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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4年我国投资体制改革以来,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了核准制度,对进一步完善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加强宏观调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着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失当的问题。有的外商投资项目未经核准即已开工建设,有的未严格按照核准内容进行建设,有的投资者借国际资本市场波动、我国汇率政策调整之机,采取虚假合资、虚报总投资、设立空壳公司等方式,以外商直接投资的名义调入资金,并将资本金结汇挪作他用,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国际收支平衡带来潜在的风险。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防止外汇资金异常流入,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委第22号令)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投资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要坚持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防止设立空壳公司。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和再投资项目等,均要实行核准制。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审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时,要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等核定项目总投资,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注意把握并监控境外资金的流向,严格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资本金的差额管理,落实融资方案,需要对外举债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境外投资者背景和资信情况的审查,对背景不明、资信达不到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要严格审查,防止无真实投资背景的外汇资金流入。
三、落实外商投资项目分类分级管理制。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下放。
四、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严格各项项目核准条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7〕64号)精神,严格规范新开工外商投资项目条件。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涉及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的,应附送相关文件。有关文件办理事项,要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要严格限制严重污染环境和高能耗、高物耗、资源消耗大的项目,未按要求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和节能评估等文件的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委第22号令)核准要求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核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外经贸)、外汇管理、海关和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健全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新开工项目规范管理工作
国务院针对当前经济运行中投资反弹压力大,一些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投资增长依然过快,新开工项目增加过多,违法违规建设情况仍较严重,投资膨胀的土壤依然存在等问题,要求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这是落实“控总量、稳物价、调结构、促平衡”,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真贯彻国务院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要求,继续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宏观调控方针,将各方面发展的积极性、充裕的市场资金、宝贵的资源要素引导到加强经济社会薄弱环节上来,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
二、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国务院规定了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需符合八个方面的条件: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二是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三是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四是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五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六是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七是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八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负责,强化项目开工前的程序管理和开工后的监督检查。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可牵头建立投资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投资建设法规和政策,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成各项前期手续,并自觉接受监督。
三、部门联动,推进投资项目合规开工建设
**年国务院下发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后,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监督管理意见》(**府发〔**〕108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暂行办法》(**府发〔**〕109号)、《**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府发〔**〕110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构建起了我市投资管理新框架。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和要求,细化工作程序和责任,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着力强化“两个联动机制”。建立对合规项目的联动服务机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项目,要按照新开工项目八个条件,加强部门联动,协同推进前期工作,积极完善规划、用地、环保、节能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推进项目合规合法开工建设。同时,建立对不合规项目的联动控制机制。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特别是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和国家明令禁止项目,要加强部门联动,加强督查,坚决不予开工建设。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投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新开工项目统计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在此基础上,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应重点做好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或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通过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从**年1月起按月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吉林省发改委从《决定》下发开始,就着手相关配套文件起草工作,初步完成了《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吉林省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讨论稿,并征求了各市州意见,修改后分别征求了省直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又先后在委主任办公会上组织各处进行了讨论。今年,省委省政府做出了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按照扩权精神,我们对投资体制改革的几个配套文件又重新进行了修改。省政府正式出台这几个文件,还要履行一定的程序,需要一个时间过程。为确保文件正式出台前这一过渡期内项目前期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影响我省新增投资500亿元目标任务的完成,我们准备在过渡期内项目前期工作程序暂按这些管理办法试行,如果将来与省政府批准的正式文件有出入,以正式文件为准。同时,这几个办法在试行过程中,如果发现什么问题,请随时向我们反馈,以便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另外,对于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的审批方面,我们也准备出台一个管理办法。2004年,我委就参照国家发改委《政府投资条例(草稿)》,起草了《吉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今年1月,国家发改委对《政府投资条例》又下发了征求意见稿,我们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待国家的《政府投资条例》出台后再进行充实完善。目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可以参照以往的审批办法进行,并在实际工作中要按照国家的一些新的要求不断进行调整。
一、投资及项目管理权限的下放给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带来的变化
