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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污染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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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污染的建议

对环境污染的建议范文第1篇

关键词:环境监测实验室;污染;废液

中图分类号:X70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9944(2010)07-0130-02

1 监测实验室环境污染特点

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能是监测分析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因此一般监测站配备有功能齐全的分析实验室。分析包括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源中数以百计的项目。在做这些监测分析时会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质,这些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下水道,则会形成小型污染源,对环境产生污染。

1.1污染种类

环境监测按监测类别分包括大气及废气监测、水及废水监测、生物监测、土壤及底泥监测和固体废弃物监测等。监测项目依据监测站等级和工作需要有几十种甚至上百种。其中大多数属于普通的化学分析,因此环境监测实验室污染亦和通常的化学实验室相仿。但由于环境监测的对象复杂多变,分析方法多种多样因而污染物的种类比较齐全。

1.1.1 废水

环境监测实验室产生的废水包括多余的样品、标准曲线及样品分析残液、失效的贮藏液、洗液及大量洗涤水等。除大气自动监测、噪声监测和放射性污染监测等少数监测项目外,几乎所有的常规监测项目都不同程度存在着废水污染问题。

1.1.2 废气

环境监测实验室产生的废气包括试剂和样品的挥发物、分析过程中间产物、泄漏的标气载气等。通常实验室中直接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都要求在通风橱内进行,这固然是保证室内空气质量,保护分析人员健康安全的有效办法,但也直接污染了环境空气。

1.1.3 固体废物

环境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固废物分析用的多余样品、分析产物(如培养基)、消耗或破损的实验用品(玻璃器皿、纱布)、残留或失效的化学试剂等。这些固体废物成分复杂,涉及各类化学、生物污染物,尤其是不少过期失效的化学试剂,如处理不慎,则易导致严重的污染事故。

1.2 污染物的危害

环境监测实验室污染种类齐全,多数项目产生的污染量较少,但对环境的污染问题却较为严重。以水质分析中常规项目COD分析方法-重铬酸钾法,在分析含高浓度CL的废水时,按规范须加入0.4g硫酸汞以排除CL的干扰。如果不计重复样、加标样而纯粹以一个水样计算,则0.4g硫酸汞导致总汞污染需要用5.4m3的清水才能稀释到达标。且COD分析带来的环境污染不仅仅是硫酸汞一项,如硫酸银、重铬酸钾和硫酸都会造成严重污染。绝大多数使用有机溶剂的分析项目如石油类、挥发酚和阴离子洗涤剂等等,最后都有有机溶剂污染问题。除一部分挥发变成废气,一部分可回收再利用外,大多数成为液态污染物。在通常情况下,有机溶剂不参与反应,因此实验室消耗掉的有机溶剂量大致就相当于排放总量,故长期累积排放量十分可观,且部分溶剂是毒性较强的有机物。同样,使用强酸、强碱的分析项目一般会有强酸、强碱的污染问题。在监测分析重金属项目时,均存在着分析残液、剩余样品(有些属于浓度极高的原水、直排水)带来的重金属污染问题。

1.3 污染缺乏治理

环境监测实验室的环境污染长期以来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因此其污染治理未有效开展。尽管按化学实验室规范要求,实验室应分类配备多种残液缸,但实际操仍有误差。

2 控制监测实验室环境污染的途径

2.1 制定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提高监测站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实验室环境污染问题的认识,根据本站的监测工作特点、重点来减少实验室污染。组织专人研究本实验室的污染特点和防治途径,提出操作性强、简便实用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使环境监测的对环境地影响达到最小化。

2.2 推行实验室清洁分析、清洁操作

2.2.1 选择污染较少的分析方法

大部分环境监测分析都有几种方法可供选择,应该充分考虑方法的环境相容性,尽可能选择对环境污染较少的分析方法,故通常情况下应尽量采用现代仪器分析。

2.2.2 选择有效的三废处理方式

监测实验室产生的三废应按分类放置、分质处理的原则,尽量利用本地现有的环保治理资源来处理,如有害固废可由固废处理中心焚烧处理,多数废水可由附近废水性质相同并建有完善设施的工厂处理。有条件的实验室也可按成熟的工艺自行解决。

