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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农业市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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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农业市场研究范文第1篇

一、德青源的循环模式

处于秀丽的松山脚下的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其绿色环保的理念体现于蛋鸡饲养及蛋品加工的各个环节,实现了生态养殖、食品加工、清洁能源、有机肥料、订单农业、生态种植的循环。

(一)生态养殖环节

德青源的鸡苗来自位于黄山风景名胜区的其全资子公司――黄山德青源种禽有限公司,此公司是亚洲最大、国内最先进、科技含量最高的现代化种禽生产基地,这样从源头保证了高质量鸡苗的引进。鸡苗在雏鸡场成长的过程中接受多次的接种免疫,18周后转入蛋鸡房,13排全自动的鸡舍里温度适宜,有自动的饲料和水喂养、粪便收集及鸡蛋收集系统。对鸡场实施电子监控,实现远程信息化管理。鸡舍一天三次消毒处理,拒绝外人参观,尽可能的减少鸡群得病的几率。同时,在鸡饲料方面,设有专门的鸡粮厂,有一套先进的饲料加工过程,保证高品质的饲料供应。

(二)食品加工环节

食品加工主要包括壳蛋厂和液蛋厂。壳蛋厂是专门的鸡蛋分级包装厂,从鸡舍传送过来的鸡蛋,首先运用引进的鸡蛋全自动分级包装设备,剔除裂纹、血斑、肉斑等不合格蛋后,再对鸡蛋质量、重量、颜色进行分级,同时用专用喷码设备和可食用墨水在鸡蛋表面喷涂防伪编码,可由此查出鸡蛋的生产时间、批次、车间等信息。然后再由人工进行第二次分级包装,这样有效地保证了德青源鸡蛋的品质和信誉。鸡蛋从产下到运到各大超市的环节非常短,保证了及时为顾客提供新鲜的鸡蛋。液蛋厂是对形状怪异或是破壳等不符合标准的鸡蛋进行蛋白液、蛋黄液和全蛋液的生产和包装车间,包装后的蛋液销往各大快餐食品店。

(三)清洁能源环节环节

园区建有沼气发电厂,将每天产生的鸡粪、废水收集起来,进行发酵,产生沼气,沼气可以提供热能或是发电,不仅满足自己所需,还为附近农户提供了用于照明、做饭及部分供暖的生活用清洁能源,实现园区污水的零排放,保护了环境。

(四)有机肥料、生态种植与订单农业的循环

沼液、沼渣是非常好的有机肥料,一方面用于本公司种植园里的大棚蔬菜和水果,供应纯天然无污染的新鲜有机蔬果,另一方面将其免费提供给附近的居民,用于种植公司所需玉米,公司喂养所需的玉米、大豆主原料,来自于延庆县种植户,公司与农户签订收购合同,并对农户进行种植及病虫害防治指导,这样保证了园区优质有机饲料的来源,同时提高了周围农户的收入。

在经过经过10年的发展,德青源已经形成了一条由订单农业,到生态养殖,再到食品加工、清洁能源以及有机种植为一体的循环经济产业链,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绿色、安全、营养、美味、新鲜的高品质食品。

二、德青源的效益评价

我们从德青源的生态循环模式,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效益评价。

(一)从企业的经济效益来看

1.企业成本低

相对于德青源提供的高品质的鸡蛋,其生产成本相对较低,因为沼液、沼渣种的玉米病虫害更少,产量更高,是绿色食品。利用生态模式使项目相互循环,资源反复利用,减少了生产投入,增加了收入,控制了废弃物的产生。成本显著降低,所获利润远远高于普通鸡蛋。

2.技术效率高

德青源始终同步全球领先技术,并在全球范围内选择供应商与合作伙伴,以确保产品质量达到欧盟和美国标准。为了保证饲料来源的安全,德青源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种植的有机肥施用等方面采取了系列措施,实行现场培训,使农民掌握绿色食品的种植技术,从源头保证了原料品质。循环产业技术的运用及循环技术在周围农户的培训推广,带动农业生态的快速发展,最终形成养殖、种植的融合和协调发展。

