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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中介活动,加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培育人才中介服务市场,促进人才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组织:
(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其他应聘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市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发改、劳动保障、教育、财税、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成立人才中介行
业协会。
人才中介行业协会应当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加强会员与会员、会员与政府之间,协会与政府、协会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万元;
(二)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并经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
(三)有必要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书;
(二)中介组织章程及有关工作制度;
(三)办公及服务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证明;
(五)专职人员的有关材料(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相关职业资格证明等);
(六)其它必要的文件、资料和证明。
第七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第八条设立冠以“宁波”或“宁波市”等称谓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在市区范围内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在各县(市)设立前款规定以外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批准同意的,发给《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制度,在机关办公场所和机关网站,公布审批程序、期限和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名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也必须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领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收集、整理、储存、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三)人才推荐;
(四)人才招聘;
(五)人才培训;
(六)人才测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业务。
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自身的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情况等,批准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以上一项或多项业务。
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在规定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各类人事服务。
第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以下业务必须经过人事行政部门授权: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二)因私出国政审;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
(五)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六)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事项。
第四章人才交流会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
(一)持有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二)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三)具有5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与申请举办的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第十七条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经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
第十八条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本系统用人单位举办的人才交流活动,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内各大中专院校为本校毕业生就业举办的人才交流活动,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举办全市范围内或冠以“宁波”或“宁波市”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由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未做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人才交流会的举办单位,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交流会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并在交流会结束后15日内向批准机关书面报告交流活动的基本情况。
第五章人才中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活动,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明,如实公布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及学历学位、职称技能等信息。
