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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托制度原理所确立的信托财产独立原则,委托人一旦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即丧失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受托人虽然取得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这仅仅是一种形式上、名义上和暂时性的所有权,仅享有对信托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无收益的权利,他对信托财产处置受到信托目的的严重限制。受益人虽然对信托财产享有信托利益,但这种权益只有在他根据受益权所享有的信托利益请求权实现以后才可真正实现,在此之前,信托财产并不是受益人的自有财产。公益信托也不例外,其信托财产有别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仅限于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其管理、使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成为公益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以作为公益信托财产。同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该信托财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该公益信托不产生效力。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必须用作公益目的,不得挪作他用。我国公益信托制度的立法概况我国有1.67亿老年人口,8300多万残疾人,7100多万低保对象,70多万孤儿,每年由于各种原因还需要救济的群众8000多万;除此之外,还有2亿多的流动人口,以及远远超过这个数字的留守儿童、老人和妇女[4],有超过总人口10%以上需要社会救助的庞大人口。这么庞大的贫困人口以及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面临生存、发展的挑战,公益需求巨大。虽说早在2001年的《信托法》中,我国就已在相关条款中围绕公益信托问题进行规定。如《信托法》第62条明确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确立了我国公益信托的“批准设立”原则,较一般信托的“合意设立”原则要严格得多。而《信托法》第64、65、66、67条规定,则要求“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不允许任意更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同时要求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以保障信托活动公益目的的实现;确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为公益信托的监察机构,以实现政府机关对公益信托的监管作用。而对公益信托活动的开展,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明确了信托投资公司能够从事慈善公益信托活动。但除此之外,我国直接关于公益信托的法律规定并不多;对公益信托资金的运营管理,也主要参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信托资金运营的管理规定。而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都仅为公益信托制度中的受托人的设置提供了一种可能性选择,规定了信托公司作为公益信托的受托人,通过开展其业务活动履行公益信托受益人的义务。2008年四川汶川地震之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为了鼓励发展灾后公益信托事业,紧急《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再次针对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这种模式作出规定,但该规范性文件还是无法全部解决公益信托制度的操作性问题,尤其是公益事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范围、信托监察人的职责、税收政策等问题,直接从公益信托法律特性角度进行的专门规定还未曾涉及。所以,我国关于公益信托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信托法》这一基本法中,且多为原则性规定,并未详细、具体规范公益信托主体及其组织形式、业务和相应的管理行为,仅为公益信托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关系构架。我国公益信托活动的运行状态我国公益信托的法律规定少,且未详细、具体规范公益信托主体及其组织形式、业务和相应的管理行为,导致实践中相关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性。面对目前我国各方面的巨大公益需求,我国公益信托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公益信托问题的设定“大而泛之”,公益信托立法呈现滞后状态。这已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公益信托事业的发展。以至于从《信托法》正式实施到现在1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公益信托项目一直较少,直到第5年才出现了一只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产品———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中华慈善公益信托[5]。该公益信托获得国家民政部和银监会的批准,该信托资金的收益将全部运用于“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但是该信托的运行及实施状况并未向社会公开,具体情况不得而知。而云南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于2004年和2006年发行的公益信托产品“爱心成就未来-稳健收益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爱心稳健收益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6]。