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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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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

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货币供给量 信贷规模 资金链

一、现状简介

2008年美国爆发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欧洲紧接着出现债务危机,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在欧美各国盛行,世界经济总体增长速度放慢。危机的爆发起源于金融行业,然而很快实体经济也受到沉重打击,危机从美国扩散到全球,由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

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宏观方面,中国政府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到2011年,中国的宏观政策转向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从货币供给量的角度来看,以每年十二月的M2作比较,2002年到2008年,中国货币供给量每年同比增长16%左右。2008年末,中国M2为475166.6亿,2009年末为610224.5亿,同比增长28%左右。2010年末M2比2009年末同比增长19%左右,达到725851.8亿,到2011年末中国M2为851590.9亿。在此期间中国GDP增长率为每年10%左右,表明在金融危机期间中国货币供给量严重过剩。

于此同时,中国民间资本活跃,民间借贷盛行,其借贷利率也普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对高收益的追逐,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引发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一系列的现象。原本存在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和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正常借贷行为,正影响着中国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

二、相关理论

金融危机的爆发直接导致我国出口额的下降,以出口为主的中小企业国外市场紧缩,部分企业资金链出现问题,面临破产倒闭的困境。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消费、投资和出口,在出口受影响的情况下,只有依靠消费和投资来保增长。提高消费所占GDP的比重,以及消费结构的调整需要很长的时间,投资便成为短期内一种拉动经济的快捷方式。

此时,中国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货币供给增长比例超过前期,面临破产倒闭的企业可以获得贷款而存活下来,把投资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大环境的恶化并没有立刻改变,除美国金融危机外,欧洲出现债务危机,中国国内消费也没有立刻启动呢。过度的货币供给量带来了通货膨胀,物价上涨。于此同时,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正如火如荼的发展,房价节节攀升,股票市场也迎来一波反弹。在赚钱效应作用下,部分从银行流出的资金,本来应当流向实体经济,发展中小企业却流入楼市,股市。为稳定物价,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房价合理回归,人民银行开始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缩减信贷规模。银行信贷的紧缩导致中小企业在银行的贷款减少,企业再次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压力。本来依靠银行而存活的部分中小企业,在信贷紧缩的背景下,只能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存活,或者倒闭破产。另一方面,在楼市宏观调控作用下,购房者不断调整预期,持币观望,楼市成交量下降,价格止涨,部分流入楼市的资金不能及时套现收回成本,只能通过民间借贷来维系企业生存。

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促进了中国民间资本市场的发展,而民间借贷由于其对象主要是危机中存活的中小企业。这些危机中暂时存活的企业在市场中竞争力较弱,贷款者为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性,使得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有的甚至是银行同期利率的几倍。高收益的示范效应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部分以民间借贷为形式的金融组织出现,随之而来的就是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的现象。

可以认为,中国目前民间借贷现象中存在的问题是金融危机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情况下,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的结果。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在金融危机后对维持经济增长有一定作用,而当货币供给增长比例下降,银行信贷紧缩时,部分企业就会再次出现破产倒闭情况,或者被迫选择高利率的民间借贷。货币供给量的增加刺激投资增长,出现通货膨胀,而增长速度的降低又导致企业的破产倒闭,出现通货紧缩。货币供给量及增长速度影响着经济的发展。

三、总结建议

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认为,货币供给增长率应当保持在一定的水平。增长率过快导致通货膨胀,抑制通胀又会导致通货紧缩。通胀和通缩本质是货币现象。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金融组织形式不断演进,如果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就会出现非法集资等金融现象。

经济结构的调整,金融体系的健全,经济的稳定发展,一方面宏观货币政策的选择应当审慎,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平衡短期与长期的利益;另一方面,不断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解决经济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发挥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米尔顿・弗里德曼,安娜・J.施瓦茨.美国货币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4

[2]哈尔・R.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

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民间资本;规范;创新

民间资本投资运作对地方经济长远发展有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民间资本参与经济活动有利于打破垄断,保证实现社会公平,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民间资本流动具有一定的无序性和不稳定性,如果能够得到有效利用,则会极大促进经济发展,若操作不当,则会对经济发展产生破坏。就目前调查显示,民间投资发展仍面临着诸多制约因素和不利环境,亟待给予合理引导与规范利用。

