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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融资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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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融资的方法

直接融资的方法范文第1篇

    在面对民间融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非法集资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违法吸收资金故意与诈骗故意的判断等疑难问题时,刑法理论往往难以通过全面且有效的论证在刑法规范条文与民间融资现实冲突之间化解个案争议或者弥合制度断裂。对此,笔者认为,刑法理论有必要超越民间融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传统规范思维框架,从此类案件频发的金融动因,即市场融资需求的角度出发,拓展刑法规范分析视野,将所有与民间融资有关的犯罪——融资犯罪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深度剖析。融资犯罪是指非法从事融资活动,严重侵害金融市场机制与投资者权益,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根据非法融资犯罪行为形式以及融资犯罪所侵害的金融市场机制进行区分,融资犯罪包括直接融资犯罪与间接融资犯罪两种类型。直接融资犯罪是融资者与投资者直接就资金吸收与交付非法达成协议,侵犯直接融资市场机制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以及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等分别从保护证券发行核准与合规制度、直接融资业务国家许可经营制度以及严厉打击通过发行证券形式诈骗投资者资金等角度对直接融资犯罪进行规制。间接融资犯罪是融资者通过欺骗或者诈骗手段获取金融中介机构资金,或者以金融机构名义从事融资业务或者变相从事融资业务,侵犯间接融资市场机制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75条第3款骗取贷款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以及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等分别从保护银行存贷款业务许可经营制度与存贷款资金安全以及严厉打击通过公开吸收存款方式诈骗投资者资金等角度对间接融资犯罪进行规制。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融资犯罪,本质上是民间合法融资与投资渠道不畅通、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民间融资中介服务受限制、金融信用与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等一系列金融行政法律规范缺位与错位现状下融资主体对刑法规范文本的僭越。然而,我国融资犯罪立法与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结构性紊乱,对于涉嫌融资犯罪的行为违法性判断机制在实践操作中受到扭曲,金融风险分配与控制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过程中也未引起重视,这实质性地加深了对融资犯罪刑事处罚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公平性的质疑。对此,笔者认为,以融资犯罪的整体规范视角分析当前合法、非法或者构成犯罪的民间融资行为,有助于全面把握我国刑法规制各类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犯罪的规范功能与结构,动态地考察与反思当前融资监管行政法律规范与融资市场机制刑法规范之间的缺位、越位、错位问题,在融资制度改革①的背景下对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优化融资犯罪刑事处罚规范提出理论前瞻与实践建议。

    融资犯罪刑事控制:结构性紊乱与失衡

    融资是一种支付超过现金的资金成本取得相关资产的金融行为。[5]其中,直接融资是不经由银行等金融中介而通过出售股票、债券等形式直接获得投资者资金;间接融资则是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地获取金融机构从金融市场中吸收的投资者资金。我国刑法对融资市场及其相关法律制度设置了以四个不同层面的刑法规范为基础的高强度保障机制。第一层次:证券发行核准制度与吸收存款审批制度刑法保障。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同时,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的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则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未经核准擅自发行证券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分别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二层次: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市场的资本权益刑法保障。无论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基于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的现实需要,融资方获取投资方资金必须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严重违反证券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有关融资信息披露规则,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骗取贷款罪。第三层次:证券业务与银行业务审批许可经营制度刑法保障。我国对证券与银行业务实行审批许可经营制度,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从事股票承销或交易等证券业务或者存贷款、资金结算等银行业务,严重扰乱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市场秩序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第四层次:投资者与金融机构财产权以及金融安全刑法保障。基于非法占有目的,通过以发行证券、吸收公众存款等形式使用诈骗方法获取投资者资金的,构成集资诈骗罪;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单纯从静态角度分析我国刑法四个层次的融资机制规范保障体系,完全可以得出刑法规制结构完整、罪名配置对称均衡等结论。但是,如果从刑法规范动态运作的角度进行深度解析,可以发现我国融资犯罪刑事控制实践在以下两方面存在明显的结构性失衡:其一,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犯罪偏向性刑事保障。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非法集资类案件5000余起;2011年1月至9月,全国就立案非法集资类案件1300余起,涉案金额达133.8亿元。[6]可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为核心的间接融资刑法规范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广泛且深度地予以适用。反观直接融资刑事司法实践,除了以发行证券形式从事集资诈骗以及开展非法证券业务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与国家金融管制的案件之外,欺诈发行、擅自发行证券等直接针对金融市场投资者实施的直接融资犯罪极少能够予以查处。在近年来仅有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个案中,不仅融资犯罪者刑事制裁强度较低,而且存在投资者利益无法及时且全面弥补问题。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为代表的间接融资犯罪强化规制与以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为代表的直接融资犯罪低度控制之间形成强烈的反差,深刻地反映出立法机关基于平等保护融资市场各方合法利益而制定的融资犯罪刑法规范适用过程中出现了明显倾向间接融资市场保护的失衡,而间接融资市场实际上是以金融垄断为基础的利益集中平台。其二,融资犯罪主观与客观要件证明压力失调性配置。分析融资犯罪刑法规范体系的纵深结构可知,欺诈发行、擅自发行证券犯罪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系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在行为上表现为欺诈的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犯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且使用欺诈方法的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犯罪。欺诈与诈骗、非法融资目的与非法占有目的分别从客观与主观构成要件的角度确定了融资欺诈犯罪与融资诈骗犯罪的界限。只有符合诈骗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主客观双重核心要件的非法融资行为才能认定为融资诈骗犯罪,而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显然应当是一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证明过程,故理论上融资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证明压力应当略强于主观构成要件。然而,就现阶段融资犯罪刑法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来看,各方观点集中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与反驳问题[7]。对于诈骗行为的论证存在明显不足,这实际上导致融资犯罪主观构成要件证明压力过大。尽管司法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强调通过客观事实推定非法占有目的,但融资者主观上的犯罪目的更倾向于一个基于个案具体情形下的区别化判断规则论证问题,司法解释有关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仍然存在过于原则、过于依赖实质判断或者价值判断、以客观结果机械化反推主观目的等重重弊端。

