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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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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服务

民间融资服务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民间资本;社区金融;一行三会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5-0169-02

民间资本在资金融通的供给活动中的角色伴随着人类社会经济文明的演进由来已久。改革开放以来,从最初资金稀缺的金融压抑,到民间资本积累雄厚,自行冲击各种有利可图的突破口现状来看,仅仅采用压制的做法已无法堵住这股能量对利润的渴求,与其压抑,不如疏导。将雄厚的民间资本转移到准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业务和企业主体,不仅是经济发展的方向,也是各类主体转型与腾飞的好机会。

一、社区类金融服务企业的经营范围

既然政策规定社区类金融服务企业主要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这些股东或出资人绝大多数来自社区,对社区居民的金融需求知之甚深,对这些资金需求者的信用水平和偿债能力也容易掌握,可以更有效率地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只要相关主管机关在一定范围内放开经营范围――亦即法无禁止即许可,或是分若干个放开阶段,每个阶段的放开内容明确、细致,而且逐渐松绑,则社区类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品种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创新研发,以推出满足各类资金需求主体在期限和价格上的特色产品。所以社区类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可以是但不局限于以下类型。例如:最高信用等级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汽车、厂房、机器设备的动产抵押贷款;固定职业、稳定收入者的信用贷款;银行信用卡贷款;其他两人以上或家庭成员互相信用担保的贷款;社区成员相互联保贷款等。

现有的商业银行也可以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视角出发,优化资源配置,加强社区银行建设和改善社区金融服务,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的需要,立足现有客户总量,增强多渠道的服务和渠道之间的互动,通过设计更好的产品交叉销售,增加网络(或手机等电子载体)业务,改善客户体验,提升渠道产能,提高现有客户盈利贡献度。

展望未来,城市化、社区化、老龄化将是未来社会发展不可逆转的潮流,社区和社区集群将成为广大城乡居民和小企业的承载主体,也是社会财富的聚宝盆,发展社区金融不仅是各家商业银行未来发展的战略重点,也将是其努力创新金融服务的动力源泉。与此同时,从投入产出分析的角度以及美国社区银行的发展历程来看,发展社区金融的核心理念应该是“便民、利民、惠民”,现有商业银行在做到ATM网点渠道不断扩张的同时,关键是要做到服务模式符合用户的效益与获利的需要。

二、社区类金融服务企业的经营模式

既然是扎根基层、立足社区,社区类金融服务企业就应该因地制宜,按人口规模和当地社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组建以下三个层次的市场区隔。在配套的经营模式方面,笔者认为,应该在合规经营管理的目标下允许一定程度的创新。

对村镇社区金融服务来说,确保小额现金提供与周转便利是首要任务,引入所谓的“家户联保”制度是个简单易行的方法。而且在信用社不普及或其不愿意设立的地区鼓励民间资本进驻,设立规模不等的社区类金融服务企业,执行一定的从上至下财政补贴发放措施,期许其成为现有最基层金融机构的竞争对手,更好地推出满足村镇社区居民需要、及时高效的金融服务。

对县城社区金融服务来说,不同规模的县城人口数量和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但县城经济运作肯定比村镇经济来得更加商业化、资金推动化。所以,在县城社区一级的金融需求中,应鼓励各类民间资本留在当地进行造血,亦即在地吸收的存款用于在地制造业、服务业经营的贷款,不轻易转移到大城市对城市金融服务输血是十分必要的,也是迫在眉睫的关键问题。

对城市社区金融服务来说,人口规模较大且相对集中,加上蓬勃发展的第三产业活动是其特征。城市社区居民对理财利润的渴求以及能够快速吸收媒体信息的敏锐度是三个市场层次中最充分的,加之近年来十分火热的所谓“互联网金融”遍地开花,城市社区居民的选择更加多元化。有些原本只经营互联网金融的网站平台,如今为了取得该类居民群体的信任,不惜以直营或加盟的方式开设“实体体验店”,而原本在互联网上撮合资金供需双方的宗旨没变,只是多了提供信息介绍的渠道,以至于上述各项现有与未来允许放开的业务范围,在城市社区金融服务领域中的前进速度可以算做是较快的。

三、对社区类金融服务企业的支持与监管建议

金融的本质如水,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加上金融杠杆的高收益吸引力,许多网络黑客或诈骗集团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紧盯着金融领域的可乘之机,这其中最可怕、最令人诟病的问题就是金融隐私权的保护出现严重缺陷。因此,要想支持民间资本发展社区类金融服务企业的成长与发展,必须严密防堵客户金融隐私资料的外泄与滥用。