一、当前民间资本运作的主要特点与发展趋向

1.民间资本投资规模快速增大

受政府国家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鼓舞和地方政府配套政策指引,我市民间投融资活动日趋活跃。据调查,目前汾阳市列入规划的大型投资项目50余项,累计吸引区内外民间资本80余亿元,较上年同期猛增89%,其中,已建成的20个项目共完成投资8.48亿元。

2.民间资本流向非煤产业趋势明显

(1)投资旅游产业。原汾阳安兴煤业公司在转型中斥资近亿元重建汾州府文庙,力求打造汾阳的标志性文化旅游景观。重建项目占地60亩约4万平方米,规模宏大,目前该项目工程已接近完工。

(2)投资文化教育产业。原汾阳敬仁煤业公司在转型中选择发展教育产业,该公司投资9000余万元创办集幼儿园、小学、初中、高级职业中学为一体的敬仁学校。

(3)投资白酒产业。部分汾阳煤老板联合中阳县煤老板以及中煤汾阳公司等投资人,集资50多亿元积极投入山西省重点项目--汾阳杏花村酒业集中发展区,按照“民营资金投资建设,汾酒集团托管经营”的模式,依托汾酒品牌,开拓白酒行业。

(4)投资涉足金融行业。主要是煤老板李祥如等人发起组建山西汾阳市祥富小额贷款公司,目前该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正常,截至2011年底贷款余额达5600余万元。

3.民间资本融资投向地域化特征明显

据调查显示,目前汾阳市民间融资发展日趋呈现区域化、产业化特征,表现为融资投向主要集中于当地主导产业。比如,三泉镇民间融资受吕梁三泉焦化园区带动,主要投向煤焦、运输等关联领域;杏花村镇民间融资集中投向白酒生产及相关行业;演武镇及邻近地区依托华北最大再生胶市场民间融资主要用于再生胶加工、收购等。

4.民间资本融资规模与利率变化与当地产业景气度息息相关

如:汾阳市三泉镇,受焦化行业低迷影响,该区域民间融资规模约为2000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20%,利率水平也较去年同期25%左右下降至15%左右;而焦化市场火爆的2007年该区域融资规模达5000万元,利率水平也维持在25%至40%区间。

5.民间资本向集团化、规模化发展

据调查显示,2011年,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中,汾阳市24家被兼并的煤炭企业决定联合组成“汾阳市煤炭企业转型发展联合协会”,该协会成员联合起来将从煤炭行业中挤出闲散资本投向当地农业、教育、文化旅游和城乡建设等方面资金总计达6亿多元。

6.民间资本融资主体多元化

贷款人由传统的商人逐渐扩散为干部、群众、农民和教师等社会各个阶层。据调查,柳林县约有1/4家庭参与了民间借贷。借贷者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为主。私营企业向社会融资一般额度比较大、利息比较高,而且没有固定期限,是一种长期借贷。也有企业为了银行贷款周转而进行短期高息大额民间借贷。微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社会融资,额度一般不是很大。在3万元-20万元不等,月利率以1.5%-3%居多,还款期限为3个月-2年。农民为发展生产也参与民间借贷,借款金额较小,大多数在1万元-3万元,还款期限为6个月-12个月。

二、民间资本发展中的问题及制约因素

追求利润最大化是所有资本的本性,民间资本发展过程比较曲折,由于政府的认可程度不够,资本所有者并不能将资本注入合适的投资领域,民间资本大致只能在传统的微利行业融资,或者是短期对某类或者某些商品进行炒作以追求利润,运作流程不够规范。其产生的根源为:

1.市场准入门槛的制约

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都相继出台了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这些政策的落实对民间投资的增长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仍然存在不完善、不配套的问题,不仅仅在具体落实中,有些还在于政策本身。对民间投资仍存有歧视现象,使得民间投资在税收、用地、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投资还不能一视同仁,这无疑阻碍了民间投资的发展,因此,市场准入制度直接限制了民间投资的通道。