2.2.3 清洁分析及操作

在满足分析要求的情况下,适当降低采样量,不要购买暂时用不上的试剂。尽量使用要到期的试剂,尽可能使用仪器分析从而减少试剂用量和采样量。尽量利用可回收的试剂,使用可降解的无磷洗涤剂。使用酒精温度计从而避免水银温度计可能带来的汞污染。

3 实验室废液的管理和处理方法

3.1 废液的日常管理

实验室盛装废液的容器应不易破损、变形、老化,并能防止渗漏、扩散。废液盛装容器必须贴有标签,标明废液的名称、重量、成分、时间等。因为实验室废液之间可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新的有害物质造成事故,所以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做到统一使用一定规格的贮存容器。贮存容器,必须洁净,以免交叉反应引起污染,且废液严禁混合存放,以免发生剧烈化学反应而造成事故(例如:高锰酸钾废液中严禁混入硫酸,有机废液中严禁混入高氯酸钾溶液等)。废液应用有塞容器,防止挥发性气体逸出,且废液的贮存应避光,远离火源、水源,有固定场所存放的,不能随意搬动,经处理后,确认安全,达标后才能排放,而沉渣,可远离水源深埋地下。

3.2 常见废液的处理方法

3.2.1 汞、砷及重金属

因硫化汞溶度积很小,为4×10,因此,常用H2S、Na2S、NaHS、(NH4)2S作为药剂来沉淀汞。由于汞有剧毒,废液用活性碳处理后再过滤排放[1]。对于毒性大的有机汞必须先用氧化剂将其氧化成毒性小的无机汞,再进一步按本法处理。可将含砷废液pH调至10以上,加入硫化钠,生成难溶低毒的硫化砷沉淀。Cr3+、Ba2+、Pb2+、Ni2+、Cd2+、Cu2+、Zn2+等重金属离子可与石灰乳作用,将pH调至8~9,可形成不溶的沉淀物[2]。

3.2.2 氰化物

氰化物在酸性条件下,易产生有剧毒的氰化氢,对人体危害大。一般在碱性条件下,加入次氯酸钠,氰化物可转变为毒性较小的氰酸盐,进而产生二级分解。

3.2.3 六价铬

六价铬在酸性条件下,具有强氧化性,在废液中加入SO2或亚铁盐或亚硫酸盐等还原剂,将Cr6+还原为Cr3+后,加入碱转化为低毒的氢氧化铬。

3.2.4 废酸、废碱

可用中和法处理,例如废酸可采用石灰、石灰乳、苏打、苛性钠等。废碱可用盐酸或硫酸等。

3.2.5 有机溶剂

实验用过的有机溶剂有的可回收,如氯仿中含有芳香烃,可在分液漏斗中加入活性碳,充分振摇后,芳香烃被活性碳吸附,取氯仿层,然后蒸馏进行精制,取60~62℃的馏分[3]。

3.2.6 含酚类的废液及含Ag+的废水

酚类有较大的水溶度,可加入漂白粉加热30min,使酚类氧化分解后再排放。此方法对苯胺类化合物也适用[4]。对于含Ag+的废水,加入氯化钠,搅拌使之充分沉淀后过滤,滤渣再进一步提取金属银。

4 结语

日益恶化的环境正严重地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经济的发展,人们也逐渐意识到保护环境的必要性。作为环保工作者,正确管理和处理好实验室的污染物,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是必做的工作,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 钱光人.危险废物管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对环境污染的建议范文第2篇