在纳入征信系统与否的讨论中,总结出地方征信系统是一把双刃剑。该系统做的好、更新及时,可以方便资金供给人对客户资信等级的判断,可以更快决定发放贷款的数额与速度;但是在便利资金供给人的同时,对资金需求者来说,也增加了其金融隐私权泄露的风险。为了防止地方征信系统内部客户的金融隐私权外泄,笔者认为,应该由地方银监局、人民银行派出机构进行匹配监管,设置该类金融服务企业预交保证金制度。同时,引入公安局对金融隐私权泄露案件的快速立案侦查、举证责任倒置等做法,做到事前遏制不法念头的萌芽。

民间融资服务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民间融资;金融风险;金融法律制度;金融市场机制

1民间融资及其对经济金融的积极作用

民间融资是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等经济主体之间在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采用民间借贷、有价证券、票据贴现、企业股份、企业内部集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以取得高额利息与让渡资金使用权为目的的金融行为。民间融资相比金融机构融资而言具有资源丰富、灵活简便等优点,近几年在我国发展迅速,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1民间融资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

由于内外因素的影响,作为民营经济主体的中小企业一直存在着融资难的问题。民间融资满足了中小企业创业和发展时期的资金需求,激发了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而又推动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使民营经济成为了国民经济的“生力军”,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劳动就业、满足居民需求、增加居民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2民间融资优化了资源配置

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居民的可支配收入逐渐增长,而可供选择的金融工具和投资渠道相对狭窄,出现了较大数量的闲置资金,居民资产保值增值较困难。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等主体因自身的一些特点而较难获得正规金融支持,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民间融资的发展能够调动社会闲置资金,增加资金所有者收益,同时满足中小企业和农民等弱势群体的资金融通需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金融资源供需上的矛盾,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了资源配置。

1.3民间融资促进了金融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金融体制的组织结构、信用制度、金融市场、利率政策、信贷政策等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是也存在以国有金融为主的框架仍未被打破,金融体制的改革未能跟上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等问题。民间融资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出现,为金融体制改革提供了一个新思路,注入了市场和竞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正规金融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自由化进程具有启示意义。

2民间融资存在的金融风险

2.1民间融资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一方面,未办理注册手续的机构、个人的融资活动由于存在隐蔽性,国家税务部门监控较难,往往无法进行税款的征收。另一方面,一些注册的民间融资机构为了追求收益,在经营许可范围之外从事民间融资活动,形成事实上的偷税漏税,引起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

2.2民间融资危害正规金融的效益

民间融资的资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银行利率高3-4倍,易吸引大量的闲置资金进入民间融资市场,这就会分割金融机构的存款份额,加剧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竞争,提高银行吸收存款的难度,影响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积累,不利于金融机构放贷能力和信贷水平的增长,对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其次,民间融资有可能加剧正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风险。如果一个企业既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又有民间融资,其一般是首先归还民间融资,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能拖就拖,能欠就欠,甚至会套取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来归还民间借贷资金。

2.3民间融资引起金融系统风险

企业向民间融资的利率一般都比银行同期利率高,容易造成企业财务费用增加,利润水平降低,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尤其是在经济不景气时期,大量中小企业采用民间融资方式获得发展资金,引起利率“水涨船高”,利润水平持续下降,资金使用形成恶性循环,出现无法偿付高息民间融资而破产倒闭的现象,大量企业的倒闭有可能会引起金融系统风险。另外,由于民间融资缺乏法律法规约束和有效监控管理,在实践操作中借贷手续不规范、不完善和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会造成资金在体制外循环,干扰正规金融的运行,民间融资风险一旦爆发,容易连锁反应引起巨大的金融系统风险。

3民间融资安全与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3.1完善保障民间融资安全的金融法律制度

随着民间融资的蓬勃发展,当务之急是要从国家及地方两方面突出强调金融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先导作用,以坚强有力的法律框架来保障民间融资的安全运行。简言之就是“融资安全,法律先行”。一是国家层面。首先应该对民间融资做出权威性的界定,以使合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非法融资行为进行区分,消除“民间融资就是高利贷”等错误思想及对民间融资活动的歧视。其次修改和完善现有金融法律法规中关于民间融资的融资主体、利率标准、交易方式、契约条件、风险控制、法律责任等重要条款,充分发挥现有法律法规保障民间融资安全的价值,待条件成熟后专门开展民间融资方面的立法,比如出台专门的《民间融资法》、《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等,为我国民间融资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以法律保障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二是地方政府层面。由于各地民间融资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在遵循国家民间融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立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民间融资管理具体实施办法,保障地方民间融资安全。2014年,温州市出台了我国第一部地方性民间融资法规《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在保障温州当地民间融资规范化、阳光化、法制化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同时极大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3.2健全促进民间融资发展的金融运行环境

