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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民间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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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民间融资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民间融资;小微企业;互动发展;台州

中图分类号:F832.42;F27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6.20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6-42-04

浙江台州是我国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发源地,是民营经济发展起步早、规模大、密度高的地区,又是民间融资较为发达的地区之一。民间融资为台州的民营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在因民间融资造成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浙江企业家“逃债潮”事件中,台州民间融资的诸多弊端也屡次被媒体曝光,社会负面影响较大,故有必要对台州市小微企业融资现状进行实地调查和实证分析,从中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供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参考。

有关文献资料显示:对小微企业的民间融资行为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民间金融是一种低效率的融资,应该限制其存在。相反的观点则认为民间融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目前,这两种观点逐渐融合趋同,即:认为尽管民间融资风险较大,有不完善之处,但民间融资在小微企业发展中的资金支持作用已经越来越明显地显示出来,允许民间金融合法存在、规范发展,已成为社会各界人士、专家学者的共识。

为了掌握台州市的小微企业的融资现状,笔者设计了调查问卷,对小微企业的资金来源、融资数额、用途、企业经营失败的原因、企业主对金融环境的期望值等方面进行了抽样调查和实地访谈。

此项调查由台州学院经贸管理学院50名大学生来实施的,10个调查小组分赴台州市椒江区、路桥区、黄岩区、临海市、温岭市等五个区(县、市)走访调查,发放问卷300份,收回有效问卷264份。各区(县、市)收回样本问卷数量相对均衡,基本上能够客观地反映台州市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基本情况。

本调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问卷调查,调查数据的信度、效度均在适宜分析的范围内,误差控制方案已通过统计部门认可,调查的样本具有代表性,调查获得的数据利用SPASS统计软件进行处理和分析。

一、调研数据分析

(一)小微企业获银行贷款占融资总额的比例

对264家已填列数据企业的问卷数据整理,结果显示(表1):2012年样本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占融资总额的比例是0的,有50户,占比18.94%;在20%以下的有108户,占比40.91%;在20-50%之间的,有76户,占比28.79%;在50-80%的之间,有25户,占比9.47%,且全部为民营银行的贷款。银行贷款占融资总额的比例在80%以上的,仅5户企业,占比为1.89%,且这5户工业企业的年销售额都在500万元以上,均不属于小微企业。由此可知:小微企业中从银行获取贷款占融资总额均在50%以下,且全部是从民营银行获取的贷款,没有一户是从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

(二)小微企业的融资途径

笔者所调查的小微企业,其销售额分为100万元以下、100-200万元、200-500万元、500万元以上这4个区间,各区间内的企业数接近相等,其中,销售额在200-500万元的企业相对较多,占34.09%。笔者对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小微企业的融资途径进行了统计(见图1)。

由图1可知,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小微企业的融资途径由多到少依次为自有资金、民营银行、熟人借贷、小额贷款公司,最后为地下钱庄等。

(三)小微企业发生的民间融资规模

样本小微企业2012年实际发生的民间融资规模如表2所示。

表2表明,被调查小微企业的民间融资规模主要集中在200万以下。分布在20万以下、21-50万、51-100万 、100-200万这4个区间的企业,分别有103户、36户、71户和44户,分别占39.02%、13.64%、26.89%和16.67%,有效样本企业总计264家,占全部调查对象的96.21%。

(四)民间融资是否能解决小微企业资金需求

笔者就认为民间融资是否能够解决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问题发放了调查问卷,回收的有效调查问卷的数据处理结果如图2所示。

从图2中可以看出,在被调查的小微企业中,72.8%企业认为目前通过民间借贷融资能够解决企业资金需求问题。表明目前大多数小微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这一途径获得的资金,能够满足企业正常运行的资金需求,可见民间融资在台州市民营经济特别是在小微企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金融支持作用。但仍然有28.8%的小微企业认为民间融资不能满足它们的资金需求,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目前的融资体系还不够完善,不能适应小微企业发展的需要。

(五)业主通过民间融资获取资金后的主要用途

我们将业主通过民间融资获取的资金各种用途的可能性的五种选项(十分可能、比较可能、可能、不太可能和不可能),分别赋予5分、4分、3分、2分和1分的分值,分别计算出每种途径的平均可能性期望分值,得到表3。

由表3我们可以看出,大部分企业将从民间借贷获取的资金用于放款给其他企业和个人。调查中笔者了解到很多小微企业的产业链延伸得很长,企业间资金互相借用和拖欠资金的现象比较普遍,调查的结果正好符合台州小微企业的现状。其次是将所获资金转而投资于房地产的比例很高,排位第二,这也是形成近几年房地产泡沫的主要原因之一,应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排位第三的为偿还其他贷款和临时性资金周转,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更新的资金比例最低,说明小微企业发展后劲严重不足。

(六)小微企业期望的融资环境

笔者将小微企业期望的融资环境分为五个选项(十分期望、比较期望、一般期望、不太期望和一点不期望),分别赋予5分、4分、3分、2分和1分的分值,分别计算出各种融资环境的平均期望分值,得到图3。

图3显示,企业更希望民间借贷能满足它们的融资需求,其次是希望政府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和降低融资成本。对各类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小金融机构的贷款能满足融资需求的期望值最低。

(七)小微企业倒闭的主要原因

笔者将业主认为小微企业倒闭的主要原因的可能性分为五个选项(十分可能、比较可能、可能、不怎么可能和完全不可能),分别赋予分值5分、4分、3分、2分和1分的分值,分别计算出各个原因的平均可能性期望分值,得到图4。

这些企业认为,民间借贷融资成本高;将从民间借贷获得的资金转投资于房地产;跟不上市场需求变化,产品滞销;决策错误,投资失败;原材料及人工成本上涨;经营管理不善等这些均是造成一些小微企业倒闭的主要原因。

二、调研结论

笔者对调查问卷和小微企业主的访谈录进行数据处理和归纳整理后认为:台州民间融资与小微企业之间存在良性互动发展的关系。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虽高,年利率在6-25%之间,但能保证小微企业正常运转的资金需求,并能获取社会平均利润,民间融资已经成为台州民营经济发展的“助力器”,台州民营经济的发展与民间融资的贡献是分不开的。而台州发达的民营经济又是民间借贷的肥沃“土壤”,民营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和规模扩张所带来的对资金需求的扩大,为民间资本提供了投资渠道。民间的富余资金通过给小微企业资金支持也获得了较高的利息收入,增强了民间资本的收益性。

