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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本法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某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其持有期间内,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始终保持按其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方法。
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其判定的标准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力大小以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变动能否可靠计量。
(一)形成于企业合并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达到可以实施控制的程度
实施控制表现为两类情形:一是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二是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虽然不足50%,但通过协议或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而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即母子公司间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日常记账适用成本法。
(二)形成于非企业合并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就控制力度而言,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适用成本法
共同控制,表现为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含20%),50%以下表决权资本,且仅当投资各方一致同意时,被投资企业相关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方可成立,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属于合作经营,并能在决策表决上一票否决。
重大影响,有两类情形:一是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含20%)表决权资本,其否决选择并不一定导致被投资企业相关财务和经营提案的搁浅,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属于联合经营、参与决策;二是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虽然不足20%,但在重要权利、经营管理机构人员的派驻、技术的提供、经营决策的制定等方面的参与度将影响被投资企业的正常运行。
可见,成本法通常适用于投资控制力强弱的两端,前者与控制型股权投资的经济实质吻合,并更多的是从防范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角度考虑;而后者则体现了重要性原则的应用。
二、成本法的另类会计处理技巧
正常情况下,投资企业的投资生效后取得的投资回报表现为两个层面,一是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二是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而这两项获益数额往往并不一致,成本法核算的总规则是:当某项投资使得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出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的部分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以前留存收益积累的无偿分享,应视为该项投资代价的减少,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即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在以后年度再进一步进行初始成本冲减额的补充登记或转回。因此,在目前的成本法会计处理中,焦点都集中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冲减或转回额的确认上。实际上,投资企业关注的是被投资企业各年度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到底有多少是企业真实获得的投资收益,以下的处理方法即是以投资收益的确认为核心进行的。其步骤为:
(一)进行账务处理的时间
只有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才进行当期投资收益的确认。在年度末不论被投资企业当年是否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出现了净资产的其他增减变化,投资企业均不进行账务处理。仅当投资双方形成母子公司而应编制合并报表时,才需要按权益法进行相应的报表项目调整。
(二)确定“应收股利”科目的入账金额
按当期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借记“应收股利”科目。
(三)确定“投资收益”科目的入账金额
1.计算两个累积数:一是投资后至本次宣告日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累积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以下简称为累积分得股利);二是投资后至上年末被投资企业累积产生的净利润中投资企业应享有的份额(以下简称为累积享有收益)。其中:
累积分得股利=∑投资生效后历次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持股比例
累积享有收益=∑投资生效后投资企业产生的净损益×持股比例
若累积享有收益计算结果为负数,则为投资企业累积应承担的损失;若投资生效期间不足一个会计年度,则应按投资实际发挥效用的时间对相应年度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进行折算。
2.将上述两个累积数进行比较,按谨慎性原则不高估收益的要求,以两者中较小者确定截至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日该项投资实际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损失总金额,即累计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
3.将确定的该项投资累积投资收益或亏损额与前一期确定的累积投资收益或亏损额相比较,以此确定当期“投资收益”科目的登记数额和借贷方向。
(四)根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规则推定当期“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冲减或转回额
三、案例解析
2002年1月1日,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每股3.8元的价格购入F公司每股面值1元的普通股80万股作为长期投资,并支付交易税费16 000元。该项投资占F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F公司为一家未上市企业,其股权不存在活跃的市场价格,也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可靠确定其公允价值。鉴于此,华联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2002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0元。2002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500万元;2003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5元。2003年度,F公司报告净亏损260万元;2004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0元。2004年度,F公司继续亏损60万元,未分派现金股利。2005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200万元;2006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8元。2006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400万元;2007年3月15日,宣告分派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2元。2007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100万元;2008年2月25日,F公司宣告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6元。2008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950万元;2009年2月20日,F公司宣告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5元。(资料引自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的《中级财务会计》一书中的例5-42,文字部分略有改动,以方便读者进行成本法两种处理方法的比较、验证。)