应聘人员在应聘中,应当如实介绍本人履历,出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技能证书等有效证件。
第二十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反映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情况,不得有欺诈、隐瞒等行为或者采取其他违法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业务情况登记制度,如实登记双方当事人和中介活动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活动,不得有
下列行为:
(一)超出批准或者授权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中介活动;
(三)为服务对象或者其他人员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
承诺;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广告不得超出许可经营的业务范围;广告者不得为无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超出许可经营范围的中介服务机构广告。
第二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内容和工作程序,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相应的执法证件。
第二十七条人事行政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或者要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报送有关材料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觉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无许可证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违反许可证规定开展业务的;
(二)在开展中介服务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第三十条违反规定,未经人事行政部门授权擅自从事业务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建立业务情况登记制度的;
(二)拒不接受检查或在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广告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人事行政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时,应当秉公办事、忠于职守、文明执法;对、、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颁布之前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没有许可证的,须在本办法施行后两个月内补办许可证。
第二条市政府采购中心是具体办理政府采购工作的采购机构,是政府招标采购的组织者和招标人。
第三条招标机构是经财政部门认可,政府采购机构委托进行政府采购招标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是指经审核取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提供货物、工程、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五条本市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基本建设、城市基础建设和投资20万元以上的修缮、装饰工程,以及项目的设计、监理、大宗材料、配套设备;
(二)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
(三)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四)其他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
第六条对于不宜统一进入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政府采购的特殊商品、服务或工程,由采购单位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可自行组织采购,年终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政府采购决算。
第七条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和非招标(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采购两种。
第八条公开招标采购是以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邀请招标采购是向五家以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采购方式。
第十条招标采购必须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要综合比较供应商的资质、信誉、经济实力和经营业绩等条件,以及采购物品、工程、服务的品牌、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指标;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还应综合比较采购项目的特殊条件和经济指标。招标工作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或委托有关招标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询价采购是政府采购中心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采购中心会同采购单位从中选出最优报价,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单一来源采购是采购中心会同采购单位与特定供应商经过谈判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政府采购中心会同采购单位直接与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谈判,从中确定最优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政府采购目录,在编报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的同时,编报年度采购计划。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下达后,采购单位应据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编报具体的年度采购计划,包括具体采购项目的采购时间、拟采购物品、工程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供货(竣工)时间、资金来源等有关材料。因追加预算或其它原因,需追加采购内容的,要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补充编报采购计划及附报有关资料。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进行归类汇总,编制政府采购总计划,交政府采购中心。