2.市场垄断者的制约

2005年“非公经济36条”执行效果不佳,被认为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配套措施和细则的缺失。而新“36”条从理论上突出了执行性和操作性,提出了细化到二级科目的领域,国务院还将各个领域引导民资进入分配给了相关的部委来负责。但民间投资主体是否能够顺利介入各个领域,还得看各部委的实施细则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近年来,民间投资范围是不断放宽的,由于存在不同程度的行业垄断,国家垄断阻碍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 ,部门垄断阻碍民间资本投资金融、保险、通信、卫生等新型服务业,民营资本只能限于传统的消费品工业和商业、餐饮业、服务业、建筑业。而目前这些行业大多趋于饱和,竞争激烈,盈利的空间较为有限,使投资积极性受到抑制。

3.缺乏成熟投资市场

目前,我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较少,没有成熟的投资市场,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需求。由于我国的许多行业特别是一些垄断性行业存在各种门槛和限制,民间资本根本就没有进入投资领域的机会。根据2009年中国改革评估报告披露,目前在国民经济80多个行业中,允许公有制经济进入的有72个行业,允许外资进入的有62个行业,但是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的仅仅有41个行业。因此,民间资本只好选择农产品等没有投机限制的商品进行炒作,从而引发市场价格剧烈波动。

4.相关法律层面的制约

据调查,由于担心私有财产得不到保护 ,私营企业家无法形成对将来的稳定预期,也就不会全力以赴地扩大投资。实际上,对私有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不健全是影响我市民间投资的深层次原因。

三、规范利用民间资本发展的措施与创新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修订现有法律法规。民间资本涉及领域广泛,政府在对其进行法律约束时难度较大。因此,我国政府及相关机构必须要多角度考虑问题,尽量将涉及民间资本投资运作的法律条款细化。针对民间资本投资涉及的范围,要修订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合伙法》、《信托法》等,让民间资本投资活动有法可依,防止国家出现法律监管真空领域,导致民间资本投机行为不能被及时制止,扰乱正常经济活动。

(2)尽快出台相关法律。针对我国目前在民间资本管理方面尚未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框架的情况,我国政府应当尽快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如《风险投资法》、《企业破产法》、《企业收购与兼并法》、《投资权益保护法》、《私人财产保护法》、《反垄断法》等,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的领域和行业,为民间资本投资领域的扩大提供法律保障。使民间资本所有者既能够在法律的监管之下依法进行投资活动,尽量减少投机活动,同时又能够给予他们法律保护。

2.完善政府政策

(1)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针对我国目前国家对民间资本投资门槛设定较高,限制过多的情况,政府要放宽民间资本投资的准入限制。凡是国家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投资项目,以及允许外资经营的项目,都要向民间资本开放。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工业、贸易、交通、高新技术产业、社会服务业、水利、电力、燃气、集中供热、通信、城市公共交通、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医疗、教育、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多个领域投资经营。在开放的同时,要避免出现“玻璃门”(看得见,进不去)和“弹簧门”(进得去,但无法持续经营,又被弹出来)。

(2)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政府要在公平、公正、合理的指导方针下,推动相关机构给予民间资本在投融资、财政、税收、价格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让民间资本能够顺利地获得发展机会。首先,在财政政策方面,政府要允许财政资金直接以国有资本参股方式或者补偿方式投入以民间资本投资为主的项目,支持民间资本更好的运作。同时要适当扩大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范围,提高民间资本投资者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资金回报率。其次,在税收方面,政府要尽力让民间资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若民间资本投资于国家鼓励的领域,如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新产品开发、出口产品开发等,则要加大优惠力度以增强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政府要根据民间资本的投资领域,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加速折旧、费用列支、投资抵免以及关税与增值税方面予以优惠。同时要避免中央和地方的重复征税行为,以保护合法经营的民间资本所有者。

3.加强民间融资市场的监测分析

继续加强民间借贷样本点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包括民间借贷发生额总量、借贷期限、利率水平等重要指标,要动态跟踪把握指标变化趋势,及时预警和防范民间借贷行为中“乱集资”和“高利贷”的潜在风险。同时,还要加强民间借贷情况的实证调查研究,包括民间借贷资金投向、企业信用状况等。

