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矿山安全生产建议

矿山安全生产建议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矿山安全生产建议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矿山安全生产建议

矿山安全生产建议范文第1篇

一、加强领导,增强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从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管理者和每一个工作环节,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在全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活动,成立以付双建副省长为组长,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电力公司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主管领导任组长的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对本辖区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统一领导。

二、突出重点,深入扎实地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一)安全综合整治总体目标。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分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和安全生产两个方面。通过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整治,坚决取缔一证多家开采、一个井田多家开采、重叠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包以及无证开采等违法采矿的矿山,整合矿权,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实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通过安全生产整治,依法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提高企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逐步形成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专项整治。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方案的通知》(办字〔*〕247号)明确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范围和内容、方法和步骤,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进行专项整治。

(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1、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2、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并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开采。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经专门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要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特别是新入矿的工人,要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非煤矿山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5、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30米。每个生产水平和各采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井上、井下(含各中段)必须有可靠畅通的通信联络设施和措施。

6、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7、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和独立、完好的声光信号系统装置,严禁普通箕斗提人。

8、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9、露天矿山应当按设计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现有不能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且最大开采高度小于50米的小型采石场,应当按设计采用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

10、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露天矿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必须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矿(岩)柱,并不得擅自开采各类保安矿(岩)柱。

11、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矿山应有具体可靠的防灭火措施。炸药库、油库(储油点),主要进风巷、井架、井口建筑物和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等使用可燃性建筑材料的应有防灭火具体措施和设施。

12、井下电器设备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漏电、防触电的设施和措施。井下电器禁止接零。井下必须设低压照明专线,工作面、天井、井筒应为安全电压照明。

(四)安全综合整治时间安排。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公安、工商、发展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力等部门参加,从现在开始到*年底全部结束。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工商、发展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力等部门参加,从现在开始到*年底结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现在起至*年6月,为深化整治阶段。要全面完成评估分级工作,其中A级非煤矿山数达到30%以上;完成90%以上的非煤矿山整治验收;力争在2003年矿山总数的基础上再关闭8%以上;推进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培育和发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矿山;遏制非煤矿山事故上升势头。

第二阶段:从*年7月至*年底,为巩固提高阶段。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健全和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机制和体制;按评估结果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动态监控;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加强查处力度,严禁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抓好典型,总结推广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矿山的先进经验,在全省非煤矿山行业基本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到*年底,全面完成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经过整治,A级矿山企业达到50%以上,C级矿山企业应低于8%,淘汰D级矿山,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五)安全综合整治的验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非煤矿山综合整治目标、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加强督导,严格验收,确保整治取得实效。由国土资源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组成由有关专家和部门参加的验收工作组,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按照规定的时间,对非煤矿山企业逐矿审查、核定,逐矿验收。

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和验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各设区市要对市属及以上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验收;各县(市、区)要对县属及以下企业(含非公有制企业)进行验收。上一级要对下一级的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三、建立长效机制,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要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按照矿山维简费的20%或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提取,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根据危险程度,地下矿山按每人5—10万元提取,露天矿山按每人2—5万元提取;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增强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的积极性,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矿山企业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瞬坏玫陀诘钡氐蹦昶骄?工资的20倍,最低不少于15万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要按照规定的费率,及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保险费??

(二)建立健全规范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在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规范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在采矿权的设置、延续和变更过程中严格依法审批;确保矿山规模、布局、开采方案科学合理并符合规定;确保越层越界等非法开采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要进一步加大矿权整合力度,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力争在三年内取消规模以下矿山,实现一个矿体只发一个采矿许可证。只有一个法人的目标。建立健全规范的矿山企业用工制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矿山劳动力市场,加强和完善工伤保险体系建设,加大工伤保险收缴力度。

(三)加快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程。各级安监和有关部门要组织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按照省安监局制定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查表》和《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手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市、县(市、区)要培育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矿山,并加大推广力度。争取*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达到30%,*年达到50%。

(四)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进行施工;安全设施建设竣工后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要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边建设、边生产现象。