第十五条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定后的年度采购计划,在采购前填报“政府采购登记表”,说明在计划内采购项目的具体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供货或竣工的时间及相关的技术指标等报送政府采购中心。
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登记汇总后的采购数量和种类与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的采购计划核对后,拟订采购方案,报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按照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采购工作,同时将具体采购时间通知采购单位。
对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的采购支出项目,可根据核定后的追加支出及采购计划直接办理采购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招标采购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信息;(二)制定发售招标文件;(三)接受投标;(四)开标;(五)评标;(六)公布评标结果;(七)签订采购合同;(八)组织履约验收;(九)结算采购价款。
第十七条非招标采购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采购方案;(二)组织采购谈判;(三)选定供应商;(四)签订采购合同;(五)组织履约验收;(六)结算采购价款。
第十八条按照合同约定,采购中心监督供应商的履约情况。一般由采购单位依照采购合同自行组织验收,必要时由采购中心组织有关方面及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总数为5人以上,采购经办人不得进入验收小组。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中心设立政府采购专户,作为政府采购的结算账户。采购活动必须在资金落实的前提下进行,在进行采购前,财政部门依据采购单位的采购登记表审定数额,直接将采购单位的采购资金分别从财政预算内和财政专户中拨入政府采购专户,属采购单位的自筹资金部分也必须先将资金划入政府采购专户。
采购单位在收到供应商的物品、服务或竣工工程后,将验收凭证送至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对各种票证验收审核后,直接将款项拨付给供应商;采购单位凭“政府采购支出转账通知书”列支,具体账务处理市财政局将另行通知。
通过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政府采购中心按比例退还预算内、原预算外财政专户和采购单位账户。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政府采购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年终将政府采购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
(一)政府采购活动是否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进行;
(二)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对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违反《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当责令政府采购中心或者采购单位立即中止政府采购活动,待违反规定的行为消除后,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同意,该项政府采购活动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二条市监察、审计、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应的职责范围,对政府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受理政府采购的投诉,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发现有违反《办法》和本细则或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并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办法》和本细则的采购单位,财政部门有权核减同等采购金额的计划拨款,并视情节轻重提请监察部门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违反《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给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招标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受委托中介机构违反《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给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或者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按照《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今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一、Q公司采购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Q公司目前的采购方案是零部件外购。这是由企业长期战略规划、预备供应源潜力、总成本、内部制造优势以及核心竞争力所决定的。
