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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新疆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前景不容乐观,虽然近几年发展较快,但与内地特别是沿海一带相比差距甚远。除了经济体制、地理位置及经济环境因素之外,影响该地区小企业的发展,不外乎是受资金的约束和融资的困难。从新疆小企业融资现状及模式着手,分析了融资模式中存在的问题、阻碍融资的诸多问题,并对解决此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发展思路。
关键词:小企业;融资模式;民间资金
1我区小企业融资现状
1.1小企业发展迅速及小企业的融资状况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相关政策的出台,新疆小企业(法人类)的数量在急剧增加。根据相关资料分析:截止2006年底,该地区注册的(法人)小企业已经发展为1万多家,经营范围涉及: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等。因限于小企业自身的特点:规模小、专业性强;层次少、产品单一;投资少,转产容易,吸收新技术快,管理灵活;而且多为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对劳动力的技能要求不高。小企业的发展速度很快,其经营结构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成为当地的经济中最具有活力、有生机的部分,它们在促进市场竞争、提供就业、技术创新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新疆小企业的融资情况不容乐观,融资的渠道比较单一,决大多数小企业融资基本上是通过民间信用的方式去解决。根据有关资料显示:截止2005年11月末,法人类小企业从当地银行贷款额为994亿元,法人户为4795占小企业贷款总额的74%。从银行方面来分析:新疆小企业贷款占法人类总额的51.56%,小企业的不良贷款为59.3亿元,占法人类客户不良贷款总额的33.33%,小企业不良贷款率高达52.92%。从这些数据中我们不难分析:新疆的小企业融资状况不佳,并且小企业发展空间不大。
1.2小企业目前的融资模式
新疆小企业目前的融资模式主要是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小企业资金来源较大企业而言比较复杂。总资产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资金来源主要以自有资金(包括赢利留存)和民间借贷为主,由于这些小企业资金需求量少,民间借贷在此表现出积极的一面,并具有简便、快捷、灵活的特点。这部分企业对金融机构的信贷有强烈的需求,但因大部分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财务行为不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等原因,金融机构考虑风险因素不愿发或多发放贷款,因此无法满足这部分企业的正常资金需求。因而小企业的融资模式呈现单一的渠道。以乌鲁木齐地区为例,分析区属500多家(含法人类)小企业的融资状况,有三个明显特点:
(1)资产负债率比较适中,从理论上分析,增加融资量还有一定的空间。
(2)固定资产占有率比较低,表现为增加融资时可用作抵押的资产或物品不足。
(3)该地区的银行贷款投放不均衡,银行贷款主要集中在较大规模企业上。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资金是企业的“血液”,小企业的发展需要注入新鲜血液,虽说该地区的小企业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从结构上与上世纪比较的小企业状况相比,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与内地特别是与我国的沿海南部地区的小企业相比,差距甚大。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小企业在推动新疆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2新疆小企业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
2.1造成小企业融资渠道单一的原因
(1)自身的条件限制了融资。
由于小企业资产规模普遍较小,盈利能力较低,表现出较低的市场竞争力,因此企业不具备较强的抗风险能力;这成为金融机构不愿意支持信贷的重要原因之一。据调查,仅乌鲁木齐500多家小企业当中,绝大多数的小企业企业法人整治结构不完善,经营管理不规范、内控制度不健全,财务行为不规范,财务报表不实,报表账册不全,报表数据不连续,财务信息披露不完全与信息失真;有的依据不同的需要,虽已编制不符合实际的财务报表;给银行信贷人员客观分析企业情况造成困难。这样一来,小企业需求发展时,无法从银行筹措资金,只有选择民间信用的融资模式。
2.2未建立直接的融资渠道
绝大部分小企业都缺乏诚信,成为金融机构考虑金融安全危而不愿冒风险支持其信贷。目前新疆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较少、手续费高、手续复杂,而且涉及职能部门多,较高的综合费用夹杂了小企业的筹资成本;再加上社会担保体系不健全,严格的条件和过高的收费加重了小企业的负担;放弃了对银行贷款的申请。小企业资金信贷评估体系缺乏统一性。“黑幕”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银行对企业资金信贷的客观、公正、公平的认可;社会信用环境差,缺乏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这称为小企业贷款难的重要因素。
2.3商业银行信贷分险控制与小企业自身发展的矛盾
商业经济下的商业银行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济个体,商业银行要在“安全性、流动性和赢利性”的基础上运营,必然对小企业贷款做出慎重考虑。
3新疆小企业融资模式的分析及发展思路
3.1对现行模式的建议
(1)调整现有的融资模式。
从大多数小企业自生的条件限定了融资模式的单一,但是小企业要发展就必然会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有效的选择融资模式,会融通或缓和小企业因资金不足而出现的问题。因此小企业发展过程中,企业定位、发展战略非常重要,关系着小企业的生存。健全企业内控管理机制,积极增加自我积累,提高企业诚信度,可以拓展融资的渠道,解决恒心改造和扩大再生产是资金不足的问题。
(2)抓住机遇整合自身资源。
小企业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目前的政策环境是其自身获得快速发展的好机遇,应该树立现代企业的理念,完善企业整治结构,整顿财务纪律;正确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增加企业财务透明度,树立合法的经营意识,努力防范道德风险,努力构建诚信企业,赢得银行的信任和理解,为自己赢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勤俭创业,不断提高自身效益,注重资本积累,增加投资,使注册资本与自身实力相一致,从而实现企业资金需求与企业经营实际相匹配。
3.2发展思路
(1)要为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经济环境。
为了支持小企业的发展,切实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7月25日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业务指导意见》,确定了商业银行开展小企业信贷应遵循的原则和要实现的目标,从政策、机制、程序和方法等诸多方面为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提供了指导性的原则。突破了银行传统的信贷管理理念,为小企业的发展搭建了一个政策平台,也为银行业改进信贷管理、优化贷款结构均提供了良好的机遇。自治区在遵循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环保政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前提下,给予小企业以政策保护,让小企业休养生息。还应该统筹安排,建立企业的社会信用体系,整治社会信用环境。针对小企业经营、纳税、财务、信用、守法等状况,建立一个完整的中介服务体系,供银行、担保机构等查询。探索建立小企业担保机构、建立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小企业发展基金以及小企业互助基金,完善担保功能,从财政和其他各方面筹集担保基金、充实担保风险基金,增加经济担保能力。改革和完善投融资体制,拓宽民间投资渠道,允许各类居民向企业投资。并完善企业资产登记、评估制度,为小企业提供快捷服务。
(2)改善和加强金融服务,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央行推出有关信贷政策的前提下,制订适合针对新疆小企业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指导意见和措施,并督促商业银行不断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可以考虑成立专门为小企业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吸收小企业股份,加大对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正确处理好防范信贷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与加强为小企业服务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金融发展的最终目的应是首先支持经济发展,同时保持安全性,并获得效益。
(3)充分发挥民间融资支持小企业的辅助作用。
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的信用形式。它能在当今社会生存,并能有效发挥积极作用,自有其合理的、积极的一面。民间借贷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灵活、简便、无须抵押和担保,它在小规模企业和小企业发展早期的重要性往往超过其他融资方式;民间信贷受高利率、高风险影响,不利于政府监管,不利于形成良好的金融秩序。对民间融资活动,应在保护合法契约基础上,进行有效保护和监督,以鼓励民间投资、鼓励自主创业,营造企业创业必要的经济环境。引导民间借贷,又可解决金融机构尚无法满足的小企业的借款需求,发挥民间借贷的融资补充作用。
同时,要引导民间资金流动的规范化,允许吸收民间资金成立民间创业投资公司或民间创业投资基金,并将其作用定位于解决小企业创业资金需求和发展资金需求。
(4)规范、发展、扩大融资租赁业务范围。
融资租赁是一种有效的融资模式,目前新疆的融资租赁市场很有潜力,它很适合小企业各个阶段的需要,与传统的银行贷款相比较,融资租赁具有明显的特点和优势:如担保安排比较简单,对小企业来说较易获得融资机会,因为资金用途直接,不易挪作他用。固定资产更新速度可以加快,因此小企业可以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取得土地、厂房,迅速引进先进的机器设备,促进技术进步。在同样条件下,安排租赁一般比贷款更快、更简单。这样有利于小企业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强赢利能力,企业不必一次性全额投资,就可获得所需固定资产的使用权,从而增强资金的流动性,提高资金利用率。目前可考虑设立面向小企业的小规模融资租赁机构,解决小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需求。
参考文献
[1]陈晓红.中小企业融资与二板市场[J].中国工业大学学报,2001,(3).
