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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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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城乡建设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Sun Yuchao; Zhang Dong

(世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北京 100855)

(Shiyuan Technology 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 Co.,Ltd.,Beijing 100855,China)

摘要: 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项目动态管理的内涵、特征进行了界定和阐述。在此基础上,重点对建设工程项目动态管理的协调技术进行介绍,并从目标协调、管理协调、技术协调、组织行为协调以及文化协调等五个方面出发,建构了建设工程项目动态管理的协调机制。

Abstract: Based on the research results at home and abroad, the paper defines and demonstrates the connota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dynamic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On the basis, it presents coordination technology of dynamic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and establishes coordination mechanism from the coordination of target, management, technology, organization behavior and culture.

关键词: 建设工程项目 动态管理 协调技术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dynamic management;coordination technology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32-0082-02

0引言

工程项目的建设,是一项有组织有计划的系统活动,也是人的劳动和工程材料、构配件、机具设备、施工技术和工程项目的环境条件等有机结合的过程。建设工程项目具有规模大、实施过程复杂化、快速化和精密化的特点,而且实施过程中会有很多的不确定因素。如何围绕建设工程项目的目标,实现项目相关单位相互之间的动态有效协调,这是我国目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在方式和技术上所面临的挑战,同时也是一次机遇。

1建设工程项目动态管理协调技术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作为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分支,是一门研究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备到建成投产的全过程的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的科学,是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生命周期内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管理活动。

项目协调是指以一定的形式、手段和方法,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关系进行疏通,对产生的干扰和障碍予以排除的过程。建设工程项目协调效果的好坏,直接决定了工程项目建设的成功度。协调可以促使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个人与组织目标趋于一致,从而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使组织内所有力量都集中到实现组织目标上来,和谐、紧密地进行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从而极大地提高组织的效率。具体而言,建设工程项目的协调技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 沟通沟通是项目管理系统所进行的信息、意见、观点、思想、情感与愿望的传递和交换,并借以取得系统内部组织之间、上下级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从而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产生较大的凝聚力,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目标的活动。

1.2 协商协商是为了解决某些事情或问题而与他人进行商量、商议。协商的基础是项目计划和有关文件。协商的过程包括确定协商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度。为了使协商结果有利于工程项目的建设,协商的双方应当确定何时进行协商,并且选择协商的地点,把握好协商的速度。

1.3 谈判谈判是为了达到双方均可以接受的局面而采取的行动,意在就彼此都认为很重要的问题、可能引发冲突的问题、需要合作才能解决的问题等达成协议。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谈判一般涵盖了设计深度、交图时间、监理期与范围、人工成本方面、新技术、进度报告、工程设计调整以及价格变动等方面的内容。

1.4 通报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参与单位之间、参与单位与其组织之间、组织与项目相关组织之间都要不断地通知、汇报、请示并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这些活动可以统称为通报。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之间必须形成定期报告制度,及时通报工程进展状况。

2建设工程项目动态管理的协调机制

建设工程项目中,涉及到的人与事、人与人、人与组织以及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关系繁冗复杂,工程项目建设成功与否、成功度有多大,与工程项目协调的成效有很大的关系。基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特点,结合动态管理的协调技术,本文主要从目标协调、技术协调、管理协调、组织行为协调、文化协调等五个个维度对建设工程项目动态管理的协调技术进行了探讨,并建构了一般化的建设工程项目动态管理的协调机制。

2.1 目标协调建设工程项目目标方面协调的主要内容在于协调诸多目标因素之间存在的复杂关系,充分认识项目目标和组织的管理目标,形成关于项目目标协作机制。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项目目标确定后,要分解并确定各下属任务组的分项目标,同时在项目任务组与职能部门之间建立沟通渠道,进行经常性的协调。具体而言,目标协调应把握以下三点内容:一是强制性目标和期望目标发生争执时,必须首先满足强制性目标的要求;二是如果强制性目标之间存在争执,则表明施工方案或措施本身存在矛盾,需重新制定方案或消除某一个强制性目标,将其变成期望目标;三是把握好期望目标之间的争执。如果存在争执的期望目标是定量的,则可采用优化办法,追求技术经济指标最有利的解决方案,如果存在争执的期望目标是定性的,则可通过确定优先级或权重,寻求它们之间的妥协和平衡。

