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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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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的定义

公共安全的定义范文第1篇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1、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前者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2、在主观上,前者由过失构成;后者则出于故意。在实践中,对间接故意实施的与出于过于自信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比较难以区分。二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尽管认识程度不同),而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公共安全的定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以太网;环形结构;监测监控;系统切换

Abstract: based on explosion-proof industrial Ethernet, rebuild original mine safety monitoring system by master-slave structure for ring network structure, raise the safety monitoring system stability and reliability, security of mine safety production.

Keywords: Ethernet; Annular structure; Monitoring; Switch system

中图分类号:[F287.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随着煤炭开采技术的发展,要求矿井设备工作稳定可靠,要求对设备工况的监控做到实时、准确和快速反应,对煤矿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矿原用的安全监控系统采用传统的RS485总线架构技术作为系统数据的传输平台,该系统存在巡检速度慢,信号在传输过程中易受到外界干扰大,时常造成高值误报发生,为了减少故障,于2011年5月把安全监控系统改用光缆通讯技术,以提高其瓦斯数据监测的准确率、监测速度,抑制外界干扰信号,降低瓦斯监测的故障率,为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

2传统总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以RS485作为通讯协议的普通KJ91N安全监控系统采用主从巡检通讯方式,使用一对双绞线实现多站联网,硬件设计简单,成本低廉,可随着系统的扩大,在信号传输速度、组网方式、信号稳定性和可靠性等方面不满足现代煤矿的发展,其不足主要表现为:

⑴RS485 总线通信的吞吐量较低,采用主机轮询方式通讯,因此接入系统的数据采集设备越多,实时性越差,随着系统的容量增大,系统反应时间和反应速度无法满足《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对煤矿监控系统的性能要求;

⑵在煤矿井下大型机电设备运行环境和复杂的巷道环境下,RS485 总线长距离通讯时易受强信号干扰而造成监控误报,对系统稳定性和可靠性不能保证;

⑶RS485 总线构成的网络只能以串行布线,不遵循串行布线规则将大大降低通讯的稳定性,并且当网络上某一节点出现故障会导致系统整体或局部的瘫痪,信号实时监测得不到保证。

3基于工业以太环网传输平台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现用KJ91N安全监控系统的传输平台由工业以太网和现场总线模式构建,监控中心有安全监控系统和抽采计量系统,工业以太网的网络架构主要由由地面一台KJ306-J矿用数据传输接口和井下五台本安光纤环网交换机组成。改造后的系统优点主要表现为:

⑴多主并发通讯模式,系统检测速度快,系统反应时间大大缩短,数据、控制指令信息实时传递,信息的实时性强;

⑵双环路网络结构实现网络冗余,减少网络单点故障,增强整个通信网络在突况下的生存能力,确保系统运行稳定性、环境适应性;

⑶基于TCP/IP的以太网采用国际主流标准,协议开放,子系统接入工业以太网平台后,不再需要数据转换器,在信号传输方式上最大限度发挥了以太网的优势;

⑷平台带宽容量大、传输距离远、抗干扰性强,保障信息稳定性。

4应用情况

从系统运行情况来看,整个系统在地面中心站软件、井上井下分站、传感器及通讯方面都有了非常好的使用效果,主要表现为:

(1)地面中心站软件方面。丁集矿监测监控系统平台现采用Windows2003平台软件,KJ91N(A)中心软件通讯速率从原2400波特率提到10/100M,巡检周期缩短,在上传数据和矿局域网中可稳定运行,故障率为零。

(2)通讯路径方面。旧系统使用的是7条支线(同轴缆)进入主系统,分两路通讯口通讯,一条线路有故障就会造成系统工作不正常,并且不便查找,投入大量人力和时间,而现在的通讯路径采用了双路全闭环制式光缆传输模式,信号采用井上井下光通信线切换功能,系统设计了4条光信号线传入监控机房,一条信号线有故障可迅速切换到另一条备用线上,不会影响整个系统工作运行。

(3)系统架构方面。采用光电混合连接方式,主传输通道即交换机的连接采用光缆,保证了系统的传输速度和防雷抗干扰性能。交换机与分站之间采用电缆,使随时移动的工作面增加更换分站简单快捷。

