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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6.19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6-40-02
2012年5月1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至此,吸引了无数人关注的“吴英案”有了一个最终的结果。沸沸扬扬的“吴英案”,一直受到广泛的关注,不仅是因为一个年轻的亿万女富豪一夜之间沦为了阶下囚,更在于本案折射出来的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日益凸显的问题——民间借贷融资问题。
一、近年来民间融资蓬勃发展的原因分析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游离于正规的金融体系之外的,以还本付息为标志的经济主体之间的融资活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经济的不断发展,私营经济逐渐活跃,日益发展壮大,民间融资也以各种形式发展起来。最近几年,国家政策对银行贷款限制条件增加,国有银行越来越倾向于向国有企业或者大型企业贷款,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不断加大,只能转向民间资本寻求短期融资,更加促进了民间融资的发展。尤其是在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民营企业发展迅速的江浙一带以及矿产资源丰富的鄂尔多斯、神木等地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民间融资正在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民间融资之所以会越来越活跃,主要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需要大量资金的需求方,为民间融资的出现和发展提供了市场需求。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所有制以及经济体制的改革,各类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以及乡镇企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形成了民间资本的需求者。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民营企业发达的省市,民营企业、乡镇企业等非国有企业的接连涌现与飞速成长,资金的需求量不断加大,导致民间借贷融资日益活跃,是民间融资出现和不断发展的根本原因。
二是国有银行“高门槛”的银行信贷政策,为民间融资不断发展壮大提供了可能性。近些年,国有银行的经营中心不断向大企业、大城市转移,使得中小企业、城乡经济的资金缺位,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得不到足够的资金支持。国家针对地区和行业的区别政策调控,加剧了部分地区和企业的融资难度。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政策日益严格,贷款条件不断提高,广大的中小企业以及乡镇企业受到资产规模、竞争实力等因素的困扰,很难从国有银行获得贷款或其他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及乡镇企业,为了维持企业正常经营、扩大生产、偿还债务,为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只能转向民间融资,这就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了发展的空间。
三是民间资金大量累积,急于寻找投资的渠道,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来源。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高速发展不仅带来了国家经济的繁荣,也为个人带来了巨大的财富。受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公民普遍有存钱的良好习惯,使得个人财富不断积累,为民间融资提供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储蓄存款利率过低,个人存进银行的资金所得利息无几,有时还得倒贴钱给银行,导致越来越多的人不愿把钱存进国有银行。而且,我国股市长期下滑,走势低迷,吸引力丧失殆尽;房地产市场宏观政策调控明显,潜在投资者更愿意把资金放在收益率较高的民间资本市场等,都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了繁荣的契机。
二、当前民间融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民间融资可以存在并且在短时间内得以迅速发展,在于它可以深入到正规国家金融难以触及的角落,推动产业发展,实现资源的合理优化,同时,可以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维持社会的相对稳定。但是,近年来,我国民间融资的过度活跃发展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高利率导致民间融资借贷的风险加剧。个人存款大量涌向民间融资,最大的动力就是高利率、高回报,甚至要比国家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利率高上好几倍甚至十几倍。在中小企业较多的苏浙和广东,矿产资源丰富的鄂尔多斯、陕北神木,有的民间融资利率甚至达到了畸形的30%-40%。民间融资的需求方一般都为中小企业或者乡镇企业,借贷原因通常是企业经营或资金受到冲击,不能维持正常的日常经营,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转向高利率的民间融资,因而对借贷的资金成本和收益缺少理性的衡量;而作为资金提供者的非正规金融机构或者个人,缺乏分析借贷风险的相关专业技能和资格,受到高利率的驱使而进行盲目的借贷。一旦这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经营持续恶化,其收益难以支付民间融资的高息负债,企业就会陷入更大的危机,造成的连锁反应往往是整个资金链条的断裂,给社会秩序造成巨大的风险。
