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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和其它融资方式特别是金融机构的融资相比,其存在着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优势,较好的契合了中、小企业融资的要求。但不可否认的是,民间借贷如一把双刃剑,在助推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也蕴藏着巨大风险。由于民间借贷一般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容易引发高利贷、非法集资、暴力催收等刑事犯罪,甚至引发,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为了充分发挥民间借贷融资优势,更好防范其存在的风险与隐患,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努力规范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行为:
一、加强企业自身管理,增强信用观念。
目前,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多是以家庭经营、合伙经营等方式发展起来的,许多中小企业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产权单一,企业规模小,经营行为短期化,负债多,积累少,投资规模与市场竞争力不足,抗风险能力低,容易遭到市场淘汰。同时,其内部的财务管理和经营化管理不规范,调查显示,有近80%的中小企业会计报表不真实或没有会计报表,财务信息严重失实,因而其资信等级不高,银行对其缺乏足够的信心,导致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惜贷”。中小企业应进一步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尽可能的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企业管理,建立起高效的内部治理机制;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时调整企业的经营方向,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风险,将企业的资金投向回报率、发展前景好的“朝阳”产业链;应规范自身的借贷行为,着力提高自身的信用意识,进一步加强自身的信用体系建设。
二、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改善中小企业的贷款环境。
1、以政府为主体,建立多元化信用担保体系。由于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在经营透明度和抵押条件上的差别,加之中小企业存在规模小、财务管理透明度差等缺点,造成中小企业相对于大企业而言信用水平相对较低,商业金融机构通常更愿意为大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此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就显得犹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二、十三条明确指出,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政府应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多元化信用担保体系。由各级政府财政出资,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公开运作。同时建立互担保机构,由中小企业自愿组成,联合出资,发挥联保互保的作用,通过互担保组织内部的相互监督,提高监督的效能,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2、进一步改革国有银行经营机制,帮助企业从正规渠道融资。对于广大的中小企业来说,银行信贷融资始终是中小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金融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努力提高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水平。在坚持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下,适时对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符合产业升级政策的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应进一步修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建立一套针对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估体系。应把企业的行业发展、成长预期、管理团队、科技优势作为评估的主要因素,并以量化指标体现出来,再结合企业财务状况,综合评估企业的贷款条件,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3、合理引导规范民间借贷,允许企业间进行金融互助。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规范、保护正常的企业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同时,进一步放宽企业间的合法的金融互助。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企业间的相互拆借是一种非法行为,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企业间资金的相互融通不但有利于发挥企业闲置资金的市场价值,而且能够有效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对其应宜“疏”不宜“堵”的原则,通过合法的金融创新,有效发挥其融资的优势。如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等融资方式(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信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信托存款等自有资金对自行审定的单位和项目发放的贷款)。这样,使得在较好的规避企业间非法拆借的同时,尽可能的充分发挥企业间融资方便、快捷、高效的优势。
