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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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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发展

民间借贷的发展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金融监管;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09-0065-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9.17

一、民间借贷的概述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

一般而言,民间借贷是相对于正规借贷的金融活动,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间借贷是指除正规金融借贷以外的借贷活动,处于金融监管和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它不在官方报表中披露,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属于非正规的金融活动。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民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和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借贷活动。本文研究的民间借贷是广义的民间借贷[1]。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

1.借贷主体多元化。过去的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朋友、亲戚、同事等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而现在民间借贷的借贷主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参与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农户、民营企业主,甚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参与其中。在借贷过程中还出现了中间人、证明人等以前借贷中未曾出现过的一些主体[2]。

2.借贷用途扩大化。过去人们的借款主要是用于生活消费,如购房、就学、看病等等。随着民间借贷用途的扩大,现在的借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比如企业经营、农业生产、农副产品深加工等,更有一些非理性的借贷,如赌博、炒房、炒地、走私。

3.借贷金额扩大化。由于过去人们借款多用于生活消费方面,因此借款数额比较小。现在人们借款多用于投资办企业、扩大生产经营等,借款数额少则几万元、几十万元,多则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有的最终触犯法律,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

4.借贷手续简单化。民间借贷不像银行贷款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代码证书、会计报表、购销合同、负责人身份证件、验资报告等一大堆材料,也不用经过签订合同、办理公证等程序,一般只是利用人际关系的信誉,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抵押物,有的是口头协定或是打借条。

5.借贷活动“阳光化”。由于民间借贷融资的种种便利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发挥的现实作用,这一行为已获得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使得其逐渐走向“阳光化”。特别是一些商业银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推出和宏观调控措施实施后中小企业资金严重紧张,客观上促进了民间融资流动更加活跃,并由过去的“地下金融活动”逐渐转向公开。

(三)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关系

1.互补关系。民间借贷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不足,两者之间存在着互补关系。由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主要是流向风险低、收益稳的大企业,而缺乏资金的小企业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生产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而民间借贷正是为民营经济提供服务。因此,中小企业多以民间借贷来扩大自己的实力。

2.竞争关系。民间借贷最大的优势便是其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具有快速性、灵活性、简便性等优势,并且民间借贷市场化程度很高,聚集和分流资金的能力强,使得借贷双方的需求都能得到满足。民间借贷的这些优势都会给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带来无形的压力,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竞争关系。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一)民间借贷迅速扩张,规模较大

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2005年中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500亿元。中国国际金融公司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民间借贷规模达到2.1万亿元,2010年为3.2万亿元。2011年,民间借贷规模继续扩张。中信证券研究报告认为,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2011 年上半年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达到1100亿元,有89%的家庭或个人、59.67%的企业参与,其中有20%即220亿元资金被用于房产投资或集资炒房。

(二)借贷利率逐渐攀升,风险逐步加大

2008年当时的民间短期借贷利率大约为7%~15%,至2011年我国的民间借贷利率已经到达非常高的水平,平均年利率超过20%。据有关数据显示,当时温州的长期民间借贷利率的月息为30%~40%,一个月以内的短期民间借贷利率达到80%~100%,有些地区甚至达到150%以上。2011年12月,中央银行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利息不予保护。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实际的借贷利率高于这一水平。

(三)资金挤出实体经济用于投机

过去以投向实业为主的民间借贷资金逐步流向投机性较强的领域。庞大的民间资金用来炒股、炒房、炒矿,甚至炒作农产品,均是民间资金寻找突破口的一个表现。以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资金用途来看,用于一般生产经营占比35%,用于房地产投资占比20%,停留在民间中介的金额占40%,剩余5%为其他投资、投机及不明用途等。由此看来,民间借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尤其是生产经营领域的比例大幅度下降。