[2]陈晓红,郭声琨.中小企业融资[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关键词:民办高校;融资模式;反思;构建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办高校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肯定会越来越重要。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经过近30年的摸索前进,目前已成为高等教育事业不可分割的机体,它的地位和价值也日益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肯定。2006年,我国共有民办高校278所,比2005年增加26所;独立学院318所,比上年增加了23所;民办高等教育本专科在校生28余万人,比上年增加了67万人,实现了连续几年快速增长。2008年全国共有民办高校640所(含独立学院322所),在校生401.3万人。民办高等教育在我国已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为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做出了巨大贡献,已经成为中国高等教育系统的有机整体。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民办高校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如单个民办高校的招生规模普遍较小,教育基础设施相对落后,质量普遍不如公办高校,且生源严重不足等。目前最为突出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的办学经费紧张、经费来源渠道单一的问题,这已经严重制约着我国民办高校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一、我国民办高校融资存在主要问题的理性反思
1.民办高校融资的法律制度规定不明
1987年,原国家教委在《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中指出:“社会力量办学的经费自行筹集。学校可向学员收取合理金额的学杂费,但不得以办学为名非法牟利。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力量办学的经费需要自行筹集,学校可向学生收取合理金额的学杂费,但不得以办学为名非法牟利。由此,确定了民办高校经费筹集的基本原则,即自筹经费,主要是收取学生的学杂费。但是为了预防民办高校进行乱收费,国家又对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该教育机构提出,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由财政部门、物价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该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成本和接受资助的实际情况核定。关于政府如何资助民办高校的问题,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1997年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指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社会力量办学给予扶持。因为该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操作起来有很大困难。2007年《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政府规范管理民办教育资产的真正开始,但它对于民办高校的资金筹集缺乏指向性的说明。所以在政策方面,民办高校经费筹集渠道并没有明显改善。
2.民办高校融资模式过于单一
在国外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民办高校的资金来源是多元的,其中有政府资助、社会捐助以及学费等多种渠道。然而在我国绝大部分民办高校的启动资金基本上就是学生的学杂费,通过以学养学使学校这台机器运转起来。从我国民办高校的发展现状来看,很大一部分民办高校还处在资本积累的原始阶段。我国的民办高校贷款方面政府一直没有给与太大支持,完全是其民办高校自行运作,民办高校得到的政府资助与社会捐助也几乎没有。据调查,我国民办高校90%以上的资金来源是学杂费收入,而只有10%左右的学校有捐赠、政府拨款、校办产业上交利润等融资渠道,并且所获收入比重很低。在笔者所做的调查中,捐款及赞助收入占总经费收入的比例,33所院校平均为6.3%,其中有21所院校该比例为0,占被调查院校的63.64%。从政府拨款占总经费收入比例来看,在被调查的33所院校中,该比例平均为2.12%,其中有22所院校该比例为0,占被调查院校的66.67%。从校产收入来看,在被调查的33所民办高校中,只有9所院校有校办产业,占27.27%,有24所院校根本就没有校办产业。说明民办高校总体上获得捐款及赞助收入的比例和金额较低,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对民办高校发展方面的资金投入上还不足,学校本身在校办产业开发方面重视程度和努力程度不够。学杂费收入仍然是民办高校惟一稳定的收入来源。
3.民办高校总体上获得社会捐赠较少
从调查数据来看,捐款及赞助收入占总经费收入的比例,33所院校平均为6.3%,其中有21所院校该比例为0,占被调查院校的63.64%。在获得社会捐赠的学校中,所获捐赠金额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与民办高校的办学规模和国外民办高校几百上千万的捐赠相比,简直就是九牛一毛。虽然我国的社会捐赠事业还不发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办高校获得社会捐赠的可能性,然而民办高校自身存在的一些不足也制约了其对社会捐赠的吸引力。一方面,由于大部分民办高校办学时间不长,毕业生数量少,还未能在社会上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由毕业生反映的学校声誉还未能体现出来。另一方面,民办高校的办学层次总体上偏低,培养出的社会精英人才也比较少。此外,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是公立高等教育体系比较完备的情况下产生的,由于长期以来的偏见,社会上对民办高校存在一些错误认识,认为民办教育只是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上民办高校更是低人一等。这些因素的存在,使社会对民办高校缺乏足够的关注。
4.民办高校缺乏专门的筹资机构,对筹资活动重视不足。
高校的筹资活动并不是一种简单的活动,它需要在一定理论的指导下运用科学的方法,选择适当的筹资渠道和方式,科学筹集自己所需要的资金。在美国,大学一般都设有专门的筹资办公室,专门负责学校的筹资活动以使学校的筹集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的开展。美国的筹集办学资金已成为公认的一种专业活动,它们在筹集资金方面的研究内容涉及如何建立信用、如何选择筹资运作的模式、如何确定筹资战略、如何使用筹资专家等。民办高校应认真分析资金来源的结构、各来源渠道的性质、增减变化以及各筹集方式的成本费用等,扩大筹资渠道,提高筹资能力。
二、民办高校多元化融资模式的构建
1.积极争取政府资助
可以认为,国家资助应该是而且必须是高等教育经费筹措的主渠道,这既是各国政府的义务,也是各国政府发展和管理高等教育事业的方法。国家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最大受益者,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政府理应负担高等教育发展的主要经费。1998年召开的世界高等教育大会提出,要使高等教育对社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国家和整个社会就不应当把它看作是国家预算的一种负担,而应将其视为国家的一项长期投资,目的是提高经济竞争力、促进文化发展和增强社会凝聚力。同样
地,民办高等教育也是一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耗资巨大、经济效益滞后的活动,需要稳定良好的发展环境,只有政府才有能力持续、大量、稳定地资助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高等教育需要民问的资金,但国家的资金是主要的,如果政府因国家财力有限,不断减少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势必会影响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破解民办高校发展财政经费资助问题,仅明确其必要性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对政府提供财政支持的方式作出合理安排,在相关的民办高等教育立法中要进一步明细对民办高校的资助办法。