但是这一信托并非实质意义上的公益信托,应被称为附带捐赠合同的私益信托更为适宜。汶川地震之后,“西安信托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百瑞信托郑州慈善公益信托”,以公益信托方式推进灾区的教育事业,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尝试。其中,“西安国投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成立于2008年6月6日,是一项信托期限为3年,信托规模为1000万元人民币的慈善公益信托,受托人为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信托监察人,信托主要目的是陕西地震灾区的希望小学建设及校舍修复工程。在该公益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可以通过运用以国债为代表的,经过中国银监会允许的一系列流动性充分且风险较低的金融方式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在信托资金运营中,由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民政厅行政监管的双重模式进行公益信托资金监管[7]。而“百瑞信托郑州慈善公益信托”,成立于2008年10月16日,这是由郑州慈善总会和百瑞托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推出的一项为期10年的公益信托计划。该信托主要针对的是我国四川灾区及我国贫困地区的教育援助,特别是针对适龄儿童返校继续学业的计划[8]。该公益信托采取以百瑞信托为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开放式方式,将参与该项慈善信托的资金起点设定在100元人民币,极大地增加了该公益信托的民众参与度,使慈善公益信托不再是以社会富裕阶层为主要参与对象的慈善活动,真正意义上增加了全社会对这项新兴慈善行为实施方式的参与热情。且在该公益信托的监管方面,信托的监察人由郑州慈善总会来担当,郑州市民政局成为监督管理机构,形成自我监督和政府监督并行的局面。[9]虽然目前我国能以公益信托行为模式实施的公益信托项目为数不多,但每一公益信托项目的推行,都在极大程度上激发了公众的公益热情,促进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而每一公益信托项目在实施、开展的过程中,都希望能有一部丰富完善的法律规定为公益信托活动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这样才能保障信托活动有序开展、慈善公益目的得以实现。
我国公益信托法律运行不佳的原因
我国《信托法》及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对公益信托的过于原则的规定,使《信托法》在实施10年之后,公益信托实践才初见端倪。公益信托立法的滞后,不能为公益信托活动提供细致、有效的法律支撑,已严重影响着我国慈善公益信托的运行状态,难以适应我国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国公益信托活动的立法现状和运行状态中呈现的尴尬局面,究其根源,是公益信托法律原理的模糊认识所致,即我国公益信托法律原理的模糊定位,影响着我国公益信托的立法进程和运行步伐。(一)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捐赠者对公益信托法律原理认识不清公益信托制度本是英美法系国家土生土长的一项法律制度,有400多年的发展历史,“信托财产独立”就是英美法系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双重财产所有权”的产物,人们对信托行为的属性非常了解、熟悉,公益信托行为也成为人们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的主要行为模式,甚至习惯、惯例①[10]。而在我国,信托制度是一个“舶来品”,因人们对其缺乏了解、认识不清,短期内得不到广泛适用纯属正常。且从日本的情况看,公益信托制度引入日本后在长达50年的时间内没有得到适用。在首例公益信托出现后,其独有之价值与优势才为人们所认识,并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接受。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时,很多人对“信托”本身并不了解,公益信托行为的独特价值和优势也无从谈及,更别说关注公益信托活动的立法进程,努力推进公益信托事业的运行步伐了。(二)公益信托法律原理定位模糊,影响了公益信托活动功能的发挥我们知道,“信托财产独立”是信托行为顺利实施的根本保证,公益信托也不例外。但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本身的归属一直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位,信托法律关系的阐述也一直众说纷纭,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权利义务内容并不确定。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公益信托制度的立法确认,不能为公益信托活动提供一个较为细致的行为规则,使公益信托制度在设立环节、监督机构、税收优惠等方面太过“原则”、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公益信托活动的开展需要设置公益信托事业管理机关,但我国目前并未设置统一的公益信托事业管理机关,导致公益信托活动开展时,因找不着该信托事业管理机关、或因审批程序和标准的差异而使公益信托活动“搁浅”,影响到公益信托水平,无法充分保障受益人利益。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运行公益信托时,还存在银监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等多个监管机构,容易造成监管上的混乱,势必加大设立公益信托的难度,增加公益信托设立的运行成本,使我国公益信托难以推广。且我国《信托法》中对信托监察人承担该诉讼职责的规定过于原则,公益信托监察人的产生方式、职责范围也未理清,议事规则亦为空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托监察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易发生监察人与受托人串通、私吞信托财产等行为,使信托监察风险增大,难以平衡当事人权益、维护受益人利益。