(四)存在监管“真空”地带

由于存在大量无牌照借贷机构,游离于监管之外。对于这些机构,国家尚未制定完整的监管政策框架,导致缺乏相应的监管手段,而这些领域一旦出现问题,很可能影响正规金融机构的稳定。民间借贷合同的签订多数是口头协议,借贷资金来源复杂广泛,处于监管体系之外。此外,国家在如何保护借贷权益、对违法违规行为如何处理等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这也给危机出现后的如何处置带来无法可依的问题。

(五)民间借贷区域发展不平衡

民间借贷的活跃程度与一个地方的民营经济发达程度、区域金融生态发展水平以及经济总量息息相关。在正规金融服务较多的大城市以及一些边远落后地区,民间借贷行为相对较少。在一些金融发展水平不高,民营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民间借贷发展较为迅猛。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多集中在江浙地区以及内蒙古、山西等省份,仅浙江就有高达万亿的民间资本通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和个人进行放贷。

三、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增加企业运营成本,不利于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当企业用高额的筹资成本筹集到资金后,财务支出将会进一步增大,使本来效益不好的企业运营更加困难。虽然一时解了燃眉之急,但受企业所吸收的高息负债带来的有限效益制约往往得不偿失。借贷资金在退出生产经营过程后增值有限,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往往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拆东墙补西墙,企业资产被挖空并形成恶性循环,影响企业今后的健康发展。过高的利率水平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民间借贷资金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容易造成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不稳定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二是民间借贷金额小、涉及人员广泛,且多发生于社会基层,一旦发生纠纷,将对社会安定产生负面影响。三是民间借贷一旦发生欠债不还,部分通过暴力收回借款,借贷双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民间也因此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四是有的民间贷款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较大。

(三)监测难度大,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效果

一是民间借贷行为不受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制约。如前几年国家出台的对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信贷限制政策,但由于高利率的诱惑,民间借贷仍向这些高耗能行业集聚,既给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增加难度,又对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形成了较大隐性风险。二是借贷数据无法统计。民间借贷资金分散,借贷行为隐秘,数据来源不一,即使作为权威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也只能抽样调查,不能准确掌握民间借贷规模、区域分布、流动特点等。由于民间借贷行为不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制约,规模无法统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宏观调控效果。

(四)社会信用难以控制,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国家实施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以来,各金融机构限制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及效益不好企业的信贷支持。这些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支持后,利用支付高额利息直接从社会上融资,诱导民间闲散资金投入,使社会资金从非正常渠道流入到本应该淘汰的企业中进行无效流动。一方面使社会资金失去控制,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干扰了金融机构正确执行国家的信贷政策等,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

(五)影响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

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价格由国家确定,而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根据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由借贷双方自发制定的。民间借贷大部分都是在资金需求紧张、迫切,银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的,基本上是一个买方市场。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一个最大基本特征就是利率畸高,已远不按照“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规定来确定利率,这给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带来了负面影响。

四、促进我国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推进其阳光化进程

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积极、稳妥、合理地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在建立民间借贷法规、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方面早有先例,例如中国香港有《放债人条例》,南非有《高利贷豁免法》,我国的民间借贷还处于规范化发展的初期,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对由民间借贷演变成的高利贷行为进行打击。

(二)理性对待民间借贷,正确引导其发展

当前应当理性、辩证地看待民间借贷热潮,趋利避害、扬长避短才是对待民间借贷应有的思路。对民间借贷应以疏导为主,需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领域,尤其要引导更多民间资本投入实业项目,国家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新消费热点的培育,产生了大量的资金需求,民间资本在这些领域将大有作为,并获得长久而稳定的回报。

(三)加大宣传和保护,促使其良性发展

政府部门应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提升民众防风险意识,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及民间融资的利弊得失、提升人们防风险意识,避免因利率过高,资金流向失误及资金过度集中而给借款人带来的风险和损失。政府部门还应着手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为民间借贷提供健康发展的外部空间,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保护投资人、存款人和金融机构的合法利益。