(五)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各级安监部门要依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9号)和《*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冀安监管〔*〕7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查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把好市场准入关,消除安全隐患。要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淘汰一批安全投入不足、工艺装备落后、管理水平差的非煤矿山企业。

(六)加大安全培训力度。要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强化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取得国家、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资质认可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安监部门批准的培训范围和国家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培训,认真审查被培训人员资格,严格程序,确保培训质量;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对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评估审核,促其依法培训。

(七)依法加大事故查处力度。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者作出严肃处理。对发生一般事故的责令限期整改,发生重大事故的责令停产整顿,发生特大事故的予以关闭,并由有关部门吊销各种证照。

(八)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要加大科技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选择基础工作扎实、积极性高的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示范工程试点。特别是在露天边坡和尾矿库稳定性监测、顶板地压监控以及超层越界勘测等环节,率先采用科技含量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以提高我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科技含量和监管能力,提升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九)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充分发挥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作用,使其切实担负起全省非煤矿山救援的指挥、协调、管理工作;相关设区市要在*年内建立完善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矿山救援的指挥、协调、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各自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职责,合理安排应急救援组织正常经费及必备的应急救援设备物资购置和更新等资金,出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应急救援工作经费必要时由同级财政预备费解决。加强非煤矿山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整合救援队伍,全省培育2—3个救援基地和省级重点救护队伍;非煤矿山企业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小的非煤矿山企业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各地、各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充分发挥工会、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进一步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四、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矿山安全生产建议范文第2篇

【关键词】: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原因;预防策略

矿产资源一直都是促进我国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其生产直接关系到我国人民生活质量及经济水平的提高,更关系到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是我国在国际市场中占据有利竞争地位的关键,所以矿山安全生产就变得特别重要。但在实际矿山生产过程中仍然还发生了大量的安全事故,不但影响了矿产的生产效率及质量,还影响了矿产资源产业的长远性发展,理应得到矿山生产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们重视,更应该得到国家相关部门政府的高度关注。对此,本文基于作者的矿山生产工作经验,对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进行了详细分析,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出好的建议。

1、事故发生原因

1.1矿山开发秩序不规范混乱

虽然我国矿山生产技术已经得到了完善与创新,并在应用过程中有效提高了矿山生产效率,但对于矿山开发的秩序还不太规范,导致矿山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发生率增加,如矿山不具备安全生产资格,并且在矿山开发过程中还出现很多不规范的操作,导致矿山开发安全隐患增加,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

就目前来看,我国矿山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制度还不够完善,如对矿山安全生产过程中先进生产技术的引进及生产中原有技术的完善及创新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完善程度就不够,导致部分矿山生产企业进行生产时没有及时完善和创新原有技术,也没有及时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即影响矿山安全生产效率的提高,又增加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1]。

1.3安全生产的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且监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V山多数都处于偏远的地区,离质检部门很远,所以进行安全生产时的监督及管理达不到想要的力度,这无疑是增加了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主要体现在:第一,对矿山安全生产监督及管理责任范围不明确;第二,比较完善的监督及管理制度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建立和落实;第三,监督及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及安全生产意识有待提高[2]。

1.4安全生产中管理工作的落实还不到位

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效率的关键措施就是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但实际矿山安全生产过程中,其安全管理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甚至在管理制度执行方面出现“走场秀”的不良现象,导致各安全生产环节的监督及管理不到位。

1.5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还不够强

安全意识是生产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能够有效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安全问题,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但实际矿山安全生产中,部分矿山生产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还不够强,时常因粗心大意导致生产中安全隐患的增加。

1.6安全生产设备比较落后且不健全

矿山生产离不开设备的应用,实现矿山安全生产更离不开安全设备的应用,所以进行矿山安全生产时都需要应用到多种多样的安全生产设备,如果设备过于老旧时还需要及时更换先进的安全生产设备。但就目前来说,很多矿山生产设备及安全设备都出现了老化现象,并且还没有进行及时的更换,导致矿山生产效率下降,同时也增加了生产过程中安全隐患,致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的增加。

