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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家织锦;保护措施;现状
中图分类号:J5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7)01-0281-01
土家织锦是土家族传统文化中的主体,是土家族文化的重要载体。它以独特的方式诉说着土家民族的文化心理,蕴含着不同时代的文化积淀,研究和保护土家织锦,对传承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有着深远意义。由于经济快速发展,传统的民间手工艺土家织锦逐步失去发展和传承的空间,出现衰落和蜕变的趋势。如何保护和传承这一民族瑰宝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土家织锦的发展现状
土家织锦是在聪慧的土家族人民的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并不断趋于完善。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湘西各族人民物质文化水平不断改善,土家织锦作为女性嫁妆的实用功能被淡化;受到现代生活习惯的冲击,土家传统节日被淡化,使得土家织锦的活动展示平台日益减少,地域的民族文化逐渐被时尚文化所吞噬,文化环境的改变是导致土家织锦工艺濒危的主要原因。
(一)土家织锦现有的图案。传统的土家织锦有360余种,图案题材涉及动物、植物、天象地属、几何勾纹等七大方面。然而,如今的土家织锦仅剩80余种,其中还有一半平时很难见到。像传统的四十八勾、椅子花、万字流水图等图案,都是土家族人民在生产生活中建立的对事物的认知,以及对事物的艺术手法表达。
(二)土家织锦传承人现状。传承人的流失是导致土家织锦濒危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全国现有土家族人口800多万,但懂土家族语言的人数已不足16万。根据调查显示,目前在湘西能够独立织造土家织锦的已不足2000人,而且这些人当中,大部分年事已高,同时,仅有微薄的收入使传承人遭到市场竞争的冲击,真正拜师学艺者并不多。
二、土家织锦保护的现状
依据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关要求,土家织锦工艺第一批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这对土家织锦是千载难逢的好机会,政府也积极做出了一些保护措施。例如,成立了湘西州土家织锦实物陈列研究中心,对收集的土家织锦实物进行分类收藏、陈列和研究,为对外宣传提供了必要的窗口。陈列研究中心还将土家织锦织造工艺与现代科技相结合,建立了“土家织锦数字博物馆”,将土家织锦用的木织机、技法“口诀”和织造过程,用“模拟现实”的数字化技术展现出来。在数字博物馆中,利用数字化技术,开设了互动式的“虚拟织锦织机”,让参观者亲自操作,体验土家织锦的乐趣。
土家织锦要真正实现保护和传承,必须加大对传承人的保护力度。只有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才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代相传,其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才能被开发和利用。根据《湘西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条例》规定,由政府或相关部门为具有市场意识的传承人开辟绿色通道,解决他们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为他们建立绿色信用通道,并在政策、经费方面给予最大优惠。
三、土家织锦的保护措施建议
(一)建立图案提取矢量图库。传统的土家织锦图案都是通过口传心授进行传承,没有文字和图案资料,这对土家织锦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加大了难度。在现有的百余种传统土家织锦图案中,利用计算机技术,通过计算机软件提取土家织锦图案的矢量图形以及色彩,建立矢量图库,一方面可以为土家织锦图案形成文本型的档案;另一方面也便于土家织锦图案在现代设计中的运用。
(二)土家织锦新设计适应经济发展。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土家织锦也可以进行一些创新设计,以适应发展潮流。例如,将土家织锦作为设计元素直接运用在服装设计、布艺设计和包装设计中,既可以让土家织锦文化得以传承,又能使现代设计融入传统的、民族的文化元素。另外,土家织锦图案还可以运用在旅游工艺品设计、日用品设计和软装饰设计中。土家织锦的创新设计可以开拓其市场渠道,让更多的人认识和接触土家织锦,真正为土家织锦的传承做出贡献。
四、结语
虽然土家织锦面临着各种各样的传承困难和发展瓶颈,但是通过政府积极采取保护措施和搭建各种学术平台,加大对传承人的保护与培养,建立土家织锦图案矢量图库和对土家织锦的创新设计,将对土家织锦的保护和传承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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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非遗文化缺乏具体可操作的保护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但在操作层面,除申报名录、入名录者有所补贴外,几乎没有其他的保护措施落实,非遗文化的传承危机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第二,传承人的认定体系存在缺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传承着某一种技术或技艺的有突出能力的代表者,这种技术和技艺蕴含着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传承人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如今,非遗传承人的认定,仅仅是由专家组根据上报的各类评审材料进行,这样就容易造成材料做得好而实际作品较差的得到认定,导致本该受到保护的进入不了传承保护体系。