2.积极发行教育福利彩票
发行教育彩票是一种大规模筹集资金的方式,目前,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发行彩票,其资金运用的一个主要领域就是教育事业。美国国会就曾发行四种彩票来筹集资金,建立起了哈佛、耶鲁等几所大学。现在美国有13个州部分或全部把彩票收入投入到教育中,加利福尼亚1美元的彩票就有34美分用于教育。教育事业与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一样具有公益性的特点,将教育当作公益性事业来发展,依托社会,借助社会力量通过教育彩票业来举办大教育的观念是必然的选择。而如果教育彩票发行,人们也会乐于购买,为中国的教育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用其中一定比例的资金来专门、专项支持民办高校的发展,来帮助其摆脱资金短缺的困境,促进我国民办高校的有序发展。
3.拓宽民办高校可操作性的融资渠道
在很多国家,社会捐赠是私立高等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但在中国,其仅是民办高等教育资金来源的很少一部分,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民办高校应积极争取有利因素,借鉴国外私立高校的做法,多渠道、多途径、多方式地吸收社会各界的捐赠。
首先,民办高校要面向社会积极争取各种捐赠,使热爱教育事业的潜在利益相关者成为学校的捐赠主体,社会捐赠也是民办高校的重要资金来源。在美国,很多著名的大学都是由慈善家建立起来的。而在中国,社会捐助尤其是私人捐赠民办教育的数量极少。不只是由于中国公众热心慈善事业的风气还不浓厚,同时也是民办高校没有做好自身宣传以及筹款的工作。所以,除了号召全社会对民办高等教育投入更大热情和支持以外,民办高校自己也要加强筹款工作。从民办高校筹资的角度看,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这方面做得还很不够,这不仅表现在高校筹措资金数量的差距上,更主要表现在人们筹资的观念和筹资制度的保障上,我国的税制对捐赠事宜没有相对优惠的规定,企业或个人对教育和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能免税,而且不能从企业的税前利润中支付捐赠,大大制约了捐赠的积极性。其次,民办高校要充分利用校友资源,通过成立校友会等形式,加强与校友联系。走上社会的优秀毕业生,不仅是对学校的一种广告宣传,更是学校的一笔巨大财富。学校可通过建立每届优秀毕业生的档案跟踪制度,随时与他们取得联系,以加强校友之间的交流。一些民办高校由于培养出来的人才档次较高,有成就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的校友数量较多。学校不应忽视这些人,而要去主动挖掘,重视做好校友的联络工作。充分发挥校友会等校友组织的作用,抓住校庆纪念活动、校友毕业返校聚会等机会,加强对杰出校友的了解、联系、交流和沟通,也可通过各种互惠互利的合作协议等,吸引校友捐资,动员和鼓励校友为学校做出贡献。
当前,根据温总理关于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的指示精神和国务院扶持中小企业的九条措施,温州的民间金融改革正在积极展开,其目的就是推动当地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和阳光化,使庞大的民间资本真正服务于地方实体经济。以此为契机,各地方政府如何采取措施,改革和健全民间金融体系,化解民间金融风险,引导民间金融服务于地方实体经济,已经迫在眉睫,时不我待。
一、 我国民间金融的整体状况
(一)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旺盛导致民间借贷火热,民间金融市场规模空前
融资难一直是困扰我国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要问题。由于近年来中央采取的持续银根紧缩和遏制过度投资等调控措施,我国金融体系内的流动性明显趋紧,致使银行对贷款对象的选择更为严格,放贷门槛也逐步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愈发突出,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中小企业不得不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民间金融逐步承担了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支持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角色。
在浙江、广东等沿海发达地区,凭借方式灵活、手续便捷、交易成本低等方面的优势,民间借贷几乎成为这些地区主导的信贷方式;在河南,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大量增长,正规金融又无法皆尽满足的现实情况下,民间借贷逐步成为了有效支持河南省中小企业由小到大、蓬勃发展的重要角色。
据统计,截至目前,温州市的民间金融市场资金规模达到了1200亿元,河南省的民间金融市场资金规模达到了2000亿元,民间资本一向发达的浙江省更是达到1.5万亿元之多,全国总计达到3.7万亿元。
全国各地民间金融的蓬勃发展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方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是我国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二)中国民间金融市场已经形成“三大模式”
民间金融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点,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二十多年的发展,中国民间金融逐渐形成了在各自区域内具有相当规模和影响力的三大模式,分别是“温州模式”、“青岛模式”和“郑州模式”。
“温州模式” 以熟人借贷、地下钱庄为代表,借贷关系中带有浓厚的“圈子”特征,借贷行为以个人信誉为基础;“青岛模式” 以民间借贷中介为代表,是由房产中介演变过来的民间借贷中介行为,中介机构不承担民间借贷中的风险;“郑州模式”以民间借贷担保为代表,是由正规担保机构提供的一种民间借贷“中介+担保”的行为,在民间借贷中由担保机构负责控制和承担风险。
这三大民间金融模式都是民间资本市场在长期发展中积累形成的,具有合理性、必然性和金融创新意义,而“郑州模式”在业务的合规性、资金的安全性和管理的科学性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因此在2010年初,受到四川省企业信用担保协会的借鉴和推广。
《大河报》报道:“在河南,担保业曾以‘郑州模式’闻名,其核心是操作透明,担保公司‘不摸钱’,而一批做得较踏实的担保机构客观上平抑了资金成本。以规模较大的一家担保公司为例,其80%客户的综合融资成本在1分6至2分。相比较长三角、珠三角的中小企业,郑州中小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较低,没有出现中小企业成批倒闭的情况。这说明,以担保为代表的民间融资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上,贡献还是比较明显的。”
二、当前民间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客观看待这些问题
当前我国民间金融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相应的政策法规缺失,风险逐步加剧。
民间金融的重要表现形式就是民间借贷,但是,由于我国至今对民间借贷还没有法律、法规进行约束,这就使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监管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集资、洗钱、高利贷等问题。
从2011年年初开始,民间金融的风险开始在全国各地爆发,从浙江温州到内蒙古、山东、江苏等地,接连出现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现象。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河南省的民间借贷领域也开始爆发严重问题,一些非法集资行为利用民间金融途径进行违法活动,风险日益凸显,而且由于民间金融的风险具有滞后性、蔓延性、社会性和复杂性的特征,时间一长,风险有加剧的可能。
