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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公有制经济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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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公有制经济的措施

发展公有制经济的措施范文第1篇

关键词:高速公路;体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U412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路运输事业快速发展,尤其是高速公路的大量兴建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运行具有基本承载作用,现已成为公路建设现代化水平的体现和代表,对其经济管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加强道路交通建设,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重点。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都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经济管理,是节约生产成本,完善经济体制的重要实践。因此,交通运输行业的许多学者将目光集中于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体制的实施上,本文阐述了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体制与措施对研究对象起到的社会经济价值。

二、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性

1.有利用社会大众出行利益的保障

高速公路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承载体,其具有开放性与公益性,从其本质上来讲,高速公路是一种公共产品。这就使得高速公路具有较为明显的排他性与非竞争性。对于我国的高速公路而言,其所采用的是全封闭式的收费机制,这是其排他性的主要体现。与此同时,我国的高速公路没有竞争性,因为在适当的交通量之下,高速公路的消费是具有共享性的。所以说,我国的高速公路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对其加强经济管理,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的经济管理体制,可以保障我国人民群众的出行利益。

2.有利用国有资产的安全

我国的高速公路是属于国家的,因此,是一种国有资产,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经济管理,就是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从投资角度上来讲,高速公路的投资主体无论是谁,管理者与经营者是谁,高速公路作为一种有形资产是归国家所有的。因此,高速公路作为一种合理的国有资产有必要接受经济管理体制的规范与约束,这对于高速公路的维护与管理,安全与完整都有重要的意义。

3.满足了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求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生产社会化程度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的必然产物,只要是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商品经济,无论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还是私有制,都必然要求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交通运输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高速发展,各种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和市场竞争程度日益增加,是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一部分。因此,交通运输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现代生产力高度社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

三、实施高速公路经济管理的有效措施分析

1. 法律层面有效措施分析。高速公路经济管理法律层面上的有效措施立法层面和执法层面两方面的内容。就立法层面来讲,法治经济即是市场经济,高速公路立方对于高速公路的健康发展和其科学管理体制的建立都是必不可少。当前,我们应该从法律的政策和法规入手,对其充分运用和遵循的同时,进行相关法律发挥的制定和修订,对高速公路活动中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加以明确,从而使得人们在交通行为中实现了有章可循,进一步避免和减少了相关纠纷的发生。立法层面上的目标是高速公路管理和建设的科学化、法制化,以在高速公路的经济管理中有法可依。就执法层面来讲,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中的执法问题,应作为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重点内容来抓。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即是行政管理体制的相关问题,应对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进行高速公路管理模式的建立统一,真正做到统一、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在实际的工作当中,进行统一调度、综合执法,整合管理资源和各种力量,培养应变能力。于此同时,应加强高速公的安全管理,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以提高路政部门的执法效率,且需要加强新建管理配套设备进一步的投入。

2. 经济行政层面有效措施分析。同传统的公路一样,高速公路是亦是经济社会活动不可或缺和赖以进行的基础性措施。高速公路具有规模型、公共型、不可替代性和非盈利性、建设周期长、起始投资大、经营风险大、投资回收慢等特征。这些特征的存在使得一些企业因无利可图或无力经营而不愿进行与其相关的活动。而这时政府的干预无疑是必要的,由政府进行高速公路的组织建设,进行良好交通服务的提供,对一些特定企业赋予经营垄断权。争睹对于高速公路的经营所采取的规制,既与高速公路的经营发展规律相适应,又是政府经济宏观目标要求的集中体现。高速公路在经营主义上,应当具有特许经营机构非盈利性的主要特性。一般意义上来讲,其又区别于特许经营,而是一种由政府进行参与和授权经营的特许经营模式,但是其的主要目的并不是盈利。就高速公路的特许经营权,政府和企业间所签订的合同应对双方的义务、权利、责任、经营期限进行合理的画法,尽可能地使其合同具有激励适当、规制合理等优点,以促进高速公路经济管理的有效实施。

