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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适用
船舶油污损害(Oil Pollution Damage from Ships),是指船舶在正常营运中或发生事故时,逸出或者排放油类货物、燃料油或者其他油类物质,如废油(Slops)、油类混合物,在运油船舶以外,因污染而产生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包括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减轻此种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此种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损害。
一、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司法现状
1.法律制度不统一
目前我国加入的有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但没有专门的国内立法,《民法通则》、《海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尽管有所涉及,但多为抽象的原则性、程序性规定。2由于法律表现形式的多元化,导致我国法院在审理船舶油污案件时易出现混乱。在司法实践中,“烟救油2号”油污案、“雅典地平线”号油污案等适用《民法通则》;“东方大使”号油污案适用《海商法》;“加翠”号油污案、“玛雅8号”油污案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闽燃供2号”油污案适用《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碧洋丸”号、“南洋丰收”号、“亚洲飞鹅”号油污案等适用国际惯例。3这些案件在审理时因所适用的法律不同,其结果也大相径庭,不仅严重影响了油污事故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诉讼时效制度不完善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时起计算。《海洋环境保护法》没有另行规定诉讼时效问题,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论何种性质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均为三年。《环境保护法》没有关于长期时效的规定,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对长期诉讼时效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因为审判实践和海洋环境污染的特殊性质,在诉讼时效方面存在着问题。首先,环境损害具有特殊性,在损害结果尚未发生或者无法确定之时,诉讼时效就业已届满了。其次,环境污染特别是海洋及通海水域污染,往往是由多个排污者造成的,这使得权利人往往因无法确定诉讼相对人而导致诉讼无法进行,最终损害权利人的权利。
二、完善我国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对石油的需求会更加旺盛,而由于资源有限,国内的原油生产不可能出现较大的增加,必然导致海域原油和成品油运输量会越来越大,我国海域受到重大污染的可能性也会越来越大。因此,除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应急措施外,建立完善的法律赔偿机制是消除油污染损害的最后一道防线。
1.制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
要逐步建立起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加快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立法;明确赔付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信托基金。制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可包含以下内容:第一,要求国内航线船舶强制油污保险。因为目前我国存在众多的小油轮,这些都是单船公司或个体,既没有保险,经营状况又不好,一旦发生油污事故,没有任何赔偿能力。第二,建立油污基金组织。可以使油污事故造成的损害得到及时的赔偿。第三,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对于损害赔偿确立采信标准,尤其是中长期损失的科学预测与方法。
2.完善诉讼时效有关法律规定
针对前面所述时效中的第一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人主张可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认为这条规定具有超前性,不仅规定了长期时效,而且该时效不是绝对的,遇有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针对第二个问题,可以通过修正起算点加以完善,表达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及加害人之日起。
参考文献:
[1]司玉琢:《新编海商法学》,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随着地球人口数量爆炸式增长,有限的陆地资源已无法满足急剧攀升的人类需求;另一方面,科技的跨越式发展也为人类探索、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提供了客观技术条件。因此,近年来,地球迎来了新一波的海洋开发热潮。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次接一次,越来越严重的海洋污染事件。1967年,托利。勘庸号油轮在英国附近海域因触礁搁浅而发生严重原油泄露污染事故,对当地生态造成严重影响。2010年4月20日,英国石油公司所属一个外海钻井平台故障并爆炸,造成了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海洋污染事故-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事故发生后,漏油点附近大范围的水质受到污染,大量海洋生物及鸟类都受到严重影响,患病或死亡。密西西比州,路易斯安那州及阿拉巴马州渔业更是陷入灾难状态。在中国,据国土资源部不完全统计显示,仅在“十一五”期间,我国就发生海洋石油气勘探开发污染事故41起。