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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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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风险

民间借贷的风险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风险;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F43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3)01-0032-06

金融危机后中国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都出现了严重的经营困难,尤以小企业为甚。其中以融资困难最为突出。经济危机使银行保持着高度的警惕性,为了防止不良资产的上升,银行乐意支持国有大型企业的发展,而中小企业很难在银行中筹集到资金。虽然政府为帮助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短缺频频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但对于这些企业来说也都是杯水车薪,成效甚微。资金短缺仍是阻碍多数企业发展创新的难题。

为了解决融资困难,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跨区域发展的民间借贷受到了中小企业融资垂青。由此民间借贷规模越来越大,它不仅挽救了多数企业的生命,而且为企业提供了发展创新的契机。但长久以来,中国并没有对民间借贷形成统一的、明确的管理规范,更没有对民间借贷给予法律上的合理定位,因而,难以避免出现了一些负面影响,比如温州中小企业老板“跑路”事件。鉴于此,中国必须加快建设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制度,积极地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防范民间借贷引发的各种类型的风险。

一、民间借贷的内涵及其新特点

(一)民间借贷的内涵

民间借贷属于民间信用形式,国外学者大多是以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来界定民间借贷的内涵,他们以是否处于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的监管范围之内或者是以相关的资金融通活动有无经过正规金融体系为标准来定义民间借贷的内涵,非正规金融,指未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的,并且不受监督管理的、活跃于金融法规边缘的资金融通活动[1]。在国外,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货币借贷、民间互助会、信用合作社。在国内,学界相关研究多称之为“地下金融”、“体制外金融”、“民间金融”、“非正式金融”等;国内学者多从企业的融资活动是否得到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认可和正规金融机构的批准的角度来定义民间借贷。如张宁认为:“民间借贷即非正式金融是指未得到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正式形式认可或直接认可的金融活动。”[2]

对于民间借贷,学界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凡是从非正式的金融机构进行的融资行为都属于民间借贷;第二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是民间信用,但并非民间信用的全部,民间信用还包括要回、标会、太会以及民间组织之间发行股票、债券甚至办理钱庄等;第三种观点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区分民间借贷。广义上,民间借贷不仅包括企业之间的借贷,还包括私人之间、企业与私人之间的借贷行为;狭义上,民间借贷仅仅指民间的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借贷活动参见:王春宇《民间借贷发展研究》(《哈尔滨商业大学2010年博士论文集》,第2页);详见:《全国民间借贷利率学术讨论会综述》(《金融与经济》1986年)。。笔者同意最后一种观点。笔者将民间借贷定义为,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将民间借贷界定为不受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发生在企业之间、私人之间以及企业与私人之间,并且借款人到期偿还出借人本金与利息或者仅偿还本金的行为。笔者主要从广义上来研究民间借贷的相关风险问题。

(二)民间借贷的新特点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产生,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增大,民间借贷应运而生。但经济条件的不同,使民间借贷产生的风险也各具特色。

1.民间借贷较之以往规模有所扩大

现今民间借贷大规模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单笔借款金额增大。在20世纪80、90年代,民间借贷以生活借贷为主,主要是为了缓解生活中遇到的一些困难,此时民间借贷的单笔资金量低,随着生产的发展,民间借贷朝着生产性借贷的方向发展,单笔资金量不断增高,单笔借贷规模也相应扩大。二是从总体上看,民间借贷资金总额增大。“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估算,2003年全国民间借贷总规模可达7 405~8 164亿元。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结果显示,当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 500亿元。中信证券研究报告认为,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参见:董伟《报告称中国民间借贷总规模超4万亿 潜在风险大》(《中国青年报》,2012年1月)。 如浏阳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诉讼标的扩大,2011年案件标的达1.1 亿元,为2005年的12.1倍。一批债务人单个案额均逾3 000万元参见:唐志强《民间借贷如何走向阳光地带》(《中国审计报》,2012年4月)。 。

2.民间借贷已呈现出跨区域发展的态势

传统型的民间借贷,其形式不过是亲友之间“一对一”形式的借贷,这种借贷方式主要是依靠亲友之间的相互信赖。在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较之于欠发达地区更加繁荣。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突破了亲缘地缘关系限制,它不再拘泥于亲人之间的借入借出,而是通过他人介绍或者专门的中介组织牵线搭桥发生的跨行业跨区域的借贷关系,民间借贷也开始由经济发达地区向落后地区发展。

3.参与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增大

由于民间资本积累越来越多,有关专门从事借贷活动的放债人和中介组织如雨后春笋般相继涌现出来。有的为获得介绍费,为借贷双方创造借贷契机;有的则在向借贷方借取资金的同时又把借来的钱转贷于他人或者企事业单位以赚取利差。这样,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地下钱庄、金融中介公司等各机构混合发展,呈现出“全民借贷”的发展形势。

4.借贷资金的使用多样化

传统的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数用于解决日常生活资金的周转需求。但从目前情况看,民间借贷资金更多的是解决企业自身出现的经营危机。民间借贷资金的用途范围扩大,从解决生活困难发展到解决企业发展的瓶颈。资本积累的规模越来越大,商业竞争也愈演愈烈。由于制造业所带来的利润越来越低,而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却能带来高额利润,于是一部分民间借贷资金便从实体经济领域转入投资领域。还有一部分民间借贷资金仅仅是用来单纯的“炒钱”参见:赵洋《民间借贷资金流向哪里》(《金融时报》,2011年10月)。 。

另外,经研究发现,民间借贷的公开化程度也在不断地提高。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分析

鉴于民间借贷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重大的影响,笔者认为,为了防范其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有必要对民间借贷在交易活动中的风险予以分析,以便对民间借贷的行为进行合理的规制。

(一)民间借贷风险的种类

由于民间借贷规模的增长、范围的扩大、资金用途的多元化以及借贷主体的变化,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不同的风险类型。关于民间借贷的风险类型,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主体风险