另外,公益信托本身是一种慈善行为,除了依靠自觉自愿,制定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必要的,其他各国均给予公益信托较大程度上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我国这方面的税收激励制度是不足的,鼓励公益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程度也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益信托相关当事人的积极性,未能为公益信托活动的开展设置一个良好的法律氛围,影响了人们参与公益信托活动的积极性,妨碍了公益信托活动的有效运行。所以,公益信托法律原理的认识不清、模糊定位,是影响我国公益信托立法进程和运行步伐的根源。而这些问题的解决,要依赖立法机关修改、完善《信托法》以及与公益信托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公益信托活动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空间,确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活动规则,增强监管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并通过公益事业实践大力推广公益信托,引导人们逐渐认识、熟悉并适应公益信托制度。
完善我国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的策略分析
公益信托活动作为公益慈善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要保障我国公益信托活动的良性运行,首先需要对公益信托的法律原理有一个准确把握,从立法上为公益信托活动提供明确、规范的法律依据。(一)修改《信托法》,明确公益信托法律原理《信托法》颁布之后,信托当事人间的关系、信托财产的法律地位,信托制度的功能等都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实现信托市场规则的统一、配套制度的完善和各方面利益的平衡具有重要作用[11],对我国公益信托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信托法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其本身的制度设计和理论阐释都是在英美法体系下进行的,信托财产权利的归属也就只能在衡平法和普通法所有权的二元结构中得到合理解决。而大陆法系的所有权制度,使我国缺乏信托财产独立的基础,更无法明确界定信托财产归受托人所有。所以,引进英美法的信托制度,不能生硬地将其与大陆法系的物权、债权和人身权进行比照而硬性将其归入其中之一种;而应依据信托活动的独特作用,遵循信托制度的本质,特事特办,从信托制度赖以生存的法律环境考虑,冲破大陆法系绝对所有权制度的局限,明确信托财产归受托人所有,确定受益人收益权、受托人信义义务等内容,从特别法角度将信托财产界定为作为一种游离于“一物一权”等传统物权上的新型财产权,保障信托制度移植后的信托特质不改变[12]。公益信托的法律原理亦是如此。在《信托法》修订中,我们应明确公益信托合同签订、委托人将信托财产移转于受托人后,该信托财产所有权就移转于受托人,委托人也退出信托活动范围;受托人凭借移转而来的信托财产所有权,对信托财产拥有充分的处置权,但他在处理信托财产时,必须遵循信托合同的公益目的,保障信托合同中不特定多数的困难主体受益[1]。所以,为促进公益信托活动的发展,我们首先要做的事是修改《信托法》,明确公益信托法律原理,确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在公益信托的有效运行中,只有信托公司可以用“信托合同”的形式受托管理资产,提供信托财产独立性所体现的“隔离”功能。同时通过设立公益信托监察人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其完全服务于该信托的公益目的,保障公益资金运作的透明性和安全性,更好地保护公益资金不受损和不被非法挪用,为公益信托活动提供明确的法理依据。(二)制定公益信托操作规则,把握公益信托行为规范我国《信托法》对公益信托做了较为原则的规定,并未涉及公益信托的具体操作规则。为规范我国公益信托活动,使其有条不紊地运行,在《信托法》中,除了明确公益信托的法律原理,我们还应进一步确定公益信托的操作规则。1.放宽公益信托的设立条件。在公益信托的设立上,可参照英美法系登记设立的做法,实现公益信托设立许可制到注册登记制的转变,加强对公益信托成功设立之后的监管,不是从一开始就给公益信托的设立制定很高的门槛,将其挡在公益事业的门外,阻止其发挥公益效用,而是放宽公益信托的设立条件②,放宽受托人资格,开放信托行业的准入和退出门槛,给委托人选择受托人的充分自由,将更多的社会资源用于公益事业,进一步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完善公益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为适应公益信托事业的发展,我国可考虑对《信托法》第10条进行司法解释,在解释中明确信托财产登记的内容,保障公益信托财产独立。如在登记中,注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提供申请书、信托合同、受托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的权利凭证等信托财产登记必备文件,并对财产的范围、数量和转移情况进行概述,确定公益信托财产范围、管理方式和权限;强调信托目的和信托期限,让第三人能够查询得知受托人处分信托财产是否违背信托目的,避免在信托期限届满后再与第三人进行信托财产的交易而产生纠纷等。3.设立专门公益信托监管机构。我国公益信托目前的主要监管机构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民政部门、中华慈善总会等),其监管核心是对公益受托人的信托活动进行监管。但这些监管机构本身并不熟悉金融信托市场,尤其是公益信托受托人是以营利为目的信托公司时,无法发挥对受托人的有效监管职能。且我国当前公益信托运行还存在银监会和各个目的事业的监管机关共存的现状,所以有必要建立一个统一、专门、专业的公益信托监管机关,负责公益信托的批准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而不是将监管职权分散于各个目的的事业主管机关,成为避免以公益信托为名而谋私利的重要保障[13]。4.明确公益信托监察人的选任和职责。