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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安徽省农村养老现状剖析及政策建议
收录日期:2015年9月13日
一、安徽农村养老现状剖析
近年来,安徽省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农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农业问题突出。同时安徽省作为人口大省、农业大省,人口老龄化加重,农村老龄人口问题尤为突出,如何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成为当下重中之重。(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到:安徽省人口老年系数2000年为7.59,2005年为10.08,2008年为11.15,2010年为10.23,2013年为12.24。总体变化规律是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逐年增加,老年抚养系数与此呈现正相关,也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少年儿童系数2000年为25.49,2005年为23.07,2008年为19.81,2010年为17.77,2013年为18.51。总体变化规律是少年儿童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逐年降低,少年儿童抚养比重也是逐年下降的。未来安徽省社会保障支出势必会逐渐向老年部分倾斜。
2013年安徽省流向省外的人数达到1,130万,这其中大多数是来自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的外出务工人员。人口外流,一是导致农村地区青壮年劳动力不足,从而制约着农村地区正常农业生产的持续健康发展;二是对传统养儿防老的养老模式造成冲击,大批青年人外出,使得“空巢”家庭增多,农村老年人无人赡养的问题逐渐突出,农村养老成为目前安徽省急需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安徽省投入农村养老的力度加大,社会保障覆盖面逐渐增大。但是,依然面临许多挑战:医疗、养老、救助等社会保障压力的增大;在建立满足庞大农村老年人群需求特别是高龄老人、特困老人、残疾老人的社会服务方面,加快社会资源倾向农村地区的压力巨大;在实现小康宏伟目标加速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方面,解决劳动人口减少与社会抚养比例过重以及庞大老年人群和劳动年龄人群利益冲突的压力巨大;在协调城乡和谐发展方面,解决农村老龄问题,特别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利益均等化的压力巨大。现阶段,农村地区人口老龄化对安徽省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产与生活的影响正在逐步显现出来,老龄问题必将成为深刻影响未来安徽省经济发展带有战略性和全局性的问题。
二、安徽省农村养老存在的问题
(一)安徽省经济形势下滑,养老风险加大。中国经济目前正处在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政策刺激消化期,改革面临攻坚阶段,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金融风险、房地产风险、地方债务风险等隐患显现。安徽省经济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作为传统的人口和农业大省,安徽省经济发展乏力,经济模式单一化,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最典型的就是以破坏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在新常态经济转型中,安徽省经济下滑压力增大,政府财政收入增速放缓;农村经济更加脆弱,农民增收困难。政府和个人投入养老资金不足,势必会影响农村养老体系的建设。
(二)政府投入不足,农村养老资金匮乏。近几年以来,安徽省对农村养老资金的投入力度虽然加大,但城乡差距依然巨大。政府把大量的物力、财力投入到城镇社会保障建设之中,城镇社保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农村地区养老资金长期投入不足,老人更多地是依靠土地和子女来获得生活保障。安徽省现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中,对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规定为:“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
(三)农村养老保障法律建设滞后。中国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城镇居民,如先后制定的《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及最近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等。但是针对农村保障的法律少之又少,仅仅有一部《农村五保户工作条例》。安徽省政府尽管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意见,但大多照搬上级的制度设计,很难有安徽省自身的特点,造成农村养老保障建设中存在脱离实际、信息不对称的后果。同时部门分工不明确,缺乏统一的设计和协调,影响了农民加入农村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四)部分农民参保意识淡薄。安徽省部分地区农民受传统 “养儿防老”、“养地防老”思想观念的影响根深蒂固。一是农民认为土地是他们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是生活收入的主要来源,他们不敢贸然放弃土地从事其他行业;二是农村老人在养老上过分依赖子女,认为子女有义务负责父母的养老问题,但却没有意识到“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家庭人口数量的锐减、子女赡养压力的增加;三是政府的养老保险周期长、风险大、政策易变,因此农民拒绝加入农村养老保险体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行、户籍制度的逐步放开,人口流动速度加快,安徽省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成为青壮劳力的净流出省,这进一步加重安徽省养老问题。
(五)监管不力,基层资金运作不透明。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应该遵循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分立的原则,以此保障资金运用的高效和安全。在安徽省,一方面各级县市政府既是农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制定者,同时又是资金运行的经营者。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征收、保管、使用都由各级相关机构自行负责。这种模式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缺乏科学性、高效性;二是缺少必要的监督。另一方面安徽省目前的养老保险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导致业务能力不足,政策执行不到位,农民配合意识不强。安徽省农村地区缺乏金融财会人员,导致部分地区出现会计、出纳集一身的情况,从而容易导致基层资金运作不透明,增加了基金被挤占、挪用的风险,而且难以形成规模效益、难以抵御通胀的压力,削弱了未来资金保障的能力。
三、政策建议
目前,安徽省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且皖南皖北地区经济发展不协调,建立一套完善、健全的农村养老体系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因此,要逐步摸索并不断总结,寻求一条适合安徽省自身特色的农村养老保险道路。
(一)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实质是政府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确保老年人能够生存生活的一种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利自然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农村老年人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更需要得到政府的资助。农村养老保险收效甚微的主要原因是养老资金严重不足。因此,需要政府加大资金倾斜力度,减轻农民参保自身需缴纳资金的比例。各地要统筹整合资金,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养老服务业发展。
(二)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世界各国未来养老的发展趋势,社会养老未来将会成为主要的养老方式。尽管目前安徽省农村养老水平比较低下,但为了以后的发展,需要尽早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考虑到安徽省南北经济的不协调,因此可以在皖南和皖北分别建立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经验。
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可以考虑:1、提前为每位农民建立养老账户,动员农民积极参保;2、农民从事农业生产达到一定年龄退休后,可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3、建立不同投保档次,农民根据自身情况缴纳养老金。
(三)加强宣传力度,解放农民养老观念。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民对社保的认知和接受程度。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大宣传力度、扎实做好宣传工作,才能使广大农民支持、参与农村养老保险,让他们了解养老保险对他们晚年生活的积极影响,转变传统的家庭养老观念。对此首先多到农村基层进行宣传教育,加深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认识,破除养儿防老的落后观念,向农民耐心介绍政府主导建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所缴纳的各种费用不同于社会上的集资活动。同时,政府部门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支出方面信息的透明度,保证社保资金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实时性,让农民更加坚定投保的信念。
(四)加强养老相关人员培训。养老保险本质上是为老人在丧失部分自理能力和收入的情况下提供的一种服务。现阶段大多数养老院缺乏专业的护理人员,安徽省这种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专业的护理人员更是缺乏,社区养老只是提供吃、穿、住等基本的生活需求。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学说,这种养老模式仅仅满足了老人最基本的生理和安全需求,并没有对老年人的精神层面提供优质的服务。对此可以在相关院校增设老年护理的课程,加快培训护理人员。
(五)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庞大的工程,面临诸多挑战。但是当前农民面临的最大挑战不是养老保险,而是医疗保险。中国农民老了最怕的是得病,大部分农民贫困不是养老金不足,而是缺乏应对疾病的医疗保险。建立健全农村医疗养老保险制度来解决好农民治病难、治病贵的问题,同时对于推进安徽省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六)坚持多种养老模式共存的格局。安徽省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并且皖南、皖北地区经济发展不协调,建立一套完善、健全的农村养老体系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不同地区应根据自身特点发展相应的养老模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建立起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为当地的社会发展贡献力量。在经济较为发达的皖南农村地区,根据本地区农民的收入水平、物价指数等建立一套收费合理的养老保险体系。在皖北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暂缓或减慢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推进。把社会养老与传统的土地养老、个人养老、家庭养老等结合起来,发挥家庭、储蓄的养老保障能力以及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多层次的养老体系建设以满足养老需求。
主要参考文献:
[1]安徽省统计年鉴及政府相关部门网站统计数据.