三、强化能动司法的理念,依法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司法机关应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纠纷健康有序发展。
1、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案件,依法严厉打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时处理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切实维护金融秩序。注重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的财产犯罪,在办案中严格区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做到打击犯罪与保护合法融资并重。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它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积极配合作好相关预案工作,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2、依法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注重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对于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仍在正常经营的中、小企业借款人,在不损害出借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灵活适用诉讼保全措施,尽量使其度过暂时的债务危机。在处理因民间借贷纠纷而引发的企业破产案件时,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经济转型要求的负债中、小企业,只要其具有挽救价值,就积极促使其适用重整、和解程序,尽快实现企业重生。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策略研究
一、小微企业的融资结构变化与融资状况剖析
自我国加入WTO后,银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小微企业的融资方式也从原来主要依靠自身积累加民间借贷,逐步向倚重银行贷款支持转变。据对台州市经济较发达某县近十年来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情况的追踪监测,该县目前工业企业总数近1万余家,其中规模上工业企业600余家,以企业名义取得银行贷款的2800余家,占全县企业总数的25%左右。该县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由自有资金积累、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等三部分组成,三者的比例在监测初期为60:15:25,近年来为55:25:20,其中规模上企业与规模下企业在银行和民间融资的比例分别为7:3和5:4。这些数据表明,小微企业自身积累在资金总量上的占比有所下降,在资金需求上出现银行贷款与民间借贷并重、两者升降互换的局面。加上国家在宏观调控政策取向上进行了较大调整,小微企业向银行贷款难度加大,利率攀升;民间借贷活动乱象纷陈,并且筹资愈加困难等情况,使得小微企业面临生存危机。
二、当前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剖析
如上所述,当前小微企业的经营环境已与改革开放初期、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之前都大不相同,其融资结构也发生较大变化,融资难的原由则更趋复杂。笔者认为,小微企业融资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小微企业向银行融资依然困难重重。一是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资金配给本身就不足。仍以上述某县为例,全县GDP与本外币贷款余额之比为1:0.96,大大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工业性银行贷款与工业总产值之比仅为1:7,占企业总数5%左右的规上企业实现工业产值和工业性银行贷款余额均达全县总额的50%,而占企业总数90%的年销售在500万元以下企业,获得工业性银行贷款仅占总贷款额的20%左右,这表明该县的信贷总量与经济总量并不匹配,广大小微企业的贷款供给无疑更难求。二是小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规范,大多没有建立和健全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且信息不对称,致使银行望而却步。三是银行融资门槛较高。
2、小微企业直接融资难。虽然我国正在着力构架、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创业板、新三板、省级股权交易中心等都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平台,但绝大多数小微企业不具备上市融资以及进入新三板、股交中心的条件,难以依托股票、债券市场融资,也难以吸引风险投资。90%以上的小微企业直接融资近期无可奢望,立足长远也只是一种奢望。
3、民间借贷遭遇“寒冬”,小微企业融资面临“短腿”。通过对小微企业融资结构的分析,无论在当前还是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小微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始终离不开民间融资的正面支持。在目前这种情况下,虽然民间已累积了大量的闲置资金,但正常的借贷活动要么被高利借贷所替代,要么被频发的非法集资案件所拖累,老百姓宁可将钱存入银行求安稳,也不愿或不敢冒风险,进而出现了民间资金多、投资难和小微企业多、融资难的“两多两难”问题。