而刚刚进入“十二五”时期,就在2011年06月21日前后,美国康菲公司所属蓬莱19-3油田出现严重漏油事故,已形成“劣四类”海水面积超过840平方公里,对渤海海洋环境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污染。除去对海洋水质的破坏以外,漏油事件本身还会对周边物种生态、渔业水产养殖乃至于沿海居民健康构成持续性的影响。尽管我国早在2000年就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当时海洋油气勘探开发项目多处于试验阶段,对未来面临的困难准备不足,一些方面规定的不够全面、精确。特别是对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方面,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只在第九十条做了原则性规定,根本无法应对现在日益频发的海洋污染事故。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发生后,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缺失,受损渔民求偿过程中面临取证,定损,费用等方面的困难。此外,信息披露的滞后与缺失不仅造成部分渔民的二次受损还使国家海洋局面临着行政诉讼。甚至随后由国家海洋局代为发起公益诉讼都面临很大的法律障碍,凸显出我现行海洋环境污染赔偿制度亟待改善。
1海洋污染的定义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造成污染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船舶造成的污染;海洋油气开发对海洋造成的污染;工厂对海洋的污染。
2关于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立法现状
最早规范海洋原油运输的法规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前身“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的领导下于1954年制定了《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石油公约》(简称《伦敦油污公约》)。公约规定禁止15总吨以上的油轮和500总吨以上的其它船舶在离岸50海里以内排放油类或油类混合物。这也是海洋环境保护的第一个国际公约。1969年,托利•勘庸号油轮露油事故发生后,举世震惊。国际社会开始反思制定措施防止船舶污染及如果发生损害后如何赔偿的必要性。为此,IMCO于1969年11月10号至29日在布鲁塞尔召开了海上污染损害国际法律会议,通过《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解决了当时面临的最棘手的法律问题,即在公海发生油类污染事故时,沿岸国政府有无权利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以防止、减轻或消除对其沿岸海域或有关利益方产生的油污危险或威胁以及它们的后果。同时《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对船舶所有人实行严格责任,并将赔偿限额相比于1957年的规定提高一倍。随后《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简称《基金公约》)设立了一只国际基金以减轻船舶所有人由于海上事故而引起油类污染赔偿所应承担的责任和额外补偿受害者的损失,以及后续的《1972年联合国环境大会宣言》要求停止倾倒有毒物质和环境不能吸收的其他物质,国家尤其应防止海洋污染等都对防止海洋油污染作出了规定。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通过,在历史上第一次为各国规定了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一般义务,并进一步要求各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并根据不同的污染来源作了不同的规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海事组织于1990年通过了《国际油污防备、反应与合作公约》(简称《油污防备公约》),随后又通过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简称《CLC公约》)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这些国际公约也对防治海洋油气污染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3我国现行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立法
3.1国内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法律
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有关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根本性法律。其第四十一条规定“凡违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本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并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在第九十条又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赔偿要求。”《民法通则》第一一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然而,上述法律仅对海洋污染损害赔偿问题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3.2海洋油气开发污染赔偿行政法规
国务院2009年公布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对海洋工程建设做出了相关规定,并明确了因海洋工程建设而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责任。该条列第五十六条中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管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可以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责令其缴纳排污费。”