针对公益信托监察人立法现状呈现的“规定过于简略、内容过于原则”的缺陷,因而本文提出以下建议:第一,明确信托监察人的准入资格和任职条件,确定信托监察人须具备相应的知识水平、信用水平和道德水平,规定信托监察人的选任方式、辞任和解任标准等;第二,健全公益信托监察人职权方面的规定,赋予其查阅、摘抄、复印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的账目等资料的查阅权,要求受托人定期汇报信托财产经营情况的监督权、相关法律文书认可权、诉讼权等权利的行使;第三,明确监察人的构成及其议事规则,根据公益信托基金规模的不同,对监察人的人数要求做出不同的规定;第四,强化公益信托监察人的义务与责任,明确公益信托监察人的忠实义务,通过建立完善公益信托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体系,促使信托监察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受益人争取最大的利益[14]。(三)完善公益信托配套制度,烘托公益信托活动氛围为调动大家参与慈善活动,进行公益信托的积极性,排除公益信托活动开展的一些障碍,我国应完善公益信托活动的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以烘托良好的公益信托活动氛围,促进公益信托活动的良性运行。如在公益信托的税法保障上,尽快建立、健全公益信托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对公益信托从设立、运营到终止环节的税收优惠做出全面的规定,认定公益信托的免税条件,特别要明确委托人向营利性受托人经营的救灾赈灾公益信托捐款以及营利性受托人经营的公益信托本身享有税收优惠的问题。同时,简化公益信托税收征管程序,为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提供纳税申报、税收减免以及退税等方面的便利和快捷,还可考虑免征印花税、契税、所得税、营业税、商品流转税等税收,为公益信托活动的有效运行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15]同时,设置税收优惠滥用的处罚机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子宫内膜异位症;左炔诺孕酮宫内缓释系统;超敏C反应蛋白;血管内皮生长因子
[中图分类号] R711.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6)11(c)-0126-03
[Abstract]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application effect of the levonorgestrel releasing intrauterine system (LNG-IUS) on postoperative endometriosis (EMs) patients.Methods A retrospective study was made of the 72 cases of patients who were diagnosed as having endometriosis and underwent laparoscopic conservative surgery from January 2015 to January 2016.They were divided into two groups according to admission time:36 cases were treated with LNG-IUS as group A,and the other 36 cases were treated with gestrinoneas as group B.Follow-up of 6 months,before and after treatment the changes of serum high sensitive C reactive protein (hs-CRP) and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VEGF) were compared.Results The hs-CRP of group A after treatment was(3.7±1.0) mg/L,the group B was (7.2±1.5)mg/L,the difference was siginificant (P
[Key words]Endometriosis;Levonorgestrel intrauterine system;High sensitivity C reactive protein;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子m内膜异位症(EMs)[1]在育龄女性中有很高的发病率,且近年来发病人数一直呈上升趋势,其常引发盆腔疼痛和月经失调等并发疾病,对广大女性的生活和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引起了社会性的关注。目前临床上治疗EMs症常采用保守治疗和手术治疗两种方法,最常用的保守性治疗难以达到理想的疗效,而手术治疗常常由于其残留的病灶、较高的手术风险和术后并发症的发生给医生和患者造成困扰[2]。有文献[3]指出,运用LNG-IUS对EMs术后的患者进行治疗,能取得显著的疗效。为了进一步探讨分析该系统治疗EMs的疗效,获得今后在临床运用上的指导意义,本研究以在我院确诊为EMs并接受治疗的患者作为研究对象,运用左炔诺孕酮宫内缓释系统(LNG-IUS)治疗,观察并比较相关研究指标,对其疗效进行分析探讨,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5年1月~2016年1月九江市妇幼保健院确诊EMs且行腹腔镜下保守性手术治疗的患者中选取72例。按照入院时间顺序分为两组,其中36例应用LNG-IUS治疗者为A组,年龄24~35岁,平均(26.3±4.2)岁;体重50~66 kg,平均(55.2±6.4)kg;美国生殖医学协会EMs症分期(r-AFS)[4]为Ⅰ期5例,Ⅱ期10例,Ⅲ期9例,Ⅳ期12例;余下36例予以孕三烯酮治疗,为B组,年龄23~36岁,平均(25.7±3.9)岁;体重51~64 kg,平均(55.6±5.9)kg;r-AFS分期为Ⅰ期7例,Ⅱ期13例,Ⅲ期6例,Ⅳ期10例。入选标准:①临床症状、CT等辅助检查及术后标本病理检查均证实为EMs;②术前至少半年无激素类药物治疗史,无内分泌病史,无肿瘤病史,无生育要求;③患者年龄为18~65岁。排除标准:①有心肺肝肾严重疾病史;②有出血性倾向的患者;③患者处于妊娠或者哺乳期。两组患者的年龄、体重、腹腔镜诊断子宫内膜异位症的评分系统(r-AFS)评分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所有患者术前均完善妇科相关检查,超声了解子宫内膜异位病灶情况,术中行腹腔镜下保守性手术治疗,详细观察记录并去除或者破坏肉眼能观察到的内膜异位病灶,分离粘连以到达正常的解剖结构,行r-AFS评分。术后A组于月经第3天行LNG-IUS放置[6],患者排空膀胱,常规消毒后行妇科检查以确定子宫情况如大小、位置、宫颈口方向,宫颈钳夹起宫颈上唇,并使用子宫探针探查宫腔。开启LNG-IUS无菌包装袋,放开并拉动尾丝,使缓释系统在放置管内缓慢进入。观察判断定位块位置,根据宫腔的深度进行适当固定,将缓释系统的横臂在滑块到达手柄的标记处时打开。握持放置器,将滑块在缓释系统完全拉下后放出,将尾丝于距宫颈口2 cm处剪断。在超声监测下判断缓释系统位置合理,消毒宫颈口后取出器械。B组于术后月经第1天予以孕三烯酮口服,2.5 mg/次,且在3 d后予以孕三烯酮第2次服用,保持在之后每周相同两天服用孕三烯酮,连续服用6个月。