[2]伍月倩.安徽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平衡分析及财政对策研究[D].安徽大学,2012.
[3]舒仁美.安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研究[D].安徽大学,2012.
[4]方铭勇.安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索[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18.
【关键词】日本;韩国;养老;空巢老人
一、日韩两国公共养老金制度
据日本政府近日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4月1日到2014年3月31日,日本年满百岁的老年国民人数将突破5万人,预计达5.4397万人,连续43年刷新最高记录。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步入老龄化社会的日本,为极大限度地减少老龄化对日本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在几十年的发展探索中,通过制定一系列条例法规以及政策措施,积累丰富的应对经验。在此之中,由国民养老保险及厚生养老年金构成的日本养老保险制度发挥了较大成效。
按日本法律规定,凡年满20岁以上,65岁以下在日本居住的人都必须参加国民养老保险。厚生养老年金是在国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设定的一种附加年金,强制性地要求工薪阶层必须加入,保费根据个体身份的不同,政府、企业、个人负担百分比各不相同。为缓解人口老龄化给社会及国家财政情况带来的巨大压力,日本政府将原本定位60岁的临界年龄改为65岁。国民养老金具有普遍性、共济性、福利性等特征,虽中途遭遇诸多问题,养老金所占财政支出比例过大等。但经过一系列优化措施,对于日本国民而言,养老金待遇平均占老年人家庭收入的63%,可见这一制度已成为了日本老年人生活的重要保障。
日本这一公共养老金制度是向欧洲老龄化程度第一的德国养老保险制度学习并加以根据自身国情改进而来。而作为亚洲四小龙之一的韩国则在近年来也紧跟日本的步伐建立了相应的养老金制度。韩国的养老金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军人、公务员、私立学校教职人员为对象发放的养老金,另一类则是以一般国民劳动人员为对象而发放的国民养老金。韩国的养老金制度虽然相对于日本而言起步较晚,但迄今为止未遭受严重考验,这与充分借鉴日本在发展公共养老基金制度的同时结合自身国情加以完善的做法不无关系。
二、日韩两国老人护理模式
2000年4月开始,日本政府开始实施老人护理制度。日本的老人护理制度具有系统化、细致化、责任明晰化等特征。老人福利政策均有相关法律保障。如日本政府1982 年出台的《老人保健法》中明文规定老人定期体检,及之后颁布的《高龄社会对策基本法》,《社会福祉法》,《健康增进法》等,都使老年人的养老、护理、保健等相关福利政策逐渐得以完善并向系统化的方向发展。在日本,大约75%的老人都拥有自己居住环境稳定舒适的住所,其余一部分老人租住在国营或地方政府提供租赁服务的高级公寓里,另一部分老人便居住在民营或自家所有的房屋或政府专门为老年人供给的房屋里,住房问题基本都能得以解决。
韩国护理模式中较为突出的是老人福利设施,包括老人疗养设施、养老设施及老人福利会馆等,政府表示今后拟通过给予减税等优惠政策鼓励大企业集团对养老设施项目进行投资,办收费养老院等,同时大力鼓励优秀企业会社或大学生团体等平日里进行爱老扶老的志愿者活动。据不完全统计,韩国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大学生都曾于学生时期在养老机构中进行过时间长短不等的志愿者服务。一般来说探望者事先有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辅导,使他们懂得老人的心理诉求,并主动愿意成为老人身边的一个好的倾听者。探望者一般除谈心聊天外,也与老人一起做些老人们喜欢或需要的事情,如一起下棋打牌、看电视、聊天或一起做手工等娱乐活动。
三、给我国养老事业发展带来的启示
(一)社会福利与经济增长的均衡
日本作为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程度较高,但在养老金制定与发展的过程中,由于老龄化趋势愈加明显,严重拖拽了经济发展的步伐,迫使日本政府不得不调整政策,将能够获取养老金参与养老保险的公民年龄由60岁上调至65岁,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财政巨大资金缺口问题的进一步恶化。我国作为城乡二元结构相当明显的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城乡差距明显,各地区经济情况不同。在大力弘扬尊老爱老,发展社会福利的同时,要审时度势,因地制宜,具体结合我国国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已于199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法》,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标志着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我国老龄事业的发展从此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法律层面上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空白。但我国作为人口大国,同时作为世界上第一个老年人人口过亿的国家,需要对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更加重视,将诸多难点的解决办法落入实际并加以解决。这就要求需要出台更多更细致的政策法规来规范养老方法并不断完善养老制度。
(三)大力弘扬尊老爱老社会风尚
政府应鼓励社会各界对老年群体的关心,深发动,光宣传,努力弘扬敬老爱老的良好氛围,促养老之风,树社会文明。大力鼓励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做与老龄人口相关的慈善事业,并通过相关教育媒体宣传等途径鼓励大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的情况下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到老年福利机构做志愿者服务等。
老龄化人群作为社会中相对脆弱的团体存在着,老龄化现象是当今政治制度、经济形态、思想文化、代际关系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而形成的结果,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养老问题逐渐突出,需要社会与个人的全力配合,鼎力解决。
参考文献
[1] 梁宏志,张士斌.中日韩公共养老金制度及其改革比较研究――基于覆盖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视角[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1,5.