(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由于我国的大部分金融资源集中在国有银行,这使得中小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时资金不足,以致于中小金融机构在竞争中无法生存,于是中小企业不得不选择民间借贷来筹集资金,这也是民间借贷市场迅速发展起来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缓解民间借贷危机的有力之举在于发展地方性的中小型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

(五)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减少潜在风险

利率市场化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而且可以营造一个相对公平的金融市场环境。利率市场化还可以发挥市场资金的配置作用,有助于减少高利贷或者不合理、不合法的民间借贷情况的出现。加快利率市场化,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使民间借贷有效地融入到正规的金融体系中。

参考文献:

民间借贷的发展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机构 可持续发展

近几年,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新旧“36条”出台后对民间融资的逐步放开,我国的民间借贷活动日益活跃,尤其是在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民间金融组织创新和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拓宽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推进,极大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然而,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制约民间借贷可持续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也逐渐显现,如一些地方的民间借贷出现了规模扩大化、审核简单化及逾期贷款增加等不利于民间借贷可持续发展的趋势。对此,积极有效地对影响民间借贷发展的制约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目前民间借贷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民间借贷机构性质定位模糊

目前,我国从事民间借贷的机构主要有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会等。除村镇银行是经过银监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外,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会均非银监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中,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以工商企业注册,农村资金互助会则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法人资格,也就是说这些民间借贷机构从性质上说均非金融机构,但他们又都从事民间借贷业务。民间借贷机构性质定位与从事业务的不匹配,造成了这些企业运行中的一系列问题:一是无法享受涉农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和新型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二是无法和银行一样以SHIBOR为基准加点确定利率融资;三是非金融机构定位易产生行政与业务双重管理的矛盾,影响企业可持续性发展。

(二)民间借贷利率高于一般实体经济的资本收益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等民间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一般是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4倍,远远高于一般实体生产企业5%~10%的资本收益率。如从2013年12月3日的温州指数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为19.24%、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贷款利率为19.44%,农村资金互助会贷款利率为13.20%。因此,民间借贷利率与实体经济资本收益率的不匹配使实体经济向民间金融机构所借贷的往往只能是短期的应急性资金,长期借贷则多数企业感到无法承受,最终导致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受到限制,民间资本服务于中小微企业成为不可持续。

(三)民间借贷机构运营成本较高

民间借贷机构运营成本较高的原因在于:一是民间借贷机构的融资成本普遍较高。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除注册资本以外,其主要资金来源是银行融资,股东定向借款与同行业拆借等资金来源渠道由于受各种因素制约几乎没有,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成本主要就是银行融资成本。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融资视同一般工商企业,融资利率有一定上浮,再加上开具保函支出,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融资成本大多达到甚至超过10%。以一小额贷款公司从国开行融资为例,其融资利率是月息7‰,折算成年息8.4%,开具保函支出1.5%左右,仅融资成本就接近10%。其他的融资途径如发行私募债融资成本也很高,如温州某县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利率高达9%,加上中介费等融资成本也超过10%。二是日常经营成本和税负较高。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日常经营成本大约占其利息收入的30%左右,税负占其利息收入的33%左右,可见,高额的运营成本促使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均定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这一上限。高额的贷款利率要求贷款的使用方向必须是高回报的行业和领域,即至少投资收益率应高于贷款利率,而目前除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可以将20%的资金用于短期财务性投资外,现实的法规制度都将民间借贷机构的服务对象及贷款投放领域定位于投资收益相对较低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群体。这样,民间借贷机构的融资成本与服务对象定位不匹配导致民间借贷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积极性不高,少数民间借贷机构为完成考核指标甚至出现造假行为。

