城市给排水设计、城市景观和交通人性化设计以及城市道路照明设计等方面阐述城市道路绿色设计的内容。
3. 1城市道路工程设计
3.1.1道路横断面设计
国内现行规范针对城市道路单车道宽度值相比旧版规范有所调整,但仍基于全国通用性等各方面的考虑,对比香港、台北等人口密度较大城市的城市道路单车道宽度值,发现还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在城市交通用地问题较为突出今天,应根据地区交通特征,合理选择道路单车道宽度,以期减少机车车道占地面积。
3.1.2交叉口通行能力匹配研究
交叉口是道路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点、也是难点。设计过程中应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考虑交叉口类型、交通组织设计、进口车道数、缘石半径、拓宽设计等影响通行能力主要因素,通过合理的设计来节省道路资源空间。同时,对于生活性道路应保障交叉口行车以及行人安全,通过减小转弯半径、行人优先等提高慢行交通出行环境。
3.2 城市给排水设计
城市道路排水防洪设计应考虑采取新技术,如低冲击开发技术的应用,通过有效的水文设计使城市开发区域的水文功能尽量接近开发前的状态,综合采用入渗、过滤、蒸发和蓄流等方式减少地表径流排水量;给水设计应考虑雨水回收综合利用。
3.2.1暴雨处理方法研究
城市道路排水设计要充分考虑降雨量,设计时避免过度的硬地化,采用生物滞留区、渗滤沟、渗井、植草沟、雨水桶等措施降低径流系数,尽可能减少对原有自然生态系统的冲击和破坏。
3.2.2水资源循环利用
给排水设计中避免传统城市道路给水模式中的缺点,城市道路机动车道设计宜采用排水性路面,提高道路行车安全,同时通过处理后便于补给地下水和雨水综合利用。人行道采用全透水结构,地面水直接补给地下水。
3.3 城市景观和交通人性化设计
3.3.1交通稳静化设计
交通稳静化设计是道路设计中减速技术的总称。在市区集散道路、路上人多车多以及混合交通道路上应进行交通稳静化设计,通过系统的硬设施(如交通花坛、交通环岛、曲折车行道、减速丘、减速台、凸起的人行横道、凸起的交叉口等物理措施)及软设施(如政策、立法、技术标准等)改变鲁莽驾驶为人性化驾驶行为,改变行人及非机动车环境。
3.3.2慢行道路系统人性化空间设计
城市道路不再仅仅是通行的载体,还是人们相互交流、沟通的平台。城市慢行道路系统设计应“以人为本”,从人性化心理需求出发,创造舒适宜人的可人环境,体现人为生态。城市道路步行交通系统应建立串联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敞空间的康体步径,同时兼顾考虑集散市场、公交和地铁站点、客运站出入口,营造步行交通完善的网络系统,引导人们选择绿色出行方式。
3.3.3景观与环境保护结合
城市道路的功能性、艺术性与生态性是城市道路设计中须充分考虑的重要环节,在现实生活中要分清道路的主要交通功能。在满通功能的同时,要追求艺术感,充分考虑、推敲环境景观与周边原生态环境的关系,保护好生态环境。
3.4城市道路照明设计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可以根据当地风力与光热资源等自然条件,运用光电、通风模拟评估软件工具考虑采用风光互补形式的路灯。同时运用专业软件对光源、灯杆尺寸、灯具的比选、照明效果的拟合计算,确定满足照明标准,打造出既符合环保节能指标、又不降低道路照明标准,与城市设计理念相协调的绿色道路照明设计。
4措施建议
4.1 树立低碳生态意识
城市道路绿色设计首先要树立低碳生态意识,同时在这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里,需要多部门、多方面的共同合作,这样才能共同促进绿色道路建设的发展。
4.2 道路设计与规划的紧密结合
城市道路设计受到规划的约束非常大,如道路红线、宽度、半径等,应该在设计落实过程中反馈到上位规划,多做一些考虑。城市道路绿色设计理念应该贯穿规划的全过程。
4.3积极创新,应用新技术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城市道路绿色设计也要跟进时代,新技术的应用能够更好地实现“节地、节水、节材、节能”,如排水路面的应用、管线综合管沟设计、智能交通系统应用(ITS)以及风光发电技术等,都已经能够在城市道路设计得到很好的运用。
4.4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
一直以来,在投资建设项目时我们常常仅注重如何降低建设期成本,其他方面的成本控制往往被忽视。缺乏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我们应该在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项目运营阶段采用相应的措施,实现建设项目整个寿命周期成本最优。
4.5 规范和指标体系的建设
为适应我国各个城市发展和城市道路建设的需要,应该针对地方区域特点,编制适应于本城市的技术规范、规程。在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合理选择技术经济指标,提高道路工程的技术水平和设计质量,保证道路工程安全、可靠、耐久,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5 结语
城市道路绿色设计是实现绿色交通的基础条件,也是我国城市化的发展趋势和必然选择。本文提出的城市道路绿色设计实施策略,把发展低碳生态、环境友好、资源节约设计理念贯穿到城市道路设计当中,为城市道路的低碳生态落实提供可行的建议。
参考文献:
[1] 陆化普. 城市绿色交通的实现途径[J]. 城市交通, 2009,7(6), 23-27.