华联公司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2002年1月1日,华联公司购入股份。
因交易税费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故该项对F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800 000×3.8+16 000=3 056 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 3 056 000
贷:银行存款 3 056 0002.2002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0元。
当期应分得现金股利=800 000×0.20=160 000(元)
因分得股利源于华联公司资金注入发挥效用之前的F公司盈余积累,故此次分得的现金股利均应作为华联公司投资成本的一种收回。
借:应收股利 16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60 000
3.2002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500万元;2003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5元。
当期应分得现金股利=800 000×0.25=200 000(元)
累积分得股利=160 000+200 000=360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15 000 000×2%=300 00(元)
累积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300 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本期累积投资收益-前期累计投资收益=300 000-0=300 000(元)
当期长期股权投资=当期投资收益-当期应收股利=300 000
-200 000=100 000(元),计算结果为正数,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借:应收股利 2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 100 000
贷:投资收益 300 000
若从经济实质的角度,这笔会计分录可解读为截至当期华联公司应享有的净收益共计30万元,而实际获得的现金股利超出了6万元,即“长期股权投资”共应冲减6万元,而前期已经冲减了16万元,故本期应将以前多冲减的10万元还原为初始投资成本。
4.2003年度,F公司报告净亏损260万元;2004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0元。
当期分得现金股利=800 000×0.10=80 000(元)
累积分得股利=360 000+80 000=440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300 000+(-2 600 000)×2%=300 000
+(-52 000)=248 000(元)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
随着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全面引入,新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相关的初始计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根据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要区分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两种。前者又进一步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而取得的两种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付出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而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合并且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新准则关于长期投资取得的初始计量的第二大变化是关于商誉的有关核算。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在对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子公司采用成本核算时。投资方应将初始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将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在复核无误后计入当期损益。
(一)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合并方的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与所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被承担的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例1甲、乙两家公司同属丙公司的子公司,甲公司于2006年4月1日以货币资金2 000万元取得乙公司60%的股份。乙公司2006年4月1日所有者权益为4 000万元。
则该投资的初始成本=4000×60%=2400(万元),该成本与货币资金2 000万元的差额4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其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24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0
资本公积4000000
2、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之差,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例2甲、乙两家同属丙公司的子公司,甲公司于2006年4月1日以发行股票的方式从乙公司的股东手中取得乙公司60%的股份,甲公司发行3 000万股普通股股票。该股票每股面值为1元。乙公司2006年4月1日所有者权益为4000万元,甲公司在2006年4月1日资本公积为360万元,盈余公积为16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400万元。
则该投资的初始成本=4000×60%=2 400(万元),该成本与所发行的股票的面值3 000万元的差额600万元应首先调减资本公积360万元,然后再调减盈余公积160万元,最后再调整未分配利润80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24000000
资本公积
3600000
盈余公积
1600000
未分配利润800000
贷:股本
30000000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按照合并准则规定,合并成本主要是指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涉及以库存商品等价为合并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
(三)除合并方式之外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认