5结语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立基于防爆工业以太环网架构的模式,在井下通讯线路发生故障,光缆某处被切断后,信号仍能正常传输,这是以往任何一个监测监控系统都无法实现的功能。该系统自2011年8月27日正式投入使用以来,运行稳定可靠,实现监测监控数据、定义信号、追踪历史记录、曲线、图形、图像的实时显示,与企业局域网联网,可以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传输速度快,相互之间无干扰,从根本上解决了原系统的弊端,达到了预期效果,取得了很好的安全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孙继平,彭霞,王涛,等。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S].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6

2孙继平,彭霞,卫修等。MT/T1008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S].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6

公共安全的定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大型活动

公共安全

风险评估

1.大型活动公共安全问题分析

1.1大型活动的界定及类型

所谓“大型活动”,是指由单位(社团)主办或政府组织,在特定时间内面向社会临时占用或租用公共场所举办的,由不特定的多数人参加的公共活动。

1.2公共安全的涵义与特点分析

公共安全,是指公众的安全。具体来说是指社会公众享有安全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以及良好的社会秩序,公众的生命财产、身心健康、民利和自我发展有安全的保障,最大限度的避免各种灾难的伤害。1

2.影响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的风险因素分析

2.1对“风险”的认识

通常认为风险(risk)的定义为:能够对研究对象产生影响的事件发生的机会,它通过后果和可能性这两个方面来具体体现。风险概念中包括三个因素: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的认知;该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发生的后果。

2.2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的风险因素探究

第一,大型活动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人员多,同时这些人员还处于分散状态,组织性很差,但又在一定时间内高度集中,往往使活动场地处于饱和状态。

第二,大型活动举办所使用的公共场所是人员高度集中,流动性大的城市公共场所。在建筑形式上,大型公共场所一般空间高、跨度大、面积大,多为封闭式建筑,疏散出口少,无窗和固定窗结构多。

第三,大型活动的顺利举行有赖于场所外交通的顺畅。若举办地点的交通堵塞,人群滞留,不仅影响了大型活动的正常进行,还会引发一系列的安全问题。成为影响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的风险因素。

第四,周边治安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大型活动开展的质量。

第五,突发性事件是影响大型活动的重要因素。突发性事件因其突发性、不确定性、破坏性、紧迫性等对大型活动产生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第六,当前世界上的民族冲突、地区冲突、宗教冲突、文化价值观冲突呈现尖锐态势,一些恐怖组织采取恐怖手段,扰乱社会治安、伤害无辜百姓,尤其在大型活动的举行期间,更加容易利用活动的高影响力来实施报复性的恐怖活动。

第七,人类目前面临着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自然灾害频频发生。

3.大型活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意义

第一,风险评估是实现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社会化的关键工作,它使更多的利益主体被纳入到评估体系中来,共同解决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管理问题,从而形成利益风险的共享分担合理机制。

第二,风险评估能够帮助公共安全管理科学准确地把握风险及可能出现的危机和危害,以此提高预防和处理突发安全事件的能力,为大型活动举办创造安全环境。

第三,风险评估的结果能有效的保证大型活动的顺利举行,而且还能有效的避免出现安保人员不够或者缺失的现象。

第四,风险评估顺应了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管理模式改变的潮流。

4.我国大型活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现状

4.1我国公共安全风险评估问题提出的背景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大型活动举办的规模会越来越大,涉及面也越来越广。

现今安全领域出现了公共资金短缺,资源紧张等现象,政府已经无力再管。只有引入私人资本,调动公共组织的积极性进行风险评估,才是解决各种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

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12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也促进了大型活动的风险评估的发展。

4.2我国开展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国内现有公共安全评价活动,人口级的有自然灾害、流行疾病、交通事故、环境损失、安全生产、儿童营养监测等,项目级的有艾滋病干预、煤矿安全生产整改、消防火灾审核、食品毒物控制、生殖健康促进评估等。其中,一部分评价方法与指标已经实现国际对接,具有很好的公信力;另一部分评价方法和体系尚处于发育阶段,效果有待检测。2

4.3我国开展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主要问题

第一,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研究不够,理论框架不完善。第二,尚未建立可以使用的大型活动灾害数据库,历史数据使用效率低。第三,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不完善,评价方法多依赖专家打分。第四,大型活动的前期情报收集不充分。

5.大型活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的理论和方法

5.1风险管理涵义

风险管理是管理者选择与贯彻安全措施的过程,以便以可以接受的投入,使风险控制在一定的可接受的水平之内。其过程包括了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科学的决策。3