3. 成本层面的有效措施分析。高速公路经济管理成本层面的有效措施应从成本的管理与控制入手。对于成本的管理主要包括成本相关费用的预测和计划,即预算成本和计划成本两个方面。在实际中,应对施工预算加以编制,且做好相关的成本管理工作,搞好相关预算,完善资本定额,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来对中标价进行确定。高速公路的计划成本指的是在实际的成本发生之前对人工成本、材料成本、机械成本、材料成本、链式工程成本进行预先的编制,做好项目的成本计划可以有效避免不应有失误的发生。高速公路的成本控制包括控制和预算两方面内容,成本控制要求当目标成本确定之后,各部门、各岗位和个职工间应对成本的进化加以控制。在实际中,通过比对成本核算与实际成本的偏差,来作为成本纠错和成本健康的有效依据。此外,通过提高技术、改善管理以有效的降低成本。

四、结语

综上可知,高速公路属于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载体,普遍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提高对新时期公路经济管理体制的高度重视与进一步完善和实行,有助于真正实现高速公路本身具备的社会价值。现如今我们不仅要完善与发展交通运输市场,还要尽可能的采取一套科学切实可行的公路经济管理体制,进而使得交通运输市场能够形成一个统一开放并且可以有序竞争的平台。

参考文献:

[1]刘奕.高速公路经济适应性理论与评价方法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 2013(10).

[2]黄朝明.浅谈贵州省高速公路经济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3(02).

[3]巫艳,龚明华.浅析高速公路经济管理的体制及措施[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3(07).

[4]王殿隆.论山东省高速公路执法体制的建设[J].山东交通科技,2013(04).

发展公有制经济的措施范文第2篇

【关键词】公路;经济管理体制;重要性;措施

社会经济的进步极大的促进了我国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公路运输的发展范围日益扩大,完善的公路交通运输建设作为国民经济运行的载体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在当前社会化大生产中公路建设的完善程度已成为一国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准,因此,完善我国的道路交通建设,加强公路经济管理体制内容完善与发展,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影响。

一、公路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性

1.有利用社会大众出行利益的保障

公路作为社会的一项重要基础设施,它发挥着交通承载的重要作用,加上其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与公益性特征,更使得公路的公共产品特征显著。完善的公路设施是社会大众出行的重要基础保障。作为公共产品的公路在当前我国的管理过程中采用的是全封闭式的收费机制,公路的消费基本上是可以共享利用的,因此公路的发展既具有排他性特征也具有非竞争性特征。而这些都是公共产品所具备的,因此,公路作为典型的公共产品,小可以保障人们的出行,大可以支持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方便人类的生产生活,因此公路经济管理体制的发展意义重大。

2.有利用国有资产的安全

公路作为公共产品,其归属权是国家,因此,公路是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国有资产。加强我国的公路建设,提高公路的经济效益,其实质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并提高国有资产的经济效益。因此,对于公路的建设、维护与管理,必须附之以完善、系统、安全的经济管理体制,以有效的规范与约束公路的相关运行与管理规范。

二、改进公路经济管理的措施与建议

1.法律方面的措施

(1)立法方面。针对公路建设以及公路相关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十分必要,这也是发达国家公路建设与公路管理保持良好有序发展与稳定健康运营的重要原因。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科学合理的完善我国的公路经济管理体制,制定内容齐全的公路立法,是公路建设有序规范与公路管理健康稳定的重要保障。因此,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公路管理体系法规,明确各主体在公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公路管理的责任,追加问责机制,让公路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以实现公路管理的法制化与规范化,从而减少公路管理过程的利益纠纷,更加有力的保障公路管理的健康发展。

(2)执法方面。从执法方面来说,深入的改进并完善我国当前公路管理的执法问题是是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核心内容。在当前的公路建设与公路管理过程中,公路部门存在着执法主体繁多的现象,权利的交叉,政出多门、多头处罚的情况在公路管理过程中经常出现,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公路管理资源,更使得公路执法的规范化缺乏,公路管理的效率大大降低,因此,从执法上面解决公路管理体制的存在问题,实现统一、高效的公路交通管理体制,科学合理的利用公路资源,提高公路管理执法的效率,更好的保障人们的出行安全,维护公路交通的安全性发展。

2.经济与行政方面的措施

公路作为社会的公共产品是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设施。因此,公路具有公共产品的重要特征,如公共性、规模性、非营利性和不可替代性等等,这些特征决定了公路的投资金额大、公路的整体建设周期长、所投入的资金回收时间也很长、存在着诸多的经营风险等等特点,这些特点是很多企业或事业单位所难以承担的,加上其可盈利性不强,更加降低相关主体投资热情。这个时候应该由政府作为市场的主体来进行积极的组织与干预,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共同承担起建设社会公共产品的责任。同时应该由政府作为积极的主导者,加强对公路管理经济体系的改进与治理,以确保公路管理的良好运行规制,保障公路管理过程的健康有序发展。