第一,关于放债人。传统的民间借贷具有“草根性”,是一种依赖于信用的带有亲缘地缘关系的借贷方式。这种借贷方式建立在借贷双方相互彼此了解的基础上,因此信息比较透明,且放债人对借款人所借款项的用途能够进行有效的监督,风险相对较小。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突破了亲缘地缘关系限制,演变为跨行业跨区域的借贷。作为贷方的一方越来越多地形成了一条贷方链条,从而使处于链条尾段的放债人与借款人无信息上的联系,对于借款人的资信能力、还款能力知之甚少,甚至是一无所知,从而使民间借贷跳出了既有的运行轨道,使放债人扩大了放债范围,这就凸显了信息的不对称问题,进而使放债风险上升。一些从正规金融渠道融不到资金的借债人,由于处于企业的初创时期或成长时期,其自有资金不足,其相关的项目前景难预测,风险也相应地难以把握,而放债人由于信息渠道狭窄得不到借债人充分的信息,甚至无法得到真实的信息,从而承担较大的风险[3]。

第二,关于借债人。由于信息不对称,也容易导致借债人过度地负债。民间借贷相对于从正规金融借贷其自由度较高,借贷所办理的手续简单,速度快,借债人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拿到数额较大的资金,而且审批的程序较为宽松,因此往往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导致一个借款人向多个贷款人负债。借款人过度负债,进而造成资不抵债,无法还清到期债款,使债权人面临风险[3]。另外,在现实中还会存在借债人利用他人的身份证或者使用假身份证借款的情形或者借据落款由他人代签的借款情形。这都会给债权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2.用途风险

由于没有相应的对借款用途的监管,部分借款人恶意借款恶意借款指借款人筹集资金所指向的对象为非法用途的借贷关系。 。中国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都认为,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为了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非法活动,那么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往往有借款人筹集资金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特别是用于非法的黄赌毒的借款,由于放债人没有得到相应的信息,那么一旦借款人运用借来的款项用于非法活动,借贷人对于如何证明自己事先“不明知”的问题很难予以说明,如果证明不了,国家法律则对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那么借贷人就只能自己承担风险。

3.借据风险

中国有着相互帮助的优良传统,身份制度在民间尤为盛行,民间借贷行为多产生在熟人范围之内。民间借贷活动建立在当事人双方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并且具有一定的人身化,维系双方合约关系的不是相互之间的法律观念,而是伦理、道德观念,所以双方之间很少要求有规范的契约合同。借贷双方唯一的借款凭证就是不具有规范性的借据,有的甚至连借据都没有,仅凭双方的口头约定,这样在产生纠纷时很难实现借贷行为的目的。另外随着借贷范围的扩大,企业之间为了规避法律也不采用正式的契约合同,借贷关系越来越复杂,数目越来越大,单纯的打借条不仅会阻碍正常的借贷行为的顺利实现,还会造成借据无法成为法院判案的证据而失去胜诉的可能性2001年4月,某村张某拿一张内容为:“收到张某人民币5元整,年利率10%。李某”,落款时间为2000年5月6日的纸条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定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5 000元。最后法院判定,该纸条因相关要素不齐全,并不能断定为欠款凭证,原告败诉。 。然而当债务人恶意借款、借款后失去了还贷能力或由于其他的原因逃避债务时,受害者将很难取证,从而使纠纷无法得到公正解决。

4.担保风险

经济危机之下,银行信贷额度从紧,企业要想从银行获得贷款需满足较高的条件,因此大多数企业只能把目光投向民间借贷。而商业性担保公司为了求得企业的生存发展便转移业务,不得不采取以吸引普通民众为中小企业投资的办法来维系企业的生存。另外,由于民间借贷费率高额,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诸多民众为了赚取高昂利润,往往不顾其中的借贷风险而进行投资,与此同时一些担保机构更是鼓吹投资回报率,故意规避担保风险引诱投资者,使得许多普通大众盲目参与投资借贷活动,使其承担较高的风险[4]。

部分担保公司为了筹集资金以高息吸引投资者,若到融资人期无法偿还贷款,由于合同内容的不合法性,投资人就将承担不完全受法律保护的巨大风险。

5.利率风险

现今,民间借贷之所以发展如此迅速,原因之一就是其高利率高回报率。投资者为了追求高回报,冒着巨大的风险投资民间借贷,以求“钱生钱”。近年,央行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银行信贷额度下降,使民间借贷看到了新的发展契机――“量价齐升”。就温州而言,2011年温州借贷利率水平超过了历史最高数值,一般月息为3分到6分,有的甚至达到了1角至1角5分。而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利率是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以保护。如此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这种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很难得到法律的完全保护,那么投资者就得承担巨大的风险。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成因

1.企业自身的缺陷

一些中小企业,其管理水平落后,产品科技含量低,经营能力低下,盈利能力差,相对应的还款能力差。这些不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的因素,制约着银行贷款的成功率和贷款规模。原本应该产业升级改造或者关闭的企业,因民间借贷,为其继续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会,这种发展弱化了企业自身经济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等调控动能,经济发展出现盲目性和非理性的倾向。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使那些为了追求利益的投资者对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视而不见,盲目对中小企业进行放贷。借款人正是抓住出借人的逐利心里,而将经营风险转嫁于出借人身上,如果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所借的款项很难在到期时偿还给出借人,那么投资者就会承担巨大的风险。

2.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

从中国现行立法看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仅散见于《民法通则》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之中《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199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些法律根本不能解决复杂的民间借贷问题。

第一,从私法的角度看,法律没有必要限制依据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而产生的民间借贷。但是,由于法律规范之间可能会存在这样那样的冲突,所以对于相同的行为可能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评价而得到不同的结果《宪法》认可运用自有资金放贷是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权利,同时民间借贷行为也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但是按照《贷款通则》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遭取缔。并且在实践中,不同的国家机关对于同一案件引用不同的规定,判断标准不一致,也有可能作出截然相反的处理。参见:张立先《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路径研究》(《金融发展研究》,2009年第1期)。 ,以至于作为依据私法自治产生的民间借贷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