    融资犯罪刑法规制路径优化:平等保护与压力分散

    当前刑事司法实践高度重视针对侵害间接融资市场机制的融资犯罪的刑事控制,致力于将其认为严重扰乱间接融资金融秩序的行为纳入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反观直接融资市场中的欺诈与诈骗行为,不仅刑事控制强度不足,而且缺乏有效的民事救济措施,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全面的救济。融资市场刑事司法的资源与效率都是有限的,在金融市场信息加速生成的时代背景下,以刑事控制为主导或者核心强力维持金融中介垄断利益的法律规制模式的公平性质疑将愈发明显。调整融资市场的安全性与效率性,更应充分发挥融资市场本身外部性、独立性、效率性的特点,将民事诉讼作为融资市场规范监管的核心机制,而非主要依托刑事司法及其承载的刑罚强0制力频繁介入间接融资市场金融集团利益的刑事控制模式。同时,融资犯罪相关刑法条文本身实际上对融资欺诈犯罪与融资诈骗犯罪之间的界限设定了确定的主观与客观构成要件标准,刑事司法实践应当充分运用准确的司法解释予以深入阐释,不能异化融资犯罪构成要件的应有之义。其一,是否存在诈骗犯罪行为是界分融资欺诈犯罪与融资诈骗犯罪的第一层甄别机制。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之间在客观上的差异并不明显,均表现为不同欺骗形式的非法融资行为,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我国刑法融资犯罪条文实际上严格区分诈骗方法与欺诈(欺骗)方法。对于侵害间接融资市场机制的贷款诈骗罪而言,我国刑法第193条明确将诈骗行为类型化为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及其他与上述行为手段具有同质性的贷款诈骗行为,疑难问题表现为我国刑法第192条以及近期司法解释均未细化规定或者解释的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①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解释》)第3条尽管将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规定为“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但是,由于《诈骗解释》内容上的原则性以及诈骗犯罪司法解释文本上的频繁更迭性,造成集资诈骗犯罪司法实践习惯性忽视该司法解释对“诈骗方法”的规范解释,从而导致部分存在不符合《诈骗解释》规定的“诈骗方法”情形,在没有经过充分法理论辩的情况下被直接认定为构成集资诈骗犯罪中的诈骗行为。笔者认为,融资诈骗犯罪在客观行为上的实质特征在于编造不存在或者无法成立的资本运作项目或者资金经营计划,以给付高额融资利益为诱饵骗取融资款项。其中,贷款诈骗方法具体表现为隐瞒确定坏账或者高度坏账风险,骗取金融机构贷款;集资诈骗方法具体表现为虚构根本不存在的集资用途或者完全不可能盈利的投资计划,骗取社会公众集资款。因此,司法解释有必要对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予以类型化,建议将以下行为方式认定为诈骗方法:虚构投资项目,以后续投资者资金作为盈利给付先前投资者②;严重资不抵债,编造经营项目,以集资款项归还债务①;恶意建构投资或者经营项目,诱使投资者购买不具有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的实物资产或者金融资产②。其二,应当将客观行为作为核心依据分析与判断融资者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集资解释》)第4条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