一是加大民间融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融资主体风险防范意识。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手段及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加强舆论导向与舆情监测,广泛地宣传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和基本政策,提高社会对民间融资认识的同时注重树立融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科学理性地参与融资活动。二是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体系,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必要保障。充分借助政府公共资源服务体系,建立集民间融资的纠纷解决服务、供需信息服务、担保服务、登记服务等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为民间融资活动提供优质便利服务的同时促进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

3.3建立监控民间融资风险的金融监管体系

一是明确监管主体及其职责。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应该首先明确具体管理民间融资的组织部门。由于民间融资的特殊性,建议构建以银监会为主导,人民银行、财政部、地方政府、银行类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通力合作的监管体系,同时明确各个组成部分的具体分工和职能职责,形成有效的监管网络,实现监管的无缝衔接。二是进行监管创新。监管主体及职责明确后,监管机构需要分析民间融资的风险点、监控盲区等一系列难点重点,对监管手段、方式方法进行创新,保障监管的有效运行。同时充分认识人才在监管体系中的作用,建立人才吸收及培养制度,改进薪酬制度,以制度吸引更多优秀金融人才加入监管部门,充实监管力量。对在职监管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以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民间融资行业的健康发展。

3.4建立推动民间融资运行的金融市场机制

一是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监管机构应对民间融资的主体资格、资本标准、业务范围、保证和准备金规则等进行严格限制,准确地评估申请成立的民间融资机构是否具备准入条件,从源头有效防止不合格主体进入,保障民间融资市场秩序稳定。二是建立市场运行制度。民间融资机构进入市场后,监管机构要履行持续监管的职责,依法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及时掌握其运行维持状况,保障民间融资机构在合法合规范围内运行,减少违规行为。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民间融资机构对借贷人资格、借贷协议、借贷风险等重要信息进行清晰、准确、完整的披露。建立危机处理制度,当个别机构发生金融风险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置,将因其破产倒闭而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降至最低程度。民间融资机构需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自身机构的安全运行。三是建立市场退出制度。监管机构在重视市场准入和运行制度的同时,要重视市场退出制度的作用,使民间融资机构的市场退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正常经营的民间融资机构主动要求退出时,首先要向监管部门申报,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组成专门的清算小组对其经营行为和债权债务进行审计清算,公示后允许其退出。对经营不善破产的民间融资机构,应参照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建立起具有民间融资自身特点的破产制度,依法进行破产宣告、清算后退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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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服务范文第3篇

关 键 词:欠发达地区;民间融资;内生金融;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F83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6)05-0032-03

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利率政策的影响以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域、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民间借贷为主要形式的民间融资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给制定执行货币信贷政策和金融监管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在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发展背景下对其进行正面引导,对症下药,趋利避害,纳入监管范畴实行规范管理,发挥其对经济生活的支持及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是当前形势下亟待研究的课题。

一、欠发达地区民间融资的表现形式及特点

(一)民间融资的表现形式

在欠发达地区,民间融资以民间借贷、有价证券融资、票据贴现融资、企业内部集资等方式存在。其中以民间借贷为主,其他民间融资方式只是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发生。从民间借贷的主体看,一是企业间借贷,这是一种比较活跃的民间借贷形式,具有单笔借款金额大、期限短、利率相对较低等特点;二是企业向个人借款,最常见的是企业内部集资,这是民间借贷的变相形式,同时,小型民营企业为缓解流动资金紧张状况,向个人借贷的情况也较多;三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民间借贷最典型的形式,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和偏远地区普遍存在。从借贷方式看,一是口头协议的信用借贷,主要存在于亲戚朋友关系中;二是出具借据的信用借贷,主要在同村、熟人之间或在他人中介下进行;三是需要担保或财产抵押的担保借贷,主要存在于借贷额度较大,财产多且有一定知名度的群体间,欠发达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所限,目前这种借贷形式还不多见。从借贷用途看,一是城乡居民从事正常生产或扩大再生产的借贷;二是居民婚丧嫁娶、购建房屋或是家中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的借贷;三是居民筹措子女上学、外出务工等费用的借贷;四是从事季节性商品收购贩运的借贷;五是小商品经营者的借贷,他们是资金的长期需求者和供给者。

(二)民间融资的主要特点

1.覆盖面广。民间融资广泛分布于城镇、农村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过去借贷资金的使用主要集中在以小农经济为特征的农牧业生产流通领域,现已扩大到农、工、贸和服务等行业,企业和个人通过民间融资的比例越来越高。

2.交易活跃。由于原先承担欠发达地区农村资金融资服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和部分农村信用社机构相继撤并,为民间融资发展提供了客观条件,民间融资交易活跃,借贷规模逐年上升,交易额逐步扩大。