(一)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呈现“短、小、频、急”的特征

调研显示:从融资金额看,占比最大的是20万元以下,频数最高为88,其次是50-100万元之间,频数为63。从融资期限看,3-6个月占比最高,为31.86%,其次是6-12月的,占比27.42%。这种金额小、期限短、频率高的小额贷款,贷前调查和贷时审核的成本大,手续繁琐,放贷风险高,这些都是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对它们“惜贷”的根本原因。而民间借贷由于其地域范围小,放款人能够利用地缘、血缘、人缘、亲缘等优势,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经营状况、诚信度等进行更深入的了解,对借款人进行有效地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风险。而这是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

(二)民间融资是助推房地产“泡沫”的重要原因之一

调研显示:借款人将从民间借贷获得的资金转投资于房地产的比例很高,业主认为这个因素最有可能导致企业倒闭。而民间借贷融资成本高导致小微企业破产这一因素最不可能。这一结果证明民间融资必需正确引导、整顿和规范,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合法合规地发展。

(三)转变发展方式是台州小微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调研显示:小微企业从民间融资获取资金后,将资金转投资于房地产和偿还其他贷款的比例很高,而投向企业自身的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更新的比例却最低。这说明台州小微企业的发展后劲严重不足。因此,台州小微企业必须加速技术革新,跟上时代技术进步的步伐,走“小而专”、“小而精”集约型之路,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相关对策建议

(一)民间金融法制化

国家应尽快出台诸如《民间借贷法》、《民间借贷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保护民间金融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民间金融法制化、阳光化、秩序化的发展。

(二)大力发展服务于小微企业的多元化小微金融机构

强化各级政府在引导民间金融和小微企业发展中的职责,创新小微企业的融资机制,正确引导民间资本组建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依法将“合会”、“摇会”等地下钱庄改组成为诸如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小额担保公司、小额金融租赁公司、典当行等多样化的小微金融机构。探索试点政府参股、国有控股银行参股、政府与小金融机构共担风险的融资模式。多样化的民间金融组织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多品种的金融服务,能够满足小微企业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需求,使得小微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通过市场各得其所,各取所需,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三)强化小微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防范

具体措施有:(1)选择融资对象的谨慎性原则;(2)融资对象第一还款源的重要性原则;(3)限定贷款对象资金使用范围的限定性原则;(4)对融资规模的控制性原则。

(四)加速转变小微企业经济发展方式

台州市政府尽快出台有关政策引导小微企业对落后设备进行更新改造、转型升级、提高科技投入的比例,以增强日后台州市在浙江省乃至全国的竞争力,促进小微企业与小微金融机构良性互动协调发展。

(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民间金融稳健成长提供制度性保障

存款保险制度在防止挤兑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方面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民间金融不存在国家信用的最终背景,万一发生问题,储户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对民间金融而言,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削弱了储户对存款安全的担忧,大大改善它们在吸收存款方面的地位,提高它们的竞争力。更为重要的是存款保险制度能够给整个民间金融系统提供信用支持,一旦某一家小金融机构发生危机,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能够避免民众对整个民间金融系统的恐惧感和信用危机。

参考文献:

[1] 兰秀文.我国民间金融制度变迁与制度设计研究[J].未来与发展, 2012,(01).

[2] 黎友焕.加强监控民间金融发展状况[J].中国金融, 2012,(03).

[3] 黄友松.中小企业互助融资研究——社会资本的视角[M].广州: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1.

[4] 罗德明、奚锡灿.金融契约与民间金融市场的局部性[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02).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范文第2篇

内容摘要:全球性金融危机使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更为恶化。为摆脱金融危机对我国中小企业所带来的巨大影响,我国政府及时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性的财税、信贷措施,然而,从实施的效果看,虽然全球金融业已经摆脱了处于系统性崩溃边缘的危局,全球经济复苏迹象也日益明显,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却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我国金融体系的制度设计逻辑和中小企业自身独特的融资需求决定了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具有先天共存性,所以,通过制度规范再造民间金融已成为不容回避的课题。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 民间金融 再造

后危机时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一)目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措施

金融危机带来的世界实体经济明显下滑,对我国的国民经济造成了很大的冲击,特别是对于那些技术创新能力薄弱、内部经营管理机制不健全的中小型企业,经营环境更加恶化,生存空间面临严重威胁,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资金短缺,融资困难。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从2008年下半年起,中央及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了财税、信贷等方面的扶持力度:第一,增加财政对中小企业的直接投入。2009年,中央财政将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从39亿元增加到96亿元;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地方财政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2008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安排288.5亿元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升级和国际市场开拓。第二,增加注入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的乘数效应。截至2009年上半年,通过政府出资方式组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已显示出在解决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问题中的积极作用(倪润霞,2009)。第三,税收优惠减轻企业负担。从2008年1月1日起,为减轻小企业负担,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税;对创投企业投资国家需要重点鼓励和扶持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直接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从200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从6%和4%统一下调至3%。以上财税、信贷政策的实施,表明中小企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重视;然而,尽管政策不断向中小企业倾斜,由于我国中小企业量多面广,几乎覆盖国民经济各个领域,所以银行信贷在较长时期内仍然是广大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但是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还是设置了诸多准入标准,其创新产品和服务也难以和中小企业信贷市场的供求实现真正地对接,所以融资难依旧是困扰中小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生存和发展的顽疾。

(二)中小企业面临融资困境的原因

当前,实务界和理论界已基本达成共识,认为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包括企业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的因素:内部因素包括中小企业自身的一些缺陷和弱点;外部因素包括法律制度、金融体系、金融政策、商业银行价值取向偏好、社会环境问题、信息不对称等(杨思群,2002)。针对这些障碍因素,近几年,人们进行了大量的探索,从政府的法律政策环境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基金的建立、“银政企”融资平台的搭建、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征信体制和失信惩罚机制的建立、二板市场的建立和运行、风险投资与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及金融产品的创新等角度,均提出了大量的政策建议(罗正英,2004),作了一些实践尝试,然而,从近几年政策的实施效果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欠发达,企业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度是非常高的。但因为“我国的金融体系的结构、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金融体制改革的程度,这三个方面跟中小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之间出现了不协调”(李子彬,2009),加之金融危机的影响使得银行不得不更强调风险控制,而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又很难做出准确的评估,所以,银行对广大中小企业“惜贷”、“慎贷”、“恐贷”的心理愈加严重,致使中小企业资金环境更加恶化,生存空间受到威胁。当中小企业从合法正规的金融体系很难融通到资金时,就会转向非法的“地下民间金融”,从而使“地下民间金融”一度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获取生产经营资金的主渠道(程志远,2005)。然而,由于某些民间借贷具有高利贷性质,使得中小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畸高,而在现实经济产业中几乎无法找到高资产报酬率的相关产业,某些中小企业主在社会责任与经济利益之间反复博弈后,便选择了畸形和短期化的经济行为,如假冒伪劣、无视环境污染和生产安全等。