第二,影响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民间融资利率高,回报高,往往可以吸引大批的投资者。投资者受高额利益的驱使,对民间融资的风险又存在侥幸心理,使得个人手中的大笔资金都流向了非正规的民间资本市场,对国家正常的金融市场产生巨大冲击。而且会削弱国家的宏观调控效果,民间融资的大部分都投向了国家宏观控制的一些过热行业,国有银行贷款限制较多的行业,如房地产、小煤窑等,在一定程度上冲淡了国家的调控政策,对某些国家限制投资的行业持续发热或反弹起到了相当大促进作用,严重影响正常的国家金融秩序。
第三,加剧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对社会正常的秩序造成负面影响。民间融资的高利润,高风险,为利益所致,很容易导致发生祸患。加之民间融资手续简单不健全,不存在抵押或者相关的类似机制,导致违约事件时常发生,因民间融资借贷引发的纠纷事件,法律诉讼量正在不断上升。由于资金链断裂,企业无法经营,破产的中小企业数不胜数,在江浙温州等民间金融活跃的地区,老板跑路、跳楼自杀的事件时有发生;在某些民间金融活跃的个别地区,还有当地黑社会势力的介入,给社会稳定、安定团结制造了一系列的不利因素。
三、推动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路径
虽然民间融资存在许多缺陷,不可否认的是,民间融资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不小的促进作用,怎样正确约束民间金融有序良性发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不是一味的限制、制约其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促进民间金融正规化发展,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正确引导,疏堵结合,推动民间融资的可监测化。国家金融管理机构应改变对民间融资的态度,不可放任自流,也不能严厉禁止。做到正确引导,疏堵结合,让民众了解民间融资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游离于国家法律政策之外,对互动性民间借贷融资,要承认其在社会经济体制中的存在合理性,给予其合法的地位。另一方面,国家金融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民间融资监测和管理,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完善民间融资的程序、办法、规模、利率和手续,使得民间融资行为合理化、规范化,获取更大的融资收益。
第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发挥正规金融为主、民间金融为辅的双向金融制度。深化金融制度的改革,打破银行业国有企业垄断的局面,允许满足条件的民间资本进入正规的银行业,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资源的配置。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给予积极地资金支持,可以把企业民间融资的目光吸引到银行业上来,达到民间融资和银行业的双赢,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创新金融业务,积极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发挥银行信用中介的职能,为民间借贷融资的双方牵线搭桥,提供双方资金交易的第三方平台。银行根据委托方确定条件代为发放贷款,并且协助收回贷款,承担中介作用,履行委托业务,收取中介服务费用,不承担贷款的风险。通过个人委托贷款业务,资金提供者承担的风险减小,将民间借贷融资转化为银行为个人提供的理财机会,最终使得民间融资成为正常的市场融资行为。
第四,完善民间融资的法律机制建设。国家针对民间融资的特点,尽快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赋予民间融资应有的法律地位。在民间金融活跃的行业和地区,试点提高法律的容忍程度,使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合法化。明确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的法律区别,保障正常民间融资的良性发展。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适应民间借贷发展的管理办法,明确借贷主张,利率水平,并按规定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使得民间融资借贷有法可依,推动民间融资合法化进程和法律制度的积极建立,解决法律界限不清导致的民间融资借贷纠纷。
民间融资借贷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看到其存在的问题和不利因素的基础上,也应看到它为我国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起到的推动作用。我们要建立相应的制度机制,在尽量避免其消极影响的同时,积极引导其正面的作用,将其纳入相关法律的监督管理体系之下,以使其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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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宋坤、袁永红、仇高定、陈加付.民间融资现状及其利弊分析[J].经济与金融,2005,(06).
[2] 安晓云、卢嘉瑞.民间资本发展与收入增长源泉[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1,(04).
[3] 王思瑶.我国民间融资风险及其监管[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02).