2、安全生产原则

第一,安全第一原则:要求生产人员要在矿山生产过程别注意矿山的安全化生产,要将人身安全放在生产的第一位置上;第二,预防为主原则:这要求矿山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需要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意识培养,并建立和完善检测方案及功能,同时还要根据现场生态环境、安全设施和危险指数等制定预防措施;第三,群防群治和防治结合原则:要求企业必须正确认识安全生产意识,同时也应该要求全部成员加以重视[3]。

3、预防策略

3.1通过多种媒体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工作

第一,要积极鼓励相关生产工作人员参与到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中来,以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第二,要利用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加强对生产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培养,以提高安全生产效率,降低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第三,要积极使用多媒体中的图像功能、声音功能、文字功能及视频功能,将矿山安全生产知识,具体的、形象的和直观的展现给矿山生产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以提高他们的安全生产专业水平,进而减少矿山安全事故的发生[4]。

3.2强化执法监察力度

第一,矿山生产企业领导及管理人员要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并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山生产实际,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执法监察制度,以保证矿山安全生产得到有效监督和管理,进而提高矿山生产安全性,降低生产中安全事故的发生率[5]。

3.3将先进的生产及安全设备引进矿山安全生产中

很多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都是因生产设备及安全设备过于老旧所致,所以要积极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及安全设备,以解决原有的生产安全问题,提高矿山安全生产的效率,最终降低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促进矿山生产企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结语

总而言之,矿山安全生产是保证矿山顺利生产、生产力及生产质量提高的关键,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将给生产人带来巨大的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矿山生产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更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矿山生产企业的长期性及健康性发展。故进行安全生产时要坚持安全第一原则、预防为主原则、群防群治和防治结合原则,并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工作、加强法制监督和积极引进先进的矿山生产设备,以降低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保证矿山生产工作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降低矿山生产企业生产中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杨志泉.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分析及预防策略[J]. 资源信息与工程,2016,02:99-100.

矿山安全生产建议范文第3篇

为进一步摸清全镇非煤矿山企业的现状,找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总结经验、制定对策,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X月XX日至XX日,组织开展了全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深入XX、XX等矿山进行现场检查和调研,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查看、座谈交流、搜集整理相关信息等方式,对全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专项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XX镇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

(一)XX镇现有正在正常生产的非煤矿山6家,其中露天2家,洞采4家,共有从业人员127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名,特种作业人员44名,全部持证上岗,大多数是外来务工者和本地农民。

(二)近几年来,随着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视,通过采取安全监管、检查、专项整治、安全许可、“打非治违”等一系列措施,全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得到逐步推进,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工作任重道远。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现象。部分现场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现场管理不到位等。

(二)存在习惯性违章现象,存在侥幸和从众心理。有的从业人员偶尔有违章作业,见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在平时作业中便不按安全操作流程,久而久之,把违章长期化、习惯化。

(三)存在安全生产管理效能不足情况。有些企业虽然重视安全生产,但在管理过程中安排不到位,导致效果不足,存在安全隐患。

(四)存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象,部分从业人员自我保护能力差,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隐患整改不到位。

(五)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安全设施配备不到位,设备配套不齐全,职业卫生防护不到位,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等,也留下了安全隐患。

三、今后改进的措施及建议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指示精神,让安全生产意识在从业人员中入脑入心;加强非煤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知识培训,主要涉及法律法规、各项操作规程等,提高其对习惯性违章危害的认识,不断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文化素质,让从业人员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提出的建议和要求。

(二)加强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完善“三违”处罚制度,发现违章作业问题从严处罚,督促企业立足于安全生产,加大安全生产人力和资金投入,及时制定和更新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矿山安全生产建议范文第4篇

当前,结合安全生产领域放管结合、加强服务的趋势,应深入研究非煤矿山许可证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与严把安全关相结合,切实做到简政放权、便企利民。

许可证工作基本情况

2004年1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布施行,提出“对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同年5月17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正式启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

2009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20号令形式,公布了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20号令”),同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0种文书格式的通知》(以下简称《文书格式》),规定了申请书、审查书等文书格式。20号令和《文书格式》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具体指南。