当前,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顽疾,还是要从金融体系入手。在我国,信贷市场有一条内生的特殊的专业分工原理,那就是大银行给大企业贷款,中小银行给中小企业贷款。既然自上而下的正规金融体系短期内还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特定的融资需求,那么,就需对尴尬生存的民间金融进行整合、再造,建立起与中小企业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这些地区性的民间金融机构无疑将为所在地区资金紧缺的中小经济实体,打通一条重要的资金融通渠道。本文所称的“民间金融再造”,是指在原有民间金融形式的基础上,从中国金融体系构建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战略高度对民间金融进行重新调研、评估和定位的一系列金融体系创新的过程。

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的良性互动关系和潜在风险

(一)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的良性互动关系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缺乏针对金融行业的产业布局政策,缺少对金融体系服务范围的政策引导和限制,造成四大银行和地方性银行在产业布局中存在严重的“同构性”:即各银行经营和服务都以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作为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这样的体制设计逻辑,一方面造成对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的过度竞争,另一方面却造成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严重缺失,中小企业只有转向民间金融寻求资金支持。显然,我国当前金融布局政策的不到位、低效率的国有银行垄断造成的信贷歧视和严格的金融控制等金融体制设计上的特点是造成民间金融长期繁荣的主要原因。

中小企业选择民间金融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途径,也是金融交易主体自身内在的要求,是中小企业在正规金融体系不能提供所需资金情况下的一种无奈选择。所以,民间金融作为我国严格金融管制下自发形成的一种融资体系,是市场需求与市场供给共同作用的产物,它内生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之中,内生于中小企业面临的经济金融环境,这种内生性决定了它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共存性。可以说,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的主动结合,是一个渐进的制度变迁形式,是获利主体的自发行动,这个变迁过程是自发组织的,它适应我国当前的“二元”经济结构,适应多种所有制、多层次生产力发展水平和金融发展水平不高的经济环境(郝丁,2006)。

(二)客观认识民间金融的风险

任何金融制度都是风险与收益共存的矛盾统一体,不论何种金融机构都面临着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政治风险等各种风险,国有金融机构也不例外。由于民间金融的体制外特征,长期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自身风险控制能力较低,人们对其高风险就尤其关注:民间金融大多是关系型的借贷方式,缺乏硬化的还款激励约束机制,信用、社会资本只是软约束指标,所以容易产生道德风险;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产物,民间金融活动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民间金融可能同正规金融争夺金融资源,从而与正规金融产生利益冲突;民间金融大多缺乏正规的组织形式、良好的运作机制、有效的约束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具有非正式、不规范、高风险等特征,而且随着民间金融规模和范围的不断扩大,其组织的血缘、人缘、地缘关系被突破,风险不断累积;缺少国家信用保障,政府对其难以监管,加之一些不规范的民间金融形式具有非法集资和投机性的特点,很容易产生社会风险。民间金融风险的产生,既有金融行业自身固有的风险因素,更多的是体制内外的深层次矛盾激化的结果。

解决上述矛盾要从体制、制度着手,再造民间金融,令长期游离于主流金融体系之外的“民间金融”通过国家立法获得合法的身份,改变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双轨”运行的格局,允许和鼓励民间金融在国家法律的监督和规范下,从“地下”走到“地上”来,合法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为整个国家经济服务。

民间金融再造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

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民间金融不仅在经济转型国家,甚至在发达国家都是广泛存在的,这说明民间金融的存在是不受经济体制因素制约的,也与经济发展阶段没有直接联系。在我国,民间金融是与中国特定的金融体制并存的一种融资安排形式,在强调其积极作用的同时,更应充分估计其消极影响。民间金融一般处于隐蔽状态,容易出现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非正常经营活动,从而引发金融风险,扰乱金融(社会)秩序;另一方面,中小企业通过体制外的民间金融融资,可能导致国家信贷规模的调控政策难以实现,削弱国家金融调控的能力和效果。这就迫使我们必须尽快通过相应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完善监督机制,引导民间金融走上规范化发展的轨道。

(一)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法律地位并引导其健康发展

对待民间金融,应该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目前,我国民间金融的规模很大,但由于政策性歧视使得其活动带有相当大的隐蔽性,面临的风险很大。如果能加快制定、完善和实施相关法规,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将民间金融规范化,不仅能打破目前信贷市场所有资源被正规金融垄断的局面,还可以有效堵住“地下黑钱庄”等非法资金渠道,使民间借贷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合约双方有了争议和纠纷,可以走正常的司法途径来解决,这样,既保护了借款人的利益,也限制和保护了贷款人的行为和利益。总之,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和规范民间金融,必须对诸多配套法规和政策进行跟进和完善,如税收政策的调整、主管部门的明确、民间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等。

(二)建立民间金融利率信息收集和公布机制

如果民间金融借贷利率和信息揭示的不充分,市场上就会出现多种不同的借贷利率,这将影响民间金融规范化改革的深入开展。所以,有必要为我国各地的民间借贷市场建立相应的利率信息收集和公布机制。可以先由媒体收集汇总,并公布各地关于借贷意愿与利率的信息,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使得民间金融借贷首先在利率水平上趋同,从而降低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资金使用成本。一旦通过电视、报纸或互联网把每个乡、县、市和省的利率信息分别报道出来,就更能促进民间金融在开放的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健康地开展活动,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

(三)鼓励民间资本转入体制内循环

即使可以通过立法将民间金融的地位合法化,但在运行过程中仍不可避免会出现很多问题,给国家金融监管造成难题。如果能通过政策引导、机构新建等创新方式将大量的民间金融活动纳入体制内的规范化运营系统,如支持和鼓励民间金融在国家法律框架内成立各种形式的小额贷款公司,改造现有的成熟的民间金融组建信用互助社,或通过吸收民间资本将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社改造成为社区银行。对这些民间金融机构的职能进行定位,让其专门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跟进税收优惠措施,并通过法规允许其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上限,同时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贴息,让中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在同一国民待遇下生存和竞争。这样,不仅能有效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而且能将民间金融有效纳入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督和管理系统,从而降低金融风险的产生。

参考文献:

1.倪润霞.后危机时代中小企业如何发展和生存的思考[J].经济师,2009(11)

2.杨思群.中小企业融资[M].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2

3.罗正英.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范文第3篇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发展动力从传统的“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实体经济是经济发展动力转换的中坚力量。作为实体经济最基本、最微小的细胞,小微企业能够提供大量就业,为创业创新注入活力,为企业家队伍成长搭建平台,在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中处于基础性地位。[1]《全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情况报告》显示,在全国1527.84万户企业中,小微企业有1169.87万户,占比达76.57%,而把个体工商户纳入统计后,小微企业占比达94.15%。[2]实体经济的强大不仅要有“顶天立地”的大中型企业,更要有“铺天盖地”的小微型企业,小微企业是大中型企业的昨天与前天,是实体经济健康可持续增长的基石。我国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长期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2014年以来,通过在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的调查研究,发现当前实体型小微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融资难题:小微企业从正规渠道获得贷款难度大、成本高,大多数小微企业依靠民间借贷或者应急式短期贷款,进而背负高额融资成本,生存空间狭窄。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已刻不容缓,为此,国务院多次开会研究小微企业,多次出台措施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推出的降息、缩短融资链条、清理金融服务收费、增加存贷比指标弹性、支持跨境融资等措施都有利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这非常及时。本文认为,缓解实体经济融资困境,促进小微企业的良性发展,要多管齐下、标本兼治,构建与实体经济相匹配的多层次金融体系、多样化组织体系、立体化服务体系,有效整合各种金融资源以服务小微企业。

一、融资困境已成为小微企业与实体经济发展的重大难题

当前经济金融运行面临“钱多”和“钱紧、钱贵”并存的格局。一方面,资金面总体宽松。2014年12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122.84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2.2%,本外币贷款余额86.79万亿元,同比增长13.3%。2014年全年新增人民币贷款9.78万亿元,同比多增8900亿元。[3]另一方面,实体型企业依旧处境艰难,企业贷款利率和融资成本呈“多轨并行”局面,融资成本居高不下,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日益突出。具体表现为五个方面:

(一)企业融资成本较高,从银行获得贷款利率在6%左右,为欧美等发达国家的2~4倍世界银行的各国贷款年利率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利率为6%,而美国是3.25%,日本只有1.3%,我国贷款利率过高。实体经济经营收入与其融资成本之间出现严重倒挂。有研究表明,工业部门的利润率已持续下降至6%,而实际利率已由2011年的负1.2%上涨至2014年3月的8.3%。[4]与此同时,“金融热、实体冷”的局面仍未得到明显改善,《2014中国企业500强发展报告》显示,260家制造业企业净利润为4623亿元,相比之下,17家银行净利润为1.23万亿元,260家制造业企业利润总和不足17家银行的一半。

(二)小微企业正规渠道融资的成本高达15%,且正规贷款可获得性低调研发现,工农中建等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比基础利率上浮20%~30%,民生银行“商贷通”上浮45%左右,华夏银行上浮40%,光大、浦发、兴业和招行均上浮30%。据部分城市中小企业反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一般上浮30%~45%,加上手续费、承兑贴息、联保保证金、评估费、登记费、担保费、公证费、咨询费等各种费用,企业最终融资成本一般都在15%以上。同时,银行贷款对小微企业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要求严格,门槛高,众多小微企业难以达到银行贷款要求。小微企业用款讲究的是“短、小、频、急”,而银行信贷一般需要线下调查、交叉验证等复杂程序,贷款耗时过长、融资效率低。调研发现,部分城市只有10%左右的小微企业可获得银行贷款,获得贷款周期过长,企业往往已经错过最佳用款时机。一些小微企业的微薄利润不堪贷款难、贷款贵、贷款慢的重压,背负沉重的还款压力,资金链随时可能断裂。

(三)大量小微企业转向小额贷款等民间借贷,融资利率高达25%面对可获得性低的正规银行贷款,大量小微企业转向民间借贷。《中国小微企业指数》报告显示,2013年民间借贷占小微企业负债总额的45.7%,已成为小微企业不可或缺的资金来源。但民间借贷将进一步推升企业融资成本,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收取高昂手续费,并按贷款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控制风险,造成企业的隐形融资成本高企。在大连调研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第三方金融机构虽然丰富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但融资成本较高,部分小微企业获得的第三方机构无抵押信用贷款有的月息达到23%到25%,甚至超过了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四)部分企业为了“应急”,不得不转向利率高达40%以上的短期过桥民间高利贷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反映,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及民间融资的年利率一般在30%至50%之间,部分融资成本甚至超过50%。在河北唐山的调研显示,中小企业民间短期借贷月利率普遍为2.5%~3%,短期“过桥”资金月利率5%~6%。相对于高昂的融资成本,小微企业实际利润微薄。大量小微企业处在传统“红海”行业,进入门槛较低,竞争激烈,受近年来员工工资成本和办公成本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利润下降十分明显,调研显示样本企业利润与三年前比较下降约50%。小微企业的高融资成本挤占了其狭窄的利润空间,大量小微企业处于“不借即等死,借钱即找死”的两难境地。

(五)产业链上游的大企业拖欠下游小微企业账款形成的“三角债”使小微企业艰难的资金链“雪上加霜”,加剧“钱紧”和“钱贵”强势大型企业与弱势小微企业形成“两级分化”。产业链上游往往都是大企业,对银根、地根、能源、路桥等资源形成高度垄断,占用下游的资金,能拖则拖,所以下游的中小企业竞争激烈,利润微薄,应付账款和应收账款大幅增多,小微企业因大企业账款拖欠形成的“三角债”而不堪重负。调查显示,我国大量小微企业有超过其资产50%以上的应收账款,该比例远高于国际上20%的平均水平。这使得企业本就艰难的资金链“雪上加霜”,随时可能断裂,企业面临更加严峻的资金匮乏。

二、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思考

振兴实体经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促进小微企业的良性发展,要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特别是要从供给端发力,构建与实体经济相匹配的多层次金融体系、多样化组织体系、立体化服务体系,有效整合各种金融资源以服务小微企业,支持实体型小微企业发展,巩固实体经济的坚实基础。