总体来说,除企业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成本计量强调以公允价值入账: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成本;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易》确定;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新准则规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仍然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但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范围发生了较大变化。在新准则下权益法的核算范围被缩小了。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而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时,采用成本法核算。并同时规定,若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该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可见,新准则减少了长期股权投资适用权益法核算的范围,更强调了成本法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的运用。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成本法的适用范围: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投资企业对纳入合并报表编制范围内的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需要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该规定是对旧准则进行的最大改进。这是由于权益法虽然能够提供与合并财务报表效果类似的关于损益的信息,并且更为完整,因此母公司单独财务报表不需要再提供重复信息,而是应该重点关注投资资产的负债。由于成本法能够提供关于投资的股份分配方面的信息,因此对于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将能够使母公司的单独财务报表提供更为相关的信息。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将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由原先采用权益法变更为采用成本法。对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进行了更为细致的界定,增加了限定条件“在活跃
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同时,新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除了投资企业只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后所产生的累计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按照新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这一规定将权益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适用范围不再包括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是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包括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以及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变动。
新准则在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方面的变化主要表现在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方法。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差额。与旧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的份额进行比较来判断是否该计入当期损益、调整成本来说,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用投资企业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来反映其所占有的该企业的份额。无疑是为了更好地遵循谨慎原则。防止某些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差额调节利润。
新准则对于权益法的应用除了取得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外,还作了如下重大调整:
1、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相应份额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直接确认为商誉,该商誉不进行摊消,但需要在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
2、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小于投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相应份额时,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其差额通过投资收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3甲公司于2006年4月1日以1000万元对乙公司进行投资,占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20%,从而导致对乙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共有重大影响。同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
则甲公司占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4000×20%=800(万元)
由于甲公司的初始成本为1000万元,大于应享有乙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800万元,所以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
假设,在上例中,如果乙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则甲公司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价值的份额为:6000× 20%=1 200(万元)
由于其初始成本为1 000万元,小于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 200万元,则应将其差额2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2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 000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一名以上的普通合伙人(简称GP)和一名以上的有限合伙人(简称LP)组成的合伙。GP负责投资的具体管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不管理合伙事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如国内某有限合伙基金企业(以下简称甲基金),基金投资总额为10亿,由A基金管理公司作为GP,投入总投资额的1%。B\C\D作为LP分别投入总投资的39%、30%、30%。基金所有事务交给A基金管理公司运营,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投资总额的千分之一收取管理费。
股权投资企业不同于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主业是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现时的大部分私募股权投资方向主要是的PRE-IPO项目,收益主要来源于上市后股权溢价。少部分投向特定非上市企业,收益主要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分红。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运营具以如下特征:(1)GP承担无限责任,LP承担有限责任。(2)以项目为投资单位,投入期一般为1-3年。(3)承诺出资制,GP确认投资项目后向股东募集资金投入,项目退出后将全部本金和收益返还股东。(4)以项目为单位、以实际收到为标准确认投资收益并在收到后返还给股东。