对于当前民间金融市场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理性客观看待。
(一)客观看待我国民间金融市场已经形成的现实情况,堵不如疏
1、我国民间金融三方市场主体已经形成
民间金融的第一方为投资主体,是千千万万手握闲置资金的居民,他们不愿意把钱全部存放在银行逐渐贬值,四处寻找投资渠道,如果缺乏有效的引导和管理,必然引发社会问题,造成“去年全民放贷,今年全面催债”的局面;民间金融的第二方为融资主体,是大量渴求资金的中小企业,银行贷款客观上满足不了其融资需求,只有转而寻求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民间金融的第三方为中介主体,是十多年来自发形成的成千上万家投融资中介机构,它们中有担保公司,有投资咨询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也有打着商品交易旗号运营甚至吸收民间资金的公司,素质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在国务院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新老36条的引导下,这三方市场主体已经形成,不管我们是否认可,它们各自按照自身规律运作。
2、一方面大量民间资金在寻求出路,另一方面大量中小企业告贷无门,说明我国金融生态出现了结构性问题,缺乏顺畅、安全、规范的融资通道
对待民间金融,堵不如疏,要化解民间金融的风险,整顿、打击、取缔都不是解决问题的良方。
关键词:金融普惠;中小企业融资;民间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6-0139-04
在传统的金融学教科书中,所谓金融机构当然地指向正规金融,而随着民间金融的逐渐强盛,这一金融体系的外延被不断拓展,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的非正规金融在金融体系中逐渐拥有了一席之地,这既是现实经济环境推动金融机构体系完善的结果,也是金融普惠的内在要求。
普惠金融体系(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是联合国系统在宣传2005小额信贷年时率先提出并广泛运用的词汇,其基本含义是能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主要针对金融服务长期驻足高端领域,致使低端客户总是处于服务盲区,享受不到平等的融资服务机会的事实,开发、强化对经济弱势群体的信贷服务,实质性地扩展金融“福利”的受众,以此推动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
普惠金融形式多样、路径复杂,在笔者看来,市场化背景下金融的普惠渠道和普惠方式可能更持久地依赖于小型金融机构抑或民间金融机构,而普惠金融的重要受益对象则是中小企业抑或小微企业,从这样的意义上说,中小企业融资与民间金融的对接构成了金融普惠的重要内容。
一、民间金融是金融普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来说,金融普惠体系结构复杂又难以确定,这是因为金融普惠首先是一种金融服务意识或着一种金融发展思路,它可以渗透于金融机构体系之中,也可以贯穿于金融业务的过程之中,如果说金融机构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那么尽可能实现金融服务全覆盖应该是这种责任的体现。但置身于市场经济环境,金融机构首先是“经济人”,如果一味要求其不计成本地承担这一责任,也是对金融普惠的曲解。实际上,所谓金融普惠应该建立在互利互惠基础上,普惠的过程就是寻求传统金融与被边缘化的弱势客户群体共生共荣的结合点,而这一结合点的基础就是资金供给和资金需求结构上的对应。作为弱势的融资需求方最主要的特征就是融资规模小且风险大,同时要求融资方式灵活、高效,这恰好与民间金融的资金供给方式和风险控制特征相契合:首先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金融首要特点就是借贷规模小,交易手续简便,融资效率高,可以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筹到所需资金;其次具有特殊的风控机制,一是民间借贷具有信息优势,由于借贷当事人彼此之间比较了解,与融资相关的信息极易获得且高度透明,信息不对称得以解决,以此形成了风控的第一道屏障;二是民间借贷的信用保障来自于民俗惯例的约定和熟人社会的天然约束力,这意味着只有诚实守信,才能持续地享有融资的权利,而失信于人,则综合成本巨大,不仅经济利益受到影响,更重要的是会由此承受人格缺失的压力,所以民间金融具有很强的信用约束,道德风险较小,违约率较低,有调查显示,民间金融活动中的违约风险要小于正规金融;三是民间借贷行为和利率完全市场化,较少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场因素的影响,一方面使风险规避没有阻碍,另一方面使风险补偿可以到位。以上说明,民间金融既可以满足低端融资的需要,又可以体现融资的效益性原则,是金融普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的社会实践也证明了民间金融在金融普惠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摩根士丹利Alpha Wise团队对64家民间金融机构的调查数据估算,民间借贷市场的总体规模为2.7~3.0万亿,相当于中国贷款总额的4.9%~5.5%[1]。同期,据2011年中国银监会年报数据,正规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5万亿,占中国贷款总额的27.3%。仅从这一数据看,正规金融对金融普惠贡献明显大于非正规金融,但深入分析可以看到,正规金融开始发力于中小企业融资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从2008年以来持续的信贷政策扶植,使得银行不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力度,特别是限定银行对小企业信贷增速的底线、要求各大银行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融资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计划单列等措施,又进一步稳定了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信贷增量,根据2010—2012年中国银监会年报披露的资料,三年之间小企业贷款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4.73%、19.6%、27.3%,呈逐年上升趋势,可见政策作为这一成绩的推手是显而易见的。二是2009年以来大型企业信贷需求的萎缩不仅使中小银行转战中小企业融资领域,各大银行也相继打起了中小企业融资牌,显然市场的挤压构成了正规金融不断增加中小企业信贷规模的重要原因。可见正规金融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是外力作用的结果,反观民间借贷则是在非阳光化、甚至承受打压的环境中逆势上扬,足见其生命力的顽强,这都是因为民间金融与普惠金融的诉求有着很强的亲缘性。
此外还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有资料显示在2011年以来信贷市场持续收紧的情况下,当贷款增长率和货币供应量下降时,经济感受到的紧缩压力相对较轻,主要是由于民间借贷起了缓冲作用。而在不久前的2009年,由于信贷的大规模扩张,曾经使作为民间金融的重要组成——典当行受到重创,对此有观点认为民间借贷是一种反信贷周期的现象[1],它与银行信贷波动呈负相关关系。二是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资金需求尚存缺口,这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由于很难对中小企业信贷资金缺口进行统计,我们不妨进行这样的匡算:按照目前近5 000万的中小企业平均需要50万元贷款计算,大体需要25万亿的信贷资金,这与目前近15万亿的正规金融小企业贷款总量加上3~4万亿的民间融资总量之和相比,尚有6~7万亿的融资缺口,如果再按照2012年小企业贷款近14%的增速匡算,正规金融可能提供的小企业贷款增量在2~3万亿之间,将以上3部分数字加总,可以看到将近4万亿的小企业信贷资金缺口尚待补充,显然,这一部分资金供给在很大程度上会依赖民间金融。
基于此,我们有理由说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在普惠金融领域,它不仅以合适的量、质,也在合适的时间发挥着无以替代的作用。
二、中小企业融资与民间金融的互适性
近年来,一面是民间沉淀着巨大规模的闲置资金,一面是中小企业资金的严重短缺,供求关系的对应构成了双方“牵手”的直接原因,在不同期间、不同区域的调查都显示的一个基本事实就是中小企业对民间融资具有较强的依赖性。