1.3观察指标
①血清超敏C反应蛋白(hs-CRP):采集两组患者空腹静脉血5 ml,免疫比浊法检测血清hs-CRP。②血清血管内皮生长因子(VEGF):采集两组患者空腹静脉血5 ml,生物素-亲合双抗体夹心酶联免疫吸附实验检测VEGF。
1.4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7.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以P
2结果
2.1治疗前后两组血清hs-CRP变化水平的比较
治疗后两组血清hs-CRP水平明显下降,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治疗前后两组VEGF变化水平的比较
治疗后两组血清VEGF水平明显下降,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讨论
EMs指子宫的内膜组织生长部位发生改变,而出现在子宫腔被覆内膜和宫体肌层以外的部位[7]。虽为良性病变,但引起盆腔疼痛、月经失调及不孕等并发症,给广大妇女造成了严重的困扰。相关学者针对EMs的发病机制开展研究[8],目前认为采用手术治疗EMs能够取得一定的疗效且得到临床的一致认可,但部分学者认为[9],虽然手术治疗有较高的有效率,但该治疗手段存在一定缺陷。手术采取细胞减灭性的而非治愈性的疗法,具有一定的复发概率,尤其是在保守性手术以后。故EMs的术后继续治疗是相当重要的。就目前而言,国内仍以予以药物口服为主进行EMs的术后继续治疗,口服药物有避孕药、孕激素、达那唑、内美通等[10],口服药物虽有一定的疗效,但其引起的一系列并发症[11]如肥胖、增加、痤疮等使患者难以坚持用药。三烯-19-去甲睾酮的人工衍生物孕三烯酮[12],作为目前后续治疗的常规用药,其作用依靠的机制[13]为抑制卵泡生成激素和黄体生成素释放达到治疗的目的,的确有一定程度的治疗效果,但异位内膜很难清除,故在改善盆腔粘连方面效果不佳。
作为本次研究的主要用药, LNG-IUS的作用机制为其局部的孕激素效应,局部高浓度的LNG抑制子宫内膜合成雌激素受体,减弱血清雌二醇(E2)的作用,降低子宫内膜对血循环中E2的敏感性,强力拮抗内膜的增生作用,使子宫内膜腺体萎退化以及萎缩,抑制血管的增生,达到使子宫体积减少和月经量减少的目的,同时还能减少EMs的术后复发率。LNG-IUS在宫腔内放置后能在5年内缓慢稳定地释放低剂量左炔诺孕酮(20 μg/d),同时由于左炔诺孕酮宫内缓释系统在血循环中的浓度极低,仅为宫腔局部浓度的1/1000,故其对生殖健康没有影响。文I报道[14],hs-CRP水平在各种组织损伤以及某些原因引起的炎症反应中会明显升高,可作为非特异性的炎症标志物。且糖蛋白VEGF首先分离于肿瘤细胞的分泌物中,在肿瘤血管生成方面起到相当重要的诱导作用。据近年来学者分析[15],EMs患者和子宫腺肌病患者的子宫内膜相较于正常的子宫内膜而言,其血管的形成活性、密度以及表达程度都有显著的增加。患者子宫内膜血管内皮生长因子水平的降低,能够促使子宫内膜的萎缩,加快病灶坏死,有利于提高治疗效果,降低EMs的复发率。
本研究通过观察比较两组患者6个月后血清hs-CRP 和VEGF水平的变化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认为在降低炎症因子和血管内皮生长因子水平方面,LNG-IUS较孕三烯酮具有更显著的效果,在临床上有较好的应用前景。但该研究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如其他相关指标如CA125和激素E2等变化情况也能证实LNG-IUSA应用于EMs术后患者的疗效,进一步增加结果的精确性和分析结论的科学性,使结论具有更高的可信度。
综上所述,认为LNG-IUS在EMs术后患者中的应用能够有效降低炎症因子和血管内皮生长因子水平,取得较好疗效,具有良好的前景。但在今后的研究中还需要进行不断改进,为该药在临床上的应用提供更加完善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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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心医院,辽宁大连 116033
[摘要] 目的 探究与分析腹腔镜手术治疗子宫内膜异位症合并不孕症的临床效果。方法 选取该院自2012年3月—2014年3月收治的子宫内膜异位症合并不孕症患者80例,将其作为临床研究对象,采取随机数字表法分为对照组与试验组,每组各40例。对照组给予常规开腹术治疗,试验组给予腹腔镜手术治疗,比较两组患者的手术时间、术中出血量、留置导尿管时间、下床活动时间、排气时间、住院时间及住院费用,另外观察与对比两组患者的半年妊娠率及1年妊娠率情况。结果对照组手术时间、术中出血量、留置导尿管时间、下床活动时间、排气时间、住院时间及住院费用分别是(80.1±11.9)min、(359.4±97.2)mL、(22.4±3.9)h、(25.1±9.2)h、(37.3±10.2)h、(7.8±1.9)h、(3222.6±419.9)元,试验组手术时间、术中出血量、留置导尿管时间、下床活动时间、排气时间、住院时间及住院费用分别是(39.4±8.6)min、(105.7±44.2)mL、(13.2±2.7)h、(18.1±4.7)h、(27.6±7.6)h、(3.9±1.4)h、(4676.8±508.6)元,试验组较对照组相比,手术时间缩短,术中出血量减少,留置导尿管时间缩短,下床活动时间缩短,排气时间缩短,住院时间缩短,但住院费用有所增加,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对照组术后半年妊娠率为7.5%、1年妊娠率为20.00%、复发率为27.50%,试验组术后半年妊娠率为25.00%、1年妊娠率为52.50%、复发率为5.00%,试验组较对照组相比,半年妊娠率与1年妊娠率明显提升,复发率明显降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采用腹腔镜手术治疗子宫内膜异位症合并不孕症的临床疗效较为突出,相比于开腹手术具有损伤小,术中出血量少,术后恢复时间缩短,加快康复进程等优势,可作为一种微创、高效且具有广泛发展前景的新技术,值得推广于临床应用中。
关键词 腹腔镜手术;开腹手术;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孕症