5.2风险评估的主要方法简介

面对着严峻的人口与社会风险问题,联合国、国际NGO、外国政府以及国外一些研究机构,基于监测、描述和解释国际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在研究和实践中设计了一系列公共安全评估框架①。

目前常见的自动化风险评估工具包括:COBRA——COBRA(Consultative,Objective and Bi-functional Risk Analysis)风险分析工具软件、CRAMM——CRAMM(CCTA Risk Analysis and Management Method)定量风险分析工具、ASSET——ASSET(Automated Security Self-Evaluation Tool)安全风险自我评估的自动化工具、CORA——CORA(Cost-of-Risk Analysis)风险管理决策支持系统。

6.完善我国大型活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设想

6.1纳入法制轨道

虽然我国现阶段出台了一些大型活动的法律法规。如公安部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北京市的《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但我国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的风险评估工作目前处于起始阶段,好多评估工作还不很规范,所以,建立相关的法律体系,使大型活动的风险评估不再是个别的不规范现象,而是将其纳入法律体系,确保评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6.2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6.2.1行政审批

主管机关具有风险评估的行政审批权力,主要负责提出、制定并批准提出申请单位的信息安全风险管理策略,领导和组织安全评估工作。

6.2.2组织协调

大型活动的信息系统拥有者具有风险评估的组织协调权力,将负责制定安全计划,报主管机关审批;组织实施信息系统自评估工作;配合强制性检查评估或委托评估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文档等资源;向主管机关提出新一轮风险评估的建议;改善安全防护措施,提出安全保卫计划。

6.2.3措施整改

大型活动的承办方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修正安全方案,使安全方案成本合理、积极有效,并在方案中有效地控制风险,降低风险出现的几率;规范活动,减少在在活动举行阶段引入的新风险;确保大型活动的安全性得到相关机构的认证。

6.2.4具体实施

风险评估机构应提供独立的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对大型活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评估,以判断这些安全防护措施在特定运行环境中的有效性以及实现了这些措施后系统中存在的残余风险;提出调整建议,以减少或根除大型活动的脆弱性,有效对抗安全威胁,控制风险;保护风险评估中获得的敏感信息,防止被无关人员和单位获得。

6.2.5辅助支持

大型活动信息系统的相关机构为风险评估提供辅助支持,遵守安全策略、法规、合同等涉及大型活动风险的安全要求,减少安全风险;协助风险评估机构确定评估边界;在风险评估中提供必要的资源和资料。

6.3规范风险评估工作

现行的风险评估工作存在评估主体不明确,责任不清晰等问题。所以,要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成立专门的评估机构,使公共组织成为评估主体,并使之脱离政府,独立的进行公共安全的风险评估工作。

7.结论

可见,大型活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是保证大型活动顺利进行的有效途径。针对目前我国风险评估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通过本文的分析,我认为要规范大型活动风险评估工作,就要充分发挥公共组织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消除一场活动一个标准的不规范现象,同时,要建立起大型活动历史灾害数据库,为风险评估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并形成利益风险共担机制,将保险公司,保安公司纳入到评估体系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安机关的指导作用和监督作用,以保证大型活动的顺利有序的开展。

参考文献:

[1]秦颖.论公共产品的本质——兼论公共产品理论的局限性[J].经济学家,2003.

[2]朱旭东.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公共安全产品供给的创新[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2):37-40.

[3]王光,秦立强,张明.试论政府应急管理的社会合作机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6,(5):118-123.

[4]刘铁.公共安全与公共管理[J].学习与探索,2004,(5):78-84.

[5]胡小炜.杭州市西湖区2002-2003年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结果[J].浙江预防医学,2005,(17):34-35.

[6]陈晋,陈志芬,黄崇福,李强著.大型公共场所风险评价研究现状与展望[J].自然灾害学报,2005,(12):16-19.

[7]北京市公安局组团赴法国、希腊考察奥运和大型活动安保工作[R].外事简报第五期,北京市局办公室外事,2004-8-2.

[8]龙亮.德国大型活动安保策略及其给我们的启示[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6,(1):25-27.

[9]张先来.大型活动消防安全工作重在基础——从法国2003年世界田径锦标赛看北京[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4,(3):10-13.