由于民间金融的特殊性,其对中小企业的融资贡献很难在量上作出精准计算,但借助一些区域的匡算,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的贡献可见一斑。例如温州地区约有56.67%企业参与民间借贷[2],又如中国台湾的民营企业47%借过高利贷[3],特别是201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显示,截至当月,在民间借贷的3.38万亿总量中,60%用于营运资本的目的,11.5%为弥补已到期贷款和新贷款之间的临时贷款,只有12%左右投入股市,也就是说,近88%的民间借贷资金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而所涉及的企业大多应该属于“中、小、微”。
可见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有着天然的共生性,这种共生性由以下因素决定:
首先,数量结构的匹配。主要表现为供需资金额度上的相互适应性。无需赘言,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所需要资金以小规模为主,而少则几万,多则百万的借贷金额,恰好与民间借贷所提供资金额度相匹配,尽管近年来正规金融在不断介入小微企业融资,且取得了较好的业绩,但如前所述,这是外力作用的结果,其持续性尚待观察,而小企业融资与资民间金融所具有先天规模对等的优势,决定了民间金融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具有上升的空间。
其次,信息结构的匹配。与正规金融不同,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地缘性、人缘性特征明显,企业的社会借贷行为主要发生在彼此熟悉的环境中,与融资相关的信息极易获得且高度透明,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信息的对称性。实际上这种地缘性和人缘性远不仅左右着融资过程,更是中小企业和民间金融各自形成与发展赖以依靠的根本所在,使其成为中小企业和民间金融共有的特性,由此形成的对称信息又使彼此的信任具有了基础,一旦这种信任固化为信用,一方面可以经受反复检验,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受制于一定地域范围的社会规范,使失信成本不仅是经济性的还是社会性的。综上可见,源于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的信息匹配已经演化成了信用匹配,因此在融资过程中尽可以简化交易手续,提高融资效率,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筹到所需资金,使贷款人得到较强的信用保障。
再次,期限结构的匹配。这一点可以从民间借贷利率期限结构的特点出发得以证实。根据温州民间借贷利率监测数据显示,有四种利率期限结构,均为期限与利率负相关,为什么期限较长的利率反而低,而期限较短的特别是超短的利率反而高?符合一般逻辑的解释是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和复利安排往往使借款人不堪长期贷款利息的重负,而短期借贷更容易消化较高的利息,化解复利的负担;但深入分析可知,另有两个因素决定了如此的利率的期限结构:一是期限较长的贷款主要用于较长期限的生产经营所需,如果借贷方可以承受较高的利率,则说明该企业的盈利能力较强,抑或该企业所处的行业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因此企业融资风险比较低,相应地,借贷利率就比较低,实际上,这正是民间借贷以高利率对借款人进行筛选的结果;也有观点认为,因为在民间借贷中会有小部分以消费、投资为目的的个人借贷,这部分融资基本为短期需求,相比较于生产经营,其风险明显大于后者,因此也拉高了短期融资利率[4]。二是由于正规金融中的中小机构发放贷款期限多集中在6个月至一年之间,所以6个月以内的借贷便较多地进入民间金融渠道,增加了这一期限的资金需求,由此推高了相应的利率[4]。可见,民间借贷与中小企业融资满足期限上的对等,这使得我们通常所说的民间金融“拾遗补缺”的作用不仅体现在量上,也体现在期限结构上。
最后,风险结构的匹配。一般来说民间金融信贷利率要远高于正规金融贷款利率,其合法的利率边界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随着利率的市场化,民间金融的高利率特征会得到进一步强化。这是因为,民间金融本来就是以高风险高回报为特征的融资行为,一方面,沉淀于民间的资金正是由于正规金融的低息而无法跑赢通货膨胀,才转而投入民间金融,因此本身具有追逐高利率的要求;另一方面,与中小企业较高的风险相匹配,利率的风险结构应充分发挥作用,这样才可以通过利率机制,最大限度地补偿借贷风险,筛选融资对象。同时由于民间借贷依据着特殊的信用约束,所以可以减少高利率形成逆向选择的顾虑。
三、基于中小企业融资视角的民间金融发展路径
站在金融普惠的角度发展民间金融需要强调融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站在有利中小企业融资的角度发展民间金融需要强调融资的有序性和合规性,因此要想使民间金融长期、稳定、持续地服务于中小企业,就要建立民间金融机构体系以及相应的运行机制,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机构规模对等格局;健全民间金融融资模式,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运行体系。
从中外已有的民间金融实践看,完善的民间金融体系应由三部分组成:机构形式、监管体系、服务平台。
从机构形式看,本文认为,建立在有利中小企业融资基础上的民间金融机构应为有形金融机构和无形融资平台相结合的综合体系。
在中国现行条件下,实现民间金融正规化的主要途径是兴办小型新型金融机构,诸如小额贷款公司、社区银行、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等。其中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专项统计资料显示,2011年、2012年和2013年上半年,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分别为4 282家、6 080家和7 086家,相比之下,社区银行、村镇银行受制于各种因素发展较慢,资金互助社更是远未形成规模。在笔者看来,实体性民间金融机构乃规制民间金融的有效途径是毋庸置疑的,但怎样的机构体系更加适合民间金融的特质,并且能够持久地服务于低端融资则需要进一步探讨。
在上述的金融机构形式中,几乎一边倒地呈现出小额贷款公司在数量上的绝对优势,一方面说明小额贷款公司确实是推动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对接的较好形式,但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真正意义上的民营银行缺乏政策推动使然,随着民营银行长期难产的困局有望破题,民营资本的社区银行和村镇银行或迎来发展的黄金期,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特别提示在民间金融机构的体系中不要忽视民间资金互助社的作用,或者说,要重视地方、小区域范围内的资金互助社的作用,这是因为,资金互助社实际上属于合作金融的范畴,其自治性较强,一方面所吸收的资金属于投资性质,具有明确的风险提示;另一方面贷款范围可控,可以尽可能发挥信息和信用结构匹配的优势,非常有利于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需要指出的是,无论哪种形式的民间金融机构,都要确保以中小企业和低端个体资金需求者为服务对象的市场定位具有持久性。
除了上文提到的各类民间金融机构形式外,有利中小企业融资的民间金融还可以以融资平台的形式呈现,这一点已具有一定的实践基础,即P2P网络小额信贷运营模式。P2P(Peer to Peer)原本是一个互联网概念,表示互联网端与端之间的信息交互方式,是一种点对点的信息互联。自2005年以来,基于P2P的网络借贷模式在欧美兴起并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推广。从理论上看,P2P借贷模式从本质到形式都与民间借贷具有共通性,从参与者的广泛性、交易方式的灵活性,到高风险高回报的特征,都体现着民间金融的特质,而与有形民间金融机构不同的是,P2P模式的融资参与者极为分散,双方的准入门槛比较低,更适合公众以各种形式、各种规模灵活介入;由于主要是一对一运作,因此不宜形成规模风险;在基本的法律规定框架下,资金价格形成于完全的竞争市场,风险溢价可以得到充分体现;由于借助网络,可以使融资范围得到极大延展,从而增加了融资匹配的机率;风险规避方式灵活,可以是完全的信用借贷,也可以附加担保条款,还可用借贷平台建立的风险储备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凡此种种都在展示P2P融资模式的优势,它完全可以以无形融资平台的模式作为民间金融正规化的形式之一。但从实践看,P2P一直以来都饱受争议,特别是近期各地多家P2P网络机构的风险暴露,更为这种融资平台平添了阴影。虚假标的和“自融”构成了P2P的两个主要风险,即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在此次P2P平台倒闭潮中,最值得一提的是安徽省铜陵市的铜都贷,这是一家2013年5月开张,11月即倒闭的融资平台“新秀”,原本实力和人品过硬、极具人气的企业法人代表几乎在一夜之间丧失信用,而被媒体披露可能的原因是铜都贷涉嫌“自融”资金“炒地”,从而导致流动性不足,致使没有回款来偿还投资人的资金。之所以如此之快地使风险的可能变成现实,笔者认为主要的问题在于缺乏监管。自P2P网络融资平台上线以来,一直处于监管视线之外,使原本极具优势的民间融资方式越来越多地被风险所覆盖,因此尽快介入监管已成为阻止网络融资风险的当务之急,也是引导P2P网络融资平台走向正轨的必由之路。
