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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以来,受国内外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信贷规模的缩放使民间融资日趋活跃。作为对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民间借贷对于拓展企业融资渠道、缓解银行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问题。近年来,温州老板“跑路”事件,泗洪借贷崩盘,鄂尔多斯借贷人员“自杀”事件的频频发生也暗示着民间借贷存在的巨大潜在风险。对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现状的研究以及对其监管立法的思考,有利于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正确规划、指引民间借贷未来发展之路。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点
民间借贷是指企业之间、个人之间、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近几年受央行信贷规模紧缩、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影响,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加大,使得民间借贷更加活跃,呈现出一种融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方式多样化、融资规模扩大化的趋势。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民间借贷趋利性强,利率定价总体较高。民间借贷具有很强的趋利性,融资都是有偿融资。并且,虽然有条例明确规定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由于近年来资金供求之间的失衡,民间借贷的存在弥补了信贷需求的巨大缺口,利率回报也呈上升趋势。
第二,手续简单,有依赖性。民间借贷在金额大小、期限长短、借款人还款能力调查等方面简化了贷前审核流程,只要借贷双方意见一致,合同便成立,资金很快到位,满足了借款人对资金的急切需要。并且由于中小企业难以从银行得到信贷支持,无论固定资产投资还是流动资金周转,对民间借贷都表现出极大的依赖性。以山西灵石县为例,有近一半的企业认为民间借贷已经或将成为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
第三,民间借贷蕴藏极大风险。民间借贷由于交易隐蔽、风险不易控制、正常借贷与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活动交织的问题,蕴藏着极大风险。近年来,温州老板跑路、鄂尔多斯商人自杀事件等等的发生,留下巨额民间债务,都显示了民间借贷其自身的高风险性。一旦出现问题,都将牵涉到一大批相关的各种各样的机构和人群,给金融市场和社会的稳定带来极大的风险和危害。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民间借贷的发展起到了参与市场竞争和为社会闲散资金提供融资渠道的重要作用,其现状有:
第一,民间借贷参与主体多元化、借贷形式灵活化。近几年来,伴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大,资金来源也呈现出一种多样化的趋势。目前,放款来源不但包括工商户和企业资金,甚至很多公务员、政府官员等都出现在民间借贷这个资金链中了。不仅如此,信贷资金、私募基金、海外热钱等也出现在民间借贷领域。随着民间资本规模的不断扩大,出现了以放债和收取中介费为主的专业中间人,一些诸如专业互助担保组织、投资咨询公司等民间借贷机构应运而生。民间借贷以现金交易为主,融资形式和手段多样化、灵活化。手续方便,资金到位时间缩短,提高了资金的有效使用效率。
第二,借贷行为短期化,借贷规模扩大化。民间借贷立足于解决资金需求方的短期资金缺口,缺乏长期的计划,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不利于企业自身的长期稳定发展。并且由于游离于正规体系外,借贷行为不受限制,规模越来越大。据估算,目前温州的民间借贷有1200亿元,而温州所有银行去年的全部贷款大约有6000多亿元,民间借贷是其规模的五分之一。
第三,民间借贷缺乏相应法律保护,资金纠纷不断。我国迄今为止没有完善的民间借贷系统和监管体系,监管机构、监管职权和监管程序尚不明确,借贷行为的合法范畴很难界定,致使民间借贷一直处于备受争议的境地。以浙江为例,在2008年到2011年三年间,各级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高达254324件,并且呈现出一种逐年上升的趋势。这些案件大多数缺乏规范的借贷合同,手续不健全,有的还存在违法操作,使得监管部门对这些案件的认定更加困难,给审判工作带来不便。
三、相关建议
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建议方面,一是要正确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二就是要使民间借贷合法化。在规范和整顿民间借贷的时候,我们要实行引导为主,疏导为辅的措施。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组建民间小额贷款组织、农村融资服务中心、农民融资服务社等,将其转变为正规的、合法的民间金融中介组织,让民间资本进人正规的金融体系,而不是限制其进入,这既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面临的融资难的困境,也有利于使民间借贷阳光化。长期以来,民间融资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没有一个合法的身份。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赋予民间借贷合法的法律地位,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借贷的界限,推动民间借贷走出灰色地带。并且,对民间借贷的权利义务、利率水平、合约要见、违约责任的规定各方面加以明确,让民间金融走到阳光当中,使之合法化、规范化。让更多的资金进来,实现民间借贷流程的规范化、信息公开化,实现盈余资金的有效配置。
参考文献:
[1]王晓玲.关于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立法的若干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7(09)
[2]周淑娟,祁彬.关于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及立法思考[J].前沿,2011(17)
【关键词】 不对称信息 民间金融风险 传导效应
一、引言