直接融资的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直接融资;间接融资;融资结构;比例失调

资本形成是储蓄―投资转化的核心问题,其转化机制可分为直接转化机制和间接转化机制。从资金盈余方与资金短缺方的关系来考察,前者是投资者通过股票、债券等证券形式完成从储蓄到投资的转化,与资金需求方直接发生关系;后者只是储蓄主体将资金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以借贷等形式来间接实现储蓄到投资的转化。从财政金融体制的角度看,上述两种转化机制就可以称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关于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哪种方式更好,在我国理论界和决策部门中一直存在着争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各有利弊,不能片面地选择一种而放弃另一种;两者对经济的推动作用都是非常巨大,应该解决的是两者配合的比例问题。谈所有的金融问题,其基础最终要落到企业头上。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有两类,一类是股权类资金,一类是债务类资金。从这个意义上讲,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同时发展,并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是金融发展的基本要求。

一、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比较

1.融资效率的比较。直接融资没有经过银行,是通过筹资者向储蓄者出售初始证券实现。按融资工具的不同,它又可分为股份融资、债券融资、消费融资、民间直接融资等。间接融资是筹资者通过金融机构实现的资金的融资,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可分为银行融资,非金融机构融资,民间间接融资等。融资效率,是指在融资过程中,资金的筹集,转化,运用,增值和回偿,这可以作为评判一种融资方式效率高低的一个标准。

(1)在资金的筹集上。对于直接融资而言,股票债券的发行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设计、上级的审批、评级部门的评级等。在此过程中,就必然产生相应的成本:设计的费用、评级的费用以及发行的费用等。对于间接融资而言,筹资者面临的是信息成本和合约成本,即寻找信息和签订合约的成本。这种融资方式的成本表现为项目的建立、论证、报批以及金融机构对筹资者的资信、经营能力、行业发展前景等一系列问题审查的费用。信息、交易、监督和执行的成本在储蓄―投资的转化过程中,具有了外部化的特征,导致了交易成本的提高。

(2)在资金的转化上。筹资者通过直接融资的方式,发行有价证券,可以直接一次性获得投资者的全部资金并立即把它转化成自有资本,然后将其存入到具有发展前景的行业。在这种融资方式下,储蓄―投资转化所花费的时间是相对较短的。由于债券的投资者不能在债券到期之前向企业索取本金,股票投资者不能退股,这种融资方式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在间接融资中,由于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多为活期存款,吸收的活期存款又要缴存存款准备金和留足自存准备,贷放能力有限。筹资者为了获得所需的全部资金,就必然会提高分批贷款的使用效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储蓄―投资的转化。

2.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不足。对间接融资来说,由于的层级多,成本高,道德风险与你想选择发生的可能性大。企业的经营不确定性大,企业可操纵风险的余地越大,间接融资成本就越高,利率越高,来借钱的人就不可靠。银行的专业化与抵押或担保就是用来减少这些风险的方式,直接融资则可减少债券融资的成本,投资者则要分享其收益,这自然会减弱企业经理努力经营的激励。债券融资又是明确的期限,但股权融资除非有合适退出机制,否则要遭受流动性损失。最为重要的事,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金融市场中,债券融资的定价是固定,投资者判断其价格信息要求低。对股权融资则不然,投资者可能观察到企业偿还贷款只能力,企业的内在价值是远比这种观察要困难得多。

二、扩大直接融资的对策和建议

1.规范和发展主板市场。主板市场是证券市场的主体,也是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只有规范和发展主板市场,依法查处证券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惩治金融欺诈、操纵证券市场和内幕交易,才能恢复投资者的信心,显示出良好的示范效应后,才能真正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激活直接金融市场。

2.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创业板市场能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一个平台,能为风险投资的退出提供一个渠道,能为场外交易市场提供一个价格发现的场所。设置创业板能分流储蓄,能化解企业之忧、银行之急,能促进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是现实而有效的路径选择。

