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

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

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民间融资 规范化 现状 对策

一、民间融资发展的现状及特点

民间融资作为一种资金资源的市场配置行为和一种金融服务的补充形式,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日益深刻。近年来,我国民间融资不断增长,日趋活跃,在发展中呈现出以下一些特点:

(一)民间融资增长快,规模不断扩大

近年来,我国民间融资发展速度加快,借贷规模不断扩大。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在国家紧缩货币政策的影响下,商业银行的资金面趋紧,许多企业将资金需求转向依赖民间融资筹集,民间融资出现大幅增长。2005年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而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的民间融资现状调研显示,截至2011年5月末,全国的民间融资总量约3.38万亿元,考虑到统计误差,实际规模可能要比3.38万亿元还略有扩大。而在民间融资非常活跃的温州,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6月温州民间借贷规模为800亿元,2011年6月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约1100亿元。这意味着约1年时间,又有300亿元资金涌入民间融资市场。在此期间,专业民间融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及贷款余额呈现快速增长。截至2011年6月末,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达到3366家,贷款余额2875亿元,2011年上半年累计新增贷款894亿元。同时,另一民间融资机构——典当行2011年1至6月实现典当总额1180亿元,同比增长38%。

(二)民间融资成本不断上升,利率水平参差不齐

2005年以来,民间融资活动的日趋活跃,直接导致了民间融资成本——利率的攀升。

首先,利率水平逐年上涨。除了亲朋好友之间一些无息借贷或低息借贷之外,民间融资的利率一般至少比正规金融的利率要高50%以上,其中民间生产性借贷一般是年息10%一30%,企业的民间集资大多是年息10%,都远远超过了银行及信用社的贷款利率。2003年至2010年间,监测到的利率水平一直在13%至17%的区间内波动。2011年6月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水平为24.4%,折合月息超过2分,比2010年同期上升了3.4个百分点,这一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处于阶段性高位。

其次,利率差异化特征明显,弹性较大。各地利率水平不一致,即便同一地区不同的借贷活动中融资利率也有较大差异。

(三)民间融资来源不断拓展,融资方式多样化

早期的民间融资主要以信用借贷为主,但随着民间融资活动的日趋活跃、融资规模的日渐增长,融资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特征。其中,居民民间融资方式变化不大,主要以口头协议和借据为主,借贷手续也比较简单。而企业民间融资形式趋向多样化,除了借贷、股权投资、集资等传统的融资方式外,还兴起了以实物为媒介的融资,如赊销、货款延期支付形式等。此外,专业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也丰富了民间融资方式。随着政策的放开,各地陆续成立了一些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专业民间金融机构,可直接发放贷款或可为客户提供担保。这些机构往往具有专业人才,具体操作较为商业化,手续较完备。该种融资方式占比逐步扩大,正成为民间融资发展的重要力量。

(四)民间融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活动呈现地域性

从民间融资资金供给方看,参与主体包括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农户乃至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涉及各行各业、各个阶层。2011年7月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市大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

同时,民间融资资金筹集与运用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随着财富不断增加,积聚了大量的民间资本,形成了较为集中、活跃的区域性的民间融资市场,如浙江温州、内蒙古鄂尔多斯、陕西神木等地。以温州为例,从民间借贷城乡分布情况看,温州县及县以下地区的民间借贷总额约占全市民间借贷总量的80%左右。

(五)民间融资周转率高,资金期限短

民间借贷期限不确定,随借随还,流动性强,资金周转率高。借款短则两三天,长则十多天,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最多不超过一年。不过,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主体和借贷用途的变化,民间借贷期限有向长期化发展的趋势,一些借贷由过去的几天、几个月,发展到现在的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这个现象值得注意。

二、民间融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民间融资作为一种社会信用的补充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随着民间融资规模和范围的不断加大,民间融资中潜藏的风险也不断积聚,不仅阻碍了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还将对地方经济金融造成一定冲击。目前民间融资发展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约束,容易引发纠纷

民间融资随意性大、规范性差,容易引发一些民事、经济纠纷或诉讼案件。目前,大部分民间融资仍通过打借条或口头协议的方式进行。据调查显示,在借贷过程中签订正式借贷合同的只占民间借贷总户数的十分之一,且多数合同内容不规范,部分合同只注明还款日期和还款金额,贷出资金者、借款日期和利率等信息基本未在合同中体现。民间借贷手续不完备,一旦出现违约,极易引发法律纠纷。温州市中级法院统计数据就显示,2011年3-5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628件,比2010年同期多出474件。换言之,平均每天有近30起民间借贷纠纷产生;案件总标的额高达9.31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出3.15亿元,平均每天有近1000万元的纠纷产生。