4.加强投资引导,提升民间资本使用效率

加强产业投资目录引导,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着眼于经济结构调整的需求,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的领域,投向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促进产业升级的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项目领域。加强信息引导,建立投资信息机制,及时向民营企业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社会资金供需、优惠措施和技术进步等信息,引导民间资本良性运作,逐步进入市场潜力大、投资回报好的产业领域。

5.增强民间资本自身发展能力

(1)树立良好信用形象。我市民间资本所有者要针对自身信用等级不高的弱点,努力改变形象,尽力提高在评估机构的信用等级,争取得到更多金融机构的支持。民间资本所有者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避免出现欺诈行为,更不能为了一己之私而抽逃资金、拖欠账款、逃废银行债务、拖欠税收等。

(2)健全企业财务制度。民间资本所有者要按照相关财会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进行依法核算和严格控制。要以《会计法》为基础,建立规范、完善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自律的财务管理组织体系,约束民间资本所有者的经济行为,使之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

(3)加快培养专门人才。民间资本所有者要注重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在制定专门的人才培养计划,多渠道引进国内外的高技术人才,为我市的民间资本管理注入新的活力。

6.推进金融创新,增加民营企业金融服务供给

(1)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已经成为民间融资组织化的典型代表。小额贷款公司是利用资本金发放贷款,其信贷供给没有纳入信贷规模管理,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在紧缩背景下有利于扩大资金供给规模,支持经济发展。

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担保;公证

中图分类号:D96.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1

前言

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间以及这三者之间存在的资金融通行为称为民间借贷[1]。自古以来,民间借贷就存在于我国社会中。而对于民间借贷,不同阶段的社会均有着不一致的认识。近年来,由于国家出台了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政策,因此使民间借贷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并大幅度地增加了民间借贷的业务量。有资料说明,近年来我国出现了数量相当多的民间借贷担保业务,产生以上现象的原因为:改革开放使人民群众的经济收入普遍升高,从而使民间资本的投资保值需求逐渐增长;我国相对滞后的金融体制导致中小企业的融资较为困难。融资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尤为重要,而正确地引导民间资本的投资保值,并公开民间借贷的担保业务,则能够对国家的指导监督起到促进作用。据报道,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国家银监会已批准设立贷款公司,不仅减轻了对民间借贷行业的束缚,而且使我国金融市场的氛围得到活跃,同时为公证工作提供了发展机会。

一、存在于民间借贷行业中的问题

1.不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具有相对较强的自发性,而政府却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范。若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则会产生诸多钻法律空子的情况。而正确认识民间借贷主体资格的有效方法是在担保业务中进行公证工作,若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得到完善,则会使公证工作得到良好地发展。

2.监管不足

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监管制度相对而言发展较为缓慢且落后,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2]。尤其是在对机构信息来源进行监管时,较低的技术水平严重地影响了数据的可信度与可靠度。若民间借贷不经过政府合理、正规地安排与规划,并根据我国目前的监管方法,监管部门则很难获取其真实情况。另外,由于民间借贷主体具有较强的广泛性,因此,监管部门应尤其注意这方面资金来源的合理性。

3.信用危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良好的信誉对于企业而言尤为重要。民间借贷行业的规模较小,若政府没有对其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彻底地完善,则会导致其发生情况极为严重的信用危机。因此,应对民间借贷担保业务进行公证,才能更好地避免以上情况发生。

二、在民间借贷担保业务中进行公证的必要性

“一对一”、“担保抵押”、“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公证部门进行公证”是民间借贷担保业务的基本运行过程[3]。某个出借人对应某个借款人,或者经一致协商后几个出借人对应一个借款人,即“一对一”;借款人将车辆、房产等抵押提供至出借人名下,即“担保抵押”;担保公司给予出借人连带责任的担保,允许借款人逾期不偿还借款,而担保公司则在三天内承担起无条件代偿的责任,即“担保公司进行担保”;担保公司、出借人以及借款人三方一起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一旦借款人不按相关约定将借款本息进行偿还,则出借人可以不用经过诉讼程序,并借用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有权处理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款。