(四)民间借贷缺乏风险分散转移机制

民间借贷的风险较大,原因在于:一是民间借贷多采用担保贷款形式,一旦整体经济运行出现问题,极易导致抵押担保物的贬值或不能兑现;二是民间借贷对象主要定位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群体,本身抗风险能力就比较弱,加之农业受自然灾害影响大,贷款风险难以控制;三是因民间借贷机构自身管理水平较低而导致的风险。然而,与银行较完善的风险转移机制相比,目前民间借贷机构的借贷风险分散转移机制不够健全,如担保机构不足,保险体系不健全;财政补贴有限,风险补偿较弱。所以,民间借贷风险与风险分散转移机制的不匹配极易导致民间借贷危机。

(五)民间借贷专业人才匮乏

人才是企业生存的根本。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张和机构的快速增加需要大量高素质的金融人才,但民间借贷机构往往由于地理位置较偏、收入水平不高等原因难以吸引高素质的金融人才,导致民间借贷业务发展与金融专业人才数量、质量严重的不匹配。以浙江温州为例,目前大多民间借贷机构除高管层靠吸收一部分专业银行职员或退休人员外,多数从业人员非金融专业出身,金融基本知识缺乏,专业素养不高。这不仅加大了民间借贷机构经营风险,也影响到民间借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二、对策建议

要实现民间借贷的可持续发展,建议从以下几方面采取对策:

(一)明确机构属性,强化民间借贷规范化管理

法律地位问题是影响民间借贷机构可持续发展的一个不容忽视的深层次问题。不明确民间借贷机构金融企业性质,就难以享受金融企业的政策,也难以按金融企业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其后果就是导致这些主要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民间借贷机构税负水平高、融资成本高和管理水平低,直接影响民间借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建议通过立法明确民间借贷机构金融企业性质。

(二)创新融资模式,降低民间借贷机构融资成本

具体可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一是对能转制为村镇银行的民间金融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包括主发起人条件的突破)助推转制升级。二是对符合上市、定向发债等直接融资条件的民间借贷机构,积极探索直接融资方式。三是探索民间借贷机构与银行合作的新模式,如由国家财政、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小额贷款再融资基金,相关部门出台政策鼓励银行尤其是政策性银行向民间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降低融资成本。通过民间金融机构组织创新、融资模式组合创新和与银行合作深化,降低民间借贷融资成本,进而实现民间借贷与实体经济及服务定位的匹配。

(三)加大财政扶持,降低民间借贷机构税负水平

首先,在强化内部管理,降低民间借贷机构经营成本的基础上,民间借贷机构应争取政策扶持。如针对服务“三农”的定位,相关部门应积极争取上级财政税务部门的同意,使其比照涉农金融机构征税,享受涉农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和新型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民间金融机构实际上相当于金融类企业的中小微企业,相关部门还应积极争取民间借贷机构享受20%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负。其次,地方政府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方面地方政府应落实已出台的民间借贷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对于民间借贷机构转型升级、增资扩股等行为予于一定的财政奖励。通过降低民间金融机构税负水平实现民间借贷利率下降,真正服务于当地实体经济发展。

(四)着力改革创新,建立民间借贷风险分散机制

一是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机制,由地方政府为民间金融机构设立相对应的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二是由财政出面建立一个风险补偿基金。对于民间借贷机构放贷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不良贷款,经过财政审核认定,可通过风险机制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三是构建严密的征信体系。在现有情况下,民间借贷机构除了要充分利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外,还要积极开展农户信用体系建设,切实防范信贷风险。

(五)开展校企合作,解决金融专业人才不足

鼓励当地高职院校与民间金融机构合作,采取订单式培养民间金融机构营运、管理相关专业或方向的学生,为民间金融机构未来发展储备专业人才;同时强化现有从业人员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提升现有从业人员素质,以解决当前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梁怀超.民间融资的法规约束与伦理约束[J].浙江金融,2007,(9).

[2]毛愫璜.基于金融危机背景下的民间融资探悉[J].管理现代化,2009,(4).

[3]朱容慧.新时期民间借贷的功能定位及实践模式――基于河南省省情的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7).

