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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发展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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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发展的计划

经济社会发展的计划范文第1篇

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现将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提请县第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并请县政协各位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一、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2007年,全县上下紧紧围绕县第十三次党代会确定的总体战略和县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克难奋进,扎实工作,县域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发展态势,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预计(下同)全年实现现价地区生产总值24.9亿元,按2005年可比价格(下同)计算,比上年(下同)增长10.0%,完成年度计划的105.7%。其中一、二、三产业现价增加值分别达到9.98亿元、4.2亿元、10.72亿元,分别增长2.4%、30.7%和10.7%,均完成年度计划;三次产业结构比由2006年的40.7:14.5:44.8调整到2007年的40.1:16.9:4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0.12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19.1%;县市财政总收入达到2.16亿元,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达到1.26亿元,分别完成年度计划的113.1%和120.4%,分别增长21.7%和26.1%;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8.46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08.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796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102元,分别增长7.0%和15.9%;城镇新增就业人员4012人,城镇登记失业率4.2%;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105.0%;人口自然增长率3.29‰。

(一)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全年实现农林牧渔业现价总产值15.42亿元,同比增长17.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增加289元。一是粮油生产全面丰收。粮食作物播种面积91.4万亩,在遭受春旱、低温等严重自然灾害的情况下,总产量仍达到21.4万吨,农民人平占有粮食450公斤;油料作物播种面积12.66万亩,产量达到1.4万吨,同比增长12.9%。二是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稳步发展。蔬菜面积19万亩;魔芋种植面积5.6万亩;柑桔面积达到10.03万亩,被列为省水果板块基地建设县;药材面积15.8万亩;桑园面积1.2万亩;茶叶面积稳定在3.2万亩;小杂粮基地5万亩;两烟种植面积5.63万亩,因春季自然灾害影响,产量7143吨,同比下降13.0%。三是畜牧生产快速发展。全县生猪出栏51万头,同比增长17.8%;山羊出栏6.52万只,同比增长7.2%。四是农产品品牌建设取得一定成效。巴山土家人绿豆、玉米、红蔓豆、小杂粮炒面、燕麦、大豆取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双认证标志;绿葱坡白萝卜荣登湖北省著名品牌榜,野三关甜椒、雷家坪牌椪柑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标志;“金果”、“神农溪”、“华亚”、“杨柳井”系列绿茶取得有机茶认证标志。五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新建户用沼气池12000口;新建水池608口19532m3、2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22处,改造水厂3处,铺设引水管道323.4公里,解决了农村3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完成“通畅工程”401公里和“通达工程”84.9公里;完成坡改梯2000亩和火峰土地治理工程;完成公益林建设4.1万亩;实施烟叶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标准晾房1000间、蓄水池10万m3,铺设管网419公里。六是新农村建设顺利推进,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稳步进行。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达到12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到23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建和改造农家店94家。完成2006年启动的整村推进20个村,扶贫搬迁497户。七是国家惠农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全县用于支农惠农资金达到2.67亿元,其中各项补贴1.2亿元。同时,严格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和涉农收费检查,保护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全县农业生产安全。

(二)工业经济快速推进,效益明显提高。全年实现全口径现价工业总产值11.39亿元,同比增长39.0%,完成年度计划的106.1%,全部工业增加值3.79亿元,同比增长43.3%。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现价产值5.19亿元,增长24.0%,完成年度计划的115.3%。一是工业企业快速发展。今年新增6家规模工业企业,水电、农特产品加工、煤炭等支柱产业快速发展,发电量3万千瓦小时、原煤40万吨、白酒2500吨、水泥23万吨、鲜冷藏冻肉产量4万吨,分别比上年增长66.7%、14.3%、257.1%、9.5%、400.0%。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开工,完成投资2500万元。二是节能减排计划顺利实施,工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同比下降4.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税总额8500万元,同比增长226.9%。三是民营经济稳步发展。全县民营经济从业人数达到8万人,实现营业收入24.6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02.5%,同比增长16.0%。有16家农业企业入围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行列。

(三)服务业发展步伐加快,消费品市场保持旺盛势头。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等传统行业持续快速发展;房地产业有序进入。旅游业发展步伐加快,在恩施州率先成功创建“湖北省旅游强县”。全年接待中外游客81万人次,增长42.4%,直接收入7137万元,增长140.3%。城乡消费品零售市场保持旺盛势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8.46亿元,同比增长17.7%,完成年度计划的108.5%。

(四)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增长,重点项目建设卓有成效。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12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19.1%,同比增长25.7%。重点项目建设卓有成效,在建和新开工重点项目36个,完成投资7.87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91.5%。沿渡河流域坪堑电站已投产发电,白磷岩、杨家坝电站正式开工建设。地质灾害三期治理工程21个,全部开工建设。三期高切坡治理项目启动实施45处。基本完成了沿渡河污水处理、东溪公路改造、巴鹤线改扩建、双神线聂石段、东大线改造、国省道安保工程、渡口达标改造、招呼站候车棚建设。关小公路、平阳坝大桥及接线工程相继开工建设。新城供水工程进入设备安装阶段,溪丘湾污水处理工程、东壤口镇垃圾填埋场建设进展顺利。宜万铁路、沪蓉西高速公路、水布垭工程等国家重点项目协调服务到位,保证了工程建设正常进行。

(五)财政收入较快增长,金融市场稳健运行。财政改革稳步推进,税收征管得到加强。财政总收入达到2.16亿元,同比增长21.7%;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达到1.26亿元,增长26.1%。全县金融机构存款余额30亿元,比年初增加6.2亿元,增长26.1%,年末贷款余额11亿元,比年初增加3.63亿元,增长49.3%。

(六)改革开放取得新成绩,招商引资实现新突破。一是各项改革顺利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得到深化,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开始试点,农村综合改革成果得到巩固;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力度不断加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强化,部门职能进一步转变。二是对外开放工作打开新的局面。主动参与周边地区资源整合,共谋发展;积极开展对外招商推介,先后与吉林省洮南市、浙江省镇海区结为友好县市(区),与深圳中技实业(集团)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全年利用外资245万美元,招商引资到位资金4.5亿元;接受对口支援到位资金及物资折款5620万元,同比增长233.7%。

(七)移民工作有序推进,城镇功能进一步完善。完成三峡库区农村移民生产安置373人,搬迁安置592人,移民投资1.01亿元。全面完成水布垭库区401米以下搬迁清库工作。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全面启动、库区产业化建设、农村库周交通建设、水布垭滑坡灾民安置、水库管理、“后三峡”项目争取等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城镇基础设施功能不断完善。新城供水工程已完成过江大桥管道安装及补偿,新建红石梁社区供水管网,净水厂正在进行设备安装。完成了白土坡居民点道路建设,启动了城区西陵广场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完善了巫峡广场设施及城区绿化,开展了城区环境综合治理,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八)社会事业全面进步,民生工作得到加强。一是科技水平不断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46.8%。二是教育事业不断发展,教育基础设施不断改善。6岁及以上人口人均受教育8.2年,同比增长8.0%;神农溪高中被评定为全州示范高中;“两基”工作通过了国家级评估验收,巴东县一中顺利通过省级示范高中验收,高考连续八年位居全州第一,避让搬迁取得实质性进展;县职中通过省级重点职业高中考核评估;寄宿制中小学校校舍改造7250m2,24977名贫困学生免费发放教科书,7500名困难家庭学生得到生活费补贴。三是卫生事业不断进步。基本形成了以县为中心、乡镇为枢纽、村为基础的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和多层次多形式的办医格局。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工程全面启动,住院楼主体封顶,后勤综合楼、宿舍楼工程进展顺利。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不断改善,茶店子镇中心卫生院门诊楼、大支坪镇卫生院、水布垭镇中心卫生院综合楼主体工程结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82.6%,以户为单位的参合农民达到35.58万人,全年补偿费用总额为1220万元。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进一步得到保护。四是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加强。社会保险新增扩面5048人,征收社会保险费6525万元,同比增长24.8%。就业再就业工作成绩显著,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502人。五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国策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口自然增长率3.29‰,实现了控制在7‰内的预期目标。六是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民族事务等社会事业也都取得了新的成绩。