目前,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方式方法上与实际需要之间存在严重的不相适应:一是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忽视了经济发展引发的环境问题和环境污染纠纷,对这类纠纷的防范和治理缺乏有力的指导和协调。二是环保部门在污染纠纷的防治上缺乏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协调,力量薄弱,手段单一。三是污染企业往往是重点保护的纳税大户,环保部门经常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时受到来自其他方面的阻力,在一定程度上难以保证公正性。

为此,建议尽快采取措施,完善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环境污染纠纷的综合治理机制。具体建议:

一、完善环境非诉讼机制

着重完善协商和仲裁的机制建设。一方面,健全协商机制,建议国家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制定有关协商解决环境纠纷的规章,明确协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同时,支持环保公益团体援助弱势一方进行平等协商。

另一方面,健全环境仲裁机制,加强相关立法,建议在修订《环境保护法》时明确仲裁作为环境民事纠纷的法定方式之一。设立专门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级环境仲裁委员会,依法各自独立仲裁环境纠纷。仲裁委员会由环境行政机关的代表、专家代表、行业协会的代表、公益性环保团体或者公众的代表组成,并逐步实行环境纠纷仲裁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环境仲裁员的准入门槛。

二、完善环境诉讼机制

建议对环境案件进行分流,对于事实情节清楚、没有复杂的技术性问题的环境案件仍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其一审法院。对于案件较为复杂,具有一定的技术性问题的,或人数众多的、影响范围较广的,或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应交由中级以上法院根据其管辖范围确定一审法院。继续探索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环境法庭,并对法官培训专门的环境法律和环境保护知识,培养专门的环境法官,增强法院审理环境案件的办案能力。

三、环境治理部门和社会综合治理部门要履行监督职能,防范环境污染纠纷

一是政府要切实贯彻落实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三同时”政策法律原则,从根本上控制和减少污染纠纷隐患,并将环境污染纠纷的综合治理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协调指导。二是政府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造成环境污染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群众与政府、企业之间存在着信息“壁垒”,群众难以及时、完整地获得与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信息,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可以使各方在良性互动中达成共识,而不是在造成既成事实后产生纠纷冲突。三是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协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各类环境污染纠纷的制度,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四是社会综合治理部门应吸收同级环保部门负责人参加,并将环境污染纠纷的防范列为社会治安的专项治理内容,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五是建立基层(乡镇)环境监察队伍,并加强管理与业务学习。

对环境污染的建议范文第3篇

摘 要 本文以海洋环境污染的刑罚处罚为视角,分析当下我国海洋污染事故的处罚手段对海洋污染力所不逮,并重点阐释我国新修改后的《刑法》仍然存在的环境污染犯罪刑罚处罚的具体不足,最后针对这些不足提出进一步拓展《刑法》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行为范围、刑事责任体系设计、加大刑罚处罚力度等完善建议。

 

关键词 海洋环境污染 刑罚处罚 污染事故

作者简介:韩琦,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81-02

一、海洋污染事故的刑罚适用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从国家环保部每年在《中国环境公报》中公布来看,海洋污染事件呈上升趋势,现阶段仍处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2011年发生的渤海湾溢油等事件,说明我国海洋环境急剧恶化的情况没有得到根本遏制,此次渤海湾溢油事故的处理,仅停留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追究上,而该案就学理而言并不排除刑法的适用。在美国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一案中,bp公司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强大压力下,不但更换了公司总裁,同时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充分说明刑事责任的震慑作用不容小视。

 

当下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刑事法律法规,《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都对海洋环境污染做出相关规定,但为何却对频发的海洋污染现象起不到很好的震慑效果,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力所不逮,这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二、我国海洋环境的刑法保障机制的不足

(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行为范围过窄

我国刑法涉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名包括污染环境罪等15项具体罪名,虽然《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对《刑法》第338条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降低了犯罪成立条件,扩大了刑法对污染环境行为的调控范围。令人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刑法未将海洋污染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只能以污染环境罪进行兜底。笔者以为,立法者当初希望通过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具体追诉范围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但社会在不断进步的同时进入刑法调整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范围越来越小,必然导致如海洋环境污染等严重损坏环境的行为游离于刑法控制之外。