【关键词】民间融资;现状;规范;建议
一、民间融资的内涵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或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它与正规金融相对应,一般未得到法律、法规及其它形式的认可,是处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管之外的,能够满足市场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一种资金融通活动。
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的3.8万家小型微型工业企业经营状况显示,仅有15.5%的小型微型企业能够获得银行贷款且普遍贷款额度偏低。正规融资渠道的匮乏和对资金的迫切需求,迫使中小微型企业不得不把目光投向民间融资市场。因此,一边是寻求保值升值的资金,另一边是对资金的迫切需求,在适当的条件下,便催生并促进了民间金融市场迅速发展。
二、民间融资的现状与问题
1,民间融资的现状
第一,民间合法融资与非法融资兼存.《合同法》规定民间的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我国民间借贷活动的“组织者”的地下钱庄的高贷款利率正属于非法融资.第二,民间融资的参与主体多元,民间融资主体涵盖城镇居民、农户、个体工商户甚至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融入资金的则多是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中小微型企业。第三,融资手续简便、利率较高、风险较大。民间融资主要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双方多为亲友、乡邻,彼此相互了解,手续简便灵活,资利率一般高于同档次贷款利率,而且利率执行不一.若融入方出现经营不善,携款逃匿的情况,则可能导致本利兼失,无处追偿的后果,风险较大。最后,民间融资的规模不断扩张,法律法规相对滞后。虽然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张,民间融资立法却没能迅速地跟上步伐,法律与民间融资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脱节,民间融资长期处于“灰色金融”的地位,借贷双方的权益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法律保障。
2,民间融资的问题
第一,分割银行存款份额,扰乱正常金融秩序。民间融资的利率会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的几倍,使得部分存放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转入到民间融资市场中来,且利率有很大的自主性与不确定性,极易诱发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现象,导致社会不稳定。另外,由于缺乏政府的有序引导,资金投向盲目化,民间资本的盲目性和逐利性均暴露无遗。第二,削弱宏观调控预期效果。民间融资具有自发性、隐蔽性等特征,大量民间借贷资金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追逐利益的最大化,它们脱离了监管当局有效的监督管理,在“灰色金融”市场形成了黑市利率,最终导致金融信号失真,不利于国家信贷总量的控制和货币政策完整、全面的实施。第三,缺乏监管,妨碍社会的经济稳定与和谐发展。民间融资无担保、无正规手续的特征容易导致融资债务纠纷,继而产生使用暴力方式收款的手段,这不仅损害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且会造成社会治安混乱,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第四,造成国家大量税收的流失。税务部门只能对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的机构进行征税,且对从事民间融资的机构主要采取定额征收方式进行,对从事民间融资但未办理注册手续的机构、个人无法则无法进行征收,一些机构在许可经营范围之外从事民间融资活动,形成事实偷税,给国家造成大量税收流失。
三、对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建议
1,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首先,逐步完善金融体系,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多层次资本市场是中国金融改革的方向,它可以较大程度吸收资金,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可有效调整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结构,有利于改变过于依赖以银行贷款主导的间接融资的融资结构。其次,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 民间借贷高利贷的原因在于市场存在金融抑制,资金供给不足。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利率市场化,逐步扩大利率浮动空间,对部分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进行市场化定价试点,不断完善利率传导机制,形成市场化的中央银行目标利率,进一步推进贷款利率市场化,放宽贷款利率下限,扩大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空间。
2,健全民间融资法律体系,强化民间融资监管机制
当前我国法律只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部分简单内容适用于民间融资。事实上,民间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存在着众多模糊界限,是法律的盲区。立法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修改现行关于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定,逐步建立一套系统而完善的民营金融法律体系为民间融资构提供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以规范和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引导民间借贷步入正轨。
3,完善信息监测制度和备案登记,建立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
鉴于民间融资主体信息不对称的特征,民间融资信息监测宜采取备案登记的方式。因为备案登记具有很强的证明效力,民间融资当事人特别是相对弱势的一方可借助有法律效力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样做有利于促使民间融资行为阳光化、合法化,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民间融资信息监测水平,合理把握民间融资规模,及时掌握情况、提早采取措施,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另外,还可以将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在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等方面严格把关,逐步扩大对其监测范围。这样,不仅有利于民间融资中介构防范融资风险,而且也为获取更多的民间融资信息创造了条件。