(一)要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银行业中活力,提升城商行服务小微企业能力和竞争力,放宽金融市场准入让民间资本设立更多的民营中小银行,有利于发挥民间资本在金融改革中的“鲶鱼”效应,构建竞争有效的多层次金融体系,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国小微金融发展报告2014》,小微企业首先选择从银行获得外部融资的比例高达74%,而其中选择中小银行进行融资的占比又高于选择大型银行占比。当前,我国现行银行体系结构不合理,所有制单一,缺乏由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并自主管理的民营中小银行。目前,我国银行数量是美国的58%,但是单体规模较大,我国银行业机构平均资产规模为383.26亿元,美国为21.58亿美元,仅为我国的1/3;股权集中于国资,民间资本在银行股权中构成偏低,在现有的银行体系中,除民生银行和台州的民营社区银行等外,95%的银行都是公有公营。为此,第一,要营造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要加快《商业银行法》修订,明确民营中小银行的合法地位,通过法律对民营中小银行的借贷形式、运作模式、资金投向、贷款额度、借贷期限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为民营中小银行的经营和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和保护。完善银行业尤其是民营中小银行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民营中小银行的透明程度,及时监测并控制经营风险。同步构建层次分明的监管体制,大中型金融机构由中央监管,民营中小银行等小微金融机构的监管可下放至地方。要加强与行业协会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交流合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辅助监督作用。第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银行业发展。一方面,要引进民营资本参与现有商业银行的改造,放宽民营资本设立社区小银行的限制,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渠道。借鉴我国村镇银行和发达国家社区银行经验,由银监会进行总体规模控制,并把设立民营中小银行的审批权力交由地方政府,建立由民间资本主发起的社区中小金融机构。另一方面,要建立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的银行业市场退出机制,通过兼并重组、接管等多样化的市场退出方式,以市场化的优胜劣汰优化银行业生态,提升银行业市场整体绩效。第三,提升城商行的竞争活力和服务小微企业的水平。现有银行体系中,城商行等地方银行对满足当地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有着丰富的经验,深交所的研究报告称,城商行已经在支持中小和小微企业方面具有核心竞争力。要采用动态监管方式,在资产规模、存款准备金率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城商行自身要坚持做强、做精,通过差异化、特色化经营为小微企业提供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和支持。对于优质的城市商业银行,可支持其通过上市获得融资,进而使资本市场间接服务小微企业。要降低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的门槛,要简化发行程序,扩大发行规模,并加大宣传提高市场认可,增强金融债的流通性,降低发行成本。

(二)传统商业银行要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可采取小微贷款税收优惠、小微信贷差别化管理、抵押品创新等方式,增强服务小微企业能力传统的银行信贷对实体型小微企业发展举足轻重。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底,境内外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15.46万亿元,占企业贷款余额的30.4%。[5]但在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双重压力下,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存在不可持续性,信贷风险上升进一步制约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积极性,财税政策的引导力度尚且不足。为此,要通过税收减免和风险补偿等财税激励政策,有效推动传统商业银行的小微信贷业务能力。第一,对小微信贷达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给予贷款所得税、小微贷款营业税及附加税减免。鼓励商业银行在税前计提一定比例收入,建立小微信贷专项风险补偿基金,以应对小微信贷业务的高风险。此类财税支持能够释放商业银行信贷资源,增加小微企业信贷规模,间接带动就业,撬动经济发展。对于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上的损失,由专项基金按比例予以补偿;对商业银行的小微信贷规模扩大和业务效率提升,按比例进行奖励。可将专项基金委托给小微金融发展好、小微信贷占比高、具有财政支付资格的商业银行进行商业化经营,让基金能够保值增值。第二,要提升小微信贷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制定小微信贷业务的专项考核标准。增加存贷比指标弹性,落实好“定向降准”措施,用好信贷资产证券化方式,盘活资金存量。第三,鼓励银行进行小微贷款抵押品的创新,针对小微企业轻资产、发展迅速等特点,探索开展知识产权、核心技术、订单等质押贷款业务。[6]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探索实施“贷款+保险”合作模式,发挥保单对贷款的增信作用。

(三)引导民间金融规范运作、有序发展,从“地下”走向“地上”,发挥互联网金融倒逼金融创新的“鲶鱼”效应民间金融凭借声誉约束和社会制裁机制,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金融体系的普惠性,是正规金融市场体系的有效补充,有利于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根据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的调查推算,2013年全国民间借贷总体规模为5万亿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2014年底,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有8791家,贷款余额达9420亿元,民间借贷已成为小微企业不可或缺的资金来源。但民间金融是一把“双刃剑”,近年来呈现出营利化、中介化和网络化的发展趋势。由于民间金融规范性和透明度较低,中介化拉长了融资链条,资金流向房地产、“两高一剩”等限制性和高风险行业,民间金融风险逐渐积累,并可能向正规金融体系传递,风险交叉传染。因此,对于高利率的民间借贷的发展,要采取系统性的措施标本兼治,一方面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民间借贷行为,另一方面要注重民间借贷市场环境建设,通过规范的法律体系、合理的监管体制等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第一,采取“多疏少堵”策略,鼓励民间金融从“地下”走向“地上”,朝规范化、阳光化、合法化的方向发展。[8]制定针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法规,引导民间借贷有序合规发展。第二,要加强民间金融区域监管的协调。基于民间金融的地域性特点,各个地方政府可结合本区域特色推进民间金融市场建设和监管。目前,广州、成都、武汉、西安等地建立发展的民间金融街,积极发挥了集聚效应,集中引导一批经营规范、服务优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及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等进驻,满足了当地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例如,自2012年启动的广州民间金融街,入驻金融机构已达152家,2014年为全市超过15000家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超1000亿元,是2013年5倍,缴纳税收达4亿元,是2013年2.9倍。[9]第三,探索建立民间信贷信息采集网络平台,动态监测借贷运行市场情况,把民间借贷风险纳入有序监管框架。当前,广州、温州、上海和武汉等地的民间融资价格指数,在规范民间金融机构市场行为,为融资者提供有效的融资信息、降低融资价格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积极效果。第四,发展互联网金融促进传统金融机构革新,具有倒逼金融创新的“鲶鱼”效应。互联网金融是多种因素催生的新生事物,具有大众化、包容性的特征,是一种普惠金融和草根金融,能够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有低成本优势,利用大数据及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有高效率优势。[10]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在给现有金融体系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风险。因此,要因势利导、适度监管,处理好发展和规范的关系。按互联网金融业态实行差异化的监管,建立负面清单,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把握金融创新的界限和力度。