 

从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来看,大都将环境污染以及环境污染的危险状态纳入刑法调控的范围。虽然我《刑法修正案(八)》取消“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表述,使污染环境罪的成立标准为“严重污染环境”,但这不意味着我国刑法环境污染罪中规定了危险犯。一方面,环境污染罪过形式是过失,过失犯罪一般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时才能构成,对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危险的行为不能以环境污染罪论处;另一方面,该罪成立的条件是污染环境行为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程度,但实践中,污染环境既可以是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也可以是继发性或渐进性环境污染,对尚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行为显然不能定罪处罚。可见我国刑法缺乏环境污染危险犯的规定,势必对包括海洋环境污染在内的海洋环境保护不利。

 

(二)刑事责任体系设计有待完善

我国对海洋环境污染的追究往往以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为主,忽视刑法保障机制的惩罚作用,在实践中,海洋环境污染行为往往都以行政处罚解决,但行政处罚远低于环境恢复的费用,手段在功能上显然无法与刑罚措施相提并论,而且造成环境污染结果多数由国家来买单。

 

从我国环境污染的刑事责任体系来看,一方面,当前刑罚体系缺乏非刑罚处理方法。刑法虽然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另外还规定了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等非刑罚处罚措施。但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只有自由刑和罚金。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刑事立法相比,国外对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大都在刑罚处理外也进一步明确如民事补偿和环境恢复义务等非刑罚处理方法,可见我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法定刑的种类略显单薄。另一方面,在刑事责任的刑罚实现问题上,由于环境污染犯罪大多发生在工业生产和经营领域,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这类犯罪的重要动机,所以加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具有重要的预防和惩治作用。但是,我国刑法没有予以充分的重视,仅仅规定“单处或并处罚金”等,与此同时并没有对罚金的数额做出相对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实际判处罚金刑的数额往往较低。

 

(三)刑罚处罚力度过轻

在追究渤海湾溢油事故责任方经济赔偿的时候,人们赫然发现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3条,责任方最高罚金只有20万元,既难以起到震慑企业不犯类似错误的作用,也远难抵消给当地渔业、旅游业、海岸景观、生态环境等带来的损失。可见,我国刑法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处罚程度却明显过轻,这一结论我们可以从与不同罪名法定刑的比较中得出。例如,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是构成环境污染罪最低要求的情形之一,其最高法定刑是三年,最低法定刑是拘役。而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污染环境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若都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前者的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是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后者的法定刑幅度是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很显然,在危害程度一样甚至污染环境的危害程度更大的情况下,当下刑法对其所施予的刑事处罚明显轻于对过失致人死亡的处罚,而且环境污染罪危害结果不仅深远而且难以估量,不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的损害,而且包括海洋环境在内的环境资源破坏具有难以修复性,甚至不可逆性。因此过轻的刑罚只能使违法者更加有恃无恐,使刑罚的威慑力也将大打折扣。

三、海洋环境的刑法保障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拓展刑法处罚范围

根据刑法中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行为过窄,迫使我们必须扩大刑法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调控范围。一方面,应该将海洋环境因素都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考虑到其独立特殊性和重大影响性,应增设独立的“污染海洋罪”,通过刑法规范的指引和规范功能,使社会公众普遍地确立

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应增设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危险犯。考虑到包括海洋污染在内的危害环境行为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因此刑法将足以造成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降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成立标准,将危险行为犯罪化,有利于通过刑罚适用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英美法系国家将某些环境犯罪的规定严格责任,要求那些从事环境相关活动的人负有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严加防范的特定义务,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引起危害环境结果的行为,就无须考察其主观上有无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因此,建议今后修改刑法时,对海洋石油污染等行为增设环境污染罪的危险犯,当污染行为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则加重处罚。

 