3.3海洋油气开发污染赔偿地方性法规
随着全社会对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近年来,部分沿海省市也出台了相应的法规来规定海洋污染赔偿的相关事宜。2004年通过的《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责任人,应当消除危害,并向受损害方赔偿损失。”同年,《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6年通过的《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未采取海洋环境保护或者海洋生态修复措施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责令停止违法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处理作业、经营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4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
为了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我国先后加入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但是,这两个公约只适用于“污染损害系指油类从船上溢出或排放引起的污染在该船之外造成的灭失或损害,不论此种溢出或排放发生于何处”,对海洋油气开发工程项目造成的的海洋环境污染并不适用。
4现行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法律的缺陷
4.1相关法律规定太笼统,缺乏相应实施细则
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发生后,康菲公司究竟触犯了哪些法律应当受到哪些惩罚,不仅是那些受到此次露油事件影响的人所关心的问题,更是引起了全社会广泛的关注。但令人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国家海洋局只是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其作出最高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决定。中国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中,或许现在可以适用的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少数法律。反观美国,墨西哥湾露油事件发生后,英国石油公司不仅花费巨资进行油污清理,还设立了200亿美元的赔偿基金,保证任何可能受到的损失都在发生后得到合理赔偿。康菲事件发生后,国家海洋局向康菲公司提出生态索赔。然而,国家海洋局的求偿主体资格和程序正当性却招到质疑。一方面,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规定的是“有关单位”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海洋污染赔偿的求偿主体,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机构;另一方面,按照中国海洋管理范围划分,国家海洋局负责海水生态环境污染,海事部门负责商船、港口水域,农业部负责渔船、渔业污染,环境保护部负责管理岸边水域,近岸地区则由地方政府出面,这样一来,国家海洋局能否代表全部利益相关方进行生态索赔令人心存怀疑。
4.2赔偿标准缺位
如何确定海洋污染赔偿及生态恢复费用的标准是全世界海洋污染赔偿制度面临的法律难题。因为一方面海洋自身具有净化功能,部分污染物会随着海洋生态系统循环而自动消除,这部分是否应该赔偿,怎么赔偿是个问题;另一方面,海洋污染可能会持续较长时间,并由此带来对海洋生态系统长期而潜在的影响,这种影响如何评估,如何补偿?对此,我国也并没有一个法律上的标准,给海洋污染赔偿造成很大的法律障碍。2002年“塔斯曼海号”溢油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在中方开庭审理后,肇事的外籍船员质问我方提出的赔偿金额的法律依据,我方却给不出。因此,尽快制定海洋污染赔偿和生态恢复费用的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4.3信息披露义务缺失
据媒体报道,在此次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中,很多渔民由于不知道是因海水水质受到污染而引起养殖的鱼虾大量死亡,在康菲公司隐瞒不报的时间段,又投入了新的鱼苗进而造成了渔民的二次损害。如果康菲公司能在发现露油的第一时间及早通报,很多沿岸渔民的损失就可以避免。很多国际公约已就此做了相关或类似的规定。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九八条规定:“当一国获知海洋环境有即将遭受污染损害的迫切危险或已经遭受污染损害的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其认为可能受这种损害影响的其他国家以及各主管国际组织。”又如《油污防备公约》规定“缔约各方同意确保将船舶、近海装置、海港的油装卸设施发现的油污事故,报告给最近的沿海国或主管当局,并告诉可能有被污染危险的邻国和国际海事组织。”但遗憾的是,我国尚未对信息披露义务作出明确法律规定。
4.4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刑事立法不足
相对于世界多数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刑法中专门的海洋环境污染罪责,我国现行刑法对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很多不足,仅在第三百八十八条和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等情节严重的后果时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这两条刑法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给实际运用造成很大的困难,难以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
关键字:经济增长;产业群体;面板数据模型;区域经济