3.利率高。民间融资利率在各地略有不同,但总体上看,企业借贷利率水平一般在10%―15%之间;个人借贷利率水平稍高于企业水平,一般在20%左右。由于民间融资的不规范,不同的借贷方式、期限、用途、对象,其利率高低也不同,具体表现为:信用借贷无利率或利率较低,抵押担保借贷利率较高;短期利率高,长期利率低;居民个人消费性借贷无利率或利率低,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高,投机性经营借贷则利率更高。

4.借贷期限短。“早借早还,再借不难”是民间融资的信条。企业借贷期限一般为1年左右,2年以上者不多见,大多能在借贷到期后还本付息。个人借贷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1年。

5.季节性强。民间融资活动与当地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力度紧密相连,冬春两季尤其是年末岁首,金融机构一般都要收回贷款,借贷者为按时归还银行贷款,同时对全年的生产经营活动做出安排,资金需求旺盛,是民间融资最为活跃的时期。

6.风险意识增强,交易程序日趋规范。过去借贷行为多数仅凭口头承诺、中间人介绍或出具借据即可成交,而现在不仅需要签约立据,将借贷金额、期限、利率及违约责任等都作为合同内容详细标明,而且数额较大的借贷还要以房产、土地、铺面等实物做抵押。

7.隐蔽性强,真实情况难掌握。民间融资最大特点是借贷双方均不太情愿向外界透露借贷信息,处于“保密”状态,因此很难掌握真实和全面的情况。

二、民间融资的成因分析

1.经济持续增长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宏观经济环境。以青海省为例,从2001-2005年,青海省GDP年均增长12.14%,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19.04%,经济发展处于上升阶段,企业生产经营不断扩张,社会资金需求旺盛。特别是以民营企业为代表的小企业发展迅速。截止2006年6月末,青海省共有小企业7420户,占全省总企业数的96.92%,小企业从业人员31.58万人,占全省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数的71.76%。其中在银行有贷款的小企业3252户,占全省小企业总数的43.83%,小企业贷款总额91.38亿元,仅占各项贷款余额的13.27%。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显然没有得到充分满足,这就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市场。

2.正规金融资源配置不足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发展空间。一是信贷管理体制过严。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国有商业银行信贷审批权限普遍上收,基层行信贷权十分有限,大部分只有调查权和申报权,而且一旦贷款出现风险,基层行又是第一责任人,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这就削弱了基层行信贷投放的积极性。二是信贷程序繁琐。如有的商业银行规定企业信贷投放要经过信用评级、综合授信、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等环节,信贷准入条件十分严格。三是银行创新和服务相对滞后。突出表现在贷款发放中利率缺乏弹性,贷款期限不够灵活,信贷产品较为单一等。同时,借款者尤其是新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自身发育不良,抵押物少、财务透明度低、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弱、信用观念淡薄等,与信贷准入条件不尽相符。部分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业主之所以选择民间融资,主要是在申请银行贷款时需要办理的手续太多,且费用过高。这些因素使得正规金融不得不向民间融资让出部分融资市场。

3.便捷高效的运作是民间融资产生的重要条件。民间融资以其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优势适合小企业、个体户、农户之间的资金调剂,在正规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其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民间融资以其方便、灵活的优势弥补了正规金融服务的不足。

4.社会信用体系的缺陷是促成民间融资的重要因素。目前欠发达地区的社会信用现状是市场信用观念淡薄,失信行为较多,失信惩罚机制缺乏,统一的征信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存在征信中介机构不发达,市场化运作难,征信信息分散的缺陷,直接导致了银行惜贷、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而民间融资是区域性小范围内的借贷体系,借贷双方彼此了解,避免了信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具有顽强的生命力。

三、对民间融资的评价及启示

(一)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

民间融资在提供民间所需资金的同时,相应地分担了银行的一部分信贷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服务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降低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风险。由于民营企业资金少,规模小,有效担保不足,财务制度不健全,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很难从银行得到贷款,即使银行贷款也很难把握风险,民间融资既解决了民营企业发展资金不足的矛盾,又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银行信贷资金风险。

2.弥补了金融支持的空白。农村牧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对金融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民营小企业生产经营变化快,季节性强,资金运用灵活,这些特点是金融机构无法满足的,相反,民间融资由于信息对称,自主灵活,融资条件符合双方利益,备受民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青睐,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金融支持的空白。

3.促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抢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部分市场,使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存款和盈利都受到一定影响,给金融部门拓展业务带来一定压力,促使其加快业务创新和改革。

4.缓解了民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资金不足的问题。长期以来,民营企业得不到银行信贷支持是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由于民间融资及时便捷,民营企业得以长足发展,对民间融资的依赖性逐渐增强。

(二)民间融资的负面影响

民间融资在促进经济发展、缓解民间资金供求紧张状况的同时,又给金融稳健运行和社会稳定带来一定负面影响。

1.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民间融资虽然按市场经济规则运行,但完全是自发的,缺乏监督,随意性强,融资双方只注重个人利益,不注重社会效益,因此,民间融资过度发展会削弱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