4、相关的扶持政策还未真正落实到位。近年来,国务院、各级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都对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倾注较大热情,国务院办公厅于上年8月还专门下发了《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八项举措,并逐一落实了责任单位,表明了国务院已从战略的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的良性发展问题,若干支持举措均颇具可操作性,并已涵盖了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但是,笔者总觉得这些能真正有助小微企业破解融资难的举措并未落实到位,这其别需要各级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
三、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对策与建议
1、借鉴国外可行经验,狠抓政策措施落实,着力优化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小微企业融资难虽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但国外的一些可行做法值得借鉴,如美国,鉴于中小企业融资处于不利地位,专门制订了《小企业法》,并根据该法建立了小企业管理局(SBA)及相应的政策、法律支持系统。在我国,也应考虑从立法层面强化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对于已出台的诸多十分可行的政策措施,当地政府应紧锣密鼓地全面跟进,使小微企业真正得到实惠。特别在当前,小微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如何解决,担保难如何突破等等,都需要地方政府搭建平台或出台扶持政策,如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银行与小微企业信息互通;发挥财政杠杆作用,鼓励辖内银行信贷投向向小微企业倾斜等。
2、确立金融监管导向,促使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服务小微企业。根据国务院提出的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两个不低于”的金融服务目标,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的增设小微企业专营机构的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从自身的业务特点与优势出发,为广大小微企业创新、量身定制金融产品,扩大服务覆盖面,降低准入门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3、构建多层次的小微企业直接融资体系,有效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从目前情况看,尽管占绝对多数的小微企业难以在直接融资方式上获取资金,但务需未雨绸缪。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总要求,探索建立适合各个层次小微企业成长、发展需要的直接融资体系。一是通过政策激励和要素支持,加大对小微企业培育改造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和省级股权交易平台融资。二是发展和规范债券市场,推动小微企业利用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企业债券等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
4.堵疏结合,促使民间借贷尽快回归理性。民间借贷的乱象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充分关切,特别是2012年3月国务院决定设立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后,温州地区重点在规范民间借贷、重构社会信用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与实践,近期又出台《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我们应尽量撷取温州在民间借贷规范试点上的一些好的做法,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多措并举,促使民间借贷尽早恢复其对实体经济有益支撑的功能,实现民间借贷回归理性。(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参考文献:
[1]《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报告2013》,(博鳌亚洲论坛2013年年会,2013年4月)
关键词:民间借贷;动态博弈;小微企业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10-0051-03
传统民间借贷多发生于具有血缘或地缘关系的个人或企业之间,因而具有较少的交易成本。但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大,交易成本优势可能被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劣势所掩盖,如何有效监管民间借贷成为理论研究及政策实践的热点。何田(2002)认为应鼓励民间资本以金融组织形式准入资本市场,使借贷行为合法化,并规范民间借贷中介,完善民间贷款机构监管制度,以实现民间借贷监管目的[1]。郭斌、刘曼路(2002)认为政府应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2]。衷正,邓高峰(2011)强调通过民间信贷信息的收集、居民和企业网络信用体系的建立降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水平,从而降低民间借贷风险[3]。本文将运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对民间借贷中的借贷方、服务中介与监管部门三方的博弈行为进行分析,并依据其分析结果探讨规范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监管的有效对策。