注 释:

1.吴爱明,公共安全:公共管理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J].行政论坛,2004,11 (66)

公共安全的定义范文第4篇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 杭州胡斌飙车案

杭州“胡斌飙车案”虽然已经告一段落,但人们对这一案件的讨论似乎没有停止,尤其是对胡斌飙车行为到底应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已然是本案争论的焦点。为此,笔者从“胡斌飙车案”案情回顾及法院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以及对杭州胡斌飙车案的认知及案情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胡斌飙车案”案情回顾及法院判决

(一)“胡斌飙车案”案情回顾

2009年5月7日晚,杭州师范学院体育系二年级学生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红色三菱轿车与同伴驾驶的车辆同向行驶在杭州市的主干道上,准备共同前往西湖区文二西路西城广场。途经文晖路、文三路、古翠路、文二西路路段,胡斌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并时有与同伴驾驶的轿车互相追赶、超速飙车的情形。20时08分,当胡斌驾驶轿车行驶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由于速度过快且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直接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男青年谭卓,谭卓被撞出大约5米高后再重重摔在20米以外的地方。事发后,胡斌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谭卓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0时55分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调查发现该路段为人流密集区,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而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并和同伴有相互追逐、超车行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胡斌被刑事拘留,5月20日晚,杭州警方宣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同日,胡斌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7月3日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胡斌飙车案”法院判决

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7月20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5·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斌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该行为属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且刑法已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当将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故不能认定被告人胡斌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胡斌案发后虽未逃避法律追究,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但胡斌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由于被告人胡斌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具体规定,认定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缺乏法律依据,最后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

(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的依据及理由

1.以交通肇事罪定罪的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①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②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外负担在60万元以上的。”这些都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法律条文依据。

2.以交通肇事罪定罪的理由。

本案法官潘波认为,之所以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胡斌进行定罪,理由如下:第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交通肇事罪本身就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胡斌平时喜欢开快车,但其认为凭自己的驾驶技术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案发当晚,胡斌在超速驾车过程中未违反交通信号灯指令,遇红灯时能够停车,肇事时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而撞上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男青年谭卓,撞人后立即刹车并下车查看谭卓的伤势情况,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这一系列行为反映了胡斌肇事时主观上既不希望事故发生,又不放任事故的发生,对被害人谭卓的死亡其内心是持否定和排斥的态度,是一种过失的心态。因此,被告人胡斌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一)相关法律链接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联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从两罪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看,两者在认识方面,都认识到了自己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两者在意志因素方面,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主要区别体现在: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产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类犯罪者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二是客观方面要求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其不以严重后果发生为要件;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要求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三是刑罚不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通过比较分析可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本质区别在于其实施犯罪行为时,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或是过失的甄别。故意或是过失的犯罪主观心理状态从字面上看似乎比较容易区分,但在实践别是交通肇事案件中对行为人案发时的主观心理到底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往往很难把握。一般认为,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过失是指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三、对杭州“胡斌飙车案”的认知及案情分析

(一)对杭州“胡斌飙车案”的认知

1.飙车的界定。

近年来,“飙车”致人死伤案件的定性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虽然“飙车”还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人们已达成共识。早在2006年《杭州市关于禁止机动车飙车等有关事项的通告》中将飙车的定义界定为以竞技、追求刺激、娱乐或者赌博为目的,机动车在道路、广场、校区等地方超速行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

2.以往案例判决借鉴。

2006年3月15日晚11点,单向伟、王子、王琳酒后驾驶车辆在朝阳区东三环行驶时,三人竞相提速进行飙车相互追逐,期间车辆高速行驶至东三环国贸桥上,单向伟驾驶私自改装过的小客车超车时方向不稳,撞向一辆正常行驶的切诺基牌吉普车,致使吉普车失去控制又撞向另一辆正常行驶的尼桑小客车,三车均损坏,且单向伟的车辆前机器盖已经掀起,但单向伟并没有停车,而是继续驾车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单向伟又与一辆出租车发生事故,后因车辆严重损坏无法行驶而弃车逃逸,次日投案自首。此起事故造成两人受伤,车辆损失一万余元。2008年5月,朝阳区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单向伟、王子、王琳酒后驾车,在城市主干道上超速行驶、相互追赶等行为,已经将在该道路上行驶的其他机动车及驾驶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置于危险之中,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三人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08年8月6日,朝阳法院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单向伟有期徒刑三年,王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王琳有期徒刑一年。可以看出已经有了在城市主干道上飙车相互追逐最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的先例。