2.不利于加强金融监管,对稳健运行的金融秩序带来一定影响。民间融资的发展诱发了集资放贷的隐患,影响稳健的金融秩序,同时,许多民间融资资金仍通过金融机构运作,致使储蓄现金大起大落,影响银行资金的稳定性。

3.民间融资将增加地区性金融风险。由于民间融资的主体是民营企业,开办时多数在银行有少量贷款,而在经营过程中因自有资金少,负债高,失去了在银行贷款的条件,转向民间融资,在资金偿还时,优先偿还利率高的民间融资资金,加重了银行信贷的风险。

4.加重了借债人负担,不利于企业和个人经营的健康发展。民间融资虽然一时解决了资金不足的矛盾,但受其高息负债所带来的影响,加重了企业和个人的资金成本,增加了企业生产经营的负担,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5.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民间融资大多仍以信用融资为主,处于无序的经营状态,客观上存在风险,一旦出现丧失偿还能力等情况,势必产生法律纠纷,乃至影响社会安定。

6.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民间融资活跃,交易量大,收益隐蔽,不受任何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偷漏税现象严重,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三)民间融资对欠发达地区金融业发展的启示

1.面对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银行要适时调整经营理念和经营策略,不断改善金融服务,进一步改革信贷管理体制,加大对企业和个人的有效融资力度,充分发挥金融部门融资主渠道作用。

2.要增强银行竞争力,加大金融业务创新和方式创新的力度。民间融资的快速发展,已对银行融资的主导地位发起了有力挑战。银行业机构要通过创新金融业务和方式,增强竞争能力,迎接民间融资带来的挑战。

3.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当前要通过市场化利率改革,逐步形成利率市场化内生机制、定价机制、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和科学合理的利率管理与操作办法,充分挖掘社会闲置资金,增强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

四、金融对策及建议

1.将民间融资活动纳入国家正规金融监管的范围,彻底改变其地下活动特征。一是国家有关部门应制定出台规范民间融资的法规文件,明确其借贷利率、额度,按规定到管理机关登记、向税务部门纳税,通过行政、法律手段规范民间融资市场。二是银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民间信贷市场的监督,对部分高利贷行为应坚决打击和取缔,对民间融资的正规合法行为要逐步规范引导,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民间融资的正规化运作。

2.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转变经营理念,强化服务意识,不断完善内部信贷管理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村居民和民营企业的信贷投入。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努力改善服务水平,通过改进贷款授权授信制度,适当下放贷款权限,加大对地方经济的信贷投入力度,适当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在投资、理财、结算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二是加大市场调研力度,尽量满足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银行要按“六项机制”要求,做到手续简化,及时给予信贷资金支持。

3.将民间融资活动纳入商业银行中介业务范围。商业银行应利用其网点分布广、经营优势明显等特点,向民间融资借贷双方宣传、解释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需承担的相关责任,协助借贷双方签定合同。尽可能协助贷出方对借入方资金使用合理情况进行监督,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贷出方反馈,以防范借贷风险,按借款者实际付息的一定比例收取中间费用,既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拓宽了社会资金投资渠道,又使民间融资从地下操作转为规范的市场融资行为。

4.通过试行利率市场化解决民间融资问题。这是解决民间融资问题的有效途径。在民间融资比较活跃的地方,通过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利用利率杠杆引导资金回流,解决农村资金短缺的问题,增加农民融资机会,活跃农村经济。通过灵活的利率政策推动农村金融机构的信用扩张,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规模效益,壮大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实力,最终达到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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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服务范文第4篇

近年来,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的份额不断上升,对县域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为深入了解当前民间投融资情况,进一步拓展民间融资渠道,力促民间投融资持续快速增长,我们对济宁市辖区的兖州、曲阜、微山、鱼台、金乡等五县市民间投融资情况进行了专门调查。

一、县域民间投融资的特点

1、城乡个人资金积累是民间投融资的主要资金来源。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城乡个人手中的资金积累越来越富余,由于存款利率较低,个人尤其是农民的投资渠道比较狭窄,诸如股票、债券、保险等领域对他们还比较陌生,加之社会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尤其是民营和个体私营经济的日趋繁荣,民营和个体经济成为城乡个人资金投向的重要渠道。调查了解,在多数较小规模的民营企业和绝大多数个体私营企业自有资金的比重占到90—100%。