公路的经营主体应当是以非营利性的特许经营机构为主要形态。公路的特性经营机构必须以强调非营利性为主要发展特征,将企业特许经营中的营利性进行区分,以保障公路建设的质量,公路管理的健康发展。要求公路经营主体存在着政府的积极参与,并能够针对其客观现实情况进行公路的授权经营,确保公路管理过程中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特许经营方式的有效实现。

3.成本管理与控制方面的措施

公路施工项目成本费用的预测与计划。对每一个公路项目的施工,开工前必须精心的成本预测,作科学的分析论证,预测出完整公路工程项目所需要的总成本额,以此作为进行计划成本控制与目标考核的依据。同时,还要做好其他准备工作,例如:确定最优施工方案、最经济的材料供应商等。

三、结束语

伴随着经济的进步,公路建设的持续发展,公路经济管理体制的改进也变得更加市场化、科学化,如何切实有效的完善公路经济管理体制,提升公路管理水平是我国公路部门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建立科学完善的公路经济管理体制,维护公路建设的质量,公路管理的水平,促进公路管理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公路经济管理发展的必然选择,对公路建设的完善与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1]陈红娟.公路经济管理的必要性、措施及发展趋势[J].中国城市经济,2011(23)

发展公有制经济的措施范文第3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和《*年国务院工作要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103号)要求,切实做好全国中小企业工作座谈会的各项准备工作,全面了解各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进一步研究相关政策措施,现就报送有关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通知如下:

一、运行的基本状况

(一)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户数、产值、销售收入、利润和从业人员及增长幅度,占全部企业、产值、销售收入、利润和从业人员的比例;

(二)规模以下中小工业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户数、产值、销售收入、利润和从业人员及增长幅度,占全部企业、产值、销售收入、利润和从业人员的比例;

(三)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亏损企业数、亏损额及增长或下降幅度;停产、半停产企业户数和从业人员数;

(四)当前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主要特点和趋势,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采取的相关措施。

以上数据截止时间*年9月底。

二、*年工作的主要进展情况

(一)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配套法规、政策和措施情况(已出台的提供复印件);

(二)在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加快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方面的措施、做法和成效;

(三)政府部门或机构在促进企业应对国内外环境变化方面的典型做法(1-2个);企业应对国内外环境变化,积极调整结构、优化升级,克服困难,用于开拓和创新的中小企业典型1-2家(典型事例材料另附);

(四)各地在信用担保、信用服务、融资服务、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技术创新、产业集群、结构调整、对外合作、市场开拓、企业信息化建设和加强企业管理等工作进展情况;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专项资金设立情况(见附表);

(六)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措施建议。

三、下一步主要措施和工作安排

(一)2009年工作重点、主要部署、落实措施;

(二)2009年发展预测。

发展公有制经济的措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反倾销;公共利益原则;价值取向

随着国际贸易的 发展 ,反倾销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所许可的合法保护国内产业的贸易救济措施, 自然 被各国大加利用,甚至滥用为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同时也可能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反倾销中关于公共利益原则问题已经越来越多地受到各国的关注。当前。国际 金融 危机仍在蔓延和深化,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胡锦涛主席在伦敦g20峰会上发表题为《携手合作同舟共济》的重要讲话,提出应该共同反对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共同反对滥用贸易救济措施。各国领导人对其发言纷纷表示赞同。因此,探讨反倾销中公共利益原则的价值取向及其意义具有其积极性、现实性和必要性。