20号令提出“两级发证”原则,只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级安监局,能够颁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强调所称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20号令对两种情况进行了明确,一是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由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二是同时开采煤炭与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且以煤炭、煤层气为主采矿种的煤系矿山企业,应当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申请领取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其后有一次范围调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7月印发《关于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将“油气管道安全监管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畴”,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不再属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对象。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12年来,社会各界认知度较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克服企业数量多、安全基础薄弱等困难,明确和细化各项安全条件和要求,使非煤矿山企业达到安全生产规范和技术要求,有效防止和减少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许可证工作越来越规范。取证企业数量最多时接近10万家,2014年底为5.4万余家。

许可证工作存在的问题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12年来,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石油天然气行业安全许可对象不够细化和明确,各地标准不一致。20号令规定“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文书格式》的“填写说明”列出石油天然气企业的许可范围包括: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管道储运、海油工程共10项。

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3月给广东省安监局的复函,《关于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提出“为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不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因此,有的地方认为,钻井、作业等属于“技术服务”,而不属于“勘探、开发生产、储运”,不需办理许可证。另一个不够明确的概念是“油建”,有的地方将油建归入建筑施工,而不是非煤矿山行业。

二是对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存在问题。20号令规定其由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有的地方理解为省级决定其是否许可,因此不少地方以省安监局的文件,取消了这几类企业的安全许可。

但20号令无权对是否许可作出规定,它只是操作层面的实施办法,因此由省局决定指的是,由省局对其许可证实施办法做出决定。其中广东省经国务院授权,于2012年取消了危险性较小的这几类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是合法的。

三是许可证工作下放或委托不规范。有的地方将许可证工作下放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与20号令“两级发证”原则相违背,因此目前只能采取委托实施的方式。但缺乏委托实施的相关规定,各地在操作程序、审查标准上做法不一,有的调整较大,有的不尽合理。另一方面,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受制于人员力量不足和专业素质偏弱,承接委托工作的能力还难以满足要求。

四是部分资质取消后相关政策不明。国务院2014年印发的《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但20号令要求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矿山,应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国务院2015年2月印发的《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了“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但20号令要求提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这两项资质取消后,有关要求如何处理,目前缺乏相关规定,有的地区寻找替代方案,容易出现变相审批。另外,由于应急救援协议内容不明确,相应监管措施不完善,许多矿山救护队在签订协议后,基本不对矿山企业进行应急救援培训,也未帮助企业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和开展应急演练等。

五是部分企业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采或盗采煤炭资源。20号令规定以煤炭资源为主采矿种的矿山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因此主采矿种不是煤炭的矿山,仍按照非煤矿山的要求进行管理。近年来,以非煤矿山企业名义开采共(伴)生煤炭资源或者盗采煤炭资源的情况屡见不鲜,并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影响恶劣。

六是许可证颁发层次偏多。尤其对中央企业,向企业总部、分(子)公司、生产作业单位(独立生产系统)三个层次分别发证;对一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独立生产系统分别发证。

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明确许可对象是企业,对独立生产系统发证所指对象不确定。另一方面,层级较多的单位,若下级与非煤矿山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均已取证,同时上级单位不直接从事非煤矿山生产活动的,则给上级单位发证相当于给上级机关发证。尤其央企总部及其分(子)公司,对他们的许可证审核不涉及生产活动,作用不大。

七是许可证式样不统一,填写不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目前使用的式样是第3个版本,简洁明了,但各个版本都还有继续使用,包括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的第1版。另外,各地区在许可证上填写的内容也有差别,除了20号令规定的5项内容和许可证编号、有效期、发证日期外,有的地区还在正副本正面打印了一些其他信息,不够严肃和规范。

八是许可证信息化建设滞后。20号令提出要将许可证信息录入“全国统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目前还没有实施,不能在网上查询取证单位名单。

改进许可证工作的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要借助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和国务院加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有利契机,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号令等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加强政策文件配套解读和细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影响许可证工作的突出问题。

