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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市政工程、管线铺设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先进、科学的安全施工技术,推广先进的安全防护设施,促进施工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七条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八条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建设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单位施工。未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建设工程。
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拆除房屋及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拆迁人应当选择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的实体围档。临近主干道和市容景观道路的建设施工用地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路段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施工单位应当对与施工现场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进行安全防护。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是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各施工单位分别负责,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取得职业证书后,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岗位。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安全检查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报请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报监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开工。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技术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专职安全技术人员。专职安全技术人员按照规定独立行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对于下列施工作业必须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一)基础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以及模板工程;
(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脚手架、架设机具的拆装和起重吊装作业;
(四)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
(五)其他危险作业。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含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撑)应当采用符合规定的工具和器具,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搭设,并用绿色密目安全网封闭。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的孔、洞、口、沟、坎、井以及建筑物临边,应当设置围档、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挂设五牌一图、民工工资权益告知牌、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内的地坪应当平整、硬化,道路应当坚实畅通。施工现场入口处应当设置长度不少于30米的混凝土路面和冲洗车辆污泥的设备。
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排水系统畅通,不得随意排放。
施工现场各种设施和材料的存放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或未取得省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产权登记证的设备,一律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
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应当设置专业指挥人员,并禁止在起重物下作业。
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各类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的拆装,应当由具备拆装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用品。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应当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产品。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施工单位或者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第三十四条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指定专人指挥,拆除现场的周围应当设置围栏,对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应当设专人监护。
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严格明火作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并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施工现场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绘制现场简图,做出书面记录,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施工安全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安全技术资料应当设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采取混凝土硬地坪、出入口混凝土硬化、立面封闭处理及办公设施等文明施工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十一条施工现场的生活区与施工区、加工区应当分离。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其中,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依法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
(三)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未委托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而擅自施工的;