民间借贷的发展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 监测工作 高利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银行贷款,这一借贷形式比较灵活,符合农户季节性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急的特点。二是部分农民理财意识发生转化。在当前存款利率较低,其他投资渠道较窄等情况下,部分农户把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并且,随着人们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行为更趋理智化、规范化,从出借到归还.都采用书面协议这一合规方式进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执,出借方的收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三是农村个体营业户资金需求增大。据调查,某地区部分边远乡镇一般的种养殖、运输专业户,经营成本在2万元左右,其周转资金约为5000元。而农村金融部门对这些专业户的贷款额度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较短,不能满足农户生产经营所需。因而多数农村专业户只好进行民间借贷。四是银行贷款复杂,条件要求较高。从某乡部分农户那里了解到,农民向信用社贷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贷员对其家庭收入、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进行调查取证。再找有偿还能力的中介人作担保,最后出具担保人、贷款人的身份证、印鉴,签订借款合同,方才能办理一笔贷款。相对严格的贷款程序,使部分资金需求者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五是金融机构集中收缩、信贷权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资功能萎缩,促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小,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性风险。县域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较差、财务体制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问题。同时,县域大部分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低,这就注定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效能相对低下,赢利能力差。这也是正规金融信贷难以注入资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张,民营企业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从而资金的风险系数增高,经营性风险因素也呈上升趋势。二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目前,县域民间融资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趋势,有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加重了资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获取利润的空间被压缩或亏损;但对于资金的供给方来说,利率高,能够为其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过分追求资金的效益性,却忽视资金的安全性,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三是民间融资的程序简化导致了道德性风险。民间融资方式程序简单,且极不规范,决定了道德性风险的存在。民间借贷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资金需求方无可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所致。同时,民间融资的供资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银行业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对资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一旦借入方以此来诈骗钱财,将给资金供给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而当借款人决定不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决。他们习惯于雇佣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这种行为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导致借款人死亡的情况。

三、民间借贷的规范建议

针对当前民间借贷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为了有效的规范其发展,笔者提出以下的建议:

第一,加大金融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据我国有关经济法规的规定,人民银行对全国的金融业有监管的职责。而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是基层人民银行的职责所在。当前对民间借贷监测存在的问题是,借钱者认为“借钱不光荣”,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都需要资金的支持和信贷投入,而县域各国有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几乎没有发生,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后资金也非常紧张,因此只好转向民间借贷,但在实际选监测点进行监测时,监测到的户数极少。再如: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日渐突出,在银行贷款无门的情况下,企业为了自身发展,也加入到民间融资的行列来,而且资金额比个人借贷更大。但在深入企业调查时,明知企业有民间融资行为,企业却不予承认,所以也就无法统计。同时,债权人也坚持“财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实际监测大多采用侧面打听的方式,加大了监测的难度。对此,基层人民银行一方面应该耐心宣传国家政策,讲明监测与个人财产和借贷行为无关,并对个人资料严格保密。另一方面让群众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且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政府部门应妥善处理好社会上的待业青年。当借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的时候,出借人会把目光盯向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而在逼迫的过程中,很容易引发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因此,政府部门应尽力对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第三,制定适应民问借贷行为发展的法律规范。明确民间借贷出借金额、管理机构.规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必须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纳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间接待也呈现生机。如果规范得当,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会更加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规范不当,则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提高警惕。

参考文献:

[1]王可为.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金融发展探索与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2.

