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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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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操作规程

煤矿安全操作规程范文第1篇

要】随着社会不断进步,人们越来越关心煤矿采煤安全性。煤矿机电设备的安全性能直接影响到煤矿整体安全性能的高低。因此,本文主要对于煤矿机电安全事故存在的隐患做出分析,并且提出相应的安全事故排除策略,希望能够促进煤矿开采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关键词】煤矿机电;安全事故;隐患;对策

在煤矿生产当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这些隐患对于人们的人身安全以及企业的发展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威胁,因此,人们对煤矿生产作业的安全性越来越关注。安全生产离不开机电安全作业,做好煤矿机电安全管理工作是煤矿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之一。所以,作为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需要提高安全意识,将机电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在煤矿生产当中,管理人员需要及时组织专业操作人员对各种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且对机电设备管理当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认真的分析,并且找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才能够有效防止机电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煤矿机电安全事故所存在的隐患

(一)煤矿机电设施设备隐患

由于部分煤矿企业机电设备过于陈旧,容易为煤矿机电设备正常使用埋下安全隐患,最终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在煤矿安全生产当中,生产是最基础的前提,企业需要在设备的配套上投入大量的资金。但是考虑到企业所面临的各种因素,这就导致在资金的投入方面存在问题,也就使得煤矿企业所使用的设备无法满足正常生产需求,并且相配套的检测设备也不能够配置齐全和做好及时的更新,最终埋下安全隐患。在机电设备长时间的运行中,容易出现各种故障。因此,作为专业维修人员需要做好定时、定期的设备检测,对于发现问题的设备做好及时的维修。如果没有将检修工作做到位,很容易发生机电事故。此外,如果煤矿所使用的机电设备过于陈旧,专业维修人员的工作量也会相应增加。从目前煤矿生产来看,常常是哪里的设备出现了问题才对那里进行维修,真正的到了规定的月检和年检的时候,由于专业维修人员的工作强度过大或者是自身的原因,常常不能落实月检和年检,煤矿安全生产也受到了影响。

(二)特种作业人员缺乏机电设备管理专业素质

1、在机电设备的操作中,只有具备相应技能的操作人员才能够进行设备操作。但是考虑到目前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文化程度高低不同的问题,这就造成特种作业人员无法彻底的掌握操作知识,也无法熟练的操作机电设备,最终导致煤矿频繁发生机电安全事故。

2、作为机电设备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都是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获得资格证书,并且对于设备都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和掌握。假如随意的调动或者更换特种人员的岗位,就可能造成由于对机电设备操作不熟悉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3、由于部分特殊原因,在机电设备操作上也会盲目让临时人员来顶替作业,但是事前并未对其进行特殊工种安全工作岗位培训,因此,也会埋下煤矿安全事故隐患。

(三)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

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机电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煤矿管理人员都不重视机电安全管理,从而导致管理不严,致使安全管理工作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安全漏洞。管理人员对于特种作业人员也没有根据内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也没有定期的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抑或是对操作规程没有详细的了解,也容易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所以,为了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煤矿企业应严格的按照规范标准,要求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规范操作,并且要按操作规程严格的执行下去。此外,不论是维修人员还是操作人员都需要严格的按照相应的规定程序办事。

二、煤矿机电事故减少的有效对策

(一)用工管理制度需要加以完善

其一,管理人员需要根据内部的规定章程制定机电设备用人制度,从源头上选好特种作业人才,把好技术关卡,杜绝滥竽充数、拉亲带故的现象发生,进而从源头上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煤矿生产当中,尤其是对地下采煤作业人员的操作水平有着更高的要求,因此,从事特种工作的机电设备操作人员需要经专业培训且考试合格获得资格证书之后,才允许其上岗作业;其二,作为机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责任心,只有这样,才能够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这两点都是对机电设备操作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另外,对于已经进行设备操作的人员,需要从管理方面入手,要逐步强化他们的安全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思想上的觉悟,并且定期的进行安全教育及专业技能培训,从而让他们能够熟练的进行机电设备的操作。

(二)强化职工的安全业务培训

只有不断的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方面的培训,才能够避免由于失误而产生的安全隐患。只有积极地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强化全员安全意识教育,才能够从根本上提高生产的安全性,避免由于缺乏安全意识而发生的安全事故。在培训当中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是为了提高煤矿作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可以将业务培训与脱产培训相结合;二是将全员培训与重点培训相互的联系,从而对作业人员中专业性较强的人员进行重点培训,确保员工的业务水平得到稳定的提高;三是内部培训结合外部培训,提升员工的业务素养,并且积极学习他人成功经验,再联系到本企业的实际,从而做好员工培训,提升员工整体素质。