2.2 技术协调施工活动关键是技术性活动,工程项目技术系统、施工技术的实施对项目的协调有重要的影响。技术活动过程的中枢神经是控制与反馈,协调系统又是人与整个技术系统联系的中介,离开了协调系统,就无法实现对生产和施工过程的有效管理。工程项目实施的核心力量来自施工技术、管理技术和项目团队。施工技术通常部分根植于机器和机械设备,同时囊括了项目参与者的知识和技能。工程项目技术越复杂,则技术不确定性越大,技术的互倚性也就越大,此时必须投入更多的资源用于技术方面的协调。具体而言,建设工程项目的技术协调应该把握以下两点:其一,技术协调主要反映在组织、项目管理者、项目参与者的技术思路、原理和方法等方面;其二,从技术层面来说,项目管理者运用文化的力量、管理的职能,规范参与者行为,将项目组织建设成一个协作的体系。从而,通过技术协调,可以保证项目技术系统按照规范、标准的要求来实施,更好的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目标。

2.3 管理协调管理协调包括计划、组织、决策等方面的协调。计划是在目标实施之前,对决策目标迸一步展开和落实。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度计划、投资计划、成本计划、质量计划、财务计划、采购计划、施工计划、供应计划等本身既是协调的重要手段,又是被协调的对象。计划是项目相关方汇报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和协商各项工作的渠道。良好的计划协调能有效增进项目参与者相互之间的理解,更好地了解工程项目的目标,正确地理解自己工作的意义。此外,建设项目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项目组织系统,项目中组织利益的冲突十分激烈且难以调和。组织是工程项目协调的载体,组织协调是项目协调最为重要的方面和形式。只有通过积极的组织协调才能实现项目各个系统全面协调的目的。再者,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是一个不断决策的过程,无论是项目负责人还是项目管理者都要进行各种决策活动。决策是工程项目协调最重要的工作,项目负责人必须不断地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做出选择和决定。因此,决策的质量高低以及实行的可能性,往往关系到项目组织的协调成果。

2.4 组织行为协调建设工程项目中的组织行为复杂多样,我们可从四个建设阶段分别进行分析:其一,决策阶段的组织行为协调。项目要经过的初步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评估等复杂过程。既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也没有专职人员,可行性论证的人员一般由各学科专家组成的专家组来完成。在经济全球化、科学化发展的环境下,应多采用灵活、敏捷、精简、高效的组织模式进行决策,使之能够适应环境超系统的快速影响;其二,准备阶段的组织行为协调。一般按照项目的规模和重要性来确定、分配角色、任务、职责和报告关系。应针对不同项目干系人的信息需求进行分析,以尽量满足他们将来在项目实旋过程中的行为需要;其三,实施阶段的项目协调。项目的目标定义明确,项目组织应按照计划去开展工作,一般需要战术型或战略型的组织来完成这些工作。不同特征的项目组织需要不同类型的成员及其行为;其四,终结阶段的项目协调。项目组织即将解散,组织成员要寻求耨的工作岗位。这时项目组织的摩擦大,行为更为离散,协调和沟通更加困难。要求项目组织加强管理,项目成员服从组织安排,做到撤而不慌、散而不乱。

2.5 文化协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是调动参与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代项目管理中,文化对项目执行方式以及要达到的目标的影响越来越大。文化协调的目标是实现和谐的项目或团队文化。项目团队中成员们的情感方式,包括感觉、态度、偏好和价值观,都深刻影响着项目组织的文化氛围。这种氛围影响人们如何思考和感受,如何反应和行动,所有的这些最终决定什么是组织中可被接受的行为。在进行项目组织的文化协调时,应该重点把握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于加强组织的文化,使各层次、各类型的参与者在他们的责任领域中树立组织文化的理念并从中得到鼓励;第二,发展项目组织文化,改变部门工作的文化观念;第三,塑造一个学习型的组织,明确认识到所有的组织成员必须重新培训和重新学习新的技术;第四,整合项目组织的各种资源,把项目组织的重心转移到能够更好的保证项目实施过程的目标上,通过项目的管理过程来积极的发展团队文化。