(二)完善罪刑罚体系

刑法对污染海洋环境的犯罪的刑罚设计要受现有刑罚体系的制约,即在我国现有的刑罚种类条件下,事实上已经没有增设刑罚处罚方法的余地。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适用资格刑,由于环境资源污染犯罪的刑罚种类有限,建议将来通过修改刑法扩大刑罚种类的范围。

 

另外,由于石油溢油等所导致海洋污染犯罪多为多为贪利性犯罪,因此还要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罚金刑的规定加以完善。如通过判处罚金刑剥夺犯罪所得的经济利益,从而有效预防和惩治这类犯罪行为。虽然刑法已经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罚金刑做出了规定,但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具体的罚金数额和确定标准。根据《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该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对此,我们建议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司法解释中加以明确,在考虑犯罪情节时除了应把握污染环境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环境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外,还应当评估被污染环境的修复成本,判令犯罪分子为恢复被破坏的环境支付必要的费用;与此同时,根据《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还应把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考虑进来。只有综上因素纳入到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刑罚体系中,才能有效防止因罚金数额过低而不能发挥罚金刑所应有的作用或者因数额过高而致使判决难以维继的情况发生,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罚金刑的功能,也符合罪行平衡的刑法原则。

 

(三)加大刑罚处罚力度

如前文所述,当前我国刑法对环境污染刑罚的处罚力度显然不够。对比我国刑法的相关罪名的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罚力度普遍轻于各类财产犯罪的刑罚力度,普通的侵权财产犯罪的最高法定刑可以达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大都采3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严重的也只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环境污染犯罪法定刑设置明显轻于财产型犯罪。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加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尤其是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法定刑,使犯罪人所受的处罚与其对海洋环境的损害程度相当,从而才能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李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法律问题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4]徐祥民,吕霞.环境责任“原罪”说——关于环境无过错归责原则合理性的再思考.法学论坛.2004(6).

[5]李艳岩.突发环境事件立法研究.黑龙江社会科学.2004(3).

[6]阳东辰.公共性控制:政府环境责任的省察与实现路径.现代法学.2011(2).

[7]徐祥民.环境污染责任解析:兼论《侵权责任法》与环境责任法的关系.法学论坛.2010(2).

对环境污染的建议范文第4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美国经验;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01

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环境污染事故也随之进入了高发期,造成的经济损失更是呈巨额增长态势。在这一严峻形势下,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我国来说意义深远,有助于创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试点工作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在大连、长春等地,自愿投保的企业非常少,很快就惨淡收场;第二阶段开始自2007年,《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指导意见》后,沈阳、上海、湖南、重庆等多地开始新一轮的试点工作,覆盖面逐步扩大,并形成了重庆共保体、苏州合作等特色模式。2013年2月,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强制保险试点。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认识不足

部分环保部门和政府部门对这一市场机制和其发挥的作用还不能充分的理解;很多企业仍然存在侥幸心理,环保意识、保险意识都有待提高;也有部分保险公司依然对市场发展的前景存在顾虑,采取观望态度。

(二)参保企业较少

相比试点省市存在污染风险的企业数目,还有相当数量的企业未投保[6]。环境风险不能充分地进行分散和分担,继而也影响了该制度作用的发挥。

(三)保险公司技术支持不足

环境风险的识别和量化难度非常大,保险公司一大客观存在的阻碍就是缺乏专业的环保技术人才和相应的经验数据支持。

(四)配套政策缺失

部分省市为了鼓励企业投保,采取了补贴保费、按比例抵消排污费等措施,但是对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来说,这些仍显得不足。

二、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路径及经验

美国该项制度起步较早并一直走在世界的前端,1966年以前,环境风险还未明显地显现出来,由公众责任保险单直接承保环境污染损害。1966年~1973年,环境污染问题开始显现,公众责任保险扩大了保单的承保范围,开始包括因持续或渐进污染所引起的赔偿责任[5]。1973年以后,环境污染问题凸显,诉讼案件数量飞速增加,赔偿费用巨额增长。公众责任保险单不愿再承担因故意造成的或渐进性的污染事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开发了独立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承保突发性及累积性污染事故,但以索赔型为基础,范围比较有限。同时,美国政府加大了立法管控的力度,相继颁布《清洁水法》、《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等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建立了严厉的惩罚制度。