一、公共利益原则的价值取向

“价值”一词最初为 经济 学中的专业术语,表示商品交换的社会尺度,即交换价值,以后延伸到 哲学 和社会 科学 的各个领域。在法哲学中,价值一词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种是指法律制度的伦理目的或道德理想,即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根据及其在运作中所要实现的理想结果,公平、秩序、自由、效率被公认为法律的基本价值;另一种是指人们据以确定或判断一项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是否能够实现法律基本价值的标准。法的价值这两方面的含义密切相关;价值目标或价值理想的确立,为具体法律规范的制定提供指导,而价值目标一旦具体化,又可成为独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法 理学 角度看,法归根到底是确认、保护或限制各种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背后的利益,立法也就是进行分配和调节利益,促进各种不同利益各得其所,避免发生相互冲突,让社会利益得到共同进步与协调发展的活动。国家在创设一项法律制度或法律原则时,都必须考虑到各方面社会利益的平衡,即公平、秩序、自由、效率,而当两种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难以协调时,它就必须做出取舍,这就表现为法律的价值取向。在反倾销措施实施的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一对矛盾,这就是对于国内同类产业的保护和对于下游产业及消费者权益的维护问题。对国外倾销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可以保护国内同类产业,但本国的下游产业及消费者都要为此付出代价;而对国外倾销产品不实施反倾销措施可使本国下游产业及消费者获利,但会使国内同类产业受到损害。国家必须对此做出选择。目前,大多数国家出于考虑保护国内同类产业而选择实施反倾销措施,这一选择正体现了反倾销法的价值取向。

实践证明,仅仅为了保护国内同类产业而忽略了广大下游产业与消费者的利益是不足取的,这也显示了反倾销法的局限性。由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涉及到不同利害关系方,因此,在反倾销法领域中引入公共利益原则,能够以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为标准,较充分地考虑各利害关系方的利益,平衡各相关利害方的利益,经过综合比较权衡再做出决定。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反倾销措施更符合经济 规律 的要求,有利于进口国的整体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各国更加谨慎采取反倾销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反倾销措施的滥用,遏制贸易保护主义的扩大。这是对反倾销法原有的价值取向的一种纠正,表现出一种新的法律价值取向,即是一种蕴涵着公共利益原则的反倾销法的价值取向。

在反倾销领域,由于受到各国贸易实践的影响以及对倾销看法的不同,目前对于公共利益尚无一个广泛认可的明确定义,但从wto及其成员反倾销立法与实践来分析,反倾销中的“公共利益”通常可以理解为包括国内生产商、进口商、 工业 用户、消费者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以及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国际 政治 经济外交关系等在内的社会或者国家整体利益。反倾销中的“公共利益”原则大致可以理解为:进口国主管机关在倾销认定、损害标准以及采取反倾销措施时,不能只考虑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的利益,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利益,考虑与重视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消费者和工业用户的利益,应当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考察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和市场竞争的得失,经过权衡比较,做出最合理的选择。

wto《反倾销协定》制订的宗旨是为了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但事实上,相当多的反倾销措施并没有起到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贸易秩序的作用,反而激起了各国之间的贸易摩擦和争端,成为国家(地区)之间新筑的一道贸易壁垒。各国制定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并非是按照倾销对公平竞争产生的破坏性影响来决定是否对倾销行为实施反倾销措施,而是以倾销是否给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及其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标准来确定倾销的合法与非法。这样的措施本身就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行为,使国际贸易秩序被打破。因此,实现法律公平、秩序、自由和效率,激励国内产业积极进行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防止垄断行为,促进自由竞争,是反倾销立法中公共利益原则的价值取向之一。

公共利益原则要求主管机关从全局的高度客观审视一国乃至更大经济体的整体利益,以追求社会整体福利的最优化。倾销行为是一种 企业 行为,而反倾销的实施是政府作为;反倾销的受益者是企业和相关利益者,而“公共利益”的代表是政府。这意味着如何正确使用反倾销措施,如何在“公共利益”与反倾销的博弈权衡中正确决策,是对一国或一经济体政府与企业共同行动的评判。在反倾销领域中,公共利益涉及到哪些范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地区、不同的 历史 阶段,其对象、内容、标准均不是固定的,即是动态的而非静态的。概括地可以理解为,从经济的角度讲,反倾销的公共利益直接涉及国内同类产品产业利益、贸易中间商的利益、该产品下游生产者利益、上游生产者的利益、最终消费者的利益、相关产业劳动力的就业等;它还间接影响到一国产业结构调整、产业以及整体经济的安全、贸易结构和水平、海外直接投资、贸易盈余与外汇储备,甚至一国的经济发展速度、水平和整个发展战略。同时,反倾销的公共利益也会涉及到两国的政治利益。在这里,国内同类产业的利益也应是公共利益的一部分,通常国内同类产业利益与最高公共利益是一致的,但有时二者并不一致。如果受倾销损害的国内产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维持稳定的国内供应对于下游产业与消费者具有更长远的重要性,国内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培养有利于保证国家在整个国际竞争格局中的地位,或者关系到国家主权,那么对受损害国内同类产业进行保护是最高的公共利益。如果倾销产品对国内同类产业的损害不足以同相关产业降低成本推动经济发展、消费者福利改善相比,则后者代表了最大的公共利益,主管机关应当谨慎实施反倾销措施。因此,公共利益原则追求的是社会整体利益的最优化而非某个行业或特殊群体的利益,这又是反倾销立法中公共利益原则的价值取向之一。