3总结

我国每年大大小小的建设项目上十万个,既包括各类工厂、矿井、桥梁、公路、铁路、港口、机场、金融设施等具有生产经营功能的项目,又包括办公楼、医院、图书馆、居民住宅等具有社会或个人消费使用功能的项目。在这些项目的建设过程中,由于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方法中存在太多的问题,给我国工程项目建设的步伐设曼了各种阻碍。除了项目进度、成本、质量以及外界环境诸多因素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弊病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在项目管理技术的具体应用中,也存在着项目管理未达到应有的先进水平和项目管理的实际应用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尤其是在项目管理的协调等这些关键方面还没有真正解决好。

现今,大量的建设工程项目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迫切需要应用科学、有效、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来实现各自的目标。本文在介绍建设工程项目动态管理协调技术的基础之上,构建了一般化的建设工程项目动态管理协调机制。从而为介绍和推广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在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运用提供良好的理论知识,为保证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大大地节约投资、缩短工期提供实践指导。

参考文献:

[1]吴涛.工程项目管理研究与应用[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3]陈宗光,何伟荣.建筑施工中各专业的协调管理[M].建筑管理现代化,2002.

[4]梁世连.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

城乡建设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

(一)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

(二)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

(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五)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

(七)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

(九)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第四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第六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分配重点海域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海控制数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等违法行为,都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以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影响为重点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预防、控制或者减轻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造成的影响和破坏。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要求的调查、监测资料。

第九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

(三)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

(五)工程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

(六)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七)公众参与情况;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近岸自然保护区等陆地生态系统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一条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一)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

(二)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三)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四)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核准期限从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工程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将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重新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重新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海洋工程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第十五条从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颁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证书前,应当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海洋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和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投入运行之日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海洋工程投入试运行的,应当自该工程投入试运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运行的海洋工程,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海洋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工程不得投入运行。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二十条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改进措施,并将后评价结论和采取的改进措施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备案;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

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第二十二条建设海洋工程,不得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的侵蚀、淤积和损害,危及领海基点的稳定。

进行海上堤坝、跨海桥梁、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建设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海岸的侵蚀或者淤积。

第二十三条污水离岸排放工程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污水离岸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实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的海域,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四条从事海水养殖的养殖者,应当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减少养殖饵料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因养殖污染海域或者严重破坏海洋景观的,养殖者应当予以恢复和整治。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海洋固体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工程的建设、运行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大范围悬浮扩散,破坏海洋环境。

第二十六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应当配备油水分离设施、含油污水处理设备、排油监控装置、残油和废油回收设施、垃圾粉碎设备。

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所使用的固定式平台、移动式平台、浮式储油装置、输油管线及其他辅助设施,应当符合防渗、防漏、防腐蚀的要求;作业单位应当经常检查,防止发生漏油事故。

前款所称固定式平台和移动式平台,是指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所使用的钻井船、钻井平台、采油平台和其他平台。

第二十七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第二十八条海洋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海上爆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爆破作业前报告海洋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海事、渔业等有关部门。

进行海上爆破作业,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信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作业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活动的,应当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的产卵期。

第二十九条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洋工程需要在海上弃置的,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影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部分,并按照有关海洋倾倒废弃物管理的规定进行。

海洋工程拆除时,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的环境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

第四章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三十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者经稀释排放入海,应当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再排放;

(二)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不得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应当集中储存在专门容器中,运回陆地处理。

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类,确需添加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禁止向海域排放含油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水基泥浆和钻屑。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海洋工程试运行或者正式投入运行后,应当如实记录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及其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并按照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权限核定海洋工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

排污者应当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四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应当安装污染物流量自动监控仪器,对生产污水、机舱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进行计量。

第三十五条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气体,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第三十六条海洋工程排污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部专项用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正式投入运行前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及其相邻海域的环境、资源状况;

(二)污染事故风险分析;

(三)应急设施的配备;