(三)矿井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实现

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及管理,对于煤矿机电安全事故隐患的避免也有一定的帮助作用。在具体工作中,我们需要将矿井质量标准化管理当做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工作来抓,要反复强调,不断提醒,才能够逐渐的将原本只注重结果而忽视了过程管理的模式加以转变。另外,完善的管理,有效的监督不可或缺,如果煤矿安全生产失去了监督管理,那么安全生产就仅仅是一种表面化形式,也就失去了管理的真正意义。严格的监督和管理,能够剔除盲目蛮干、违规操作等现象,因此,我们不能忽视监督管理对于煤矿安全生产的作用。

三、结语

努力做好综合化的煤矿机电安全隐患分析工作,不仅有利于煤矿机电作业安全性的提高,同时也能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率的进一步提升,从而确保企业的经济、社会效益得以实现。因此,要想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这根主线,就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提高煤矿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从而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在加强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我们需要将“安全管理在我心,安全意识放我心”的标语牢牢的记在我们心中。

参考文献

煤矿安全操作规程范文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煤矿安全规程》贯彻落实,增强学规程、用规程意识和能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应优先录用职业学校煤矿相关专业毕业生。

第二章 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年度计划,保障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支付从业人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

第八条 煤矿企业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历、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情况;

(二)接受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三)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情况;

(四)其它事项。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一人一档应长期保存。

第十条 煤矿企业自主培训的,还应建立专门的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内容包括:

(一)培训方案;

(二)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三)培训内容、课时及教师;

(四)课程讲义;

(五)学员培训考勤、考核情况;

(六)综合考评报告等。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3年以上,特种作业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6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3年以上。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及考核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第十二条 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及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每年应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地方考试题库,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和所属在京一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考核,并提前公布考核时间。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煤矿生产技术与管理、主要灾害防治、抢险救灾、职业健康等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应急抢险救援等管理能力。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与本岗位履职相关的煤矿生产技术、安全管理理论、重大灾害预防、应急救援方案制定及演练、事故抢险救援、职业健康等安全生产专业知识;贯彻落实安全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检查,制止不安全行为,监督隐患整改,事故应急处置及调查分析等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20日内,由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当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相关规定的,不得对申请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并通知煤矿企业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应在考试点采用计算机方式进行,试题从国家级考试题库和地方考试题库随机抽取,其中抽取国家级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80%及以上,考试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公布考核结果10个工作日内向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考核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组织考核的单位应函告其所在煤矿企业调整其工作岗位,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3年考核一次。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考核

第二十一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操作作业、煤矿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和煤矿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录用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生。

第二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本岗位必要的安全知识及安全操作技能,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相关紧急情况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四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二十六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90学时。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可以免予初次培训,直接参加资格考试。

第二十七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本人或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持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其户籍(或工作)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对不符合考试条件的,应通知本人或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应当在考试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应当使用国家级考试题库,使用计算机考试,实际操作能力考试采用国家统一考试标准进行考试。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采用统一规定式样印制,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专门培训,在期满前60日内,持培训证明由本人或其所在企业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原发证部门)提出考试申请,考试合格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新证。

第三十一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发证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五章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考核

第三十三条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具有基本的安全素质和安全防范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0学时,新招录的井下作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培训大纲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发放、注销等情况在本机关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情况,支付学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情况;

(三)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单位的培训条件;

(四)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情况;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情况;

(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七)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离岗、转岗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八)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第四十一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企业安全培训随机检查制度,制定抽考办法,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应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纳入年度执法计划,计划执行情况和年度考核发证情况报送上级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按照年度监察执法计划,严格实施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情况现场监察以及抽测抽考,对监察中发现的突出和共性问题,应向本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提出有关安全培训工作的监察建议函。

第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第三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四条 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发证、证书注销等情况,抄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行政处罚决定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并调查处理举报,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给实名举报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煤矿安全考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四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

(二)未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

(三)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四)未支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必要费用的;

(五)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的;

(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自主培训或委托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机构进行培训的;

(七)未按要求对调整工作岗位、重新上岗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得收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考核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范围。

煤矿安全操作规程范文第3篇

一、安全生产目标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本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经营方针。

本矿生产经营必须遵守《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负责人(法人)和经营管理人(矿长)对预防煤矿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安全生产管理

本矿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护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本矿的生产经营管理人(矿长)对本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矿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之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矿长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上述职责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矿长限期组织培训,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矿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本矿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停产,撤出作业人员,研究整改方案,直至整改合格。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矿长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职责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矿长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矿长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从业人员依照本矿的相关制度予以处理。

主管部门随时进行检查,发现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可以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矿长或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主管部门发现矿长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安全生产预防制度

本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治理和报告制度。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本矿矿长应当负责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煤矿企业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职责的,有国务院44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进行生产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