民间借贷的发展范文第4篇

摘 要 民间借贷属于资金融通的有效方式,其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经济形式的变化,对于民间借贷规范性有了较高的要求,其固有的缺陷使之逐渐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本文简单分析了民间金融中存在的问题,如风险较大、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不到位、利率较高等,提出了几点规范发展的路径,包括培育和发展咨询服务中介组织、构建多层次信贷市场、健全民间金融监测体系、民间资本联合担保机构等,为进行民间借贷监管的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 民间借贷 规范 发展 路径 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种金融方式均有一定程度的改革和发展,民间借贷就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一部分。其属于民间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较为新型的制度,能够有效降低金融交易费用。民间借贷的正常运转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于部分小企业或者农户的融资行为。但是其本身的性质较为特殊,如风险性、分散性、自发性、隐蔽性且规范性较差,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及经济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是该行业发展的大趋势,也符合时展的要求,国家也需要对该类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逐步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的运转及发展,使之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促进经济的发展。

一、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的发展中,民间借贷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其在小型企业或者农户融资方面带来了较大的便利,其特殊的性质及组织形式和运转方式为现代金融机构的改革提供了较为科学的参考与借鉴,也为公众的投资提供了多元化的选择。但是其也存在较多的缺陷,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①风险较高。民间融资的相关程序及手续较为简单,借贷凭据不如正规的金融机构齐全,法律效力不足,且许多需要融资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各项金融项目时,基本没有抵押作为担保,因此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及风险隐患性;②利率较高。该项金融方式在监管上不如其他金融机构严格,虽然可以在短时间内环节中小企业的资金紧张问题,但是利率高,使得成本提高,企业经营风险也更大。③监管困难。民间借贷在运转的过程中,大量民间资金活动,其均不属于银行体系的借贷,隐蔽性较高,因此央行对信用规模和资金总量的监控及管理存在一定的困难;④滋生其他问题。民间金融的另一个特点即是自发性以及分散性,加上政府管理不力,极易被不法分子做利用,而进行诈骗、洗钱等各种犯罪活动[1]。

二、民间借贷本身运作的规范化

1.培育和发展咨询服务中介组织

积极扶持发展咨询服务中介组织,针对民间借贷市场的具体情况开展工作,提高民间借贷的效率。相关的机构,包括公证机构、律师事务等,也需要将业务范围逐步扩大,积极进行民间借贷合同的公证,对各种民事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制定民间借贷合同等,使得民间借贷的各项活动有法律中介的支持服务。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对于非正式金融的处理方式可以进行借鉴,其针对民间借贷市场突出的缺点,如无组织性、分散性、隐蔽性的等性质,要求其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使之性质更加明确,产权清晰,能够作为专门的金融咨询服务中介机构进行各项活动[2]。

2.构建多层次信贷市场

现代经济形式的变化,使得信贷市场也需要进行改革变化,使信贷市场层次更加明显,在该条件下,民间借贷即可以更加开放、运作更加明了。个人可以先注册,再进行各项金融业务,如贷款等,便于小企业和自然人根据司法途径,有效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且可以使用金融工具,使资金周转更加快速、灵活,逐渐将民间金融规范化,作为政府监管的一部分,保障期能够充分发挥其化的监管范围,使其在促进小企业多元化、多渠道融资方面更多地发挥出积极作用[3]。

3.健全民间金融监测体系

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指标体系,对民间借贷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现有的监测点需要扩张规模,全面收集其各类信息,包括融资规模、资金动态、融资状态机对象、融资期限、实时利率,并并积极配合政府经济部门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将其中存在的风险信息及其运行情况进行公示,提示其存在的不确定因素及风险,并作出正确的引导或者监督措施,引导民间融资活动及民众的投资方向,有利于民间融资借贷的逐步规范及稳定的发展。

4.民间资本联合担保机构

民间信用作为一种有效的资源,民间资金的融通可以自发的构建担保合作组织,其作用在于使金融担保更加方便,也为民间资金流通提供了新的思路。该合作组织的运行条件下,民间资金聚集的目的从单纯的通过担保业务获得利益转变为将各自掌握的信息进行沟通及交流,从而达到优势互补的联盟,其中的成员单位可以为其他成员单位贷款提供相应的担保,有利于更加快速的进行融资贷款[4]。

三、总结

民间借贷活动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其是一种民间自发创造的新型金融形势,与现代组织单一及多元化的经济结构有着本质的区别,其产生的必要条件则是在我国政府的监管下,金融制度安排供给不足或者制度有缺陷。该金融形势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小型企业的融资更加方便,但是由于其有着较为明显的缺陷,包括规范性不足、自发性、分散性等,对于金融竞争秩序有一定的干扰作用,需要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使之发展更加规范化,健康稳定的运转,充分发挥正面的作用,积极推动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顺,刘晓霞,郭帅.三十年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透析与启示.金融发展研究.2010(10):3-8.

