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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安全执法;煤矿;执法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的今天,安全生产问题越来越突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对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障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市、县、乡三级安全监察执法网络逐步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迫切地摆在各级安监组织面前。各地虽然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有益的尝试,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类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规范运行。中国是一个产煤大国,煤炭在中国占有重要的地位,但如何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对煤矿安全生产方面进行执法,至关重要。
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行为中的重要方面,它有广义的行政执法和狭义的行政执法之分。
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所有的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动中遵守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它可以发生在抽象和具体的行政行为之中。管理,这就属于广义行政执法中采取的抽象行政行为,该行为的指向不是特定的具体对象。
狭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具体对象或案件的活动,它一般只能发生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如,县安监局对某煤矿企业违法生产依法检查并给予罚款530000元的处罚,这就属于狭义行政执法中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的指向必须是特定的具体对象或案件。
根据我国行政法的要求,无论是广义的行政执法,还是狭义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的主体、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煤矿是高危行业,每年的事故死亡人数和事故起数是非常高的,作为基层的煤矿执法人员,正确的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日常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是非常重要的。如何正确的执法,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的一部专门针对安全生产领域的具有很强区域性的法律,要求必须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是安监总局的专门针对煤矿的一部具有很强操作性的法规;其它的如《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必须掌握。
2.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原则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程序合法、证据确凿、依据正确;(3)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5)正当程序;(6)监察、服务、高效便民;(7)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8)教育与惩罚相结合;(9)以人为本。
3.煤矿安全生产执法中的存在的不足
3.1先调查后立案
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这一条是行政机关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取证的前提。立案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举报材料、上级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材料等),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两人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但是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常常是发现案件后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待案件事实清楚、取证结束后才填写立案审批表,这就导致虽然有立案,但此时的立案是在案件调查取证后进行的,违背了法律设定“立案”程序的本意,使“立案”失去了法律意义,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的。
3.2询问笔录不规范,内容表述不清
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是办案人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而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书面记录,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重要证据。询问笔录制作的质量好坏,将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也是日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可以说,询问笔录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3.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是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客观情况的真实记录,是现场处理和以后进行诉讼活动的原始资料和执法依据,也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因此,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通过对现场的调查,详细记录与违法活动有关的一切情况及活动,并按照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图,必要时可以录像。现场笔录必须写明被调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联系电话及调查的时间、地点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等,对现场情况尽可能用法律术语客观、真实地作记录。不得随意取舍和歪曲,要准确记录与违法事实有关的物品数量、形态,以及违法场所,记录的事实必须“实、简、准、严、全”。被检查单位对检查意见,同意的要表述出“以上内容属实”,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并要签名或捺印。被调查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的,办案人员要在笔录上写明“当事人拒绝签字”字样,并写明拒签的理由,并让在场见证人签字或捺印。