[2] 杨淑娥.日本养老方式变迁及对中国的启示[J].河北学刊,2011,3.
关键词:家庭完整度;城市融入;农民工;社会保险
截止2013年,中国农民工数已达2.69亿人(国家统计局,2014),他们为我国的生产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城乡二元体制,农民工长期处于被边缘化的生活状态,无法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制约了我国城镇化的推进。
1.文献综述
根据现有研究可以发现,农民工融入城市的主要障碍主要存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城乡二元分割体制构成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最大障碍,户籍、社保、就业、教育等相关制度排斥农民工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力和服务;二是融入城市的社会成本较高,农民工无法负担融入城市所需的经济投入;三是农民工自身素质相对偏低,城市居民从观念上排斥农民工,再加上农民工的自我否定和自卑心态,阻碍了农民工融入城市(李伟,2014;朱考金等,2007)。为了促进农民工的融入,已有研究从定量化的角度考察影响农民工融入城市的各方面因素,在个体层面上,主要考察农民工的性别、出生年代、婚姻状况等方面的因素(何军,2011;刘传江,程建林,2008),而在制度层面,主要考察社会保险以及基本住房保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方面的因素(秦立建,陈波,2014;石智雷,施念,2014;孙国峰,张旭晨,2013)。在这些研究中,有一部分研究着手于比较家庭化和个体化流动的农民工之间的区别,研究发现个人迁移者在生存质量、工作稳定性、生活预期等方面明显要低于家庭型的农民工(张玉洁等,2006),而家庭化的流动也更能够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田艳平,2014)。在农民工家庭的迁移过程中,极少数家庭是可以做到一次性全家整体迁移,有研究将人口流动划分为四个阶段(段成荣等,2008),我国正处于第二阶段末进入第三阶段。目前已有不少的文献在研究影响农民工家庭迁移决策的因素,有研究从经典的人口迁移理论和新迁移经济学框架出发,考察农民工的个人特征和家庭特征对其迁移行为的影响,研究结果发现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工资收入、迁入时间长短等对农民工家庭从农村迁移至城市有着重要的影响(洪小良,2007;唐震,2009),还有研究发现一些非经济因素,如有无子女和子女年龄等对农民工家庭迁移有重要影响(陈卫等,2012;袁霓,2008),与此同时,有研究表明,家庭收入增加、从事个体经营和获得社会保险能对促进留守儿童的随迁(檀学文,2014)。经过梳理,发现已有文献中在研究农民工的个体特征对其迁移行为或城市融入影响的相对较多,而将着重点放在医疗养老等社保覆盖对农民工影响的研究相对较少;选取代表性城市进行问卷调查得到相关数据的研究较多,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调查得到数据的研究相对较少;对第一代和新生代农民工之间差异的研究相对较多,对家庭型农民工和个体农民工之间差异的研究相对较少。本文基于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流动人口动态检测数据集,实证研究了流动人口在流入地所拥有的各类社保以及收入对于流动人口家庭成员完整度的影响,试图对其中的各种关系找到合理的解释。其余部分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数据来源及理论分析,第三部分是计量模型和变量选择,第四部分是实证结果及分析,第五部分是结论及政策建议。
2.数据来源及理论分析
2.1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于国家卫生计生委与2013年5-6月之间开展的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本次调查的样本点分布在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覆盖1503个县级单位。调查对象为在流入地居住一个月以上、非本市(区、县)户口且2013年5月时年龄为15-59周岁的流动人口,共调查流动人口有效样本19879人,涉及流动人口家庭成员593387人,其中在流入地的家庭成员497038人。
2.2理论观点
根据新迁移经济学,人们会以家庭为单位,依据未来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原则,来做出家庭以及各成员的迁移决策。相比于农村,城市内拥有更为良好的生活条件、更优秀的教育资源、更多的工作机会等,同时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居住,能够有效的降低风险并提升对风险的抵御能力,因此我们考虑以下两类因素的影响。①家庭收入。一个家庭的收入越高,则能够更为宽裕地应对日常生活支出,在得到更多家庭成员生活在一起的优势的同时,不至于陷入增长的生活成本所带来的困境,相反,较低的收入则无法支撑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成本,而不得不选择让部分家庭成员留守农村,一人或两人外出打工。②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这些社会保障虽然减少了每月的实际可支配收入的上限,但是获得了应对未来不确定性的保障,特别是目前的农民工大部分依然从事着体力劳动,受伤患病的概率相当高,而医疗保险能够极大的保障农民工的生活不会因为重大疾病的发生而受到较大冲击。
3.实证模型及结果分析
3.1计量模型
本文选取的因变量是农民工家庭的完整程度,本文利用流动人口家庭总成员数除以调查样本数得到了家庭平均人口数,以此作为基准,将每个省份的平均家庭规模除以家庭平均人口数得到各省家庭完整度的指标。据此,本文建立多元回归模型如下。Fam=C+∑αiXi+βLog(lnc)+ε(1)上式左边的Fam是因变量,即农民工的家庭完整度,方程右边的Xi是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各社会保险的覆盖率,而lnc是农民工的平均收入,为了消除人均收入的非正态化分布,对收入取对数处理,αi和β为各待估参数,C是常数项,ε为随机误差项。
3.2实证结果
本文采用Eviews6.0计量软件对全部样本(回归一)、东部发达城市样本(回归二)、中西部欠发达城市样本(回归三)分别进行了OLS回归,分析结果如表所示。
3.3全体样本回归结果
回归一是将除外的其他31个省(地区)进行回归,通过上表我们可以发现,养老保险(X1)、职工医疗保险(X2)、居民医疗保险(X3)、和失业保险(X5)的系数均没有通过显著性水平检验,究其原因可能在于31个省(地区)之间的差异太大,各变量系数发生了改变但却无法检验,影响了最终回归的结果。此外,工伤保险覆盖率和平均收入均通过了显著性水平检验。工伤保险覆盖率与家庭完整度之间的系数为-0.29,这与我们的假设并不一致,其原因可能在于家庭主要劳动力在遭受重大意外丧失劳动力后,会对家庭的生活水平带来极大的影响,这不是工伤保险能够弥补的,所以无助于家庭完整度的提升。平均收入和家庭完整度之间的系数为-0.34,这与我们最初的假设相违背。对于此,我们可以重新回顾各省(地区)的平均收入水平,从中可以发现从西部偏远地区往东部发达地区,平均收入会逐步上升,收入最高的上海市约是最低的山西省人均收入的1.9倍,排名前五的地区的平均收入约是排名最后的五个地区的收入的1.5倍,然而收入较高地区的物价水平和生活成本要远远高于较低收入地区的1.5倍,所以当流动人口从西部地区迁移到东部地区之后,相较于提高的名义收入水平而言,其实际收入水平并没有得到显著提高,甚至还可能发生下降。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流动人口宁可让其他家庭人员留守农村,也不会选择将家庭成员随迁到东部发达城市。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由于东西部城市之间的差距较大,所以对回归结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所以我们将31个省(地区)划分为东部和西部两个样本组,并剔除一些出现较大异常的个体,然后进行回归,得到回归二(东部城市群)和回归三(西部城市群)。