第二,从公法的角度看,民间借贷被认定为非法其标准是模糊不清的,很难从已有法律的层面上清楚地认定其为非法行为或者为合法行为。现行法律对于“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什么是合法的民间借贷”,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5]。正是因为法律对民间借贷态度的不明确性,导致在实践中很难正确把握到底何者为正当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因此而存在法律制度方面的风险。

3.金融监管不健全

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规定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地方政府为辅。后来于2003年实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又规定由银监会负责履行对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职责参见:《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4条规定。 。这就导致了央行与银监会在对民间金融组织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产生冲突,监管主体职责范围不明晰,进而出现各个监管主体在履行职责中互相推诿亦或是争相监管的局面。

另外,中国金融监管制度起步晚,而民间借贷处于正规的金融机构之外,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凭借现有的监管手段,难以获得有关民间借贷真实有效的信息。为了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只能以事后加强管理的方法来达到监管目的[6]。政府对民间借贷的严格管制使得民间借贷不仅得不到健康的发展,而且还受到极大地抑制,名不正言不顺,进而可能滋生民间借贷畸形。

三、民间借贷风险的法律规制

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其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在对待民间借贷的问题上,不能一味地持反对态度抑制其发展,应该进行合理地引导,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其规范化发展。鉴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修改、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由于上述民间借贷产生的风险,因此修改、制定相关的法律,加强民间借贷的制度性建设,对于民间借贷具有重要的意义。

1.准确合理地界定中国的民间借贷

合理地界定民间借贷对其规范化发展意义重大。因此,如何给民间借贷一个科学合理的定位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中国应当吸取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制定规范民间借贷的基本法律,使民间借贷走出“灰暗地带”,如制定《放贷人条例》,规定作为放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7]。以《放贷人条例》来保护资金所有者放贷的权利,尊重投资者对其财富使用的权利,确保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发挥民间借贷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特别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新的作用。

其次,修改《刑法》条文中有关金融犯罪的条款,正确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不同之处。中国《刑法》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未规定其具体的构成要件,并且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也未作明确的界定,因此在实践中,往往将民间借贷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认定,这将抑制其发展甚至会使民间借贷畸形发展,使法律欠缺了其应有的可预测性。完善《刑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条款势在必行。另外,《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与《证券法》也不一致。《刑法》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犯罪。而《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的证券经过有关部门核准即可而并非批准。因此,要区分不同的情形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行为进行规范,对于公开发行的,规定其必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对非公开发行的行为,由于不涉及不特定人的公共利益,不应当一概地采用刑事责任进行规制,这也与 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10条《证券法》第 10 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规定相协调。

最后,法律也应当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罪的区别。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判断标准,正当地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行为对于减少犯罪,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社会主义管理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2.确立借贷双方的资格

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如《合同法》已经明确认可私人之间、企业或其他组织和私人之间的借贷,但是法律仍然禁止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在法律上,企业具有独立的人格,尊重其自由运用财产的权利和尊重自然人自由运用其财产的权利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贷款人条例》上赋予企业间自由融资通融的权利。为了防范企业之间借贷带来的风险,可以要求企业之间的借贷以信托的方式进行,并可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8]。

3.实行市场化利率

近年来,民间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尽管如此,笔者认为民间借贷合法与否也不应当以利率的高或者低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在民间借贷中贯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即民间借贷利率以当事人的自主约定为主。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所以应尽快创造条件取消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控制,实现利率市场化。但所谓的利率市场化也不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没有限制地高,国家对利率放开管制后,会呈现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利率标准,并且利率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上下波动,因此不会出现太大的反差。但是民间高利借贷首先是一种金融服务,有可能带来一些负面社会后果,所以应当在实行市场化利率的同时,加快制定一系列的社会政策机制和法律机制作为市场化利率的配套措施。

4.规范借款合同及民间担保

通过《合同法》第210条规定可知,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书面形式并非其唯一的表现形式,因此一旦借贷双方发生纠纷,不但双方举证困难,而且法院也将无法查明事实,从而不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无法实现借贷所要达到的目的。为了防止纠纷的发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用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作出合理的干涉,规定借贷双方须签订书面协议,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对于民间借贷的担保,在吸收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制定专门的规范民间融资的担保法规,规范担保行为,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的法律体系,规范民间借贷的担保业务,降低担保风险。

(二)完善法律监管

民间借贷的有序健康发展离不开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为保证民间借贷活动的稳健进行,需要对其资金运转进行必要的监管。监管主体上,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行使对民间借贷的监督权。监管手段上,改进和完善监管手段,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聘任具备相关金融知识的专家,设立危机评估机构,配合监管主体,监测民间借贷引发的各种风险,并以此来研究应对风险的各项措施。建立市场化的民间借贷机构的退出机制,制定退出标准,完善退出审批程序,进而加强民间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以此使普通的借款人也能够了解民间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

参考文献:

[1]陈宋阳.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集,2010:5.

[2]张宁.试论非正式金融[J].当代财经,2002(11):34-38.

[3]周红岩,曾立平,李文政.民间借贷的风险隐患新特点与应对措施[J].经济与金融,2008(1):50-52,67.

[4]藏博,何永新.间借贷融资担保风险之法律研究[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21-25.

[5]庄文敏.我国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度建构[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集,2006:20.

[6]崔百胜,霍学喜.简论民间信贷成因及其治理对策――从金融监管者角度分析[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29-31.