从监管体系看,本文认为,对于民间金融实施监管要本着“正规”与“自律”相结合,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双线多头[5]、宽严相济的监管模式。
如果从法律法规的层面规制民间金融的主体行为,使之合法合规地运作,必须首先建立和完善政府层面的各级监管机构,形成完整的正规监管体系,在登记备案、准入审核、信息监测、退出机制等方面实施全面、统一的监督管理。在这个层面可构建中央与地方两级的“双线多头”监管模式,即中央和地方两级都对民间金融机构有监管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5]。这样的体制安排更加适合民间融资所处地域的现实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地方的信息优势,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洞察风险。尽管这个层面的监管更多倾向于对合法合规的监控,但对于民间金融这样的特殊监管对象而言,监管的外延需要适当扩展,不但实施监督管理,还要提供相应的服务。对于正规金融来说,金融监管过程中服务职能体现得并不充分,但对于民间金融来说,监管过程不是单方面的管理,而是附加了诸如信息处理、风险提示、危机预警等服务内容的另类 “窗口指导”,通过建立民间金融市场监测体系,对民间金融的融资规模、资金流向、融资对象、融资期限等情况定期采集有关信息,及时民间金融运行状况,提示有可能出现的风险,特别注意监测利率水平及变动情况,使民间金融的借贷双方有依据地参与融资活动,最大限度地保全收益、规避风险。在这个过程中,双线多头的监管体系可以在地方监管过程中凭借地域优势获取更多更有价值的信息,从而使这种“窗口指导”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在正规监管的基础上,还要根据民间金融的具体特点实施各种形式的自律性监管,这是因为民间金融属于区域性金融,分布广泛,规模不一,完全依靠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直接管理,既不现实,也不经济,还会使监管效率大打折扣,因此充分发挥地方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强化民间金融的自我约束与管理就显得格外重要。行业自律组织可以通过对会员机构进行年度财务状况、业务执行情况的例行检查,发现问题,纠正违规,通过对日常业务活动的监管,及时就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从而保证监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强调民间金融自律性监管的另一个依据是,民间金融是植根于地缘和人缘的土壤的,自发形成地方信用约束和民间制度体系可以成为重要的地方信用管理资源,这种优势为民间金融所特有,是应该被很好利用的。
鉴于民间金融的特殊性,本文认为,其监管应以宽严相济为宜。所谓“宽”主要体现在市场准入上,对于具有地域差异和规模差异的民间金融来说,过高的准入门槛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一方面要规定适当的准入条件,另一方面以法定准入条件为依据,只要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他有关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就可以注册登记,金融管理部门只对其是否达到法律规定标准进行审核,并不附加其他条件,更不存在各类歧视。只有准入的宽限才能引导“灰色金融”阳光化,才能引导民间资金介入各类中小型金融机构,真正阻断地下钱庄的资金来源,用正规的民间金融逐步取代非正规的民间金融。所谓“严”主要体现在退出机制上,一直以来,中国对陷入困境的金融企业退出市场多采用行政指令托管、接受的方式,而没有建立在市场原则基础上的退出机制,这种在本质上依赖国家信用的风险转移方式显然不适用于民营金融。对于小规模民间金融机构来说,一旦出现倒闭风险,一方面可以通过兼并、联合、重组、清盘、关闭等一系列市场化手段加以处置,另一方面监管当局也可依法针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进行强行处理,以此警示或敦促民间金融机构严格管理、审慎经营。
关键词:民间资本;技术创新;金融支持
技术创新过程是一个漫长而又充满风险的过程,中间需要经过多次惊险的飞跃,必须有妥善的金融安排和支持,使技术创新获取发展所需要的充裕资金。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是整个经济快速发展的推动器。现代金融体系通过提供风险管理、信息处理、资源配置、清算和支付等功能来促进技术创新活动。从世界各国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演进过程看,政策重点逐渐由促进科技的发展转向促进自主创新,各国政府为刺激经济发展,趋向于更积极地推动和指导技术创新,并努力将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金融政策整合为一体而构建金融支持政策。
就中国而言,2006年1月召开的全国科技大会提出我国科技工作的指导方针是:“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这一方针,既是对以往科技方针的继承和发展,又体现了新时期新阶段对科技发展的新要求。这16字指导方针的核心是“自主创新”。而“自主创新”离不开金融的大力支持。
一、技术创新金融支持的基本渠道
从中国的当前现实情况看,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主要有三种基本渠道:一是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二是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支持;三是创业资本和股票融资等直接金融支持。
1.技术创新的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一般说来,社会产品有三种基本类型:公共物品、私人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私人物品可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组织生产,用市场交换的方式来提供;公共物品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由市场提供时会出现效率损失,因而一般由政府直接提供;准公共物品的特性介于前两者之间,一般由政府和市场混合提供。技术创新活动的主要成果——技术知识和信息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利用它获取收益具有非竞争性。因此,技术创新的社会产品具有一定的准公共物品属性,需要由政府财政资金介入。同时,技术创新的准公共产品属性会随着新产品和新工艺诞生所经历的不同阶段而发生变化。一般来说,当技术创新过程到达应用阶段时,受专利保护创新成果可视为私人产品,成为基本上由市场激励的范畴。基于上述理由,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领域主要应该是外溢性大的基础性领域。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主要指国家通过各种财政拨款或有关信贷优惠政策对技术创新活动进行资金支持。国外大量的实践表明,一般来说,政府在技术创新活动中最能发挥作用的领域是公共性较强的技术创新活动领域,主要有:(1)大部分创新得以产生的基础研究。(2)技术创新活动依赖的基础设施建设。(3)社会收益往往远大于私人收益的战略导向性产业的技术创新。(4)有利于增强国防竞争能力的特种技术创新。(5)有益于全社会的创新扩散活动。我国的财政资金是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但是,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财政已由投资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化,这种方式比重有所减少。