民间金融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促进金融生态发展等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国外学者研究发现,民间金融的产生原因在于其解决信息不对称方面比正规金融机构具有优势。Hoff和Stiglitz(1994)认为民间借贷具有较低的交易成本,是民间借贷得以存在的前提。William F.Steel,et al(1997)认为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金融解决信息不对称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而在我国,随着民间金融的快速发展,民间金融已经不再局限于单一的建立在亲朋好友的人与人之间的借贷模式,而是跨越了既有的运行轨道,通过跨人、跨地域或者利用中介的形式进行借贷,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问题日益凸显。周红岩等(2008)描述了民间金融风险的四个新特点,其中之一是随着民间金融借贷的范围扩大,信息不对称会导致机制性风险。马红漫(2011)以温州民间金融事件为例,分析了民间金融借贷存在的隐患,警示人们要提防民间金融借贷风险的多米诺效应。随着民间金融的迅速发展,其呈现出涉及主体多元化、业务类型复杂性、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等特点,特别是在法制不完善、监管不力、信用缺失的现实金融管理环境下,由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效应日益剧增。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效应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二、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不对称信息诱因分析
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不对称信息诱因按照其层次的不同,可以分为宏观原因、中观原因和微观原因(如图1所示)。宏观原因主要是指存在于民间金融体系外而引起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不对称信息发生的因素,如国家政策因素、国家法律法规因素、社会文化因素以及经济环境因素等。中观原因主要是指由于民间金融体系自身经营环境条件和制度不完善而引发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不对称信息的因素,如民间金融的行业管理制度、经营规范性以及定价模式等。微观原因主要是来自于民间金融直接利益主体,如资金需求者、中介机构以及资金供给者。其中,微观层面的原因更易直接导致民间金融风险的传导。
微观原因可称为内部原因,是导致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不对称信息的直接因素。而宏观层次和中观层次的原因统称为外部原因,其就像化学反应中的一个催化剂,是促使民间金融风险传导不对称信息发生的间接因素。如在经济和社会日益发展的外部环境下,民间金融已经不再局限于亲戚朋友、乡邻好友等社会关系的借贷形式,而是由信息透明度高逐渐变为信息透明度低的借贷关系,形成了跨人、跨地域或通过中介的借贷形式。一些不合格的资金需求者为了能够获取资金供求者的融资,千方百计寻找民间金融的漏洞(操作简单、无项目风险评估等),通过捏造虚假的信息,来获取资金供求者的信任,筹集资金,最终造成信息严重的不对称,导致民间金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与传导。同时,在缺乏法律法规的政策保护下,有些喜欢“钻法律空子”的民间金融中介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利用各种手段,如以高额利息回报作为诱饵造成信息假象,骗取公众资金,严重扰乱了金融业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三、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效应分析
1、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海因里希从研究中发现,风险的发生具有多米诺骨牌的特征,一旦相互联系的系统中某个小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引起一连串的反应。从近几年发生的多起关于民间金融的事件来看,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发生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多米诺骨牌效应的案例不胜枚举。如2009年以来在浙江温州、内蒙鄂尔多斯等地相继出现的民间金融资金断裂,老板“跑路”、自杀等现象。因为民间借贷的操作流程简单,旨在为中小企业或个人筹集资金提供方便,资金供给者为了能从中获得高利益,在巨大的“虚假的诱惑”下将资金投放于中小企业。最终由于市场的不景气,中小企业最后难以负荷民间借贷的高利率,致使风险发生,从而将风险传导给所有的资金供求者和其他企业,使资金供给者遭受到了巨大的损失,形成民间金融风险传导多米诺骨牌效应,如图2所示。
2、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破窗效应
破窗效应认为,如果有人打坏了一幢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一直得不到及时的维修,这扇破窗就会给人们一种无序的感觉,其他人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破坏更多的窗户。这种效应在民间金融风险中同样存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民间金融的资金供求者对资金需求者没有实行有效严格的经济评估,风险防控意识淡薄,为了追求高风险的利益,盲目地将资金贷给资信条件差的资金需求者(特别是中小企业)。当其中一个资金需求者无法忍受高利息债务而放弃还贷时,如果放贷者没有及时遏制这种行为,则会给其他资金需求者一种心理暗示,最终每个人去模仿这种“破窗”行为,故意不急于还清债务,最后给资金供给者造成大量的坏账,致使造成严重的损失。如近几年发生的温州企业股东集体蒸发事件。由于无法偿还民间借贷的高利息,个别老板“跑路”后,引发了多家老板“跑路”。
3、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蝴蝶效应
现代混沌理论之父爱德华·洛伦兹认为,初试条件下微小的变化能带动整个系统的长期的巨大的连锁反应。如一只蝴蝶扇动翅膀可以引起龙卷风。民间金融风险传导中同样存在蝴蝶效应。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民间金融借贷中的某一个环节出现微小的问题,如果不及时进行控制和疏导,就会引起整个民间金融关系网络的一系列的不良反应。如当国家实施从紧的货币政策、银行紧缩政策以及房地产政策时,金融机构就会严格限制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一些借贷者就会选择具有高额利息的民间金融借贷形式来筹集资金。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一些社会资金顺其自然流向了那些业绩差、资质低的企业或个人中。这不仅会阻碍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也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
4、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耦合效应
耦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体系或两种运动形式间通过相互作用而彼此影响以至联合起来的现象。耦合效应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统之间通过中介环节的关联和相互关系,在作用和反作用的方式下,发生相互吸引和排斥而形成更大效应的现象。