二、私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
股权投资的种类很多,而目前《企业会计准则》对如何核算股权投资的规定主要基于管理方持有意图和股权的性质进行判断,既可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又可以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期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按其归类的不同影响当期损益也不同,客观上提供了操纵利润的可能。
对于主要投资PRE-IPO项目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者的意图是为了在相对短的时期(通常为1-2年)内通过公开市场变现,在上市前有一个非公开的市场,其公允价值能够以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但是不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条件,因此,将这种类型的股权投资以“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确认和计量是合理的。
但对于投资特定项目,主要以获取公司分红为目的的私募股权投资,一方面,没有公开市场进行交易公价值难以计量,另一方面,往往有着一定的固定收益条款和回购条款,如何进行核算则有以下两种主要分歧:
(一)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或是 “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第十条,“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因此,对公开市场没有报价的股权投资,符合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应纳入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有固定收益条款,即形成一种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可以采用适当的估值方法确认,企业管理层可分类为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笔者认为,对于附有固定收益条款的股权投资的计量应按以下方面界定:首先从管理层的投资意图进行分析,一般持有该类股权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企业的分红,而非转让股权的增值。其次,该类股权没有形成转让市场,即使附有回购条款也只针对特定对象。再次,投入期往往在一年以上。最后,其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获取,主要依赖于未来企业的经营状况。因此,不应该将其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而应纳入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对股权投资的固定收益部分应合理估算持有期限并按资金成本折现,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将股权投资原始成本减去固定收益折现部分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更为合理。
(二)采用“成本法”或是“权益法” 在确定对非IPO项目采用“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后,还需进一步确认是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有限合伙私募股权企业的主业就是投资,往往占有被投资企业较大的股份,但对投资项目的选择和管理均由普通合伙人负责,甚至某些项目普通合伙人能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普通合伙人占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份额是较少的,这种情况下能否认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呢。如上例的甲基金,若投资于乙企业占其40%的股份,并由A基金管理公司派出董事会成员对乙企业具有重大影响,能否认为甲基金对乙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呢?笔者认为,采用成本法核算更适应有限合伙制企业以项目为主体的运作和利润分配方式,并且基金和普通合伙人是两个独立主体,普通合伙人有控制权或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不改变基金财务投资的本质。因此,有限合伙的股权投资企业,不论对被投资企业的比例是多少,均不能认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只能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收益分配按“企业”或是按“项目”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协议,一般规定收到单个投资项目的分红或退出收益后马上进行分配,而不是等每年核算完整个企业的税后利润后再进行分配,即使有些项目出现亏损也不能影响获利项目的分配,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也不得从项目收益中退回。目前《合伙企业法》对利润分配没有严格规定,由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从一般企业的角度而言,无利润不分配这是基本原则,但有限合伙的股权投资企业比较特殊,一般投资若干个项目,在项目退出后本金和收益都要退还给投资者,有新的投资项目再由投资者投入,基金的各项费用也由投资者投入。因此,笔者认为,应按项目进行收益分配而非整个有限合伙的股权投资企业。
三、所得税税务处理
有限合伙制企业流转税与财产税的规定与公司制企业相同,最大的区别在于企业所得税。目前规范有限合伙制企业所得税的文件包括:《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下简称91号文),主要内容为合伙制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文,下简称65号文),主要内容是对91号文按新企业所得税对合伙制企业的税前扣除标准作了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税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下简称159号文)。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91号文规定的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能适用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情况,因此159号文确立了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先分后税”的原则,将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合伙协议比例分配到各合伙人,按合伙人类别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从而使合伙企业所得税具有穿透性。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导致税前扣除标准的大幅变动,因此65号文对合伙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也相应作了修改。