(二)民间融资利率水平偏高,加重企业负担

从紧货币政策和旺盛的资金需求使得民间融资活动趋于活跃,导致民间融资利率水平显著上升。2011年6月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水平达到24.4%。在正常利息范围内的民间融资,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短平快”项目来说是雪中送炭。但高息甚至超高息,则使借款企业还款压力大,严重影响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近两年来,中小企业利润空间受到挤压,资金日趋紧张。许多中小企业转向民间融资市场,民间融资利率“水涨船高”,高额的利息成本使企业不堪重负。一些企业因难以承受日益增长的民间高息负债,企业经营风险不断加大,最终出现无法偿付高成本民间借贷而破产倒闭的情况。

(三)民间融资风险较大,监管难度大

民间融资参与者众,涉及面广,操作方式不规范,其分散性和隐蔽性使相关部门难以监管。民间融资的不断增长,使大量资金长期在体外循环,游离于常规的金融监管之外,也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对应的民间借贷的风险控制手段又很单一。在此背景下,很容易发生非法集资、高利贷、地下钱庄及诈骗等非法行为,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甚至有可能引发系统性或区域性的金融风险。

(四)民间融资活动的隐蔽性,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

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的自发性和隐蔽性,未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减少了货币政策的可控性。同时由于民间资金的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间融资主体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素质所限,易受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导致民间资金流入受限制行业,如一些门槛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但高能耗、高污染和技术水平低的行业和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此外,一些地区民间资金积聚形成规模巨大的投机力量,有可能导致经济发展失衡。

(五)民间融资相关法规缺失,制约其规范发展

当前关于民间融资法律规范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相关法规缺乏协调性,对民间融资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一些法律之间的相关内容有冲突。例如,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民间融资行为,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和《贷款通则》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遭取缔。实践中,不同国家机关对同一案件引用不同的规定,可能作出截然相反的处理,如在惠民吴云水“集资事件”中,当地法院认定其工厂与当地居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而检察机关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吴云水进行立案。二是相关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民间融资合法性判断标准模糊。尤其是民间融资、社会集资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模糊。《刑法》和《取缔办法》严厉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以及集资诈骗行为等非法金融业务行为。但由于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合法民间融资行为的界定标准。在孙大午案件中,法院对于其行为的定性,曾引起了极大的社会争议。2009年吴英案的判决结果依然引发了公众、专家等广泛的争议。三是法制不健全,严重制约民间融资的良性发展。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民间融资仍处于“灰色地带”。亟待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让民间融资活动有法可依。

三、规范民间融资的对策建议

如前所述,近年来随着民间融资的越来越活跃,问题日益显现,风险逐渐积聚,对经济金融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引导和规范,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不仅对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对我国的金融改革和经济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完善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

任何经济活动的有效运行都需要法律法规的保证、规范和约束,民间融资的发展也不例外。完善民间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规制民间金融的关键举措。

1、明确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

前述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有关内容存在一些冲突,导致对民间融资的认定标准把握不一。因此,应尽快研究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条例,修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协调立法,为民间融资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以规范、约束和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

2、完善民间融资立法。

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民间借贷法》、《放债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确定民间借贷的定义、适用范围、期限、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合理的税负、纠纷处理适用法律规定等,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融资的界限,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高利贷,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向契约化、规范化。出台民间融资管理登记办法,实行民间融资网上登记备案等方式,从而准确地了解民间融资活动的基本情况,便于防范和打击各种非法融资行为,规范民间融资市场,有效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还可尽快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的实施细则及规范民间融资的一些具体制度,使相关法律法规更具可操作性。

(二)加强对民间融资的金融监管

对民间融资进行有效的监管是其实现规范化发展的关键。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民间金融运行。

1、明确监管主体。

正规金融市场的监管十分有针对性,从产权上看,民间金融的监管也可参照正规金融监管方式,明确民间金融监管主体,则可相应化解一些难题和矛盾。根据各部门现有的职责规定看,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以及政府工商、金融办都不是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我国民间金融监管可以尝试分设分管各种形态的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同时发挥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加强地方政府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责任。

2、构建监管网络。

结合我国民间融资的特点,应该培育和建立一个包括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四者协同配合的监管网络。

3、完善监管方式。

民间融资监管方式应灵活多样,如政府监管主要应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靠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活动起到规范保障作用;行业监管则通过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准则和惩罚监督机制来进行行业自律,有效防范民间融资风险。同时,由于民间融资形式各种各样,民间融资主体及其活动在各地区和各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也有明显差异,因此,应采取分类监管、区别对待的方式进行监管。此外,针对民间融资复杂多样的现状,监管还必须事前防范和事后惩罚并重。

(三)拓宽民间融资渠道

面对巨额的民间资本,需要疏导,提供丰富多样的投资渠道,给其以合理出路,才能化解相应的风险。这就要求我们逐步放开金融市场,疏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渠道,实现资本要素的自由配置,也就是打破现有银行的垄断体制。2010年5月我国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意见》还明确提出,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但《意见》的具体落实实施还需要一个过程。

(四)构建民间融资监测机制

监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民间融资统计、监测制度。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登记备案,定期开展调查、统计,采集有关数据,特别是要准确监测民间融资的规模、融资方式、利率水平、资金来源及运用等,及时了解、掌握民间融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适时向社会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并可选择一些民间融资较为活跃的企业和乡镇作为重点监测点,长期进行调查监测,加强分析,有效防范、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