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民间金融风险传导过程中,由于民间金融借贷关系网络系统中各相关利益者或各个运行环节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系,通过相互作用的影响,导致各个相关利益者或者各个运行环节在民间金融风险传导过程中相互影响和作用,最终致使民间金融风险的性质和强度在传导过程中可能发生改变。根据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最终的风险强度是否发生改变,可将民间金融风险传导耦合效应分为纯耦合效应、弱耦合效应和强耦合效应。如果民间风险传导产生的是1+1=2的效应,则为纯耦合效应,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民间金融的风险流量和强度不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即只会在一个微小区间波动。如果民间金融风险传导产生的是1+1>2的效应,则为强耦合效应,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资金供给者为了追逐巨大的利益,将资金通过中介介绍给不同的资金需求者(如中小企业),则民间金融的风险流量和强度可能在内外因素的影响下通过多线路的传导路径逐渐放大风险效应。如果民间金融风险传导产生的是1+1
四、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控制措施
1、民间金融利益主体控制措施
(1)资金供给者。在民间金融借贷行为中,资金供求者处于信息获得劣势。在民间金融传导控制中,资金供求者应在借款前和借款后采取有效的措施去截断风险传导路径,阻止风险的传导(如图3所示)。在借贷发生前,可以根据各个资金需求者或者中介机构发出的信号来选择理想的借款者,即对市面上的资金需求者或中介机构进行事先调查,做好充分准备,选出合适的借款候选人或中介机构。再在备选的借款人或中介机构中进行信息识别,如有可能应让借款人或中介机构提供有效的担保抵押等。最后选出合适的借款人或中介机构。同时,应定期追踪并关注借款人或中介机构的重要消息,做好后续的风险防范措施,以防造成坏账。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一系列的有效控制措施,则可减少或阻断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效应的发生。
(2)资金需求者。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资金需求者与不正规的中介机构相比,具有信息劣势。某些中介机构会利用一些资金需求者急于筹集资金而又无法向正规金融机构筹集到现有资金的心态,抬高借贷利率,使资金需求者最终遭受严重损失。因此,为了防止风险传导,资金需求者应在借款前对资金供给者或中介机构进行有效的调查和了解,特别是中介机构,如中介机构是否有正规营业执照,是否和市面中介机构的定价一致等,在充分了解资金供给者或中介机构的情况下进行筹资。同时,在事后做好有效的风险防御措施,以免遭遇高利息和诈骗风险。通过上述一系列的措施,可防止不对称信息下的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效应的发生。
2、民间金融监管主体的控制措施
(1)加快民间金融的法律建设。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效应产生的外部原因为民间金融缺乏法律的有效保护和存在监管空白。因此,国家作为民间金融风险的监管主体,应通过立法来保护民间金融中的利益者,使民间金融借贷行为法制化,应建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平台。一是要求资金供给者或中介机构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设立借款标准,并在有关部门进行登记注册;二是登记注册后,根据资金供给者或中介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发放资格牌照,才能实施贷款;三是制定一套民间借贷流程手续,并规范放债业务,完善民间金融贷款交易环节和流程,如在交易前,应实施科学合理的事前评估,包括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资金用途、利率,合同是否正规,有无风险抵押品,还款方式以及还款期限等;四是应对资金进行分类,严格制止与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资金用途;五是根据资金用途和资金额度设定相应的利率范围,防止资金需求者因高利率而无法还贷;六是规范资金供给者或中介机构行为,对资金供给者或中介机构作出明确的规定,保护合法合理的资金供给者或中介机构,打击利用民间金融借贷进行诈骗活动的个人或组织;七是严格监督资金需求者的行为,防止其诈骗资金供给者或中介机构,或发生违背国家法律政策的行为。
(2)加强民间金融的监督管理。由于民间金融借贷活动涉及面广,自由度强,因信息度低而引起的风险传导效应时有发生。因此,为了能有效地控制不对称信息下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效应的发生,应对民间金融借贷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并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首先,应成立专门的民间金融监管部门,对民间金融的借贷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和跟踪,定期更新民间借贷信息,对发现的风险源头应及时制止,防止风险传导。其次,应鼓励各地资金需求者积极主动去监管部门登记有关借贷信息,对数额较大的放债行为,应向监管部门咨询有关风险防范措施,以此来保障资金的安全。同时,应尽快在全国范围内设置民间金融监管网络,建立多层次、有效率的民间金融监管网络,严格控制民间金融的一系列流程,并对违规操作进行严厉惩罚。
五、结论
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效应时有发生,对其所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破窗效应、蝴蝶效应和耦合效应进行分析不仅是民间金融风险管理研究领域的一个新课题,而且对民间金融风险管理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本文从三个层面分析了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不对称信息诱因,深入地研究了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效应,并提出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控制措施。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编号2012-IB-070)及温州科技局的资助;湖北省2012社会科学基金(2012107)。)
【参考文献】
[1] Hoff.K.Stiglitz.J.E.Introduction:Imperfect Information and Rural Credit Market:Puzzles and Policy Perspectives[R].the Word Bank Economics Review,1994(4).