参考文献:
[1]黄建章.许洋洋. 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规范探讨. 经济研究,2009(3)
[2]黄向红.完善法律制度规范民间借贷软环境.改革与理论,2002
【关键词】小微企业 融资 民间资本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正常的企业间商业信用不在民间融资范畴之内,但若超出合同约定时间并收取利息或其他报酬,应被纳入民间融资范畴。
一、民间融资的现状
作为现行正规金融的补充,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大,对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调查显示,小微企业融资难,民间资本投资难,二者在寻求出路中形成了互补,民间融资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促进地方经济特别是县域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民间融资的特点
一是灵活简便,借贷双方一般基于亲友或乡土等信赖关系,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商定金额、期限、利息等,资金到位迅速。二是利率弹性大,民间融资较银行利率高、弹性大,与所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相关。三是增长快、规模较大,市(县)城区与城乡结合部民间融资增长迅速,多与小微企业的发展密切相关。四是呈现专业化趋势,民间融资的便利性与普遍性使其得到了公众较为广泛的认同,逐渐由“地下”“浮出水面”,转向半公开或公开状态,并呈现专业化发展趋势。五是融资行为渐趋理性,小微企业的发展对民间融资的需求日益旺盛,而人们的风险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基于投资理性分析基础上的融资不断提升。
(二)民间融资的分类
一是民间借贷,属民间融资的传统方式,互助形式的借贷规模较小,在乡村比较常见;“高利借贷”是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资金多用于小微企业的生产周转需要,以短期为主,利率一般为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三至六倍。二是企业内部集资,以略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职工集资的情形在小微企业中非常普遍。三是其他融资形式,以票据贴现、存单、债券等抵押、质押融资的形式有较快的增长,但总体规模还比较小。
二、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现状分析
(一)小微企业融资的特点
基于小微企业自身的特征,其融资体现出下述特点:一是涉及面广,因为小微企业数量大、分布广,具有分散性、周期性、季节性强等特点。二是资金需求频率高,单次融资金额较小、期限较短,这与小微企业规模小、资金主要用于周转所需的流动资金密切相关。三是违约风险高,由于规模小、普遍缺乏竞争优势,影响其经营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伴随着很高的风险。四是融资利率较高,高风险必然要求更高的资金回报,即便是小微企业向银行贷款也必然面对更高的利率。
(二)银行信贷的特点
银行信贷较为明显的特征:一是提供统一的标准化金融产品,执行严格的信贷流程;二是信贷审批程序复杂,环节多、时间长、要求高;三是实行严格的贷款调查和审贷分离制度;四是给予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往往还会附加其他条件。这形成了对小微企业的挤出效应,而宏观上从紧的货币政策加剧了资金供求矛盾,使小微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困境进一步加剧。
(三)民间资本的特点
民间资本与银行信贷相比较,其特点:一是交易方式灵活,期限可长可短,手续简单。二是供求双方直接交易或通过中介完成,方便快捷,资金能够迅速到位,以解小微企业燃眉之急。三是利率高,弹性大,灵活性强,其利率水平因小微企业所处地区、行业、企业自身情形等不同而存在明显差别。四是融资基于彼此相互的了解与信任,相互约束,道德风险较低。
从上述的分析不难看出,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恰好可以满足民间资本希望找到投资出路的需求,两者有着很好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在望贷无门的情况下,民间融资就成为小微企业的必然选择。
三、小微企业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缺位,易引发地下金融和非法融资
立法缺位导致难于界定合法与非法融资的界限。基于真实的生产或消费支出背景、利率水平处于合理范围内的融资,政策层面上应当予以支持和引导;对金融诈骗、高息揽存、高利贷、洗钱等非法融资行为应予以坚决打击。制订适应小微企业融资的专门法规,有助于弥补现行金融体制的不足,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发展,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二)风险高,容易引发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稳定
介于立法缺位,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游离于法律之外,不受国家控制,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借款人出现经营困难,无法还款或恶意欠款时,坏账风险很高,极易引发债务纠纷,个别债权人采用暴力等极端手段催款,影响到社会稳定。
(三)利率高,加重小微企业负担
小微企业往往处于发展的关键期或困难期,资金捉襟见肘,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加重了企业负担,一旦资金链断裂往往加速困境,进而倒闭。
(四)资金投向难以控制
小微企业本身处于市场补位角色,受利益驱动易流向高能耗、高污染、产能过剩等不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行业或领域,进而弱化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
民间融资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一条重要途径,对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法律困境加剧了其隐蔽性,资本的逐利本性又加剧了其失范性,隐藏着极大的风险。诚然,民间融资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但不应当简单粗暴地扣上“非法”、“高利贷”、“扰乱金融秩序”等帽子,政府应加强研究,出台政策对小微企业民间融资进行引导和规范。
参考文献
[1]罗丹阳.中小企业民间融资.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1.
[2]郭斌,刘曼路.民间融资与中小企业发展:对温州的实证分析.经济研究.2006(10).
[3]周其仁.民间融资合法化的根据.经济观察报.2005(6).