(五)推进金融机构创新和制度创新

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应打破国家对金融业的垄断,有步骤地向民间资本开放金融业。通过必要的金融资源整合,将民间金融从“地下”引上正规发展道路。通过制度创新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化,可考虑放宽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相关条件,也可在信用社向地区性商业银行转制改造过程中,组建允许民间资本参股的区域性中小商业银行,探索大规模民间资本借助资本市场介入中小商业银行的途径,开办民间资本控股的民营银行试点。进一步探索发展新兴金融组织、建立多层次金融体系等举措,构建与我国当前经济结构相匹配的金融体系和组织,促进金融体系建设步入良性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2][4][5]戚祥浩.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2011-08-12.

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 调查

一、A市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

(一)银行仍然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主力军

在调查的20户小微企业中,2015年三季度通过银行、民间借贷及其他渠道发生的企业融资金额累计达16620万元。从本次调查结果来看,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5520万元,较上季度减少2305万元,下降12.93%;民间融资余额1100万元,较上季度减少1600万元,下降59.26%。民间融资占比继续缩小,为融资总额的6.62%,较上季度下降6.53个百分点。辖区企业没有通过互联网金融公司借入或借出资金的情况。

(二)民间融资利率略有下降,融资成本依然偏高,全为短期融资

2015年三季度,民间融资利率略有下降,融资成本依然偏高,平均月利率为14.25‰,较上季度下降0.82个千分点。其中,工业类企业民间融资成本为月利率17‰,较上季度上升0.1个千分点,融资成本仍高于平均值。所有融资皆为短期借款,融资期限有延长的趋势。累计发生融资5笔,其中,2笔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内,3笔借款期限为1~6个月。借入渠道更加分散,依次主要从“民间融资中介”、“股东或内部”、“其他个人”和“其他民间融资”获得借款,占比分别为40%、20%、20%和20%。全用于“过桥资金”和“流动资金”所需,分别占60%和40%。

(三)民间借入资金协议形式、担保方式分别以借据、合同和财产、第三方保证为主

从民间融资的协议形式来看,主要为正式合同和借据。调查显示,2015年三季度民间融资协议形式为正式合同、借据、口头约定的笔数占比分别为60%、20%和20%,各协议融资量占比分别为29.17%、58.33%和12.5%。从民间融资的担保形式来看,主要为财产担保和第三方保证,本季度民间融资担保形式为“第三方保证”、“财产担保”和“无担保,仅凭信用”,分别占比40%、40%和20%。

(四)民间融资偿还情况与上季度不变,还款潜在风险上升

从企业民间融资还款情况来看,辖区企业民间融资40%的能够“全部按期偿还”,20%的为“尚未到期等其他情况”,20%的为“有过延期情况,但大多能按期偿还”,20%的为“大多不能按期偿还”。总体还款情况与上季度基本不变。因多数民间融资企业当前经营状况不佳,加上融资成本上升、融资成本承受力下降,且经营困境短期内不会改变,民间融资还款潜在风险有上升趋势。再因企业融资过桥资金所需居多,且辖区已有个别投融资公司出现不能按约支付民间融资本、息的情况,密切防范一旦资金链吃紧企业还贷风险和融资偿还风险加倍显现的紧迫性日益突出。

二、当前A市民间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显示,民间借贷具有独特的融资优势,诸如借贷方式简便、借贷条款约定比较灵活、民间借贷利率的高收益集聚了大量社会闲散资金,使资金需求者向社会寻求资金支持成为可能。但是,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加以规范。

(一)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快速递增

随着民间借贷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发案数量快速递增。民间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借款合同多采用普通借条、口头协定的方式,借贷合同规范性不强,加之利息较高,还款压力较大,一旦借款人信用意识不够强,极易产生民间借贷纠纷。我们在A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了2013年的26个民事裁判文书作为样本,发现26起民事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6起,占民事案件的23%。由此可见,民间借贷诉讼案件所占民事案件的比重较大。

(二)易导致非法集资活动

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出银行贷款利率2-3倍,有的甚至超出4倍。由于缺乏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范,高额的利息收入促使很多人假借融资之名,进行非法集资。由于非法集资的手续不规范,且涉及人员较多,金额较大,一旦不能到期偿付,容易引发突发性,极大地危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今年以来,A市陆续收到有关单位的情况报告,同时从舆情监测中了解到多则可疑信息,并就此开展了融资担保公司全面的风险排查和专项整治,目前正在处置“中盛投资”事件。

(三)外部监管难度加大

一是资金监测难度较大。民间借贷活动的当事人,如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典当行和投资公司,一般都不愿意向外界透露民间借贷数量和方式。农户和个体工商户是不想透露自己的隐私,企业是怕影响和银行之间的信贷关系,典当行和投资公司则是为了逃避监管,从而导致监管部门难以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真实情况。二是监管措施有待完善。调查显示,A市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尚未出台涉及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与阳光化运作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措施,尚未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和及类似组织,因此,有关部门往往只能被动地处理违约事件,难以及时、有效地发现、控制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