在认真回顾和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一是农业基础仍然薄弱。农村公共服务水平较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不足,农业生产科技含量不高,农业产业基地建设规模不够,名优特新产品不多,龙头企业实力不强。二是经济结构不合理。工业企业规模小,产业技术层次低,产业结构趋同,产业关联度不高。三是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对外开放步伐缓慢,投资硬软环境较差,项目有效储备不足,经济发展后续动力不强。四是和谐社会建设任务艰巨,就业形式依然严峻,群众看病贵、食品安全、价格上涨、安全生产等问题较为突出。对这些矛盾和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2008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2008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省、州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产业兴县、科学发展、和谐惠民,全力打造实力巴东、活力巴东、魅力巴东”发展战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推进产业基地建设;着力特色优势资源开发,加快产业兴县进程;着力夯实基础,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努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二)主要预期目标。2008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全县地区生产总值达到28亿元,增长12.0%,其中一、二、三产业增加值达到10.7亿元、5.12亿元、12.18亿元,分别增长6.7%、21.0%和13.0%,三次产业结构比调整为38.2:18.3:43.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6亿元,增长15%;县市财政总收入达到2.8亿元,增长30%,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达到1.34亿元,增长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9.47亿元,增长1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8600元,增长8%;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207元,增长5%;城镇新增就业人员41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控制在104%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4%。

三、2008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强化农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一是继续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在确保粮食产量21万吨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建设和特色板块基地建设。烟叶产业在切实做好烟路、烟水、烟房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烟叶种植面积达到6.7万亩。蔬菜产业在切实加强冷藏保鲜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营销体系建设的同时,新增绿色无公害蔬菜基地1万亩,达到20万亩。魔芋产业在切实抓好芋鞭良种繁育和病害防治的同时,新增魔芋面积0.4万亩,达到6万亩。桑蚕产业在切实抓好鲜茧生产和加工转化的同时,新发展桑园面积0.8万亩,达到2万亩。柑桔产业在切实加强现有基地的培育管理、冷藏保鲜和营销体系建设的同时,新建柑桔基地1万亩,达到11万亩。茶叶产业在切实加强对现有3.2万亩苗圃进行培育、管理和改造的同时,稳步推进集约经营,大力提升产品质量,做大做强茶叶产业。药业产业在切实支持时珍堂药业做大做强的同时,新发展中药材基地2.2万亩,达到18万亩。小杂粮产业在扶持壮大龙头企业、大力开发杂粮产品、努力拓展销售市场的同时,新发展小杂粮基地2万亩,达到7万亩。畜牧产业在切实抓好生猪品种改良,加强疫病防治,发展规模养殖的同时,力争生猪饲养量达到110万头,生猪出栏达到65万头,努力创建生猪大县。二是加大农业科技投入,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紧紧抓住北京中关村支持我县“两村工程”建设机遇,大力发展信息农业和电脑农业,努力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大力实施精品名牌战略,努力开发名优特新产品,力争新增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有机产品标识认证10个以上。加快农村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壮大农村专业合作社,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10个,建设乡级农家店3家,村级农家店100家。三是大力培植、扶持农产品加工销售龙头企业。依托现有产业,引进、培植、壮大龙头企业,实现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市场商品的转化增值,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四是进一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农业发展的条件。继续加强农村交通、生态家园、农村饮水安全和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完成“通畅工程”250公里和“通达工程”77公里,新建沼汽池10000口,解决农村2.3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切实抓好库区绿化带基本农田建设和土地整理工作,努力提高土地质量和生产能力。认真抓好病险水库整治、小流域治理和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努力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五是全力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整村推进扶贫工作。已纳入新农村建设的试点村,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编制规划的基础上,切实组织实施,力争初见成效。继续强力推动整村推进扶贫工作,今年在继续抓好现有20个村的扶贫开发工作的同时,再新启动20个村,完成扶贫搬迁400户。六是深化农村综合配套改革,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全面落实好支农惠农政策,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稳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切实抓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维护好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格控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过快上涨,坚决查处各种涉农乱收费,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

(二)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进一步壮大县域经济实力。牢固树立工业强县意识,以优势资源为依托,以规模效益为重点,以兼并重组为手段,优先发展水电、矿产、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体系,促进工业经济快速发展,2008年全口径工业总产值达到13.9亿元。一是加快水电开发进程,强力推进沿渡河流域三、四级电站及后河电站建设,启动桥河二级电站、泗渡河电站建设,认真做好支井河、庙坪河等流域开发规划的前期准备工作。二是加快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加强资源勘探,进一步做好资源开发规划与前期工作。鼓励全县煤矿企业实施规模化、公司化改造,促进煤炭资源有序开发。积极支持义和工业硅节能降耗技改,努力提高生产能力和出口创汇能力。三是大力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全力支持福润、多仁、绿野、三峡酒业、水布垭酒业、时珍堂药业、鹏程茧丝绸、野之源、土家人等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扩大生产规模,增强龙头企业的带动能力。力争新增1家省级龙头企业,4家州级龙头企业。四是抓好“成长工程”和“落地工程”。对现有工业企业要千方百计给予帮扶,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困难,使其不断成长壮大。对招商引进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围绕土地、资本、劳动力等要素,优化发展环境,搞好跟踪服务,使其尽快落地并快速发展。重点做好30万吨炼钢工业实验、煤矸石综合利用、香港益濠服装基地建设、中密度板生产加工、5万头生猪养殖项目、仓储物流及车站建设、四星级宾馆建设、肠衣精加工、长毛兔养殖、巴东城区及县工业园区天然气供气、支井河流域开发、沿渡河流域开发签约项目的跟踪落实与协调服务,切实开展好“招商项目落实年”活动。五是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打造工业经济发展平台。进一步强化野三关“经济中心”地位,整合各种要素,优化资源配置,创新管理机制,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步伐。快速推进园区基础实施建设,完成以谭家村小区为主的市政设施建设,启动巴东二水厂等配套工程建设,为企业入园创造必要条件。优化园区投资环境,提供优质服务,鼓励企业进入园区发展,力争3-5家入园企业建成投产。同时要制定园区企业准入政策,建立无绩效退出机制,提升入园企业质量,把园区打造成现代工业园区。

(三)切实抓好重点项目建设,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的环境和条件。一是大力发展交通,使全县交通条件由经济制约型向发展适应型转变。2008年力争完成省道宜巴线13公里的路面改造工程、巴巫公路沿楚段22公里路面改造工程、东大线13公里路面改造工程、太溪线边坡治理和27公里路面改造工程、茶税通乡油路22公里路基路面工程、北界路基垮塌治理工程、关口山至小溪河17公里的建设任务;启动李家湾件杂码头建设。二是进一步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地灾治理进度。完成大坪至岩湾桥道路改造工程、完善西陵广场建设,完成东壤口垃圾填埋场、溪丘湾污水处理厂建设,并投入运行。加快三峡库区三期地灾治理和高切坡治理进度,加大库区土地整治力度,完成移土培肥二期工程。三是加强工业及能源项目建设,努力改善投资结构,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提升县域经济发展的内生力。四是全力支持宜万铁路、沪蓉西高速公路、水布垭电站以及即将启动的沪渝高速公路建设,优化建设环境,保障工程建设进度。五是切实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执行“五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大项目建设的协调督办力度,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确保工程建设安全和干部安全。六是加大项目前期工作进程。依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紧紧围绕我县的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紧紧围绕制约我县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集中谋划一批重大项目,全力推进前期工作,不失时机地加大争取力度,切实增强经济发展的后续力。