[2] William F.Steel,et al. Informal Markets Under Liberalization in Four African Countries[J].World Development,1997(5).
[3] 周红岩、曾立平、李文政:民间借贷的风险隐患新特点与对应措施[J].金融纵横,2008(1).
【关键词】民间借贷;现状分析;规范发展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和特点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
广义的民间借贷不仅包含民间金融,还包括违法金融活动。如认为民间借贷还指未得到法律、法规及其他正式形式认可或直接认可的金融活动。[1]狭义的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
(1)借贷对象多为中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因为其实力薄弱,储备基金不足,很难在突发危机下通过金融机构筹集大量金钱。
(2)操作程序简单方便,资金能够很快到位。银行贷款,要经过一整套严格繁琐的贷前审核流程,而民间借贷手续简单,一般只要借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告成立,能及时解决借款人的燃眉之急。
(3)借贷周期短,数额小。放贷人能力有限且财力不足,难以承担长期大额放贷的风险。
(4)民间借贷的利率在法定限额内由借贷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5)相对分散,组织性不强。民间借贷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以血缘、地缘为纽带的民间传统融资方式,其资金大多是从散户手中集中到借贷人手中,出借人无统一组织。
二、民间借贷的现状和原因
(一)借贷总量不断上升,利率一再飙升
据央行研究局在2008 年和2010 年就民间借贷领域所做的两次调研发现,当前我国民间借贷资金存量超过2. 4 万亿元,占借贷市场的比重达到 5. 6% 。[2]许多中小型企业既不能向社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也不具备向银行贷款的条件,因而只能采取借贷门槛低、手续简便,借贷双方基本以信用为主的民间借贷。另外由于近年来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控制信贷额度,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紧张,众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纷纷寻求民间借贷,导致民间借贷利率一再飙升。[3]加之主要调整利率的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距今已有21年,因此监管机制的缺失、法律法规政策滞后无意中促进了民间借贷的繁荣和民进借贷的利率飙升。
(二)民间借贷表象良好,实际脆弱
在不断增加的民间借贷数额和民间经济繁荣发展的背后是让人触目惊心的江苏“宝马乡”高利贷市场崩盘事件、温州民间借贷信贷危机、鄂尔多斯经济危机、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民间借贷潜在风险巨大,直接破坏了民间信用机制和当地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4]大量的借贷中,除了短期内为达到个体利益进行的金融投资,还有进行风险较大的长期投资,或炒股炒房等风险投资,加之民间借贷担保物价值远低于贷出资本,因此,资金一旦出问题往往会导致借方、贷方遭受损失。
(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救济缺乏
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程序复杂、费用高、耗时长,而民间借贷尤其是一些边远地区的小额借贷因手续不全、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等原因在诉讼过程中往往存在举证难、缴费难、难等问题,民间借贷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较难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一旦发生纠纷,有的债权人甚至通过暴力手段收回借款,危及社会稳定。
(四)主体犯罪率高
近些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屡现不止,河南安阳非法集资案,吴英非法集资案,江苏泗阳命案频发,严重的影响了国家安全与稳定。合法集资对于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是,一旦逾越法律,由于缺乏监管,信息不对称,倘若集资者投资失误或市场环境不利就会导致集资款难以按期偿还。另外由于借贷关系复杂,因非法集资进行火拼死亡人数不在少数。
综上几点,民间借贷过程中大多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法律法规的规制,因此强有力的法规和政策是规范发展的最有效途径。
三、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建议
(一)政府应当肯定民间借贷的作用,给予其合理定位
一些学者认为我国民间借贷缺乏法律保护, 属于 “灰色金融”或者“黑色金融”[5]不难说明民间借贷在我国金融领域发展的尴尬地位,对民间借贷进行调整的主要是《宪法》《物权法》《合同法》以及最高院的指导意见,而民间借贷发展至今已具明显的金融特性。因此肯定民间借贷的作用、对其进行明确的定位是规范化发展的重要一步。
(二)探索立法路径,完善法律法规
民间借贷以当事人的信任为基础,依习惯来约束,而有些习惯比如约定利率高出同期银行利率四倍,其实已违法,严格依法规定则是无效行为,因此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作为后盾。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金融活动,理应在金融法中进行归纳约束,但是其又极具合同的性质,因此应在合同法中或者出台相关单行法律,对借贷主体、借贷过程、借贷担保、借贷利率和纠纷救济进行约束。
(三)政策出台和宣传指导