(四)污染事故的处理方案。

第三十九条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期间,由于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向可能受到污染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污染事故分级规定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对海洋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文件、证件、数据以及技术资料等,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监测、勘查、取样检验、拍照、摄像;

(四)检查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安装、运行情况;

(五)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活动,接受调查处理;

(六)要求违法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扩大。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规定的执法证件。用于执法检查、巡航监视的公务飞机、船舶和车辆应当有明显的执法标志。

第四十四条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有关海洋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上级海洋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二)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三)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行,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一)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

(二)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

(三)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告海洋主管部门的;

(五)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的。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未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产卵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或者将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的,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清理的,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承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养殖活动,并处清理污染或者恢复海洋景观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海洋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二)未按规定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的;

(四)未按规定征收排污费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船舶污染的防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10月9日《人民日报》)

城乡建设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监督对策

新时期贵州省结合实际情况,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不断完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制体制,近年来取得明显成效。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通过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计划和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执法,实体工程质量明显提升,生产安全事故显著下降。

1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况

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里不断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完善市场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尤其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出台后,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起到了显著的促进作用。贵州省相继出台了《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省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了重点工作督导“厅长包片、处室包县”和“五集中”监督执法检查等相关制度;完善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检测、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测机构及人员诚信评价等实施细则;开发建设了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将工程质量安全纳入信息化监管。

2质量安全监督潜在问题

2.1法规方面

虽然近年来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新形势下,还是有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和实际工作需要的地方:①《建筑法》未对地方人民政府干预工程建设行为作出限制规定,造成工程建设不按基本建设程序的现象较多,甚至一些工程建设参与方五借机脱离或逃避监管,开发区、新区类似问题较多。②《招标投标法》规定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以最低价中标,最低价中标易引发偷工减料行为,为工程质量埋下隐患。③《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过于复杂,而工程建设是动态的,造成执法难以实现时效性和震慑性。

2.2体制方面

质量安全是确保广大群众利益和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国家不断改进监督体制,在简政放权和改进工作作风、机构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也还一些需要思考或改进的问题:①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执法监督主要依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无执法主体资格,容易造成执法缺位。②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主要依靠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但村镇建设工程点多面广,缺少管理手段,人员有限力不从心。③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的主体是施工企业,未充分发挥质量安全第三方的监督作用,工程质量安全保险机构、工程监理机构、质量安全评估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作用有限。

2.3市场方面

生产经营单位经营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能够获得最大的收益利润.。对经营者来说,利润是第一位的,质量安全是第二位的,所以只有将质量安全的地位提高,从第二位变为第一位,变为与生产经营单位的根本利益挂钩,才能提高其主动性和积极性。从目前来讲,就是将市场和现场挂钩。在这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①缺少全国统一的质量诚信信息评价标准,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市场不了解,未实现“市场”和“现场”联动。②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不同程度存在,干扰工程质量的行为较多,对建设单位的管理手段少,约束力弱,处罚难度大。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依然突出,造成企业管理与项目部脱节,项目部与班组脱节,责任追究难度大。

3对策建议

(1)法规方面。建议修订《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地方政府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政府工程质量目标任务考核体系。建议出台相应的部门规章和工程成本价计算规则,引导企业以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为主要手段参与市场竞争,改变以最低价为主要手段的中标方式。(2)体制方面。建议修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作为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机构,从监督实体工程质量转变为主要监督工程各参建方的履职行为;对一些管不好、管不了的建立相关制度,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作用。修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由乡镇一级政府监督管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指导。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推进工程监理企业向工程总承包、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方面转型。(3)市场方面。建议出台《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和细化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对失信的建设单位在建设用地、规划、商品房预售等方面予以限制。建立全国统一的工程质量诚信信息评价标准和实施细则,加大对违法发包、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信息的曝光力度。把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列入对省级政府的目标考核,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4结论

总之,建筑工程必须坚持质量与安全管理为中心,努力减少质量安全事故,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从机制、体制和市场等角度,不断完善,不断改进,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努力实现本质安全。

参考文献

[1]高多信.浅谈利用差别化管理实施质量安全监督[J].建筑安全,2011(11).