关键词:民间融资 法律建议
一、目前农村民间融资的主要特点
从相关的调查报告来看,目前农村民间融资主要有以下特点:
1.覆盖面广。民间融资广泛分布于城镇、农村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过去借贷资金主要集中在以小农经济为特征的农牧业生产流通领域,现已扩大到农、工、贸和服务等行业,企业和个人通过民间融资的比例越来越高。
2.交易活跃。近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权限上收,经营重心向大城市、大企业集中,对县级及县级一下机构进行撤并、降格,农村信用社的借贷门槛过高,手续繁琐,同时邮政储蓄所“只存不贷”的情况为农村民间融资提供了客观发展条件,部分经济相对发达且有经商传统的地区,民间融资活跃,借贷规模逐年上升,交易额逐步扩大。
3.利率高。民间融资的利率虽然各地略有不同,但是基本上企业借贷利率水平一般在10%~15%之间;个人借贷利率水平稍高于企业,一般在20%左右。
4.业务分散,期限短,季节性强。“早借早还,再借不难”是民间融资的信条。企业借贷一般为一年左右,两年以上不多见,个人借贷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1年。而且在冬春两季年末岁首,金融机构一般要收回贷款,这时候是民间融资活动最为活跃的时候。
5.隐蔽性强,真实情况难以掌控。民间融资的最大特点就是借贷双方均不太情愿向外界透露借贷信息,处于“保密”状态,因此很难掌握真实和全面的情况,相应的法律也很难做到监控和保障。
6.生产性借贷为民间融资的主要部分。民间借贷的主要是用于企业的生产性借贷,农户的扩大再生产借贷以及居民和农户的一般消费性借贷。
二、民间融资活动发展的必然性
1.正规金融服务不足是农村民间融资问题发展的诱因
首先,我国以农业银行为主体的农村金融体系(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长期垄断和封闭的运行体系,其主要职能是从农村吸收资金向非农产业转移,因而造成了农村资金流向城市,对农村和农业发展的资金支持不足。而且如上文所提及的,近几年,国有商业银行都逐渐加大了防范金融风险的力度,县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缩减,信贷审批权限普遍上收,大额贷款必须通过省级商业银行审批,基层行信贷权十分有限,大部分只有调查和申报权,可是一旦贷款出现风险,基层行又是第一责任人,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这些举措削弱了基层行投放信贷的积极性。
其次,国有商业银行现行的银行信贷政策和信用评价等级制度对于绝大多数的乡镇中小企业而言,缺乏现实有效的可行性。
最后,国有商业银行繁琐的贷款手续,也无法适应农村贷款急、频、小的特点。
2.充裕的民间金融资产为民间融资提供了资金支持
改革开放近30年来了,我国的民间资本已经积累了相当规模,形成了稳定的民间资本来源。一方面,我国居民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农村闲置资金增多,一部分存入了国有商业银行,还有一部分则成为民间金融资金的来源。另一方面,民营经济的整体实力快速增长,使私人资本的规模迅速膨胀,成为民间金融的重要来源。
3.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形成了相对旺盛的资金需求
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以及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依赖程度进一步提高,农户的扩大再生产,乡镇企业短期资金周转、购建固定资产、投资新项目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三、规范、引导民间金融的法律建议
在当今中国的发展现状之下,民间金融的存在是不受体制因素制约的,也与经济发展的阶段性没有直接联系,它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融资安排,而是一种与正规金融并存的必要的融资方式,简单的打击和取缔并不是规范民间金融的正确方式。2005年5月25日央行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认可了民间融资的重要地位,2006年以来,银监会按照《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贷款风险定价、分账核算、审批流程激励约束、人员培训、违约信息通报等“六项机制”,鼓励开展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创新金融体制,通过流程改造和美化差别化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但是这些并不能从跟本上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现状,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必须从体制入手,完善现有金融运行体制。因此,我们要在有效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度开放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标准,鼓励各类资本按商业原则到农村投资,确立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引导民间金融有序成长。
我国目前对于民间金融的政策界限是模糊的,对于同一行为,不同部门往往有不同的规定。例如,198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和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具体标准由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情况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却没有规定什么范围的民间借贷属于合法,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属于非法。而国务院1998年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做出了明确界定,按照规定界定是否合法的基本标准主要就是看这种活动是否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而这一规定的假定前提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能正确无误且及时的做出批准,显然这一夹定是与现实情形相脱离,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相抵触的。因而当务之急就是我们必须制定和完善《民间融资法》、《合同法》等法规体系,将民间金融合法化、规范化,将民间金融纳入法律管理之中,为民间借贷提供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将一些合理的民间金融行为规范化,同时禁止违法的高利贷活动,以规范、约束和保护民间金融活动,促进正当的民间金融活动有序开展,充分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促进我国民间金融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孙丽玲,贾丽博,詹漫丽.我国民间金融行为的影响分析[J].广西金融研究,2006,(9).