(四)深化财政金融体制改革,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一是继续深化财政改革。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强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严格税收征管。二是深化金融改革。进一步做好经济金融环境的综合整治,创新信贷方式,拓宽融资领域,提高融资效率,强化金融监管,加大金融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贷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增幅达20%以上。三是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利用东部沿海地区产业转移机遇,抓好相关产业的对接和争取工作。充分利用已经达成的区域合作协议和相关企业集团的战略协作关系,抓好招商引资工作。充分利用我县的人脉资源,扩大交流与合作,吸引我县在外地创业的成功人士回乡创业,建设家乡。四是加大承接对口支援力度。充分利用北京市和省直相关部门对口支援我县的机遇,进一步加强工作衔接,全面拓展对口支援领域,力争取得新的进展。同时,紧紧抓住省委、省政府在民族地区实施“616”工程机遇,加强工作衔接和项目筹划,力争取得实质性进展。

(五)切实加强移民工作,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一是全面完成三峡库区175米水位线下的移民搬迁安置任务,确保库底清理目标的实现。二是进一步抓好库周交通网络建设,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出行难的问题。力争完成平阳坝大桥及连接线的建设,启动罐子口大桥建设。三是进一步抓好滑坡灾民安置工作。加强黄土坡、黄腊石及水布垭库区滑坡体的监测预警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四是进一步做好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的争取和实施监管工作,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切实加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严格执行库区后期扶持政策,确保库区稳定和谐。五是进一步加强三峡、水布垭水库的后期管理,围绕水库环保及运行安全,做好库区流域综合治理等项目的争取工作和后三峡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的相关项目争取工作。六是科学编制城镇规划体系,完善城镇功能,加强城镇管理,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城镇化率达到28%。

经济社会发展的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社会经济;民商法;发展

当今时代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和经济时代,与此同时就更加凸显出民商法的社会地位。为了更好的适应社会经济的需要,国家立足于现实对民商法进行了相应的完善工作,一些诸如《物权法》、《合同法》等民商法开始逐渐颁布、出台并得以实施,为我国法制的健全贡献了必要的力量。但是,因为时代是不断进步发展的,经济也是在不断前进的,所以在此背景下,需要不断的对民商法的现状加以调整,使其更好的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是尤为重要的。

一、新时期背景下民商法价值体系的相关性研究

(一)民商法价值受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民商法价值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密切的联系,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民商法所表现出来的基础价值就是安全与效益。从传统的民商法角度来分析,安全问题一直从属于一种派生地位,举例来说:传统的交易中,其交易安全的定义是信息、交付方式和信用安全三个方面的内容。而在当前的交易中,从整个交易安全的角度来分析,信息所起到的作用并不是很大,第三方获取到的交易信息对交易是否能够安全进行所构成的威胁也并不明显。而且在传统的交易过程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基本上不会出现交易安全等问题[1]。而在信息时代不断的向前递进的现在,信息的发展为民商法的主体自由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信息时代,互联网为主要的信息传递方式,这种信息交流突破了国与国之间的界线,行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要求通过互联网和任何地域的任何人进行信息交易,从事任何民商活动。所以,此背景下的市场早已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而且其具有开放性,这也使得人们可以随意从中获取想要的任何信息,同时也能够将自己的任何信息给任何人。

(二)民商法价值体系的重构是新时期的必然要求

在新时期,民商法的价值体系涉及到更加广泛的内容,其要包含平等、自由、公平、安全等多方面的利益。但是从整体来看,自由依然在价值体系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对于其他价值体现来说,这是一项基础。分析平等原则,平等在新时期的要求也和传统民商法中的含义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其不仅具备目标性价值,同时也具有工具性的价值。公平一直是民商法中最为本质性的价值追求。而安全,虽然说在新时期其依然是一项基础,也是一项工具性价值,但是信息时代具有其自身的实际特点,所以安全也成为了新时期民商法所要不断发展和追求的一个重要的目标。效益在民商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定位,其主要是民商法的基础价值之一。仔细分析,安全和效益相互之间存在着必然的矛盾,因此在新时期民商法的确立过程中,如何定位和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地位平衡,是成为其立法的重要目标。

二、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基本原则的变化与发展

(一)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坚持平等中立的原则

在新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坚持平等中立的原则,其主要指的是在信息发展的时代,对于交易过程中的不同方的民事个体,民商法参与活动所必须具备的相关条件。其中涉及到一些技术性因素,而交易过程中交易平台需要保持中立的态度,杜绝出现偏袒任何一方的情况出现。这种特点主要是因为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导致的,其属于一种技术性和全球性的特点。

(二)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坚持安全性原则

信息时代的安全定义相对于从前,其具有更加广泛和更加深刻的含义,因此安全原则也具有更新的内涵。其主要指所有的民事和商业活动应该将安全列在首位,将其作为一项基础前提,因此其所对应的立法也应该对具体的安全要求有所反应和体现。举例来说,对于电子商务安全的保障来说,其对于电子商务法而言,不仅是一个重要的实施目标,而且也是电子商务法制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和根本依据。在当前时代,信息发展的重要表现便是快捷化和方便性,这种高效快捷需要在安全的基础上进行,特别是当今时代,网络虽然发展很快,但是网络具有虚拟性和隐匿性,这也导致一定的安全问题凸显出来[2]。在这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安全问题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变化:因为网络欠缺必要的物理环境,这也使得相关的存储额和相关信息容易出现泄漏或丢失的可能性;因为认为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因为黑客的袭击和非法拦截等情况产生,其会对相关的存储和传播信息作出修改,进而使得网络安全问题严重。这样也使得相关的商业信息危险性增加。所以,针对于这种情况,其立法也需要通过临界于网络物理安全设置的数字认证和签名的支付方式来实现。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民商法的变化通过安全原则也能够体现出其为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而作出的改变。

(三)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坚持效益性原则

长期以来,立法中一直有一个难题,那就是“公平、公正、效益”的问题。长期以来法律都是公正和公平的代名词,而且法律也是为了维持公正而产生的。但是法律同时也是位于经济基础之上的建筑层。所以在进行立法之时,需要理解这两个层面的基本内涵,也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加全面的对法律所坚持的基本原则予以定义。在法律制定的不同时期,其所体现出来的基本原则也是存在差异的,仔细分析,其主要是因为法律需要对不同时期的统治阶层的利益诉求进行表达。比如说在当前的信息时代,民商法效益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民商事的相关立法和相关活动需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前提,并且不断促进效益目标的建设,其主要表现出了当前时代的自由化,同时也凸显出民商法在当前时代的集体效益和集体价值。