(四)构建多层次“正金字塔型”资本市场,完善股权投资链,大力发展天使投资,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显著提升直接融资比重资本市场具有集成要素、筛选发现、放大资金、培育企业、分散风险等功能,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发展规模的企业有不同资金需求,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能够为企业提供多样化、有针对性、连续。近年来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迅速,目前已经形成了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系统和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等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多层次市场体系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推动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促进了资源优化配置。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还不完善,资本市场与我国企业“正金字塔型”结构无法匹配,不能满足量大面广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对此,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继续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结合资本市场发展现状对《证券法》进行修改,加快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改革,并构建配套的信息披露机制、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建立合理的退市制度,发挥资本市场“优胜劣汰”功能,扭转当前中国股市严重的“劣币驱逐良币”和大量“死而不僵”的上市公司存在的局面。推进不同市场间转板机制建设,实现场内与场外市场积极互动,增加整个资本市场体系的流动性。在“新三板”市场快速发展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做市商扩容,并适时推出新三板市场内部分层管理。明确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四板”)的合法地位,发展券商柜台市场(“五板”),多措并举夯实多层次资本市场“塔基”。另一方面,要完善股权融资链,培育天使投资人,大力发展VC/PE。股权投资是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助推产业整合与升级的重要力量。一要以政府引导基金为杠杆“撬动”股权投资机构集聚,通过机构集聚发挥出规模效应以降低运营成本,为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和类金融投资企业的招商搭建平台、提供政策优惠。二要营造鼓励创业创新的环境,通过构建股权投资信息共享平台等措施,降低创业者与股权投资机构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三要大力培育天使投资人,可建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鼓励优秀本土企业家结合自身擅长领域,从事天使投资。四要积极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在实行备案审批的基础上,逐步明确众筹业务的商业模式、投资者的适当性要求等,在守住底线前提下,通过金融创新更好服务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范文第4篇

据河南省工信厅的调查问卷显示,86%的企业认为融资方面“比较困难”或“困难”;在企业生产经营资金来源中,银行贷款占21.7%,大部分小微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79.1%的企业表示流动资金短缺;从资金来源来看,河南省小微企业的发展资金绝大部分来自于内源融资――业主资本和内部留存收益为80%;而外源融资中银行贷款为12%,公司债券和外部股权融资等直接融资为7%,民间借贷为5%。由此可见,导致河南省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而融资渠道的增加并没有改变小微企业的发展,融资形势日趋严峻。本文旨在剖析导致河南省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制约因素,为探寻和破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提供有益参考。

一、企业自身因素

1、自我积累能力不足,抗风险能力弱

河南省的小微企业规模小,多数为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产品科技含量低,平均利润水平不高,仅仅依靠利润留成作为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自我资金积累能力不足,远远无法满足企业投资发展的需要。这不仅使企业生产和再生产的资金陷入困境,而且会失去许多市场机会,致使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受市场、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大,从而导致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的风险系数明显高于对大中型企业。而企业获得外部投入能力取决于企业积累与获利能力,一个缺乏内部积累能力的企业,只依靠外部融资来获得发展,也必然会面临资金不足的制约,使得企业自有资金缺乏的同时外源融资也受到严重影响。

2、治理结构不合理,产权制度存在缺陷

河南省的小微企业大多实行家庭式粗放管理,企业行为不够规范,尚未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其典型的管理模式是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这使得小微企业普遍存在家族封闭性、用人机制上的任人唯亲、经营决策上的独断专行,易形成企业的内耗,限制企业发展空间,面临许多潜在风险,限制了企业利用融资渠道的能力和资本运营能力。

3、财务状况不稳定,缺乏健全的内控制度

河南省的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着资产负债率偏高、流动资产不足、流动比率偏低、短期偿债能力不强、财务状况不稳定情况。尤其在发展初期,内控制度不健全,财务报表不统一,财务状况缺乏透明度,造成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这可能导致小微企业为取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隐瞒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误导银行发放贷款或是获得贷款后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的发生;同时也造成银行对企业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成本加大,从而导致银行惜贷现象的发生。

4、融资规模较小,单位融资成本高

河南省的小微企业大多规模小,业务范围和经济效益不高,与大企业相比其融资规模和资金流量不大,但每笔贷款的发放程序、经办环节是必不可少的,由此银行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单位融资成本就会很高,平均为大中型企业的5倍左右,收益与成本不匹配,这也是许多银行不愿贷款给小微企业的重要因素。

5、信用等级较低,抵押担保难度大

河南省的小微企业普遍存在信誉问题,诚信度不高,信用等级较低。据统计,目前河南小微企业平均账款拖欠天数超过90天,平均坏账率约为2%~10%,高于同期贷款总体不良率的平均水平。在信用等级较低,信息不透明的条件下,银行为规避风险,往往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抵押或担保。从抵押贷款来看,由于收费高导致企业负担较重。从担保贷款来看,同样因企业资本规模小、信用历史短、贷款风险相对较大,难于取得有效担保。此外由于严重缺乏信用基础,在小微企业信贷业务中,表现较突出的也是担保难问题。大部分企业无法提供反担保措施,即使能提供房产等抵押物,也会由于目前的产权交易规定使抵押品难以变现,阻碍了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可能性。

二、金融市场因素

1、资本市场体系不健全,直接融资规模较小

我国的资本市场体系不健全,小微企业很难从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分类设计中,沪深主板市场、深圳交易所中小板市场主要偏重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条件严格、准入门槛较高,大多数小微企业对上市融资可望而不可及。二是对广大小微企业而言,发行企业债券存在着“门槛高”和“成本高”两大障碍,使得大部分小微企业难以从公司债券制度中获益。三是随着我国高科技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风险投资也成为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的一种方式,但由于缺乏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风险投资受阻,而其本质属性决定了它与高新技术或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具有天然的亲和力,不可能成为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的有效融资途径。这三种方式都因其融资渠道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它们更适用于较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大部分急需融资的小微企业被排除在资本市场的边缘,难以获得直接融资的支持。

2、金融机构存在信贷偏好,多层次融资服务体系欠缺

小微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除了自有资金外,仍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贷款为主要融资渠道。但由于受长期以来我国融资制度以政府主导型的间接融资为主的偏好影响,对国有企业的贷款依然表现出明显的偏好,即便在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得到一定改善的今天,由于其制度惯性依然对国有大型企业存在严重的信贷偏好,对中小微企业存在歧视,对小微企业贷款有较高要求。