第三,部分非遗传承乏人,大师无徒可教。几乎所有的非物质文化传承都不是一朝一夕之功,需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来耐心学习和实践,然而一些非遗项目由于待遇不好,不能满足基本的养家糊口需求,使得年轻人或学徒半途而废,或干脆避而远之,老艺人找不到传承弟子,非遗传承后继乏人。
第四,非遗项目申报与保护单位不在统一的区域,造成非遗项目申报困难。有些非遗传承人的实际传承地与申报地不在同一区域,例如:在南京市非遗展示馆开展传承活动的传承人不能在展示馆进行申报,必须到传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文化部门进行申报,这样就造成申报部门不了解具体情况,而知道具体情况的传承单位又不具备申报资格,造成该申报的申报不上,有些不太符合申报要求的却可以顺利申报,甚至通过评审,严重影响了非遗传承人的积极性。
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首先,建立健全保护扶持体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建立合理有效的保护扶持政策体系,建立长效保护与扶持机制,确保非遗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确保非遗传承得到实现。
第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保护。从市场人手,给予税收、信贷方面的政策倾斜,鼓励企业参与传统舞蹈、传统戏曲、曲艺等门类非遗的扶持;鼓励社会成立专门的公司,建立非遗传承基地,经营传统美术手工艺品,让传承人专心于创作;鼓励社会组织支持、参与民俗活动。
第三,实施分类扶持。在非遗保护名录中,一些项目市场兴旺,加入名录后名气更响;一些项目市场萎缩举步维艰。因此在政策、资金扶持上,要雪中送炭,多向后者倾斜;适当提高市级非遗项目财政补贴标准,要求区级非遗项目要有财政补贴;对濒危项目要实施抢救性保护;对学徒者有条件的给予生活补贴。
"传统文化"是根据英文"Traditional and Folk Culture"翻译而来,在《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CBD)中使用的概念是"采用传统生活方式的本土和地方社区的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实践。"也就是说传统知识是历经数个世纪,适应本土文化和环境,通过口头的方式,代代相传的文化。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使用的"传统文化"是指"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记、名称或符号;未公开信息;和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发明和创造"。
目前国内很多学者对传统文化的界定的观点也不统一。诸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郑成思教授主张传统知识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和"地方传统医药"两大部分。而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李顺德教授则认为传统知识是一个内容非常广泛的领域,涉及到人类生活的衣、食、住、行、文娱、体育等诸多方面。
由上可知:无论是组织还是学者,对传统文化都没有统一的界定,但又都肯定了传统文化的基本特性,即在小区域内由集体创作、使用、保存且代代相传,属于传统或土著的文化。当然,不可否认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知识所涵盖的范围越来越广,当今还包括医疗、农业或者工业的方法等。
二、传统文化面临危机与保护之意义
面对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正在面临现实的流失和淡漠。在我国,尤其令人心痛的是,以非遗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产业在我国许多地方发展缓慢,尚未发挥助飞地方经济的作用,却成为流失海外的娱乐产业或产品的高附加值。再如我国的民间文学《花木兰》被拍成美国卡通影片,"变脸"绝技流传海外,《西游记》故事被拍成日本影片,端午祭、走马灯分别被韩国、柬埔寨向联合国申报为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等,不一而足。此外中草药方面还有日本仿我国的六神丸开发救心丸,韩国仿制我国的牛黄清心丸等等。大量的传统文化遗产海外流失,民间文学艺术被粗暴使用,传统科技被无偿使用,有甚者还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来限制我国的正当使用。由此可见,传统文化的保护刻不容缓。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传统文化的保护被纳入议题,足以见证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加强传统文化的保护对我国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的传统文化的持有者多数在少数民族手中或者地处偏远的民众手中,保护传统文化有助于保护西部创新能力相对较弱的人群之利益,最大化的实现社会资源与利益的均分配。第二,保护传统知识有助于增强西部本土居民的社会竞争力,为本土居民争取更好的生存条件,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同时也更有助于本土居民自己保护传统文化。第三,保护传统文化有助于保留文化多样性。像我国这样民族众多的国家,要尊重少数民族群体,允许其在本民族的管辖范围内,对自己民族的文字语言和民族文化进行自治,使之能够不断地传承、延续。第四,保护传统文化可以防止非权利人的不当使用。正如前文所述,传统文化被大量的海外滥用,通过立法或者其他途径对传统文化加以保护,其目的就是防止非权利人未经允许而加以利用,或者是在利用的过程中对传统文化的恶意扭曲。