民间借贷既有利于贷人将闲置资金重新投入社会,增加财富,又有利于我国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的经营活动,刺激我国经济的发展,但若民间借贷偏离了法律轨道则是定时炸弹,政府作为社会监管的执行者,应出台相关规范政策,提高贷人和借贷人的安全意识,防范借贷危机的出现。
参考文献:
[1]张宁.《试论非正式金融》,《当代财经》2002 年第11 期
[2]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助力国民经济发展[EB/OL]. 钢企网
[3]周淑娟,祁 彬.关于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及立法思考,前 沿 2011 年第 17 期总第 295 期
关键词:网络借贷;风险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11月29日
近年来,P2P网络借贷平台(以下简称P2P平台)迅猛发展,成为众所关注的新热点。笔者通过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运作流程、风险控制等情况调查,发现其中存在坏账风险、法律风险等问题。既不利于行业发展,也不利于网贷平台客户利益保护,甚至会引发。因此,建议明确监管主体、实行适度监管、引导行业自律、突破信用瓶颈,积极解决现实突出的风险问题,促进网络借贷发展。
一、网络借贷发展基本情况
P2P平台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和一定的交易制度聚集小额资金,为借贷双方提供相应的信息、资质判定、撮合等中介服务,达成小额资金供求的一种商业模式。
据调查,目前P2P平台公司存在“三无”状态,即无立准入门槛、无监管部门机构、无行业标准。建立P2P平台只需工商执照和工信部门备案,无注册资金限制,无行业管理制度,无机构监管(全国只有温州贷属温州金融办监管1例)。
但是,P2P网络借贷平台以其效率(利用互联网技术撮合资金供求)和成本优势(不需要开设大量营业网点),既满足了不为传统金融机构接纳、希望获得小额贷款、愿意承担较高利率的需求,又积聚了不满足现行存款利率、担心房市、股市投资风险、希望获得较高投资收益的民间资金注意力,成为突破长期“金融压抑”的新生事物,受到广泛关注,取得迅速发展。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全国P2P平台超过200家,贷款规模约为500~600亿元,比2011年增长300%以上,可统计线上业务借款余额近100亿元,投资人超过万人。同时,据第三方统计平台“网贷之家”初步统计,到2013年底,我国P2P平台将近1,000家,年交易额约1,000亿元。
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P2P平台行业也出现了湖北天力贷、优易贷、淘金货、众贷网、网赢天下、非诚勿贷、银实贷、宜商贷、东方创投、川信贷、力合创投、钰泰财富等多家P2P问题平台。
二、网络借贷平台流程及风险控制
运作流程:(1)出借人流程。网站注册—身份认证—寻找贷款标的(即借款人的借款请求,有些网贷平台还推出优先自动投标工具,例如人人贷近期推出的“理财优选计划”可以进行自动投标操作)—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值(支付一定的服务费);(2)借款人流程。网站注册—提供身份证明、资产财务证明((如工资卡流水、房本车证等)—提出申请(包括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平台对借款人信用审核—出借者全额或部分投标—资金计划中标或流标(如资金筹措期满仍未能集齐资金,该项借款计划流标)—借款成功,网站自动生成电子借贷合同—借款人按约定方式向出借人还本付息。
风险控制:以几家典型平台公司为例,拍拍贷:平台将借款人部分资料展示给出借人,出借人做出判断并决定是否投资,同时配有相对严苛的本金保障规则;红岭创投:线上线下同时进行,关注创业并附带加盟模式;宜人贷:线下运营与线下审核;人人贷:引入“实地认证”。
三、网络借贷平台风险及问题
(一)信用风险。据调查,目前网络借贷平台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以下方面:一是P2P平台无法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无法从线上准确、快速核实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和个人资产财务状况证明(如工资卡流水、房本车证等);二是P2P平台公司之间并未实现借款人信息共享,难以防范借款人超越风险承受能力、同时向多个P2P平台融资。目前,P2P借贷年利率多为13%-20%,如果加上服务费、管理费、认证费,综合年化利率在30%左右,远高于实体经济一般毛利率(10%),因此,容易导致呆账、坏账。
(二)非法集资风险。目前,P2P平台公司突破资金不进账的底线,演变为非法集资。如2013年7月,重庆金融办、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银监局等5部门对5家P2P平台公司联合调查结果显示(以下简称重庆联合调查结果),有的公司将债权包装成理财产品,通过网络和实体门店向社会公众销售,吸收社会公众资金高达1,000万元以上,有的以入股投资公司形式私下承诺年固定收益,非法法集资3.34亿元。有的发行销售附固定收益回报的商业预付卡聚集资金,再向不特定对象放款4,200万元,有的平台通过个人账户进行债权转让活动,使平台不再是中介角色,通过对期限、金额分割,将债权重新组合转让给放贷人,其实质是资产证券化。
(三)法律风险。一是触及法律底线。据P2P公司一般操作模式显示,部分平台公司鼓励投资者将资金分散借给多个借款人,出现1个借款人可以获得多个投资者资金的情况,触犯了2010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二是隐私易泄露。有的平台公司,为了惩罚借款逾期,甚至公布借款人隐私信息(如个人通话详单、银行账户流水以及借贷者亲属信息)。因此有违法之嫌;三是风险贷款平台无“法”责。目前,P2P公司基本操作多为“撮合”角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时,网站仅是追款者,并无法定责任,若单笔贷款数额小,投资者可能自动放弃追索。