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经历了从一般到专业、从完全自愿到强制、从承保突发性污染扩大到承保渐进性污染的过程,在调整中发展,发挥着不可忽略的作用。

三、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强化政府推动措施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动的过程中,政府起决定性的作用,若没有切实可行的相关举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失败的试点经历将再次上演。

1.政府积极引导与强力推动

我国企业环保意识较低,对保险的认识也不够深刻,更需要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2]。从中央文件来说,顺应两会“环保风”,推出相应的指导文件,颁布明确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操作层面的政策;从环保部、保监会来说,配合出台一系列的通知和办法等;从各地方政府看,出台《试点方案》和《暂行办法》等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

2.建立环境保护信息共享平台,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上传环保部门的检测指标、各企业的环境信息、投保信息和理赔信息、政府环境监测站的实时监控指标、污染事故的原因鉴定和处理情况等,有效传递环保部门、保监会、地方政府、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等各方的信息。

3.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

按省级规划我国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建立,由政府部门组建并负责管理专门基金,用于应对恶性污染事故的巨额赔款。基金的来源应当包括: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各地方政府财政按照保费收入的比例转移的资金;未投保的企业所缴纳的罚款;政府环境行政征收费用如排污费的一定比例;社会捐助、基金孳息等。

(二)完善合同具体内容

考虑到保险公司经验不足,承保范围的扩大适宜循序渐进,由只承保突发性的污染事故逐步扩大到囊括渐进性事故。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差别费率:对污染程度较高的行业实行高费率,促使企业采用更为环保的技术,并认真做好风险的防范工作,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针对企业的排污情况、环境保护措施等区别制定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投保企业上个年度没有出险,或采用了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应当降低保险费率。

(三)发展保险中介,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发展

保险中介的积极参与可以缓解市场信息不对称情况,改善企业不懂保险、保险公司环保技术和人才欠缺的局面。例如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经纪对企业的环境安全管理进行实地查勘,找准企业的环境风险点,并以专业的角度协助企业评估环境风险,与保险公司商议适宜的保险费率与合同条款[7]。保险合同签订之后,保险中介提供一系列的后续服务:邀请专家进行安全讲座,实时向企业通报汛期或其它自然灾害信息等,对相关信息与数据的定期汇总,提高环保局等主管部门的监管有效性,并成为进一步优化保险方案、调整费率的重要依据。污染事故发生后,监督保险公司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赔付,保证投保企业的利益。

参考文献:

[1]贾爱玲.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负面效应及其规避[J].浙江林学院学报,2008(12).

[2]周纪昌.我国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战略选择[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5).

[3]阚小东.绿色保险的政府角色[J].中国保险,2005(4).

[4]刘怡.对普及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几点思考[J].青海金融,2002(5).

[5]阳露昭,刘艳.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审视及启示[J].法学杂志,2005(11).

对环境污染的建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农村 河北省 环境污染 综合治理

一、河北省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环境污染现状

(一)工业污染源从城市转向农村

随着现代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城市人口规模的扩大,加上产业梯级转移和农村生产力分布调整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工业园区在农村地区悄然兴起,造成城镇工业废水、生活垃圾向农村地区转移,农村环境污染严重。而其中的工业企业废水、废气、废渣等“三废”超标排放是导致农村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不得当