三、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基本范畴和基本制度的变化与发展

(一)社会经济发展拓宽传统民商事权利体系的范围

成熟且完全的民商事法律体系需要对现如今的民商事主要活动的内容和法律事实所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体现。从这方面来分析,这是一种存在着局限性和狭隘性的成熟与完善,其主要体现了一种阶段性。在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之下,传统的民商事在权力体系的范围等方面都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首先是信息库取得了专用特权,也就是说当今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而信息时代的重要特点便是其为所有的民商事活动提供一个更加便利的加以空间,而且信息的提供也为民商事活动的成功提供了必然的助力效果[3]。基于此,在民商事立法的时候,需要对于这种不具备独创性的但是却对信息库的开发和投资做出过共享的个人或集体予以必要的民商事权利,以此来保护其劳动成果,同时也提升了其积极性。第二个是域名的专用特权。虽然目前民商法对于域名的转筒全并没有准确而完整的定义,但是应该对此做出相关的保障。所谓的域名就是人们通过此而将计算机连接到网络上的一个虚拟的地址。因此,通过域名能够对计算机所访问过的网络信息得以了解,而且也方便了计算机对于自己的相关信息资源的访问。域名在这个时候是一个商业价值的使用功能的结合体,当双方在交易中发挥了关键域名的使用特权之时,那么其也能够得到该项域名的专用特权。

(二)社会经济发展对民商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拓展作用

从当前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说,最典型的发展表现就是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经济主要是一种依附于网络的交易,但是互联网具有开放性,这也能够使得互联网的信息来源的渠道更加的丰富和开放。而且开放的特性为信息的交流也提供了更为广阔的交易空间。到目前为止,互联网的发展已经相当的完善,而且互联网几乎已经普及并且覆盖了整个社会的所有领域之内[4]。所以在信息的传递方面,这体现出了更加完全的改善和变革,而且信息自身的固有价值也发生了变化,其主要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且具有更加明确的现实意义的主体。信息不仅具有明确的财产性利益,同时也具有高效的经济效益,同时信息也能够体现出人格方面的隐私利益。在网络中,信息不仅代表民商事活动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同时也要求民商事对不同的主体之间的信息予以重视,故而这需要在立法当中加以体现。并且更好的将民商事不同主体之间所确立起来的信息联系体现出来。

(三)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民商法实现全球化统一

民商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其主要是所有的民商事活动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调整的总称,因此对其立法需要将民商事活动之间的相关联系当做主要对象。如果国家经济和单个经济市场独立存在时,那么与市场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也是相应独立存在的。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前提下,网络的发展将全世界练成了一个整体,所以全球不同的国家的所有民事活动也都紧密联系在一起,这在某种程度上加速了全球经济活动的统一,也加速了经济的全球化。从全球互联网一体化的趋势和逐步融合的特征方面来说,全民网络民事活动也同时具备了更加广泛的特征和相容性,同时也表现出了一定的普遍性。在这个前提下,在全球范围之内的法律理念和价值观念下,其相关的执行标准也在逐步统一,这样民商法的发展也将区域统一。

四、结语

本研究中笔者主要就新时期背景下民商法价值体系的相关性进行简要的探究,同时分析了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基本原则的变化与发展、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基本范畴和基本制度的变化与发展。在社会不断发展的同时,民商事法律的自身完善必然会不断跟进,这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同时也是全球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作者:李杨杨 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陆航.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研究[J].商业文化,2015,21(15):412-413.

[2]惠强.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07(11).

经济社会发展的计划范文第3篇

检察机关重要活动向社会开放是为了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而群众监督具有公众性和广泛性,这也更好印证了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人民群众是法律实践与法律监督的主体,社会主义法律所要起的作用就是服务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具体、最现实的利益要求。检察机关只有主动将自己的工作情况、主要职责、活动原则、工作制度、办案规程等检察机关重要活动向社会开放,才能更好地履行其检察职责,真正做到检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就目前检察机关开展”阳光检务”的措施有: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旁听检察委员会;建立新闻会制度;开展检务公开宣传日、宣传周以及设立检务公开宣传栏等活动。

检务公开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检察机关可以组织新闻记者对检察机关工作进行采访报道,通过新闻采访报道,再联合电视、广播、专题片等宣传方式,公开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取得的显著成就,公开检察队伍自身素质建设的重要情况。借社会舆论之风宣传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工作情况等,更深层次推进检务公开。

在巩固传统公开模式的基础上,还可以创新公开的形式和载体,创建便民、互动的公开模式,加强检察门户网站的建设,强化电子检务建设,开通网上在线举报、案件信息查询、网上咨询,探索推行检察开放日和检务大厅的形式,加强涉检网络舆情的收集、反馈。加强检务公开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研究,积极为检务公开提供理论支持,责任重大,意义深远。

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为检察机关执法社会化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享有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追诉权。与其他刑事犯罪一样,追究职务犯罪也要经历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包括逮捕)、决定、审判等诉讼程序,但与其他刑事犯罪不同的是,职务犯罪的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决定是否是由检察机关完成的,而不象其他刑事犯罪那样分别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负责。特别是如果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或进入到审查阶段便中止诉讼,那么这个案件从开始启动到最后处理,就完全是在检察环节中完成了。这种程序设计当时主要是考虑职务犯罪的特殊性,由检察机关侦查、有利惩治犯罪。“为了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最高人民检察院采取了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开展集中教育整顿、强化办案质量考评等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内部监督做得再好,也有相当的局限性。”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刑事司法中对人权保障的要求日益提高,特别是党的十六大来,司法改革加快步伐,人们普遍关心如何建立起一个有利监督、防止司法权力滥用的科学机制,于是在职务犯罪侦查、追诉过程中,“谁来监督监督者”这个问题,便尖锐地摆在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面前。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内容,是对检察机关拟对撤案、不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由社会推荐的3名以上人民监督员进行实体审查、独立评议,提出监督意见。对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检察长同意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执行;检察长不同意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说明。参加监督评议的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引入社会公众代表直接参与案件的具体审查监督,来解决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在撤案、不和逮捕犯罪嫌疑人等环节上,自我运作,缺少外部刚性监督制约的制度缺陷,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仅几个月,便巳经显现出这项制度的生机和活力。笔者所在的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检察院,自2003年11月起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工作。我们在具有相当监督工作经历和法律素养的人大代表及公正诚实、有社会责任感的社会人士中,聘请了10名人民监督员,本着真心诚意欢迎监督的态度,为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创造条件。到目前为止,人民监督员共对10起业务部门拟撤案和不的案件进行了审查监督,对其中两起案件(一件拟撤案、一件拟不)明确提出不同意见。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认为,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有理有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接受,避免了不当撤案和错误不,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公正。通过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践,我们体会到,人民监督员来自人民,代表人民。他们把监督工作视为神圣的使命,十分珍惜,一丝不苟,在他们身上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维护公平正义的强烈要求和愿望,从中也可以看到检察机关执法社会化的空间和潜力。

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它完善了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程序,填补了检察制度监督制约机制的一个空白,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人民监督员制度首开了社会公众直接参与、介入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先河,为检察机关执法社会化创造了良好的开端,从理论和实践上,为检察机关执法社会化开辟了道路。