三、传统文化保护之探讨
保护传统文化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传统文化的维系、发展和合理利用,激励创作,保护文化多样性,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弘扬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保护传统文化之目的,笔者将从立法保护、项目保护、传承保护、节会保护、四个方面探讨传统文化的保护措施。
(一)立法保护
立法保护是传统文化保护最主要的积极措施,从当前国内立法实践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法规方面有1997年出台的《传统工艺美术条例》《云南省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当今国内部分学者主张将传统文化的保护纳入知识产权法体系,这一观点我是不予认可的。首先,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客体都是明确的,而传统文化的主体在多数情况下是不确定的。其次,立法的价值存在冲突。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是为了激励创新,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传统文化的保护之目的在于保护文化多样性,使特定文化所承载的精神、宗教、伦理、道德等重要价值与特定的群体或者个人之间保持联系。所以,知识产权法很难再实践中保护传统文化。再者,勉强将传统文化保护纳入知识产权法体系,无法达到法律效果,这本身也是对知识产权法的损害。与之相反,鉴于传统文化是一种适应本土文化和环境,通过口头的方式,代代相传的文化。各省份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对本地区的传统文化予以保护更具有可行性。
(二)项目保护
项目保护重在确定传统文化遗产名录。对于那些有重大价值的项目,鼓励积极地申报世界或者国家级文化遗产代表名录。同时,鉴于民族文化的原生性、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要加大对传统文化基础设施的投入,比如建设文化馆、博物馆,便于对传统文化集中管理和保护。
(三)传承保护
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是为了使民族传统文化代代相传,永世长存。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民族文化保护氛围,掀起保护民族文化潮流。例如通过民族文化保护走进校园、课堂等形式。其次,传统民族文化保护需要保持原貌,需要在本地区开设特色民族职业教育,培养传统文化传承人才,增强年轻一代关注传统文化的意识。再次,全力挖掘尚存在的传统文化艺人并予以登记,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对传承人予以资金支持或对做出贡献的艺人提供奖励。
(四)节会保护
我国的传统节日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是我国传统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传统民族节日都具有明显的地域文化和历史文化,像端午节、清明节等。近年来,人们,尤其是年轻一代,热衷于西方的节日,诸如情人节、圣诞节等,而对端午节、清明节趋于冷淡,这不利于传统文化的保护。然而,通过节会上的活动可以使传统文化和民族风情得以传承和展示。渲染节日氛围,培养人们对传统文化的兴趣。
四、结束语
我们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文字、艺术,这些构成了独具魅力的人文风景。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民族的传统文化具有了解历史、教育后人、凝聚国民、鼓舞人心、陶冶情操、净化灵魂的功能。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应当以文化复兴作为灵魂。希望在全社会形成弘扬传统文化的良好氛围,人人都来为传统文化的保护贡献一份力量,尽一份责任。
参考文献:
【1】丁丽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开发传统文化产业的结合路径》,载吴汉东编《中国知识产权蓝皮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年刊》(2007年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4页。
【3】参见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13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第35页。
【4】参见《浅谈湘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其方法》,资料来源:
省略/class03_detail.asp?id=1883,2011年01月12日访问。
会议开幕式由中央音乐学院音乐研究所所长戴嘉枋教授主持,会议开始,全体与会代表为刚刚去世的我国音乐学家、新疆十二木卡姆专家周吉先生默哀一分钟,以表达对先生的深切哀悼与追思之情。
本次大会共收到论文43篇,参与讨论的学者达50余人次,无论是研究视野的宽泛、研究内容的深度还是研究方法的前瞻性,都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代表们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自己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的观点和建议。
一、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范围、特点
刘承华的《“保存”与“生存”的双重使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殊性》,区分了“遗产”与“需要保护的遗产”之间的不同,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术性、行为性、符号性、口传性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高度精神性、对受众的高度依赖性和成果的易逝性等特点,提出“保存”性保护和“生存”性保护两种策略。
周海宏教授的发言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保持我们母性文明的丰富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在于恢复感性良知,而这种感性良知来源于理性良知。另外,“京剧进校园”为时已晚,要真正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从幼儿园抓起。周先生还从心理学和语言学角度对我国民歌中衬词的使用进行了深入研究。
郑茂平的《关注本体――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心里本质及其保护的心理取向》从文化自觉的心理本质揭示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心理特征,即感性体验性、情感凝结性、心理图示性、心理期待性、心理弱势性、心理内隐性,这些蕴含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中的心理本质特征,会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呈现出多层次、多目的的心理取向。
邓钧的《论“原生态民歌”的不可比性――兼及民歌的社会功能和文化属性》通过对民歌概念和“原生态”词汇分析,认为当下关于“原生态”民歌实属一个伪命题。深化民歌形态、文化特性和功能的认识,将有助于对传统音乐文化本质特征的认识,为民间文化的保护和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周雪丰的《音响与音场――浅谈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指出,形态与生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个方面,音乐最直接的形态是音响,而音响又寄生在音场之中,作者以音乐类“非物质”属性之音乐行为过程为切入点,阐释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音响易逝性、传播变异性、听觉强制接收性特征,与音场直接影响其音响效果的特征。
二、有关音乐卖非物质遗产保护的基本理论与保护方法研究
这一板块的论文数量最多,充分显示出学者们在丰富的田野考察和音乐文化保护实践的同时所进行的学术反思与理论求索。
周吉先生生前提交的论文《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我见》,结合自己多年田野调查经验,提出要保护好我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至少应该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其中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风格”的保护和传承,以及保护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传承人,这两点是做好保护传承工作的关键。
秦序的《实现继承传统与艺术创新间的良性互动――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思考》分析了“十年”中继承与创新的矛盾冲突的本质,指出唯有总结历史教训,找寻正确处理继承传统与艺术创新的契合方式,实现传统与创新的良性互动,方能更好地保护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艺术的全面繁荣。
杨民康的《传统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我见》从四方面深入探讨了对传统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些认识:1、应该对“表演艺术”设定一个合理的适应性范畴;2、加强音乐文化生态学的相关研究;3、掌握好“传统与变异”、“保持与创新”的相互关系和评价尺度;4、注重多学科学者的合作与互动。