一、博弈主体及其支付假设
(一)博弈主体
1.资金需求方。该主体是指在银行遭遇融资瓶颈却亟需资金的小微企业。本文将此类小微企业分成两类:一类是具有创新活力并有明确资金投向,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却面临发展资金瓶颈的潜力企业,定义为G(Good);另一类是缺乏创新活力,管理存在问题,需资金周转且偿还能力薄弱的风险企业,该类企业为B(Bad)。小微企业需借用民间资本作为短期运作资金,企业需提供需求意向书,说明借款计划用途及期望回报等信息,假设G类企业提供真实说明情况的意向书为R(Real);B类企业真实反映企业自身情况高风险意向书F(Fake),或可以提供通过编造虚假意向书等同于G类企业的意向书R。
2.服务中介。该主体是指为民间借贷提供中介信息、投资咨询、担保等服务的机构,降低资金供给方的信用风险及为需求方提供担保,以双方达成信贷意向而收取服务费为盈利方式。服务中介需根据企业提供意向书对企业进行信息调查和匹配,但服务中介有两种行动选择,即正常途径进行审核或B类公司通过编造的意向书向服务中介说服合谋失败,服务中介都选择统一流程审核(S)资料,即需要支付审核成本C;服务中介审核出编造高风险意向书(Rf)的概率为q,审核不出问题的意向书为Rr,其概率为1-q;当其收到的是B类公司高风险意向书时或者B类公司通过编造的意向书向服务中介说服合谋,此时服务中介选择不审核(D),即不需要支付审核成本。
3.监管部门。该主体是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的监管主体,对服务中介匹配达成借贷情况进行复核,减低信贷风险。监管部门有两个行动选择,即对意向结果进行复核(K)或不对意向结果进行复核(NK)。如果复核查出问题监管部门对金融中介进行处罚;如未审核意向结果,信贷交易实现后出现违约情况,由监管部门承担监管失职之责。
(二)支付假设
由资金需求方小微企业发出的R意向书通过中介审核后顺利获得借款,得到收益为Y,未能通过获得贷款收益为0,假设企业制作意向书不需支付成本;小微企业顺利获得借款后需向民间借贷服务中介支付服务费Fe,若B类小微企业说服服务中介合谋获取借款要向服务中介支付服务费Feh,Feh>Fe,Feh中包括企业需支付的合谋成本。服务中介顺利为企业解决借款后,监管部门对意向结果进行复核,发现该项借款过程中存在不合规或出现违约风险时对服务中介进行处罚,处罚包括经济和行政整改处罚,本文统一转化为经济处罚M。处罚M统归监管部门收益,监管部门复核借款意向结果需要花费大量人力、时间等成本,成本为Q;若高风险的意向,监管部门在复核中一定能查出来,但如果未进行复核出现违约,必然造成民间资本损失、社会稳定因素受影响,该损失由监管机构承担,损失计为N。
二、博弈行为分析
(一)博弈主体行为分析
1.资金需求方。G类小微企业理所当然选择R意向书如实反映企业需求及情况,而B类小微企业将根据自己对金融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的预测行动做出选择。因为在此模型中监管部门对资金需求方没有直接监管作用,小微企业不需针对监管部门行动策略做出选择。
B类小微企业针对预测的民间借贷服务中介行动策略做出反映。若不论服务中介的行动策略,企业采用F意向书,其期望收益都为零;若服务中介选择与企业合谋采用不审核(D),企业的期望收益为Y-Feh;若服务中介选择统一流程审核(S)资料,企业的期望收益为(1-q)(Y-Fe)。因此,B类企业会选择期望收益高的形式做出行动决策。
2.服务中介。当民间借贷服务中介收到F意向书时,不倾向于给这类企业寻求借款,选择不审核(D);当服务中介收到R意向书时,若没有收到合谋请求时,中介都会统一流程审核资料(S);若企业发出合谋请求,服务中介要预测监管部门行动策略后进行行动选择(见表1),预测监管部门选择K(复核),服务中介选择S的期望收益为(1-q)(Fe-C-M),选择D的期望收益为Feh-M,因为Feh>Fe,1-q
3.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在采取行动策略前可以判断企业意向书的类型,当意向书为F,监管部门无需进行复核;意向书为R才是监管部门选择的关键,R中分两类,真实的或编造的,假设监管部门对R为真实的先验概率为P,选择K时的期望收益为-PQ+(1-P)(M-Q),选择NK时的期望收益为-(1-P)N;监管部门根据两个期望收益进行行动策略选择。
(二)三方均衡行为分析
根据三方行为分析后,均衡结果取决于企业意向书R的真伪情况和是否发出合谋请求后,民间借贷服务中介做出的策略判断,依据中介判断正确才能有均衡的存在。R为真,中介策略是S;企业发出合谋请求,中介策略是D。具体分析如下:
在企业给出意向是R时,-PQ+(1-P)(M-Q)>-(1-P)N,即P
当P
当P0,Y>Feh时存在均衡策略(R,S,K);
当P>1-Q/(M+N),Feh-Fe-q(Y-Fe)Fe时存在均衡策略(R,D,NK);
当P>1-Q/(M+N),Y
综上均衡分析,资金需求方小微企业除非贷款金额所获得收益小于支付的服务费,企业提供意向书目的就是为获得资金,因此,企业意向书会是R类型;民间借贷服务中介行动策略取决于企业支付的合谋成本(Feh-Fe)和审核能力(q);监管部门行动策略由复核成本Q和对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的处罚力度M决定。
三、政策建议
为有效利用民间资本,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本市场活跃的矛盾,维护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转,结合以上三方博弈均衡结果,对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监管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对民间借贷服务中介违规处罚力度
加强复核监督并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增加违规中介的罚款额度,设置违规处罚警戒线,将列入信用黑名单严格复核。监管机构根据服务中介违规造成信贷风险的高低,将服务中介违规情况进行等级划分,罚款额度与违规等级相挂钩;并且依据处罚情况进行累计,设置警戒线对达到一定程度的服务中介列入信用黑名单,监管机构对该黑名单中服务中介采取必复查的机制。通过处罚和信用记录来淘汰信用较低、不遵守行业准则的服务中介,增强监管威慑力,保证服务中介所处行业整体信誉度。