3.品牌效益好

德青源结束了中国鸡蛋几千年“三无”产品―无标准、无生产日期,无品牌的历史,推动并参与制定了中国第一部鸡蛋标准,开创了中国鸡蛋品牌之先河。德青源在2008年夺得世界蛋品行业最高奖―全球水晶鸡蛋奖,成为蛋品世界冠军。国家科技部基于对德青源在中国蛋品行业的科研实力和技术成果的认可,在?郧嘣囱蟹⒅行幕?础上组建国家蛋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德青源作为蛋品行业的“国家队”承担蛋品安全生产与加工技术的工程化与产业化责任,成为中国蛋品行业标准的制定者,引领中国蛋品产业方向,推动中国蛋品技术创新。

(二)从社会效益来看

1.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改变,食品安全,生活质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对于为消费者提品及服务的企业来说,产品的品质,是体现这一主题的核心。

德青源人始终把食品安全,消费者的健康放在第一位。为消费者提供绿色、安全、营养、美味、新鲜的高品质鸡蛋。德青源通过十多年的不懈努力,通过全员参与、全程把控、全面落实,成就了其品质为先的标杆企业形象。

根据AC尼尔森2007年市场研究结果,德青源生态鸡蛋目前在北京品牌鸡蛋市场占有率高达71%,是消费者最信赖的鸡蛋品牌。

2.环境效益好

生态农业市场研究范文第2篇

    关键词:林下经济; 农民: 增收致富

    1 林下经济发展现状

    近年来,南乐县紧紧围绕种植结构调整和优化,大力发展经济林建设,因地制宜地发展林下种植、养殖、林果业等复合经济模式。目前我县发展林下经济近3.2万亩,其中,林牧2.2万亩,林菌0.5万亩,林药0.2万亩,林菜0.2万亩,其他0.1万亩。由于林下经济是一个新兴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中还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

    1.1 规模总量不大,缺乏龙头带动  近年来,林下经济虽然取得了初步进展,但由于缺乏龙头企业带动,林下经济发展规模较小,难以形成规模优势,不能满足市场批量需求和有效的辐射带动能力。

    1.2 资金制约因素大  经调查,大多数农户对发展林下经济热情很高,但由于缺乏启动资金,发展初期就受到限制,致使全县林下经济发展缺乏后劲。

    1.3 市场组织化程度低  由于缺乏专业协会,养殖和种植户的市场信息不灵通,在种养品种选择上存在盲目性,在产品经营中,大多数只有等待收购者上门或零售,效益得不到保障。

    1.4 管理水平低  在种养过程中尤其是养殖方面,养殖户大多采用传统的养殖方式,对科学养殖技术掌握不够,致使饲养成本高,效益差,不能适应市场需求。

    1.5 群众认识理解有偏差  一是农户普遍认为林下种养与普通种养没什么两样,甚至还不如普通种养;二是部分农户对林下经济发展模式、扶持方式和优惠政策等内容认识不够,缺乏参与热情;三是有的农户思想不解放,怕吃亏、怕赔本,畏首畏尾,对发展林下经济持怀疑观望态度。

    2 发展林下经济的优势

    根据“近期得利、长期得林、远近结合、以短补长、协调发展”的原则,我县大力发展林下经济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表现在:

    2.1 气候优势  我县属暖温带半湿润季风型大陆性气候。特点是四季分明,春季干旱多风沙,夏季炎热雨量大,秋季晴和日照长,冬季干旱少雨雪。光辐射值高,非常适宜发展林下经济。

    2.2 林地空间优势  目前,全县林地面积4万亩,其中适合发展林下经济面积达到3.2万亩,并且绝大部分处于闲置状态,为林下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空间优势。随着上级部门对林业种植的重视程度及退耕还林政策的落实,林地面积将进一步扩大,林业对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贡献率也日益凸显出来,林地优势更加明显。