按照吉政发[2005]16号文件,我省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前期管理共下放了3个方面的权限。一是关于政府出资项目的管理,由原来的由县(市)报地级市再报省审批,全部下放为由县(市)审核,直接报省审批。二是关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由原来的全部报省审批改为核准,同时明确除国家有明文规定由国家和省进行核准的项目外,其余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三是关于除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以外的所有项目的管理,既不实行审批,也不实行核准,全部按属地实行备案管理。这方面投资及项目管理权限的下放,实际上是紧紧围绕下放项目的审批权,实施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而提出并出台的,这是扩大县(市)管理权限和实施投资体制改革相结合的一个综合成果。由此,也给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带来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一是方式的变化。以往项目的前期工作是,无论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如何、无论它的规模大小如何,都要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否则项目不准进行建设,前期工作只有1种方式,就是审批制。这次改革后,就是要还给企业充分的自,将一种方式改变为3种方式: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一个项目到底是用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中的哪一种开展前期工作,是我们应该首先把握的问题。总体上讲,就是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适用于审批制。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适用于核准制。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也不属于重大和限制类项目,适用于备案制。
二是环节的变化。按照以往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要求,项目前期工作共划分为5个环节,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其中前4个环节属于前期工作阶段程序。从2002年国务院下放管理权限后,取消了开工报告审批,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只剩下3个环节。这次改革后,对于审批、核准、备案3种形式,前期工作的环节各不相同。对于审批制,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包括5个环节,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审批,其中,前期工作是前4个环节。对于核准制,只有一个环节,即企业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对于备案制,也只有一个环节,即企业项目备案申请的确认。
三是政府部门审查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在以往实行审批制时,政府部门要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建设条件、市场预测、场址选择、技术设备工程方案、原材料供应、投资估算、融资方案、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社会评价、风险分析等全部进行审查评估。这次改革后,对于审批制的项目,政府部门对于上述内容不仅仍要进行审查和评估,而且要比以往审查和评估更加严格。而对于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则审查和评估的内容减少了许多,政府只对项目的产业政策、社会效益、资源利用、环境影响和经济安全等5个方面进行把关,至于企业的投资效益如何,产品的市场前景如何,都由企业自主进行决策,政府部门不再进行干预。
四是管理权限的变化。这次改革前,在项目管理权限上,我省执行的是省政府1996年下发的《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吉政发[1996]14号),按照这一《规定》,我省的项目管理权限划分是: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由省审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不需要省解决资金或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由各市(州)审批;需要国家及省解决资金或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一律由省审批。县(市、区)的审批权限,由市(州)自行确定。这次改革后,按照审批、核准、备案3种形式,管理权限各不相同。审批制的管理权限是建设项目使用哪一级政府的资金进行建设,就由那一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如果项目使用多级政府性资金,一般遵守从上至下的原则。这方面国家还有许多具体的规定。有一些利用国家资金的项目,按要求可由省里进行审批,国家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审批制也要遵从国家一定时期的宏观调控政策,比如目前党政群团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无论资金来源如何,都需要省政府进行审批等。核准制的权限是要遵从《吉林省报国家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要求。《核准目录》是省政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和颁布的。《目录》中所列项目,都是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目录》中,明确了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省、市(州)、县(市)的核准权限,同时,《目录》也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备案制的权限是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另外,除延边州外,在各地级市和各县(市)的管理权限方面,变化最大的是上报权限的变化。以往由省审批的项目,都是由县(市)报地级市再报省,这次扩权后,对于应由省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县(市)项目可以直接向省行文上报,但同时要抄报地级市备案,以便于各地级市能够掌握本地区项目的总体情况。延边州应由省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县(市)报州再报省。
二、如何落实投资权限下放及项目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落实投资权限下放和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具体来讲就是实施好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过去我们对审批制了解的多一些,现在实行的审批制其内涵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工作内容则多是新提出来的。
(一)项目审批制
1.审批制的适用范围
要了解项目审批制的适用范围,首先要掌握一下政府投资的概念。政府投资是指在我国境内使用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有关的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含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政府投资按照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宏观调控需要,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投资方式。审批制的适用范围是,只要使用了上述所列的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都要采取审批制。
2.审批制的环节
这次改革后,项目审批制的环节有5个方面,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和竣工验收。