一是贷款条件设置过于严格。据调查,有34.8%的企业认为银行贷款审批时间长、手续繁琐、费时费力,21.7%的企业认为银行内部对企业的授信审批权有限、门槛较高、政策不灵活。二是获得贷款的成本较高。据调查,有39.1%的企业认为贷款利率较高,17.4%的企业认为要想获得贷款支持,还要支出各项收费,限制企业贷款积极性。三是缺乏与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融资服务和技术支持。我国目前的金融系统仍是以服务大中型企业为主导,总体来看小微金融机构仍较为缺乏,尚未形成充分竞争的服务小微企业的多层次融资服务体系。四是金融产品创新速度与小微企业发展速度不相适应。据调查,有34.8%的企业认为目前金融机构缺乏符合小微企业需求特点的信贷创新产品,创新能力需进一步提升,17.4%的企业认为金融机构担保方式比较单一,有待进一步改进与完善。而针对小微企业的信贷产品创新不足,已有的创新产品规模和覆盖率偏低。目前,商业银行信贷产品主动创新服务的对象仍旧是大中型企业和优质客户,且产品设计比较复杂,不便于小微企业了解、掌握和使用。同时,商业银行对金融创新产品推广相对缓慢,产品规模和覆盖率仍然偏低,金融工具的发展仍处在结构性失衡、产品单一的阶段,能为小微企业提供资金的融资产品较少,与小微企业数量和贷款需求都极不相称。

3、民间金融缺乏规范,优势发挥受限

作为农业大省,河南广大乡村地区民间借贷较为活跃。河南省小微企业民间融资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民间融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融资总量不断攀升,参与层面更加广泛,其中参与民间融资的企业占85%以上。二是民间金融的形式和规模由分散、零星发展成为有一定组织形式的、规模较大的融资。目前已经有专门从事发放短期贷款的个人组织,明确规定期限、利率,并有规范的借贷合同。三是民间金融以生产性融资为主,约占民间融资总量的80%以上,主要解决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小微企业所借资金用于解决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占83.9%,为构建固定资产支出、投资新项目而进行融资的仅占12.9%。民间金融以其简便、灵活、快捷的形式,满足了部分小额信贷资金的需求,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也为小微企业开辟了一条便捷的融资渠道,是对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

但由于我国还缺乏明确规范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使得民间融资活动与非法集资之间的界限变得非常模糊,未得到应有的监管和规范,导致民间借贷不断“高利贷化”。另外,由于民间金融一般建立在人缘、地缘、血缘等关系基础上,大多缺乏正规的组织形式、良好的运作机制和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具有非正式、不规范、高风险等特征,很难承担大规模集聚资本的功能。而且民间金融的利率较高,加之不法分子在利益驱动下的违法犯罪行为等,金融风险强烈的传染性可能导致民间金融的崩溃,进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而民间资本一般来源复杂,缺乏存款保险机制,使其难以进入正规金融部门。目前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的开放设立使得民间资本有了阳光化的途径,但由于其自身发展水平不高,实力总体较弱,竞争能力有待提高,还不具备向小微企业提供除信贷以外的其他多元化服务的软硬件条件,因此,发展缓慢且运作不规范,优势难以发挥,无法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也制约了小微企业从传统融资渠道之外寻找替代融资途径,在一定程度加剧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状况。

三、政策环境因素

1、货币政策连续收紧,政策性资金支持力度有限

近年来,在持续攀升的通胀压力下,货币政策连续收紧,外需疲弱、内需不振,而原材料、劳动力、能源、物流、土地价格的上涨导致小微企业经营成本不断上升,企业利润空间受到严重挤压。在经营成本节节攀升以及供应链上下游提供的商业信息水平下降的压力下,小微企业即使维持原有的规模生产和经营,也需更多的流动资金支持,加之扩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缺口和转型升级所需的中长期资本投入,使得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的融资难问题更加突出。

相比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经济作用更为直接、时滞更短、效果更明显。我国的财政政策对小微企业融资的直接影响主要体现在专项资金支持、政府采购和税费征收等方面,间接影响主要通过政策性和政府出资的信用担保机构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但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在税费方面,虽然国家及地方政府都制定和相关法规对小微企业进行税费上减免,但总体来说,小微企业并没有享受普惠制的税收优惠或差异性的税收待遇,税赋仍就偏重,给小微企业造成了沉重的社会负担。

2、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法规的支持保障不足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很重视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日本等目前都已经形成了一套以中小企业基本法为主干、专项法律为辅翼的完整的中小企业立法体系,对中小企业予以保护。但是我国长期以来缺乏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立法,直到2003年才开始实施《中小企业业促进法》,法律保护相当滞后,且法律执行环境差。从而造成了这些企业的经营行为缺乏法律约束,使它们能够采用多种不正当的手段参与经营与竞争,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造成了资源和环境的重大破坏。同时目前推动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也不完善,征信管理条例尚未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动产物权担保制度不完善,民间借贷款法或放贷人条例仍未出台,以及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和监管模糊,法律法规的扶持保障力度不足。

3、公共服务的供给不足,缺乏完整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确保各种融资渠道和融资市场发挥作用的法律法规体制和市场维护制度,提供信贷担保以及信息服务体系是政府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提供的典型公共服务,这些服务能够比较有效地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明显存在供给不足的局面,而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河南省此种状况更是严重。针对小微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国家及河南省政府虽然都颁布了一些新的政策,但由于我国关于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起步较晚,还未形成完整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很多方面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缺少专门独立的小微企业管理机构;二是对小微企业融资倾斜的金融政策多以指导性建议为主,缺乏必要的量化指标和操作细则,落实信贷政策的措施大部分停留在制度层面;三是在小微企业融资中有重要地位的担保机构及民间融资方面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

4、信用体系建设不到位,缺乏完善的风险补偿机制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征信服务还处在起步阶段,尤其缺乏大量商业化的信用评级机构等提供小微企业或企业主信用,导致小微企业及企业主外部信用约束较弱。银行对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较低,因此小微企业很难利用信用贷款方式从银行融到资金,只能以抵押担保方式,从银行融到有限的资金。虽然各级政府相应出台了《关于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并安排了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资金,但由于上述《规定》对担保人资产抵押及企业自身信用担保的条件都有一定的限制性规定,使许多小微企业难以享受政策的优惠。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用风险补偿机制,信用担保公司承担的风险过大。因此,一些信用担保公司也往往要求小微企业提供一定的抵押物。同时,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所占例较少,大多数信用担保机构规模较小。就河南省而言,目前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少、规模小、担保基金金额少,担保体系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融资体系不健全,这使得银行对小微企业“惜贷”及融资渠道过窄、过小,很难保障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导致担保机构在小微企业融资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范文第5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 对策

在世界各地经济的发展当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一直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话题,对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在这些研究当中,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没有彻底解决,依然干扰着小微企业的正常发展。因此,对金融错配视角下小微企业融资解困误区及对策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小微企业融资解困误区