2、民间投资依赖地方资源的倾向性明显。调查显示,近年来,济宁市民间投融资大都紧紧围绕当地优越的自然资源,积极投向加工业、水产品养殖业、煤炭及运输业,民间投融资高度集中。如微山县由于拥有丰富的煤炭资源、湖泊资源及横穿南北的大运河,该县民间投融资活动异常活跃,其中民间投资煤炭洗选、运输的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达350户,投入资金5亿元;投资水产品养殖、加工的有1300多户,投资2.6亿元;投资水上运输及造船业的有1500多户,投资金额4.6亿元。上述三项占该县民间投资总额的96%以上。同样,金乡县是全国著名的大蒜之乡,大蒜年产量60万吨,所以大蒜冷藏、加工业成为该县民间投融资的主要行业,其中,以大蒜冷藏加工为主的民营企业有200多家,约占该县民营经济总量的70%以上。

3、民间资本出现了由第二产业向第一产业流动的趋势。随着县域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国内外市场环境的变化,农业及相关产业成为民间资本追逐的新的投资热点。据鱼台县调查反映,该县采取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农业综合性开发,农民投资兴办各种特色种养业已成为农民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以大蒜、小麦为主的农副产业加工业是近年来依靠民间投资发展起来的支柱产业,初步形成了鲁王集团、中鲁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美亚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投资群体,目前吸引民间投资2.72亿元,同比增长66.12%。

4、民间投资的技术层次不高。民间投资的主体多为个体私营企业,他们出于经济实力和管理水平的限制,一般都比较看重投资的快速回报,所以效益较好而又容易上马的短、平、快项目比较受青睐,项目的科技含量较低,短期行为明显。据鱼台县调查反映,该县民营企业中,技术密集程度高、附加值高的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等高技术领域的企业占比不足5%。

5、民间投融资方式呈现多元化特征。近年来,政府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引导民间资金注入生产投资领域,主要做法有:一是以“改”融资。即通过部分乡镇企业、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使民间资金迅速流入生产领域;二是以“出”引资。即积极走出国门,到海外融通资金。如曲阜市民营企业圣旺药业,通过上海中智投行公司运作,收购一家美国网络公司,5月份成功地在美国实现借壳上市,融通资金150万美元;三是以“策”引资。即依靠政府出台优惠政策,广泛吸取民间资金。如从征地价格、基础设施配套等多方面给予优惠,有力地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

6、受融资渠道较窄的影响,民间借贷活跃。由于各国有商业银行纷纷上收贷款权限,抬高贷款“门槛”,银行资金供给远不能满足市场资金需求,强劲的内在需求为民间借贷创造了发展空间。据对微山县5个乡镇的抽样调查显示,5个乡镇普遍存在着民间借贷行为,借款规模占当地贷款余额的42%,比2003年同期提高了6个百分点,抽查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农户发生民间借贷行为的分别占所调查户数的82%、94%、26%,借贷总额较上年增长11%。据初步测算,目前该县民间借贷额高达6个亿左右。另外,当前民间借贷用途广、投向多,从借款用途看,从以往解决临时性资金短缺为主,转向生产经营、商品贸易、煤炭运输等行业,用以解决各类企业、各种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资金的不足,几乎渗透到私有经济的各个领域。

二、民间投融资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效应分析

民间投融资的快速发展,效益的明显提高,直接拉动了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2002年省计委为鼓励民间投资,制定实施了《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民间投资享受与外商投资同等的待遇,民营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上市,也可以竞买政府投资项目等多项政策措施,从而激发了民间加大投资的热情,使得民营经济蓬勃发展,成为县域经济中最具活力的新的增长点。止2004年7月末,济宁市民营经济户数发展到19.07万户,从业人员107.72万人,注册资金159.94亿元,完成营业收入710.18亿元,同比增长50.8%,上缴税金19.43亿元,增长55.5%。同时,民营企业拉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如兖州市兴隆庄镇,今年来围绕着太阳纸业积极发展造纸助剂、纸品加工、包装产业等,对该镇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非常明显。

三、制约民间投融资发展的因素分析版权所有

1、民间投融资渠道不畅通,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突出。目前各商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十分严格,从企业规模、担保能力、信用评价多个方面限制了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资金支持,加之部分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能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难以达到金融机构支持的要求。中小企业贷款门槛高、障碍多,使正处于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现阶段非常突出。民间中小企业在无法取得贷款的情况下,纷纷转向高于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的民间借贷。一方面加大了民营企业融资的成本,加重了企业经营负担;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的高利诱惑分流了银行机构存款,增加了银行机构组织资金难度,也使借款人在还款困难时大多优先归还民间借贷,而对银行贷款则采取拖欠、逃废手法,甚至把风险转嫁给金融部门。

2、民间投资受国家政策限制,投资领域依然较窄。尽管国家计委2001年12月颁布了《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强调要逐步放宽投资领域,使民间投资与外商投资享有同等待遇。但是,对很多预期利润率较高和发展前景看好的产业部门,如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投资等,却由于各种原因特别是体制原因不能进入或难以进行,使民间的投融资领域较为狭窄。由此造成两个弊端:一是有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在寻找稳定、可靠的投资项目,有钱没有地方投;二是一些需要投资的领域又限制民营企业进入,民间资本想进进不去,从而束缚了民营企业投资发展的手脚,压抑了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间投资的较快发展。