[2]王进魁.安徽省成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J].建筑,2003(07).

[3]李学刚.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措施分析[J].江西建材,2014(20).

[4]李国臣.浅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联动管理[J].建筑安全,2010(07).

城乡建设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建档案违法行为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G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它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除国家相继颁发了相关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外。近年来,国家及我省又相继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和规章,2009年出台的《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城建档案事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及具体操作规范,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将城建档案管理纳入了城市建设法规系列,推进了城建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志着城建档案管理法制工作进入了又一个新阶段,对促进全国及我省城建档案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新时期,违犯城建档案安全立卷归档制度,造成城建档案损失,危及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还仍有发生,涉档违法行为按《档案法》、以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分别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现就当前城建档案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寻求规范城建档案管理的相关措施。

一、工作中遇到的城建档案违法行为

1、不归档或归档资料不全。不归档的违法行为是指依法应建立档案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规》的规定,长期不开展档案工作和建立档案的行为。在城市建设活动中,许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既没有专门的资料室、资料员,又没有开展工程档案编制工作,到了工程要验收时才临时收集,势必造成资料不齐全或不规范。为了验收就寻找关系,甚至是领导部门打招呼,要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档案认可文件。

不归档或归档资料不全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档案管理法规,侵害的对象是国家规定的各级、各类应当建档立卷的文件材料和应开展的档案工作;(2)行为方式是不作为,包括不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无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3)行为结果是妨碍了城建档案形成和档案工作的开展,使城建档案事业蒙受损失;(4)违法行为主体是工程建设单位,违法责任主体是工程建设单位的负责人,但也涉及到相关参与建设的各单位和负责人。

究其产生的原因是工程建设单位的负责人不了解建设工程档案和城建档案的重要性,而把它当作可有可无的事情,甚至当作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负担,这一行为发生在城建档案工作的源头,对城建档案工作危害严重,影响深远。

2、违反档案编制规定。此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档案法》中关于档案是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和档案不得涂改、伪造的违法行为。有的建设单位档案成套性、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不够,普遍存在着资料归档不齐、内容缺项、漏项、签章手续未到位、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准确、整理不规范、复印件居多等现象,有的甚至把施工图当做竣工图,竣工图编制更改不规范、不真实、不完整。使建设工程档案失去了真实性,原始性,失去了凭证作用和利用价值。

这些违反城建档案编制规范的行为,在城建档案违法行为中占有一定比重,究其原因,主要是建设单位的档案工作制度不健全,只图利益,不遵守城建档案编制规范。这类行为发生在文件材料向档案转化的关键环节上,对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破坏很大,给城市规划管理及城市后续建设带来错误信息和建设损害。

3、违反档案立卷归档制度。此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档案法》关于立卷归档制度的规定,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已有,不归档、拒不归档和不按期归档的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全部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但在工作实践中,不按时报送工程竣工档案的现象还大量发生。

违反立卷归档制度的违法行为是一种常见的档案违法行为,多发生在城建档案产生的管理单位。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建设单位档案意识薄弱,归档制度不健全,档案编制不符合要求,工程负责人和档案资料员疏于归档监督管理。二是行为人员只图个人利用方便,不遵守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更有甚者据为已有以谋取私利,此行为不仅违反了归档制度,而且侵犯了国家档案所有权。三是由于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执法力度不够,致使违反建设工程档案归档制度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二、监督城建档案违法行为措施

2012年3月,太原市开始实施《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以法律的手段加强城建档案保护,进一步完善有关档案保护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快了依法治档进程,对保护档案资源,发挥档案作用,提高依法管理档案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工作,有效控制城建档案违法行为的发生,使城建档案工作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必须坚持依法治档,通过法规来规范城建档案的管理行为,调整好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这是实现城建档案事业有法可依,依法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搞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首要条件。要加强城建档案的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档,应采取以下措施。

1、积极宣传城建档案的法律法规。专业的法律法规是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对某专业进行强制性的管理手段。我馆利用门户网站、对外服务窗口、开办培训班、印发传单等不同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向我市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宣传《档案法》、《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宣传城建档案的价值、作用,扩大城建档案的社会影响,使档案管理真正深入人心,落到实处。为做好城建档案工作,我馆在工程开工前提前参与,对档案管理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从而为进馆的档案资料准确完整奠定了基础。