关于民间融资,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立法加以规制。《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以及一些司法解释都有涉及,较为零散而不成体系。因此,建议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民间借贷的定义、主体、资金来源、最高限额、利率、监管部门、法律责任等内容,使赋予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清晰界定合法活动的范围界限,使其在法律的框架内健康发展;同时,严厉打击非法融资和金融诈骗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金融市场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有序引导民间资金“脱虚入实”

民间借贷风险的积聚,很大程度上源于虚拟经济的过渡膨胀。从长远来看,民间借贷“正能量”的有效释放,关键在于“脱虚入实”,在实体经济中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随着国家稳增长政策的出台,相关行业和领域相继对民间资本放开了限制。建议下阶段人民银行加强与地方政府经济、金融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规范、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发展,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使目前正在暴露风险的民间借贷资金转化为有益的产业资本。

(三)切实完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与民间借贷问题的交织重叠,导致了民间借贷风险的进一步加剧。负债率高的中小微企业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就很可能成为民间借贷的典型案例。因此,对于众多亟需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而言,一方面坚持在信贷资源配置上继续给予适度倾斜,通过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满足其多样化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加快推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直接融资业务发展,促进民间资本与民营企业的有效对接。

(四)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外部监管体系

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范文第3篇

一、民间资本流入房地产行业的基本情况

(一)流入房地产行业民间资本的规模

调查显示,民间融资占样本房地产企业资金来源的比重不断上升。2006、2007、2008年和2009年1季度,日照市20家主要房地产企业资金融入民间资金额分别为9.31、12.71、13.46和10.31亿元,分别占其资金来源总额的21.37%、22.88%、26.05%和27.01%。

(二)融资期限短于全部民间融资

2006、2007、2008和2009年1季度,日照市全部民间融资加权平均期限分别为152、183、186和198天;而同期流入房地产业民间融资的加权平均期限分别122、126、147和156天,分别比同期全部民间融资平均期限短30、57、39和42天。

(三)流入房地产行业民间资本的利率状况

从调查结果来看,流入日照市房地产行业的民间资本的利率水平低于整体民间融资利率,但呈逐渐上升趋势。2006、2007、2008和2009年1季度,全市流入房地产业民间融资的加权平均年利率分别为17.68%、18.36%、19.13%和19.28%,分别低于同期全部民间融资加权平均利率0.93、0.89、1.23和1.28个百分点。

(四)融资方式多以现金为主,且多签有书面合同

2006、2007、2008和2009年1季度,日照市房地产业以现金方式流入的民间资金分别有1241、1011、1264和1130笔,占比均达到99%以上。同期,全市房地产业融入民间资金签订合同的分别为1215、986、1248和1124笔,分别占97.20%、97.33%、98.50%和99.38%。

(五)民间资本流入房地产行业的主要形式

一是保值存款型民间资本流入。据调查,房地产开发商为解决临时性资金缺口进行的民间融资活动,是民间资金进入房地产业的主要形式之一。一般单笔金额较大,资金回报率在10%―20%之间,以项目建成预售或获得银行贷款为还款保证。据调查,全市流入房地产行业的民间融资中约有60%以上采取了这一形式。

二是预先预售型民间资本流入。在项目开工取得预售资格条件下,以公开的形式,收取部分购房户定金,承诺在同期价格上给予一定优惠,并在楼层、户型上有优先选择权。据对日照市20家主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调查显示,60%的购房者愿意主动选择这种购房方式,房地产开发商对其价格优惠一般在5%―10%之间。

三是赊购链条型民间资本流入。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工后,采取赊购建材的方式占用民间资金,以缓解自身的资金压力,这也是当前民间资本流入房地产业的途径之一。从调查的全市20家主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况来看,多数企业的建筑安装材料中约有30%―40%是以赊购方式购入的。

二、民间资本流入房地产行业的效应分析

(一)正面效应

1. 充实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来源。2008年上半年,国家实行从紧货币政策,各家金融机构普遍压缩对房地产企业的信贷规模; 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不断蔓延、经济下行风险不断加大,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难度进一步增加,部分房地产企业甚至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在银行贷款跟进受阻的形势下,民间资本的流入对保持房地产行业的平稳发展和社会经济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2. 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民间资本流入房地产业,充实和拓展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来源,房地产业开发投资带动了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进而对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拉动作用。

(二)负面效应

1. 增加民事纠纷及社会不稳定因素。民间资本流入房地产业具有“无序”特征,存在市场不规范、法律无法保障等缺陷,容易引发各种融资纠纷及社会不稳定因素。

2. 引发银行信贷风险。流入房地产业的民间资本一部分来源于银行个人消费贷款或抵押贷款,是部分具备贷款条件的个人将获得的贷款以个人资金投向房地产。此外,部分房地产项目开发商自有资金少,依靠民间资本前期投入,后期由银行贷款陆续跟进,容易出现民间融资风险捆绑银行贷款、民间融资风险转嫁为银行贷款风险的现象。