3.4东部发达城市样本回归结果
回归二的样本中包括了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辽宁、吉林、江西、河南、湖南、重庆、四川共15个地区。观察回归二的结果,我们发现只有职工医疗保险(X2)、居民医疗保险(X3)两项通过了显著性水平检验,且系数均大于1,符合预期,这反映了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中,就医成本较高,医疗保险的存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农民工看病就医的支出,使农民工对生活的预期更加稳定,促进家庭成员的随迁定居,提升家庭成员的完整度水平。
3.5中西部欠发达城市样本回归结果
回归三的样本中包括了安徽、湖北、黑龙江、山西、内蒙古、贵州、甘肃、云南、陕西、青海共10个地区。回归结果中仅有养老保险覆盖率(X1)能够通过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3。目前,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依然没有一个有效的解决途径,不像城市居民有着比较稳定的储蓄和养老金,大部分的农民工家庭虽然在外打工,但是依然会保留家中的土地,以备在面对打工不顺利的情况下,还可以回到家乡继续生活,这反映了农民工家庭对于未来的不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养老保险的存在能够很好的为农民工流动人口提供养老保障,特别是中西部流动人口的流动距离较近,可以同时享受到养老保险和在家乡生活的收益,因此能够促进家庭的迁移定居,提升家庭完整度。在以上的三个回归中,失业保险(X5)均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与家庭完整度之间的关系不显著,原因在于失业保险是针对因为非本人意愿中止就业的劳动者提供的保障,除非特殊情况或被辞退,否则不会有人愿意主动放弃工作,而且失业保险需要连续缴纳1年以上,领取的时间也有限制,失业金的金额也较有限,所以回归结果不显著也是在情理之中。
4、结论与政策建议
4.1结论
第一,收入是影响流动人口家庭完整度的重要因素。家庭的迁移决策是依据成本和收益的对比做出的,所以越高的平均收入越是能促进流动人口家庭成员的随迁,尽管沿海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大大的超过中西部内陆的一些欠发达地区,但是流动人口的平均收入却并没有得到与地区发展水平相同等级的提高,相反由于生活成本的上升,现在发达地区的流动人口的实际收入要少于中西部的某些地区。第二,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经济水平和人口流动方式等方面都不可比。(1)在东部发达地区,医疗保险对家庭完整度的影响要大于其他的四类保险,主要因为发达地区的流动人口来源复杂,他们更多关注在城市中的收入和成本,而不是长久定居,医疗保险更能够增强家庭面对疾病时的应对能力,降低成本。(2)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养老保险对家庭完整度则表现出更强的影响力,主要因为欠发达地区居民的流动范围较小,迁移成本和生活成本明显的小于东部发达地区,所以流动人口会有更高的定居意愿,他们会更多的关注未来的养老问题,而养老保险能够很好的帮助流动人口解决养老问题。
4.2政策建议
第一,提高流动人口的收入水平,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从事一些缺乏技术的体力劳动的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提升其生活质量。第二,针对东部发达省份,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力度,保证农民工群体可以更好的享受医疗保险,同时要降低城镇居民医保的门槛,为农民工的家庭随迁人员提供保障。第三,针对中西部省份,可以推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促进邻近地区之间的人口流动和交换,并推出其他各方面的政策解决农民工的养老问题。本文受限于调查数据,忽略了农民工个体特征、家庭特征等对于家庭完整度的影响,也没有解决变量之间的内生性问题,回归的过程和结果较为粗糙,这些都是今后有待进一步完善的方向。
作者:程万 单位: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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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段成荣、杨舸、张斐、卢雪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流动人口变动的九大趋势》,《人口研究》,200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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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东欧/经济转轨/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中东欧国家经济转轨的重要组成部分。1989年以前,中东欧国家普遍实行国家保障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宪法的形式保障公民的保障权益,所需资金由公共资金无偿提供。保障项目包括覆盖全国城乡的退休金保障、公费医疗、家庭津贴、教育补贴、消费补贴、住房补贴,以及其他公共福利事业等。
1990年以后,中东欧国家开始了经济转轨,原来的社会保障制度与新的经济制度已不相适应。更重要的是,经济转轨时期连续几年的经济滑坡使社会保障支出难以为继。在巨大的财政压力之下,中东欧国家开始重建社会保障制度,以独立于国家预算外的社会保障基金取代由国家统包的大锅饭式的社会保障。
新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
在原社会保障制度下,社会保障支出直接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家财政负担。转型初期,原社会保障体系依然维持,同时,国家面临经济衰退、通货膨胀、失业加剧、人口老龄化等问题,社会保障支出急剧膨胀。以匈牙利为例,1990年,按照传统社会福利制度的支出在GDP中所占的比例达到28.4%,在国家预算中的比例达到46.3%;加上各种含有社会福利因素的经济补贴,如价格补贴等,使与社会福利有关的支出在GDP中所占的比例达到34.8%,在国家预算中的比例达到56.8%,国家财政不堪重负。
新社会保障体系以社会保险制度为基础,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疾病与生育保险、家庭津贴等组成。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参照欧盟国家的模式,以社会保险基金的形式运作,基金来源于企业和职工缴纳的保险费;生育保险、家庭津贴等由国家福利基金负担。