1.采购流程
通过对其采购数据的整理分析,发现Q公司现有的一些问题:采购流程中具体操作规范不明晰;反应时间略长;采购流程有待进一步细化。
2.采购组织
此前,Q公司是按照地域区分公司,根据工厂,设置部门,制造、货物供应和货物调整部门等均为单独分散的部门,部分的分散造成了人员冗余,运营成本高。Q公司削减冗余,机构重组,简化运营势在必行。
3.采购管理信息系统
Q公司利用SAP软件进行订单的下达、处理。利用自行开发的SRM(供应链关系管理)系统进行订单的确认和管理,其订单管理内容包括新订单确认、订单查询、修改等。现有的系统并没有做到信息的无缝连接,而且与供应商的信息沟通不能及时反映到系统中来,有待于进一步优化。
二、Q公司采购管理对策建议
1.采购流程细化
针对Q公司现有的采购流程,对相关的实施细节进行规范,列出切实的操作细则。
(1)供货准备阶段
成为Q公司认可的合格供应商引入后,在开始批量供货之前,须与Q公司采购部门签订采购合同,协商关于价格、质量、服务等相关条款,确定采购价格标的等事务。具体流程细则和注意事项如下:
①签署协议
通过供应商引入,被纳入合格供方名单的供应商需由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人与Q公司采购部授权人共同协商签订“采购协议”、“协议附件”、“相关协议”后方能进行正常合作。
②商定价格
供方应向Q公司采购部定期反馈即时市场价格、货期等真实的信息。供方的报价必须基于诚实原则,其对采购部门及其他部门的报价一致。同时,供应商应按Q公司要求提品分项报价表供其采购部作参考,并在报价发生变化时,将更新后的报价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Q公司采购部。
(2)正常供货流程
产品通过测试后即进入批量供货阶段,正常供货流程主要涉及到如下环节:
①订单确认
采购部根据物料使用计划和采购周期制定采购订单。订单需包含产品型号、数量、价格、交货期、交货地点等相关信息。供方在收到订单后,应在36小时内进行确认。确认后供应商须全面履行订单中所涵盖的全部要求。
②备货与交货
供方应按协议及其附件的要求提供订单中的产品和服务。供方不得擅自提前或延迟交货并于备妥待运后24小时内已书面形式通知Q公司,供应商根据指定的交货模式履行交货义务。
③收货及验收
供方或其指定的承运人应到交货现场同Q公司采购部一起清点产品,核对产品名称、数量、包装等,办理收货手续。检验合格后办理入库。
④付款
产品检验合格后Q公司应向供应商支付相应货款,具体的支付办法以生效订单中规定的为准。供应商必须在付款日前10天内将正本发票送达Q公司。
⑤DOA索赔
在检验、测试、组装过程中发现的个别不良品,Q公司对供应商的不良品进行判定,必要时请供应商一起确认责任归属。Q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供应商反馈索赔信息,核对审批内容与申请内容一致后,供应商必须根据物料特性的索赔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物料维修完好后全部返回或提供索赔款。
2.采购组织整合
针对目前Q公司各分公司分散管理采购的现状,应该将生产、供应链和采购部门合并为一个新的运营部门,集中负责Q公司的全国供应链和采购业务。采购中心的任务是管理和整合零配件供应商。
Q公司全国采购的资源被分成两类:一类是生产资料采购,直接用于生产;另外一类是通用型采购。在管理生产资料供应商方面,运营部门有三个战略性任务。一是保证供应商供应的连续性。二是保证供应商在生产成本方面有一定的领先性。三是要保证供应商产品的品质。
3.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优化升级
统一了采购渠道,有效建立合格供应商信息库和合格供应商评估制度。集中采购,从源头上确保供应商合格和规范。同时,与合格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能享受商家提供的大客户各项优惠条件和优质服务。如上述企业电梯采取分散采购时,选择品牌不一,质量、安装及售后服务良莠不齐,实行集中采购后,与中标厂商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统一了品牌,不但获得产品优惠价格,又享受了大客户服务优惠条件,维保期和质保期都得到相应延长,付款条件、免费仓库保管时间都提供优质服务,由于资源的整合,企业提高了话语权,厂商高度重视和维护长期合作关系,解决问题反应速度快,工作质量、成效明显提升。组建专职采购队伍,避免分级项目和单位采购部门重复设置,使机构扁平化,大幅降低人工成本。集团成立专门采购中心或责任部门,专职于集中招投标、采购与供应工作,避免了分公司或项目重复设立采购部门,增加人手现象,项目施工进度申报采购计划,采购部门根据计划做好采购与供货组织实施,项目专心于施工建设,把精力放在施工质量上,分工明确,各尽其责,避免了人浮于事,达到大幅节约人工成本目的。组建采购队伍,通过不断磨练,致力于采购、流程科学管理的提升,形成专业性强、整体素质强的采购队伍,为进一步做好集中采购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为采用ERP物资采购管理系统提供条件。通过ERP管理系统,建立专业化分工合作、公开透明、相互制约、协调配合的规范和优化管理标准,全面优化企业集中采购业务流程,提高集中采购管理和信息化水平。形成内部有效的监督机制。通过采取ERP系统管理、公开招投标、集体决策等投标方式,大大提高采购的公开和透明度,有效规避和防范采购风险,杜绝采购过程暗箱操作等不规范现象的发生,提高公司规范化管理程度。
集中采购实施所采用的一般管理模式:
(1)建立建全的组织体系。成立由企业高层牵头,相关技术、采购、财务、监督部门组成的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下设评标委员会及集中采购中心,落实责任,明确分工。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日常招投标和采购工作。
(2)进行项目大宗材料设备需求总量摸底调查。摸清整个企业需求总量,了解原采购方式,多方收集和听取各项目建设性意见,供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制定集中采购可行性实施方案。通过数据统计和分析研究,建立集中采购物资目录,梳理出批量大适合操作的物资纳入目录,从易入手,先行试点,循序渐进,逐步扩大集中采购的范围。
(3)合格厂商推优。对拟实施的集中采购物资,可由各项目分公司推荐2到3家区域合作记录良好的厂商,供采购领导小组参考,与供应厂(商)进行战略性谈判和考察,初步了解价格优惠条件和服务模式,由采购领导小组制定合适招投标方式与方案,建立与中标合作厂签订长期战略性供货协议,努力实现以最低的采购成本获取最大优惠条件。
(4)建立实施业务流程。由实施采购的执行部门编制钢材集中采购业务管理流程和实施细则,经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下发执行,流程包括集中采购物资请购流程、招投标流程、合同签订审批流程、结算流程等,明确采购计划申报、(总部实施部门、项目、厂商之间)的业务衔接、人员联系、合同签订审批、到货验收、业务结算等工作程序,指导集中采购日常工作,使集中采购工作有序进行。