在以上民间借贷担保业务的基本运行过程中,有效地规避了“非法收集公众存款”与“非法集资”的政策风险,并取得借贷双方的认同。该运行过程不仅使投资担保市场得到繁荣地发展,而且为我国开拓公证工作提供了机会[4]。然而,实际上,由于部分担保公司的宣传较为模糊,而且对于公证工作,借贷双方均有着较高的期望,对公证的认识也较为模糊,甚至认为只要经过了公证,借款就能够安全地收回。因此,若想更好地发展民间借贷担保业务,则应该进行公证工作。

三、民间借贷担保业务公证工作的注意事项

1.注意公证过程中的告知问题

由于人们对民间借贷担保业务的公证工作仍未有全面地认识,因此,在实际担保公证工作中,应根据相关规则进行告知外,还应将以下几点进行告知:①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作用的债权文书的后果以及法律意义;②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期限以及具体程序;③应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供给公证机构,以便顺利地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2.注意公证受理中的资料审查问题

①审查担保公司的资质。只有经过国家工商管理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担保公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才能够使用公司名义签订担保合同,并将相应的民事责任进行承担;而担保业务不在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此类公司并不能进行民间借贷担保,且无法使用公司名义签订担保合同。②审查借款方。公证单位应对借款方(自然人)的身份、婚姻状况以及财产等资料进行严格地审查;若借款方为法人单位,则应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进行审查。③审查借款人的人是否公证地代签。公证方应对借款方人签订的委托书进行仔细地审查,并明确当事人的各种权利,④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借款合同。公证方应注意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借款合同中各种细节,以免产生后患。

四、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在我国民间借贷担保业务中,仍然存在着正规约束缺乏、经营手段不规范以及法律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但是可以采用公证工作将因民间借贷产生的诉讼、纠纷问题进行解决并减少,从而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与此同时,若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则会激发其继续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业务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民间借贷行业在政府中重视度较低的状况进行弥补,从而能够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起到进一步地促进作用。将公证机制进行完善、健全,才能使公证法律的效力在民间借贷担保业务中得到充分地发挥,从而使我国民间借贷行业能够得到更为长远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能武.公证与民间借贷[J].法制与社会,2015(09):96-97.

[2]张捷平.民间借贷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29(02):70-72.

[3]刘永奇.浅议民间借贷担保业务中的公证工作[J].郑州师范教育,2014,03(05):94-96.

[4]焦b.民间借贷公正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5(05):105-107.

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范文第4篇

被称为浙江三大经济中心之一的宁波具有中小企业多、民间资本雄厚、民间借贷相对活跃的鲜明区域经济特色,经调研,浙江省自2008年至2011年期间,杭州、金华、宁波三地法院在收案量和案件总标的额上均居全省前三。宁波市排行第三名,形势严峻。其中,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08 - 2012年间审理的23件案件的调查发现,23件民间借贷纠纷涉嫌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等,18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占案件总数的78.3%。而宁波市目前在宁海设有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开张几个月以内来登记投资的,共有116人、总金额5981万元:要求借款的,共有128人,总金额3960万元。己撮合成交53户,金额1282万元,户均23万元,平均月息为1.5%。由此观之,宁波市民间借贷猖獗且数额较大,市场需求量大,经济犯罪不容乐观。

二、民间借贷中产生经济犯罪的根本原因

(一)经济人的本性激发人性的贪婪,追求高额利润和最大财富,企业内部制度管理失衡

马克思对人性的贪婪与无知有过这样的论述有1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冒绞首的危险: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因此犯罪者抓准了民间借贷的经济犯罪成本较低,企图以接近100%的回报率逐利,追求高额利润与最大财富是他们失去理性的关键原因。另一方面,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松散,大部分是集权式治理模式,账目混乱,财务管理不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更有效地配置资源和资金周转。

(二)民间借货缺乏有效监管,乱象丛生,令犯罪分子有机可趁

现行的金融制度与经济增长的速度己不相匹配,经济增长需要新的金融制度来为其服务。宁波市的民间借贷以经营性借贷为主,民间借贷活动实际上己具有经营的性质。但由于长期游离在监管边缘,民间融资市场因缺乏必要的约束和管理而呈现出无序乱象,如借贷形式不规范、担保不完备、借款用于非正常用途、高息借贷、违法借贷,令犯罪分子有机可趁。