(二)授权第三方机构参与信贷复核,提高监管效率
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金额小,涉及企业数量繁多,从复核范围和成本角度考虑,由监管部门复核成本较高,因而可采取授权第三方机构参与复核以降低成本和扩大覆盖面。例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投资评估机构进行第三方复核,采用非官方力量监督查核相关信息真伪。监管部门可以由财政支付资金加上从罚款中收入支出作为相关第三方复核的工作费用;借鉴“不相容业务分离原则”,监管部门随机选取第三方机构复核。
(三)规范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的行为
通过建立标准化资料审核机制,规范相关服务资费标准。规范民间借贷中介市场体系,从准入、业务范围、业务标准、收费标准、退出等方面规范化把关审核,让民间借贷服务中介运行合法、正常、有序。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规范服务中介业务标准,有效规避民间借贷风险。如果民间借贷业务风险控制不到位,直接导致贷款方经济利益损失,进而损害服务机构的行业信誉,该服务中介将会承担沉重的代价。因此,服务中介内部流程标准化的建立,有利于服务中介控制信贷风险。相关监管部门鼓励引导民间借贷服务中介向正规金融服务机构管理方向发展,建立标准化资料审核机制,合理制定资费标准,监控资费标准调整程序。
(四)建立资金需求方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为减小信息不对称影响审核的难度,要求资金需求方增加企业相关信息披露内容。资金需求方信息的真实性是决定借贷风险大小的关键因素。目前民间借贷服务中介无法完全获取资金需求方的真实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难以资金需求方资质进行有效评估从而增加了信贷风险。因此,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在信息披露制度上给予民间借贷服务中介支持,并协调服务中介与正规金融机构间关于客户信息系统的构建及沟通查询问题,节约服务机构信息收集成本;监管部门规范资金需求方借贷意向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例如:包括资金需求方财务报表、资金用途、经营管理人员情况等在申请或借贷期间进行定期向服务机构披露,监管部门需采用强制信息披露。
参考文献:
[1]何田.“地下经济”与管制效率民间信用合法性问题实证研究[J].金融研究,2002(12).
【关键词】金融支持 小微企业 经验
一、基本情况
庆阳市位于甘肃省东部,习称“陇东”。东、南与陕西毗邻,西、北部与宁夏和平凉接壤。近年来,庆阳市经济呈现较快发展势头,2014年3季度末,全市完成生产总值520.51亿元,同比增长16.36%,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完成68.88亿元,同比增长12.32%;第二产业增加值完成320.58亿元,同比增长19.28%;第三产业增加值完成131.05亿元,同比增长11.84%。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完成67.98亿元,同比增长8.89%。
2013年底,全市共有小微企业6259户,当年新增1645户,从业人员已达21万人,年生产总值超过300亿元,年营业收入在250亿元左右,年实现净利润近50亿元,上缴税金约15亿元左右,支付劳动者报酬超过45亿元。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为支持地方经济贡献了力量。同时,全市金融机构也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了巨大支持,截至今年9月底,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已达84.25亿元,有力支持了小微企业发展。
二、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主要经验
(一)“引行入庆”战略深入实施
截至目前,庆阳市已成功引进了交通银行、甘肃银行、兰州银行,招商银行兰州分行在庆阳设立了办事处,分行设立正在争取审批中。向中国银监会争取到了“我市村镇银行县区全覆盖”的特殊政策,正积极寻找落实发起行。目前,西峰区、庆城县、合水县已成立村镇银行3家。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由过去的3类发展到目前的5类,分支机构达到359个,基本上形成了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为主体和以地方性商业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补充,竞争充分的地方投融资体系,为全市经济发展尤其是小微企业发展注入了活力。
(二)政府扶持性贷款倾力支持
我市发放的各类扶持性贷款对小微企业发展功不可没,截至9月底,全市小微企业贷款余额84.25亿元,较上季度增加14.84亿元,增长21.38%。其中扶持性贷款中,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余额2.91亿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37.02亿元,双联惠农贷款余额7.34亿元,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余额1.49亿元。同时,3季度省政府下达我市2014年中央财政扶贫资金15365万元,安排扶贫贴息贷款专项资金3095万元,对贴息贷款的投放起到强大助推作用。
(三)金融机构因地制宜创新业务