    2.3 政策优势  近几年来,濮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林下经济,并把它列为“十一五”规划的重点项目,在财政资金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决定每年拿100~200万元,支持林下经济的发展,并提出“百万亩速生林林下经济基地”的建设目标,对林下经济发展在资金方面予以重点倾斜,以此夯实林下经济快速发展的物资基础。南乐县为抓好林下经济发展,成立了林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并在县林业局设立了专门办公室,县政府明确表示,对发展林下经济达到一定规模的乡镇给予适当资金补助,为林下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财力支持。

    2.4 效益优势  利用林地资源,在林下综合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经济效益十分可观。据调查,近几年,濮阳市五县二区结合各自的实际,因地制宜开发林下经济的不同模式,如南乐县张果屯乡的林鹅模式,亩养鹅1000只,一年养四茬,亩年效益可达2万余元,近德古乡的林下种植双孢菇,每亩林地有效种植面积300 ㎡,全年按3茬计算,每亩纯收入1.5万元,是单纯种粮或种树效益的数倍甚至10倍以上,取得了显着的效益。

    3 发展林下经济的建议?

    林下经济作为生态、高效、循环经济,发展前景广阔、潜力巨大。结合南乐县林下经济发展现状和普遍存在的问题,我们就全县林下经济发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 扩大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通过技术讲座、科普宣传等方式,对发展林下经济的重要意义、技术模式和成功典型进行全面、深入、广泛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通过算对比账、算效益账,展示林下经济的综合效益与优势,引导群众转变观念,激发广大群众发展林下经济的热情。

    3.2 培育龙头企业,示范带动  要把培育壮大产业龙头作为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突破口,大力推广“龙头企业+基地+农户”产业化发展模式,走产业化经营的路子,鼓励种植户、养殖户搞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条,尽快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产业格局。要充分发挥政策扶持、金融支持等优势,培育种养大户,促其上档次、成规模,催生扶强一批专业化林下经济发展龙头,带动更多的群众投身林下经济。

    3.3 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发展适销对路的林下经济  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的基础上,制定完善林地发展规划。根据农业企业和产品市场情况,结合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型工业化的要求,充分发挥地域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优势,突出产业发展建设重点,把规划做得科学合理。

生态农业市场研究范文第3篇

事实上,消费者评价食品的标准一般为新鲜、口感好、外观好看、有营养、有特色、具有某种功能价值、具有稀缺性,满足了上述某个或几个条件,消费者或许才体验到产品的价值,愿意付出更多的支出,而现在的有机食品绝大部分,仅仅是在产品包装上印有有机食品认证标志而已,有的甚至还把标准更低的绿色食品标志也同时印在上面,造成消费者对此产生不解,实际上,有机产品的价值要让消费者看得到、摸得到、感觉得到、体会得到是核心要务,但是由于有机食品不含任何人工化学添加剂,在以上食品选择标准方面并不具有明显优势,有的甚至看起来外观颜色黯淡,长满虫眼,感性的消费者由于缺少专业的鉴别能力和知识,反而认为其品质一般,加上高出普通食品2-3倍以上的价格,消费者更是难以理解,为什么会这么贵,结果有机食品虽然好,却让需要它的消费者近而远之。

难道有机食品果真在中国没有发展出路吗,笔者认为,在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日趋严重的今天,加速有机食品的品牌化和创新营销是根本所在。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生态绿色鸡蛋和有机蔬菜的北京德青源为例,虽然食品标准未到达有机食品的标准,但是销售价格也达到了每只鸡蛋1元以上的价格,根据AC尼尔森2007年1月市场研究结果,德清源生态鸡蛋目前在北京品牌鸡蛋市场占有率高达71%,是消费者最信赖的鸡蛋品牌。成功的原因不仅仅是采用生态农业模式,实现了生态养殖、食品加工、清洁能源、有机肥料、订单农业、生态种植的循环系统,将每个鸡蛋打上来“身份证号码”,对其品质和来源进行了全程化的监督和管理,蛋壳上就会被标注上各种相关信息,包括生产地址、时间、批号、序列号、质检员工号、鸡舍号、鸡笼号及产蛋鸡年龄等等。更重要的是具有品牌营销的意识,从2007年5月1日起,德青源拿出3000万元在电视、地铁等媒体上进行广泛传播,抢先占领鸡蛋品牌的制高点。并结合社区深度推广教育的活动,加上生态饲养的德清源蛋本身在颜色和口感上与一般鸡蛋有明显差异,使其销售额从50万做到了5亿。