最后,办案人员要在笔录末尾分别签名并注明日期。但是有些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时候,往往容易出现以下问题,从而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效力降低或者无效。(1)现场检查笔录过于简单或复杂。(2)现场检查笔录缺少现场照片和现场图,或现场录像加以佐证。(3)不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的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在对涉嫌违法当事人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检查时候,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身份的行政执法证件,才能依法实施检查。未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就是未遵守法定程序,提取的证据就不具备程序合法性,当然也就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3)现场检查记录误作为行政处罚记录。现场检查记录是证据的一种法定形式,只有和其他证据材料相互配合使用,才能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因此,现场检查笔录不应该记载诸如责令警告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情况,否则,就使采集证据的过程变成直接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形成程序违法导致证据无效。(4)不记载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物品或现场实施检查时,对涉嫌违法的物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是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记载的内容之一,但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这一情况的记载,致使现场检查笔录未能反映对现场检查的全过程。所以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被采取措施物品的种类、数量以及法律文书是否当场送达当事人进行详细记载,以反映现场检查的全过程。(5)现场检查笔录没有当事人“以上情况属实”签字确认,也没有当事人拒签的说明,检查笔录末尾,办案人员没有分别签名。
3.4行政处罚告知时间、内容错误,不完整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是行政机关采用一般程序办理行政案件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按照法定告知程序的要求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被处罚人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只有将事实、理由、依据完整、准确的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和主张,并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告知内容不完整或者不正确,那么当事人陈述、申辩就没有目标,其陈述、申辩权利就无法真正实现。实践中,主要问题有:(1)行政处(下转第327页)(上接第289页)罚告知的时间超前或滞后。准确的告知时间,应该是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上,承办科室拟作出处罚之后,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告知。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是在其他证据尚未收集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之后马上进行告知,二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才进行告知,这样做就是程序违法。(2)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也未做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权利。而有的执法人员却往往忽视时间的概念,例如:告知时间为2007年8月6日,而在9日就作出了行政处罚,未达到法定时间的三个工作日;还有的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以后,为了尽快完事,当即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要求处罚,有些执法人员为了尽快结案,也就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当日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从而造成了程序的违法。(3)违法事实部分告知不完整,过于简单。事实应包括何人、何时、何地、何具体违法行为、何危害后果。(4)适用的法律法规告知错误。一是法律法规名称不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等,二是适用的条款不具体,没有细化到条、款、项、目,或者用“有关规定”等笼统的表述代替;(5)告知适用的法律依据与行政处罚实际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对应。(6)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7)处罚告知笔录无当事人签字确认。
3.5送达程序不规范
(一)检查时间:
2011年4月、6月、9月、11月的下旬。
(二)检查内容:
1、查矿山企业复产验收情况;
2、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设施及安全条件;
3、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重点是生产现场的管理情况;
4、火工品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5、安全标准化企业的前期准备情况;
6、打击违规和非法生产情况。
(三)检查方式:
县区局检查,市局督查。
(四)有关要求:
1、各县区对复产验收工作开展“回头看检查”,发现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或未严格执行复产安全措施的,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
2、各县区内的所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全面进行自查自改,县区局在4月、6月、9月、11月每月的15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局监管科,市局在20日后进行全部督查。
3、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隐患及时下发相关执法文书,重大隐患立即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不到位的不得生产。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有效防范、减少事故为目标,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三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章生产行为,突出重大隐患排查整治,确保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稳定好转,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