四、安全事故的控制

本矿建立起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层层落实。目标是: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

煤矿安全操作规程范文第4篇

1.注重现场,将每一项安全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要全力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必须做到严格管理。我们既要认真总结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上取得成功经验,更要看到我们薄弱环节,特别是在制度的落实上还存在着差距,为此要抓好:(1)企业要进一步针对煤矿的实际制定和完善煤矿采掘作业规程,并且按照规程要求切实加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真正按照规程操作。(2)每一个生产企业都要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现阶段,我国大中型煤矿企业不乏有比较健全的规章制度,但在具体生产实践中部分管理人员缺乏责任心,有时候面对制度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制度成了摆设,这好比“纸上谈兵”,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煤矿安全生产不仅是领导的事,管理人员的事,更是我们广大职工的事,它最终代表的我们煤矿工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我们在工作中要提高认识,面对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我们除了按章执行、按步操作之外,还应该从严、从细的要求自己,坚决承担起安全规章制度落实的第一责任者。其次,对于煤矿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来说,在制度面前做到人人平等,要坚信制度是给大家定的,不是给某人定的。身为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者,我们以身作则,做到“铁制度,应执行;真较真,不糊弄”。

2.狠抓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安全意识。当前从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来看,主要表现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安全知识溃乏,在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失误较多,不能够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的、科学的安排部署,而从业人员自身素质较低,自我防护意识较差,“三违”现象严重,为此做好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显得尤为重要。一是我矿加大对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强化对《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的宣传教育,使取得资格和实际管理水平形成统一,真正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二是我矿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特别是要针对我矿的实际情况按照操作规程逐条逐款培训到位,真正使工人既熟悉井下开拓布局情况,又真正能够做到遵章守纪,不违规操作,确保生产安全。从而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

3.针对重点,解决难点,全面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当前,我矿安全生产上事故发生的重点是顶板管理和爆破管理等两个方面,但工作上的难点还包括水患的治理。因此如何防范以上三个方面的伤亡事故,是我们下步工作的重中之重。在顶板管理上,一是必须督促区队区队配备专业的找顶人员,明确其具体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范围,分片分段加强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是现场操作人员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做到敲帮问顶,永久支护及时跟上,锚杆支护成排成行,架棚巷道充填必须严实接顶,杜绝工作面现场空顶作业,冒险作业,在处理危岩时现场矿下文班长以上人员必须现场指挥,制定科学的方案措施方可进行,切实防止顶板事故;三是煤矿井下带班矿领导及科室管理人员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工作和各工作面的支护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抽查,及时解决顶板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四是我矿全面推行“以钢代木”的支护材料,确保支护到位。

在通风爆破管理上,一是我矿通过严格帅选一批具有责任心、实践操作能力强的老工人通过专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后,在老放炮员的言传身教中锻炼3月,最后经过审核通过后独立上岗操作,使得培养出一批技术过硬的爆破职工队伍;二是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严格按照爆破作业规程按章操作;三是加强通风设施的管理,严禁井下无风、微风作业,特别是要抓好碛头掘进通风管理,防止瓦斯突然集聚;四是必须加强井下电器设备的管理,严禁井下电器失爆;五是严格井下掘进作业放炮作业、瓦斯检查员的跟班作业,防止掘进过程中爆破事故的发生。在水患治理上,我矿始终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制定水患治理方案,特别是有水患威胁的区域,生产科专业人员及时对采空区,含水层的水汶地质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从而制定科学的探放水措施、方案。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按方案进行,同时明确专人负责。在洪期要加强井上下值班管理,防止洪水对矿井的威胁。

二、制度实施以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煤矿安全操作规程范文第5篇

【关键词】煤矿安全管理 精细化 自主化 零事故

中图分类号:TD3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5―423―01

1 传统煤矿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煤矿安全是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煤矿安全问题是煤矿生产必须解决好的首要问题。近年来,国家对煤矿安全工作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和煤炭企业也加大了煤矿安全投入,从而促进了全国煤矿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百万吨死亡率有所下降。但是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安全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性的好转。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认为,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现有的各种煤矿安全管理模式存在以下3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1)煤矿安全管理的目标问题。现有的煤矿安全管理由有关部门单纯规定百万吨伤亡率指标作为安全管理的目标进行考核,这种对伤亡有指标的做法值得商榷,因为它的潜台词就是,煤矿安全事故是难以避免的。事实上,除了象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所造成的事故不可避免外,一切事故都应该是可以避免的,也就是说,煤矿安全应该万无一失。