再如北京更香茶楼作为有机茶叶第一品牌,敢于不走寻常路,为了推广有机茶,不惜在北京各大媒体刊登广告,向社会各界人士免费赠送价值100万的有机茶,让消费者体验和认同有机茶的品质和价值,在首都打响了有机茶战役的号角,同时开辟差异化渠道,与五星级饭店合作,共同合作在其咖啡厅推广有机茶,因为一般的高级酒店一年茶水的营业额都超出一千万,更香茶楼在与其建立的稳固的关系后,进一步将有机茶深度推向了高端消费市场,进而成就中国有机茶叶领导品牌的地位,而且发展势头强劲,有机茶也将在全国得到风行。

当然对更多的有机生产和销售企业而言,如果缺少资金进行品牌运作的话,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突围:

很多有机食品都来自风景秀丽、生态环境较好的国家级生态县或者景区,因此与生态旅游进行结合起来,进行定向推广开发是一条捷径,如广西巴马被誉为世界长寿之乡,当地众多的有机产品可以借此地缘优势,大打长寿健康牌,以便获得市场的青睐。

有机食品开发最好以当地名优土特产作为基础,进行开发深加工,这样可以是原有特产的身价倍增,而且能够让产品获得海外的订单,如云南文山的有机三七,就该抓住这一特色中草药开发,在日本都有广泛的市场。

而对大多数去少地缘优势和产品优势的有机食品生产销售企业而言,必须针对中国市场的变化,细分市场,实现深加工、精加工,满足个性化市场的需要,首先要分清楚,在现阶段谁愿意支付数倍于普通食品的价格,愿意常吃、爱吃、津津乐道的消费群是哪些?

1、爱美的女性

现在一个青年女性平均一年脸上要经受五公斤的化妆品残余的侵袭,体内已经成为“化学工厂”,市场上继续环保天然的化妆品和养颜食品、排毒产品、减肥食品,这给有机产品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会,如开发一款有机芦荟面膜,结合生动的传播方式,定然能成为市场流行畅销的产品,想想看,日本的一种名为“无添加”品牌的化妆品,包括不含杀菌剂、防腐剂、酸化防止剂、人造香料、人造色素、油脂和界面活性剂等在内的102种添加成分。虽然不是有机化妆品,但是销售额200亿日元,上海、北京、大连出现卖断货的现象发生。可见,针对该目标市场进行有机产品的研发和创新,发展空间是非常大的。

2、婴幼儿及产孕妇市场

毋庸置疑,这是有机食品的金矿市场,这些群体对食品的安全性要求很高,而且一般不会太看重价格,只要产品确实安全,富有营养,通过深度传播是能接受的,可惜的是目前国内鲜见有婴幼儿的有机食品,连小孩吃的有机蔬菜粉居然还要从法国进口,可见有机食品行业目前的市场意识还相当淡薄,继续加强,填补这巨大的市场空白,想见杭州当年的贝婴美,仅仅依靠几款含有双歧因子、DHA等稍微差异化的葡萄糖,作为主打产品,成为今日婴幼儿食品的龙头企业。因此,只要抓住机会,开发得当,有机食品企业在婴幼儿市场将有很大的市场份额可以占据。

3、中高端营养品市场

目前国内市场充斥着人工合成的维生素、矿物质营养品,国外研究机构研究表明,这些人工营养品长期服用会有致癌的危险。而作为有机食品作为最接近自然状态的生态食品,作为营养滋补品的深加工原料,是非常适合的,从中国传统的滋补膏剂,如目前流行的流行的茯苓膏、凉茶,到现在的各种蛋白粉、豆奶粉、鸡精等都有开发的价值,满足国内中高端消费群和礼品市场的需求,例如对有机蓝莓的深度开发,满足都市群体用眼过度造成的疲劳和伤害,是非常有益处的。