二、整治目标
(一)对全县所有矿山企业逐一进行排查摸底,逐一查清所有采矿点的基本情况,全面了解和掌握矿山企业开采现状和存在问题;
(二)依法界定合法和非法矿山生产企业,对合法矿山要依法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对非法违法矿山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
(三)对已关停的非煤矿山,要落实关闭措施,吊销相关证照,确保关闭到位;
(四)依法界定合法和非法矿山建设企业,超期建设的要在办理延期手续后方可建;
(五)通过专项整治,实现全县境内无证非法生产“零控制”目标;使越界采矿、一证多口、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面治理,违法案件得到有效查处;破坏矿山生态环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矿山布局不合理现状得到彻底改善;行政监管动态监测逐步到位;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明显好转。
三、整治重点
(一)无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和以采代探的;
(二)证照到期未办理延期手续或无视关停指令仍在采矿的;
(三)超出许可范围一证多口、多点、多套生产设备采矿的;
(四)超出批准矿界范围采矿的;
(五)非法转让、出租采矿权的;
(六)不按时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七)未依法签订矿山救护协议和参加工伤保险及足额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
(八)“三炸”物品购买、管理、使用不符合要求的;
(九)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十)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的;
(十一)未履行或落实矿山项目建设“三同时”审批手续的;
(十二)在建设期内从事违法生产活动和建设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从事非法建设的;
(十三)井下作业无机械通风设施或提升系统未经检测合格的;
(十四)无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十五)尾矿库无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使用的;
(十六)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事故应急预案未建立健全的;
(十七)劳动用工不规范、劳动防护用品配置不到位的;
(十八)对政府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
四、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从4月10日开始到6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4月10日—4月25日)
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整治方案,召开专题会议,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全县上下形成支持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氛围。
(二)排查摸底阶段(4月26日—5月5日)
1、对私挖滥采易发区、盲区、死角进行拉网式排查;
2、对全县已确定关停的19家矿山的关停情况进行摸排;
3、对具备开采条件的矿山生产现状进行逐矿、逐点摸排;
4、逐矿填写《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调查摸底登记表》,逐一查清存在问题,拟定处理意见。
(三)依法处理阶段(5月6日—6月15日)
1、对无证私开的矿点,要立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查封采矿设备,组织对非法采出的矿产资源量进行取证和认定,依法处置到位。
2、对确定关停的19家矿山企业,目前关停尚不彻底的,由所在地乡镇(场、区)政府(管委会)监督落实关停措施,督促关停到位,并报县政府相关部门验收。
3、对证照到期的矿山企业,相关部门一律下达《责令停止生产通知书》,企业在未办理有关证照延期手续前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以无证生产(经营)论处。
4、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从事生产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退回到本矿界范围内,由有关监管部门明确四至,埋桩划界。对屡整屡犯、边整边犯的,吊销有关证照,列入关闭对象。
5、对未经发证机关批准,未依法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私自转让采矿权的,未按照采矿权出租转让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行政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证照。
6、对非法购买、储存、使用“三炸”物品的矿山企业,公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查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的,按照相应的处罚依据处罚到位。
8、对不按时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未依法签订矿山救护协议、参加工伤保险和足额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要责令其限期落实到位。
9、对违反劳动用工制度、非法雇用童工、劳动防护用品配置不到位、违反劳动纪律的企业,要按照法律程序严厉查处。
10、对停产(业)整顿的矿山企业,要立即停供并清收库存的“三炸”物品,强制性切断电源停止生产。
11、对新、改、扩建矿山建设项目未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或处于“三同时”建设期非法从事采矿活动的,要责令其停产,并依法处置到位。
12、对尾矿库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非法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
13、对非法违法采矿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违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检查验收阶段(6月16日—6日30日)
对符合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复工验收制度,开工前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乡镇(场、区)政府(管委会)签字、县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本次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行动时间紧、目标明确、任务具体。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成效,县政府成立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专班,以扎实的工作作风、负责的工作态度,认真摸排,积极整改,确保不留死角,不留隐患。
[关键词]煤炭开采 不安全行为 控制 安全意识 创造条件