农民的环保意识相对比较薄弱,农村环保基础实施相对滞后,大多数农村没有地下污水处理站和垃圾处理站。村民们将自家的生活垃圾直接倾倒在田间水渠,污染生态环境的同时,生活污水中含有的重金属和难以降解的有毒物质随着渗透土壤中,如果到达地下水系统,将会引起地下水的污染。河北省农村地下水污染情况比较严重,根据《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显示,华北平原局部地区地下水存在重金属超标现象,主要污染成分为贡、镉、铬、铅等,污染来自海河流域污染地表水入渗补给,严重威胁河北省地下水饮用水源安全。

(三)农业面源污染严重

根据2012年河北省环境公告显示:2012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34.9万吨,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为42.3万吨,农业源排放量为91.8万吨。可见河北省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已经逐渐超过工业点源污染和城镇生活污染。而近几年,由于农民缺乏相关的环保意识,盲目提高农产品产量,使得农药、化肥、地膜的施用量呈上升趋势。据《2012年河北省环境状况公告》数据显示,2012年河北省粮食播种面积为6302.37千公顷,其中农用化肥施用量为329.33万吨,农药使用量为8.48万吨,农用塑料薄膜使用量为12.69万吨,其中地膜使用量68248吨,地膜覆盖面积达1159.06千公顷。与2011年相比全省农药、化肥、地膜使用量呈上升趋势。

二、国内外环境污染治理典型案例及启示

(一)德国的环境污染治理实践

德国注重保护生态农业发展。德国政府高度重视对农场生态环境的保护,规定禁止使用化学农药,采用与自然控制力相协调的病虫害防治措施;禁止使用化学肥料,采用农家肥料,种植豆科植物,实施秸秆还田措施;采用合理多样的轮作和间作制度。政策上,实施环境保护补贴,使得生产对环境的影响向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

给我们的启示:一是推进农村环境局域化管理。可以从农村的整体规划入手,以村为单位,结合村子自身的农业及景观特点,制定具有特色的环境保护局域规划。二是发展生态农业。例如可利用“秸秆还田”等措施,对土地施天然肥料而减少化肥的实施,这样一方面可以促进土壤有机物及氮、磷、钾等含量的增加,提高土壤水分的保蓄能力,还能防治燃烧秸秆所导致的大气污染。

(二)美国的环境污染治理实践

美国农村拥有一整套完整的垃圾处理回收产业链。在美国的乡村,生活垃圾都是由规模不大的、专门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家庭公司来承担,这些公司在当地“比比皆是”,家庭公司的员工也是农民,他们开着垃圾车去各家各户收取垃圾,并取得一定费用。这样美国农村生活垃圾就得到了很好的处理,经过收集、回收、处理、加工、销售等一系列商业化的运行模式,形成一个垃圾回收的产业链。

给我们的启示:一是农村环境污染治理,需要村民提高自主意识。政府的法律制度是约束外因,提高农民自身的环保意识是内因,内因外因相结合才是实施环境污染综合治理的有效途径。二是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过于分散,没有一部农村环境保护的专门法,造成农村特有的一些环境污染,没有明确的监管和治理措施,因而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

三、河北省农村发展的环境污染治理建议

通过借鉴国内外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经验,提出适合河北省新农村建设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建议:

(1)积极完善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开展村镇污水处理和城乡一体垃圾处理试点工作。多增加一些环保服务站,垃圾处理回收站,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争取做到每个村落都能够设一个能够解决自身污水垃圾的处理系统,村中建立更多的符合卫生条件的厕所,并定期有专人负责清理回收。各级政府要动员村民捐助农村环保设施,为农村环境治理争取到更多的资金。

(2)发展生态环保农业。在农业生产上,要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等化学物质,实行有机肥和无机肥相结合,通过采用生物防治病虫害方法进而大量使用农家肥、种植绿肥等方法,提高农作物的产量;采用合理多样的轮作和间作制度,提高土壤肥力,保护生态环境;合理采用“秸秆还田”措施,增加土壤中的有机物质,防治大气污染。

只有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业生态经济,才能将“环境污染治理”落到实处,而非停留在口头上,真正为村民谋取利益,从根本上调动村民积极性,从而促进河北省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