民间借贷的风险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高利率;风险;对策

2011年9月,温州民间高利贷引发的区域性金融危机突然集中爆发。在短短的一个月内,温州多达20多个中小企业老板因高利贷资金问题逃跑,一周内发生数起疑与高利贷有关的自杀事件。2011年9月24日,内蒙古鄂尔多斯中富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法人王福金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高利率负债而自杀。这些与民间高利贷问题有关的极端事件,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2011年10月,总理紧急前往温州调研并召开座谈,提出“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大力整顿金融秩序,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高利贷化倾向”,“防止风险扩散蔓延,防范区域性风险。”

2012年来,全国各地又出现多起因无法偿还民间高利率负债的“老板跑路”事件。这表明,我国民间高利贷已经不再是个别现象,其对企业、社会、家庭的影响和冲击,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了。

一、民间高利率借贷的风险与危害

民间借贷作为银行信贷资金市场的重要补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如果民间借贷的利率发生失控,出现大规模的“高利贷”现象,将给社会、企业、家庭和个人等各个环节,带来极大的风险。

1、民间高利贷盛行将淘空实体经济

高利贷有一个非常吸引人的地方:高利率回报。在我国当前银行存款实际付利率的背景下,这样的高利贷将吸引大量资金。据笔者调查,当前民间高利贷资金通常用月息2%(折合年利率24%)的利率吸引存款,然后用3%-5%(折合年利率36%-60%)的月息放贷。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的2010年报资料统计,全部上市公司2010年实现净利润16639亿元,营业收入总计175344亿元,平均净利润率为9.5%,而总资产收益率不超过3%,都远远低于高利贷至少24%的收益率。

因此,如果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资金作为商品,将通过其价格——也就是利率来进行资源的配置。这样,大量的社会资金都来追逐高回报的“高利贷”的“吹泡沫”活动,而需要资金的实体经济企业由于回报率低,却得不到信贷资金的青睐。

难怪一位温州的企业老板说自己的工厂有1000多名员工,一年辛苦下来利润不足百万,还不如搞泡沫投机赚的多。而上市公司也都开始热衷于“委托贷款”去放贷,因为这样的利润远远高于自己的主营业务。

可见,高利贷的盛行,将吸引大量的社会资金、实业资金从事高回报的投机活动,长期以往则从会从根基上淘空实体经济,其对社会经济的危害是深远的。

2、个体借用高利贷的风险:脆弱的资金链最终难逃崩裂的结局

由于实业经济的平均报酬率大大低于高利贷的报酬率,因此,任何一个实体企业都难以承担长期的高利贷负担。长期的高利贷往往最终容易演变成“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骗局”。而庞氏骗局的最后结果肯定是在最后在没有新的“东墙”可以拆的时候,整个资金体系顿时崩溃瓦解、泡沫破裂。

因此,高利贷这种资金游戏天生的伴随着极大的风险,而且随着高利贷规模的不断扩大,其资金链变的越来越脆弱,而要维持其脆弱的资金链正常运转,它往往又需要借贷更多的高利贷资金——这导致其借贷规模更大——支付的利息更多。当资金的规模大到新借贷的资金难以维持支付现有负债的利息时,高利贷的资金链最终在瞬间崩溃。如下图一所示:

从上图可以看出,如果一个个体(企业或单位)无法获得比高利贷更高的正常经营收益,那么它长期借贷高利贷资金的最终结果只有一个:资金链破裂。

3、高利贷整个系统的风险:个体资金破裂时带来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一旦出现某借贷高利贷的个体出现资金链破裂,那么整个高利贷业务系统的各个环节就会出现全盘崩溃倒塌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其原因分析如下:

首先,民间高利贷的运行模式通常是:贷款中介公司通过2-3分的月利息吸收存款,然后用3-5分的利息放贷给需要资金的企业或个人。根据这个流程可以绘出高利贷业务系统图,见图二:

前面已经分析到,如果一个企业无法获得比高利贷更高的营业收益,那么它长期借用高利贷的结果往往是最终会出现资金链断裂。因此,在上图二中,某个借款企业或个人出现资金链断裂就是大概率事件。而且,出现资金链断裂的企业往往借用高利贷的资金规模也比较大。

而一旦出现某借款企业无法偿还本息,那么将给贷款中介公司带来坏账损失。由于贷款中介公司还需要支付上游筹资2%以上的月利息,这种损失就会给它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一旦这种压力超出其承受范围而无法支付上游资金的利息时,整个高利贷的业务系统就会出现多米诺骨牌式的全面崩溃瓦解:

4、高利贷系统崩溃的后果:对放贷家庭、个人、企业带来重大损失,甚至造成社会危机

2011年下半年,关于民间高利贷系统崩溃以后对放贷家庭、个人等带来重大损失的报道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程度越来越严重。民间不但出现了很多借用高利贷的企业家由于无法偿还高利息而最终逃跑的个案,温州、内蒙还出现了多起曾经有杰出贡献的企业家在资金链断裂后自杀的极端情况。在这样的高利贷泡沫游戏中,最终的结果往往是借款者破产,放贷者自身最终也血本无归。

可见,时间越长,高利贷系统崩溃的概率越大,而高利贷系统崩溃的后果往往是造成大面积的社会危机。

因此,如果不认识到高利贷对社会的危害,不及时对当前不断高烧的高利贷现象加以治理和疏导,民间高利贷最终所带来的,就不仅仅是中国式的次贷危机了!

二、民间高利率借贷的治理和对策

民间高利贷现象的盛行有其当前社会经济背景。认识到高利贷的危害、尽快出台对高利贷进行治理和疏导的政策,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了。

对高利贷的治理和疏导政策,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用“无形的手”去疏导;二是用“有形的手”加强监管。具体分为以下几点:

1、适当提高银行存贷款利率,降低银行存款准备金率

当前民间高利贷的主要原因是货币政策的转向及低存款利率。因此,一方面增加居民的储蓄意愿,另一方面在提高利率的基础上一定程度地下调准备金率、增加银行资金供给,两个方面措施结合可以达到有效减缓当前的资金需求压力,削弱高利贷市场的借贷需求的效果。

为了治理不断高涨的通货膨胀,我国近几年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期间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经过多次上调,2011年最高达到了21.5%,即便经过2012年5月下调,也仍然为较高的20%,而银行存款利率却没有同步大幅度上调,目前一年期存款利率仅为3.5%,远远低于CPI和通货膨胀的增长水平。因此,银行存款利率有上调的空间——上调后会进一步收缩流动性;而准备金率有下调的空间——下调后释放的流动性可以抵消利率上调后的收缩效应,二者结合不会对稳健的货币政策产生冲击。

具体来说,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应逐步上调5-6%,以逐步消除通货膨胀所引起的存款实际负利率现象,而准备金率可以根据稳健货币政策的需要做相应的下调。