2.技术创新的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信贷资金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信贷方式积聚和分配的货币资金。对需要大量资金的技术创新活动来说,信贷资金具有重要作用。技术创新的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可通过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来实现。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利益要求和收益性、安全性与流动性的原则对竞争性行业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评估筛选,将资金投放到预期收益较高而风险适当的技术创新项目上,并根据资金价格进行资金的配置,促使资金从相对低效的部门或企业转移到高效的部门或企业,从而使那些预期收益好、发展潜力较大的技术创新行业或企业直接获得相应的资金支持。而政策性金融机构将金融手段与财政手段有效结合起来,综合两者的优势,通过政府资金来吸引民间资本投入科技创新,从而能更好地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我国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对技术创新的支持主要以政策性贷款支持和商业性贷款支持为主。其中,政策性贷款支持表现为科技贷款、科技风险开发投资基金等,而商业性贷款支持即金融机构贷款是科技经费的重要资金来源。
3.创业资本和股票融资等直接金融支持。创业投资有时也称为风险投资,按照1996年OECD研究报告《创业投资与创新》中的定义,创业投资是一种投资于未上市的新兴创业企业并参与管理的投资行为。创业投资的实质是通过投资于一个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群,将其中成功的项目出售或上市,以实现所有者权益的变现,从而不仅弥补失败项目的损失,还可以使投资者获得高额回报。创业投资的出现弥补了传统金融体系的不足,在传统融资方式之外,为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资金供给提供良好的金融支持。它通过向风险较大的高科技产业投资,并借助技术和金融专家直接持股、参与管理和创业投资整体变现的方式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大量的事实表明,创业投资能够将各投资主体融为一个有机整体,使投资的风险与收益在各主体之间合理配置,保证企业技术创新获得足够的资金,进而持续有力地推动技术创新的发展。而依靠股票融资的技术创新企业受到的利润压力很大,一旦预期的利润没有达到,企业股票的价格就会下跌,企业进一步融资的困难就会加大。因而股票融资方式对新技术的适用性有一种事后筛选和淘汰的机制,只有那些迅速得到市场承认的技术才能生存下来,这也是保证创新能够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重要机制。我国创业投资和股票融资尽管已经有很长时间的历史,但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种种的困难,使其潜在的效能未能得到应有的发挥。
在中国,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和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渠道中的政府资金在科技经费投入中还发挥着主导作用。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是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力度还不够,特别是民间资本通过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的支持还远远不够。目前,中国已形成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同业拆借市场等在内的金融市场格局,但专门服务于技术创新的金融市场很不健全,金融业对科技投入在融资方式及总体规模上仍十分有限。而同期债券融资、创业投资、投资基金、信用担保以及政府引导下的银企合作等新的科技投资方式仅处起步阶段,这些远远不能满足企业部门技术创新日益增加的资金需求。中国技术创新金融支持模式的改革方向是将一部分有资金实力的、非政府的投资主体引入技术创新领域,同时吸引、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使技术创新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
二、民间资本参与技术创新金融支持的国际经验
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是在经济运行中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某些技术创新的资金需求特征并取得成功绩效的金融支持渠道和金融支持方式组合。由于技术创新金融支持的三种渠道中,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支持、创业资本和股票融资等金融支持涉及民间资本运作,其中前者属于间接融资支持,后者属于直接融资支持。因此,在民间资本参与的情况下,技术创新金融支持问题就转化为选择以间接融资支持为主的模式,还是以直接融资支持为主的模式,或者是两者并重的模式。从国外实践经验看,民间资本参与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实质上是技术创新模式和金融体系模式共同作用的结果。
1.技术创新与金融体系的基本模式。从国际经验来看,技术创新有两种基本模式,分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技术领先者发展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技术追赶者发展模式。技术领先者依靠自己在基础研究中的优势,沿着“研究—开发—工程管理”的轨迹前进,不断发明创造出新的产品和工艺方法,从而控制技术的发展方向,占据技术发展的制高点。一般来说,创造技术带来的超额利润大,其优势的维持时间也比较长。技术追赶者主要进行以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改进为主的模仿式技术创新,沿着与技术领先者相反的运动轨迹前进,即“工程管理—开发—研究”的路径。模仿技术创新根据市场需求引进技术,可以享受“技术搭车”的优势,较快实现追赶。但模仿型技术创新缺乏创新,在技术发展上受到制约。
世界国家的金融体系大致可分为两类: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的“基于法律的体系”和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银行主导的“基于关系的体系”。市场主导的“基于法律的体系”中,企业融资方式是多元化的直接融资,对商业银行信用的依赖性不强,投资者与被投资者之间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并靠隐性的自我强制合同与信用来维持,这种长期关系能够减少信息不对称和降低管理成本;银行主导的“基于关系的体系”中,企业融资方式以间接融资为主,银行资本通过债权和股权结合的方式渗透到产业资本中。必要时,银行资本能够对企业治理结构产生直接的影响,甚至掌握企业的控制权。
2.技术创新模式与金融体系模式的相互作用。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技术领先者承担的创新失败风险很大,因而追求稳定收益的传统银行机构对其发放贷款十分谨慎。同时,信贷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较高的交易成本,并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这使得技术领先者多倾向于以直接融资为主的“基于法律的体系”的金融支持。与“基于关系的体系”相比,“基于法律的体系”通常需要透明与大量的信息披露,因而监管成本相对较高;“基于法律的体系”中股权变动频繁、投资周期较短,具有较强的资金优化配置功能。近30年来,信息技术革命肇始和发展于美国也并非偶然,以NASDAQ为代表的新兴股市和蓬勃发展的风险投资等金融革命直接带动了民间资本参与信息领域的技术创新,起到了必不可少的推动作用。风险投资机制不仅是对传统银行制度的超越,也是对传统证券市场制度的超越,它为美国技术创新引入全新“引擎”,从而使美国引领信息技术创新的世界潮流。