2、提高认识,完善城建档案工作机制。首先要以现有的《条例》为基础,在有利于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思想指导下,不断完善城建档案执法和依法收集、依法管理、依法提供利用城建档案工作机制,把建设工程档案执法工作纳入建设监督管理范围,加大城建档案行政执法力度,对不按规定报送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工程竣工验收后不按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的建设单位,要按法规给予处罚。当前需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执法机制,建设城建档案监督执法队伍,做到经常督促检查,这是加强城建档案的收集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强制建设单位开展城建档案工作,指导其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归档、移交工作。

城乡建设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序号

检查计划名称

检查方式

(现场、非现场)

检查

比例

检查事项

依据

检查对象范围

检查时间

1

安全监督检查

现场

5%

1.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及落实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通知情况。

2.项目参建各方主要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3.项目危大工程管控工作落实情况。

4.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交底情况。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主要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机司机、电梯司机)、司索、指挥、设备安拆工、架子工、建筑电工、建筑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教育交底情况。

6.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深基坑、高支模、外脚手架、卸料平台、“四口五临边”等分部分项工程、设施、部位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7.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消防安全及气瓶(主要是氧气、乙炔、煤气瓶等)使用安全情况。

8.项目文明施工、围挡标准化工作落实情况。

9.其他安全管理内容。

《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

建设、施工、监理等项目参建单位

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

2

城镇燃气上半年安全监督工作

现场

33.3%

1、检查燃气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2、检查燃气企业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燃气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4、检查燃气企业在设备设施、消防、防爆、防泄漏、防火墙、充装记录、气瓶存堆、制度规章、资料档案、三级教育、人员持证、应急预案、实操演练、管道安全标示、警示标示、检修维护、管线巡查制度和安全防护保卫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隐患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区内燃气企业

 

2021年6月

3

城镇燃气下半年安全监督工作

现场

33.3%

1、检查燃气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2、检查燃气企业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燃气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4、检查燃气企业在设备设施、消防、防爆、防泄漏、防火墙、充装记录、气瓶存堆、制度规章、资料档案、三级教育、人员持证、应急预案、实操演练、管道安全标示、警示标示、检修维护、管线巡查制度和安全防护保卫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隐患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区内燃气企业

 

2021年12月

 

4

年中质量大检查

现场

13%

1、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在岗及履职情况;

2、在建建筑工程强化质量管理情况;

3、深基坑开挖和支护工程情况检查;

4、按照建材打假的要求对在建工程建筑原材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5、对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落实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推进工程样板引路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2021年6月

 

5

年终质量大检查

现场

13%

1、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在岗及履职情况;

2、在建建筑工程强化质量管理情况;

3、深基坑开挖和支护工程情况检查;

4、按照建材打假的要求对在建工程建筑原材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5、对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落实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推进工程样板引路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2021年12月

6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现场

5%

1.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及落实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通知情况。

2.项目参建各方主要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3.项目危大工程管控工作落实情况。

4.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交底情况。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主要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机司机、电梯司机)、司索、指挥、设备安拆工、架子工、建筑电工、建筑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教育交底情况。

6.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深基坑、高支模、外脚手架、卸料平台、“四口五临边”等分部分项工程、设施、部位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7.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消防安全及气瓶(主要是氧气、乙炔、煤气瓶等)使用安全情况。

8.项目文明施工、围挡标准化工作落实情况。

9.其他安全管理内容。

《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

建设、施工、监理等项目参建单位

2021年4月至2021年12月

7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现场

33.3%

1.有无工商营业执照、住建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质监部门的充装许可证;

2.从业人员是否达到100%持证上岗,有无培训;

3.生产安全制度、消防防火制度、应急预案及演练是否完善;

4.防雷、防静电、储罐、计量仪器、烃泵装卸设备等是否检测合格;

5.燃气运输车辆是否100%持有区交通局核发的危化品运输许可证。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大亚湾区燃气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