(四)信任危机。一是问题公司频频出现。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末,可统计P2P线上业务借款余额高达100亿元,投资人超过5万人。但据初步统计,2013年10月全国共有20家P2P平台倒闭或出现提现困难。2013年8月,深圳“网赢天下”在上线4个月后关闭,欠债达1.8亿元,占成交额的23%,这些问题公司显然重创投资者信心;二是个人隐私容易暴露。据P2P网贷平台官网介绍,借款者往往要求公布尽可能多的个人信息,P2P平台虽然采用匿名方式公布借款人信息,且采取了一定保护措施,但借款人公布的信息经整合后往往可以判断出其本人身份;三是平台信息不透明。部分问题公司未及时、准确、全面、规范地披露资金用途、投融资项目、平台公司审计年报;四是个人隐私可能被泄露。P2P平台不够保密,或受到侵犯,借贷双方的个人身份、财产信息等隐私可能泄露。
(五)洗钱风险。目前,我国反洗钱制度只涉及金融机构,P2P平无反洗钱义务,无相关专业培训,无基本的业务技能,无识别客户身份的手段。因此,P2P平台公司不审查资金来源的行为未受到监管,可能成为洗钱和高利贷工具。
(六)挪用资金风险。P2P平台涉及大量资金交易,借贷资金并未即时进入借贷双方账户,数额巨大的在途资金由平台掌控,如果平台开立第三方账户代放贷款,则在内部控制失效、工作人员疏于自律或被人利用的情况下,容易出现非法挪用资金行为。
四、网络贷款平台风险形成原因
(一)监管主体不明确。目前,建立P2P平台需根据《电信管理条例》由电信部门登记管理,其业务种类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同时,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由工商部门管理,但P2P平台涉及大量的民间资金交易,关系贷款人资金安全,从放贷活动角度看,似归银监部门管理,从资金流动角度看,又似归央行管理。因此,行业监管部门并不明确。温州地区率先规定P2P平台由地方金融办监管,但其合法性并不充分。
(二)缺乏市场准入标准。建立P2P平台只需工商注册,通信管理备案,其设立条件与其他公司无异,市场准入标准并未因涉及大量的民间资金交易而定明确标准。
(三)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P2P平台业务涉及大量民间资金交易,与金融市场相关,但其业务种类仍简单定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没有从民间金融安全着眼制定业务操作规范,难以防范操作风险。
(四)征信体系不健全。根据我国现行《征信管理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无权要求P2P平台建立征信管理制度,也没有向P2P平台借贷双方提供信用信息服务。P2P平台之间客户信用信息也不能共享。
(五)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目前,P2P平台公司退出管理是按一般公司对待,没有明确的监管方从保障借贷双方合法权益角度要求P2P平台公司采取具体措施保障借贷双方合法权益。
五、政策及建议
(一)明确监管主体。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参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地方金融办作为P2P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规划、指导、监督、统计等管理工作。
(二)明确监管原则。一是信息中介原则。P2P平台应定位于信息中介角色,要求发挥信息、交易撮合的核心功能,不能直接与投资者或借款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二是不得非法集资原则。P2P平台不得将单个投资者的资金分散借给多个借款人,而单个借款人不得从多个投资者处获得资金。否则,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应负法律责任;三是风险承担与收益分配对称原则。P2P平台对投资者承受的风险应进行客观、充分的揭示,并通过风险准备金、本金担保等机制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四是透明公开原则。P2P监管应坚守透明度原则,即投资者应该对借款人情况拥有充分的信息。
(三)制定《P2P网络借贷业务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应为:一是加强用户识别管理。应对用户身份、资信状况、借款用途、业务范围等进行了解和审核,并应规定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用户的身份信息资料,承担反洗钱义务;二是规定资金必须实现第三方托管。目前虽然大多数平台与第三方电子支付有合作,但第三方电子支付并不承担资金监管的义务;三是要求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明确资金转账流程,且企业要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资料,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四是明确各方在业务过程中的法律关系,禁止平台与借贷双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五是P2P平台要坚持小额分拆配比。可参照《商业银行法》司法解释(金额20万元、人数30人))坚持小额分拆配比;六是平台应有风险控制机制。如提取风险准备金或引入担保。
(四)倡导行业自律。2012年12月20日,国内首家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在上海成立。但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正规的行业协会,而P2P业务性质却是全国性的。因此,国家应着手建立全国性的P2P网络借贷行业协会,更好地协调、监督行业的行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整合信用资源。全国性的P2P网络借贷行业协会组织应建立会员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机制,实现平台信息共享,同时,行业协会对有关客户信用资料进行整合后,统一与央行征信管理系统对接。建议完善《征信管理条例》,将P2P平台信息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管理,实现信用数据共通。
主要参考文献:
[1]陈静俊.P2P网络借贷:金融创新中的问题和对策研究[J].金融之窗,2011.13.