3. 推动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民间资本流入房地产一般是在土地招投标、工程建设等前期阶段,这一阶段的成本投入对商品房价格决定起关键作用。一方面民间资本对开发商高价参与土地招标提供了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开发商借入的民间资本成本较高,两者对土地交易价和商品房成交价的不断上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2008年,在金融危机肆虐、全国房地产行业整体陷入低迷的背景下,日照市商品房价格仍然逆势上行,全年商品房成交均价为每平米3354元,同比增加187元,增长5.9%。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民间融资的法律约束,合理引导其规范发展

民间融资一般都在私下进行,金融监管难以涉及,这使得大量资金长期在体外循环,游离于常规的金融监管之外,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因此,建议尽快出台规范民间融资发展的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的资金投向、借款方式、期限、利率水平、争议的处理及收益的税收调节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走上规范化轨道。同时,建立民间融资监测及风险预警制度,定期采集民间融资的有关数据,加强对民间融资主体、规模及利率水平的管理,以及时掌握民间融资的利率、投向、规模等变化情况,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提高宏观调控的政策效果。

(二)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保证其严格执行住房贷款相关货币政策规定,确保在房屋封顶后发放按揭贷款。一方面,减少信息不对称对购房者的影响,降低购房者的风险。另一方面,对自有资金少、应收账款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限制对其发放贷款。要把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作为监管和调控重点,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及所属产业链企业的风险监测,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防止房地产行业风险向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地方性金融机构转移。

(三)构建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分散房地产融资风险,防止房地产泡沫

过度的投机性民间资本流入房地产业,极易推动房地产价格持续上升,诱发形成房地产泡沫。因此,国家应积极进行投融资体制的改革,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避免其为了投机而大量涌入房地产市场,助推房地产市场泡沫。

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范文第4篇

一、企业融资变化出现的新特点

在国家实施稳健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背景之下,当前企业融资新的方式层出不穷,旧有的融资方式也发生新的变化,企业融资方式呈现多样性特点:既有传统的主流融资方式,诸如银行贷款、股本投入、内部集资;也有近年兴起的融资方式,诸如票据融资、资本市场融资、民间融资、集团内部相互融资、典当融资等;同时还包括隐性的外源融资方式,诸如企业相互拖欠、企业间专业分工合作、商业信用等。多元化融资对传统银行信贷融资产生了一定的替代效应。

从我们对50户企业资金来源构成考察情况看:截至2005年6月末,银行贷款、资本金、企业自筹资金、股票债券、集团公司内部融资、预收应付款、其它方式等融资占全部资金来源的比例分别为37.9%、26.8%、3.5%、0.9%、2.1%、26.6%、2.2%(见图1)。与2002年相比银行贷款和资本金的占比下降,集团内部融资、预收应付款和其他新融资方式占比上升。(见图2)。

图1:

图2:

具体考察银行贷款,发现其中的本地贷款、外地贷款、票据贴现占比已经发生变化:2005年6月末分别为79.1%、8.2%、12.7%(见图3),而2002年为92.1%、0.6%、7.3%,相比外市贷款和票据融资占比分别上升了7.6和5.5个百分点,本市贷款占比下降13个百分点。

图3:

纵观企业融资方式的变化,呈现如下特点:

(一)银行贷款占比下降,跨区域贷款增多,但仍为企业融资的主渠道。从50户企业融资情况看,2005年6月末银行贷款余额148.9亿元,占企业全部资金来源的79.2%,比2002年减少了10个百分点,虽然贷款仍占较大比重,但企业对银行的依赖度下降。

在银行贷款比重下降的情况下,跨区域贷款却明显增长。在调查的50户企业中,2004年末有10户企业与外埠金融机构建立信贷关系,比2002年增加7户,2005年6月末贷款余额12.2亿元,占了全部贷款的8.2%,比2002年增加11.5亿元,占比增加7.6个百分点。如承德钢铁公司2004年从外地银行贷款3.7亿元,比上年徒增1.6亿元,通过外地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承兑汇票10亿元,比上年增加1.3亿元,是在本地银行票据融资的2倍。

(二)票据融资受到青睐,成为规模企业重要的融资方式。据调查,河北省票据贴现融资截至2005年6月末达到578亿元,比年初增加76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59亿元,增长38%。调查的50户企业,2005年6月末票据贴现18.9亿元,占到贷款余额的12.7%。票据融资、贴现之所以受到银企的欢迎,并且成为金融机构在信贷权限上收后的主要信贷投放渠道,占用银行资金少、风险小、上级行容易审批是其主要原因。加之利率低、手续简便,在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中票据融资呈现旺盛的发展势头。如唐山市金融机构1-5月份累计办理承兑汇票贴现125.7亿元,相当于同期累计信贷投放的32.5%。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2002、2003、2004年银行承兑汇票结算额分别为1.2亿元、2.5亿元、4亿元,占到当年销售额的20%、40%、60%。