4、奢侈品市场

现在国内奢侈品消费已经日趋明显,日本进口的越光大米,还不是有机的,价格卖到99元一斤,竟然出现卖断货的局面,因此对稀缺性、特殊性的有机食品而言,进入这一市场的空间也是非常大的,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有机企业正在这么做了,但是仅仅停留在包装形象方面,过度的包装不但违背有机生活的原则,而且在看管了的花花绿绿奢侈品的高端消费群来说,反而缺少特色和差异。但是对产品的独特的生长周期、生长环境、栽培方式,以及产品的文化和鲜明个性化、稀缺感的传奇故事和传播都缺乏,往往产生滞销的情况发生,因此根据自身的定位和差您特征,结合高端消费群的心理和食用方式,进行系统创新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5、礼品市场

生态农业市场研究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江西 旅游商品开发 优势 市场拓展

旅游商品是发展旅游购物的基础,旅游商品的开发创新是旅游购物可持续增长的关键。旅游购物作为旅游产业六大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我国旅游业走向集约化发展的战略选择,也是国家创汇的重要增长点。在吃、住、行、游、购、娱六项旅游花费中,前四项是基本固定的、“有限”的花费,旅游购物则是“无限”花费。旅游购物作为“无限”花费,在旅游产品的构成要素中可挖掘的经济效益的潜力最大,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做大做强旅游商品产业对江西旅游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江西旅游商品开发的优势

江西地处吴头楚尾,粤户闽庭,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积淀,民族风情浓郁,物产充盈,素有“物华天宝,人杰地灵” 的美誉。这是前人对江西丰富的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等作出的客观评价,也是江西开发旅游商品的基础和优势所在。

1.旅游商品资源丰富多样,种类繁多,空间分布比较合理

江西依山傍水的独特区位优势和人文环境背景赋予其丰富多样的旅游商品资源,为旅游商品的开发、设计提供了广阔的天地。木、石、泥、草、藤、竹、叶、茶、酒、药等都可以作为旅游商品的制作材料,因而使得江西旅游商品资源丰富、类型多样、数量众多,涵盖旅游商品分类中旅游纪念品、旅游工艺品、土特产品等各个方面。同时,江西旅游商品资源实体还具有明显的地域分布合理的特征,每个旅游景区都有其独特的、代表性的商品资源,如景德镇的瓷器、广昌的白莲、南丰的桔子、樟树的四特酒和药材等,都为江西旅游商品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供了十分广阔的前景。

2.旅游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为江西旅游商品的开发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江西旅游业得到较快发展,并提出了“旅游建省,旅游强省”的口号。为此,全省上下都在为发展旅游业,不断进行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尤其是对长期以来制约江西旅游的“瓶颈”――旅游交通的规划和建设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目前,江西的水、陆、空立体运输网络已基本形成:京九铁路纵贯南北、浙赣铁路横穿东西,全省高速公路总里程达到2000多公里,实现出省主通道和省会南昌至10个设区市全部高速化,高速公路总里程在中部6省仅次于河南省,居全国第九位;同时,江西民航也得到了较大发展,旅游航线不断增加。

旅游交通设施的建设与改善,消除了“瓶颈”约束,大大加强了对外交流和联系,方便了人们出门旅行,使得旅游人数不断增加,这为旅游商品市场的开发带来了人气,有利于江西旅游商品的开发和交流。

3.发展基础较好,投资环境优越

江西是一个农业比重较大的省份,粮食、油料、蔬菜、生猪、蜜桔、脐橙、淡水鱼类等农产品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随着农业科技推广和产业化经营步伐的加快,传统农业正迅速向现代农业转变。生态农业前景可喜,绿色农产品正成为重要增长点。近几年来,相继建设了一批大中型骨干企业,布局日趋合理,支柱产业支撑作用突出,一批工业企业和产品接近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同时,省委、省政府利用资源优势,不断优化软硬环境,制定了一系列优惠的招商引资政策,吸引海内外客商前来投资兴业,为旅游商品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动力和保障。