为了扩大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中东欧各国先后建立起社会保障税。据1995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政府财政统计年鉴》记载,社会保障税占总税收的比重是:保加利亚21.7%,克罗地亚31.74%,捷克38.75%,爱沙尼亚32.34%,匈牙利29.23%,拉脱维亚34.49%,立陶宛32.26%,波兰24.31%,罗马尼亚28.7%。此税一般以工薪总额为税基,乘以规定税率。各国税率不一,其中匈牙利60%,波兰50.2%,斯洛伐克50%,捷克45.5%,罗马尼亚43%,爱沙尼亚33%,立陶宛31%,马其顿30.1%。
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
中东欧国家人口老龄化问题十分严重,65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1/3。在原体制下,退休年龄一般在女55岁,男60岁,平均退休年龄57.5岁。退休金水平比较高,平均养老金相当于平均工资70%-80%,还有许多免税和特殊待遇。转型初期,失业人口剧增,提前退休成为解决失业的替代方案,加剧了退休队伍的膨胀。养老金支出成为中东欧国家政府预算中最大的项目,占各国GDP的10%-15%。
世界银行在1994年的研究报告《防止老龄危机》中,推荐了多支柱制养老金制度,这种制度包括以下要素:支柱一:公共管理的养老金,以税收的形式筹集,为所有较年长者设计,提供最低收入的强制性公共养老金制度,实行现收现付制;支柱二:强制性的、完全积累的、由私人管理的养老基金,可采取个人储蓄账户或职业年金计划两种形式;支柱三:自愿的职业年金或个人储蓄计划,为那些想在老年得到更多收入及保险的人提供额外保护。
这种多支柱的养老保险模式成为多数中东欧国家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首选方案。拉脱维亚最早建立了三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1995年11月,议会通过政府提交的养老保险改革方案。1996年1月1日新的养老保障制度开始生效。波兰、匈牙利等国也在1996年以后建立了三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保加利亚2000年开始实行的养老保障制度把退休金分为一般退休金、残疾金、继承性退休金、特种退休金等4种形式。除此之外,保加利亚设立了自愿参加的“退休”基金。捷克国家发放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为固定部分,所有退休者数额相同,用来保证基本生活水平,它的水平取决于国家的具体经济情况、社会费用标准。二为浮动部分,取决于退休者的工龄、工资情况。
在建立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中东欧国家普遍提高了法定退休年龄。由于原来法定退休年龄偏低,人口老龄化加剧,大量人员提前退休,养老金领取者的队伍迅速膨胀。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带来双重的弊端,一方面加重了社会保障体系的负担;另一方面,大约50%-70%的养老金领取者在其“退休”后的头10年还在继续工作,他们中大多数人的收入难以被税收网所覆盖。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中东欧国家在改革中普遍提高了法定退休年龄。波兰政府将退休年龄提高到男性满65岁、女性满60岁,同时要求工龄分别达到男25年、女20年以上的职工才可提出退休申请。1995年匈牙利男、女职工退休统一提高到62岁。1996年捷克实行新的养老保险法,从1996-2007年逐步提高退休年龄,男子从60岁提高到62岁,妇女从53—57岁提高至57-61岁。保加利亚在2009年以前逐步将男子的退休年龄由60岁增至63岁,女子则由55岁增至60岁,但军人和特殊行业的劳动者则可提前退休。立陶宛退休年龄也逐步提高,男每年提高两个月,女每年提高4个月,到2009年达到女60岁、男62.5岁。爱沙尼亚退休年龄提高较快,每年均提高6个月,最终达到女60岁、男65岁。
由于制度转换,人口老龄化加剧,公共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资金严重不足,难以平衡,中东欧各国政府都利用私有化收入的一部分建立养老基金。
转型期间严重的通货膨胀威胁着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为了确保退休者利益不受通货膨胀的损害,中东欧国家先后根据通货膨胀率对享受退休金待遇者实行补贴。例如捷克通过立法使养老金的物价补贴制度化。该法规定,消费价格每增长5%~7%,就对退休金进行一次调整,调整的幅度参照实际工资的增长情况。波兰则以混合方式对退休金进行保值,一部分按通货膨胀率保值,一部分按工资涨幅保值,即国家养老金根据涨价幅度进行调整,而投保得到的退休金则根据平均工资的增长提高。
匈牙利在解决农民养老问题上创造了以土地换年金的方式,解决年迈放弃耕作的农业人口的生活费,年金相当于城市的退休金。匈牙利的土地换年金计划,每期都由国家土地基金管理局实施。第一期解决了3600个60岁以上土地所有者的年金问题,国家通过法定合同收回土地并发给土地所有者年金。至2003年,匈牙利已实施三期土地换年金计划。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
十几年来,失业问题一直是困扰中东欧各国政府和老百姓挥之不去的噩梦。2005年初,欧盟委员会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中东欧国家中一直被认为状况最好的匈牙利,47%的居民认为失业问题是他们最大的烦恼。2005年初,匈牙利失业人口达到近6年最高峰,超过30万,比前一年同期增加5.2万;失业率达7.2%,比前一年同期增加1.2个百分点。失业者的45.4%已至少失业一年以上,失业时间平均达16.2个月。波兰总理在正式加入欧盟的第二天宣布辞职也与20%左右的失业率有关。
解决失业问题一直是各党派竞选中施政纲领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经济政策的重点。各国政府一方面采取各项措施扩大就业渠道,帮助失业者再就业,降低失业率,另一方面加紧构建失业保险制度,缓解失业造成的社会压力。
为了解决失业问题,各国相继颁布“劳动法”、“促进就业法”、“就业与失业法”等法律法规,并根据转型期间出现的问题对法律法规进行多次修订,对失业标准、失业保险基金的建立和管理、失业人员的救济、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等问题做出规定。
1989年以后,各国政府都建立了失业救济基金,对失业人员进行救济,以应对大量失业带来的社会压力。匈牙利法律规定,长期失业者(指失业一年以上)最多可以得到为期2年的失业救济,救济金额最高为最低退休金的80%。捷克的法律规定,失业者可领取最后工资的60%,期限为3个月,期满后减为50%,期限仍为3个月;半年后仍不能再就业者,可领取一定数额的社会救济。罗马尼亚的失业救济金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2/3,由国家预算拨款;工人失业后在一年半内可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仍找不到工作者,可再领取9个月的社会补贴。
为了减轻失业者的负担,中东欧一些国家还规定,雇主在解雇工人时,必须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例如,立陶宛劳动法规定,雇主在并非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中断劳动关系赔偿金,赔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长短,一次性支付1-36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不等。斯洛文尼亚劳动法规定,雇主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失业者支付至少6个月的最低工资或一次性支付一笔赔偿金,连续工龄满9个月以上的失业者有权获得原工资70%的失业赔偿。