[中图分类号] TD7 [文献码] A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4-61-1
0引言
煤是我国国民经济需求的重要能源之一,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煤炭开采的规模和范围也越来越大,开采的深度也向深部开始延伸;虽然当今煤炭开采的各类规程、规范逐步趋于完善,事故率有所下降,但煤炭开采的安全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从人、物、环境等方面深入分析事故率变化原因,降低煤炭事故率极其关键。
1煤炭事故率变化原因分析
分析事故率变化的原因是什么,很显然应从人的因素、物的因素和环境的因素进行考虑。人发明生产了供生产的物,人要适应环境和克服环境的负面影响,煤矿的安全生产要靠人来操作,我们已经通过大力的煤矿安全监管,提高煤炭开采机械化程度,煤炭的资源整合等大大降低了煤炭开采的事故率,但我们听到更多的是事故的原因:违章甚至违法作业、违章指挥、人员熟练程度低及技能水平低、明知故犯、盲目生产、粗干蛮干等等;人的行为在煤矿事故率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以下我们就来共同探讨如何控制煤矿生产中的不安全行为。
2控制煤矿不安全生产行为的方法
可以这样认为,不安全行为产生的根源在于人的意识,而由此产生的错误的行动就形成了不安全行为,人的意识和行为是受周围环境和工作条件影响的;因此控制煤矿生产中的不安全行为要增强人产安全意识;责权清晰及安全互动;要从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良好的工作氛围等方面做起。
2.1增强人的安全生产意识
个人认为通过增强人的安全意识来控制煤矿生产中的不安全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最大限度的消除人的错误的安全意识。只有将人的错误的安全意识控制住使其得不到实施才有可能确保行为的安全。因此这就要通过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人的人的安全识别能力,不断加强人的自主保安和安全重视意识,尽量避免生产中的不安全行为;生产不再具有盲目性,不再有那么多的错误生产习惯,一两次的侥幸过关,不代表永远可以侥幸生产,在抓生产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做到安全第一;只有这样才不会有更多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盲目指挥、盲目作业、错误的习以为常作业等。
(2)发挥人的煤矿安全生产行为主动性、创造性。加强人的安全行为的主动性、创造性要从工人、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及实际控制人的主动意识抓起,要们使大家真正做到首先重视安全生产的同时,还要发现和改进、创造加强安全生产的新思路、新方法,要在生产过程中善于积累和分析,吸取好的经验,引进先进的设备,抛弃坏的习惯和工具,要在安全生产中来不断的总结,在不违反规程规定的前提下不断探讨、研究出利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做法、小的技术革新、小型设备器具的改造等,并逐步评价实施应用于生产当中。
(3)增强人的安全意识还应做到加强安全果断性。如果某种安全行为可能带来安全事故或者某种外部因素可能形成安全事故,在判断时一定按能带来安全事故处理,需立即采取安全治理措施或防范措施,以预防、制止事故的发生。比如某煤矿对瓦斯超限问题盲目怀疑是瓦斯探头故障,以致于在撤人问题和想采取安全处理措施上犹豫不决,错误判断,延误了事故预防和治理、甚至抢救的大好时机,始终的错误认为、错误的决定与犹豫意识形成了瓦斯爆炸、一氧化碳严重超标,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试想如果不去犹豫和怀疑,不去冒险,直接采取安全处理措施,后果可能不会如此糟糕与惨痛,不安全行为不会发生也可能不会造成事故。
2.2责权清晰,加强安全互动
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重要的是还要做到安全责任清晰;只有这样才会各负其责抓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不要以安全职责做形式,实际安排了却不履行职责,工作不条理,较杂乱无章,这样可能形成对安全生产的应付和形式,表面清晰实际混乱的假象,对安全生产形成人的行为隐患。再者控制人的不安全举动和做法行为还应加强部门间配合,人员的互相提醒工作,加强团结。
2.3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工作氛围
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人的不安全行为的产生,激发了人的我要安全的安全意识,从而降低了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首先是讲吃、住行等人的基本需求的优化,再者就是要注重煤矿安全配备及工作场所的优化,其次人的利益环境包括福利、劳保、工资方面的优化、矿山工作氛围环境的优化了。
良好的工作环境给人的是积极向上的感觉,人的行为趋于调节优化,不致于安全弦过度长时间紧绷,行为意识紧张,一触即发,不易产生不安全行为;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人与人之间相处更加融洽,不再有多的议论和报怨,甚至报复心理;取而代之员工产生的是员工工作轻松、有规律、无大的安全压力、我要好好工作,我要对得起老板和企业的满足感,员工的安全工作热情及效率大幅度提高,制约或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人的不安全行为的产生根源,大大降低了企业的事故发生概率。
2.4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地域针对性
此外,个人认为煤矿生产的不安全行为还应根据地域和行业特点、开采层位特点做好重点防范工作。比如某地区为岩溶喀斯特地貌覆盖的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高原构造含煤区,在充分利用其地貌特征优势的同时,开采煤炭资源更重要的是要根据其资源的特点做好不安全行为的重点防范工作。就要着重针对其构造瓦斯及岩溶充水等做好防范工作,重点加强煤炭工作人员的此类灾害预防意识、辨识能力,针对此类灾害制定科学的防范及治理措施,从而减少错误的安全生产行为。要相信高瓦斯的普遍性,煤与瓦斯突出的区域性,要用切实的工作和数据来下最终的结论;岩溶区附近开采必须加强探放水工作,岩溶水具有不均一的含水特点,且大部分受季节性影响较为明显,从业人员在此类地区工作要重点熟识煤与瓦斯突出及透水预兆的学习,提高灾害辨识能力,避险能力。因此,针对地域和区段性的重点不安全行为防范是要贯穿设计、入井、生产全过程的。
【关键词】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方法;途径
近年来,随着煤矿业科学技术的发展,煤矿的安全事故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是,由于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不高,使得很多煤矿依然存在着安全隐患,安全管理事故层出不穷等。我们需要对煤矿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进行调查分析,进而提出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方法和途径。
1.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
1.1缺乏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体系