[2]何一峰,江翔宇.准金融机构监管现状、问题及对策初探[J].上海保险,2011.6.
关键词 P2P网络借贷 法律风险 金融监管 民间借贷
作者简介:徐阳,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起源和特征
P2P即peer-to-peer lending,指有资金并且有理财投资意愿的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其双方分别是放贷人和借款人,有闲置资金并希望获得增值的投资人成为放贷人,有资金需求的一方成为借款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雏形可以追溯到亲戚朋友间的互助借贷,以解决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借贷也逐渐从网下发展到网上。最早的借贷平台于2005年在英国诞生;现在在欧美等国由于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比较成熟,知名的借贷平台美国的Prosper、Lending Club,英国的Zopa、德国的Auxmoney,韩国popfunding,巴西的Fairplace等。2007年,我国第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线运营,经过近十年的发展,P2P借贷理念快速传播,平台人气也急剧增长,为我国借贷市场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带动了经济发展。
首先,传统的借贷是基于公民、法人及相互之间信任产生的借贷,并且传统的金融机构往往有着复杂的借贷手续和高额的利息,而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民间借贷的基础上,利用互联网为借贷双方提供快捷的交流平台,促成借贷意向,具有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高效便捷的特点;其次,借贷主体的范围由基于认识并且信任的亲戚朋友,扩大为任意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信誉度的自然人,而且贷款门槛低,极少需要担保,这也使得传统金融机构难以覆盖的借款人在虚拟空间里也能享受贷款的便捷。现有的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市场经济下多元化的信贷需求,使得越来越多地的小微企业放弃门槛较高的正规金融机构,进而转向民间借贷,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P2P平台的产生和发展。
二、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模式
自2007年,作为国内较早的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以来,P2P借贷平台数量不断上升,目前国内P2P借贷平台主要有红岭创投、宜信、人人贷等,其运营模式大致有以下四种:
(一)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
此类平台的交易模式大多属于“一对多”类型,即一笔借款需要由多个投资人投资。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是最安全的P2P模式,它们仅作借贷平台中介,不吸储、不放贷,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由合作的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提供双重担保。此种模式的优势是可以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如果遇到坏账,担保机构会在拖延还款情况发生后及时将资金打到投资人账户,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投资人急需用钱,可随时转卖债权提取账户中的资金。
(二)债权合同转让模式
债权合同转让模式属于“多对多”类型,借款人的借款需求和投资人的投资是随机组合,然后获取债权对其分割,通过债权转让形式将债权转移给其他投资人,获得借贷资金。这种“双向随机组合”的借贷类型有助于降低借贷风险。投资人发放贷款,获得一定时期的债权,借贷平台将这笔债权进行金额、期限的拆分,利用资金和期限的交错配比,不断进行拆分转让,吸引资金的同时获取债权。
(三)实体企业推出的互联网服务平台
实体企业推出的互联网服务模式属于“一对一”类型,即一笔借款只有一位投资人,而且需要投资人在网上自行操作。此类平台有实体企作为背景,由传统金融行业向互联网辐射,因此在业务模式上更具金融机构的专业特色。线下审核、全额担保虽然是最安全的借贷交易形式,但并非所有的网络借贷平台都能负担这样的成本,而且由于“一对一”类型的借贷债权清晰,存在资金供应不足和流动性差的问题。
(四)新兴P2C网络借贷模式
P2C的指Person to Company,是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融资借贷模式,P2C平台通过线下开发优质的中小企业客户,并引进具有一定实力的担保机构对项目进行担保,在线上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寻找投资者的模式。相比P2P网络借贷,P2C借贷模式是更为安全、高效、透明的金融创新模式,结合了线上线下的优势,P2C借贷,借款方被严格限制为有良好实体经营、能提供固定资产抵押的中小微企业,从结构本上解决了P2P模式中的固有矛盾。
三、 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促进借贷双方达成借贷意向,弥补传统金融机构不足的同时,作为新兴行业,也给现有的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带来挑战。现有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P2P平台借贷流程制度不规范
(二) 我国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还未完善