另一方面,各国加紧构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为强制性保险,除个体劳动者外,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都要加入。失业保险基金又称劳动力市场基金,由职工和所在单位交纳的失业保险金形成,以税收形式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上缴给劳动力市场基金管理机构,并由该机构自行管理,自负盈亏。
保加利亚1998年颁布《社会资助法》,在2002年4月和12月两次修订,以规范对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者和生活陷于贫困的弱势群体的救助。
对失业者的救济只能解决暂时的困难,真正解决问题还是要帮助失业者重新找到工作。各国政府在失业者的再就业培训上都下了很大的功夫,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职业培训机构。这些转型国家的职业培训活动有自己的特点,一是把职业培训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紧密结合起来,培训的形式灵活多样,便于受训者接受;二是收费比较合理,充分考虑到了受训者的承受能力,并且原企业和工会也都根据有关规定向培训单位提供一定数额的培训费;三是政府还鼓励私人开办各种类型的再就业培训学校,在贷款和税收等方面都给予优惠。
匈牙利、捷克政府将利用外资与解决就业结合起来,对解决就业机会多的外商,或者在解决就业比较困难的偏远地区投资的外商在税收和其他方面给予优惠。
保加利亚还实行了以工代赈政策,从2002年开始实行“保加利亚森林恢复和保护计划”,组织失业者参加植树造林,当年安排了9000名失业者就业。林业成为解决保加利亚失业问题的重要领域。同时,政府还采取了“出口”失业者的办法,已同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希腊、塞浦路斯等国签订了向这些国家输出劳动力的协定。到上述国家工作的保加利亚失业者多数从事旅店、餐馆等服务性工作。
新的医疗保险体系
1991年前,中东欧国家实行福利社会模式,全民医疗保障。这种医疗体制耗费国家大量预算资金,在转型后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可能继续维持。在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的参与下,中东欧国家开始建立市场化的医疗保障体制。由于先前已经实现了全民免费医疗,因此,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是涉及面最广的改革,也是难度最大的改革。
中东欧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共同点是建立健全全民医疗保险体系。将原由国家全额拨付医疗经费改为个人、单位和国家三方共同承担。普遍医疗保险分为义务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有权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必须加入医疗保险。建立由专业医院、社区医院和私人诊所组成的医疗网络。建立家庭医生制度,居民可自由选择家庭医生。减少公立医院的医务人员数量,以降低医疗服务的成本。
2003年1月23日波兰议会通过了《成立国家医疗卫生基金及普遍医疗保险法》并于2003年4月1日正式生效。根据新法规,波兰重建了全国性的医疗保险体制。新医疗保险体制的核心是集中管理全国的医疗保险经费,使全体投保人员能得到平等的医疗待遇。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构,取代原来的17个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普遍医疗保险的对象是所有波兰公民以及合法居住在波兰的外国人,不包括驻波兰的外交和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普遍医疗保险分为义务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凡是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和农民社会保险的人员以及所有军警司法人员都有义务参加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保险。职工和农民交纳保险金后,其按规定不需另交保险的家庭成员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的范围包括各种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服务。但与治疗无关的健康体检、疗养、国外进行的治疗等医疗服务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匈牙利医疗保健管理体制的改革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是对医务工作者进行分流,减少社会的医疗服务成本,解决医生的就业问题。建立专业医院、社区医院和私人诊所的医疗网络。建立家庭医生制度,居民可自由选择家庭医生。减少公立医院的医务人员数量,以降低医疗服务的成本。其次是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医疗保险体制。从1993年开始,实行医疗保险自治,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生活贫困者,经有关部门核实,可继续享有免费医疗。从1993年开始,还推行了自愿的医疗保险制度,设立非盈利性的健康保险基金管理处。强制性的医疗保险只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居民要享受更高等级的医疗保健服务,可自己选择个人医疗保险基金投保。
匈牙利医疗保险体制的特点是,全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交纳保险金的人所有家庭成员,包括子女老人也享受同等待遇;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用由地方自治政府交纳。在匈牙利工作的外国人,主要是指那些从事商贸活动的外国人,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交纳医疗保险费用,并与医疗保险公司签订医疗卫生保险协定,享受与匈牙利公民一样的医疗待遇。
1991年捷克开始酝酿医疗制度改革,通过医疗保险法。1993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由两部分构成,即强制性的医疗保险和自愿参加的医疗保险。根据医疗保险法建立国民医疗保险公司,每个公民必须参加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基金不足部分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补贴。领取养老金者、未成年子女、大中学学生、军人、失业者等,由国家支付保险金。所有医疗保险公司都统归卫生部管辖,并建立了中央协调机构。1993年开始开放自愿医疗保险市场。实行了国有医疗设施私有化,兴办多元化的医疗服务。允许私人和集体兴办医疗事业,并允许公民自由选择医生和医院,国家还鼓励医生提供家庭服务。许多医院将无偿地转入地方,成为地方和私人的共有财产,其中一部分还给教会,全国将逐渐形成国家、私人、教会和慈善机构共同提供医疗服务的局面。捷克人均年就医次数是欧盟平均次数的一倍,由于医疗费用高,捷克政府医疗补贴数额巨大。捷克在2004年进行了医疗福利制度改革。每个公民每年将需交纳2000克朗(约合72美元)作为医疗福利基金,在生病时享受有关药品费、处方费、门诊费及住院费用等各项医疗开支的政府补贴。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社会救济人员可以申请该基金的返还。