[2]杨新华.浅析农村民间信贷[J].安徽农学报, 2004,(10).
关键词:融资;直接融资;中小企业
一、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现状与特点
据调查,吕梁辖区交城县现有中小企业460余户,近年来,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问题,交城县政府在推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方面作了一些探索与尝试。
1.货币市场渠道。积极鼓励引导企业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融资工具进行低成本融资,缓解资金压力。从2009年起人民银行就积极向政府、企业宣传动员开展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2010年5月,选择出60户中小企业申请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经过层层筛选,最终决定把山西古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4 户企业列为发行集合票据企业,票据发行金额4.64亿元,发行期限为3年。今年该项工作终于取得突破性进展。
2.依托理财渠道。交城县一些中小企业、个人通过北京等地的投资公司采取设备回购、融资租赁和信托等方式,直接融资规模5亿元。
3.商品劳务渠道。大宗商品原材料企业通过预收货款的方式筹集资金。
4.民间资金渠道。鼓励和允许企业通过吸收内部职工或特定范围人员的节余资金发展生产。
从交城县中小企业直接融现状可以看出,中小企业从资本市场获取资金比较困难,而从一般的商务合作伙伴、民间个人直接融资比较容易。呈现出投资主体越低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越容易。投资主体越高级,中小企业融资越困难的特点。
二、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面临的问题
1.投资主体高度集权垄断对企业直接融资影响的主要表现。一方面,高度垄断集权的投资体系,容易扭曲国家政策意图,不利于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环境的改善。另一方面,高度集权垄断的投资主体,窒息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活力,使投资主体失去了竞争动力与发展潜能。另外,在高度集权垄断的投资体系和与之配套的法律制度下,国家对民间资本流动基本处于不信任的状态,民间资本的流动长期处于地下状态。由于没有明确可行的疏导、管理制度,民间资本流动经常游走在合法与非法之间。从中央到地方对待民间借贷活动经常表现出明显的两面作风:出现风险时,称其为“非法金融”;支持弱势经济有效时称其为“必要补充”。民间资本缺少阳光的流动渠道,投资方向不容掌控,使用效率难以提高,国家宏观调控也经常受到冲击。
2.中小企业素质影响了直接融资渠道获取资金的能力。在整个企业主体生态体系中,中小企业处于企业初生阶段,是企业生存发展的低级阶段,一方面抵抗风险能力弱,另一方面受规模、成本等诸多因素的客观限制,使其不能在组织体系、经营管理等方面复制大中型企业管理运行规则和抑制风险的能力。因此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都不能达到直接融资规定标准的。
3.社会信用现状没有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必要的保障。社会信用状况是经济行为主体在统一社会道德或法律制度激励约束下的具体反映,而社会道德、法律制度的建设实施情况对经济主体信用状况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目前社会各界普遍把中小企业信用意识不足看成是企业自身的问题,这是只看现象而不看本质。借款不还、偷逃税款、做假账等问题表现在企业,根子在于政府缺少一个界限明确、规范完备、贯彻到位的信用激励约束制度,守信企业得不到肯定,违规企业受不到惩罚,这个问题不解决,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就不会得到根本改善。从这个意义讲,我国的社会信用制度现状还不能够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
三、促进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建议
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特点和面临的主要问题表明:拓展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问题,要更多地从改革直接融资管理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着手,政府所能做的,就是让投资机构能够如同鞋厂做鞋一样,根据中小企业“脚”大小,创造并提供满足不同层次规模企业需要的直接融资产品,而不是由法律政策部门提出。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政策引导,打破投资主体的高度集权垄断。要通过法律制度的调整完善,放宽政策,创造条件,引导国有资本、民间资本积极投入实体经济。经济管理及金融管理部门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制定、调整投资体系运行制度,批准设立投资机构,监管分析投资机构融资工具质量、风险上。要通过建立多层次的直接投资主体,生产出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规模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需求的直接融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