(三)民间借贷持续升温,成为民营中小企业破解融资难题的现实选择。通过对河北省417户企业问卷调查,发现有223户企业发生过民间借贷行为,占企业数的53%。去年融入民间资金额45088万元,占其银行贷款的7%。照此推算,河北省企业民间融资总规模在440亿元左右。在本次调查的50户企业中,截至今年6月末民间融资增长迅猛,达5640万元,比2002年增长了7.3倍。受商业银行“双大”信贷政策的影响,中小民营企业很难从国有商业银行得到贷款,只好另辟蹊径,民间借贷成为十分现实的选择。如调查的赤城县,矿产资源丰富,在铁矿石价格暴涨的利益驱动下,去年投资1.45亿元新建8个铁矿厂,仅引进民营资金就有1.06亿元,占总投资的73%。目前,民间融资正从“地下”走向公开,呈现融资主体多元化,资金用途投资化,期限、利率市场化的特点。可以说,民间融资的兴盛反映了企业对资金的渴求程度,同时也昭示着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上的缺陷以及金融改革的迫切性。

(四)企业内部集资方兴未艾,集资方式呈现多样化特征。一是入股型集资。职工向公司缴纳股金,年终公司以高息返还职工,一般年利率为12%到18%;二是竞争性承包集资。公司内部以小组、车间、科室为单位,以出资多少竞聘负责人,年终根据企业效益情况分红结算;三是期货型集资。主要出现在以销售煤炭、矿产品的公司,出资人一次性缴纳给公司资金后,约定公司必须在一定时间内以一定价格将产品出售给出资人;四是招工型集资。公司招录工人时,限定每人缴纳2000元-5000元不等的保证金;五是社会型集资。一般以高息向公司内部和社会集资。调查的50户企业中有9户企业进行了内部集资,2005年6月末集资总额为26625万元。

(五)集团公司内部相互融资渐成趋势。伴随企业重组、改造,集团公司增多,关联企业间资金相互融通使用现象呈上升趋势。其突出的优势是利率低、快捷方便。一般在国家基准利率上再下浮10%,一般用款三天内即可拨付到账。在被调查的50户企业中,集团公司内部融资的户数今年为9户,比2002年增加了6户,到2005年6月末融资金额70725万元,比2002年增加48999万元,增长2.24倍。如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并入中煤集团公司,到2005年6月末共向集团公司融资15100万元,最长期限为13年。

(六)企业拖欠有增无减,成为企业缓解资金紧张的常规方式。主要表现方式:一是产品紧俏行业可以取得购货方预先付给的预收款项;二是以企业信用作担保在购进原材料时的欠款形成应付款;三是占用职工工资形成企业的应付工资。2005年6月末,50户企业应付、预收款为104.2亿元,比2002年增加56.8亿元,占融资总额的比例为26.5%,比2002年高8.7个百分点。其中钢铁企业通过预收、应付方式取得资金的最多。

(七)资本市场融资不温不火,发展缓慢。河北省资本市场发展缓慢,企业上市数量、市值和融资额十分有限。截至2004年末,全省共有上市公司41家(去年新增上市公司仅为5家),境内外融资总额66亿元。调查的50户企业中,上市公司2家,2003年、2004年从资本市场融资2.6亿元和3.6亿元,分占全部资金来源的1%和0.9%。由于五年来股市持续低迷,加上入市门槛过高,使得企业上市融资的内动力锐减。

(八)典当融资成为企业融资的一种补充方式。调查的唐山市上半年共办理典当业务732笔,典当金额为8200万元。在金融主渠道弱化、民间融资转移、直接融资市场门槛高的情况下,企业选择典当融资实属无奈之举。如唐山市向东棉纺织品有限公司因资金紧张,在银行告贷无门情况下,用产成品向典当公司抵押融资56万元。

(九)个人消费贷款间接流向生产领域,“私贷公用”暗渡陈仓。调查发现,不少民营企业主以个人名义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谋得贷款,既享受了消费贷款较低的利率优惠,又把资金用于了生产经营,形成事实上的“私贷公用”。调查的迁安市,通过个人消费或无用途组合贷款间接投向企业的资金规模有9.8亿元,约占其金融机构各项贷款的12%。

二、企业融资新趋势给宏观调控与金融管理带来的影响

企业融资的多元化,是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应运而生的,是企业在银根抽紧和宏观调控背景下的顺势而为,也是市场规则作用下实现资本优化配置的必然结果。纵观西方发达国家,企业融资结构的选择在“啄食顺序理论”指导下,无论是以英美为代表的证券融资方式,还是以日德为代表的银行融资为主的模式,无不呈现出融资方式多元化并相互渗透、相互竞争的发展趋向。我国企业融资方式的变迁,将会对经济活动产生深远影响,也给金融管理提出了新课题。