(5)强化制度化建设,加强过程监督和奖惩制度。集中采购涉及多部门、多项目、多单位,组织协调非常关键,需要统一思想和全局意识,打破固化思维,因此,必须出台相应的配套制度,如实施方案、采购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奖惩制度等,形成统一集团管理模式,避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相互扯皮,确保采购工作的贯彻实施;同时,建立激励和考核机制,考核工作可与岗位职责落实情况、项目成本节约、工作效率挂钩,使上下同心,目标一致,真正起到节约成本、提高管理效能、保证产品质量、确保施工进度的目的。
(6)形成集中采购工作指南手册,指导日常业务。工作指南是集中采购工作中有效指导各项目如何按照既定步骤和程序实施采购工作一种指导性文件,可装订成册,下发至各项目,作为日常工作指导。一般内容包括工作程序、进度安排、技术对接、人员联系、具体做法及办理内容及完成时间、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等,成为实施过程业务指导必不可少得工具。
【关键词】高校;采购;管理创新
1.高校采购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管理水平方面的问题。高校采购工作管理方式方法的主要问题在于对采购工作没形成科学的认识,没能使用科学化、规范化的采购工作制度,不仅制度的订立不完善、而且采购管理制度过于陈旧。还有的采购管理不符合信息化的趋势,没能使用高效的管理手段。1.2专业实施方面的问题。高校采购工作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不仅要由专业的采购人员操作,而且随着采购政策性、知识性和复杂性的增加,采购工作更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但是,不少高校从事采购人员对工作制度和政策熟悉不透彻,没能严把招投标进口关。还有人员缺乏的采购谈判工作技巧,不具备专业的采购能力,导致无法调研采购市场情况,实质上给采购造成损失。
2.高校采购管理创新的主要研究方向
2.1使用网络信息化的资产管理方式。高校采购是在高校现实条件基础之上开展的具体工作,做好采购的前提是摸清高校家底,按照高校发展的实际需求,科学的制订具休的采购工作计划。首先,依靠信息技术建立高校采购和资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多点、全面、实用的资产数据管理,科学的判断高校采购工作的努力方向和重点内容。其次,借助信息化的手段,实现高校采购的编制、审批、验收、调配在信息化的环境下进行,做到由传统静态的采购管理向动态的方向发展,加强采购工作账目、内容和具体程序的全面监督,保证采购具体各项工作标准化。第三,通过信息化的平台细化采购工作的具体职责,方便各部门的采购顺利运行,做到采购管理工作下垂,科学的进行采购工作决策,保证采购工作高效合理的开展。2.2科学编制审批具体采购工作预算。采购预算编制是高校采购工作的重点环节,只有把握好采购编制工作的具体环节,才能保证采购工作落到实处,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首先,要根据政府的财务预算编制要求,高校的未来发展规划需要,以及年度财务工作的具体指标,提前编制出总体财务工作的预算项目,做到按照条目进行采购工作。其次,必须成立高效的采购编制工作管理小组,切实履行重大采购事项集体讨论,商品询价会议讨论,固定资产配置等准则。第三,做好各项预算的说明,在勤俭节约的原则下进行采购。2.3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的主流做法。使用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基本模式,可以提高采购透明度,减少采购质量不过关,暗箱操作等弊端。高校遵循政府采购的基本框架和工作模式,可以实现互通有无和信息共享,可以做好内外兼顾,能够在标准化的采购平台进行集中作业,实现采购数据信息规范。其次,可以省去许多中间步骤,减少采购工作成本,并且可以实现公正公平的进行采购目标。
3.高校采购管理创新的主要应用策略
3.1积累丰富的高校采购经验。不断积累采购工作的直接和间接经验,对成功或失败的典型采购案例进行研究,可以制订出高校采购管理的细则,实现高校采购工作法制化与规范化运营的目标,更可以使高校采购工作在国家制度体系内创新性的完成。首先,应当对高校采购工作进行具体设计,做到从立项到具体的采购行为都处在严密的监控之下,实现目标与方法,监督与保护的统筹进行。其次,高校采购管理工作的创新应当从细微处着眼,做到重点把握关键环节,细致分析具体情况,从以往典型案例和经验改进采购工作措施,全面细化高校采购工作程序。3.2确定科学的采购管理机制。高校采购工作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在科学化的基础上实施规范化的管理,要依靠专业的财务人员和采购工作设备进行高效高质量的采购。首先,要加强高校采购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成立必要的采购工作部门,加强采购信息化建设,全面掌握相关设施设备的采购数据信息。其次,加强相关软件和业务人员培训,按照政策和制度要求加强对采购人员的约束,建立环环相扣的责任机制,保证采购工作的立项、验收、审批、监察都落在实处,保证采购部门的专职人员可以高效的率的完成相关数据信息的调研工作。3.3建立采购专家库管理制度。只有建立起相对稳定的采购队伍,实现采购工作的专家评审与参与机制,才能实现对校内采购工作的有效监督审验,保证高校采购工作的科学进行。首先,建立专职人员为主,以行业专家为主导,以技术人员为辅助的采购工作体系,发挥多层次采购人员的协同合作的效率。其次,由集体讨论高校重大采购事项,形成良好的采购工作议事制度,不仅要审核对比不同厂家产品数据,还要建立起长远的采购工作规划,科学的开展具体采购工作。3.4建立完成的监督监控体系。做好每笔采购业务,不仅要由专业的技术人员操作,还要有必要的监督保障和数据审核体系,实现事后监督向事前把关和事中审查的方向过渡,要被监督采购工作高效进行。首先,结合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起信息化的监督体系,全面提高采购数据的监督质量,保证用先进的理念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其次,完善采购工作方案,优化采购工作的具体流程,实现采购工作的信息公开化,保证采购工作在集体和专职部门的监督下开展。
规范化、科学化的高校采购工作应当从高校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高校采购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创新性的制订采购工作的具体办法,既要做到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要求,又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政策进行灵活掌握和运用,为高校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实现采购科学协调的进行。
作者:薄录峰 单位:辽宁师范大学后勤服务产业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