2、加强媒体宣传,让民众认识到高利贷的危害

民间高利贷之所以盛行,主要有其极具诱惑的“高回报”因素。很多人就是在这种诱惑下,无怨无悔的将自己的毕生积蓄投入到高利贷中,有的甚至是通过各种途径从亲戚、银行借来贷款参与放贷,他们往往对这种泡沫游戏的高风险没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对泡沫破裂后所带来的危害没有清醒的认识,最终造成严重的个人、家庭、企业悲剧。政府应当加强对媒体的引导和宣传,让民众深刻认识到高利贷的高风险及其危害。

3、加强对民间借贷业务的监管和治理

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在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中有所涉及。这些法规主要规定了民间借贷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且“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

近年来,在民间借贷规模急速膨胀的过程中,由于这些金融活动缺乏严格监管,其实际借贷利率许多已经超出了4倍的范畴;在当前的社会平均利润水平下,即便是符合借款利率最高4倍的规定(当前一年期贷款利率6.56%,4倍为26.24%),也大大超出多数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

因此,国家应该加强对民间金融活动的监管和治理。一方面,可以通过根据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或平均利润水平,设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最高借贷利率(如从最高4倍减少到2-3倍,或者国家每年测算出一个最高利率)的方式来限制高利贷活动;另一方面,应对民间借贷活动应加强监督,敦促民间借贷利率严格按照国家设定的最高利率进行,对超过国家最高借贷利率规定的,应有具体的警戒或惩罚措施。

4、对企业实施减税,减轻企业负担

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企业的支撑。千千万万的微观企业个体组成了国家的大经济命脉。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完全可以考虑通过实施减税政策,减轻企业的负担,让企业轻装上阵。在短期内国家财政收入可能有所减少,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企业通过减税增强了竞争力,取得了更好更健康的发展,不是更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就业的促进和经济的增长吗?企业竞争力加强了、负担减轻了,那么它出现资金紧张、借高利贷的可能性和机会也就减少了。

三、结论

高利贷蕴藏着极大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有关主管部门应该对民间借贷的“高利贷化”现象予以高度重视,通过制定有关政策加强对民间金融机构的引导和监管,同时加强媒体宣传,让民众了解高利率借贷问题的危害、停止追逐高风险的泡沫化收益行为。此外,国家还可以对货币政策进行微调,也可以通过减税等措施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和谐进步。

参考文献:

[1]张晓艳.农村民间借贷高利率形成原因及规范对策[J].经济问题,2010[08]:67-69.

[2]朱大鸣.民企倒闭潮正在蔓延.中国市场[J], 2011[25]:58-59.

[3]张东红.高利贷案频发预示危机将至.民主与法制[J],2011[27]:25.

民间借贷的风险范文第3篇

关键词:筹集资金 民间借贷 经济环境

1月18日下午,东阳女富豪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宣判,浙江高院驳回被告人吴英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报最高院复核。此前,一审法院认定吴英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判处其死刑。二审认定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这一案件,是由普通的民间借贷愈演愈烈演化成非法集资,酿成恶果后果,可见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尽一步之遥,蕴含巨大风险。

浙江有着独特的经济发展模式,民营经济的发展已撑起浙江经济的大半壁江山。以个、私、民营为主体的区域特色经济,是浙江制造业发展的一大亮点。然而中小企业由于多数是由小作坊、小加工场以代客加工起步,在不断的发展壮大扩张过程中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其中最突出困难的问题就是资金,融资难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1.浙江民间借贷的根源

内因:民营企业要壮大

浙江人能吃苦,起早贪黑,而且又敢“闯” 敢“拼”,不怕输,他们从小货郎、摆地摊、小作坊白手起家,完成了资金的原始积累,靠“长三角”的区域优势,浙江的民营小企业要做大做强,然而自身缺乏转型升级的能力,资金不足阻碍了他们的扩张步伐。

外因之一:从银行难贷款

从宏观政策环境来看,国家的信贷资金等资源,明显向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倾斜,而民营企业则受到歧视和限制。而银行一方面由于本身存款不足而导致放贷动力减缓,另一方面迫于监管层随时可能上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的压力,金融机构远远不能满足民营企业的需求,民营小企业渴望银行贷款只能是“望银行兴叹”。无法从银行借款,又不想坐以待毙,只能通过民间借贷来解燃眉之急。

外因之二:民间闲置资金缺乏投资渠道,且手续简单

在一个小小的县级市东阳,吴英就可以非法吸纳如此巨大数额的非官方的资金,说明大量的非官方的游资急需出口。浙江很多手头有余钱的老板乃至普通百姓,因缺乏其他投资渠道,将钱投入到民间借贷市场,借贷双方互利互惠,各取所需。只要一个电话,提前商量好利息,1年或者半年结清,写张借据就搞定了,双方同意就行,无需担保,很灵活,程序比银行简单很多,银行堵了贷款这扇门,而民间开了另一扇窗。

2.民间借贷的风险评估

2.1共赢暗藏共风险

民间借贷为浙江民营中小企业发展注入了血液,使之充满活力,推动了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秩序的不规范症候群已显现。民间资金融入企业本身并没有错,企业有需求,他们有资本供给,本来应该是双赢的事情,但是,民间金融的借贷双方绝大多数文化水平不高,有急功近利的思想,缺乏法律、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自然不可能做到国有银行那样的风险评估,一旦出现危机,不仅会让民间资本自身受到损失,也将伤害向他借贷的企业,资不抵债导致破产,双方都有风险。

2.2民间金融对风险的监管缺少制度要素

由于立法、监管等方面的缺位,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部分借贷行为不规范、一些借贷资金用途违规等问题。无论是政策制度还是非政策制度,是国家的监管还是内部的一套金融制度,总要有一个科学的制度存在。而民间金融多半以人头熟、感觉、经验来做决定,缺乏专业评估与职业判断,形成了即使是高风险,只要能够支付高昂的利息,就能得到这些资金的状况,“地下钱庄”没有丝毫的制度保障和监管。