(一)积极影响:

1、企业融资的多元化,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在银行主导型融资体系下,企业产生的行业风险、经营风险、政策风险等等诸多风险无一例外的通过信贷途径向银行传导和转嫁,成为金融风险产生的重要隐患。企业融资的多元化发展,减少了银行的承贷压力,降低了银行贷款在企业融资总额中的占比,从而减低了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2、企业融资方式多元化,有利于资金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率。主要表现:一是很多新兴融资方式的资金使用效率较高。如票据使用量的增加,使资金流转加快,减少了企业资金占用,通过背书转让就可完成结算,在资金紧张时,可以通过票据贴现取得资金。又如企业集团内部融资,灵活调剂子公司之间的资金余缺,提高了企业内部资金的利用效率,节省了财务费用。二是不同的融资工具之间可以功能互补,有利于优化社会资金的配置。如民间融资、内部调资、异地融资等方式具有信息灵、速度快、手续简便的优势,在捕捉商机方面优于正规金融机构,弥补了正规金融灵活性不足的缺憾。

3、企业融资的多元化,有利于企业信用意识的提升,从而推进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相对于银行贷款,其他方式的融资需要企业有更高的信用度和美誉度。而对缺乏诚信的企业很难在市场上获得融资,这样会促使企业按市场规则办事,增强诚信,从而改善全社会的信用和投资环境。

(二)消极影响:

1、融资渠道的多样化削弱了金融对经济的调控能力。主要表现:一是金融调控对部分融资方式缺乏有效调控手段。如民间融资和集团公司内部融资脱离了银行体系,金融调控鞭长莫及;异地融资和“私贷公用”比较隐蔽,属于宏观调控的盲点;票据融资和典当融资属于外部调控力度较弱的融资方式,这些融资方式的增加,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金融对国民经济的调控能力。二是由于民间融资、异地融资的逐利性较强,相当一部分投向了国家宏观调控限制的行业,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宏观调控的力度,成为受控行业投资反弹的潜在因素。

2、企业集团内部融资的快速发展,会使金融机构失去部分优质客户。大集团公司并购的企业多是某区域的优质客户或朝阳企业,随着其内部融资的渐长,使企业在当地银行的贷款需求明显降低,造成银行多年培植的优质客户流失,大大降低了银行的盈利空间。

3、企业融资方式多样化,增大了银行信贷管理难度。企业通过民间融资、外埠融资和“私贷公用”得到的资金,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和隐蔽性,银行难以了解其真实的资金来源运用情况,增加了银行信贷管理的难度。

4、部分融资方式存在违规操作,容易扰乱正常金融秩序。集资、企业相互拖欠和民间融资等融资方式由于缺乏完善的管理规范,容易形成乱集资、三角债和高利贷等问题,“私贷公用”则本身就属于违规信贷操作,这样会直接或间接地形成社会金融风险,进而影响区域金融稳定。

三、规范企业融资行为的政策建议

(一)鼓励企业发展内源性融资,积极创造条件为企业内外部融资提供更多的路径选择。对银行贷款以外的多种融资方式,要因势利导,加强政策扶持,做到合理利用和有效监管。要通过完善法规、健全中介组织、规范交易规则,加强规范和管理,以发挥各种融资渠道特有的优势,以能建立起结构更为合理有效的投融资体系。比如,对已经从“地下”走到“地上”对民营经济发挥了不可替代作用的民间融资,尽快制定出台《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成立民间融资中介组织,实现居民储蓄向民间资本的有效转化,同时将民间融资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为民间融资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

(二)建立健全有关监测制度,及时把握和适度调节社会资金的投向、流量。人民银行通过全国统一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中央银行大额支付结算系统,及时监测融资的行业、企业变化及其流量、流向、利率、期限等内容,监测集团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贷款情况。银监部门加强对企业贷款的真实性检查,对消费贷款进行监督检查,减少“私贷公用”现象。在建立各类监测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社会资金流向、流量等信息的分析研究,为宏观调控和金融决策提供服务。

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民间融资;利率;监管;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10)04-0069-02

一、样本选取情况

此次跟踪调查采取抽样与问卷相结合的方式。共在10市选取中小企业4000家,其中工业、商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其他企业各1000家,所选中小企业规模相对较大,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管理规范,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共向自然人发放调查问卷30000份,其中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农牧区居民各10000份,收回有效问卷28845份,有效率96.15%。

二、民间融资总体情况及特点

(一)有民间融资行为的中小企业和居民占比逐期上升

2006、2007、2008年以及2009年上半年和第3季度,10市样本中小企业有民间融资行为的分别占样本总数的71.6%、79.9%、88.7%、95.1%和95.8%;有民间融资行为的自然人分别占样本总数的52.9%、57.3%、73.2%、83.1%和84.1%,均呈逐期上升趋势。