[中图分类号] R7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742(2014)10(a)-0129-03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子宫内膜异位症作为妇产科临床上一类发病率较高的疾病,呈逐年上升趋势,以生育期妇女作为主要发病人群,常指具有生长功能的子宫内膜生长在子宫被覆面以外的疾病。而据临床研究资料显示,女性不孕症现占全部育龄期妇女10%~25%左右,而这些女性不孕症患者中约有25%~35%的患者均患有子宫内膜异位症的存在[1]。以往临床上主要以传统开腹手术作为治疗首选,但临床效果不佳,不仅易对患者的子宫内膜正常组织造成损伤,同时具有较高的复发率,无法达到令临床工作者满意的目的[2]。为探究与分析腹腔镜手术治疗子宫内膜异位症合并不孕症的临床效果,现该院选取该院自2012年3月—2014年3月收治的子宫内膜异位症合并不孕症患者80例,将其作为临床研究对象,将腹腔镜手术应用其中,具有高效及微创等优点,取得显著临床疗效,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该院收治的子宫内膜异位症合并不孕症患者80例,全部患者均在该院确诊,且签署了知情权同意书,均有生育要求,并于术前对丈夫进行了检查,已排除男方不孕因素,将其作为临床研究对象,采取随机数字表法分为对照组与试验组,每组各40例。对照组年龄在25~37岁之间,平均年龄为(29.8±3.3)岁,病程在2~9年之间,平均病程为(5.7±2.1)年。试验组年龄在26~35岁之间,平均年龄为(27.5±3.1)岁,病程在3~8年之间,平均病程为(4.6±2.3)年。
1.2 方法
两组患者均给予全身麻醉处理,试验组给予腹腔镜手术方法治疗,对照组给予传统开腹方法治疗,其中腹腔镜手术组给予三孔操作方法治疗,对照组给予硬膜外麻醉处理。两组患者在进行手术时均根据子宫内膜异位症病灶累及情况选择手术类型,包括粘连松解、电凝内膜异位病灶、卵巢管整形、卵巢子宫内膜异位囊肿剔除,并于手术过程或手术后3 d进行通液术。术后给予两组患者每周口服2次孕三烯酮胶囊治疗(国药准字:H19980020,规格:2.5 mg),以3个月为1个疗程。
1.3 观察指标
在治疗后对两组患者经不同手术方式后围手术期各项相关指标进行对比,包括手术时间、术中出血量、留置导尿管时间、下床活动时间、排气时间、住院时间及住院费用等,同时对半年妊娠率、1年妊娠率以及复发率进行统计与对比。
1.4 统计方法
采用spss18.0统计软件对该次研究所取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计量资料采取t检验,以均数± 标准差(x±s)的形式表示。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围手术期相关指标情况对比
对照组手术时间、术中出血量、留置导尿管时间、下床活动时间、排气时间、住院时间及住院费用分别是(80.1±11.9)min、(359.4±97.2)mL、(22.4±3.9)h、(25.1±9.2)h、(37.3±10.2)h、(7.8±1.9)h、(3222.6±419.9)元,试验组手术时间、术中出血量、留置导尿管时间、下床活动时间、排气时间、住院时间及住院费用分别是(39.4±8.6)min、(105.7±44.2)mL、(13.2±2.7)h、(18.1±4.7)h、(27.6±7.6)h、(3.9±1.4)h、(4676.8±508.6)元,试验组较对照组相比,手术时间缩短,术中出血量减少,留置导尿管时间缩短,下床活动时间缩短,排气时间缩短,住院时间缩短,但住院费用有所增加,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2 两组患者术后半年、1年再次妊娠以及复发率情况对比
对照组术后半年妊娠率为7.5%、1年妊娠率为20.00%、复发率为27.50%,试验组术后半年妊娠率为25.00%、1年妊娠率为52.50%、复发率为5.00%,试验组较对照组相比,半年妊娠率与1年妊娠率明显提升,复发率明显降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3 讨论
子宫内膜异位症为妇产科较为常见的一类疾病,发病率较高,常诱发患者出现不孕等情况,对其生理及心理带来了不同程度的伤害[3]。有报道认为,子宫内膜异位症并发不孕症的概率可高达40%~60%,尽管该病的发病机理并未完全明确,但目前临床上主要采用传统内科药物治疗以及手术治疗为主,但经大量临床数据证实,内科药物治疗效果不佳[4]。而手术治疗主要分为开腹术以及腹腔镜手术两种。现主要针对两种手术方式对子宫内膜异位症并发不孕症的治疗效果进行分析与探讨。
在研究中我们发现,对于子宫内膜异位症合并不孕症患者的治疗目的不仅要求缓解临床症状,更重要的是需要恢复此类患者的生育功能,主要是通过采用手术对病灶进行及时的清除,将出现粘连的组织进行分离,并对病灶进行灼烧,同时重新建立盆腔正常解剖结构,以此达到受孕目的[5]。该次研究结果显示, 试验组较对照组相比,半年妊娠率与1年妊娠率明显提升,复发率明显降低(P<0.05)。结果提示,采用腹腔镜手术治疗子宫内膜异位症合并不孕症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妊娠几率,同时降低复发风险。另外,据吴瑞芳[6]于2006的研究结果并合并该次研究过程发现,相较于传统开腹手术来说,腹腔镜手术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①腹腔镜具有较为广泛的手术视野,能够对腹腔及盆腔的整体情况进行清楚观察,能够发现在开腹手术中易于忽略的细小病变。②操作起来不仅精确且简便,能够将病灶进行彻底清除,避免出现术后粘连等情况。③切口较小,对周围组织损伤较小,缩短康复时间。④对于盆腔内不良解剖位置予以纠正,减少存在于腹腔液中的活性物质,提升再次受孕的几率[7]。研究结果显示,试验组较对照组相比,手术时间缩短,术中出血量减少,留置导尿管时间缩短,下床活动时间缩短,排气时间缩短,住院时间缩短,但住院费用有所增加(P<0.05)。
结果提示,采用腹腔镜手术治疗子宫内膜异位症合并不孕症的围手术期各临床指标明显优于传统开腹手术[8]。此外,大量研究表明,患有子宫内膜异位症的患者均伴有内分泌系统及功能异常,较为常见的疾病类型包括卵巢功能异常、高泌乳素血症、黄体功能不足等,此类疾病均可导致不孕症的发生[9]。因此,对于子宫内膜异位症患者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至关重要,以此改善患者的身体健康及不良心理状态[10]。
综上所述,采用腹腔镜手术治疗子宫内膜异位症合并不孕症的临床疗效较为突出,相比于开腹手术相比具有损伤小,术中出血量少,术后恢复时间缩短,加快康复进程等优势,安全性较高,可作为一种微创、高效且具有广泛发展前景的新技术,临床应用价值较为突出,值得推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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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腹腔镜手术;开腹手术;子宫内膜异位囊肿;不孕症