现在大都市化已经成为了衡量国家或者是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志。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最近的这些年着重发展了珠江三角洲经济圈,环渤海经济圈以及长江三角洲经济圈等几个发展速度比较快而且国家也非常支持鼓励的经济发展区域。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区域都是沿海地区,这样的有利地形对他们这些地区的经济高速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我国对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也是持鼓励态度的。
一、 对产业集群这一理论的诠释
产业集群的现象就是许多企业非常集中的另外一种说法,这种现象在如今的社会是非常常见的,不仅是我国,全世界范围内都有这种情况,这种经济发展模式对现在的经济发展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同时这也是目前世界产业组织的形式之一,那些经营类型比较相似的公司集中在一片区域内共同发展,可以相互之间有一个借鉴以及帮助,让这些企业能够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地方的集体发展正在推动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了世界经济发展的一种主流发展形式。
二、 海洋环境的一些概念
1. 海洋环境的容量
海洋环境容量这一说法是建立在环境容量之上的,只不过是把原来的环境研究对象变成了现在的海洋环境而已。海洋环境的容量指的是海洋对污染物质的承受能力强弱,海洋对污染物质能够承受的数量。这种数量在学界引起了不小的争议,由于海洋环境的特点是在不断流动的,海洋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小型环境基地,相比于内地的那些湖泊和江河来说它的容量会大很多,所以对其能够容纳的污染物的量到目前为止一直都有着非常大的争议,因为每片海域和每片海域之间也是有非常大的差别的。
2. 环境的效率问题
在之前的里约地球峰会上曾经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那就是环境效率的概念,那些巨头对环境效率的价值和经济增长联系到了一起,简单来说就是单位环境能够支撑的价值是多少,这个价值比较大证明企业的活动能够在比较小的环境成本之上取得比较大的经济利益。所以,环境效率这个概念就是基于这种观点而来的,能够依靠比较少的环境条件就可以创造出更好的经济利益的公司其环境效率就比较高,那些为了公司的发展而不去保护环境的公司其环境效率就很差,因为他们必须要依靠对环境的不同污染才能够让企业的经济能有一定的增长。
环渤海工业区比较集中的工业集团来说,那些企业在进行生产的时候会出现大量的废水,这些废水基本上没有经过处理就被排放到了渤海中去,这样对整个环渤海地区的海洋环境是一个非常大的污染,生活在环渤海地区的人们会受到很严重的伤害,他们的人身健康得不到保障。我们引进的环境效率的概念对经济增长有了一个更加明确地目标,让那些企业真正的明白企业的效益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保证企业效益的前提之下必须要保证我们生活的环境不受到大的损害,因为工厂是私人的,环境是大家的,就算是在工厂生产的过程当中出现了一些污染,那也必须要对这些污染进行一定的治理,应该能够保证环境不能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才可以。
三、我国沿海地区工业废水的排放情况
在我们的国家,陆地的污染物质能占到海洋污染物质的85%,这些污染物质的成分主要是一些化学物质、油类物质、氨氮以及磷酸盐等污染物,以上这些污染物可以占到总污染物的95%以上,我国的陆地污染物质主要是由工业的废水、废物、废气、城镇人民的生活垃圾和农户使用的化肥、家禽的粪便以及农药等物质组成的。所以,我们可以把陆地上的污染物质归为四类:
第一,工业污染源;第二,生活污染源;第三,农业污染源和养殖污染源(陆上养殖)。陆地上的污染物质排放对海洋的环境也会产生一定的破坏,有的时候还可能会引发比较大规模的赤潮的发生,据最近一些年的统计来看,渤海海域发生赤潮的次数超过十起。一些海洋方面的专家称我国海洋发生赤潮的次数居高不下和这些陆地污染有着非常大的关系。
四、 对我们来说,环境是非常稀缺的
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对这一理论进行探讨。第一,环境的绝对稀缺。在我们还没有得到非常富有的自然资源之前我们能够掌握的资源是非常有限的,我们得到的利润不是靠自然资源的消耗而来的,所以这时候根本就不存在自然环境的污染和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这两个名词根本就不会联系到一起,只有环境因素和经济利益联系到一起之后,也就是我们得到了我们想要利用的自然资源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自然资源是非常稀缺的,而且很多都是不可再生资源所以说环境是绝对稀缺的。第二,环境是相对稀缺的。当我们开始消耗资源的时候,这时候我们生活的空间的环境质量就会下降,这时候环境的稀缺程度就会上升,当物理性的稀缺变成了依靠价格形势去评判环境因素的好坏的地步,这种经济增长的 形势会让某些自然资源处于相对稀缺的现状,但是对整体的经济增长形势不会造成比较大的影响。
五、 结束语
总而言之,环境的污染程度和经济增长有着很大的关系,但是这种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的区域这些因素都不尽相同,所以我们应该对不同的地区进行不同的分析,我们这篇文章主要是对环渤海地区的工业区的废水排放情况对环境的影响做了一个比较简略的分析,从中我们可以看到,首先,工厂排出来的废水对我们生活的环境有一定的影响,同时对渤海的海洋环境也有一定的影响,;然后,这些废水对生活在这片区域的人民的人生安全有一定的威胁;最后,这些依靠自然资源和对环境高度污染的企业并没有取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我们应该善待我们的自然环境。
参考文献:
[1]周静,杨桂山.江苏省工业废水排放与经济增长的动态关系[J].地理研究,2007(5).
[2]彭立颖.上海市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的关系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8(3).
摘要:随着舟山市海洋经济的飞速发展,海洋倾废活动日益频繁,导致海洋污染状况逐步加重,舟山市近海海洋倾废问题引起各界人士的关注,本文通过分析舟山市近海海洋倾废现状和海洋倾废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倾废区的划定及废弃物的预处理;加强对倾废区的检测与管理;完善倾废许可证制度及倾废收费政策;建立联合执法体制,明确执法管理主体四条建议与意见.