【关键词】城市道路 投融资 成本
城市道路作为现代城市交通的骄子,不仅仅是速度和效率的代表,而且已成为城市发展的象征,成为衡量国民经济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城市道路的发展不仅增强了运输安全性,显著提高了运输能力,而且在改善投资环境、降低运输成本、优化产业布局、带动区域资源开发利用、提高城市经济的机动性、增强城市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过当前我国现阶段城市道路建设任务重,投融资决策中出现城市道路投资结构与现行资本市场均存在结构失衡、融资市场化成分不足等问题。未来城市道路建设存在着很大的资金缺口,如果单靠城市投资发展城市道路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行的。目前资本市场上外资及社会闲置资金充足,有效利用这些外资和民间资本,将为城市道路建设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一、我国城市道路建设投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1、融资结构不合理
我国现阶段道路建设的政府投资资金大概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各级财政投资,即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的资金;第二类是交通规费和车购费等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道路建设资金;第三类是国债资金。这三类政府性资金加在一起,仅能满足目前道路建设资金需求的20%。近年来,我国道路建设虽然逐步形成了以地方集资、贷款、发行债券、利用外资、转让经营权等多种形式筹集建设资金的市场化投资和建设机制,但民间资金参与高等级道路建设受到诸多限制,投资渠道不畅,债券市场发展速度较慢。因此,银行贷款实际上成为道路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依靠包括国债资金、软贷款、企业债券和商业贷款等在内的各类债务性融资大体要占到道路建设资金总额的60%以上。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融资渠道单一、过度依赖银行贷款、融资结构不尽合理,投资主体债务负担沉重,银行潜在金融风险较大。因此,发展地方政府债券就成为道路建设融资的一个现实选择。
2、银行贷款比例过高
地方自筹是目前我国相对落后地区道路建设资金的首要来源,但经济相对落后,政府财力有限制约了对道路建设的投资,并诱发了城市道路建设中过度市场化,不适合收费经营的项目也发展成了收费项目,并出现超越当地使用者承受能力的收费,不仅造成融资风险的极具增大,群众的不满,也不利于道路融资的持续发展。比如当前已建成的大部分城市道路段投资中贷款的比重较大,西部地区道路建设的资金大部分是源于银行贷款,西部贷款修路的比例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偿还压力日益加大。虽然融资政策在道路建设发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条件和形势的变化,一些融资政策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环境,需要做适当的调整。
3、收费道路政策落后
道路收费并非源于我国,它是外来品,但这项制度却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一段时间内有效地解决了资金短缺的问题,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但是,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收费道路规模偏大、收费站偏多、收费标准偏高,这不仅影响了通行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车辆通行费在道路运输成本构成中的比重,增加了群众的出行成本和不便。目前,如何控制和管理收费道路,已成为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有些地方一味地举债建设,导致对银行贷款的过度依赖、收费站点过多过密等一系列问题。收费道路建设不再是财政监管的主要内容,收费道路政策淡化了财政的道路建设责任。
4、建设成本不断上升
今后建设的城市道路多分布在郊区,坼迁任务艰巨,费用补偿高昂,建设成本将大幅度上升。同时今后建设的城市道路交通量相对较小,给以收费还贷为资金保障的高速道路建设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我国早期建设的城市道路多在人口稠密、经济相对发达的东中部地区展开,城市道路交通量相对较大,如目前的广深城市道路通道交通量已达22万辆次小客车旧,融资形势较为乐观。今后,大量城市道路建设将逐步转向人口稀疏、经济相对较落后的地区展开,建成后的城市道路交通量相对较小,通行费收入预计较先进地区大幅降低,增加了融资难度,为保障城市道路建设,需加大资本金投入。
二、我国城市道路投融资政策的改革措施
城市道路这种大型资金密集型基础项目建设资本金长期相对不足,其中最直接的制约因素就是资金短缺。为了给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必须进行融资手段的创新发展。
1、调整债务融资结构