健全家庭津贴制度
家庭津贴一直是中东欧国家社会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1989年以前,家庭津贴主要包括儿童照顾津贴、儿童生活补助津贴、职业妇女母亲的保留工资或非职业妇女母亲的生活补助、价格补贴等。
经济转型以后,由于政府财政负担沉重,各国的家庭津贴制度都进行了改革,降低了津贴标准,抬高了享受津贴的门槛。原本实行的免费教育也改为收费教育。1994年底通过了国家社会补助法,并于1995年起正式生效。新法改变了以往大多数家庭申请社会补助的条件和结算的方式,并对申请者提出了严格限制,改革的宗旨是提高每个家庭在自身经济条件下所应承受的责任。波兰1994年颁布《家庭救济法》,重新规定对困难家庭给予救助的标准。匈牙利在1995年也大幅度降低了家庭津贴标准,严格规定了享受家庭津贴的标准。
[关键词]黑龙江省;人口老龄化;养老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
黑龙江省2005年正式进入老龄社会,比全国晚了五年时间。但黑龙江省老龄化速度却非常快,65岁及其以上人口的比例在2014年前低于全国水平,2015年高于全国0.4个百分点,2016年高于全国0.8个百分点。同时,由于人口大量流出又导致养老金等社会支出面临严峻的可持续压力。从养老服务体系的供给和需求来看,供给侧是提供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和政府以及社区和家庭内的亲属;需求方是有照护需求的老年人及其家庭,目前显然供需不平衡的矛盾显著存在。政府主要职责是提供政策制度设置以及这些制度组织的经济支持,包括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以及部分社会服务;社会机构和社会力量主要提供养老服务。
一、黑龙江省人口老龄化的现状
根据2019年黑龙江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黑龙江全省2018年年末共有常住人口3773.1万人,比2017年末减少15.6万人;其中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2.9%(2018年全国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比重是11.9%)。可见,黑龙江省在1990年到2005年大约15年的时间从成年型社会步入老年型社会,这比全国其他省份都要快,用时都少。由于整个黑龙江省近些年受人口流失和低生育率的影响,老龄化水平还会持续走高。
(一)老龄化与年轻人口和老年人口相伴南下黑龙江省的人口结构变化除了受到人口发展的自然规律影响之外,还受到国家发展战略变化的影响。建国初期,东北作为重工业基地,原油的开采和粮食、森林资源的大力开发,在我国经济恢复发展阶段,大量劳动力流入,据统计在建国至1979年间,黑龙江省累计净迁入人口达700余万人。同期,中国人口的两次生育高峰叠加影响,东北地区包括黑龙江省人口急剧增长,工业化、城市化水平远远高于全国同期。改革开放以来,东北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老工业基地亟待振兴,再加上东北高寒的气候特点,人口大量外流成为导致黑龙江省人口结构快速老龄化的重要原因。1990年以后,随着南方在市场经济中迅速发展,吸引了大量年前劳动力离开改革中的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纷纷南下到沿海城市。截止到2000年,人口净迁出达23万人。进入到21世纪以后,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化,生态建设的不断重视,采矿业和林业产生大量剩余劳动力,人口流出又进入一个阶段,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黑龙江省净流出人口达126万人。2011年以后,人口流出又趋于平稳,平均净流出量为10万人每年。无论是改革开放初的人口回迁还是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力流动,流出人口中,绝大多数是年轻人。即使是老年人,随着经济水平提升,物流交通发达、通讯快捷方便等社会发展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大量的老年人选择到气候环境更加适宜的南方温暖的沿海地区居住,这无疑直接加剧了黑龙江省人口老龄化速度,这些特殊变迁更加导致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动力不足。
(二)国内第一个养老金出现亏空的省份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历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可以看出,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发展趋势越来越不乐观,虽然导致养老金出现收支缺口的原因有很多,但最重要的两个影响因素还是人口数和养老金领取时间。即提前退休问题导致的提前支取养老金和人口老龄化导致的缴纳养老保险的人数相对减少。相比全国,东北提前退休的人数更多,这跟近年来东北经济的结构以及发展不景气密切相关。从全国来看,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总体平稳,以2016年为例,结余约3200亿元,累计结余3.86万亿元。从全国总体看,养老保险基金仍保持收大于支,而且累计结余保持增加态势,有力的保障了全国职工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但是,地区之间的差异却十分显著。地区差异巨大,2015年广东结余最多,黑龙江等6省份收不抵支,2016年黑龙江养老保险支出比收入多了320亿,不但花光2015年结余的88亿,还欠账232亿元,黑龙江成为了全国首个养老金结余被花光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的全国统筹迫在眉睫。
二、黑龙江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黑龙江省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2014)《关于支持民办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进一步发展养老产业提升养老质量的实施意见》等十余分政策性文件,以及《黑龙江省养老服务机构质量》、《候鸟式养老服务规范》等地方性行业标准。在全国首推服务清单制度,出台了《关于建立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2017)。
(一)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近几年,黑龙江省高度重视养老产业,在政府推动下取得了较大的发展。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黑龙江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黑政办发〔2016〕121号)(以下简称《规划》)提出了高龄老人补贴覆盖率达到100%;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医养结合”型服务床位数达到17张以上;2020年底,全省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达9.8万张,占全省机构养老床位的70%,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5张等一系列量化指标。要求省内规模在2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配备内设医疗机构;规定二级以上医院要与养老机构建立医养合作关系;社区卫生机构要把社区居家老人最为服务对象;“养老+互联网”行动计划也在积极开展中,鼓励企业运用互联网技术把养老服务的供需信息链接起来;实施社区、社会工作、社会组织“三社联动”,引导以社区为基础,委托社会机构和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和专业化入户服务等项目的推广工作。