(一)小微企业与银行机构关系认识的误区

1、银行的国家发展职能与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之间的错配

在我国商业银行运行的过程中,主要是为了达到我国长远的发展目标,导致其融资职能,从根本上与小微企业的需求产生了分歧。(1)目标上的分歧。在我国相关制度当中要求,商业银行的主要服务对象为外向型、科技型企业,而中小企业由于资金的紧张,往往很难达到这一要求,从而使两者之间产生了差异。(2)融资倾向上的分歧。在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时,更加倾向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就算是大型企业的发展状况不是很好,具有高额的债务,银行也愿意向其提供贷款。正是受到这两方面分歧的影响,使小微企业在整个金融市场中,占据较低的位置,不利于其融资活动的进行。如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情况下,国家在对其进行干预,导致两者之间出现了这种错配的现象[1]。

2、大银行融资评价尺度僵化与小微企业草根特征错配

在银行运行的过程中,通常都会对自身的资产,进行“不良率”的考评,通过考评,来确定出银行或者是内部员工的工作能力与水平。商业银行为了降低“不良率”,会选择风险较低的项目进行投资,而这些项目当中,大多数为大型企业的融资项目。而在小微企业当中,很少有融资项目满足这一要求。不利于小微企业的融资。首先,大部分小微企业都是以家族的形式运营的,这种方式中,往往缺乏完善的会计工作,导致财务数据不健全,并且很少企业愿意将财务数据公开出去,使银行无法准确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利于评价工作的进行,导致银行对小微企业进行评价时,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从而使两者之间建立了不良的社会关系。其次,在银行提供贷款业务时,通常都需要收取相应的抵押物品,根据抵押物品的实际价值,来对企业提供不同数量的资金。大多数银行当中,都喜欢房地产来作为抵押物品,但在实际当中,小微企业的规模较小,经济能力不是很强,往往很难对房地产的产权进行购买,大多数都是以租赁的方式来获取办公的地点,这就导致其缺乏良好的抵押物品。

3、银行融资的冗长手续与小微企业融资快速继续的错配

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在银行机构提供贷款业务的过程中,形成了相应的融资体系,对任何企业提供信贷业务时,都需要利用这一体系。小微企业在贷款时,由于自身规模较小,开展业务活动所需要的资金相对较低,只需要借贷少量的资金即可,无法与大型企业借贷的资金相比。而不论是借贷多少资金,整个流程是一成不变的,从而导致银行机构不愿意向小微企业贷款。并且,小微企业进行贷款时,是在经济市场中发现了巨大的商机,对资金的需求非常迫切,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所有流程的贷款工作。但在实际当中,这些流程全部完成需要大量的时间,当贷款下来之后,往往会错过最佳的投资时间,导致小微企业获得的资金无法达不到实际的要求[2]。

(二)对民间借贷理解的误区

当前阶段中,民间借贷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为小微企业的融资提供了一定帮助。单深入研究后可以发现,还会对其产生错误的误区,对民间借贷进行打压,导致民间借贷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民间借贷的发展当中,国家一直严抓高利贷行为,这种情况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金融市场的合理性,但由于民间借贷缺乏国家的支持,与法律政策的保护,当经济市场中出现风险后,往往会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双方带来严重影响,导致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同时倒闭。而银行受到国家的保护,则会免受这种危害。从表面上来说,高利率借贷是导致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关键因素,而从根本的角度来说,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因素为经济失控。其次,在我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家不断地开展紧缩性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干扰了民间借贷的运行。

二、小微企业融资解困的优化对策

(一)解除管制壁荆提高民间资本服务小微企业的程度

为了使小微企业更好的进行融资活动,必须要解除当前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管制壁垒,使社会各界共同为小微企业的融资提供帮助。当前阶段中,民间资本进金融市场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在最近3年的发展中,企业的经济效益一直在稳步的增长;二是年末资产对各股份人员分配之后,剩余资产不能低于30%;三是企业总资产要高于100亿元,并且,实际控股人所占据的资产要在50%以上。这种较高的要求,导致很多具有大量剩余资金的企业参与不进来,影响了小微企业的融资。因此,必须要降低民间资本的进入要求。同时,改善现有的政策,保证民间机构正常贷款的情况下,加强存款业务的开展,使存与贷构成良好的循环。

(二)鼓励民营金融机构创新与小微企业门当户对的多元化业务模式

在小微企业发展的过程中,融资模式具有重要的意义,良好的融资模式,可以使小微企业更好的进行融资。因此,民营金融机构发展时,必须要建立多元化的业务模式。如在我国浙江台州地区,经过了不断地改革,制定出了良好的小微企业融资模式,这一模式当中,主要包括了以下几点内容:1、民间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的特点,建立了不同的服务,如秦隆商业银行当中,制定了“三品三表”信息识别技术,台州银行建立了“三看三不看”的风险识别技术等,加强了对小微企业信息的了解程度;2、简单的业务流程,在对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时,最长只需要3天,即可完成整个贷款活动,而对于老客户而言,贷款的时间更快,当天就可完成。3、丰富了担保的内容,不仅可以利用抵押物进行担保,而且还可以利用信用担保,并在担保时,可以通过多人共同担保,减少了担保人的风险。

(三)构建良好的法律法规

为了使小微企业更好的发展,必须要建立出良好的法律法规。这一过程中,可以对我国先进的法律法规进行借鉴,并结合我国固有的特点,使两者有效的融合到一起,构建出适合我国应用的法律制度,利用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进行管理与约束,改善小微企业与银行机构关系认识的误区,保证小微企业在向银行机构提交贷款业务时,能够积极主动地提供贷款服务。

(四)制定全新的小微企业融资模式

在小微企业融资的过程中,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模式,一种为“股权+债券+担保”的方式,通过三方共同的运作,将创投、企业与银行构成一个良好的整体,当一方利益受到损失之后,也会对其他方带来一定的影响。这种情况下,每一方为了避免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会在融资当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另一种为“股权众筹+创业投资+新三板”的方式。这种方式使用的过程中,首先,通过股权众筹,将民间资金引进到金融市场,使市场中的资金更加丰富;然后,将这部分资金进行创业投资;最后,利用私募投资的方式,将完善的项目加入到新三板中,从而使小微企业达到融资目的。

三、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误区,导致融资活动的开展不是很力度,制约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在此基础上,根据作者自身对小微企业以及融资的了解,提出了几点优化对策,为小微企业更好的完成融资活动提供了一定帮助。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