(三)法律不完善,法律规定模糊难以以实际情况对应

关于规制民间借贷中的经济犯罪现行法律经过实践检验,突显出很多缺陷,具体表现在定罪量刑的关键词无相关法律规定,相关概念模糊给法官断案推定困难。例如,集资诈骗罪,笔者发现对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式无法可依,对数额较大等严重影响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的关键词无相关法律规定与解释。法律的不完善促使民间借贷经济犯罪的规制实现困难。

三、民间借贷中的经济犯罪的防控对策

(一)完善相关经济犯罪的规定

集资诈骗罪,一是明确诈骗方式,可借鉴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其修改明确为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高科技手段、虚假的证明文件或高回报率为诱饵的骗取集资款的手段.非法集资相应的修改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向有关机关登记,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二是定罪量刑,可借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相关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完善刑法司法解释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建议可援引199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或1998《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虽都不符合法理,但由于其适应性广,人民接受程度高,建议将其通过司法解释加以确立。

高利转贷罪,关于定罪量刑,可借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第175条规定的,但考虑宁波市与四川省相比,经济发展水平更高,可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适当提高。对违法所得进行明确解释,定义为借款人高利转贷所得利息与其应支付金融机构贷款利息之差则较为合理。

(二)创新民间借货监管制度

笔者认为应构建多层次的监管体系。目前政策对民间借贷己有登记制度,但是缺乏与公众沟通机制,有关投诉和违反行为无监管机构。正式的监管机构可借助行业自律组织引导民间金融由地下转向公开,己转为社区金融机构或合作金融组织的民间金融组织可以加人当地的行业协会,也可组成并登记为民间金融自律组织。其次,建立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的模式,要求监管部门严格依法监管民间借贷的合规性,同时,监管当局应对民间金融机构实施风险监管,及时了解民间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最后,依法构建民间借贷信息公开制度,可建立民间金融信息共享制度,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活动,构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可将民间借贷机构作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纳入征信系统,建立放贷人子系统,对其借贷信息进行监督。

(三)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改善企业内部结构和管理机制

首先要改善企业的内部机构和管理机制。笔者认为最为重要的几个方面包括一是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机制,由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赋予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充分的权利:二是建立良好的适应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控制环境,提高单位负责人对内部会计控制的认识:三是在信息管理方面,借助外部的审计力量,保证中小企业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其次,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可依法建立区域性民间中小银行体系,便于与中小企业建立长期联系,既可以聚集民间大量闲置资金,将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又可以灵活便捷地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 调查

一、A市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

(一)银行仍然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主力军

在调查的20户小微企业中,2015年三季度通过银行、民间借贷及其他渠道发生的企业融资金额累计达16620万元。从本次调查结果来看,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5520万元,较上季度减少2305万元,下降12.93%;民间融资余额1100万元,较上季度减少1600万元,下降59.26%。民间融资占比继续缩小,为融资总额的6.62%,较上季度下降6.53个百分点。辖区企业没有通过互联网金融公司借入或借出资金的情况。

(二)民间融资利率略有下降,融资成本依然偏高,全为短期融资

2015年三季度,民间融资利率略有下降,融资成本依然偏高,平均月利率为14.25‰,较上季度下降0.82个千分点。其中,工业类企业民间融资成本为月利率17‰,较上季度上升0.1个千分点,融资成本仍高于平均值。所有融资皆为短期借款,融资期限有延长的趋势。累计发生融资5笔,其中,2笔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内,3笔借款期限为1~6个月。借入渠道更加分散,依次主要从“民间融资中介”、“股东或内部”、“其他个人”和“其他民间融资”获得借款,占比分别为40%、20%、20%和20%。全用于“过桥资金”和“流动资金”所需,分别占60%和40%。