(二)对杭州“胡斌飙车案”的案情分析

对于“飙车”致人死伤的定性,人们持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单纯的飙车行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尚不构成犯罪,造成他人死伤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笔者认为,“飙车”致他人死伤的案件,不宜以交通肇事罪处理,而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理由如下:

1.胡斌闹市区“飙车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

胡斌与他人在交通道路上飙车超速相互追赶,这种罔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只顾自己取乐的行为本身已经给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危险,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于不顾,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侵犯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胡斌在闹市区“飙车行为”致使谭卓被车撞飞,并最终导致谭卓死亡,这种漠视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安全的行为具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犯到了不特定多数人公共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要件。

2.胡斌闹市区“飙车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公共安全的定义范文第5篇

【关键词】特种设备;设备监理;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辅助作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令)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为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涉及到国民经济、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方面面,主要分布在经济发达地区和旅游胜地,一旦发生事故,经济损失惨重,社会影响恶劣。特种设备关系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也关系到国家经济运行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对特种设备一直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资质进行审批核准,同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监督检验技术机构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进行监督检验,以有效控制特种设备产品安全质量。

特种设备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二是对受检企业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验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对特种设备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事后控制的弱点,往往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特种设备功能形成过程当中出现的质量及安全性方面的缺陷。而某些质量问题和安全患是事后检验难以发现和验证的。这就为特种设备建成后的运行使用埋下了质量隐患。同时即使监督检验发现功能形成过程中的缺陷,也势必造成缺陷部位的返修。从而增加特种设备工程的建设周期及建设投资。

设备工程监理制度的实行为特种设备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提供了有效的补充。特种设备监理是依法成立并获得相应资质的设备监理单位,接受特种设备建设单位的委托,并按照建设单位签订的特种设备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对特种设备形成的全过程和/或最终形成的结果,包括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等过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性等实施监督和控制。特种设备监理人员的现场检查记录、设备监理工程师下达的通知、指令均可以成为特种设备工程的安全监察与监督检验审核特种设备工程质量和安全性能程度的有效文字资料依据,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检验与特种设备工程监理都是必须的,且两者或为补充,成为控制特种设备工程质量和安全有效的监督管理链。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检验与设备工程监理对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的管理与控制作用还表现在我国特种设备行业的特点,所面临的形式和背景。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特种设备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的高风险决定了必须同时做好特种设备的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和工程监理工作。

公共安全是由政府和社会提供的预防各种重大事件、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社会危害和经济损失的基础保障,是政府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公共安全是一项充分体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公益性事业,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保证,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解决的重大战略问题。公共安全应当与人口、资源、环境一样成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

作为涉及公共安全的高风险行业,特种设备工程必须严把质量与安全关,这样就需要质量监督部门、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在宏观法律法规方面监督管理的同时,也要有工程监理在微观的过程性上进行控制。

2.特种设备行业向高新技术发展趋势决定了管理控制的过程性和时效性。

目前,特种设备产业向高新技术发展趋势为:石化承压装置向大型化、高参数、长周期方向发展;电站锅炉向超超临界清洁煤发电技术;工业锅炉向大容量、高参数、高效率、低排放方向发展;城市燃气系统向应用清洁能源、油气长输管道向高效、长距离输送方向发展;埋地管道即将形成网络体系。起重设施向大型、高速和系列产品模块化,产品性能智能化,人性化方向发展;电梯向高速、快捷、人性化发展。游乐设施向高刺激、高科技方向发展。由于特种设备行业日益向高新技术发展,专业分工也越来越细化,造成不易后期进行检验检测的部位越来越多。

3.严峻的安全形势决定了必须加强对特种设备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力度。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几率高,事故后果经济损失惨重,社会影响恶劣。部分特种设备工程存在制造质量“先天不足”,安装调试质量“后天失调”的情况,这就要求在加强安全监察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力度的同时,强化特种设备和工程监理制度的执行,使设备工程监理真正发挥控制质量,提升安全性的作用。

由于以前特种设备行业管理体制、程序等原因致使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从业单位存在整体素质偏低、技术、管理能力低下,内业资料混乱,给特种设备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这就要求在安全监察和监督检验的前提下,加强特种设备监理工作力度,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规范承包单位的行为,提高承包单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从而保证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机构,对设备工程监理的监理工作具有监督指导的职能,有权检查特种设备监理的工作情况和监理的文件资料,对于设备监理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有权发出整改指令。

特种设备监理单位有义务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机构反映实际的真是的情况,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的指导,并与之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控制和保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