为响应国家支持小微企业政策,全市金融机构创新了多项适合当地的信贷业务。兰州银行创立苹果产业批量贷款业务,通过企业担保+农户之间三户联保的形式发放苹果产业批量信贷业务。合水县农村信用联社创立“果业通”苹果保证担保贷款,以借款人存贮的苹果作为保证担保,按实际已存贮苹果金额的50%为借款人办理的短期信贷业务。华池县农村信用联社创立公职人员担保贷款,以多名公职人员工资及家庭资产进行担保来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庆城县金城村镇银行创立“助友贷”业务,各类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主相互间组成联保体进行担保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庆城县农村信用联社创立“创业通”贷款,对有经营项目、固定经营地点,但无营业执照等证件,能够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创业者发放贷款。
(四)搭建融资平台
辖区金融机构通过召开小微企业对接会、洽谈会、推进会等形式加强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沟通,同时为小微企业量身定做贷款业务。近3年来,全市金融机构共召开各类小微企业对接会等106次,累计与近千家小微企业达成融资意向76亿元,实际落实65亿元,贷款落地率达到85.5%。
(五)民间金融适当补充
截至目前,庆阳市实体机构影子银行已达208户,注册资本54.47亿元。其中小额贷款公司45家,注册资本21.76亿元;担保公司39户,注册资本19亿元;典当企业30户,注册资本3.23亿元;投资类企业94户,注册资本10.48亿元,这些机构主要服务对象就是小微企业,为小微企业融资起到了适时补充作用。9月底,人民银行监测的39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已达18.5亿元。
三、存在问题
(一)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明显高于大中型企业
调查发现,辖内中型企业基本只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只有小微企业存在向民间金融融资情况。这说明企业规模与其获得银行贷款容易程度成正比。被调查的15户小微企业中有7户通过民间金融进行了融资,共融资7613万元,占其总融资额的15.5%。民间金融融资利率普遍高于正规金融机构,这表示小微企业发展中承受了较高的经营成本。同时,通过对金融机构的调查,为了防范违约风险,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多执行了较高利率。
(二)金融机构贷款审批门槛高、手续繁
调查发现,金融机构贷款办理门槛高、难度较大,所需提供资料及手续繁杂,一般小微型企业很难企及。有1户获取贷款的企业反映,贷款的审批环节太多,程序太复杂,所需提供资料太繁杂。其2014年初申请了一笔贷款,前前后后完善资料、调查、审批直到5月份才办理下来。另有某小型企业在贷款2000万元中,支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共计154.2万元之多,除150万元风险保证金外,尚有4.2万元其他费用,这其中包括保险费、审计费、土地评估费、房产评估费等项目。
(三)小微企业可抵押担保物缺乏
调查发现,全市20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中,18家认为对小微企业支持不够的原因是此类企业缺乏可抵押担保物。小微企业多创办时间短、规模小,所积累的资本少,可供用于抵押担保的资产缺乏。商业银行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在发放贷款中基本全部要求有抵押担保物,这就导致大批小微企业被排除在银行之外。同时,大型商业银行拒绝与部分担保公司开展合作或是合作条件苛刻,导致小微企业失去了获取贷款的又一保障,这同时也导致了辖内一批担保公司经营出现问题,部分担保公司被迫退出担保行业。
(四)民间金融发展不规范
民间金融利率执行无章可循,借贷利率完全由借贷双方自行约定,利率的高低多取决于借贷双方的关系及利益博弈。调查发现,民间借贷执行利率低者为15%,高者达24%,普遍明显高于银行借贷利率,高贷款利率蚕食了小微企业利润,生存空间受到挤压。调查中某房地产公司反映,按照今年以来房地产业发展态势,该企业已无法承受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同时银行又在收紧房地产贷款,企业经营遇到挑战。同时,民间借贷仍停留在短期流动资金拆借阶段,对小微企业生产投资贡献率低。2013年发生民间借贷的5户企业,其12笔融入资金,期限均在1年以内,都是用于流动资金。
(五)能源行业挤占小微企业贷款渠道
调查中,政府工信部门向我们反映,由于庆阳市近年来能源行业(石油、煤炭)发展势头强劲,对贷款需求量大,同时能源行业又是高利润行业,投资风险小,金融机构更愿意将资金投放进能源行业,在资金供给量一定的情况下,势必挤占其他行业小微企业贷款,导致可用于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量不足。如某油田服务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取得贷款近1亿元,由于其每年利润均在2000万元左右,有银行主动上门营销贷款,而其他行业的小微企业就不会受到这种待遇。另外,近年来地方政府日益重视大项目、大企业,在一些配套政策、措施等的制定、落实上倾向性非常明显,存在抓大放小的导向性,从而影响了小微企业在金融机构的融资。
四、对策建议
(一)发挥政府助推作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政府部门应创新管理手段,促进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可加大对金融机构“支小”工作考核,参照目前对涉农贷款考核办法,对金融机构设立“支小”贷款比例,作为奖惩标准。设立奖励基金,金融机构“支小”贷款达到规定比例时,给予奖励。相应,未达规定比例时进行处罚。同时,定期约谈金融机构负责人,防止本地资金被“虹吸”到外地现象发生,确保存款资金在本地转化为贷款。
(二)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审贷效率
正规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应简化贷款发放中所需资料及手续,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大型商业银行应借鉴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审贷做法,适应市场发展需求,精简一些重复、多余手续及资料。各金融机构应建立贷款审批时限制度,对每笔贷款审批时长进行跟踪,做到“早答复、早办理”。并配套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督促责任人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切实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三)规范担保行业,促进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