3.积极拓展债券市场。全球统计,一般债券存量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95%,我国目前还不到30%。我国企业债工具利用的不充分,不仅使资本市场发生结构性失衡,也降低了市场运行效率。政府也应加强企业债券市场的制度建设,从政策导向上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4)

直接融资的方法范文第3篇

关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的实证研究,大部分都表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King和Levine(1993 a, b)开创了实证研究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先河,通过跨国回归分析证明金融活动的水平、银行发展程度以及证券市场发展程度都会对经济增长产生正向影响。717-737Rousseau and Wachtel(1998)针对过去一个世纪5个主要发达国家的时间序列数据来研究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实证结论为金融发展是导致经济增长的原因。Xu(2000)运用改进的VAR方法使用了41个国家1960年-1993年间的面板数据,证明金融发展对长期经济增长至关重要。除此之外,在直接融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研究方面,刘伟和王汝芳(2006)通过动态模型实证,对比分析了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提出要不断提高直接融资比例,进而促进经济增长,陈双和王庆国(2012)对金融内生增长模型进行改进,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来研究直接融资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张灿和习节文(2016)基于协整理论构建VECM模型研究了直接融资和经济增长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

本文根据我国2002年-2016年直接融资及经济增长数据,构建OLS计量模型,定量分析了直接融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并为促进直接融资拉动经济增长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二、直接融资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

直接融资一般指股票和债券融资,这里运用增量法计算了我国2002年-2016年直接融资总额X,即直接融资为非金融企业股票融资与企业债券之和。另外,运用国内生产总值Y的增长来代替经济增长。设定计量经济模型分析直接融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Y=B0+B1X

利用EVIEWS软件,采用OLS方法估计模型参数,可得回归方程。结果显示,该模型R2=0.9471,可决系数较大,F检验值为232.8419,明显显著,Y与X的相关性较强,并且呈正相关,也就是说直接融资与经济增长可能存在较强的正向关系。下面对模型进行检验。

1.模型异方差性的检验

运用White检验,可知nR2=1.7203,当α=0.05时,χ20.05(2)=5.9915,同时X和X2的t检验值并不显著。再比较计算的χ2统计量与临界值,因为nR2=1.7203

2.模型自相关性的检验

因为模型不存在异方差,所以模型OLS估计法得出的初始模型:

Y=156321.1053+15.5622X

该方程可决系数较高,回归系数显著,运用DW检验,在样本为15,解释变量为1,5%的显著水平下,dL=1.077,dU=0.361,DW=1.3620,模型不存在自相关。

通过对模型进行异方差、自相关检验,可知模型能较好的反映直接融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如果直接融资总额每增加1%,则经济增长15.5622%,显然,直接融资对经济增长影响明显。

三、政策建议

1.进一步发展股票市场

经过分析,直接融资对经济增长有明显的促进作用,提高直接融资水平可以促进经济发展。股票融资是直接融资的一部分,提高股票融资发展水平能促进直接融资水平,进而促进经济增长。当前,我国股票市场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仍不够成熟,如果能够进一步发展股票市场,扩大其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将会发挥其自身巨大的融资作用。当前,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股市规模还不够大,需要扩大股市规模,从而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促进经济进一步增长。优化股票市场结构,不仅要扩大股市规模,还要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积极发展创业板市场。除此之外,降低股市交易成本也是促进股票市场良好发展的一大要点,让投资者更积极地进行融资活动,进一步提高股票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另外,也需要加强对股市的监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形成有序的股票市场有重要意义。

2.大力发展企业债券融资

加快发展债券市场,尤其是要注重企业债券的发展。作为直接融资的一大组成成分,企业债券投资风险相对股票而言较小,收益也比较稳定,大力发展企业债券,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总额,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的增长。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首先完善企业债券发行监管体系。我国的债券市场起步较晚,制度及市场体系都处于不成熟的阶段,而复杂的监管体系使得不同的市场以及不同的债券品种在发行流程和制度流程上都存在差异,这更加不利于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由于我国债券市场尚未成熟,监管体系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促进债券融资有序进行。目前,我国企业债券信用评价主要通过信用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随着债券市场的扩展,这显然是不够的,所以需要有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一方面要对发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筛选出合格的发债主体,确保投资者获取准确的信息;另一方面,也要求投资者有对企业债券投资的风险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直接融资的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 直接融资 融资渠道