3、民间投融资服务体系不健全,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保障。虽然民间投融资比较活跃,但国家或地方尚无规范管理民间投融资活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具体措施。宏观经济政策和环境的多变造成民间投融资发展中的不确定性因素依然较多,在经济不景气时鼓励民间投资,经济高涨时忽视民间投资的情况未根本改变。投资者在履行程序、选择投资方向、争取技术支持等方面得不到有效服务,往往造成投资的盲目性和经济损失。同时,法制环境仍不完备,非公有企业在兼并国有企业、保护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明晰财产权等方面,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再者,与国家金融信贷相比,民间投融资大多靠道义约束,几乎没有任何法定程序的审查和监督,给一些非法融资和投资诈骗造成可乘之机。

四、扩大、激活县域民间投融资的对策及建议

在当前县域金融的信贷资金供给与服务滞后民营经济投资需求的现状下,如何规范管理,进一步扩大、激活民间投融资活动,已成为解决县域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手段。

1、建立民间投融资服务体系,优化民间投融资环境。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民间投资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政府应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融资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给民间投资以更多的宽松政策和更有效的支持,可建立健全民间投融资管理组织体系,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发展为民间投融资者提供政策、法律、财会、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帮助民间投融资者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财会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

2、疏通民间投融资渠道,规避民间投融资风险。应出台相应保护和促进民间投融资进入政策,同时应普及股票类、基金类、债券类金融投融资知识,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尤其是国债的发行要向农村和小城镇倾斜。投资方面,要允许和鼓励有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参与能源、通讯、交通、水利、交通、电力、城市供水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允许个体私营企业参与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融资方面,随着民间投资主体实力的逐步增强,融资渠道也应由单一的依赖银行贷款资金支持逐步转向利用外资、集资、自筹等多种形式,支持、鼓励个体私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实行联营、合资或合作,促进有条件的私营企业以股票、债券等非信贷方式直接融资。同时,对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民营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要加大监测管理力度,预防和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融资活动。

民间融资服务范文第5篇

民间投资包括集体投资、私营个体投资、联营、股份制及其它经济的投资,到2004年3月份我国居民储蓄存款达10万亿元,民间投资有十分巨大的潜力。

近几年来,在国家积极财政政策的支持下,在国有投资持续稳定增长的同时,民间投资增长速度明显加快。据2003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2002年全国民间投资17516亿元,比2001年年增长22.4%,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达40.3%,在2002年的民间投资中,集体投资5987亿元,私营个体投资6519亿元,联营经济和股份制经济中的非国有控股投资4811亿元,其它内资198亿元,比重分别为34.2%、37.2%、27.5%和1.1%。

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相比,民间投资的行业受到很大的限制。但随着国家对民间投资范围的不断放宽,民间投资的行业将更加广泛。2002年民间投资主要集中在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和其它行业,比重分别为6.4%、27.5%、28.5%、18.6%,四大行业所占的总比重达到81%,其中农业比重较高,主要是因为农村投资占有较大的比例。其它行业中,主要是城镇和农村私人建房。

在2002年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中,国家预算内资金占2.4%,国内贷款占13.2%,利用外资占2.0%,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合计占82.5%,这一方面说明民营企业自我积累能力较强,但也反映出民间投资的资金筹集渠道比较单一。

在全国民间投资总量上,东部地区占61.4%,中部地区占21%,西部地区占17.6%,中西部地区之和仅为38.6%,东部地区在民间投资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民间投资的分布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经济越发达,民间投资就越活跃,所占的比重也就越大,而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民间投资则相对滞后。

民间投资与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外商投资相比,项目的平均规模要小得多,这与民营企业的经济规模相对较小是相适应的。2002年城镇计划总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中,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项目平均规模为5584万元,外商投资为9742万元,而民间投资仅为2129万元,是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的38.1%,外商投资的21.9%。

我国民间投资存在的问题

民间投资受着行业准入的限制

目前,许多已对外资开放的领域比如银行、保险、电信等行业,对国内民间资本的介入仍有严格的限制。据有关资料统计,国有经济投资领域约80个,允许外商进行投资的领域约60个,而允许国内民间资本投资的领域却只有30多个。另外,电力、水利设施、铁路、港口、卫生、医疗,城市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本应是民间投资大有作为的领域,但由于受体制的限制,民间资本却无法进入。对于具有一定发展空间的银行、证券、电信等第三产业,民间资本的持有者虽具有强烈的投资愿望,但由于政府垄断尚未完全打破,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民间资本还是很难顺利进入。东部经济发达省份,大量的民间资本只能拥挤在允许投资的少数行业内,造成过度竞争、重复建设,使资源不能通过投资在不同产业之间进行调整,无法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资源优化。