从税法的级次来看,《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合伙企业,但法人作为合伙人也不适用《个人所得税法》,目前还是由三个效力较低的部门规章在规范,条文非常简单,存在以下问题:(1)收入计算口径不一致。企业所得税法对所有收入作了详细的规定,而91号文仅规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那是否可以理解,合伙企业获得的政府补贴、捐赠、营业外收入等项目可以不计入收入总额。(2)《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免税收入和可减征、免征所得税收入是否适用于合伙制企业。(3)合伙人是企业的,能否以从合伙企业分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合伙人的亏损文件未作明确。(4)有限合伙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款是否可以限额扣减。(5)合伙企业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6)“先分后税”的具体操作方式尚未明确。可见,上述问题是由于法人合伙制企业所得税缴纳具有穿透性,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又具有独立性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笔者认为,对由法人作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明确规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是一新兴事物,与传统的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在组织形式、运作方式上都有区别,带来对会计核算、税务处理的新的挑战。研究其特点并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改进和完善对实务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Private EcluitV(简称“PE”)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依国外相关研究机构定义,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私募股权投资”广义上包括对任何一种既不能自由在公开交易所进行交易也不能公开对外出售的代表被投资资产权益的证券的股权投资。狭义的PE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而这其中并购基金和夹层资本在资金规模上占最大的一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过程
私募股权投资起源于美国。1976年,华尔街著名投资银行贝尔斯登的三名投资银行家合伙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KKR,专门从事并购业务,这是最早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迄今,全球已有数千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已因此成为了全球并购活动中的主要力量,其在2006年占据了并购市场20%以上的份额,与十年前3%的份额相比,增长为7倍。
鉴于私募基金已经募集到的巨额资本以及当前经济环境中私募基金能更便利地筹集债务的现状,私募股权投资日益成为并购交易中重要的一股力量,并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成为并购交易的支柱。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国已成为亚洲最为活跃的潜力巨大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在融资方面,2006年40只可投资于中国内地的亚洲基金成功募集,募集资金高达141.96亿美元;在投资方面,2006年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国内地共投资129个案例,参与投资的机构数量达77家,整体投资规模达129.73亿美元。
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及运作模式
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多采取有限合伙制。
(2)私募股权投资者可能参与企业的管理。
(3)投资回报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开发行上市、售出或购并、公司资本结构重组。
(4)投资退出渠道多样化,有IPO、公开市场售出、兼并收购、标的公司管理层回购等等。
(5)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特征是“聚合资金,集合投资;组合投资,分散风险;专家管理,放大价值’。
(6)投资的目的是基于企业的潜在价值,通过投资推动企业发展,并在合适的时机通过各类退出方式实现资本增值收益。
(7)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既投资于实业,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也进行证券投资,以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8)投资期限通常为3~7年。
(9)私募股权投资灵活,具备良好的激励机制、收益率高等优势。
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模式
(1)项目选择。搜寻投资机会,投资机会可以来源于自行找、企业家自荐或第三人推荐。
(2)可行性核查。根据企业家交来的商业计划书或投资建议书,对项目进行初次审查,看项目是否符合风险投资家的企业特殊标准,并初步考察项目的管理、产品、市场与商业模型等内容。
(3]调查评估。与企业家交流,重点考察项目的管理因素;查询有关人士与参观风险企业,从侧面了解企业的客观情况,侧重检验企业家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并发掘可能遗漏的重要信息;在从各个方面了解投资项目的同时,根据所掌握的各种情报对投资项目的管理、产品与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进行分析;根据企业家提供的和自己掌握的有关信息,对企业的成长模型、资金需求量以及融资结构等进行分析;考察企业以往的财务与法律事务,以作出投资决定。
(4)投资方案设计。不管对风险资本家还是企业家,从宏观层面上系统地了解该项目执行方案的可行性等诸多因素是至关重要的。
(5)投资管理。无论投资于证券或者股权,私募基金都是通过识别因为市场局部失效或价格失常,从而发现“业已存在”的价值。管理包括风险管理、项目管理、高层管理等。
(6)投资监管。项目的合作属于有限合伙制性质的,严格地监管制度是必要的。
(7)资本退出。私募股权投资是以股权形式为主的一种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其核心理念是使投资的资产增值,然后将这部分资产卖出,以从中获取收益。
私募股权投资的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现状
私募,这支隐藏在“水下面”的投资力量,在我国资本市场上活跃异常。可是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外资相比,活跃程度要差得多。虽然在资金方面,目前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本土基金的差别已经在缩小,但由于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在除资金以外其他服务上的强烈优势,如优秀公司治理结构、先进管理经验、国际知名度等,本土基金还无法与资历经验雄厚的外资基金直接抗衡。
中国私募基金最大的设计缺陷是保底收益率,正是这一点,给私募基金的运作埋下了巨大的隐患。中国私募基金的运作与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有可能成为引导证券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导火索。因此,现阶段应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对现有的私募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发生,从而促进私募基金的规范化发展。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未来发展的趋势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是国民财富增长的必然结果,也是国民财富寻求增值途径的要求。近年来随着中国私有化进程的加快,政府不断出台有利于风险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中国已经成为私募基金最为看好的市场之一。预计2008年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额将在200亿美元以上。私募作为新的资本力量正在成为主流融资渠道之一。
有资料表明,2007年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管理的资本达到205亿美元,比2004年增加了40%。人们对在中国的投资持乐观态度,美国报刊认为美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在2008年将保持低迷或下降,而在未来3年里,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将增长30%以上。