二、江西旅游商品的开发现状及主要问题

丰富的旅游资源赋予江西旅游产业巨大的发展潜力和优势,多彩的自然和人文资源为旅游商品的开发奠定了深厚的基础,提供了丰富的源泉。近年来,江西在立足本省资源的基础上,相继开发生产出了许多特色产品,尤其是地方土特产品和工艺美术品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据统计,2006年江西国际旅游外汇收入13961万美元,其中旅游商品购物收入3644万美元,占26.1%,居第一位;国内旅游收入共380.04亿元,其中商品购物收入84.37亿元,占22.2%,居第一位。由此表明,旅游商品购物已成为江西旅游创汇和创收的重要来源,其收入所占旅游总收入的比重也已达全国的平均水平。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研究员魏小安所说,中国旅游购物市场未来的发展目标应该是世界的平均水平――30%,以此标准来比照,江西旅游商品仍存有巨大的市场和潜能。

江西旅游业大步向前日益蓬勃发展的同时,在旅游商品生产与开发等环节上,还存在较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从某种程度上制约着江西旅游商品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并将成为制约江西旅游经济腾飞的重要因素。

1.旅游商品开发意识不强,缺乏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

从江西各地旅游发展的过程来看,江西在开发旅游项目中没有真正树立“大旅游”的观念,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为重视景点景区的规划建设,而没有把旅游商品的开发列入旅游业的重点内容来落实。虽然江西旅游商品现有种类较齐全,但政府从宏观上对其开发、产销的引导和扶持力度不够,没有专门的科研与开发队伍,没有健全的行业管理机构,在旅游商品的供销方面也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体系。由此造成旅游商品研发、生产、销售脱节,因而难以适应旅游消费市场的需要。

2.文化内涵挖掘不充分,地方特色不鲜明

旅游商品作为旅游体验过程的一种延续载体,应该集地域性、民族性、文化性与纪念性于一身,成为惟此处独有的“地方标签”。

但是,江西作为具有丰富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的大省,一方面,文化资源优势在旅游商品开发中并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与整理;另一方面,已开发的旅游商品中,体现各地方特色的商品较少,很多景区的旅游商品粗看五颜六色,细看大同小异,大多是茶叶、瓷器、旅游食品等,同类商品差异性不大,很难吸引旅游者购买。比如江西的土特产品豆腐乳,全省各地都有,每个地方的豆腐乳无明显差异,地方特色没有突显出来,降低了吸引力。

3.旅游商品生产企业规模小,品牌意识薄弱

目前,江西规模化专门开发和销售旅游商品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极少,绝大多数生产企业为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规模较小,企业间缺乏相互的联合,经营分散,特别是一些手工艺品,主要是家庭作坊式生产。这些企业受自身规模和实力的限制,不大可能在市场研究和开发方面花费大量的人、财和物力。在旅游商品品牌的打造过程中,市场经济意识和适应能力相对较差,缺乏追求品牌效应的意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4.市场机制不完善,缺乏良好的市场销售平台

由于旅游商品的可进入性高和市场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使许多生产和经营条件较低劣的集体和个体,可较随意地进出旅游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行列。目前,江西有些旅游城市相继建立了旅游商品市场,如九江市、井冈山市,但分布散,未形成整体效应。大部分地区的旅游商品销售方式还基本上属于小摊小店,一些景区周围购物点设立过多,加之市场管理力度的相对弱化,使得销售渠道中存在定价不规范、销售折扣因人而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坑蒙拐骗,强行围追兜售等现象。旅游商品市场秩序的混乱使旅游者感到缺少安全感,严重影响旅游商品市场的经营形象和经营业绩。

三、江西旅游商品市场的拓展策略

如何有效地扭转江西旅游商品的发展现状,将江西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经济优势,充分发挥其经济功能。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政府保障,加大扶持力度

(1)组织力量全面梳理全省的旅游商品资源,由政府职能部门支持帮助各地市旅游商品进行准确的定位,形成商品差异化。从宏观上、战略上、方向上确定旅游商品的发展重点、产业布局,建立资金、政策、人才等方面的扶持体系,指导旅游商品的开发、生产、销售。