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体系能够确保煤矿在生产的过程中按照国家和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和规范进行生产,有效地杜绝生产过程中安全隐患的发生。但是,在现在的煤矿生产缺乏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体系,这一体系的缺乏使得煤矿的安全生产过程中监督不严密,监督工作难以切实有效地落实,监督难以真正发挥作用等。[1]首先,煤矿现有的监督人员不能够保证煤矿可以按找国家的相关要求设置安全管理监督体系,完成安全管理监督任务。也就说,目前,我国煤矿数量较多,而现有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人员数量远远不够,不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任务。其次,现有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体系难以实现事故的预警。我们对煤矿进行安全管理监督,就是要实现对安全隐患的排除,从而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但是现有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体制很难预判生产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的隐患,而大部分的煤矿事故都是由这部分隐患引起的,所以,很容易造成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体系的失察。最后,垂直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体系设置不科学。科学的垂直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体系能够保证对监管部门政策进行高效实施,同时能够及时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实现基层矿企与管理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但是我们现在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体系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使得我们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体系在监察的过程中工作不力,在利益的博弈之中会对相关问题进行瞒报等,使得监督失效。
1.2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技术落后
安全生产管理技术落后也是煤矿安全问题频发,煤矿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虽然近年来我国对产能不足的小煤矿进行了淘汰,整改等,但是很多中型乃至大型的煤矿依然存在生产技术不够先进,安全生产管理落后的现象,给煤矿的安全生产造成了很大的制约。在很多煤矿的生产过程中,只是为了追求眼前利益,而大肆进行煤炭开采,而没有及时进行设备更新等,老旧的设备在生产的过程中很容易造成安全隐患,诱发安全事故。其次,整个管理技术落后。很多煤矿对管理技术不够重视,使得管理技术较为落后,管理效率低下,导致安全事故频发。[2]
1.3煤矿从业者的素质不高
煤矿从业者素质不高是引发安全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煤矿工作本身的危险性,很少有高学历的人才原因选择从事煤矿企业的一线工作,煤矿企业只能找到一些下岗工人或者学历不高的年轻人,这样的从业人员结构状况造成煤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底下,从而引发了煤矿事故的频发。首先,煤矿从业者缺乏安全生产和保护自己的技能。很多煤矿从业者在工作的过程中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也引文没有接受系统的安全生产、逃生以及自我保护方面知识的培训,缺乏自我保护能力,这使得他们没有办法保障生产的安全进行,并且,在煤矿事故发生后,也缺乏足够的逃生知识以及自我保护技能。其次,煤矿长年缺人使得很多煤矿工人超负荷工作。这样的超负荷工作一来使得他们没有办法接受安全培训,二来也容易因为疲劳发生安全事故。
2.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方法
2.1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体系
我们要想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就必须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体系,只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体系,才能够保障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科学监督。我们可以通过现代信息技术的使用使得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体系的科学合理性。通过传感技术的利用来对煤矿的生产状况进行动态监控。将各种信息实时传往个个管理部门,实现对煤矿的有效监控,避免信息监督中出现的各种人为产生的瞒报和不合理现象。
2.2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技术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技术的提高能够有效地提高煤矿的安全性,通过采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技术进行井上和井下安全监控,能够有效地提高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从而大幅降低煤矿的安全隐患。通过采用煤矿安全智能监控系统能够有效地井下的情况进行监控,及时排除隐患等。通过建立人员安全监测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地对进入井下的人员进行监控,高效便捷地避免危险物品带入井下等,提升整个煤矿的安全度。
2.3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素质
煤矿从业人员的素质对于整个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他们的素质状况决定着安全管理条例能否被认真地执行,决定着能否实现安全高效地生产,决定着能否在发生事故时采取正确的措施进行自救等,所以我们一定要通过各种措施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素质。首先,设置进入门槛,从源头上实现对煤矿从业人员的素质控制。通过提高从业门槛,对从业人员的学历、身体素质等进行控制,能够有效地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提升其文化程度。[3]其次,加强对没空从业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对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能够不断地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素质能够有效提升其对安全管理条例的理解和行为能力,有效提升其应对安全管理事故的能力等,有效减免安全管理事故的发生。最后,对井下工作时间进行控制,避免因为超负荷工作引起安全事故。
3.结语
综上所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对于煤矿的安全生产极为重要,我们需要通过各种途径不断地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避免煤矿安全管理事故的发生,最后实现煤矿安全生产效率的提高。 [科]
【参考文献】
[1]汤世平.深化认识,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不放松[J].科技风,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