(三)民间借入资金协议形式、担保方式分别以借据、合同和财产、第三方保证为主

从民间融资的协议形式来看,主要为正式合同和借据。调查显示,2015年三季度民间融资协议形式为正式合同、借据、口头约定的笔数占比分别为60%、20%和20%,各协议融资量占比分别为29.17%、58.33%和12.5%。从民间融资的担保形式来看,主要为财产担保和第三方保证,本季度民间融资担保形式为“第三方保证”、“财产担保”和“无担保,仅凭信用”,分别占比40%、40%和20%。

(四)民间融资偿还情况与上季度不变,还款潜在风险上升

从企业民间融资还款情况来看,辖区企业民间融资40%的能够“全部按期偿还”,20%的为“尚未到期等其他情况”,20%的为“有过延期情况,但大多能按期偿还”,20%的为“大多不能按期偿还”。总体还款情况与上季度基本不变。因多数民间融资企业当前经营状况不佳,加上融资成本上升、融资成本承受力下降,且经营困境短期内不会改变,民间融资还款潜在风险有上升趋势。再因企业融资过桥资金所需居多,且辖区已有个别投融资公司出现不能按约支付民间融资本、息的情况,密切防范一旦资金链吃紧企业还贷风险和融资偿还风险加倍显现的紧迫性日益突出。

二、当前A市民间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显示,民间借贷具有独特的融资优势,诸如借贷方式简便、借贷条款约定比较灵活、民间借贷利率的高收益集聚了大量社会闲散资金,使资金需求者向社会寻求资金支持成为可能。但是,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加以规范。

(一)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快速递增

随着民间借贷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发案数量快速递增。民间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借款合同多采用普通借条、口头协定的方式,借贷合同规范性不强,加之利息较高,还款压力较大,一旦借款人信用意识不够强,极易产生民间借贷纠纷。我们在A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了2013年的26个民事裁判文书作为样本,发现26起民事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6起,占民事案件的23%。由此可见,民间借贷诉讼案件所占民事案件的比重较大。

(二)易导致非法集资活动

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出银行贷款利率2-3倍,有的甚至超出4倍。由于缺乏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范,高额的利息收入促使很多人假借融资之名,进行非法集资。由于非法集资的手续不规范,且涉及人员较多,金额较大,一旦不能到期偿付,容易引发突发性,极大地危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今年以来,A市陆续收到有关单位的情况报告,同时从舆情监测中了解到多则可疑信息,并就此开展了融资担保公司全面的风险排查和专项整治,目前正在处置“中盛投资”事件。

(三)外部监管难度加大

一是资金监测难度较大。民间借贷活动的当事人,如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典当行和投资公司,一般都不愿意向外界透露民间借贷数量和方式。农户和个体工商户是不想透露自己的隐私,企业是怕影响和银行之间的信贷关系,典当行和投资公司则是为了逃避监管,从而导致监管部门难以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真实情况。二是监管措施有待完善。调查显示,A市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尚未出台涉及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与阳光化运作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措施,尚未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和及类似组织,因此,有关部门往往只能被动地处理违约事件,难以及时、有效地发现、控制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

关于民间融资,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立法加以规制。《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以及一些司法解释都有涉及,较为零散而不成体系。因此,建议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民间借贷的定义、主体、资金来源、最高限额、利率、监管部门、法律责任等内容,使赋予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清晰界定合法活动的范围界限,使其在法律的框架内健康发展;同时,严厉打击非法融资和金融诈骗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金融市场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有序引导民间资金“脱虚入实”

民间借贷风险的积聚,很大程度上源于虚拟经济的过渡膨胀。从长远来看,民间借贷“正能量”的有效释放,关键在于“脱虚入实”,在实体经济中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随着国家稳增长政策的出台,相关行业和领域相继对民间资本放开了限制。建议下阶段人民银行加强与地方政府经济、金融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规范、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发展,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使目前正在暴露风险的民间借贷资金转化为有益的产业资本。

(三)切实完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与民间借贷问题的交织重叠,导致了民间借贷风险的进一步加剧。负债率高的中小微企业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就很可能成为民间借贷的典型案例。因此,对于众多亟需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而言,一方面坚持在信贷资源配置上继续给予适度倾斜,通过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满足其多样化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加快推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直接融资业务发展,促进民间资本与民营企业的有效对接。

(四)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外部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