(二)融资规模和占比继续增长

2006、2007、2008年以及2009年上半年和第3季度,10市样本中小企业月均民间融资额分别为11.8、12.5、18.9、25和26.1亿元;月均民间融资额分别占同期月均融资总额的59.12%、57.9%、67.1%、69.8%和71.3%,规模和占比均呈不断增长态势。同期,10市样本自然人月均民间融资额分别为1.4、1.6、2、2.6和2.6亿元;月均民间融资额分别占同期月均融资总额的54.34%、58.37%、62.8%、64.8%和65.1%,规模和占比均呈不断增长态势。

(三)民间融资利率总体呈上升趋势

2006年上半年和2009年第3季度,10市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13.79%和29.17%,期间上升15.38个百分点;自然人民间融资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12.66%和26.01%,期间上升13.35个百分点,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利率最高点出现在2008年下半年,中小企业和自然人民间融资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32.8%和27.91%;2009年以来,受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影响,民间融资加权平均利率较2008年下半年有所下降,但仍处高位。

(四)民间融资渠道继续呈现多样化

2009年第3季度,样本中小企业通过内部集资、向关系企业借款、向社会民众融资、向中介组织融资及其他方式融入资金分别占融资总额的26%、10.5%、34.8%、21.7%和7.0%;同期,自然人通过向典当行借款、向合会等民间组织借款、向个人借款及其他方式融入资金分别占融资总额的11.7%、7.3%、46.1%和34.9%,融资渠道呈现多样化。

(五)融资用途仍以生产经营为主

2006、2007、2008年以及2009年上半年和第3季度,10市样本中小企业用于生产经营融入资金分别占其民间融资总额的63.6%、64.1%、65.3%、67%和67.3%;自然人用于生产经营融入资金分别占其民间融资总额的73.8%、76.1%、77%、78.1%和78.9%,融入的资金多用于生产经营。

(六)企业及自然人的融资风险意识进一步增强

2009年第3季度,86.5%的中小企业和62.6%的自然人以书面合同形式进行民间融资,分别较2008年同期上升6.3和12.2个百分点;97.9%的中小企业和94.5%的自然人在融资时选择提供保证人或财产担保,分别较2008年同期上升2.8和9.9个百分点。

三、需关注的主要问题

(一)民间融资的合规性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使其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如2009年上半年,样本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最高利率45%,样本自然人民间融资最高利率36%,分别是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8.47倍和6.78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其已明显超出规定标准,难以受到法律保护,而目前国家已放开对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上限管理,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规定已与利率市场化改革不相适应。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包含利息)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但上述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操作性,对民间融资利率、期限、用途、风险补偿、协议方式等界定随意性较大,实用性不强。

(二)对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监督管理

由于立法、监管滞后,民间金融长期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处于无序发展状态,经营管理极不规范。目前,对民间融资无一家机构主动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银行虽对其实施定期监测,但因缺乏监督手段,难以对其放款总量、风险隐患等做出准确评估和判断,加之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一般情况下融资双方均不愿公开自己的融资行为,使相关部门难以获取全面、真实的统计信息,也难以实施有效监管。

(三)民间融资缺乏有效风险保障机制

民间融资资金供给方可获得远超出银行储蓄收益的盈利,但因缺乏有效的风险保障机制,也潜存较大风险,一旦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或生活发生不利变故,资金供给方将是风险的主要承载者。如2006年,山西蒲县一焦化厂向26户居民借入300万元,用于生产周转,但因该企业属于重污染企业,于2007年3月被地方政府强行关闭,导致300万元民间借贷无法偿还。此外,民间投资在高利润的驱动下投机性较强,跟风现象普遍,易造成投资结构不合理。如2006年,当地无煤资源的山西永和县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就注册成立了8家洗煤厂,当地居民竞相投资,融资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但半年后洗煤厂纷纷停产、关闭,80%的融资人蒙受损失。

(四)对正常金融秩序造成一定冲击

一是民间借贷的高利诱惑分流了银行业机构的存款,增加了其组织资金的难度。二是挤占了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市场,抢走其部分客户。三是不利于银行业机构清收不良资产。借款人在还款困难时,大多优先归还民间借贷,而对银行贷款则采取拖欠手段,甚至将风险转嫁给金融机构。此外,一些民间融资进入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如山西陵川县近年取缔的39家冶炼企业,多靠民间融资发展起来。

四、对策建议

(一)加快法制建设步伐,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有效强化监管

加快制定出台《放债人条例》等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为其构筑合法的活动平台;从法律层面明确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监管责任及监管方式,消除监管盲区,有效化解民间融资风险;修改《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完善民间借贷主体和市场退出制度,进一步发挥民间融资对经济的促进作用。

(二)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测和引导

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测,尽快建立“系统监测、科学评估、打击违法、规范发展”的监测系统,定期采集有关数据,重点监测民间资金规模、来源、投向、利率、风险状况等,准确把握其发展趋势,研究分析对宏观和微观经济可能产生的影响,为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同时,适时出台民间融资投资指引,引导其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合理规划资金投向,为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提供资金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