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小企业,重要元素是实现社会整体协调、和谐发展,在促进经济不断增长、提供优质服务、解决现在就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主要因素是融资难。

一、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现状

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现状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状况虽然不是十分理想,但是也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

一方面:融资通道过窄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向。由于我国证券市场门槛过高与创业投资体制不够完善债发行的准入的限制,使中小企业不容易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公开筹资。

另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也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一是目前社会各界对推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发展高度关注;二是当前我国良好的宏观经济金融环境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三是法律法规制度不断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健全和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为发展企业直接融资创造了十分有利的基础性条件。

二、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问题的现实选择

1.中小企业的自身建设不断加强

(1)中小企业的制度化与经营管理的科学化建设不断加强

中小企业应该通过改组改制,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企业制度对产权结构进行优化。现在我国中小企业财务制度普遍不健全,财务报告的真实与准确性不高这些现象是因为治理结构不健全。国有中小企业必须采用退出战略运用改制重组道路;私营企业必须走资本社会化方向的制度对家族式管理制度彻底改变运用现代的管理要素与制度;集体企业对产权进行改革,规范企业产权关系。最后对不同的企业都要做到财务制度规范合理,根据国家的财务管理规定建立正确的财务制度使企业财务透明度提高。

(2)树立正确的信用观念意识

长期以来,人们的印象中,借债不还、逃废银行信贷、拖欠工人工资、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等似乎总与中小企业相互沟通。改变中小企业在人们心中的印象,要求企业从自身做起对自己进行监督,加强中小企业的竞争实与市场信誉。

(3)树立正确的融资与理财观念

中小企业融资难,不仅仅是一个缺乏资金来源问题,也有一个如何寻找资金的知识问题。许多中小企业在出现资金紧张时,除了向政府伸手外,就是向银行要贷款。目前,我国企业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已有多元化的趋势,各种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的规则和管理办法也不尽相同。利用好这些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需要有专门的知识,需要有一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的融资意识和理财观念。

2.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

政府在解决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加大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可以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1)构建高效的法律保障与服务体系

对中小企业的制度进行逐一完善,采用正确的法律保障服务体系规范企业法律法规这样对中小企业发展提高完善的法律体制。我国目前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备。《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颁布,为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提供有力的法律保护和支持,但在各个方面只是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我们还应建立与之相配套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法》、《中小企业贷款法》等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的调整和完善。

(2)鼓励中小企业投靠优势企业

我们政府必须采取相对应的激励与鼓励方法和措施提高大型企业市场占有率,这样对吸纳中小企业与零配件生产单位有很大帮助。对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尖的企业转型提供道路,从而解决产品滞销的问题,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单位促进了社会生产的专业化与社会化。

3.发展和完善金融市场

(1)改革现有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在国有商业银行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标准中,经营规模(或经营实力)一项,权重较高。在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中,应弱化企业规模这一指标的权重,变重规模为重效益、重成长性,以相对消除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歧视,这对于大量成长性中小企业尤为重要。

(2)完善中小企业证券在场外的交易系统与制度

在对地方性产权和股权交易市场的清理整顿与规范基础上,建立逐步开放的全国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场外市场。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解决方法是发展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比建立创业板股票市场要好很对。证券场外交易市场是现有的创业板市场的高级形态,对建立和发展奠定基础。

4.以产业集群促进中小企业直接融资

(1)加强中小企业之间以及中小企业和中介组织之间的合作

集群内企业之间对专业化与分工进行提高,企业与科研院所要加强、在咨询等中介组织机构建立亲密合作的关系,而政府制定适当产业指导规划对现有新建的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专业化分工协作相辅相成的关系。

(2) 提高区域之间的经济集中度

产业集群出现的同时并不需要把所有相关产业放在一起,不是进行简单堆积,而是对这些相关产业进行相互之间有机结合的结果。要发展产业集群必须对企业加强合理规划,这样才能促进企业发展井然有序。要做到上述的要求必须加强专业化市场的建设,通过专业化市场本身的优越条件与良好前景来吸引众多企业自愿加入市场,更好的加快区域产业集中度。