关键词:舟山海洋倾废探析
海洋倾废是指在海洋上,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运载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或其他物质;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及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它有效地利用了海洋巨大的自净能力及广阔的区域面积,并节省了较多的经济开支,是海洋空间良好资源环境及生态效益的重要体现。虽然海洋的自净能力是巨大的,但毕竟还是有限的,它与海洋的空间大小、海岸地形、微生物的种类与数量、水文条件、水温、含氧量及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等都是密切相关的。
由于早期向海洋倾废具有相当的盲目性和随意性,20世纪50年代之前,一些国家把海洋当作廉价的倾废场所,由于当时没有考虑到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未能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结果经常造成海洋局部生态环境的破坏,酿成了许多悲剧与灾难。在我国,随意向海洋倾倒有毒物质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例如广东某工厂将铬渣倒入到珠江中,就曾造成广州市水源的严重污染。过量的海洋倾废,会造成海洋环境和水产资源的重大损失,而且也会危及人们本身的健康。
一、舟山市近海海洋倾废现状
舟山市目前拥有定海污水处理厂、舟山海洋生物工业园区、浙江海力生集团有限公司、展茅镇污水处理厂等六个入海排污口,长江、钱塘江和甬江等主要河流在舟山海域附近入海。从2005年以来,通过对选取的重点陆源排污口进行监督、监测,发现各排污口以及其邻近海域的环境质量状况不容乐观,超标和违规排放现象较为普遍,海洋油污染现象日趋严重,各工业企业的达标排放与纳污海域的环境容量未能紧密联系在一起,各排污口在纳污口污染物总量控制方面仍存在不足。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舟山市沿海形成了包括中石油、中石化、浙江海力生集团、浙江海洋生物工业园区在内的工业码头。这些港口、码头均需要定期维护疏通而进行关系到海运经济发展的水下工程,譬如疏浚、清淤等。疏浚物占每年向海洋倾倒废物的80%-90%,这就催生了巨大的海洋倾废市场。舟山市目前一共有六个入海排污口,长江、钱塘江和甬江等主要河流在舟山海域附近入海。2005年,舟山海域附近的长江、钱塘江和甬江等主要河流携带入海的污染物总量依然保持较高水平,主要污染物入海量约为617万吨,其中包括可以反映水体受还原性物质包括有机物、亚硝酸盐、亚铁盐、硫化物等污染程度的化学耗氧量591万吨,约占总量的95.8%;营养盐19万吨,约占总量的3.1%;石油类3.9万吨。各入海排污口环境质量情况相对较差。浙江海力生集团有限公司排污口的水质不劣于第四类,沉积物不劣于第三类,生物不劣于第三类。环境质量等级较差,水质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超标。2007年,各排污口状况依旧不佳。其中,定海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水质不劣于第四类,沉积物不劣于第三类,生物不劣于第三类。环境质量等级较差,无底栖贝类。海洋生物工业园区排污口的水质不劣于第四类,沉积物不劣于第三类,生物不劣于第三类。展茅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水质不劣于第二类,沉积物不劣于第一类,生物不劣于第一类。环境质量等级极差,无底栖贝类。六大排污口管理不当,施工不规范,致使海水质量均处于差等,严重污染了周边海洋环境,同时也对过往船只带来了安全隐患。
二、海洋倾废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沿海经济的整体腾飞,港口、码头等海岸工程纷纷开建或扩容,用海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大量港口疏浚物及淤泥需要倾倒,给海洋环境带来新的更大的压力。与此同时,一些倾废口所属单位、个别船只管理不规范,也给海洋倾废管理提出了更多的难题。
1.倾废船自身管理不规范
舟山近海作业的倾废船只的船长多为船主临时雇来的,船员则多为船主随意在劳动力市场招来的。船主、船长、船员间主要为经济利益的关系,彼此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被弱化,并且,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船只上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条例不够健全,且很难完全得到遵守、执行。随着舟山开发建设进程的加快,需处理的废物废渣等也多了起来,但一些施工单位、倾废船舶等不按规定倾废,甚至还和执法部门打起游击战,常常趁着夜色将废弃物倾倒入海。
2.倾废仪安装不规范
我国目前多采用倾废仪作为执法监督仪器。倾废仪作为现代化海洋监察管理手段,促进我国海洋倾废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它是一种新的计量工具,根据国家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该仪器的生产、安装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出具的数据必须通过国家的计量认证,而目前该仪器尚未完成以上工作,以至仪器的安装生产、数据记录的法律效力明显不足,这点应当引起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并站在依法行政的高度来看待和处理该问题,尽快从法律上予以补充。