管理部门应对现有担保机构进行规范整顿,使其达到良性循环。资质低、业务不规范的机构,责成其退出该行业。使管理规范、资质高的机构留下来,并扶持其做大做强。同时,推动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使双方互相了解、互相信任,取消银行对担保机构的一些不合理要求。达到只要是资质合格的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证明,银行一律承认的状态。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融资难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4-0070-02
近年来,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融资难一直是制约中国小微企业发展的一大难题。融资渠道作为影响小微企业融资的主要因素之一,探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一、中国小微企业主要融资渠道
小微企业融资困难,与中国小微企业的融资方式有必然的关系。目前,中国小微企业主要的融资方式包括:
1.银行贷款。据银监会测算,中国银行贷款主要投放给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通过这一传统的融资渠道获得的资金非常有限。贷款覆盖率小企业仅为20%,而微型企业几乎没有。2012年以来,在中国大力扶持小微企业的宏观环境下,小微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比以前容易了。
2.直接融资。目前来看,中小板、创业板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由于中国资本市场结构单一,制度不全,使得通过这种方式融资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在各种门槛和限制条件下,只有少数小微企业能通过直接融资这种方式获得资金。
3.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9月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已达5 629家,贷款余额5 330亿元,前三季度新增贷款1 414亿元。小额贷款公司也悄然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4.民间借贷。现在,资金无疑是制约小微企业的重要瓶颈,小微企业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而民间资本,由于其融资速度快、获得门槛低、资金调动方便等优势,就成了小微企业无奈的选择。尤其在江浙、广东、福建一带,民间借贷甚至成为小微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
5.典当融资。相较于银行融资,典当融资具有放款快、手续简便、门槛低、信用度要求小等优点,随着民间融资渠道的逐渐拓展,典当行日益成为小微企业一种短期、快速的重要融资途径。它作为银行融资的有效补充,其作用不可或缺。
6.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是小微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通常为企业投资者自身积累所得。2012年以来,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帮助小微企业发展,特别重视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但是小微企业要获得资金支持还是得需要自身具有成功的基因,小微企业发展初期仍然得靠自有资金。
二、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存在的主要问题
1.融资渠道狭窄,融资缺乏良好保障。从上文可知,中国的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主要就是银行贷款、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民间借贷及企业自有资金等。作为中国小微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之一的银行贷款,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商业银行贷款更加谨慎,再加之小微企业自身因素,使得小微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而通过民间借贷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小微企业必须付出高昂的利润代价,这严重挤压小微企业生存空间。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以追求盈利甚至暴力为主要目的的组织,基本上都是按上限利率发放贷款,小微企业由于本身规模小,财务状况不完善以及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很难以正常的利润承担这种高利率。可以说,利率太高是民间借贷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成功的主要原因。