(二)对案件处理实行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执法社会化的有益尝试

检察机关处理案件,行使检察权时,和审判机关、公安机关行使审判权、侦查权一样,法律给予了一定的自由处分的空间。如对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可以决定不,对侦查部门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不逮捕,对侦查部门没有提请逮捕的可以决定追捕,对公民和社会团体控告的职务犯罪案件,经审查可以决定不立案等等。对于上述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的中止诉讼的决定,及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不逮捕或逮捕的决定,侦查部门如有异议,可以提出复议、复核,案件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提出申诉,由检察机关专设的部门受理并进行复查。由于对当事人不服不、不逮捕或逮捕、不立案的申诉复查程序是在检察机关内部运作,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因此在实践中,有相当部分申诉人对检察机关的复查结论(既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接受,继续越级上访,成为检察机关涉法上访案件的主要来源,影响了社会稳定和检察机关的形象。认真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我们就会发现,检察机关作出上述具有法律效力、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决定过程中,缺少公开审查程序和外部监督机制,使当事人不能信服。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保证申诉案件处理的公正,从2003年起,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开始试行对群众集体控告申诉案件和当事人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并制定了《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制度的有关规定》。规定明确了控告申诉案件实行公开听证的范围、公开听证的程序、申诉人及其他案件当事人,以及参加听证的相关单位和部门、新闻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还规定申诉人信任的亲友和聘请的律师应当参加听证,确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申诉人,由检察机关通过法律救济帮助解决。自2003年8月第一次公开听证会开始,盘锦市检察院已经就较为复杂控告申诉案件、决定不案件的处理,召开十多次公开听证会,均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由于听证程序公开、案情和证据公开,法律政策公开,参加听证的各方从不同角度发表意见,特别是申诉人的律师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人士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合法性的评价,对申诉人平衡心理,减少疑问和误解,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从而达到息诉目的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公开听证也使得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经历了案件当事人、有关利害关系人或单位、社会公众代表的充分质疑、答辩的考验,保证了案件处理合法、公正。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的一些缺少外部刚性制约的执法活动,积极引入社会公众参与,公开程序,阳光操作,提高社会化程度,对于提高检察机关执法水平、执法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度是十分有益的。

(三)吸收律师做检察官,更好的推进检察机关执法社会化的开展

从检察机关执法社会化的深度考虑,可以从社会上聘请德高望重的学者、专家任兼职检察委员会委员,聘请有良好职业操守的律师任兼职检察官,赋予他们同样的权力,每周或每月定时到检察机关工作,参加检察委员会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的讨论,直接办理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检察官队伍的结构,弥补部分基层检察院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水平偏低的不足,逐步提高检察机关向社会开放的程度。

自1979年恢复重建律师制度以来,我国律师事业和律师队伍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现在,对于很多执业15年以上的资深律师而言,他们正面临着人生最后何去何从的抉择;而对于那些执业不足5年的年轻律师和正准备从事律师职业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学生来说,律师未来的职业出路,也在影响着他们对律师职业的选择与忠诚度。另一方面,在律师队伍发展壮大的同时,也存在一些负面的现象,其中较为社会所诟病的是,一些律师在个案执业中出现了“当事人化”和“商业化”倾向,即过分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和利润最大化。这种倾向的出现,与律师职业未来出路的不确定息相关,已经极大地影响了社会和民众对律师的形象乃至于对整个律师行业的评价。

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可以有效地解决律师行业发展所遇到的上述问题。在目前的体制下,与律师相比,法官、检察官的确在一些方面享有优势,也更容易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如果律师执业到一定时间,具备一定条件后就可以通过制度化的公开选拔成为法官、检察官,这会促使律师产生“我就是明天的法官、检察官”这样的内心确信,从而时刻以未来法官、检察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水准,正确处理好自己与当事人、法官、检察官之间的关系。吸收律师作为检察官可以使更多具有法律深厚基础与从事多年法律实践的优秀律师吸收到检察队伍中,从多方面多角度的解决个案问题,从而达到解决社会矛盾,加快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促进司法公正。从律师中选拔检察官,以推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的大局为背景,从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切入来解决社会矛盾问题,在国外,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律师、法官、检察官三种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和互动都是被当做司法改革的内容进行的。如日本的法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种职业的总称)制度的改革,就是在1999年成立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后才获得了大规模的发展。在英国,出庭律师是法官的主要后备力量。一个出庭律师,只要执业满10年或15年,就可以申请并有资格被任命为高等法院法官或上诉法院法官。事实证明,这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良性互动,对于法治发展和司法公正均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从律师到法官、检察官的直接通道,有助于在我国尽快建立起法律职业共同体认同感和归属感,真正实现法律人之间的平等与尊重;有助于在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警察之间形成“互相尊重、相互支持、互相监督、平等交流”的良好关系。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这种良好关系,对于当下我国的司法公正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三、创新社会管理,延伸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触角

(一)派驻基层检察室,促进检力下沉

基层检察室的设置,一方面,有利于基层治理的进一步理性化。一般而言,现代社会治理制度建立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之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法律赋予的侦查监督、诉讼监督、执行监督和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按照社会分工的基本原则,民众在遇到权利被侵犯或者发现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贪赃枉法、枉法裁判等问题的,应到检察机关提起申诉或者控告。但是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在基层的缺位,民众在遇到此类问题时总是采取上访的方式去解决,既影响了社会稳定,又难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重建基层检察室,通过宣传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可以就地、及时、方便地分流和解决民众的相关诉求,从而促进社会逐渐走向建设基于社会分工的理性化治理。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法院、公安、司法及其他有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权力的行政机关的监督是其职责所在。随着各种司法、行政权力在我国基层的延伸,徇情枉法、贪污受贿、侵占、挪用扶贫、救济、救灾、征地款等直接侵害基层群众权益的腐败案件时有发生。但是由于缺乏基层检察工作机构,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查处,基层政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也得不到有效遏制,基层组织人员侵害农民权益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制止,从而造成大量。设立基层检察室,有利于对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深入、及时、有效地进行监督。

我们可以深入开展检察官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的“四进”活动,引导群众依法享受权利、依法履行义务、依法维护权益。积极推进基层法治文化建设,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协调司法等相关职能部门的骨干力量,组成村级干部法制培训讲师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把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法治讲座、法律帮扶送到群众身边,为群众反映诉求、提出意见提供便捷服务,不断提高基层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在条件成熟的地方,我们可以选派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法治副乡(镇)长,以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触角的延伸。

(二)加强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强化社区矫正的社会性

社区矫正制度实际上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将矫正对象即犯罪分子置于社区内,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执行活动。所以,社区矫正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部门多,任务艰巨,需要整合各种力量,制定具体社区矫正实施方案以及相关配套机制,细化各单位、个人的相关责任,建立问责制定,确保社区矫正有序顺利推进。当前要加快出台社区矫正实施方案,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与衔接配合十分重要。在此过程中,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衔接,公安机关执行的主要是行刑任务对脱管、漏管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矫正和安置救济任务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团体和人士来完成。现有的《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着重强调了如何监督公安机关监外执行的行刑行为,并未涉及如何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及相关社会团体对矫正对象的安置和救济,并非为社区矫正监督社区矫正提供依据。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作配合,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委托,认真做好审前社会调查,对拟宣告缓刑罪犯是否对所居住社区有重大影响、拟决定假释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及时提出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为依法正确适用社区矫正提供依据。要接受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应尽快推进新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出台,并建立社区矫正对接机制,使检察机关所制定的实施细则具有实践性、发展性,能促进相关职能机关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有效交接、强化监督,使社区矫正工作有序、良好地运转。对接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使各机关加强联系,制订应急方案,协同各自步调,节约社区矫正的成本,增强社区矫正的效果,保障刑罚正确执行。同时,要积极争取社会各有关方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丰富社区矫正和监外执行人员的帮教内涵。加强与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跟踪帮教。推行符合涉罪未成年人特点的矫正帮教方法,为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三)利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处理案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经济社会发展的计划范文第4篇

面对人口膨胀、资源匮乏、环境污染等严重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问题,人类认识到必须改变传统的不可持续的发展观,可以说,人与自然相互协调、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已经成为指导我国社会发展的理论武器。作为发展之路的艰难探索成果,科学发展观是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化,有着鲜明的“新”、“维”、“度”。

一、“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之“新”