债务融资是指通过增加企业的负债来获取资金,一般的具体形式可以是银行借贷融资,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城市道路目前的债务融资主要是银行借贷,比例非常大,占债务融资的90%以上。占城市道路各种融资比例的70%左右。这种过大的单一融资结构是在不断加大金融风险,财政风险,并削弱融资主体的融资能力和创收能力,使城市道路企业过分依赖银行,这对城市道路自身和银行都不是一件好事,一旦出现危险就会两败俱伤。现在城市道路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和上市的比例不到债务融资的10%,而企业债券现在几乎为零。这种状况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城市道路企业自己发行债券的可靠性不高,二是公众对其信誉认可度不高。在实际操作中形成了一个不敢卖,一个不愿买的尴尬局面。根据国外债券融资的情况和我国城市道路融资的现状,建议我国城市道路债务融资可按6∶3∶1的比例安排银行借贷、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融资结构;另外可考虑融资租赁、股权(投资―回购)信托产品等,多条脚走路,合理搭配。
2、构建城市道路融资法律体系
要想协调城市道路的融资活动,就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并形成一个体系,尽量减少人为因素,提高融资活动的透明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经济规则,使融资活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纠。城市道路融资的法制建设,在一般行政管理立法方面涉及到城市在产业政策、税收、外汇、利润汇出等方面管制的规定;要加强促进外国投资在海关通关管制方面,外国投资者权益等方面和在担保方面如土地财产抵押、一些权利的质押,合同权益的转让,保险及保险权益和转让等方面的立法。在与交通建设有直接关系的立法方面,首先是农村非农用地征用过程中有关的法律制度建设。比如在立法与土地有关的具体法律法规,在立法时,应作充分、仔细的立法调查,避免出现相互抵触,超越权限甚至违反宪法的现象,立法要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城市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应当体现人民的意愿。
3、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当前BOT在国际上已很普遍,但操作难度远高于一般融资方式,其投资额大、回收期长、内部结构复杂,存在各种风险和制约因素,所以投资者往往有所顾虑。为了鼓励投资者的积极性,减少投资风险、改善社会经济环境,政府必须在项目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首先,应建立完善的法规制度。BOT项目必须建立在完善的法律制度之上,从各国的实际经验看,投资者要求的是合法权益得到明确的法律保障,而不是下放的承诺。这就要求省级政府从BOT项目特点出发,制定有利于项目发展、符合国家利益的相关规章制度,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前来投资,又保证本地的利益不受侵犯,使BOT项目健康有序地发展。其次,必须创造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其次是BOT项目一般需要10―25年的时间,如果没有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投资者绝对不会在风险中度过如此长的时间,搞不好费时费钱。第三是建立高效的专业管理机构,大力培训BOT专业人才。各省级政府从项目一开始就应建立由专业技术人员,经验丰富的经济专家,有谈判经验的法律顾问等组成的专门机构来处理与项目有关的事宜。将传统道路建设企业打造成投融资平台,通过政府赋予其土地储备库的职能,利用修路储备并开发道路两旁土地,以土地的增值收益补充道路修建资金的缺口。
4、控制收费站规模
收费道路政策在带来建设资金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沉重的债务负担,收费道路政策的改革问题是目前交通行业的热点问题。从国外经验看,主要对城市道路实行收费,其余大量的中低等级的道路主要由政府投资修建,免费提供给公众使用。这是因为收费道路的产生主要是为了解决通行能力不足,降低拥挤成本,增进社会福利。总的来说,应该将收费道路总规模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同时对其结构进行战略调整。我们认为,考虑到随着经济发展,汽车保有量逐年增加的实际情况,为减轻车主和社会负担,建议政府在对现行城市道路建设投资、还款情况及贷款余额、车流量变化情况进行持续追踪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必要时适当调整车辆通行费标准,比如推行计重收费,此举在车流总量不变下可带来通行费10%的增长。同时,研究改进车辆通行费管理方法,改变目前车辆通行费固定不变的静态管理方法,对车辆通行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要积极研究解决联网收费问题,通过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加强管理,减少收费站点,提高城市道路的通行效率。
总之,我国城市道路行业正处在产业的扩张期,面临着持续繁荣的契机。目前资金短缺和资金使用效率低成为制约我国城市道路发展的瓶颈。针对这种局面,研究我国城市道路的投融资政策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探索我国城市道路投融资政策的改革方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李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采用“世行贷款融资方式”的实证分析[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7.