中国私募股权的迅速发展有4个重要支柱:(1)在中国有2.5亿新型中产阶级保持乐观的态度,他们认为对企业进行的投资将持续得到回报;(2)中国企业需要资金和国际转让技术以走向全球,这是吸引私募股权基金公司的投资对象;(3)中国股市至目前下跌超过50%,许多企业家以前在公开市场谋求较高的股值已不可能实现,而现在转向私募股权的投资已成为最佳时机;(4)中国银行系统的变化也给私募股权基金带来了好兆头,较小的私营企业积极转向私募股权基金寻求
发展所需资金。
不断下跌的股市和持续的信贷紧缩为私募股权基金公司创造了一个机遇,使其可以为迅速发展的企业提供资金,并得到比前几年更加合理的估值。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防范和控制策略
私募股权投资风险的构成
对于非金融企业而言,它面临的主要是经营风险,而要识别、测度和控制风险,就必须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概率)、为规避风险而必须付出的代价(价格)和愿意承担的份额(偏好)之间进行平衡和优化,从而,实现风险管理中的最优均衡。
风险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并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全过程。因此,要做到永续经营,就要在宏观上高屋建瓴地把握住企业整体风险管理的实质,即把握住风险发生的概率、发生时机,以及管理者的主观偏好之间的平衡,在降低损失的基础上,更大程度地利用风险来扩大收益。在微观上,要有一套风险衡量、控制和监控体系(包括造成企业业绩波动的因素、积极管理等因素);另外,还要对所有可能影响企业业绩的风险设立责任制,使每一种风险都有专人负责到位。
私募股权投资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具体表现
(1)在出资和责任方面。在有限合伙制下,基金由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家组成。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提供99%的风险资本,不负责风险投资的具体运营,但是对一些重要事项享有表决权,如修改合伙协议、在期满前解散有限合作组织、延长基金存续期、变更普通合伙人和评估投资组合等,同时仅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风险投资家作为普通合伙人投入1%的风险资本,负责基金运作,对经营承担无限责任。
(2)在报酬体系设计方面。按照基金总额或者已投资金额的2%~3%,每季度提取管理费,同时使管理费随着基金的存续年限递减;使风险投资家享有10%~30%的投资收益提成。由于这种报酬结构采用期权的形式支付,能够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激励与约束力度。
(3)在基金期限方面。将基金的期限限制在7年~10年。期满后,投资者有权不再向风险企业继续投资,而风险投资家为了获得后续资本,就必须在前一个合伙期限内有所成效,从而才能更有效地树立声誉、更顺利地融到更大数目的资金。这是多期博弈情况下声誉模型的实际运用。
(4)在资金到位、收益分配方面。有限合伙人只承诺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但是分期注入资金;同时,设计“无过离婚条款(no-fault divorce)”――即使风险投资家没有重大过错,只要投资者丧失信心,就可以随时停止追加投资。这样可以有效规避风险投资家的道德风险行为。在分配方面,要求出售投资组合的所得,必须立即返还投资者,或者在对利润再投资方面,要经过投资委员会或全体/大部分有限合伙人的批准。
(5)在潜在利益冲突方面。禁止风险投资家从事私下交易,要求风险投资家尽职管理基金;限制普通合伙人将自己个人的资金投资于基金所投资的企业,或者规定一个限额,或者经过投资委员会或合伙人的批准禁止普通合伙人将其在合伙基金中的利益出售,或者要经过多数有限合伙人的批准;限制合伙人发起后续基金,因后续基金会增加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收入,也会减少普通合伙人对现有基金的注意力,或者新融资仅限于某一特定规模或重点;限制增加新的普通合伙人,或者新的普通合伙人需要得到一定比例的有限合伙人的批准。
(6)在债务方面。禁止普通合伙人为基金对外举债,或为被投资公司担保;同时将债务水平限制在承诺资本或基金资产价值的一定百分比之内,同时限制基金债务的期限以确保所有对外债务都是短期的。
(7)在私人或公务活动方面。在基金的前几年或者基金的一定百分比被投资出去之前,限制普通合伙人的其他活动,以增加对投资的注意力。
风险控制的整体策略
(1)形成明确的风险理念。量化分析是帮助理解、控制风险的一种方法,但是要反对把量化神化和胡乱量化(主观化)。风险本身没有好坏之分,数量化和模型化是控制风险所必需的,但是不是充分的;风险管理者不能盲目信任模型,要对模型进行压力测试、情景分析。
(2)确定目标。首先需要确定在主观偏好方面,企业关注的是经济利润还是会计利润,是短期利润还是长期利润;其次,限制管理层所设定的目标时间;第三,确定检查目标是否实现的标准。
(3)科学决策。加强经营预测、规划,进行科学诊断、决策。
(4)建立风险管理机构。树立风险意识,建立风险管理部门,组建经营诊断队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诊断,发现并解决问题。
(5)分散风险。利用组合投资技术,有效分散风险。
(6)抓住关键,考虑关键风险成分。风险管理框架必须包括一系列程序和行动(绝大部分是定性判断)以尽可能完全反映所面临的风险,如书面政策和指引、书面程序和控制、事后检验、明确定义的组织结构、员工教育、模型审核、风险限制、情景分析与压力测试等。
(7)定量和定性相结合。根据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该重视量化分析时,不忽视定性分析;该关注定性问题时,不忽略定量的考量。
私募股权投资的经营风险管理原则
(1)风险与报酬相对应的原则。冒必要的风险,自己能承担并且愿意承担的风险,以提高总体效益和提高对风险的掌控水平。
(2)整体优化的原则。追求资源、信息、能力的最大匹配,达到协同的最优。
(3)长远发展和当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利益的追逐和风险的承担,应追求与企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切合企业实际和进一步发展的要求。
(4)弹性原则。将成型的东西固化,同时追求对例外事项、意外事项的灵活掌握和裁断。
私募股权投资的经营风险管理程序
(1)确立风险衡量和评价的标准,明确用来确认、衡量和监控影响企业业绩的因素。
(2)制定控制措施,明确用来限制那些影响企业业绩的因素。
(3)确定指导方针,用来指导适当的风险暴露(风险承担水平L
摘 要 本文从我国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现状入手,以权益法为切入点,着重分析了现行股权投资准则在核算层面和操作层面的两方面的弊端,并尝试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 会计报表合并
投资是企业为获得未来经济利益而付出经济资源用于某项事业的经济活动。股权投资是现代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发展生产的必要手段和降低经营风险的重要方法。成功的投资决策,对于企业合理利用资金、提高经营效率、扩大企业规模、整合上下游企业的业务链条、实现利益攸关方总体利益最大化等方面都有重大意义。作为企业会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现状
股权投资会计常用的核算方法有单体报表下的成本法、权益法、公允价值计量法以及合并报表下的完全合并法和比例合并法。
(一)现行核算方法
我国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CAS)体系遵循与国际趋同的趋势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为基础,进行了部分变更。
依据CAS2号、20号、22号、33号及其解释1号、2号,我国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现状大致如下:
1.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按照持有目的不同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分别核算,分类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对于下列两种投资按成本法核算: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4.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报表中按照完全合并法合并。