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不畅通

我国的融资环境一直是扭曲的,不合理的,以国有银行为主导的信贷投放长期向国有企业倾斜,而民间投资在融资方式选择,融资机构建立等方面受到歧视,民营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得不到平等的融资机会,由于民营企业缺乏有效的信用担保,很难通过正规的金融渠道融通资金,同时,由于各大银行强化了贷款的风险约束机制,使其获取民营中小企业信息的成本较高,审批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不敢轻易批准对其贷款。在直接融资方面,民营中小企业更是被拒之门外。民营经济基本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由于银行支持力度不够,资本市场难以进入,民间投资面临资金困难。当企业自我积累无法满足其需要时,有些企业就依靠非正规的民间借贷,甚至是地下钱庄来筹集资金。但民间借贷规模小、时间短、成本高、风险大,一旦运用不当,企业可能背上沉重的负担。融资困难已成为当前民间投资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政府审批程序繁杂,服务不到位

民间投资要受到政府一层层的行政审批、手续繁杂、准入条件过高、效率低下、耗时耗力,这令民间投资者望而却步。另外,政府对民间投资在技术、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服务存在严重的缺陷,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严重制约了民间资本的积累和民间投资的增长。民间投资的信息渠道不畅,投资政策透明度不高,市场信息不灵,投资者无法正确选择投资项目。

民间投资规模小,重复建设严重

总的来讲,我国民间投资发展的历史还不长,企业本身的规模小,规模效应难以形成。民间投资大多投向初级产品加工,对新兴高科技投入少。大多数民间投资者对投资方向,投资项目,缺乏预见性,随波逐流,致使民间投资项目出现区域内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

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已达10万亿元,存在着巨大的民间投资潜力。但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这部分储蓄很难转化成民间投资。近年来,住房、养老、医疗、就业和教育等领域的改革全面展开,措施出台相对集中。改革后,由于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及制度不能及时确定,居民对未来收入预期不明而加重了后顾之忧。虽然老百姓有储蓄,有一定投资能力,但绝不敢贸然投资。鼓励民间投资应采取的对策

政府应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政策支持和服务力度

政府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让个人储蓄部分转化为投资,降低居民预防性储蓄动机,增强投资信心。政府要制定有利于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取消不利于民间投资的限制性条文,制定有利于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消除政策性限制,为民间投资提供平等的投资机会。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和服务保障,通过依法管理,引导民间投资,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包括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选定,法律政策咨询。

放宽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改革投融资体制

政府要放宽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给民间投资者以“国民待遇”。凡是允许外商投资的产业和领域,都应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到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领域、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教育、金融、电信等垄断性行业。政府要改变观念,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投融资体制。要实现民间投资决策程序化,项目管理专业化,政府调控透明化,中介服务社会化,投融资渠道商业化,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的投融资体制。

成立民营银行专门为民间投资服务

从世界范围来看,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民营银行的比重都在持续上升。2001年民营银行占全球银行资产的比例,已经超过了70%,在世界上只有少数一些穷困和处在转型中国家的国有银行还占主导地位。在经济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中,国有银行所占的比例都低于10%,而且其比重还在持续下降。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经验,成立中小民营银行。专门为民间投资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支持民间投资的发展

我国传统的金融体制不利于民间投资者的融资。必须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改善民间投资者的融资环境,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支持民间投资的发展。加大商业银行对民间投资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进一步扩大基金的投资领域和覆盖面。允许信用良好的非国有企业,在经过信用评级后,发行企业债券。加快二板市场的建设,使更多的民营企业经过资本市场筹措资金。通过建立一个多渠道、多元化的金融市场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使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一道,及时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支持。

政府应建立民间投资服务中心

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用担保基金,为民间投资者融资提供担保。要建立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息服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投资咨询中心等。专门为民间投资者服务。解决民间投资发展过程中的市场信息不灵、进入领域狭窄、低水平重复建设等问题,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要强化社会中介机构向民间投资服务的意识,建立和培育一批面向民间投资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事务所及资信评估机构,服务于民间投资

内容摘要:近几年来我国民间投资的速度在加快,由于受行业准入的限制,民间投资主要集中在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和其它行业。我国民间投资存在着受行业准入限制、融资渠道不畅通、审批程序繁杂、服务不到位、投资规模小、重复建设严重等问题。鼓励民间投资应采取政府扶持、放宽投资领域、成立民营银行、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建立民间服务中心等对策。

关键词:民间投资问题对策

参考资料:

1.汲凤翔、王宝滨,我国民间投资的现状,《中国国情国力》,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