2.3高息民间借贷供需两旺,借贷链条及高利贷问题凸显

在尝到了远比其他行业高得多的回报率后,资本的逐利性使债权人逐渐失去了理智。相互拆借慢慢发展成组织,浙江省一些地方的借贷圈被称为“会”,有的直接称呼是“调剂银行”、“流动银行”。在义乌,大约有三四十个做拆借资金的“会”。当民间借贷从帮助企业短期周转,变成了超过一半资金用于“以钱炒钱”的空转时,拆东墙补西墙,5个锅盖扣十个锅,再快的腾挪也会有玩不转的时候,高利贷已成了空中楼阁,随时可能崩塌。

2.4影响社会和谐,破坏经济环境

民间借贷的主体很多是普通民众,事实上,在银行信贷紧缩背景下,民间地下金融像野草一样疯长,高息民间借贷供需两旺、大行其道,由此产生金融系统的风险蔓延是非常可怕的,但若采取“休克疗法”,资金链断裂将会造成严重的经济震荡,不仅可能对经济造成打击,更可能引发金融安全问题,影响人民生活、社会和谐、国家发展。

3.解决民间借贷问题的措施

3.1国家建立与完善立法、监管机制

现在民间借贷需求与国家相关法律严重不对等,需求旺盛,但是没有相关法律制约,因此如何有效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行为,已成为摆在监管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议题。对民间借贷,法律上要首先界定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什么资金来源途径正当、资金使用是否合法等,如何合理合法操作,加以规范。此外,相关部门要对民间借贷中的资金投向等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管与引导,防止变相非法集资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

3.2政府疏堵结和,搭建融资平台,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民间资金交易市场疏堵结合是解决民间借贷问题问题的根本方法。有了立法和监管,政府对民间资金进行正确的引导,出台管理办法,鼓励和积极推动公开创办多元化的民间融资机构,拓宽地方举债融资渠道,一方面给非官方的游资以出口,另一方面,也部分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政府监管部门定期对这些机构进行评估、评级,信用建设层面加大征信环境建设,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掌握企业和个人的资信状况,构建民间借贷行为健康发展的生态基础。同时鼓励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扶持,改善中小企业整体的融资环境。

3.3企业自身做好规划、切勿盲目扩大,守住债务警戒线

第一,要做好规划。企业应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通过对企业自身的资源、项目、无形资产等进行整合并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变化,规划设计出企业自己的“投融资规划”,使企业不再过那种“钱到用时方恨少”,“满街找钱跑的忙”的忙乱日子。学会做好“投融资规划”,要有计划、有步骤的管理资金,做到“有钱时投资准”“缺钱使能融资”的良性资金运筹管理态势。

第二,要稳健发展。企业发展壮大是好事,但盲目扩张也是不行的,会造成恶性竞争的恶果,船小好调头,蛋糕未必一定要做大。用高新技术成果不断改造和提高企业生产和经营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企、名牌兴企的发展道路。

第三,建立债务预警。不断借新债还旧债以及对旧债延期的方式来缓解偿债压力,会使企业风险增大,因此企业做好企业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要控制在合理水平,应设定合理的债务安全线和风险指标控制范围,科学划分债务风险信号类别。

3.4提升个人修养,理性投资

信仰的缺失和文化的退化是导致民间高利贷的泛滥的原因之一,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很多人心气浮躁、急功近利,甚至不择手段,最终迷失方向。要加强个人修养,平和心态、热爱生活,多学习财经、法律等方面的知识,要做“理性投资人”,不仅追求实际收益——物质财富的增加,更要追求精神收益——精神上获得的满足,坚定正确信仰,创建和谐社会、美好家园。

参考文献:

[1]迟宪良.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与对策研究[J].吉林大学学报,2008

[2]罗振华 刘秀琴.财务管理实务[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

[3]郭文心.建立新型信贷模式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J].黑龙江金融,2006

[4]林毅夫.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四条路径[J].当代经济,2009

[5]汤家毅.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8

作者简介:

民间借贷的风险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哈尔滨市 农村民间借贷 风险问题分析 建议措施

1. 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现状

1.1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结构及行为模式

农村民间借贷的主体十分复杂,以主体为标准进行划分,农村民间借贷可以分为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借贷。在农村民间借贷中,生产性借贷主要用于投资大棚蔬菜瓜果、养殖奶牛、承包土地、购买农机具等;生活性借贷主要用于看病就医、子女上大学、婚丧嫁娶、建造新房等方面。农村民间借贷的行为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口头约定型,另一种是简单借据型。

1.2分析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现状

说到民间借贷,很多农民都用了“痛快”这个词,因为有人情成分在里面,在计息时间的计算上也较为灵活,很多农民都极为看中这一点。据了解,虽然与信用社贷款之间有明显的利息差,但信用社还款时间要求严格,一旦逾期不还就会产生高额滞纳金,这经常影响到农民掌握自己的卖粮时机。根据相关数据,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哈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34.29亿元,约占民间借贷总额的63.5%,城乡居民约占36.5%;城市居民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略高于农村居民;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参与农村民间借贷的比例远高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

2. 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风险问题分析

2.1农村民间借贷趋利性极易导致经济结构性风险

农村民间借贷具有不确定性,使得地方政府对本地资本市场供求状况和资金投向难以把握,使农村民间借贷往往集中于热点农产品行业。微观经济实体投资的非理性极易导致热点行业内部企业林立,难以形成适度竞争和合理联合,导致行业生产规模过剩,造成社会整体投资边际效益下降,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时,农村民间借贷的风险就会加大。

2.2农村民间借贷对国家宏观调控的风险

农村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国家的货币政策执行力度,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效果。农村民间借贷的运作必然会导致一部分资金从正规借贷中分流出来,形成农业个体制外的借贷市场,如果不加以监控,任其发展,则会对正规借贷形成巨大冲击。因为一国借贷资金的总量应该等于正规借贷和民间借贷之和,借贷资金的配置在两者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如果大量的资金发生在正规借贷之外,就会造成资金体外循环,干扰正规金融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国家货币宏观调控干扰的风险。