传统借贷是基于亲朋好友的信任基础而发生的,现阶段,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完善,投资人与借款人相互陌生,借款者的信息是由借款人自己填写的,其真实度往往无法保证,仅靠P2P平台对借款人提交的证件、资料进行审核,无论是投资人还是P2P平台对借款人的信息并未完全掌握,更无法掌握借款人借到款后的实际动向;另外,P2P平台是依靠促成双方达成借贷意向,从中赚取佣金进行营利活动的,那么要求P2P平台去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料的真实性是不大可能的。 (三) 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易触及法律红线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民间借贷信息化的产物,但部分平台采用债权转让模式,使其运营在打法律的擦边球。第一种是资金池模式,P2P平台将投资人的投资设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借款人,因此投资人资金在平台上产生资金池,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第二种是通过构建虚假借款标或虚拟借款人,用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涉嫌集资诈骗。
(四)缺少监管和统一的行业规范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发展的民间借贷中介,其设立需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并在通信管理部门备案,但其性质一直模糊不清,更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主要依靠行业自律,这直接影响到平台业务能否合法有序进行。另外,P2P平台提供与金融服务相关的业务,但不直接与投资人或借款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现阶段也没有法律法规对其业务范围及流程有明确地操作规范,也为形成统一的行业规范,这给了P2P平台较大的自由空间,同样也容易对民间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威胁。
四、防范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的建议
(一)政府监管要制定统一的监管规则
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纳入政府监管,首先要明确界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目前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大概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P2P平台是准金融机构;另外一方则认为P2P是单纯的信贷服务中介。本文赞同第二种说法。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P2P平台确实从事与货币相关的金融服务活动,但并不直接介入融资活动,不是借贷关系的当事人,主要靠收取贷款方的服务费和账户管理费盈利,并未与借款人或贷款人直接发生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是P2P平台非金融机构的明显特征,将P2P平台界定为信贷服务中介也更利于其健康发展。其次,面对数量多、分布广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迫切需要统一的行业标准对其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资金安全等进行监管。
(二)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是一个人的立足之本,以个人为主体的消费交易行为越来越多,个人信用也越发显得重要。个人信用评估是对个人在市场经济中履行能力和信誉程度的评估,是各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个人信用评价方法。国内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健全,而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依据个人信用等级运作的,如果P2P网络借贷平台不能接入银行个人诚信系统则无法获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只能凭借借款人上传的资料、证件审阅核查。因此,应当顺应科技信息进步的趋势,制定相应的诚信名单共享制度;同时还应促进客户重视自身诚信建设,在借贷交易中避免借款人跑路现象。
(三)引入第三方进行资金托管
P2P网络借贷平台最初只承担信息中介的作用,不参与借贷双方的资金管理,但这种方式使得监管变得困难。从P2P网络借贷平台资金安全的角度分析,要使平台自身建设资金和投资人资金分别进行管理,如现有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已较为规范。那么在P2P网络借贷平台能否考虑引进第三方评估体系和第三方托管平。首先,由第三方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因为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依靠促成双方交易赚取佣金的,难免造成评估不公正,对投资人资金构成潜在威胁,引进第三方评估体系后,由第三方对借款人的各项信息进行汇总评估以决定其是否为正当借款人;其次,引入第三方托管平台,一方面可以避免P2P网络借贷平台违规挪用投资人资金,另一方面也使客户资金和平台自身资金分离,促进投资人资金得到合理利用。但是引入第三方来监管投资人资金的形式,对第三方账户的合法性、正规性也有一定的要求,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提出希望银行作为托管平台,那么就需要银行建立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设立专门账户管理投资人资金,只有借贷流程合理,资金透明、可查,才能保证P2P网络借贷平台发挥积极作用。
(四)加强平台间的信息交流,规范内部管理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良性不仅发展需要政府监管机构的正确、适时引导,同时也需要平台间信息的有效交流,加强资源共享,充分利用行业技术和网络资源,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应积极寻求与外部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机会,促进优势互补、互利双赢的机制。另外,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应不断规范平台运作,强化自身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制定对个人信息的严格审核和保护的制度,运用科技手段维护网站安全,防止个人信息被盗或用于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