[中图分类号] R71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5)09(a)-0108-03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clinical effect of laparoscopic surgery and laparotomy in the treatment of endometrial cyst combined with infertility. Methods 85 patients suffered from endometrial cyst combined with infertility from September 2011 to September 2012 in our hospital were selected and divided into the laparoscopic surgery group (n=45) and the laparotomy group (n=40) according to different surgical methods.The remission of symptoms including dyspareunia,dysmenorrheal,pelvic pain,menstrual disorders,etc. after surgeru in two groups was compared.Pregnancy rate and pregnancy time after surgery were calculated during follow-up visits. Results There was no statistical difference in remission rate of symptoms like dysmenorrheal,dyspareunia,pelvic pain or menstrual disorders (P>0.05).The total pregnancy rate after surgery in the laparoscopic surgery group was 64.44%,which was higher than 42.50% in the control group,with significant difference (P
[Key words] Laparoscopy;Laparotomy;Endometrial cyst;Infertility
近年来,我国子宫内膜异位症的发病率明显上升,达到10%~15%,而子宫内膜异位症易引起子宫内膜异位囊肿,其中约有30%的患者会累及双侧或单侧卵巢而引起不孕症[1]。目前,子宫内膜异位囊肿并发不孕症的患者临床上可选择药物保守治疗或手术治疗,其中腹腔镜手术是子宫内膜异位囊肿的主要治疗手段,具有微创、恢复快、手术后粘连轻等优势,而这些对不孕症患者术后顺利妊娠具有重要意义[2]。本研究选取本院的子宫内膜异位囊肿并发不孕症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分别给予腹腔镜手术与开腹手术,比较其效果。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1年9月~2012年9月本院收治的85例子宫内膜异位囊肿并发不孕症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其中原发性不孕50例,继发性不孕35例。术前排除配偶异常等因素引起的不孕,经输卵管通液或促排卵无效;临床表现为下腹痛、直肠刺激症状、痛、痛经、月经紊乱等,查体可在后穹隆或子宫峡部、附件区触及痛性结包块;两侧输卵管检查正常。排除输卵管阻塞性不孕,排除心脏病史、糖尿病史、肝肾功能异常、血常规异常以及半年内服用激素类药物者。根据手术方式的不同将入选患者分为腹腔镜手术组(45例)和开腹手术组(40例)。腹腔镜手术组的年龄为(27.9±1.8)岁;不孕年限(3.8±0.9)年;临床分期(根据1985年美国生育协会修整的R-AFS分期法对子宫内膜异位囊肿进行分期):Ⅱ期18例,Ⅲ期18例,Ⅳ期9例。开腹手术组的年龄为(27.1±2.2)岁;不孕年限(3.7±0.8)年;临床分期:Ⅱ期16例,Ⅲ期15例,Ⅳ期9例。两组的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手术方法
两组均在月经干净后3~7 d进行手术,术前完善各项辅助检查,排除恶性肿瘤、阴道炎等,实施阴道、肠道准备。腹腔镜手术组采用STORZ腹腔镜器械,患者取头低臀高位倾斜30°,在脐轮下缘穿刺气腹针形成人工气腹,并维持腹腔压力;在脐轮位置放入腹腔镜探查通道及操作通道,探查大网膜、腹膜、肠管、子宫及其附件等,确定是否有粘连、异位病灶等,并根据探查所见对患者进行子宫内膜异位症分期;全面探查腹腔后超声刀游离直肠肠管、子宫与卵巢、输卵管等盆腔间的粘连,恢复其解剖结构。卵巢囊肿者给予保守性剥除手术。开腹手术组在开腹后电灼子宫内膜,卵巢子宫内膜异位囊肿剥除时先抽吸囊液,再缝合止血。辅助进行盆腔粘连松解术以恢复输卵管及卵巢的解剖结构。两组术毕后均使用甲硝唑经生理盐水稀释后反复冲洗,采用防粘连剂预防术后粘连,并给予亮丙瑞林(天津武田药品有限公司,国药准字J20090036)巩固治疗。术后随访6~18个月,确定妊娠情况。术后18个月仍未成功妊娠者给予其他辅助生育治疗。
1.3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7.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P
2 结果
2.1 两组症状缓解率的比较
两组的痛经、痛、盆腔痛、月经紊乱等症状缓解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表1)。
2.2 两组总妊娠率的比较
腹腔镜手术组术后的总妊娠率为64.44%,显著高于对照组的42.50%,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子宫内膜异位症是指内膜细胞种植在不正常的位置而形成的一种女性常见妇科疾病[3]。内膜细胞本该生长在子宫腔内,但由于子宫腔通过输卵管与盆腔相通,因此使得内膜细胞可经由输卵管进入盆腔异位生长[4]。目前关于本病的发病机制有多种说法,其中普遍认可的是子宫内膜种植学说[5]。此外,子宫内膜异位症的发生还与机体的免疫功能、遗传因素、环境因素有关[6]。子宫内膜异位症也是常见的不孕症诱因,有效治疗子宫内膜异位症并发的不孕症对有生育需求的患者非常重要[7-8]。
子宫内膜异位症并发不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异位部分子宫内膜种植引起盆腔严重粘连,影响输卵管的蠕动、摄取卵子和运输受精卵功能,而卵巢异位子宫内膜还会影响卵子生成[9];②体内免疫系统在识别异位子宫内膜后产生抗体、细胞因子,影响活性,干扰受精过程[10];③异位子宫内膜还会导致黄体功能不足,引发不孕症[11]。