技术追赶者则以间接的信贷资金支持为主要融资渠道和方式。从日本和德国的历史实践看,原因在于这些国家资本市场不够发达,直接融资需要严格的条件,赖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基于关系的体系”也就成为技术创新融资的必然选择。明显的例子是日本的主银行系统和德国的全能银行系统。这种体系的监督功能完全由银行来完成,是一种以银行为中心、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系。二战后,日、德两国在艰难的资金匮乏的经济复兴的核心原因就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系模式和技术创新模式的匹配。事实上,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民间资本采取这种金融体系进行技术创新融资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大量的实践证明,在不同的法律和市场条件下,市场主导的“基于法律的体系”与银行主导的“基于关系的体系”都是有效率的。从全球的发展趋势来看,市场主导的“基于法律的体系”与银行主导的“基于关系的体系”有相互融合的趋势。在美国和英国,一些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开始直接介入公司的监督运行并向其提供后续融资。而日本和德国也大大加速了证券市场的发展,银行和企业的关系开始向更为松散的融资形式发展。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使竞争在世界范围内展开,两种金融体系将在更深的层次上相互借鉴并相互融合。
三、民间资本参与中国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方略
1.民间资本参与中国技术创新金融支持的模式选择。当前我国相关金融市场存在制度性缺陷,市场结构、金融工具等单一、僵硬,不能够满足民间资本参与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要求。其中的主要弊端表现为:(1)金融业务上的不匹配。目前我国以追求资产安全保值为主要目标的传统金融业务对于具有高风险的技术创新的推动作用是相当有限的。(2)金融组织结构上的不匹配。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是以大银行为主,缺少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中小型金融机构。(3)资本市场结构上的不匹配。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层次单一,不同风险偏好的企业都集中在一个较高标准的主板市场上市、缺乏其他可供创新型中小型企业选择的直接融资渠道。这种单一的资本市场结构不仅不能满足各个层次的融资者和民间投资者的需求,而且导致资本市场金融资源的错位配置。
在民间资本大量参与的情况下,一个国家技术创新金融支持模式的选择要从历史的背景和“路径依赖”的角度对技术创新模式和金融体系模式及其相互作用进行通盘考虑。民间资本参与中国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目标模式应该是有中国特色的融合两种模式于一体的模式,而不是对某种具体模式的照搬。不论是英、美的市场主导的“基于法律的体系”,还是日、德的银行主导的“基于关系的体系”本身都在发生变化,都不应是中国金融体系的目标模式的选择。受法律体系的不健全,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发展缓慢等现实条件的制约,科技企业较多地实行股权融资方式短期内还不太可能。与此同时,由于大量不良债权的负担,银行经营有较大风险,继续太多地依赖银行融资也不现实,必须大力发展传统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和创业投资。在中国13亿元左右金融资产总量的大部分仍然在银行体系中的现实下,我们应该进行两元发展,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并举,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并重,不可偏废一端。核心在于运用市场化机制,推进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两种金融支持模式的协调发展。
2.民间资本参与中国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策略。
为了促进技术创新的顺利发展,必须采取综合措施,建立完善能够民间资本参与技术创新对金融支持丰富多样的要求。就目前而言,促进民间资本参与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策略应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健全关于促进民间资本参与技术创新金融支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多种法律、法规、条例,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对金融机构业务、金融工具运用等存在诸多方面的限制性规定,严重制约了民间资本参与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体系的建立与发展。有关部门应该及时修改这些法律法规,为民间资本通过金融支持加强技术创新创造有力的条件。
第二,要拓宽技术创新的融资渠道,尽快将民间融资转入体制内循环。科技部门可以联合金融部门通过金融创新来拓宽融资渠道,这样可以有效弥补产业化的资金缺口,实现科技和金融、政府和社会多赢共利的目标。要到这一点,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1)尽快建立专门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中小型商业银行,吸收民间资本入股。(2)积极引导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尤其注重短期债券的发行。(3)重点推动达到一定规模的高科技民营企业上市。(4)允许民间组织建立互担保基金,以及企业集资建立行业内互担保基金等。(5)引导民营资本组成金融机构或建立投资基金,使民间资本作为资本金注入民营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切实将民间融资从体外循环转入体内循环。
第三,大力发展创新型资本市场以实现资源配置向创新型企业集中,实现民间资本与创新之间的良性循环互动发展。第一,大力发展风险资本,构建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根据中国的实际,地方政府协调下的专业性风险投资基金、境内民间资本为主体的有限合伙制基金组织形式、境内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契约型风险投资基金形式都是较好的组织形式。其二,发展多层次、多渠道的民间资本参与创业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从国外经验来看,通过创业投资形式为技术创新提供金融支持关键是要规避所谓的“上帝变野狗(godtodog)”现象,即创业投资企业出资时被视为上帝,一旦投入钱后被当作野狗并逐渐被摈弃所投资企业之外。目前中国风险投资退出受困影响的不止于风险投资本身,还直接影响到民间资本的积极参与。创业风险资本除了以在创业板上市的渠道退出之外,股权转让或收购兼并也是重要的退出渠道之一。
第四,建立健全政策性金融扶持机制,为民间资本参与技术创新服务。面对科技投资的高风险,仅靠市场并不能完全解决技术创新的初创投资需求。从各国实践看,政策性金融扶持体系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促进作用,只有建立全方位的政策性金融扶持机制才能弥补市场缺陷。一方面,要成立一家专门商业银行性质的科技银行,其中部分业务属于专门为民间资本参与科技创新服务的政策性金融业务。科技银行的有效运作关键是要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如果银行具备足够的风险识别能力,就能够有信心、有能力对科技项目进行贷款支持。另一方面,要运用市场化手段,提高现有政策性金融资源的使用效率,放大民间资本参与科技创新的扶持力度。这些市场化手段包括:成立“国家科技创新种子基金”,吸纳大量的民间资本跟进;吸纳民间资本参股组建科技保险公司,成立科技创新风险评估公司等。
参考文献:
[1]李松涛,董梁,余筱箭.技术创新模式与金融体系模式的互动选择[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