2.3哈尔滨市部分农村民间借贷渠道操作不够规范带来潜在风险。

目前各大银行对农村企业或个人的信贷管理较为严格,而哈尔滨市农村民间融资部分渠道操作不够规范,无需提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甚至有些亲友之间还没有出具借款凭证。调查结果显示:64%的农村民间借贷合同简易甚至是口头协议,67%的农民在春耕借贷中几乎不用付出抵押物或押金即可进行民间借贷。这样的状况让我们感受到农村信贷简易不规范操作和较高利息背后的潜在风险。

2.4放贷主体合法性风险。

在哈尔滨农村民间放贷主体中,20%的农村借贷主体没有正规固定的门面或合法的手续,部分农村借贷甚至是家庭剩余财富投资的个人行为,或是农村典当类地下钱庄的游击经营。按照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行不能从事存、贷款业务,也不能经营农村民间借贷。针对一些其他农村机构,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私自放贷,得不到法律保护,从而产生一定的潜在风险。

3. 防范和化解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风险问题的针对性建议

3.1针对防范农村民间借贷经济结构性风险问题的建议

哈尔滨市农村经济发展是多元化的,个人、家庭、合作社、承包、中外合资等多种农业模式共同发展。因此,必须加强产业引导,优化哈尔滨农村民间投资结构,严禁民间资本投向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的高能耗、高污染行业;鼓励中小农村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资金投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引导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健康稳定的发展。

3.2针对防范农村民间借贷导致国家宏观调控风险问题的建议

哈尔滨市是黑龙江省宏观经济调控的中心城市,城市政策贯彻较快,政治资源丰富。因此,必须加快立法进程,营造农村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法律环境放松金融管制,积极倡导金融市场的有序竞争。在新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哈尔滨市应充分重视和肯定民间信用的存在,鼓励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通过有关部门调控后的专业化引导将会尽量避免对宏观经济调控的风险。

3.3针对防范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渠道操作不规范风险问题的建议

哈尔滨地区农业发展较慢,基础农业的季节性依赖严重,政府相关部门应针对哈尔滨市农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考察。借鉴国外农业金融市场经济成熟的做法,加快出台《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法》、《哈尔滨市放贷人管理条例》等,给农村民间借贷以合法地位。只有努力规范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的渠道,才能更好的防范操作风险,保证市场的健康稳定。

3.4针对防范放贷主体合法性风险问题的建议

针对房贷主体采取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农村民间借贷行为约束。在农村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主体上,哈尔滨市应加强对农村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合规性审查,不允许非法所得和借入资金形成农村民间借贷资本。同时,加快建立哈尔滨市农村民间贷款组织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对有问题的农村民间贷款组织,可以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进行收购或兼并,或依法行政关闭或撤销;对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应及时坚决打击和取缔,使农村民间贷款组织形成良性的市场进入与退出机制。这样才能更好地防范哈尔滨市农村借贷主体的合法性风险。

大学生科创基金项目编号:(2011093)

参考文献:

[1] 黄向红;完善法律制度、规范农村民间借贷软环境[J];改革与理论;2002年11期.

[2] 陈明明;;基层农村民间借贷监测工作的问题及建议[J];广西金融研究;2008年10期.

[3] 李新月,刘君阳;探析农村民间借贷[J];经济师;2003年02期.

[4] 张本尧;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影响[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年11期.

[5] 陈志刚;;农村民间借贷与中国金融调控[J];武汉金融;2006年05期.

作者简介:王卉:(1990.2.8-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 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金融0926班 专业方向:金融。

民间借贷的风险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热;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5-0192-02

引言

民间借贷,顾名思义,即正式金融体系之外的金融活动,往往被称为“地下金融”、非正规金融或“草根金融”等。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各种各样的民间借贷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民间融资市场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它弥补了正规金融组织在服务社会经济上的不足,为活跃社会经济做出了积极贡献。然而,民间借贷相应的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和存在的风险也随之呈现出来。正确认识民间借贷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控制,才能够稳定市场经济,实现民间借贷的理性发展。

一、民间借贷热的成因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属于高速发展的时期,各种金融行为和金融方式并存,民间借贷也在这种状况下产生并发展壮大起来。

(一)商业银行贷款要求高、手续烦锁、周期长,为民间借贷创造了条件

中小企业从创业之初与大型企业相比就存在天然的弱势,在中小企业发展之初,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价值有限,经营风险较高,难以成为合格的银行贷款企业,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大型银行风险偏好导致其对中小企业融资积极性不高。虽然近几年来国家不断推出对中小企业借贷的优惠政策,鼓励、甚至要求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力度,但各家银行提供的融资额度依然无法满足中小企业对资金的迫切需要,"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繁荣不仅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反而日渐突出。

在此情况下,民间借贷能够及时填补了这一融资缺口,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具有手续简便、放款时间快、获取资金条件相对较低、资金使用效率较高的优势。民间借贷融资正是具备了这些比较优势,才使得民间融资市场日趋活跃起来。

(二)银行存款利率过低,投资渠道过窄,是促成了民间借贷活跃另一原因

目前,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3.25%,而民间借贷月利率就达到5%甚至5%以上,银行存款利率与民间借贷相比较,其收益率是无法相比的,加之社会投资渠道过窄,使得社会闲散资金难以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人们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将手中富余资金,不向银行流动,而是进入了民间借贷市场,这也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三)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润吸引了资金持有人进入民间借贷市场,是促成民间借贷热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

按照规定,民间借贷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对于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实际操作中,很多时候已经超过了4倍的规定,而这正吸引着日益丰厚的民间资金逐利的本性不顾民间借贷的高风险,带着“钱生钱最快”的心理,将资金从银行、风声鹤唳的楼市、“跌跌”不休的股市搬出来,甚至违规套取银行贷款资金投入到“放贷”的生意。因此,民间借贷的高利率是吸引各路资本进入民间借贷的特大磁场,导致民间借贷热愈演愈烈。