在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原则关注的重点并不是反倾销行为自身的合理性问题,而是实施反倾销措施后可能产生的后果。公共利益原则审查的目的并不是取消反倾销机制或者废除反倾销措施固有的功能。公共利益原则的强化只是为反倾销主管机关最终决定采取反倾销措施增设一项新的要件,使得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变得更加合理和规范。一国采取反倾销措施被认为是一种贸易救济措施,为遭受倾销之害的国内产业提供保护救济。因此,国内同类产业的利益是反倾销主管机关考虑的重点,这体现在反倾销程序中损害要件的考察,包括倾销的认定,损害的确定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调查。公共利益原则认为,反倾销措施是对市场失灵的一种干预,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再分配,该分配应当致力于提高社会或国家占绝对地位的整体利益而非某个行业或特殊群体的利益。从最终目的上讲,反倾销措施与公共利益原则具有一致性。因此,对上下游产业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和国民经济长远发展的利益进行适当的权衡是必要的。公共利益原则就是要促使反倾销做到以保护本国产业为出发点,以促进社会整体福利最优化为落脚点,确保反倾销效用的最优化。公共利益原则扩大了反倾销措施的利益考察范围,规范了反倾销主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公共利益审查既涉及实体问题,即主管当局应该审查哪些具体的利益,也涉及程序问题,即国内同类产业之外的利益代表进入反倾销程序的途径及相应的程序性权利。公共利益审查在程序上的意义更为重要,当实体上的多元利益目标无法达成共识的时候,相关利益代表参与利益协调程序以及充分表达意见是确保立法和法律适用的合理可接受性的重要保障。没有相应的程序保障,也就不可能真正贯彻落实公共利益原则。使得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更为合理和规范,确保反倾销效用的最优化,也是反倾销立法中公共利益原则的价值取向之一。

二、公共利益原则价值取向之必要

按照是否符合国民 经济 的整体利益和市场竞争规则进行适当的权衡是必要的,这就要求在反倾销 法律 制度中引进新的规制即公共利益原则。

1.防止反倾销措施的滥用,遏制贸易保护主义扩大。对贸易利益的狭隘认识以及经济中的 政治 因素作用的存在,往往使一些国家出于不合理的贸易保护主义动机,在合法的旗号下去实施反倾销措施。然而,倾销作为一种竞争方式并非必然不公平,事实上反倾销所针对的是国内产业的损害,而并非倾销的不合理因素。以征收反倾销税为最基本手段的反倾销措施,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导致倾销的问题,消除国际市场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破除倾销商在国内市场上的垄断,却反而会加剧市场间的隔断,造成国际贸易秩序的扭曲,这与wto的自由贸易与公平竞争的根本宗旨是相悖的。随着反倾销机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大量采用,反倾销机制所体现的保护主义目标与自由贸易目标越来越不相容,反倾销机制的局限性受到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高度关注与质疑,要求改革反倾销机制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公共利益原则的引入,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反倾销法的局限性,还将有助于防止反倾销措施的滥用,遏制贸易保护主义肆虐,弱化反倾销的贸易壁垒作用。因此,扩大和强化公共利益原则,是国际经济 发展 对各国政府适当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客观要求。