直接融资的方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金融倾斜 直接金融 间接金融 金融二元性

相关概念的界定

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的界定国内外观点不一。格利与肖(1994)在《金融理论中的货币》提出初级证券(即直接金融)是包括非金融性支出单位的所有负债和被他人持有的股票。初级证券与间接证券相对,后者专指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货币系统的中介作用使消费者储蓄流向企业投资的间接融资得以实现。直接融资把初级证券导入消费资产篮子,而间接融资则用货币代替这些资产篮子中的初级证券。国内大部分学者并不采取这种划分,如鄢兆熊(1993)认为:直接金融是指一定资金不足单位通过直接与资金短缺部门协议,或在资金市场上购买资金不足单位所发行的有价证券,将货币资金供给资金不足单位使用,而不经过银行中介的一种融资方式。关于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的界定,前者以有无间接证券为衡量标准;后者以是否通过金融中介为判断依据,基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具体状况和数据可获得性,本文采取后者的划分标准。

农村直接金融指在农村金融市场中,不经过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资金短缺者直接与资金盈余者获取资金的融资方式,包括自由借贷、民间集资、银背、私人钱庄、合会典当等民间金融融资形式。农村间接金融是指资金短缺者通过农村正规金融(如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互助合作社等)获得资金的融资方式。

金融倾斜是基于融资结构变迁的视角,金融倾斜特指间接融资与直接金融的不平行和不平衡发展,间接金融与直接金融之比界定金融倾斜度(白钦先等,2010)。农村金融倾斜即为在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中,间接融资与直接金融的不平行和不平衡发展。

本文将白钦先的金融倾斜理论应用于农村金融体系中,把农村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放入一个框架中,提出一个金融倾斜的全新视角。

东北农村民间金融规模的测度

国内学者通常采取样本抽查进行问卷调查的方式,以点带面,对民间金融进行测度。民间金融与农村民间金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具体分析学者关于规模的测度方法可以归纳为“供给法”和“需求法”。供给法认为民间金融活动的规模取决于民间资本,而民间资本的多少取决于民营经济拥有多少货币形式的流动资产、实物形式的流动资产和实物形式的固定资产。需求法认为民间金融规模取决于企业和家庭已经发生的从民间借入的资金量。选好样本,通过问卷调查,求得若干指标后进行估算某地区的金融规模,根据地区的代表性,按照权重比例估算整个经济体民间金融的规模(曾康霖,2008)。供给法虽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但不具有操作性,相比之下,需求法更具有实践操作的现实性,因此国内学者通常采取需求法进行测度。

李建军(2005)在一项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题调查中,对东、中和西部的15个省份进行调查,得出农户民间金融融资规模占比东部为56.45%,中部为55.47,西部为62.43,全国平均为56.78。中国人民银行课题组(2005)通过对土饶地区的10个县、100家农村企业进行样本调查,结果显示企业同年中有63%发生民间融资行为,其中亲友间无息借贷占比28%,有息民间借贷占比例45%。诸多国内学者的样本调查研究均反映农村民间金融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占绝对优势,成为我国农村融资体系中主要融资渠道,为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借鉴支大林(2010)关于东北农村民间金融规模的测度。东北农村地下金融课题组组织了一次大型调研活动,对东北农村地下金融的存在与规模、东北农村地下金融的组织形式与运作方式、东北农村地下金融的现实影响和未来发展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实地调查,获取了东北农村地下金融活动的重要原始数据。

(一)东北农村民间金融规模指数的测算

调查报告中的问题一(见表1)表明33.6%认为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为主要借款来源,而66.4%农村居民认为除正规金融机构的民间金融为融资主要来源。对问题二(见表2)中按照一定权重测算出民间金融的融资指数为59.4,取二者平均位数,则东北农村民间金融的规模指数为62.9。

(二)东北农村民间金融规模测算

本文选取农业短期贷款上浮一定比例作为测算农村民间金融规模的基础数据,这个比例暂定为20%,即农村居民从正规金融实际融资总额为农业短期贷款的1.2倍(关于20%的选择主要考虑的因素是短期贷款中各项贷款之间的一般比例关系和各项贷款一般情况下的资金流向)(支大林,2010)。本文结合调查测算的民间金融规模指数62.9和统计年鉴数据,测算出2005-2010年东北民间金融的融资额,经调查农村居民民间金融中短期融资比例为74.2%,除以这个比例后得到东北农村民间更为准确的规模数据额(见表3)。但2011年统计年鉴的数据中只有短期贷款总额,缺乏短期农业贷款数据,因此采取农业贷款在总贷款数额的比例略微上浮后乘以短期贷款总额的方法估算出2010年农业贷款余额,基本符合实际情况。