3.海上执法部门间配合不规范
在海洋倾废管理方面,主要有海洋、海事、边防等三个部门。由于各个部门管理的侧重点不同,而且三者之间互不隶属,彼此间未能形成日常工作协调机制,虽说三者均在海上从事执法工作,但对于不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都不敢随便插手,以免造成越位执法、违法执法情况。这也就造成了彼此间很少移交案件的局面。
三、对策与建议
1.加强倾废区的划定及废弃物的预处理
海洋倾倒区的划定是海洋清倾废管理的关键。根据舟山市近海区域情况进行合理区划,把倾倒区域划分为几种型式,阐明其自然条件优势,将废弃物按成分的不同进行分类,将其分别倾倒在指定区域。废弃物倾倒前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与检验,尤其是占倾废物比重最大的疏浚物的预处理与检验,通过固化或增加比重改变其物理状态除去其有害成分,以降低对环境的危害程度,使其在海上倾倒成为可能。
2.加强对倾废区的检测与管理
舟山近海倾废区经科学选划并正式启用后,为了及时掌握和发现由于倾废活动造成对舟山近海海洋环境的影响情况,舟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倾废区进行检测。对海洋倾废区的检测和管理是舟山市近海海洋倾废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常规检测和专项监测对倾废区的水深、水质、海底地形、地貌以及沉积物质量和海洋生物资源状况等作出评价,进而了解废弃物倾倒后的状态、沉降、扩散对环境质量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
3.完善倾废许可证制度及倾废收费政策
舟山海洋管区要严格履行海洋倾倒废弃物审批手续。凡在舟山市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倾废活动的船只都必须安装倾倒航行数据记录仪。未配备该仪器的倾倒船,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停止为其办理倾倒许可证,禁止其倾废作业。而海洋倾废收费,是排污收费制度框架下的一种收费形式,是促进企业改进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海上排放的经济手段,同时,收取的费用依据有关规定用于近海环境污染的防治,从减少污染源和对污染源的治理两个方面,保护舟山近海环境不受各种污染物的影响。
4.建立联合执法体制,明确执法管理主体
加强基层海洋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各个海上执法部门间的沟通与联系,建立日常海上执法联合工作机制,形成通力合作的同时独立负责的良好局面,大力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培养力度,强化执法人员对海洋倾废相关法律及制度的学习,提高执法技能和技巧。根据《行政许可法》“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理顺相互间的管理关系,明确全市海洋倾废仪的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海洋倾废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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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伊杰.海洋倾废管理探讨[J].海洋开发与管,2003年特刊
[5]虞志英,张勇.疏浚物倾抛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研究述评[J].海洋与湖沼,1999,30,(40)
关键词 海水养殖业;问题;对策;山东青岛
中图分类号 X7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10-0240-01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措施的推进,我国的沿海城市优先得到了快速的发展。青岛市作为我国沿海城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海水养殖业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发展规模和速度都在不断扩大,同时也极大地促进了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改善了居民的生活环境。探索有效的发展方案,促进我国海水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也是目前主要需要改善的方面。
1 青岛市海水养殖业中存在的问题
海水养殖业的发展离不开技术和资源,技术是以现代科技进步为依托,合成先进的技术。但是海水资源质量却在逐渐降低,对海水养殖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1 整体发展质量不高