(2)煤矿安全基础管理问题。长期以来,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煤矿安全管理还是一种十分粗放的管理,主要表现在: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技术管理、现场管理、设备管理弱化,劳动组织管理松弛,以包代管较为普遍;工作质量、工程质量、材料设备质量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规章制度执行不严,“三违”现象时有发生;员工培训缺失,不适应安全生产的要求等。煤矿安全生产是一项复杂、严格又细致的系统工程,如果安全基础管理不精细,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轻则会造成财产损失,重则能导致矿毁人亡的事故。

(3)煤矿安全管理的主体问题。现有的安全管理模式没有解决影响煤矿安全的关键因素——“人”的问题。影响煤矿安全的因素既有“人”的因素,也有“物”的因素。一方面,“物”的不安全因素,可以通过“人”这一活的因素加以克服和消除,另一方面,“人”的因素还有诱发、放大安全事故的杠杆效应。针对如何解决目前煤矿安全管理存在的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了基于精细化与自主化的煤矿安全管理体系。

2 基于精细化与自主化的煤矿安全管理

基于精细化与自主化的煤矿安全管理要求将“零事故”作为煤矿安全管理的战略目标,“零事故”既是煤矿安全管理出发点,也是煤矿安全管理的终极目标,它还是考核煤矿安全管理是否有效的唯一标准。如果出现安全事故,其安全管理的效果就是“零”。人们平常所说的“安全管理一票否决”就意味着煤矿安全管理的战略目标是“零事故”。

2.1 基本原理

基于精细化与自主化的煤矿安全管理体系的基本原理主要有3个方面。

(1)有安全隐患不一定出事故,但是事故的发生一定是安全隐患造成的。煤矿事故源于安全隐患,只有建立有效的安全隐患防控体系,彻底地消除安全隐患,才能完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2)精细化安全管理是基础。许多煤矿事故基本上是粗放式管理的结果,安全管理的粗放必然带来安全隐患。只有通过实行精细化安全管理,以此来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才能保证“零事故”安全管理目标的有效实施。比如,只有每一个员工都进行进细化操作,才能实现操作零失误。因此,要实现“零事故”的安全管理目标,就必须通过应用定置、编码、标识、看板管理等精细化管理技术,引导每一个岗位上的每一位员工关注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实施精细化操作,把工作中的每一件事做精、做细,使现场管理更加规范、有序,高标准、高品质,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与之相应的安全管理模式是精细化安全管理模式。

(3)“人”是关键。煤矿安全管理中的问题,实质上都是人的问题。因此,在推行“基于精细化与自主化的煤矿安全管理”过程中,要充分激发全体员工主动参与安全管理,主动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安全隐患,主动预防安全隐患。在充分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同时,将煤矿安全管理的责任和压力清晰而有效地传递给每一个员工,使各级各类人员在工作中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自主、自发、自觉地做好煤矿安全工作,才能有效地预防与治理煤矿安全隐患,使矿井安全工作处于强有力的可控、可防状态,真正实现安全“零事故”的煤矿安全管理目标。

2.2 主要内容

基于精细化与自主化的煤矿安全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有3个方面。

(1)煤矿安全管理的战略目标----安全“零事故”。日本松下幸之助说:“对产品来说,不是100分就是0分。”任何产品,只要存在一丝一毫的质量问题,都意味着失败。对于煤矿安全管理而言,如果不是百分之百的安全就意味着零。安全事故源于隐患,居高不下的矿难事实证明,隐患不除,则事故不可避免。安全管理的关键是让整个矿井系统在没有安全隐患的状态下运行,从而实现零事故。如果存在安全隐患,就要及时消除,只有整个矿井系统的所有隐患能够及时发现、发现的隐患能够及时整改,安全生产才有保障。安全“零事故”是真正实现煤矿安全的唯一出路,只有在没有安全隐患状态下运行的矿井才是本质安全型的矿井。

(2)煤矿安全管理模式一----“精细化安全管理模式”。精细化安全管理是建立在常规安全管理的基础上,并将常规安全管理引向深入,将精细化管理的思想和作风贯彻到煤炭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的一种安全管理模式。安全精细化管理是相对于粗放式安全管理的一种全新的煤炭企业安全理念。它是通过应用定置、编码、标识、看板管理等精细化管理技术,引导每一个岗位上的每一位员工关注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实施精细化操作,每一个岗位上的每一位员工把工作中的每一件事做精、做细,使现场管理更加规范、有序,高标准、高品质,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煤矿安全管理模式二----“自主化安全管理模式”。它以安全管理方圆论、人类需求层次论和人本管理层次论等管理学的基本理论为指导,将员工视为煤矿安全管理的主体,突出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突出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在安全管理过程中的作用,以员工良好的安全意识、技能、素质以及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为基础,通过调动员工的自我安全管理的积极性,使员工自我规范岗位操作、自我约束不安全行为,自觉地管理好其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自主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生产现场、生产过程、工程质量、岗位操作”中的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