对于子宫内膜异位囊肿合并不孕症患者,虽然药物治疗能缩小异位病灶,但不能松解粘连,难以根除病灶[12]。子宫内膜异位囊肿并发不孕的治疗原则应包括减灭、消除病灶,减少复发和促进生育,根据患者病情差异选择药物治疗或手术治疗[13]。目前,腹腔镜手术已成为子宫内膜异位囊肿的首选疗法,其优势在于创伤小、恢复快、出血少等[14]。腹腔镜对子宫内膜异位症并发不孕治疗具有明显优势,具体表现如下:①创伤小、出血少、手术时间短、恢复快;②可放大病灶,术野更加清晰、显露更好,有利于清除开腹手术中难以发现的微小病灶和恢复盆腔解剖结构,手术更加彻底,术后复发率更低,还能避免损伤其他盆腔脏器,从而减少术后粘连的可能性,整体提高患者术后妊娠结局[15];③腹腔镜可将诊断、治疗集为一体。有研究显示,在腹腔镜下内膜异位囊肿剥除术中可以更彻底地冲洗外流囊液,这对预防术后复发和感染都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结果显示,腹腔镜手术组的各症状缓解率与开腹手术相近(P>0.05),但其术后18个月内的总妊娠率达到64.44%,显著高于开腹手术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综上所述,与传统开腹手术相比,腹腔镜手术不仅能达到同样的症状缓解率,还能有效提高术后妊娠率,且术后6个月内妊娠率最高,整体临床效果更佳,可作为子宫内膜异位症并发不孕的首选治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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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标设计单一、局限化
对教学目标有了基本的定位之后还应该有对目标的基本阐述。美术类人文课程的设立旨在教育学生对视觉艺术的看法和思考,同时参与对其批判和讨论等活动;音乐相关课程的设计目标是向学生渗透更丰富形式的东西方音乐,培养学生对西方音乐的欣赏能力,并熟悉西方音乐管用手法。语言类课程的设计目标是提高学生的文字敏感度和文学素养。
2.课程内容单一
目前看来,国内公共艺术课程涉及面不够宽,对艺术学科知识内容的关注过度,对跨文化、跨学科内容和国际普遍关注课题的引入不足,导致艺术课程结构不合理,不够独立。国内目前公共艺术课程主要包括文学、艺术、绘画、戏剧、舞蹈、雕塑、影视等几大块,以此作为主体框架,主要内容包括艺术学科理论、艺术实践两方面,同时还包括一些艺术相关跨学科内容。
3.教学模式不明确
教学方式比较少,手段单一缺乏,深度不够。国内的公共艺术教育和国外相比存在着理念上的落后和手段上的不足。相关资料显示,哈佛大学的授课讲求个性化,讲究在授课过程中重视学生的个体差异,鼓励教师各抒己见各尽其才,采取丰富多样的教学形式。例如对话方式、启发方式等。哈佛的公共艺术教育理念认为教师的职责不是讲授,而是维持热烈积极的讨论。教师可以和学生一起就课题各抒己见,自由平等的提出自己的观点,逐渐澄清辩证的过程,逐渐发现谬误,接近真理。而国内的高校公共艺术教育理念主要停留在讲授和讨论相结合的方式,只有在一些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中才会采取实验操作的方式,教学除了采用传统音像设备之外,对多媒体的应用也较为理想。
4.课程评价体系构建不完善
我国相关学者在2005年提出了档案袋评价方法,通过把学生的艺术作品、意念来源、探索过程和图像资料等整理手机,对学生学习进行整体的评价。一些高校则采用了通过考勤、讨论、作业、考试等多种指标相结合的综合考察体系,通过多种指标的结合决定学生的学习成果。
二、国内高校公共艺术课程体系改革趋势
国内的公共艺术教育咋经过了同国外先进教育体系的对比之后发现了自身的不足,并且通过一系列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国内的公共艺术体系改革拥有一些共同的趋势和特点。
1.课程更加丰富
随着对艺术内涵的丰富理解,艺术的种类也更加多样化,和生活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艺术课程的门类也逐渐被充实,《审美教育导论》《书法与篆刻》《京剧艺术欣赏》等即包括传统艺术,也包括新型艺术门类的综合性课程被加入到公共艺术教育课程体系中。近年来清华大学的艺术类课程从40门增加到了86门,涵盖了包括音乐、美术、舞蹈、艺术实践、表演、传统艺术等各个方面,对学生的艺术课程的分数要求也越来越高。
2.课程综合性越来越强,联系逐渐紧密
艺术课程的综合化体现在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开始强调把不同的艺术门类、文化、科学等综合起来,强调艺术和科学之间的相互改造、融合,并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提高学生对多文化和多种艺术之间深远联系的理解。
3.课程体系的多元化、人本化和开放化
培养目标的转变影响了传统课程评价体系的准确性,评价体系开始向着多元化多样性发展,与此同时开始强调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强调学生通过自己获得知识的传递和个性的培养。现代艺术教育的精神核心就是开放性,大学公共艺术教育保持了现代艺术的这个特点,从校内做起,加强了各个学院、班级、个人之间的交流,同时还对校际的交流互动进行了加强,通过交流,为年轻人提供碰撞出艺术火花的机会。
三、大学公共艺术教育课程体系建设
1.课程目标的建设
课程目标是学校教育工作的核心,在正确的课程目标引导下才能实现课程教育的目的。普通高校的公共艺术教育目标的确立需要以什么教育为核心,着重培养学生感受和鉴赏艺术的能力,帮助学生培养健康向上的审美观念。课程体系的构建一定要紧紧围绕着这个公共艺术教育的初衷,对课程的选取、顺序、对大学生涯贯穿等问题都要进行认真的考察论证,这样才能保证课程符合公共艺术教育的根本目标。
2.课程标准的设定
课程设置需要拥有相对的课程标准和要求,只有这样才能识别教育目标是否得到了完成。课程目标的确立需要结合大学生的特点和学生审美的客观规律,着重体现审美体验和艺术鉴赏的能力和价值、思维创新、个性发展价值等教学目的。
3.课程结构的建设
高校大学生艺术修养参差不齐,大部分学生的艺术教育属于是“补课”,针对这种情况,进行课程结构的设定需要从普及层次和提高层次、理论和实际教学等几个层面考虑,抓基础,重普及,加大适合低年级大学生的课程,同时注重循序渐进,对课程进行阶梯式设计,实现学生的逐步提高。
4.发挥实践课的作用
实践教学是普通高校公共艺术教学中的重要步骤,通过实践课为每一位受到艺术品感染,希望进行自我创造的学生提供了创作和展示的空间,使每一位学生都清楚的认识到了自己的位置,通过开设艺术表演、合唱、演奏、绘画、手工等课程,为每一位学生提供实践的舞台,帮助学生在实践中体会艺术创作的艰辛和坚持,真实的感受艺术家为了艺术创作所需承受的心理压力和生活折磨,从而对艺术品的伟大与崇高认识更加深刻。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