“发展才是硬道理”,“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发展必须实行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些论述都是真理。然而,有些地方或部门片面追求GDP 增长,把物质利益或财富、金钱的获得看作是发展的标志、政绩的标准,而无视在资源和环保上的代价,忘却了GDP 的增长是为了“人”。当前,我们面对的现实是经济增长并没有消除贫困、失业和不公平现象,相反,却导致了贫富两极分化、生态环境恶化和社会冲突加剧,甚至有的地方出现了“有增长而无发展”的局面。当前,虽然人们生活水平总体达到小康,加速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迈进,但这个“总体”实际是一个平均的概念,在这个平均的背后,还掩盖着许多的不协调、不平衡、不全面。也就是说,总体达到了小康水平,不是建成了“惠及十几亿人口”的全面的小康社会。

人民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广大人民既应是社会物质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和享有者,也应是社会精神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和享有者。所以,科学发展观提出了“新”的发展指向:“以人为本”。也就是把关心人、尊重人、解放人、发展人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最高宗旨和最终目的。当然,“以人为本”不是人类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断言人的需要和利益是最高的,甚至是唯一有价值的和重要的,因此对非人类实体的关怀仅限于那些对人类有价值的实体。相反,“人本”意味着不“以神为本”,或“以自然神为本”;不“以官为本”,或“以上为本”、“以权为本”、“以管理为本”;不“以钱为本”,或“以生产为本”、“以GDP 为本”;也不“以大自然为本”,或“以生态为本”。可见,“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也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同时认为在人与自然关系的层面上,强调人与自然的统一、协调,人虽居于主导地位,是管理者,但决不意味着人可以凌驾于自然之上,不守自然规律而随心所欲地驱使自然,安排自然,而要求人类与自然界和谐共处,走信息化、生态化的新型工业化文明之路。因此,我们必须警惕人类中心主义滑入“绝对人类中心主义”,显然,“以人为本”体现了二者的平衡,体现着人们对发展问题的真理性把握的智慧。

二、“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观之“维”

首先,“全面、协调”体现了“人—自然—社会”和谐统一。事实表明,如果片面追求经济价值而不顾及其他,那么就必然会引起生态、社会等价值的流失和缺损。这是因为事物间存在普遍的物质(包括质量和能量)和信息的交换的相互作用。就相互作用必然引起参与相互作用之事物的物质和信息结构的改变这一情景来看,凡是相互作用过程都必然会伴有价值关系发生,因为价值关系存在的范围、相互作用存在的范围与事物(包括物质的和信息)存在的范围具有同样的普遍性和广泛性,而世界更是作为普遍联系着的统一体存在的,也就是说,价值现象绝不仅仅存在于以人的世界为参照的主客体关系中,它乃是一切事物内部或外部相互作用时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对价值范畴重新界定,也就是价值是事物(物质、信息,包括信息的主观形态———精神)通过内部或外部相互作用所实现的效应。实践已经表明,把价值存在的范围限定在以人的世界为参照的主客体关系的领域是一种片面的理论,仅仅在人的世界里无法找寻到解决全部人的问题、社会的问题的答案,更不用说生态环境问题的答案。但不可否认,自然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与人和社会的价值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价值作用决不仅仅是单向的,而是双向或多向的,并且有正价值、负价值、中性价值之分。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全面地把握各种价值关系,全面考虑各种发展中的价值因素,进而真正实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科学发展的价值诉求。同时,我们还要协调各种价值关系,统筹各个方面的发展,力求实现正价值,避免产生负价值,以促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

总之,“全面、协调”发展的含义是强调在社会整体发展上,在以经济发展为中心价值的前提下,把追求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共荣,维护生态平衡作为根本的价值尺度和目标之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各项重大政策和规划时,要始终注意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始终注意人、社会与自然关系中各种要素的协调发展,一切以促进“人—自然—社会”的统一和谐、全面发展为依归。

“可持续发展”体现了人类对发展的真理把握的巨大进步。可持续发展观的认识过程,可以说是对时代所传递的人类发展安全的价值真理的认识过程。

真理是人们对事物的存在、变化、发展的度与规律等本质规定的把握过程,在一定意义上讲,这又是一个信息活动过程,它是对认识对象的“度”与规律等本质规定的信息度的把握。真理信息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信息体,是实现了的信息的质与量之度的统一,是事物的尺度和人的尺度在实践中实现了的辩证统

一。时展所传递给我们的信息表明,在一定限度内,发展是对生存的完善和促进,但超过这一限度,发展就反过来构成了对生存的威胁。这个“度”既包括发展规模也包括发展速度,映射在自然界,就是地球生态系统吐故纳新、自我修复的能力范围,也就是生态阈值。生态阈值是客观存在的,一旦社会经济发展超越了生态阈值,就可能发生波及整个人类的灾难性后果,并且这个后果是不可逆的。

实践证明,单纯经济增长的发展观与仅以满足“人的基本需要为中心”的发展观是不可持续的发展,不可持续的发展既不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更损害后代人满足他们需求的能力。发展的真理表明发展必须保持地球的负荷能力,保护地球的生存能力和多样性,减缓非可再生资源的衰竭。总之,“可持续发展”表明了发展观对人类整体与长远生存安全的关切。

因此,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发展要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要保护修复自然生态。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要从事后治理向事前保护转变,倡导人类福利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正,实施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生产,开展无害环境管理、发展循环经济等工作,这些都包含了“可持续发展”的时代真理对我们的实践要求。

三、“生态规律”:科学发展观之“度”

科学发展观是一个积极的、求实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辩证发展观,它更加强调发展要“好”字当头,做到又好又快地发展,发展的科学之度其实就是在发展进程中强调发展的生态伦理,遵循发展的生态规律。

质、量与度是客观的,普遍存在的,“纯粹的量的分割是有一个极限的,到了这个极限它就转化为质的差别”。〔1〕(P313)“在这些关节点上,运动的量的增加或减少会引起相应物体的状态的质的变化,所以在这些关节点上,量转化为质。”〔1〕(P314)这是因为变化超出其限度,就会引起质的变化。从一定意义上讲,度是和规律范畴一样的范畴,认识了一事物的度也就是一定程度上认识、把握了规律。所以,对科学发展的生态规律之度的把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前提。人们掌握真理的关键是一个在实践中把握事物存在发展变化的“度”的问题。马克思深刻指出,人作为自然存在物,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2〕(P47)因此,人也要按照自然规律来改造自然。人在改造自然的时候,能够按照自然规律改造自然、利用自然并维护自然,在充当生产者的同时又具有维护者的主体地位。

正如彼得·弗莱布所说,科学家现在知道人与动物分离的断层并不像从前那样,任何对人的独特性的定义显然只是基于程度上的差别。这样,生态伦理要求我们自觉认识人的“度”在什么地方。所以,科学发展观作为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深化重点,体现在对“生态伦理”的科学认识。

人之“度”要求我们敬畏自然。现在人类的科学技术水平和生产力水平已极其发达,人类已经具有了毁灭人类自身的能力,几乎可以为所欲为,许多人自然地产生了无须敬畏自然的思想,甚至有人蔑视自然。然而,我们应当尊重自然规律,倡导敬畏自然。这是因为,在大自然面前未被我们人类探察和认知的领域太多了,违背自然规律,就会受到自然界的惩罚。不可否认,对于无限的宇宙、自然,人及人类历史是有限、有“度”的,或者说人类掌握的真理永远是相对真理,在绝对真理面前,不能不有敬畏的前提。