[2] 唐涌:高速公路融资能力探析[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5(8).
[3] 城市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高等级公路收费与融资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4(5).
关键词:公路;城市道路;设计方法;探讨
中图分类号:TU997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海南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市县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城区面积的扩大,扩大面积范围内原有公路的使用属性改变为城市道路。各个建设主体单位不得不认真思考改造工作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改造工作主要涉及两大问题:一个是“标准差异问题”。公路遵循的是交通部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TGB01―2003)等,而城市道路的建设遵循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2012)等,不同的技术标准造成了公路与城市道路在技术指标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另外一个是“功能差异问题”。公路主要为交通功能而城市道路功能复杂不但须满通功能还须满足公交车站、交通换乘、城市管网、人行系统、路灯照明、景观绿化等多种城市服务功能。因此城市区域内公路改城市道路实际上面临许多关键技术问题迫切需要进行专题研究寻求系统解决方法。
1现状及存在问题
定安县定富路道路工程规划设计为40米宽城市道路,本道路基本沿现有定南公路走向拓宽建设。定南公路(定安县定城至南勋公路)自北而南贯穿定安县三镇一国有农场,是该县西部的交通要道。这条县道原来为沙土路面,经过2005改造后为柏油沥青路面,路面宽7米,路基为8.5米,为三级公路标准。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定安县城镇人口不断增加,相应城市规模也不断扩大。城市规划不断调整,城区面积迅速扩大早些年修建的出入城市的公路因无配套管线、宽度不足、路面破坏、等级过低、无人行系统等原因需要改造为城市道路,但对改造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还未见到较系统的研究和总结。
2功能差异、改造设计方法及原则
公路的主要功能为满足公路起终点及中间结点的交通集散作用功能较明确、单一。而城市道路是城市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即服务道路沿线片区,是承担城市交通运输的系统工程,也是承担各类公共工程设施的综合载体。公路改城市道路的关键在于实现公路功能向城市道路功能的转变。
2.1城市基础设施管网
城市道路是承担各类公共工程设施重要的综合载体,其中包括给排水、电力、通信、照明、燃气等城市基础设施管道。公路改为城市道路则需对城市基础设施管网补充修建,使其更好地服务道路周边地区。公路所处位置为城镇的郊区,道路排水主要为排除路面的雨水,排水方式大多为设在路基两旁的明沟排放。公路改城市道路后,因道路周边地区开发,需将雨水明排改为埋设管线暗排方式;且随着道路两旁商住建筑的增加、居民活动的频繁,污水排放管线也需在道路上敷设。在基础设施管网改造设计中,应遵循以下技术原则:
(1)增管网敷设前协调好各部门,统一规划设计,避免反复开挖减少对施工区域车辆、行人出行的影响。
(2)尽量将管道敷设在道路路肩、中央分隔带、新增人行道或辅道下面。
(3)开挖设计注意对城市环境的保护,考虑挖出的弃土和路面旧料的处理与堆放。
2.2交叉口及出入口
公路为点到点之间的服务,而城市道路为道路沿线片区服务。随着公路改造为城市道路服务性质的改变,道路的交通流向将由简单趋于复杂,因此需对交叉口及出入口进行改造。交叉口及出入口改造设计应注意:不随意增加交叉口及出入口数量,开口设置应通过经济技术论证,开口间距严格按照城市道路设计规程、规范的规定,设置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总体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原则下进行设计。
2.3人行系统
公路主要解决交通运输问题,而城市道路不仅是车流的载体,也是人流的载体。人流的主要特征为方向无序、分散。公路改城市道路时,道路周围区域城市化进程加快,将聚集较多的人流,应合理解决好人流行走、横穿道路的需求。新增或改造人行系统采用以下设计方法:
(1)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综合考虑“必要、适用、经济、景观”的设置要求规划改造、新建人行过街设施,做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使用便捷、舒适安全。