(四)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第四十四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档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四十八条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扣留资质证书,降级或暂停一年工程项目管理资格,直至吊销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一)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
(二)项目经理擅自离岗,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三)一个项目经理部及其项目经理未经批准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管理工作的;
(四)项目经理因管理不善,发生一起三级或两起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第四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一、污水处理设施管护是指对污水收集输送管网、污水泵站及污水处理厂运行设施的巡查、检查疏通、设备抢修、污泥清理、工程改造等作业行为。
二、在污水管道、窨井、污水泵站、污水池等维护和清淤作业时,其作业环境存在有毒、有害、易爆气体等影响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风险,凡在以上环境从事污水处理设施管护作业必须按本规定严格执行。
三、区排水管理处负责全区(未收购移交区域除外)污水处理设施管护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各镇水利站或污水管理办公室是污水管网设施的管护责任主体,负责镇辖范围内污水管网、污水泵站管理维护及安全作业的管理职责,必须制订管网巡查维护工作职责,组建成立污水网站设施管护专业队伍或委托专业管护公司进行管理维护。
四、污水处理厂管理运行单位是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承担厂内污水处理设施检查维护安全职责,必须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责任体系,健全规章制度,制订专项安全作业规程。
五、大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是城区污水管网、污水泵站管护责任主体,负责城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设施的管护和安全监督职责。
六、高新区、经发区、太湖湾管委会及相关镇政府在污水设施未办理移交前仍是各自辖区污水管网、污水泵站的管护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设施管护和安全监督职责。
七、各管护责任单位在日常巡查管护过程中,如发现有损管网、泵站运行安全的各类开挖施工、擅自接管、疏通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行为时,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告知作业场所危险特性,并督促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八、各管护责任单位负责日常巡查责任人应经业务知识培训,了解污水处理设施管护工作的危险特性,掌握防范自救的基本技能,确保巡查人员自身安全
九、涉及污水管网检查疏通、污水提升泵站及污水处理厂设施检修、污泥清理等下井、下池及进入管道等作业行为的,管护责任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专业公司负责处理,并签订安全作业协议,严禁发包给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施工作业。
十、承担污水处理设施管护作业业务的单位是管护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取得相应管护资格,必须制订严格的安全作业许可审批制度、作业安全规程、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具备满足安全作业的必要装备设施,对承接管护作业项目安全生产负责。
十一、管护作业单位在现场开展作业时,必须明确作业负责人、作业者和监护者的职责,并在上岗前进行安全作业交底,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牢记各项作业的操作规定程序,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十二、管护作业单位下井、下池及进入管道作业前必须摸清井内深度、管径大小、走向、水位、环境等状况,检测判明气体情况,根据作业环境情况采取先行通风、降水等有效措施,排除作业场所毒害易爆气体等安全隐患。
十三、管护作业单位必须加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了解特殊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性,掌握安全作业基本知识,具备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管护作业。
十四、具备管护作业资格人员在下井、下池和管道内作业时必须配备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穿戴防护服和救护索等必要安全用具,作业现场应做安全围护,设置警示标志,并严禁吸烟,确保安全可靠方可进行作业。
本规定控制铣床对零部件加工的影响因素,确保满足产品技术要求及员工的操作安全。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产品的铣床控制管理。
3管理职责
生产部负责铣床的管理及安全操作的监督。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上岗前合理穿戴劳保护具及用品
a)工作服袖口、下襟扣必须系好,严禁敞怀、光膀子、穿短裤在现场操作;
b)必须穿劳保鞋,严禁穿便鞋或趿拉鞋;
c)操作者在操作铣床时必须佩戴防护镜,戴耳塞。
4.2上岗要求
操作者必须经过本公司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4.3工作前设备检查
a)检查各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和紧固,各部手柄是否在零位,确认正常后,再开始工作;
b)检查启动、急停以及行程开关是否好用,前进、后退开关是否正常,如无异常方可进行操作;
c)开机前要保证3~5分钟的时间,中应注意观察和倾听各传动部位是否有异响,发现问题立即停车,并找有关人员检查处理。
4.4工作流程:
a)工件必须夹紧,夹紧后应立即取下扳手;
b)在开始工作时,应先开动铣轴,然后再进刀。自动进刀应在工件和工具不接触之前进行;
4.5进行下列工作时必须停车
a)装卸工件和测量工件时;
b)更换调整刀具和机床部件时;
c)调整切削量和走刀速度时;
d)清除铣刀周围铁屑时;
e)离开工作岗位时。
4.6操作安全
a)铣刀在转动中,不要用手或其它物件接触铣刀及刀杆工件,铣刀要卡紧;
b)模型和工件找正时,必须戴上压板,以防掉落;
c)测量工件、机床部件以及夹具有异响或有松动现象时应立即停车。
d)高速切削时应利用好防护罩。
4.7 工作结束后要求
a)工作结束后,将各部手柄退回零位,关闭电源,擦抹设备,清理现场;
b)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4.8禁止项:
a)铣刀在向工件切削时,应逐渐推进,严禁撞击。严禁机床转动时改变转速;
b)主轴在运转时禁止变换转速;
c)铣刀转动时,严禁开启防护装置;
d)喝酒及精神状态不佳者禁止操作设备。
关键词: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现状难点管理对策