(二)持续完善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服务体系养老机构项目建设迅猛发展。在公办养老机构建设上,推动全省建成公办养老机构18个,新开工建设14个县级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基本消灭了县级公办养老机构“空白点”。在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建设上,180多个民办机构动工建设,目前,全省已新增各类养老床位2.65万张,全省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了30张,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细化服务体系的供需对接,推动“医养结合”服务模式。目前,全省30%以上养老机构配备了医疗内设机构,50%以上养老机构与就近医院建立合作关系开通老人绿色通道;社区卫生机构服务项目已经覆盖到90%以上的社区老年。全省新增10多家大型“医养结合”机构,催生出多种“医养结合”发展模式,并依托示范化“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开发了“医养、康养”系列产品,在推进养老服务业与健康产业结合发展上走出了路子。
(三)积极培育市场、扶持社会化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产业积极引导市场开发养老市场形成旅居养老、医养结合、“互联网+”等多种新养老服务产业模式,许多高品质养老服务项目脱颖而出,例如:哈尔滨福寿阁“智慧养老社区”、大庆“幸福为老服务大联盟”、中医大二院“爱心养护康复中心”等一大批优质养老服务产业项目。另外,依托黑龙江地域特点,打造龙江文化游、中医康复疗养等一系列专门面向老年人的旅居养老路线,利用电商推广、参加全国展会等形式线上线下推广,吸引了国内外老年朋友来黑龙江旅居养老,体验黑土文化和享受自然资源。为充分发挥我省夏季气候、整体生态、特色旅游等优势,围绕“整合资源、宣传推介、优化服务”三个环节,推动养老服务业与旅游业结合发展。
三、养老服务业面临的困境
(一)人口流失,老龄化严重,抚养压力大低生育率和严重的人口流失和高城市化率导致黑龙江省面临更严峻的抚养压力。与全国其他省份相比,各地的差异性也非常大。高的省份人口抚养比10:1,即10人养1人;低的省份人口抚养比是1.2:1,负担是不一样的。人口流动更加加剧了黑龙江省空巢老人、独居老人的现状。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发展,经济结构调整导致的大量人口流出,人口抚养比还会持续变化。养老服务的需求给家庭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社会服务的供给急需补充。
(二)政府财政压力大,养老金亏空严重养老压力和负担持续加重。一方面是未富先老。2010年,全省老年抚养比(65岁及以上人口数与15-64岁劳动年龄人口数之比)为10.4%,2016年上升至15.0%,需要赡养的老年人越来越多。经济结构调整中的黑龙江社会经济发展缓慢,靠地方政府无法提供充足的财力、物力、人力用来提升社会保障水平。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虽然一直在改革完善中,但是目前仍然没有实现全国统筹,而且城乡差异巨大。未来黑龙江省社会保障基金体系运行将面临更大的财力支撑风险。
(三)快速发展的服务业总体水平依然滞后中国老龄化进程的第二个特点是未备先老。随着城镇化的进程加快和现代化生活方式的转变,导致家庭规模不断缩小,养老功能不断弱化,空巢老人增多,农村留守老人现象比较普遍,传统式的家庭养老功能正在弱化,社会养老负担随之加重。虽然黑龙江省养老机构的数量不少,近年来发展速度也比较快,甚至在某些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但其养老服务产业仍然存在着专业人才匮乏、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对养老产业发展规律研究不深入、专业化程度不够等问题。因此,积极推动养老产业发展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势在必行。
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一)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引导养老产业创新发展。黑龙江省是我国的东北老工业基地,在对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定位上必须要由政府牵头组织,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行业发展。当前,有很多企业家都在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都在努力寻找新的商机来进一步开拓自己的产业。黑龙江省具有独一无二的气候特征,适合发展候鸟养老服务、旅居养老长夜、生态养生农业,黑龙江省夏季凉爽宜人的天气也适合老年人的避暑、休养。发展旅游、康养、生态相结合的养老产业不但能够带动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还能发挥溢出效应带动银色经济新的增长点。
(二)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扶持养老服务产业协调发展黑龙江省“银色市场”、“银色资源”具有极大的开发价值。新型养老模式虽已进入探索发展阶段,但是老年人力资源、金融资源、文化资源等的开发利用体系还没有协调同步,必须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并加大这方面的舆论宣传和引导,充分利用好特殊地理、自然优势、进一步丰富旅游和健康养老内涵,做大做强养老服务产业。推动科研院所加大与科技、工信等部门,以及省内大型医疗机构、教育科研院所合作,首先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战略研究方面深入研究挖掘龙江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潜在优势与不足,制定长远规划,有步骤的、可持续的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其次,在研发老年人用品方面加大科技投入,尤其是日常照料、医疗康复产品的开发与研制,重点扶持与老年人需求相关的传感器,机器床,机器人,远程遥控等产品的小微企业的发展。第三,科研院校在提供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加大智力支持。高校还可以发动青年学生开展志愿服务,为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中的老年人提供独特的精神层面的养老服务;医疗机构为医养结合和人才培训提供支持;互联网+为医疗、旅居和养老服务提供大数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