(2)改变评价体系,实施商品资金补偿制度。一方面,在实践中,各级领导和管理部门应彻底去除“面子观”,不盲目追求GDP的持续发展,改变以往的评价体系。另一方面,建立各地市区域间的商品资金补偿制度:当A城市被定位为开发某种商品,而B城市就不能开发该商品发展经济,B城市处于一种不平衡状态。为处理好这种关系,政府可实行财政转移,给予该城市一定的资金补偿,为其发展其他商品提供动力和保障。

(3)牵线搭桥,打造交易平台。利用政府优势,牵线搭桥,建立旅游商品生产商和营销商的对接,建立设计创新和市场策划专家与生产商和经营商的对接。对符合条件的旅游特色商品生产企业在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生产销售、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2.强化旅游商品的研制、开发力度

(1)加强与现有高等院校、工艺美术和工业设计研究所、旅游商品设计、生产、经营等单位合作,成立旅游商品研发中心,进行产、学、研一体化的全面合作,形成集开发、生产、销售、信息反馈为一体、适应市场机制的旅游商品生产链,从研制力量上加强旅游商品生产更新换代能力。

(2)组织、引导、鼓励艺术家、企业家、能工巧匠挖掘、宏扬传统旅游商品的制作工艺,采用江西本省特产、林木、矿产资源进行个性化旅游商品设计。

(3)在资金、技术、工艺、生产、销售等各方面走横向联合的道路,促进旅游商品的设计、研制、生产和销售。

3.进行旅游商品形象策划,突出商品特色,培育品牌商品

(1)紧紧把握旅游商品的发展趋势开发,使之品种丰富化、系列化、规模化。一方面,以江西旅游地文化为主调,大力开发文化承载型系列旅游商品;另一方面,以地方资源特色为基调,以资源特色型旅游商品为开发主体。如樟树是全国的“药都”和中药生产基地,在旅游商品开发中可以其多种中药材优质物种资源为载体,大力开发、研制具有樟树产地特色,集保健、治疗功效为一体的中草药保健品产品系列,以适应旅游消费潮流。

(2)集中力量推出体现庐山、三清山、龙虎山、井冈山等名胜特色的旅游纪念商品。立足景区特色,研制具有景区特定环境、风貌、形象的“一景一品”特色旅游纪念商品,努力使景区特色与旅游纪念品特色相协调,使旅游者对旅游商品的感知与对江西山水的感知相一致,使区域历史文化的积淀与景区特色相融合,不断增强旅游者与景区旅游购物的互动性,促进特色旅游商品销售。

(3)凡政府牵头组织、策划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节庆活动,要加大对旅游商品尤其是品牌旅游商品的宣传力度;旅游配送产品、政府的礼品、旅游促销礼品实行公开竞标制,吸引优质企业的品牌产品参标、竞标,让特色品牌商品能够充分展示其风采。

4.加强管理,优化购物环境,创新销售模式

(1)改变目前谁都在抓,谁都不主抓,谁都没法协调的市场状况,形成机构健全、齐抓共管、分工明确、协调有力的协调管理机制。一方面,成立“旅游商品行业协会”等组织,对旅游商品开发、生产、销售等实行行业管理。通过旅游商品行业协会等组织,进行联合、沟通信息,解决问题,促进江西旅游商品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加强旅游购物市场管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相应规章制度,明确旅游购物市场的管理机构,规范旅游购物业务行为;实行相应的奖惩制度,加强对旅游购物活动的管理;借助工商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力量,对旅游购物市场进行监督,确保旅游者的利益。为旅游者提供一个放心、称心的购物场所。

(2)改善和提高完善旅游购物场所的基本设施,营造具有特色的、人性化的舒适购物环境;采取多种形式强化旅游购物经营者的教育,提高经营者的管理水平和市场拓展能力;对旅游商品销售人员进行专业和服务技能培训,有计划引入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为旅游购物者提供标准化服务。

(3)更新销售模式,开拓旅游购物市场。一方面,采取互动体验式销售,在一些旅游商品加工企业,将商品的生产环节当作旅游者参与的旅游项目,以服务作为舞台,以旅游商品作为道具使旅游者融入其中,实现体验购物,刺激旅游者购买。另一方面,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在旅游商品销售中,充分采用电子商务方式,借助网络平台进行旅游商品销售,以满足不同旅游者的需求。