桑德诺瓦(和云峰)的《“有所为”亦“有所不为”――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理论与实践方法》认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树立“有所为”亦“有所不为”的理念。对于“品相”杰出、“血统”正宗、“转型”适时的品种,应尽吾所为而为之;对于那些在社会发展中“转型扬弃”或丧失“民俗根基”的品种,应适当有意不为之。提倡并鼓励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西部大开发”、“文化大繁荣”或“文化产业链”的有效补充和延伸,以及理论与实践相得益彰的创新思维。作者指出,尊重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发展规律,其本身就是一种适时、科学、求实的保护。
曾遂今的《关于音乐类非物质遗产的保护行为的思考》提出了两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为什么要“保护”以及怎样来“保护”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此,作者提出了音乐无形资源研究应该涉及的三个方面,并客观地指出几种值得质疑的保护措施,以供学者们思量。
李玫的《保护无形文化遗产还需建立文化结构形态系统化研究》从三个方面阐述了音乐文化研究必须立足到音乐结构内部的、微观的系统研究,其中重点提到对文化物质载体的工艺结构形态要加以关注。
李宏峰的《判天地之美,析万物之理――论律学研究在音乐遗产保护中的作用》针对当前遗产保护、传承中的不足,阐述律学研究在纠正音乐遗产传承偏差、促进濒危音乐技艺恢复、确立传承者文化自信等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并对律学研究如何与音乐遗产保护实践结合、如何为音乐遗产保护提供有益参考等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胡晓东的《社会转型期民间音乐传承的思考》指出,社会转型时期音乐学者应该实现文化身份的转型,做好民间音乐文化“太史公”和“服务员”的工作,并且与管理学专家密切配合。此外,给民间音乐以音乐伦理学的关怀,使各种文化事象恪守准则,实现其应然状态,那么,民间音乐文化势必获得相对宽松的生存空间。
此外,就这一论题发言的专家还有张友刚、尹红的《唱起家乡的歌 跳起家乡的舞 奏起家乡的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之一》,刘子殷、林弥忠的《平民化、价值论和变化论――也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丁璐、赵杰的《充分发挥艺术教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承中的巨大作用》等。
三、各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功经验、有效政策、法规研究
韩国汉阳大学权五胜教授在其提交的论文《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后的当前韩国国家无形文化财活动》主要介绍了“皇室典礼音乐”、“盘嗦哩(叙事歌)”和“江陵端午祭”三个韩国无形文化财的基本情况及其保护现状,详细介绍了韩国政府和民众对其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及当前所举办的一些很有意义的展演活动, 对国内学术同行很有启发。
日本丽泽大学教授孙玄龄先生的《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感想》提出“发展是文化的特点”,要求人们“注意当前文化的发展趋势”,认为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舞台表现也是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此外,作者还介绍了日本在保护本国文化遗产方面的一些表现,并简单介绍了日本的“人间国宝”制度,并以“日本民谣协会”为例,揭示了日本民间组织在传承传统文化中的地位与作用。
从法律维护的角度论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周安平、王庆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制度设计的思考》,作者从准著作权保护角度对保护模式制度设计的几个相关问题予以思考,得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几个研究思路。
周安平、姚刚应的《浅析民间音乐作品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以法理学视角为中心》,则通过一两个纠纷争议和部分文献,分析民间音乐作品涵义,试图从法理学视角来探讨民间音乐作品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
另就这一论题发言的还有周安平、张文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裴小松、张国强的《析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战略方向选择――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文化空间的系统共生关系》等。
四、我国近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及相关问题的宏观研究
项阳的《民间礼俗――传统音声技艺形式的文化生存空间》通过对自己田野考察的相关例证进行辨析,精要地阐述了当下民间礼俗与多种音声技艺形式相互之间的依附关系,旨在强化对民间礼俗和音声技艺形式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开启了学者们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新的认识。