(1)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是审批制的第一个环节,项目建议书阶段是投资前对拟建项目的一个总体轮廓设想,主要是从宏观上来衡量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同时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对于项目建议书编制的要求是:比较复杂的项目,要求要由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来进行编制,对于比较简单的项目,可以由项目法人自己进行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之后,可以不经过论证环节,由项目审批部门按有关决策程序进行研究后,直接进行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最关键的环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就是一种投资决策,在这个阶段,要求我们对准备建设的项目的产业政策性、市场需求情况、建设外部条件、生产条件、工艺技术条件、投资效果、环境影响等方面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研究、论证和评价。可研报告要求要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进行编制。在审批可研报告前,要委托有评估论证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时,要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由土地部门对新征用地进行审批,由规划部门对有关的规划方案进行审批等等。
对于比较单一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合并审批,深度要达到可研报告的要求。
(3)初步设计
对于初步设计的审批,主要是从设备选型、工艺流程、土建工程、生产配套设施和投资概算等方面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全面具体的审查。初步设计也要求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编制。初步设计在批准前,也要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4)资金申请报告
今年6月,国家发改委了第31号令,正式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办法》要求,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政状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项目招标内容等。同时,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的文件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等文件。对于资金申请报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包括:是否符合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等。
(5)竣工验收
项目建成并投产运行后,由项目法人单位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由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和鉴定,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竣工验收的依据是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3.审批制的管理权限
对于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按照资金的投入方式不同,管理方式也有所区别。对于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全部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可研报告。对于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按资金数额和比例进行审批,其中,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资金超过2亿元,或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可研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不再单独报送,其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报告由国家或国家授权省发改委审批。其他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其余各环节由省发改委进行审批。
对于使用省预算内资金的项目,参照国家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其中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全部由省发改委审批。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按资金数额和比例进行审批,其中,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省预算内资金超过500万元,或不超过500万元但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30%的,由省发改委审批;其余项目,省发改委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核准制
1.核准制的适用范围和管理权限
核准制的适用范围是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于这类项目,各级政府在一定时期要颁布一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目前我们所使用的是国务院颁布的2004年版本,我省也制定了《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在目录中,明确了应核准的项目范围以及省、市(州)和县(市)的核准权限。如果项目属于政府颁布的《目录》中的项目,就要由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
2.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按照核准制要求,项目法人单位只需要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需报国家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要颁发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总体上看,报告的编制深度基本要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但与可研相比,项目申请报告更加注重社会效益、资源的总体平衡和对环境的影响等,而不再更多地研究项目的投资效益。
项目申请报告在报送时,应该附带一些文件,包括: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只有这些附加文件齐备,才能向上报送。
3. 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程序
对于需要省核准或初审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程序大致有以下几个层面。
(1)省直项目,直接向省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2)市、县(市)所属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市、县(市)政府项目核准机关初审并提出意见,向省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其中县(市)政府项目核准机关初审并上报的项目,应同时报送所在市项目核准机关;市、县(市)所属其余应核准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市、县(市)政府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延边州所属应由省核准的项目,由县(市)报州再报省;应由延边州及所属县(市)核准的项目的管理权限,由州里自行确定管理办法。
以上项目中,应由国家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并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3)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果按目录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可以直接报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在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时,应附上省发展改革委意见。另外一种是按目录应由省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省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
4.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初审和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将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如果认为没有必要,可以直接下达核准意见。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需要征求同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要向同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要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视情况实行专家评议。
5. 核准内容及效力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核,就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项目核准机关在对项目进行审核时,要按照原国家计委9号令规定,对项目的招标事项同时进行核定。