制定配套文件,细化明确有关概念和条件

要对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管道储运、海油工程等10项许可范围逐项进行分解说明,提出更加细致具体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要求,不能笼统和模糊化,造成各地区不同标准不同做法。

要明确这些许可范围都是和石油天然气生产直接相关的不同环节和步骤,专业要求高,安全风险大,是安全生产许可证规范的重点。

油建与建筑不能混为一谈,建筑主要指房屋、市政等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油建主要指和油田生产直接相关的工艺、管道、设备、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对跨越两个行业的企业,应分别办理许可证。“技术服务企业”主要指为以上10类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但不直接从事这10种作业活动的企业。

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要进一步精简许可证办理程序,制定全国统一的流程图,减少对企业管理资料的要求,缩短办理周期,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强化许可证信息受理公开、审核公开、结果公开。

许多地区实际上已经取消了对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许可证审批工作,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法规,取消这几类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

要结合省安监局审批任务过重、大量委托市安监局实施的现状,调整“两级发证”为“三级发证”,将大量审批任务分解到各市局实施,并大力加强市局机构建设,提高对审批事项的承接能力。

对于许可证多层颁发,应确定“一个层次颁发”原则,发到企业的最下一级单位,上级机关均不发证(除非在取证单位之外还直接从事非煤矿山生产活动,但该情况只能算并列的取证单位,而不是上级机关取证)。

要针对每个独立生产系统分别审核资料和现场,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逐个给企业颁发许可证,因此一个企业可以具备多个许可证,每个许可证对应一个独立生产系统(如此则许可证数量和矿山数量有对应关系)。

要坚持许可证颁发的对象是企业,但许可范围要详细注明是哪个矿山从事哪种生产活动,这有利于解决对独立生产系统发证时所指对象不明的问题(因为该系统的名称往往只是习惯上的称呼,并非法律上存在的机构),也有利于加强暂扣、吊销许可证等执法实施(如以前对企业总部的许可证只能“发”,不能“扣”)。

抓好国务院文件的衔接落实

随着取消“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那么办理许可证也要相应取消该项资料的要求,不能擅自搞变通。对于取消“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应加快制定矿山救护队技术标准,确保救护队战斗力不下降,并制定应急救援协议文本格式,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在新的规范未出台之前,应尽量与之前已经具备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协议。

探索将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纳入煤矿安全许可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与煤共(伴)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2015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煤矿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对与煤共(伴)生矿山进行安全监管。将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纳入煤矿安全许可范围,可以避免以非煤矿山企业名义开采共(伴)生煤炭资源,有效防范煤矿常见事故的发生,合理可行。

矿山安全生产建议范文第5篇

据统计我国所有煤矿都是瓦斯矿井,在657处国有重点煤矿中,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310处,占矿井总数的47%;93%的国有煤矿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2001年瓦斯爆炸事故667起,死亡2446人,分别占工矿企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5.8%和19.5%;大中型煤矿瓦斯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占总死亡人数的40%以上;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绝大多数以瓦斯事故为主。世界上最大的一次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发生在1942年我国本溪煤矿,当时死亡1549人,致残246人。另外 ,矿 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岩尘、煤尘还会导致矿工患尘肺病,即煤肺、矽肺和煤矽肺病,而且随着机械化程度提高,尘肺病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到1998年为止,我国煤矿职工患尘肺病累计19.5万人,占全国尘肺总人数的46.5%,且以每年40005000人左·右的规模在增长。上述数字还未包括危害和事故更为严重的乡镇煤矿和地方煤矿。每年因矽肺病而死亡的矿工多达2000-3000人左右。

二、矿山安全计量的特点

由于煤矿等矿山井工开采作业环境就处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有效控制其浓度在爆炸浓度范围以外,才能控制爆炸事故的发生,因此,监测和控制灾害浓度并针对不同浓度采取相应的管理和技术措施,是防治灾害的主要措施。按《计量法》的要求,《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通风、瓦斯、煤尘和通风安全监控”等作了详细和定量的规定,即生产矿井的风量应按采煤、掘进、铜室及其它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量,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应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它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必须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沼气浓度超过1%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爆破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井下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不同,最高允许浓度不同,其中总粉尘浓度不得超过2mg/m3至l0m g/m3,呼吸性粉尘浓度不得超过0.3mg/m3至3.5mg/m3;使用在煤矿井下的监测仪器和监测系统,除要求量值准确可靠外,还要求其具有完全符合GB3836标准要求的电气防爆性能要求等。