宋瑾的《原生态音乐的抢救与活态保护》强调了抢救原生态音乐的手段问题以及抢救之后原生态音乐的处置问题。呼吁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应采取录像方式来抢救,进一步采用教育方式来传承,并制作数据库加以保存,作为重要的审美资源供各方挖掘利用。另就音乐的“活态保护”提出了一些思考。
章华英的《有关中国古琴音乐保护、传承的几点思考》针对如何对古琴艺术采取保护措施提出了七项具体措施,其中重点指出“古琴打谱与古曲整理研究”,以及“琴学研究的深入与现代琴学之重建”的紧迫性。
张振涛提交的论文《神迹超群,辉映古今――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的乐器收藏史》简要回顾了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的乐器收藏史,充分肯定了以杨荫浏、李元庆为代表的老一辈音乐学家们为中国乐器收藏事业的发端,为中国民族音乐事业的复兴所付出的辛劳与汗水。作者还特别指出在音乐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理念的重要性,给与会代表以很深的启发。
围绕本论题发言的还有韩启超的《“一代有一代之戏曲”启示下的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杨曦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中的少数民族传统音乐――兼谈应用民族音乐学的视野与方法》、尚建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语境下的音乐教学范式转型》等。
五、有关各地音乐卖非物质遗产保护的具体实例调研及个案分析研究
崔宪研究员的《长角苗音乐遗产保护得失谈》首先描述了长角苗的生态现状、梭嘎生态博物馆、长角苗民俗音乐及特色,并着重介绍了长角苗规模最大的文化活动――“打嘎”,最后指出长角苗音乐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四大矛盾,即保护与脱贫、“先进”与“落后”、现代教育与传统习俗、继承与放弃之间的矛盾。
贾怡、伍国栋的《经济搭台、文化唱戏――大理古城“洋人街”戏台“天天有戏”调查》,在对云南大理古城“天天有戏”活动的兴起缘由、内容结构、操作程序等事实进行扼要梳理和描述的同时,结合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理论与之对应,阐述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民族传统音乐文化与旅游业互生互利关系的看法。
曹贞华的《固守于绵延――影响朝鲜族传统文化保护的诸因素》,从中国的礼文化对朝鲜族传统文化的指导性影响,儒、佛二教对朝鲜族传统文化的影响,以及岁时节令习俗对朝鲜族传统文化传承的影响和民族认同是朝鲜族传统文化保护的重要基石四方面阐述了影响朝鲜族传统文化保护的诸因素,揭示出其传统文化保护在“固守”中不断“绵延”的特点。
齐易的《从冀中“音乐会”看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指出,要解决目前乐种分类混乱的局面,就必须尊重民间音乐局内人的自称,按约定俗成和“名从主人”的原则来为乐种命名。另就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不正常的“崇古”心态,以及各单位各部门重申报、轻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与探讨。
就这一论题的发言还有马西平的《“西安鼓乐”溯古追今》、孟凡玉的《巢湖秧歌现状考察及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王晓平的《论紫阳民歌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个案分析》、金艺风的《羌族多声部民歌――“男声二重唱”》、李红梅的《关于二人台传承与发展的几点思考》、王群的《失落文明的挽回――云南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濒危民歌保护研究》、王志军的《京杭大运河流域音乐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历史价值与作用》、徐作生的《莲歌渔唱舟争渡――阳澄湖渔歌实例调研及分析研究》、甘绍成、朱江书的《四川成都地区行坛道乐的现状调查》、秦太明的《泉州北管的艺术特色与传承保护》等。
【关键词】民族民间文化产业发展;基本现状;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措施
目前,我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传承取得了阶段行的成果,其产业发展同时也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使这项工作能够得到有序、健康的发展,我作了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并从四个大的方面进行了总结,提出了有效的保护措施和做法。
一、基本概况
锦屏位于贵州东南部,东临湖南省靖州县、南接黎平县、西连剑河县、北抵天柱县,土地总面积1596平方公里,辖7镇8乡207个行政村,总人口22万人。锦屏居住侗、苗、汉等17个民族,其中侗族人口占总人口的49.4%、苗族占37.6%、汉族占12.5%。此外,还有水、布依、彝、壮、瑶、土家、仡佬、黎、白、回、满等少数民族。经过长期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各民族和睦相处、亲密无间,祖祖辈辈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民族文化。
二、民族民间文化产业发展现状