参考文献:

[1]钟志平:旅游商品学[M].中国旅游出版社,2005

生态农业市场研究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条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

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六条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八条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

国家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

第十二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依法兴办各类企业。

第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国家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或者建立各类企业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第十四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三章农业生产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形成合理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指导和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种植业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

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薪炭林。

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加快发展畜牧业,推广圈养和舍饲,改良畜禽品种,积极发展饲料工业和畜禽产品加工业。

渔业生产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调整捕捞结构,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渔港、草原围栏、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八条国家扶持动植物品种的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鼓励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相结合,实施种子工程和畜禽良种工程。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动植物良种的选育和推广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国家对缺水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农业机械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农业服务的气象事业的发展,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水平。

第二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建设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

第二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四章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的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完善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稳定市场。

第二十七条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国家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护与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贮藏、运输、零售和中介活动。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方便鲜活农产品的运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扣押鲜活农产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发展农产品进出口贸易。

国家采取加强国际市场研究、提供信息和营销服务等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

为维护农产品产销秩序和公平贸易,建立农产品进口预警制度,当某些进口农产品已经或者可能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五章粮食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二条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改善粮食收贮及加工设施,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加工水平和经济效益。

国家支持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建立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

第三十三条在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保护价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

农民按保护价制度出售粮食,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不得拒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及时筹足粮食收购资金,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国务院应当制定粮食安全保障目标与粮食储备数量指标,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耕地、粮食库存情况的核查。

国家对粮食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建设仓储运输体系。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

第三十六条国家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并采取措施改善人民的食物营养结构。

第六章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三十七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在不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相抵触的情况下,国家对农民实施收入支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健全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加强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农产品市场及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等。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当统筹安排,协调增长。

国家为加快西部开发,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性投入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农业资金。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各种农业建设和农业科技、教育基金。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农用工业的发展。

国家采取税收、信贷等手段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贸易,为农业生产稳定增长提供物质保障。

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使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农业机械和农用柴油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价。

第四十四条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持。

对跨地区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业、工商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服务。

国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

第七章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科技、农业教育发展规划,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

国家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举办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第四十九条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重大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国际农业科技、教育合作与交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第五十条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

第五十一条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为农业服务。

第五十二条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对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国家在农村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国家在农村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放,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安排。

第五十五条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定,开展农业行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农业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支持农民举办各种科技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七条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

第五十八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保护林地和林木,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

国家在天然林保护区域实行禁伐或者限伐制度,加强造林护林。

第六十一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组织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人工草场、饲草饲料基地和改良天然草原,实行以草定畜,控制载畜量,推行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盐渍化。

第六十二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已经围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湖、还湿地。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执行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国家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农(渔)民和农(渔)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水产养殖业或者其他职业,对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转产转业的农(渔)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四条国家建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审批,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及其他应用,必须依照国家规定严格实行各项安全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防治动植物病、虫、杂草、鼠害。

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应当综合利用,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从事畜禽等动物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

第九章农民权益保护

第六十七条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第六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第六十九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及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应当依法征税,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违法方法征税。

第七十条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他费用。禁止任何机关或者单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收费。

第七十一条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第七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服务。

第七十五条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产品收购单位与农产品销售者因农产品的质量等级发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六条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七十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十八条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章农村经济发展

第七十九条国家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的方针,扶持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

第八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乡镇企业,支持农业的发展,转移富余的农业劳动力。

国家完善乡镇企业发展的支持措施,引导乡镇企业优化结构,更新技术,提高素质。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有重点地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完善相应政策,吸引农民和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开发建设,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

第八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合理有序流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已经设置的应当取消。

第八十三条国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保障农村五保户、贫困残疾农民、贫困老年农民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的基本生活。

第八十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第八十五条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第八十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国家鼓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章执法监督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八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彻底分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

(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

(三)违反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税款或者费用:

(一)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在农村进行集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的;

(二)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违法方法向农民征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超额、超项目收费的。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返还其违法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