2.内源性融资占比高,融资能力差。内源融资是目前小微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主要包括企业家个人出资、亲朋好友借贷、企业自身发展积累。从西方国家情况看,小微企业由于历史诚信记录缺乏以及抵押资产不足,内源性融资占比往往达到40%~45%,而中国小微企业内部融资占比甚至更高。从中国民营经济最为发达的温州来看,小微企业由于普遍缺乏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内源性融资占了温州小微企业的70%以上,甚至成为很多小微企业唯一的融资渠道。小微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小,自有资金有限,内部融资能力先天较弱。在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连续冲击下,小微企业经营环境急剧恶化,盈利能力下降、利润空间减小进一步削弱了小微企业内部融资能力。对内源融资的过分依赖,不利于小微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和高新技术的引进,从而影响小微企业内部融资的内力使小微企业陷入融资难的恶性循环,也从侧面反映了中国金融服务体系的不到位。
3.外源融资成本高,融资困难。外源融资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包括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间接融资包括银行贷款、票据贴现、民间借贷等形式。从直接融资方面看,融资门槛高,程序多,渠道不畅,融资规模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主要是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公开发行债券,而中国小微企业进入证券市场的难度非常大,这主要是因为中国证券市场尚处于成长阶段,发展不够充分,政府对企业发行股票上市融资设定了严格的限制。正是由于门槛高限制多,绝大多数的小微企业很难通过上市融通资金。对于单个小微企业而言,直接上市融资和债券融资并不是现实的选择。从间接融资角度看,小微企业间接融资方式单一,融资成本高,以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为主。小微企业由于资信等级低下,抵押资产缺乏等原因,难以从银行获得支持,相关数据表明,小微企业贷款仅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10%左右,80%以上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难以获得满足。金融危机以来,基准利率上调,贷款利率上升,形成银行放贷和企业贷款双难的局面。在小微企业融资巨大的供需缺口驱动下,地下钱庄等民间金融组织应运而生,但是受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限制,一些民间借贷已发展成具有极强投机性和高风险的“高利贷”,使得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一路攀升,使得小微企业资金链条风险断裂增大。
三、丰富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
1.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目前,中国小微企业通过直接融资渠道融通资金的只占很小部分。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是丰富中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有效途径之一,大致可以从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两方面着手,另外,不可忽视内源性融资的重要性。概括而言,就是努力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一个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方便快捷的平台。债券融资方面,中国应大力推动小微企业债券市场建设,积极支持优质的具有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债券发行。从股权融资角度而言,完善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多领域的市场交易体系,丰富股权融资资金来源,允许社会闲散资本和闲余资金参与股权融资。丰富小微企业的内源性融资,一方面需要外部助力的推动,另一方面还需要小微企业自身的努力。在外部助力方面,加快征信体系的建设和担保保证机构的步伐,为内源性融资加装保险,小微企业自身而言,应加强资金的积累。
2.完善间接融资体系。在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的同时,要不忘完善间接融资体系,间接融资体系,作为传统的主要融资手段,对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大有裨益。包括完善小微企业银行贷款,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引导民间资本阳光化。在完善银行贷款方面,需要创新金融产品,提供能满足小微企业资金需求急、短、小特点的金融服务。简化小微企业贷款程序,创新抵押产品,帮助小微企业摆脱缺乏有效实物抵押的尴尬境地。引导银行利率市场化,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小额贷款公司发面能够为小微企提供多种用途的贷款,能提高中国小微企业经营能力和竞争力以及发展规模,是缓解中国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有益补充。中国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对其进行差异化管理,引导其资金流向小微企业,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建立完善的小额信贷体系。另外,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成村镇银行。
正确认识民间资本,正视其对小微企业的正面作用,通过立法和政策引导,促使民间资本规范化,尽可能消除其消极影响。既要加强对民间资本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同时又应该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参股小型金融机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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