5.投资企业对于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如果根据有关章程、协议等,表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当将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使用完全合并法合并。
(二)思考
除公允价值的引入外,CAS对股权投资的核算的最大变动当属成本法和权益法的使用范围的变更,即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从权益法变更为了成本法。
这样做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因为以集团层次来说合并报表是主要报表。1958年会计研究公报第5l号(ARS51)认为“合并报表比单独财务报表更有意义,出于公允表述的目的,当集团公司中的一个企业对其他企业的财务利益有直接或非直接控制时,有必要编制合并报表”。财务报告关注的是一个整体,因此,包括母公司及子公司的合并报表就如同有几个经营分部组成的实体一样,其表述的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实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是反映了一个实质上的实体的情况。
因为编制合并报表的过程对于控制类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比权益法更为全面准确,在核算中无需再进行权益法的核算。而成本法对控制类企业的核算造成的价值失真因为单体报表的“不重要”而变得可以接受。
二、现行核算办法的缺陷
我国的股权投资的核算办法既考虑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又符合与国际准则趋同的趋势。但在实务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较多问题。
以下以权益法为切入点,简述其两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核算层面
1.权益法的投资价值的核算结果不公允
权益法下按照被投资企业的经调整后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增加投资价值。但实务中企业产生的利润能够有多大程度对股东的分配、在什么时候分配都是未知的,存在相当的不确定性。
CAS权益法的核算范围都是非控股股东。毋庸讳言,无论我国抑或是市场经济发达成熟的国家,都存在着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和事例,诸如,对管理层(多为大股东指派)发放巨额薪酬、占用甚至无偿占用控股企业的资金或资源:通过有失公允的定价进行关联交易,以实现被投资方的利润转移至控股大股东方。根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2010年止,共有173家上市公司在10年内未曾进行过一毛钱的现金分红,同一批企业却在同一期间再融资近400亿元。同时,即使不存在上述情况,我国企业10%的盈余公积计提要求也会限制企业获得股利分配的金额和时间。
在此背景下,按照被投资单位利润确定投资收益既会形成资产的虚增,也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2.权益法核算会扭曲财务指标
与合并财务报告不同的是,当选择了应用权益法进行投资的会计处理时,被投资方的资产与负债不需要与投资方的账户合并。取而代之的是,投资方的资产负债表只报告一个投资账户的金额。同样,在损益表里也只报告一个投资收益账户的金额。不同的是,如果被投资方被合并的话,那么它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全都要被合并在投资方的财务报表的主表当中。
在表外融资之外,更进一步的影响是对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如果使用比例合并法将表外融资产生的额外负债还原后,主要财务指标都会产生较大变化。下面以A公司为例,说明核算方法不同对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
可以看到在A公司的案例中,使用比例合并法的情况下,主要的偿债和盈利指标都比权益法下的明显恶化(还原)了。
可见对于那些想要主动“管理”其资产负债表的公司来说,权益法进行投资的会计处理就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手段。结果是相对于企业合并,公司使用权益法将会报告一个金额较小的资产与负债,以及经过“优化”的财务指标体系。
3.无法准确核算相互持股情况
我国法律层面的规范文件对交叉持股问题处于空白状态。除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10条规定“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暂无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该行为,即除证券公司外我国企业交叉持股形式上不违反法律。
实务工作中相互持股的企业已经占了相当的比重。如果甲乙两家公司均拥有对方40%的股权,由于双方都采用权益法会计来核算对彼此的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把乙公司利润的40%归入其财务报表,而后又把它的合并利润总额的40%“退还”出去。乙也是如此,两家公司都需要对方的会计利润数据来核算公司的投资收益,从而陷入一个循环怪圈。显然,由于各持股方相互间赖以分配的损益基数互为因果、循环反复,交叉持股是权益法会计中面临的一个重要技术问题。虽然现在出现一些数学分配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总的来说,实务当中还是有许多困难和争议。
4.CAS的短板
CAS虽然脱胎于IFRS,但在长期股权投资方面却较之IFRS有三点不同:
(1)IFRS采用完全权益法,要求核算股权投资差额,并在规定的年限中由投资收益来承担差额的摊销。而经过多年的反复(详见表2)CAS最终不对核算股权投资差额进行摊销。
(2)CAS中将企业合并分为了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两种情况。为防止合并企业通过公允价值粉饰报表,CAS中单独规定同一控制按照账面价值入账;
(3)IFRS认为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可以转回,但为防止企业调节利润,CAS却规定包括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在内的大部分减值都不可转回;
以上三点差异是为了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对IFRS作出的相应调整,是结合中国实际对国际准则运用的修改。但却使得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更加无法准确的体现投资价值。
(二)操作层面
1.区分标准的两难
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其他四类长期股权投资分别对应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和其他被投资单位。其中CAS中权益法核算的范围是共同控制及重大影响部分。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第18号意见书中关于权益法的应用指南中规定:20%―50%的投票表决权代表的是重大影响而缺乏控制的能力,这也是会计和审计实务中选择权益法核算的常用标准。但事实上,一个公司对于另一公司在少于50%的权益时能否实施控制呢?很显然,如果一个公司对另一公司有控制能力,那么就会将其合并入财务报表。然而,实务中有许多对另外一个企业达到控制而可以拥有低于50%的表决权的方法。例如,公司之间通过协议可以限制一个企业在没有另一企业许可的情况下采取行动的能力。这种合同性质的控制往往可以在债务契约安排、长期的购销合同、董事会成员之间的协议等看到。其结果是,控制能力是通过许多契约安排来实施的。但是在对外进行财务报告时,如果投资所持的所有权等于或低于50%时,有实质控制能力的公司就可以从形式上否认“控制”权的存在。
同理,在19%-20%的持股区间存在着巨大的财务杠杆。管理层通过投资核算方式的选择操纵盈余的方式为:通过调节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比例,使之小于20%或大于20%这样就能规避或采用权益法核算对外投资。此外上市公司股权比较分散,尤其是银行股,以2013年第三季度浦东发展银行的情况为例:
可以看到排名第一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仅为20%,排名第二的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仅为16.93%。难道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对浦东发展银行仅有重大影响,而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连重大影响都没有?