如前所述,锦屏县民族民间文化源远流长,各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了丰富多彩的民风和民俗,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民族文化。主要有:一是以平秋、固本刺绣为代表的民间工艺美术;二是以九寨民歌、裕河民歌以及隆里汉文化为主体的民间民俗和口传文化;三是以隆里舞龙、新化舞狮等为代表的民间娱乐文化;四是以民族节日、民间竞技为代表的民俗文化。近年来,当地政府对民族民间文化的抢救保护工作十分重视,文化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合理开发利用本地区的文化遗产,并取得初步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民族民间活动为载体,挖掘、保护、弘扬民族歌舞服饰。1.以民族节日开展的歌会为契机,收集整理民族歌曲。主要有《九寨大歌》、《十二诗腔》、《大河腔》、《苗族古歌》、《大同腔》。2.挖掘、保护民族服饰。锦屏民族服饰多种多样,主要体现在苗、侗服饰之中。3.组织开展民族文化活动。锦屏民间文化活动开展形式多样,其大小活动开展每年上百余次,最具有代表性的有隆里龙灯会、新化水龙汉戏舞狮文化节、瑶白摆古节等文化节日。
(二)成立九寨侗族文化艺术学校,把民族文化引入课堂。为传承民族文化,培养侗族艺术人才,展示侗族民族风情,平秋中学成立九寨侗族文化艺术学校。开设民族舞蹈、民族服饰表演等课程,聘请具有一定资历的老师和代表性传承人任教。经过学习和培训,有的学生都已成为当地民族文艺的骨干。为抢救、保护和推广民族民间音乐,近年来,锦屏县把传统苗侗民歌引入学校,使民族文化得到传承。
(三)做好隆里古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隆里民间传统文化就类别而言,有戏曲文化、节日文化、刺绣编织文化、饮食文化、宗教文化等,尤以戏曲文化闻名。为挖掘保护民间文化,当前已有针对性的对隆里民间技艺高超的艺人(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普查登记、对民间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对活动开展进行拍照和录像,据普查登记传承人80余人,收集、整理民间资料5万多字,拍摄图片800余张,摄录资料10个小时。
(四)抓好锦屏文书的保护、抢救工作。锦屏县是侗族苗族聚居的少数民族县,又是我国南方著名的人工林区,其林业有500多年辉煌历史,在中国乃至世界堪称独特和罕见。各民族人民在长期的林业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山林权属买卖转让和佃山造林及山林管理的契约文书。为保护、抢救林业历史文化遗产,再现锦屏500多年林业发展辉煌历史,增强保护生态环境意识,县人民政府与中山大学合作,成立了专门的契约征集研究办公室,收集研究锦屏民间林业契约。
三、民族民间文化产业发展效益分析
近年来,锦屏县作出了“一高一快”(高速公路、快速铁路)沿线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规划期为2010-2015年,规划内容为隆里古城开发保护,修建苗族、侗族人文生态博物馆、保护苗族侗族民间文化,修建龙大道纪念馆等。
四、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措施
锦屏县民族民间文化丰富多彩,对其保护既要采取全局性的宏观措施,又要采取具体的微观方式方法。根据当前民族民间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其抢救和保护工作应在摸清家底(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的基础上,分类分层次进行保护。
(一)加强民间音乐保护。锦屏县地方性民间音乐资源丰富,极具地方特色,主要有平秋侗族大歌、韶霭河边腔苗歌、裕和十二诗腔苗歌等代表性民间音乐。采取的保护方式方法:一是组织音乐专家对县内流传的地方音乐文化资源进行普查研究,挖掘整理,编辑出版民间音乐专辑;二是继续把民间音乐引入课堂传授,普及民间音乐教育,培养民间音乐传承人;三是通过推荐、申报,由政府命名一批具有代表性传承人。
(二)加强民族节庆保护。锦屏县较为有名的节庆有隆里龙灯节、瑶白摆古节等。因此,保护传统节庆文化,首先要保护和弘扬原生态的民族文化。要对传统节日禁忌、祭礼等民风民俗,进行认真研究和系统整理,不断丰富传统节日的内容和形式,同样可以把传统节日教育纳入学校教学活动中。其次要加强节庆文化与旅游文化的结合。其三,应本着群众自发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把节日办出特色。
(三)加强传统工艺保护。平秋的侗布制作工艺因受市场需求萎缩而衰退,因受现代化纤原料的掺入而变异。因此对有价值的并能进行保护的民族传统工艺进行保护显得十分迫切。据初步调查,锦屏县比较有保护价值的传统工艺有侗族刺绣、九寨侗布制作工艺等。在保护传承上,除了进行记录式保护外,还要根据不同工艺特点有所侧重,有的偏重对艺人的保护,有的偏重对产品和资料的收集。
(四)加强戏曲、杂耍竞技文化保护。戏曲文化主要有隆里汉戏和亮司阳戏,这类文化应以原初的文化形态(原初的舞美设计、原初的文本、原初的唱腔唱调)为基础进行完整的“活化石”式的保护。杂耍竞技文化的传承方式主要以传承和组建表演队伍、成立协会等群众性组织为主。
(五)加强服饰文化保护。锦屏民族服饰丰富多彩,别具特色。由于服饰固有的不断弃旧迎新的特性,近年来面临着流失和消亡。优秀的服饰文化需要继承发展,在保护上除了实物展示外,还要运用多种形式挖掘、弘扬:一是通过参加民族服饰展示活动,提升民族服饰的附加值,创新服饰文化品牌;二是依托民族专业博物馆,借助其技术力量挖掘、保护民族服饰,并开展服饰文化交流,促进服饰文化的繁荣的开发利用。
(六)加强民族文化村寨保护。锦屏县民族文化村寨列入省、州级保护的有10个,其中隆里已列为中国历史文化名村,茅坪被列为省级历史文化名镇,还与平秋、偶里、瑶白、文斗、韶霭、平敖、亮寨等8个村列入黔东南州100个重点保护的民族文化村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