改革开放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沿海城市的发展,作为沿海城市中的朝阳产业,我国海水养殖业自然获得了极大的经济投入。在青岛市各个不同的经济开发区,先后兴起建池养虾、浅海养扇贝、网箱养鱼和海参、建池养鲍鱼等多次养殖浪潮,历次浪潮的形成均收到了显著成效。但受生产方式传统、养殖品种单一、结构不够优化特别是一家一户分散式经营方式制约,养殖业仍以粗放式经营为主,在短期内并没有形成真正的高中低档品种与多种生产方式相结合的综合发展格局,导致现阶段的发展现状很难抵御外界风险,一旦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遭受的危害会十分严重,严重制约了青岛市海水养殖业的进一步发展。
1.2 海产品转化能力不足
青岛市具有得天独厚的沿海环境,有着大量的海产品资源。可对获取的海产品进行加工,制成价值更高的产品,从而销售到全国各地甚至全世界。但是就发展现状来看,养殖产品的加工主要还是以低档次的粗加工、大包装水平为主,整体水平很低,精加工和深加工的产品比较少,甚至精加工或者深加工之后的产品根本达不到基本的质量要求,在基础加工时就受到打压。加上国际外贸环境的多变性,对我国产品的出口要求越来越高,成为制约我国海产品出口的一大瓶颈。
1.3 海域环境质量下降
由于环境污染的加剧,不仅对人们的日常饮用水造成很大的污染,对于海洋资源同样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沿海城市的发展,加速了沿海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人们的生活污染、工业污染越来越严重,对海洋资源造成了极大的危害。随着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养殖品种、生产方式的传统单一化,加上人工养殖过程中投饵量的增加,养殖业自身污染日益加重,导致海域环境质量日趋下降,已直接威胁到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2 对策
面对污染严重的海洋环境,要想进一步推动海水养殖业的发展,必须制定合理的发展计划,结合海水养殖业的发展需求,从根本上提高海水养殖业的水平。
2.1 加快海产品结构的优化调整,提高整体发展水平
青岛地区的海产品种类十分丰富。要想推动青岛海水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必须加快布局的调整,实现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首先,注重水产种苗的繁育工序。只有注重好下一代的培养,才能够更好地调整海产品的结构。结合沿海地区的发展需求,以名、特、优、新品种引进培育和传统养殖品种改良为重点,开展苗种培育,依靠种苗繁育更新,促进结构优化调整。其次,大力发展高效渔业。充分掌握该地区养殖业中的优势种类,在对该产品进行改良的基础上不断进行创新,并积极引入新品种,促进多个养殖业品种的工程繁殖。此外,注重工业化养殖。工业化生产无疑是高效的,实现工业化的养殖,可以大大提高养殖效率,同时为推动青岛海水养殖业的发展奠定基A[1-2]。
2.2 突出渔业科技创新,扩大海产品销售范围
同样的一种海产品,经过不同的加工工序,给人的享受价值是不一样的。科学的进步、技术的创新可以大大提高海产品的转化水平,让更多的人了解海产品并购买。为将简单的海产品转化成为高档、富含高价值的产品,应加大对海产品加工的重视程度,不论是量多还是量少,根据既定的标准,严格按照高标准、严要求来规范整个生产过程,从而让加工后的海产品得到更多人的认可。通过运用新科技技术,将更多的海产品转化成多种不同口味、不同等级的海产品,进而推动我国海产品的出口。
2.3 注重海域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渔业发展环境
良好的环境是海洋生物生存的必要基础。对于海水养殖业而言,只有具备较好的海洋环境,海水养殖业才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目前,海洋环境受到的污染越来越多,严重威胁到海洋生物的生存,相关部门也必须引起重视。首先,开展海洋与渔业法规宣传。通过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规宣传,进一步增强全民海洋渔业环境保护意识,让更多的人自觉地热爱海洋、珍惜海洋,形成一种使命感和责任感。此外,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渔业环境的治理,大力发展健康的养殖产业,逐步降低海域污染,改善海域环境,逐步推动青岛海水养殖业的发展[3-4]。
3 结语
综上所述,在青岛海水养殖业的发展中,海水污染是目前影响海水养殖业较显著的问题。这需要相关部门及个人的共同努力,注重养殖业结构的调整,提高海产品结构的转化,同时注重改善海域环境,从而实现海水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4 参考文献
[1] 包特立根白乙,郑吉辉.渔业可持续发展研究之管见[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4):13.
[2] 崔玉阁,张耀光.大连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研究[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7(3):9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