然而,“敬畏自然”的“人之度”要求我们不能“回避”矛盾,更不是“无为”和“消极怠工”,而是一种“从义出发,利以义取”、“取之有道,用之有度”的态度,要节制和规范人类对自然开发利用的不当和失范行为。要求人们从整体上、本质上重新审视人、社会、自然系统的复杂关系,树立新的价值观,以全新的生态思维方式,重新调整人类的行为模式和实践活动,促使人类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取向根源于、服从于生态环境系统,更好地实现社会经济的有序、协调、健康、持续的发展。同时,要求我们在实践中保护、尊重和发展生态,合理开发和利用生态资源。

当前,信息化、工业化、生态化是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是人类发展的共同规律。经过改革开放30 年的发展,信息产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先导产业,我国的“三化”融合进入实质性发展阶段。面对信息化的发展历史机遇,我们要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和生态化三者的融合,走一条新型工业化道路是适合我国国情、加快实现和谐社会的历史选择。

总之,发展观是关于发展问题的理性认识,一个国家和地区坚持什么样的发展观,对这个国家和地区的发展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同的发展观往往会导致不同的结果。只有正确的意识被付诸生生不息的生活世界,才能真正变为创造世界的现实力量。为此,我们应该真正领会科学发展观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深化认识,领会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从而把握科学发展观的“新”、“维”、“度”。

〔参考文献〕

经济社会发展的计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竞技体育;社会化;发展模式

中图分类号:G808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1007-3612(2007)05-0703-03

1丁俊晖模式给我国竞技体育带来的积极意义

与以往我国培养世界冠军的模式截然不同:丁俊辉在8岁时就在父亲的启蒙下开始从事台 球训练,辗转 上海、东莞等地,后来毅然放弃学业,只身一人留学英国潜心训练,最后登上世界冠军的领 奖台。他的成材之路较传统的“业余体校――体校――省体工队――国家队“的“一条龙” 模式以及 现存的俱乐部、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等培养模式相比,留下了更加浓重的个人烙印,因此,不 能被冠以常规的“中国制造”的冠军商标。“丁俊晖模式”(竞技体育社会化发展模式)[ 1]的成功,改变了以往“政府投资训练,运动员为国争光”的惯性思维,这个“非常规 ”模 式下造就的世界冠军给我国现行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带来了一种有益的借鉴,它对当前竞技 体育举国体制是一个有力地冲击,同时也带给我们积极的思考。

2“丁俊晖模式”的理性审视

丁俊晖的成功让我们看到了这样一个现实:经过多年的试点和推广,我们在理论层面描绘的 “竞技体育社会化"的宏伟蓝图,在实践中却 收效甚微,这也迫使我们在为丁俊晖叫好的同时来理性审视这样一些问题:丁俊晖模式在我 国是否具有普遍推广意义;丁俊晖成功所依赖的培养模式是否是当前我国竞技体育的最佳选 择;在当前现实情况下,我国竞技体育发展是否具有走这种“社会化”发展道路所需的各种 必要条件,或者说现实条件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满足“竞技体育社会化”发展的要求。只有回 答并解决好这些问题,竞技体育社会化的发展模式才有实现的可能。

2.1审视一:“丁俊晖模式”的项目局限性 首先,台球运动在我国还是一个冷项目。台球运动起源于西欧,改革开放后才在我国流行和 推广起来,由于不是奥运会项目,因此也被排除在全运会大门之外,社会影响力和关注度都 非常有限,据统计,在我国台球协会注册的运动员只有不到200人,经常参加运动的人数也 不过500万左右。因此丁俊晖模式的成功可以说很大一方面是受益台球之“冷"。随着我国项 目管理中心建制逐步完善,几乎已经完全涵括了奥运项目和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项目,既有 巨大商业潜力又没被充分开发的竞技体育项目已经难觅踪影。从这一角度来说丁俊晖模式的 推广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其次,台球运动投资为个人承担提供了可能。台球运动虽然 “ 出生高贵”(王室成员休闲娱乐工具),但是满足基本训练所需条件比其它项目少。无论是 场地器材、还是对现代高科技的依赖都较其他项目少,因此台球运动这投稿日期:2006-11-13作者简介:葛幸幸(1962-),女,湖南人,副教授,研究方向体育人文社 会学-体育社会学。 些特点在其它项目(尤其是奥运项目)上都不具有这样的优势。

2.2审视二:竞技体育社会化发展模式面临的现实挑战

2.2.1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长期性 某一时期体育管理体制的确立是基于这一阶段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而定的,是不以人的主观 意志为转移的客观选择,我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也不例外。 我国的竞技体育是在社会经济、体育基础极为薄弱的条件下,为了实现国家的整体利益,在 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基础上选择的一种“局部赶超型”发展战略,从而确立了“举国体制 ”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经过半个多世纪的运转,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强 化,举国体制也在实践过程中收到了丰硕的成果,在奥运会、亚运会等一系列国际大赛中高 奏凯歌,为国家的全面进步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当然,作为一种暂时的管理体制,在我 国政治、经济体制发生根本性变革的历史时期,建立在原有政治、经济基础之上的举国体制 必然要发生改变,但是变革的速度不可能是一蹴而就。因为,只要我们还需要金牌,只要竞 技体育的发展还要承担国家政治任务,那么这个金牌的保障――举国体制就必定还要持续很 长一段时间。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前提下以及全国备战2008年奥运会敏感时期,中国所 寻求和塑造出来的大国地位和国际形象要求我们必须保证打好在自己家门口的“这一仗”, 因此无论是体育行政部门还是学术界,无论是改革的“激进派”还是“保守派”,都不约而 同地认同了用“温和的改良”来代替“暴风骤雨的改革”这样一种措施,即“主体框架不变 ,局部调整”, 把改革的脚步稍微放慢点,保证现有体制的稳定,避免前苏联和东德那样 由于体制变动而带来竞技体育大滑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必 然受到影响甚至停顿,相应地社会化的竞技体育发展模式也必定受到制约。

2.2.2居民体育消费水平低,体育消费市场尚不健全 简单来说体育消费就是指人们用货币的形式来购买体育效用的经济活动,它是衡量体育产业 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同时也是体育社会化发展前提和根本动力。但是从目前看来, 我国居民体育消费水平还很低,无论是消费结构还是消费规模都还远不足以支撑竞技体育社 会化发展的要求。

首先国民收入的偏低制约了我国体育消费整体水平。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迎来了经济 发展的“黄金时期”,GDP年均7%的增长速度堪称世界经济史上奇迹,但是由于起点低、基 础薄弱,因此无论是GDP总量还是人均占有量都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据世纪银行的统计, 直到2001年,我国GDP总量仅仅只有美国的1/9,日本的1/4强;而人均国民总收入只有世界 平均水平的1/6,美国的1/39、日本的1/40。[3]。其次,现阶段居民的消费结构也 严重制约 了体育消费水平的提升。从两次中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的情况得知,我国体育消费水平呈现 一种整体规模偏低、地区发展不均衡的发展状态,从更深层次原因分析来看,这是我国经济 发展方式所决定的,单纯依靠投资的增加实现经济总量增加是我国一贯的发展模式,但是投 资的增加必然导致政府在某些公共品方面的供给减少,只能采取把部分政府职能市场化的方 针,把本应该由政府承担的部分责任(医疗、教育等)转嫁给社会,居民承担着沉重的公共 品支出负担。由于体育消费不具备“基础消费品”地位,因此在城乡居民家庭消费中所占比 例较小。据统计在城乡居民家庭日常生活消费以外最主要的十一项消费支出中,子女教育、 住房、医疗费用依然是家庭最主要的支出,购买体育比赛门票和购置体育器材则排位很靠后[4],因此在此经济基础上形成的体育消费规模还远不能不满足体育社会化的发展 要求。