2.为国内各方利益平衡提供一个协调机制。在经济活动中,每一个产业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各个产业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使整个经济由一个庞大复杂的“产业网”构成。反倾销措施在为国内同类产业提供保护性救济的同时,会导致同类产品价格上涨,给使用该产品的下游产业、零售商以及最终消费者带来不利影响,即由他们为保护国内同类产业的反倾销措施承担“费用”。根据美国的一项调查报告,美国的钢铁产业若通过反倾销税或保障性措施能够减少15%的进口,可以挽救6000个钢铁行业的就业机会,但作为代价,下游 企业 和消费者将为此多付出270亿美元的成本,同时钢铁产品的下游用户还将失去1.8万个就业机会。如果在决策过程中主要受到影响的利益被系统地忽视,制定出来的政策很难说是所有竞争利益之间的最优组合。反倾销公共利益原则要求,主管当局在做出有关决定时,不能只顾及国内同类产业的利益。还必须考虑国内同类产业之外的更广泛的利益;不仅要评估倾销产品对国内同类产业的影响,还要评估将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可能对其他利益各方所产生的影响;必须全面地考察反倾销措施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对相关的社会公共利益做出平衡。公共利益审查创设了一种新的机制,为申诉产业之外的更广泛的代表进入反倾销程序、提供有关信息,发表意见提供了一种合法的途径,……公共利益审查的目的就在于为国内相冲突的利益提供一个协调机制。

3.防止垄断行为,促进产品市场竞争力。在贸易保护主义肆虐的背景下,反倾销日益成为助长国内产业维护其垄断地位的黑色保护伞。在美国的反倾销史上,对外国钢铁产品屡屡挥舞反倾销大棒,极大保护本国钢铁产业,并且连年予以大量财政扶持,按常理其钢铁业应当因此得以振兴,然而事实上,美国钢铁产业却步入“保护——衰退——再保护——再衰退”的矛盾轨迹。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某些反倾销案的申请人既生产要求进行反倾销调查的产品,又生产该产品的下游产品,他们提出申请的目的是企图掐断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来源,以迫使其他下游产品生产商退出市场,这是典型的维护垄断的行为。因此,在反倾销时应当重视公共利益原则,既要坚决反对倾销产品肆意侵吞国内市场,又应激励国内产业积极进行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避免采用扭曲竞争、有失公平的反倾销措施。

发展公有制经济的措施范文第5篇

经济法本身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型的法律部门,它不再像传统的公私法律那样主要通过限制和禁止做某种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①。经济法一方面通过一部分限制和禁止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经济社会关系,另一方面通过鼓励市场主体作为某种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并对此进行肯定性评价或者奖励来促进市场活动良性发展。

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规范当中已经有许多关于鼓励性措施和奖励制度的规定。其中,有许多以“促进法”命名的法律,主要有《中小企业促进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就业促进法》、《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这些法律规范当中隐含了许多关于经济法鼓励措施和奖励制度的规定。

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这关系是在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是以国家为一方主体,同另一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带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经济法的基本任务在于通过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保障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实现,维护经济管理秩序,促进国民经济从总体上稳定、协调和发展②。经济法的这种调整对象及基本任务,决定其既采用必要的命令、禁止强行性规范,又采用大量鼓励性规范和奖励制度,以引导、鼓励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在经济活动中,国家的宏观调控也倾向于减少强制性的管理手段,更多地运用柔和的经济鼓励措施和奖励机制来进行管理,比如,国家鼓励企业的经营者进行科技创新,提高产品质量,保障生产安全,通过一些奖励措施,激励个人对企业、集体进行监督,有效且顺畅地实现了其预想的经济管理目标。

二、经济法中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的意义

笔者认为,在经济法规范中设置鼓励性政策和奖励措施是必要的,体系化、程序化的经济法奖励制度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健全市场竞争秩序。

(一)制度意义

法律制度是多元化的集合体,当制裁性规范占大多数,则很难有效地构建利好的经济秩序,此时,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政策的规制就显得必要。首先,经济法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可以引导立法方向。经济法规、规章的制定不得违反经济法律,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下,适当考虑当地具体的实际情况。经济法律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是一些原则性的、宽泛的指导意见,法规、规章的制定可以在依据法律的基础上,规定的更为具体,以便于实施,因地制宜地去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经济法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可以完善宏观的法律体系。其他部门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法律的规范功能正在发生变化,即从事后法转移到了事中、甚至事前法,通过一些鼓励和奖励政策,可以引导和激励人们为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行为,通过人们的自觉行为,国家干预经济活动则更为便利。迎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这种立法方式将会影响到诸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整个法律体系会不断完善。

(二)实效意义

法的实施必然带来法的实效,实效的优劣取决于法实施的质量。经济法所要达到的法的实效就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协调组织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