项目核准机关下达的核准意见的效力,也就是核准文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它是办理项目建设下一步所有手续的一个个通行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有进行项目核准后,申报单位才能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可以说这是项目前期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项目备案制
1.项目备案制的适用范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适用范围是:除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之外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要实行备案制。
2.备案制的管理权限
备案制的管理权限国家已经全部下放到各省,国家发改委只是对备案工作进行全面指导。我省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由各级政府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管理权限上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县三级进行备案。对于总投资额20亿元及以上特大型项目、中、省直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其余项目由市州、县政府的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备案。
3.备案的内容和程序
建设项目备案是一个前置条件,是项目单位在办理前期工作各项批准文件中的第一道程序。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在建设前,项目单位首先要按备案管理权限到相应的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备案的程序与以往的审批办法相比,进行了最大限度的简化。省发改委统一制定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法人单位只需填写《申请表》,并出具证明企业法人身份的企业营业执照,报给发展改革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主要对企业上报的《申请表》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审核,就是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即期宏观调控政策;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
发展改革部门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后,要下发正式文件。省发展改革委专门在网站建立一套项目备案系统,无论是省里还是市(州)、县(市)发改委准予备案的项目,都要在这个网站进行网上公告,这样便于掌握全省项目建设的总体情况,以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信息查询,达到信息资源共享。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四)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五)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六)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批准,选择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按照市场化原则改进和完善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制定相关法规,组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银行和各类合格担保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担保方式进行研究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七)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六)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一)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教育、科技、卫生、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引导社会投资。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制度,及时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保持国家对全社会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适时制定和调整信贷政策,引导中长期贷款的总量和投向。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四)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加强投资统计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进一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存量和投资的运行态势,并建立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第二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须遵循“统一规划、有序开发、体现特色、科学保护”的原则,以规划为龙头,以市场为导向,突出地方特色,达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三条 鼓励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多种经济成份参与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多渠道、多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旅游业。丰富旅游产业的文化内涵,促进“吃、住、行、游、购、娱”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旅游开发项目须符合以下规划(办法)的要求:
(一)《xx县县域总体规划》;
(二)《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xx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XX-2020)》;
(四)《xx县旅游资源开发管理规划(XX-2015)》;
(五)《xx县风景与旅游管理办法》;
(六)其他应符合的有关规划。
第五条 旅游资源开发由县政府统一管理。县发改委负责对全县旅游资源、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县旅游局负责全县旅游资源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开发建设和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全县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第六条 严格旅游项目开发报批程序。旅游项目报批按资金来源性质和规模实行备案制、核准制和审批制。
(一)内资旅游项目实行备案制。项目经县发改委备案后,由业主到旅游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的旅游项目实行核准制。业主须先行办理规划选址意见、土地预审意见、旅游规划意见、环评批复等,并编制项目核准报告报县发改委核准。涉及风景名胜区、文保单位、自然保护区的项目开发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形成项目核准报告后,报县发改委核准。
(三)政府资金投入的旅游开发项目实行审批制。具体按《xx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四)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条 强化旅游项目招商管理。旅游对外招商项目必须符合《xx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xx县旅游资源开发管理规划》,并经县旅游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外推出。其他部门及乡镇不得擅自对外招商项目。各部门、乡镇(开发区)签定旅游招商意向,须符合旅游开发的各项规划与办法,并征求县风景与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 加强旅游项目的建设管理。由县发改委牵头组织旅游、建设、安全、消防等相关部门对竣工的旅游开发项目实施综合验收。经验收,符合要求的,准予营业;对验收中存在问题的,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通过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营业。
第九条 旅游景区(点)门票的申报或调整,报县物价部门审批,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或调整景区(点)门票价格时,应征求县风景与旅游主管部门意见。未经综合验收合格的景区(点)不得发放《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 旅游资源开发实行有偿使用。风景名胜区实行“以景养景、以旅促旅”的办法,按照《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征收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后确定,具体征收办法另行制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