2.2.3体育社团组织发展的滞后 体育社团作为连接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桥梁,它不仅能够协调体育内部的各种关系,而且还能 够建立与社会大众相一致的体育体制,从而为政府体育机构的改革和体育事业的发展创造良 好的条件。但是目前我国体育社团发展还远远滞后。

首先,社团发展保障机制的缺失。尽管《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由结社的自由,但是国务院颁 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却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 门、国务院或者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是业务范围内 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从而把社团置于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从法律上极大低限置了 社团的自治权力,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体育社团其发展和运作必须依赖于政府行政手段、组织 手段[5]。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他们同国家体育总 局是一个 机构、三块牌子,但是体育总局才是管理我国体育发展的最高权力机构,而体育总会和中国 奥委会都只是名义上的一个团体,并没有实质性的权利。

其次,“政府主导型”竞技体育发展模式也极大地限制了社团的发展。由于我国竞技体育起 步较晚,发展的动力一开始主要来自国家的行政力量,因此,在发展性质上不具有“草根性 ”,再加上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得竞技体育行政力量渗透于社会各个角落,从而形成了“ 大政府、小社会;强政府、弱社会”的组织格局。在这种情况下,发展竞技体育一直是相关 行政部门的责任,民间性质的社团既没有生存空间,也缺乏实力。在“政府主导型”的举国 体制模式下,竞技体育由政府主管并主办,政府行使几乎全部的管理职权;所需经费依靠政 府财政拨款,国家承担绝大部分经济义务,人员列入国家编制、业务脱离经济主体[6 ]。虽 然历经多次改革,但是其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1998年机构改革调 整之后,改组后的国家体育总局仍然保持其主要原有职责[7],政府依然掌握着主 要权力。

再来看我国“协会实体化”进程。按照93年改革文件的初衷,协会实体化是我国体育社会化 推动力,这也使我国协会实体化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到1998年底基本从组织上完成了协会 实体化建设,迈出了艰难的第一步。但是,随后具有“官民二重性”的“项目管理中心”的 组建又使协会实体化走上了畸形的发展道路,中心的官民二重身份使其政府属性更加强烈, 因此具有“创造性”和“过渡性质”的项目管理中心更像是新的体育行政部门。在社团和政 府行政机构的权力和利益的博弈中,社团又回到了“弱势群体”的原型,利益的丧失、权力 的架空,把刚刚走上社会化的项目协会又重新纳入到政府控制之下。

2.2.4竞技体育市场发展受扰 在我国,竞技体育市场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完善而逐步形成,特别是体育产业化发 展思路制定以后,竞技体育市场不断发展壮大,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社会性质以及竞技体育 发展水平的影响,竞技体育市场从整体来看处于一种规模小、发育程度不全的总体特征。所 谓规模小是从进入市场化运作的项目数量来说的,目前在我国只有那些具有广泛群众基础, 为大众所喜爱的少数项目如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等能够进入市场,而像田径 、游泳、重竞技、体操等影响较小,但是在我国奥运争光计划中占据重要地位的项目由于群 众基础较为薄弱的项目很难进入市场,从而影响我国竞技体育市场的整体规模。而且就从目 前那些已经进入市场化运作的项目来说,由于我国体育市场化运作模式是在政府干预下、由 上至下推进的,而不是完全按照市场规律本身要求下推行的,因此在发展过程中有着对政府 不可缺少的依赖性,从宏观的管理到微观的具体操作,政府都起着重要的作用。虽然在市场 化初期政府行政干预可以起到有效的扶持和保护作用,但是由于缺少对政府权力的有效监督 机制,使得政府职责不清,从而造成“管办不分、政企不分、政事不分”,限制了市场主体 的自主性和灵活性。足球联赛管理的混乱、市场的萎缩、职业联赛赛程、赛制的随意改动、 削减等一系列现象都表明目前我国竞技体育市场发育严重不足。

2.2.5竞技体育投资的高风险性 竞技体育投资的高风险性也是制约其社会化发展的重要因素。任何一个投资者的投资行为都 有相应的期望效应。作为一个经济人,他是自利的,即追求自身利益是驱策人的经济行为的 根本动机;同时经济人行为是理性的,他能根据自己的市场处境判断自身的利益,并使自己 的谋利行为符合从经验中学到的东西,从而使所追求的利益尽可能最大化[8]。从 “理性经 济人”这个假定出发,投资竞技体育要承担很大的经济风险。首先就是竞技体育投资的长期 性,一个运动员从启蒙训练开始到最后获得世界冠军要经历一个长期的过程,只有当运动员 获得了冠军这个投资才能收到回报,而在这个长期的培养过程之中投资者是没有效益可言的 。其次,投资结果的不可预测性,衡量一个运动员成功与否的判断标准很简单,就是能否获 得冠军,但是就竞技体育“高淘汰率”的特征来说,冠军是多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能 够成为冠军的比例很小,因此伴随着运动员成才的“高淘汰率”的是竞技体育投资的“高风 险性”。第三,代价的昂贵性,伴随着运动员成长的背后是无数的伤病困扰、学业的荒废, 如果一旦不能成功其代价是相当昂贵的,失去了“二次就业”的保障。因此,从投资风险这 一点来说无论是家庭还是企业,投资竞技体育都是需要很大的勇气和超乎寻常的判断力。

3结论及建议

丁俊晖模式的成功证明了在中国走竞技体育社会化的道路是可 行性,同时也给我们的竞技体育社会化提供了前进的动力,给处于改革过程中的中国体育界 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和借鉴的模版,对当前我国竞技体育体制改革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模式,竞技体育社会化发展模式在我国的确立和 完善需要一个过程。不仅要具备一定的社会条件,尤其是高度发达的经济、政治环境;还要 依托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而这些所有条件的满足都需要一个发展过程,在面临2008年奥运 会这个历史重任时刻,社会稳定发展是首要任务,这些种种因素在很大程度上都限制了竞技 体育社会化进程的推进,竞技体育社会化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未能真正形成,因此要想 实现我国竞技体育社会化的发展目标,我们任重而道远。由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 依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重新审视和定位体育政府管理职能,实现政府管理从全能政 府向有限政府的逐步过渡。这就要求在前期体育管理体制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深化管理体制 改革,进一步明确界定体育行政部门的职能,逐步理顺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 作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实现政府职能的真正转变。2) 培育和壮大社会团体力量,为政府权力的让渡创造条件。在竞技体育社会化发展过程 中要加大协会实体化发展步伐,使协会变为真正意义上的自我经营、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 独立法人。同时要逐步改革项目管理中心,使之从“官民二重性”的状态中脱离出来,逐步 向实体化靠拢,为政府权力的下放和接管创造条件。同时还要鼓励和支持第三部门参与竞技 体育发展,为竞技体育社会化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3) 积极培育、壮大竞技体育市场,为竞技体育社会化发展奠定坚实经济基础。要按照市 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培育和壮大竞技体育市场,按照市场规律、价值规律、供求规律来调节竞 技体育市场的发展,政府逐步从市场具体事物管理中抽身出来,加大宏观调控的力度和效率 ,为竞技体育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4) 建立和完善竞技体育社会化发展的保障和激励机制。一方面,在竞技体育社会化发展 初期,政府必须采用必要的行政干预来保护竞技体育社会化的顺利发展,使之由国家管理向 政府管理转变道路的顺利进行;同时还要制定各种有效的法律、法规,限制政府权利的无限 膨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