由于不同的核算方法对于长期投资的核算结果存在重大差异,企业有动因刻意的将自己的持股比例调节进入(或离开)20%-50%的权益法核算。无论是IFRS、IAS、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还是我们的CAS对长期投资区分的非量化指标只有引导性的论述,没有一个清晰的、“放诸四海皆准”的准则指引。因此我们在实务中如果尝试不理会20%、50%的股权比例界限,只判断实质的重大影响力,往往会陷入一片混乱和争论之中。
因此,对于权益法核算范围的区分存在难以解决的两难境地。
2.核算方法复杂重复
CAS规定合营企业使用权益法核算,不得使用比例合并法(和IFRS11对IAS31的修正一致),但又规定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一方股东可以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完全合并。CAS解释2的上述规定使得合营企业的核算方式变得更加复杂,如表4所述:
上述体系,较为繁杂,变数较多,不利于投资价值的有效核算。
3.权益法获得的数据缺乏相关性
如前所述,权益法核算所得的投资收益,是按照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调节后的净利润所得。然而实务工作中银行等债权人、税务等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更加关注的投资所形成的现金流量。遗憾的是,这两者 无法等同。无论从金额还是时间来看,成本法确定的投资收益与投资现金流入匹配度更高。
从信用评估的角度考虑,包含权益法利润的盈余质量低于那些对收入的确认局限于股利的成本法收益。因为权益法确认了那些不代表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报表使用者直觉上会将收益和现金流等同,为达成该目标,债权人宁可使用成本法,通过调整财务报表以取消权益法的影响。
此外权益法产生的收益核算和税法存在冲突,前者秉承权责发生制,后者则是收付实现制。运用权益法核算,会大大增加会计工作人员会计核算(递延所得税)和纳税申报(调整)的工作强度。
4.不符合成本效率原则
采用权益法后,投资会计实务因此变得复杂而繁琐,不仅需要根据被投资方各式各样的权益变化进行具体分析和及时调整,而且涉及到很多复杂的问题。
实务中,以1至12月为财政年度的企业经审计的年报报表往往要在次年的2月份后才能完成。如果被投资的重大影响单位还有下属的控股投资还必须等其完成合并报表的审计。拿到上述经审计的报表后,还要根据CAS解释1的有关规定抵消内部的未实现利润,才能确定最后的投资收益。按时依照准则完成年报权益法核算会成为会计人员的重大挑战。
此外,CAS2还在权益法核算中加入“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的规定。姑且不论此举带来的额外工作量,其操作原理也有待商榷。因为,股权的公允价值判断基础是公司整体而非某一个别资产,所以实务中,除了房地产等资产,要辨明被投资单位个别资产(或一资产组合)的公允价值是比较困难的。会存在单一资产组公允价值对企业股权公允价值的变动的一致性矛盾。
权益法加大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会计信息的清晰度和时效性也受到很大影响。
三、对股权投资核算的改进建议
(一)改进方案
要解决上述诸多问题,笔者认为有一个可行的方案,不再要求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执行权益法,单体报表时执行成本法,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采用比例合并法合并,详见表5。
(二)方案优势
改进方案较之CAS现行核算体系有以下优势:
1.脉络明确、条理清晰
按照改进方案,将单体报表层次的长期股权投资全部改为成本法,合并报表层次除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的公司外,全部进行合并,彻底将投资核算分为了两个体系即简化的母公司单体报表体系和全面的合并报表体系。
2.规避了由权益法核算带来的诸多问题
按照改进方案的两个体系可以规避由权益法核算的两方面问题。
(1)核算层面
改进方案中全面的合并报表体系可以避免权益法带来的核算层面问题,全面合并后的体系不会存在权益法的投资价值的核算结果不公允,也可避免表外融资和扭曲财务指标现象。
(2)操作层面
改进方案中简化的母公司单体报表体系可以避免权益法带来的操作层面问题。简化的母公司单体报表不用再纠结于权益法区分标准的两难境地,其核算数据对于投资性现金流、债权人和税法将更加相关明晰,成本法的简化核算也可以让财务人员现将母公司单体报表迅速完成。
3、如果CAS可以按照改进方案修正,那在股权投资方面,CAS和全面执行成本法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就能够衔接起来,可以一定程度上弥合现在大小准则“脱节”严重的情况。
(三)方案劣势及其分析
改进方案当然也存在若干缺陷,例如:成本法本身对于投资价值的低估问题,比例合并法按比例合并联营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法律权属问题,无控制类投资不编制合并报表的企业的核算准确性问题。与上述问题相比,最严重的是该方案似乎违背了与国际趋同的趋势。2011年IFRS11替代了原来的IAS31,其中一条改变就是取消比例合并法。
针对上述问题,分析如下:
1.比例合并法是国际上历来普遍使用的投资合并方法,IFRS11取消其是为了和美国通用会计原则(USGAAP)取得一致。现在IFRS和USGAAP的拉锯战尚在进行当中,且仍将长期持续下去。IFRS本身的变更在不断进行当中,不排除出现反复的可能性。我国作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对符合我国实际的核算方法予以坚持,并向IASB提出改进建议。我国对IFRS的其余修正也是基于这个理念,而这也是另一种意义上的与国际趋同。
2.对于其他缺陷可大多可以解决或承受,例如:成本法的估值缺陷可以在完全合并体系中化解,比例合并法的法律权属问题可以按照所有权理论予以解释,无控制类投资不编制合并报表的企业的核算准确性问题由于该类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体量较小,应属于可承受的核算误差。
当然改进方案还很不成熟,是否完全可行,是否进一步的改进需要,是否存在更多的待解决问题,仍然依赖进一步的实证研究。
参考文献:
[1]杨阳.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国际比较.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4.
[2]葛家澍.创新与趋同相结合的一项准则――评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研究.2006(5).
[3]周晓苏.权益法的理论内涵与实际运用.南开经济研究.1996.2.
[4]崔刚.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之我见.财会月刊.2005(25).
[5]高晟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5.
[6]《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2006.财政部财会[2006]13号.
[7]《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2006.财政部财会[2006]3号.
[8]《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2006.财政部财会[2006]3号.
[9]《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2006.财政部财会[20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