Abstract: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more than a certain scale greater danger division component projec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risk bigger engineering) in the safety management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existing difficulties, this paper proposes strengthening source and in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k safety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risk bigger division component project management present situation difficult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 引言
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推进,高层建筑日益增多,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工程也随之增多,2011年至今我区就有深基坑81只、高大支模422处、在用塔式起重机427台、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287台。当前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矛盾十分突出,在全国范围内酿成较大以上事故也屡屡出现,2008年地铁湘湖站基坑倒塌造成21人死亡的重大事故,2008福建一人货梯下坠造成12人死亡的重大事故、2010年云南昆明机场引桥支模倒塌造成7人死亡的较大事故,这些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带来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加强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成为履职避风险和安全管理的核心。住建部于2009年5月13日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办法。笔者通过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了加强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的对策。
二、目前安全管理现状
(一)危险性较大工程管理制度较为健全, 但制度执行不够强
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为建设工程的重大危险源之一,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相继出台,旨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但部分企业在对制度的落实上存一定的差距,未能严格按制度执行。以建筑起重机械为例,建设部先后出台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我区相继出台了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和起重机械从安装、使用、拆除三步走的强制措施,并在安拆前由安装单位对使用单位实时告知制度,但检查中仍发现无资质安装拆卸、未检测擅自使用、三步走告知登记程序流于形式等现象。
(二)危险性较大工程危险源已明确 但企业对危险源辩识分析能力较差
建质(2009)87号文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对工地现场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一个明确的界定。我区及时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各企业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判定也有了一个明确的标准,但各企业对工地现场存在危险性较大工程的辩识与分析能力较差,未能预先辩识与分析,往往是实施过程中才得以发现,其结果是施工的准备不足,给工地的安全生产埋下隐患,也影响到工程的质量、进度。
(三)危险性较大工程方案的编制、论证较为严密,但实施过程中刚性落实有待提高
目前我区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基本上有较完善的施工方案,方案经过层层审批和论证都较为合理,但在实施中由于缺少与施工人员交底沟通,以及部施工者往往凭经验、习惯施工,使方案成为摆设,给施工安全埋下较大隐患。
(四)危险性较大工程管理程序较严谨,但实施过程中疏于管理,程序形同虚设
我区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实施从辨识、审批、旁站、验收等有较为完善的程序和管理方式,但在实施过程中,部分企业人员缺少责任心,思想认识不到位,管理责任未落实,缺少危险性较大工程预控台账,出现记录造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等现象,使严谨程序成为虚设。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企业对建筑工地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重要性留于口头,从公司管理到现场实施,缺乏实效措施,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从辨识、预控到实施的管理存在漏洞,未建立预控台账,未落实专人管理考核制度。
(二)各企业的技术力量仍较为薄弱
一是部分企业的方案编制人员专业水平不高,对关键节点、危险点的处理不明确,方案缺乏针对性。二是一些企业的技术负责人不到位,未能把好审批关。三是过分依赖专家,未对方案进行优化后再进行论证,往往是准备几个类似的方案进行论证,专家论证会成为方案研讨会和方案挑选会。
(三)企业存在重工期轻安全现象
部分建设单位为早日完成施工,早日投入生产,实现效益最大化,一味要求施工企业赶工期,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一些企业为了竞标成功而压低造价,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节约安全费用,在安全设施上能省则省,能不用则不用,冒险作业,铤而走险。
(四)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实施缺乏有效监管
一是在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管人员不到位,造成方案与现场不符,理论与实践脱节。二是建设单位出于功能和经济成本等实际的需要,随意变更,特别是在作较大的变更后也未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现象缺乏监管。
四、安全管理对策
(一)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预控性管理
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把危险性较大工程管理列入日常工作议程之中,作为施工安全管理重点和要点,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要求,企业必须落实各相关部门安全管理职责,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督查、第一时间处置,形成上下齐抓共管“危险性较大工程”的良好局面。一是企业内部建立月报预控制度。企业部门安全负责人要定期组织专人巡查施工现场,排查“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并建立“危险性较大工程”月报制度,每月月初报企业安全负责人和项目监理工程师,由企业统一部署落实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管理;二是建立危险性较大工程台账。企业安全部门要根据本企业特点建立施工安全管理台账,对危险性较大工程要逐项逐台设立管理台账,全方位掌握工程施工进程,使企业管理人员及时了解,预防、管控施工情况;三是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危险性较大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企业要严格执行带班制度,部门负责人要全过程参与方案论证、交底、验收、旁站监督,直至安全隐患消除。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