(2)公路改城市道路应增设行人步行服务设施,改善人行条,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改善城市道路环境和面貌。注意无障碍设施各方面需符合人性化建设的理念,注重无障碍设施及标志的系统性、整体性和规范性,大力提升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参与社会活动和生活的物质环境。
(3)改造处于城市区的人行通道、涵洞等。对原有人行通道内部及洞口装饰进行改造,增加通道内墙、通道顶及通道地面装饰增加通道内的照明设施,保证行人通行的安全。
(4)根据道路两侧用地性质、发展趋势、人行交通流量流向,确定人行过街设施的选址及断面通行能力。切实照顾行人的交通需求,尊重大多数行人的心理与行为选择,构筑一个便捷、舒适、安全的过街步行环境。
(5)在人行天桥及地下通道两侧醒目位置增设行人导向标志。
2.4附属设施
公路附属设施主要有交通标志、标线、标牌和车行护栏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主要有交通标志、标线、标牌、交通信号设施、人行护栏、车行护栏、公交站牌和站亭设施等。在公路改城市道路的设计中,需考虑以下几方面问题:
(1)改善安全防护设施,保证行车和行人安全。公路改城市道路后,交通安全设施不仅要保证行车安全,同时也要保证行人安全。改造为城市主干道、快速道路后,未修建人车分离的护栏时,宜设置人性化的人行道护栏;对达不到标准要求高度的防撞护栏或人行道护栏需进行加长处理。
(2)改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标牌,保证各种交通工程设施位置适当、准确、完整、醒目、美观。
(3)公路改城市道路后,在保证交通畅通、行车安全的前提下,需考虑居民出行方便,适当增设停车站以及相关的站亭和站牌。
2.5城市道路照明
公路因方向明确,且主要为满足车辆交通,一般均不考虑道路本身的照明问题。改为城市道路后,不仅车流向的复杂性增大,且作为行人的载体,需满足车辆及行人夜间在道路上顺畅、安全运行的目的,因此必须考虑道路照明。公路改城市道路后,新增照明设施需在满足照明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与城市建设风貌、人文和自然景观相协调,并满足生态和环保要求,使照明系统与城市环境和谐。2.6绿化景观
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和城市道路的快速建设,道路绿化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中的作用也日益突出。运用绿化手段进行合理的植物配置,营造大片的城市绿地,不但可降低机动车造成的空气污染和噪声,吸收灰尘,同时还可为从源头上解决城市“热岛效应”起到巨大作用。因此,城市道路绿化景观设计尤为重要。在绿化景观改造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几点:
(1)对于未进行绿化的道路需进行景观设计,对层次感不强的道路绿化景观予以改造,以美化道路行车环境,营造园林城市景观,提高道路的整体景观效果。
(2)选择乔木和整形灌木搭配形式,使中央绿化隔离带简洁、美观、大方,使之形成流畅的视觉效果,改善道路周围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
(3)优先选用一些能够体现城市绿化风貌的树种,更好地发挥道路绿化的美化作用。
3结语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城市不断突破原有城市规划用地面积,面临大量公路改城市道路的建设问题。本文研究分析了公路与城市道路的技术标准差异、功能差异及其相关性,提出了公路改城市道路的设计方法及一般性原则,希望能对公路改城市道路的设计,提高公路改城市道路的技术水平和建设效率,降低公路改城市道路的建设成本有一定帮助。
参考文献:
[1]覃光焱,黄华华,李量,林琳.公路改城市道路设计方法探讨[J].公路交通技术. 2010年04期.
[2]中建标公路委员会.JTGB01―200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S].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
[3]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CJJ37―90城市道路设计规范[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4]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JTGD20―2006公路路线设计规范[S].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6.
[5]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CJJ129―2009城市快速道路设计规程[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