二、民间借贷热下的几点冷思考

民间借贷属于“草根金融”,一直徘徊在国家性质的融资体系之间,没有得到真正的完善和获得法律制度的保障。从此前的温州、鄂尔多斯、江苏泗洪,到现在的河北邯郸,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的“神话”相继破灭,隐含的诸多风险浮出水面。对于民间借贷热中所存在的风险,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民间金融活动监管尚未纳入立法程序,会造成民间借贷无序发展

民间金融活动监管尚未纳入立法程序,使得民间金融活动一直处于合法与非法“灰色”边缘。2014年3月,温州市政府出台了温州金改试验区的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等等一些引导民间借贷活动健康发展的管理条例,对规范民间借贷行业具有示范和榜样作用。但这些条例和制度大都属地方政府推出,不具有完整性、系统性和强制性,在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上作用有限。法律上的真空会造成民间的借贷无序发展。

(二)民间金融监管缺位,形式监管风险敞口

民间融资活动监管缺位和多头监管并存,如中介机构和投资公司归工商部门管理,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由各地金融办监管,而典当行由商务部门监管;多头分散管理使监管长期缺位,使得有些担保、中介、小贷等机构“不务正业”,违规吸存放贷,形式监管风险敞口。

(三)民间借贷的无序发展会冲击宏观调控的政策效果

政府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会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实施宏观调控,如在经济过热时央行会通过提高商业银行基准利率、减少流通货币量等方式引导银行资金回流,以控制通货膨胀;而在经济萧条时通过降低银行基准利率、增加货币供应量等方式鼓励银行资金流入市场。但是以上宏观调控往往受到民间借贷的挑战和干扰,由于民间借贷关注的是如何更安全的牟取最大利益,政府为抑制经济过热而收紧银根时,民间借贷可能继续提供大量资金信贷,从而助长经济过热;而政府为刺激经济增长而放松银根时,民间借贷往往又基于逐利及避险本能,会处于资金收缩的状态。因此,民间借贷做为游离于正规金融监控之外的资金融资活动,会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生反向效果。

另外,民间借贷还会可能影响国家的产业政策。民间借贷不受国家宏观调控,具有自发性,容易造成盲目无序的投资或低水平重复的建设,从而影响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

(四)民间借贷行业缺乏足够的风险控制能力,有可能造成债务纠纷,引发社会矛盾

民间借贷虽具借贷手续简单、灵活方便的特点,但带有盲目性,往往为追求高收益而投入风险较大的地方。与商业银行相比,民间借贷行业缺乏科学风险评估和监督机制,防范风险意识普遍较弱,风险控制能力较差,导致借贷风险系数较大,一旦有一笔资金不能收回,就必然引起连锁反应。民间借贷催收手段不规范,在缺乏正规法律渠道对债权人进行保护的情况下,在借贷人不能按时偿还借贷款时,债权人为了保护借款的安全,通过暴力收回借款,甚至动用黑社会性质的人员追要债权。在追要债权时,往往通过非法拘禁或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逼借款人还债,极易引起债务纠纷、矛盾升级、滋生犯罪,酿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引发社会矛盾。

(五)高利贷扰乱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社会和谐

民间借贷有的已出现了高利贷,这种利息已实际超出了行业正常利润范围,一些企业因借债过多利息负担太重,加上企业效益不佳,从经营取得的利润已不能满足支付高额利息的需要,导致无力如期偿还借款,甚至因资金链断裂导致破产。

民间借贷市场鱼龙混杂,容易被一些不良分子利用,进行金融诈骗。一些民间借贷从业者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利息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吸收存款,并将更多募集的资金投入到虚拟的资本运作之中,借助各种民间的金融杠杆手段,积累的风险被成倍放大,一旦民间借贷崩盘,使债权人血本无归,造成了群众利益受损。这种“变味”的民间借贷风险最大,一旦这种情况发生,大面积还款困难的风险将很有可能传导到银行,传导到社会。不仅干扰了国家正常利率政策,而且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

三、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措施

对于民间金融产生的问题和风险,我们要区别的对待,对民间借贷应加以“引导”和“规范”,为民间借贷构建合法的活动平台,促使民间借贷成为合规、透明的信用行为,使得社会上的闲散资金有一个新的投资渠道,中小企业获得急需的资金;对于那些属于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金融活动给予严厉打击和取缔。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应当建立有关民间借贷相应的法律法规,保证民间借贷有法可依

温州市出台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通过设置合理的规则,使民间融资真正做到阳光化、规范化,具有积极的榜样和示范意义。

其他地区也要借鉴温州的做法,尽快建立和完善民间借贷立法,明确民间借贷地位,将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既有利于发展中小微实体企业,同时可以控制寄生在正常民间借贷的高利贷、洗钱行为,保证民间借贷有法可依。

(二)加强监管措施,加大对违法民间借贷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监管制度建设,设立专门机构监管民间借贷。依托现有的央行、银监、保监等体系,各部门联动,加大调查力度,打击高利贷等不法行为,净化民间借贷环境。对违法经营和具有“地下钱庄”性质的金融公司要坚决取缔,涉及非法集资或者涉嫌诈骗犯罪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改善金融服务,疏通融资“瓶颈”

民间借贷在活跃地方经济的同时,也反映出了银行金融服务的不足。商业银行应着力创新服务体制与机制,改进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全方位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让民营经济充分享有金融服务的机会,以压缩“高利贷”和地下钱庄的市场空间。

(四)强化利率管理,推进利率市场化 建立利率定价机制

进一步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效应就要推进利率市场化,建立利率定价机制,确定民间借贷合理的利润空间。利率市场化使得利率的形成较为透明,这既有利于压低民间借贷参与者的套利空间,遏止民间借贷中的“高息”投机行为,又有利于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

结语

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为众多中小企业解决了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对中国民营经济的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具有高利率、高风险特征,如不严加防范,对经济也会造成严重伤害,影响社会稳定。针对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的风险和存在的问题,应尽快给民间借贷“修渠筑坝”。只有在引导民间资金之水流向市场的过程中强化监督和管理,民间借贷才能得到理性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立先.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范路径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10,(1).

[2] 杨彩林,杨惠益.我国民间金融蓬勃发展的原因及其对经济的影响[J].武汉金融,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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