东北农村金融倾斜的评判

金融倾斜可以用金融倾斜程度来衡量,即间接金融/直接金融。根据表3中的数据显示,东北农村金融的金融倾斜程度为0.37左右。学者公认的融资结构可以分为市场主导型和银行主导型,市场主导型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依靠资本市场运作为核心进行调节国民经济发展,直接金融(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等)居于统计地位,其金融倾斜程度一般低于1,在鼎盛的繁荣时期2005年已降至0.16;相比市场主导型,银行主导型是以正规金融机构的间接金融为核心,代表性国家有英国、日本,其金融倾斜程度大于1,日本基本处于1.2-1.4窄幅波动。由此可以看出,市场化程度越高的国家或地区,金融倾斜程度越低。

我国社会融资的金融倾斜度除个别年份均大于2,城乡金融倾斜差距较大。虽然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明显增加,但农村的需求缺口仍然很大。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书指出,截至2010年末,涉农贷款余额达11.77万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23.1%,比2007年末增长92.4%。其中农村贷款余额98 017.4亿元,占金融机构全部涉农贷款余额的83.3%;农村贷款中农户贷款余额为26 043.3亿元,比2007年末增加12 644.8亿元,占全部涉农贷款余额的22.13%。同时涉农的金融主体不断增加,2009年末,全国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网点为12.7万个,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总数的65.7%,其中,主要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数为75 935个。我国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远未形成;农村地区政策性金融供给不足;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离农脱农”的倾向。

麦金农―肖(1973)的金融抑制很好的解释了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金融二元性的现象,即有组织的、官方的或现代的金融机构与无组织的、非官方的或传统的民间金融机构并存。东北农村金融倾斜程度显著低于1,这正是由于制度诱致型的融资结构和金融抑制政策导致的。

关于解决东北农村金融倾斜问题的政策建议

(一)正视农村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

近日,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在遵守相关法律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增加农村民间金融操作合规性和信息透明性,合理利用资源,调节资金的优化配置,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其向良性发展。没有合法地位的保护,资金供给者易形成短期行为,暗箱操作,其金融行为不会受到良好管制。

(二)政府与民间金融建立“委托―”机制

民间金融对其“客户群”具有得天独厚的信息优势,降低交易成本、监督费用、风险控制成本和担保信用风险。这正是正规金融的薄弱环节,大型商业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边际报酬最大化的内生动力,单位贷款的成本与贷款的规模直接正相关,对于农户、乡镇企业等小规模贷款相悖;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合作银行、乡镇银行等,工作人员分散且流动性大,对信息的掌握缺乏。

(三)放宽民间资本的准入门槛

自从四大国有银行改组成为大型商业银行之后,利润最大化的内在机理驱动,“嫌贫爱富”的特征凸显,逐渐撤出县级以下机构,也是导致农村金融抑制供给不足的主要原因,再加上准入门槛较高,小额借贷款比例过高,小资金交易成本高等,放宽民间资本的准入门槛,使正规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达到很好的互补作用。

(四)完善农村金融的征信体系

在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的信息征集方面的比较优势,完善正规的征信体系,应考虑将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正式纳入监管框架和监测范围,通过审慎监管,减少在相对宽松的政策导向下可能滋生的各种机会主义行为,真正做到积极推动和稳健发展相结合。

(五)明确产权制度

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鲜明的政策色彩,建国初期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并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金融市场笼罩在“外生性”的阴影下,民间金融中的个人财产或是集体组织财产都没有明确的产权制度确立其合法的法律地位,导致产权风险贴水至民间利率水平中,增加借贷方的风险成本和交易成本。

参考文献:

1.约翰・格林,爱德华・肖.金融理论中的货币[M].上海三联书店,1994

2.鄢兆熊.浅论我国的直接金融[J].金融科学,1993(3)

3.白钦先,田树喜.中国金融倾斜的实证分析[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4.曾康霖.二元金融与区域金融[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5.支大林.东北农村地下金融现状调查和发展对策[J].经济学动态,2010(5)

6.王相敏,张慧一.民间金融、非民间金融、地下金融:概念比较与分析[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