[2]魏源.广东农村民间借贷调查及民间信用发展的启示.财经问题研究.2010(08):59-64.

民间借贷的发展范文第5篇

1.1民间借贷具有随意性与自发性的特点

由于我国民间借贷的迅猛发展,在正规的金融体系当中,日益增多的资金分流出来,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不利于我国宏观经济策略的实施,使得我国的宏观调控变得比较困难。从理论上来讲,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和就是国家的金融总量,因此在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间,资金的配置是此消彼长的。倘若在民间借贷市场流入过多的资金,那么就能够直接冲击到我国的正规金融单位,且能够对地方经济金融与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状态的判断产生不利的影响,进而使得我国的货币政策难以实现理想的效果,最终减弱我国的宏观调控能力。

1.2导致债务上的纠纷

因为绝大多数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亲戚朋友间的,不少的人未能够引起重视。在不了解信息的基础下,只是凭借着所谓的信任,缺少相应的法规与一定的管理作为支持,具有不可靠性,不规范性和盲目性。在不断扩大的当事人的影响下,规模变大,违约率明显地升高,导致信用上的风险。在民间借贷当中,有些是未签订合同的,尽管也有签订合同的,可是规定不清晰,仅仅依靠口头协商和打借条的形式,以及不了解民间借贷的利息率和对合同无约定的20年、有约定的2年的诉讼时效能够比银行的利息率高,然而需要保持在相同贷款利息率的四倍以内,对于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实施保护的相关法规,未能够在有效的期限之内主张债务,从而受到有关法规的保护,容易导致债务上的纠纷。

1.3导致企业出财务危机

由于民间借贷的成本较高,针对企业而言就是“饮鸠止渴”,尽管能够解决当时的资金问题,可是由于企业的资金成本率要远远地超过资金的利润率,由投入企业的资金再到退出,如此实现资金的循环,企业所增值的那一部分跟企业所支出的比较高的利息是没法相提并论的,这会导致企业出现财务风险。在企业不能够以其它的形式获取资金的前提下,仅仅能够再次以民间借贷的形式筹集资金来还清负债,这就使得企业的恶性循环形成,财务风险进一步加剧,从而使得企业的资金链断链,到最后就能够发生2011年温州企业老板“跑路”的情况。由于民间借贷的回报是比较高的,一部分企业的老板不再经办实业,而是去搞投机、炒楼、放高利贷,从而使得“空心化”的企业形成,这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1.4金融秩序混乱

在民间借贷不良发展的影响下,它的规模也日益变大,逐步形成了一种灰色的金融体系,这跟正规金融是不一样的。在我国调整信贷规模与货币政策的影响下,中小企业的资金主要是来源于民间借贷,这使得地方金融的“二元结构”得以形成,从而不利于建设与平衡金融生态。除此之外,由于我国调整了产业政策,金融单位限制了产能过剩企业的信贷。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这一部分企业就仅仅可以通过民间借贷吸收资金,这就以不正规的方式使社会资金流入本来需要淘汰的企业,进而不能够有效地控制闲置资金,较难监控放款的流向,导致所谓的“体外循环”,对发展社会经济与调整经济结构是不利的,这不利于我国信贷政策在金融单位的实施。与此同时,在比较活跃的民间借贷的影响下,在民间市场转入了大量的银行存款,银行较难吸收资金,会难以避免地出现实物补贴和高息揽储等一系列不良竞争,长此以往,能够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对宏观金融的稳定造成不良的影响。

2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