要实施这些强制性的规定,必须凭借符合计量检定规程要求的工作计量器具来监测矿并气流中的甲烷浓度、供风量和粉尘浓度等。如果这些计量器具测量结果不准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跟不上,容易发生恶性事故,难以保障安全生产和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矿山安全计量工作的目的就是确保检测井下甲烷浓度、供风量和粉尘浓度等计量器具的准确、有效和统一。因此,矿山安全计量的显著特点就是它与安全息息相关。只有加强矿山安全计量工作,才能为矿山安全生产和矿工生命健康发挥基本保障作用。

三 、矿山安全计量工作现状及存在

问题由于矿山作业环境的特殊性和矿山安全计量的特点,国家历来比较重视。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2年7月以技监局量发「1992]337号文批准成立了国家矿山安全计量站(以下简称矿山站)。这样,矿山站就成为授权承担全国范围内涉及矿山作业安全的矿用计量器具检定、测试任务的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矿山站自成立以来,在行业主管部门领导下,应用矿山站保存的甲烷、粉尘和风速三大类行业最高计量标准,积极开展工作,相继在全国建立矿山安全计量分站1个、地方站25个、企业最高计量标准20多个、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计量标准89个,并对计量标准进行了周期检定,主办了17期1000多人次的矿山安全计量检定员培训,组织和参加制定12项国家或行业计量检定规程,初步建立了基本覆盖我国主要产煤区和相应生产企业的量值传递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为矿山安全生产和监察提供了计量技术保障。

到目前为此,通过近十年的努力,虽然基本建立了矿山安全计量监督管理体系和量值传递及溯源体系,但仍存在较多问题。主要体现在:

(1) 矿山安全计量监督被削弱,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率很低。

我国煤矿等矿山分布区域较广、数量多、交通不便、管理水平不高、人员素质普遍较低、法制计量观念淡漠、安全计量器具送检的积极性不高。而在这种情况下,随着国家的机构改革,原煤炭部和原国家煤炭工业局相继被撤消,目前没有明确矿山安全计量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造成计量行政监督管理和矿山安全计量体系运行困难,矿山安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率很低,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95%以上的要求,煤矿和其他矿山生产中使用的甲烷测定仪等安全计量器具量值准确性得不到保证,存在事故隐患,严重影响矿山安全生产。

(2) 部分检定机构和计量标准考核

缺乏专业技术审查,导致专业素质差的人员和管理不到位的检定机构从事检定工作,难以为矿山安全提供准确可靠的计量数据。

国家质监局制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对专业站和专业标准考核都有严格的规定。实际上,一些地方专业计量站和专业计量标准考核时忽视了专业考核,甚至未经专业技术考核直接建立计量站,影响了行业的计量监督管理和量值传递。

这些计量检定机构由于未进行专业考核,矿山安全计量专业知识不够,对检定规程理解有误,有些甚至采用已作废的检定规程,检定项目不全,检定结果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给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仍发检定合格证书,为矿山安全留下了严重隐患。如西南地区某计量检定机构未经专业考核,由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直接考核授权。最近检查发现,该机构计量标准配套设备不全,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检定人员操作不熟练。

四、矿山安全计量工作的几点建议

(1)加强矿山安全计量监督,提高安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成立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近段时间,为了保障矿山安全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有效,且具有法律效力,完善矿山安全监督监察技术保障体系,建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矿山安全计量工作纳人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并加强对矿山安全计量的业务指导,发挥其技术支撑作用。随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大计量器具检定和校准工作的监察力度,计量器具检定的监察纳入日常安全监察工作中,甲烷检测仪等安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率将大幅度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